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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方案9篇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方案9篇内容

更新时间:2024-02-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不光是这一年,几乎每年都有这些事件。“舆情反转”越来越成为网络热点事件演进的常态,从信息初始曝光到关键节点出现,再到舆情主体回应,反转经历时间或长或短。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该页是美丽的小编为大伙儿收集的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方案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舆情工作方案范文 篇一

关键词:涉检网络舆情 应急处置 检查机关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定义

涉检网络舆情就是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网络舆论情况。涉检网络舆情有良性的(正面宣扬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反应民众参与促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发展的),也有恶性的(民众受某一特殊事件刺激,并通过信息网络将事件扩大到一个社区或者更大范围民众中,掀起范围更大,强度更强的社会反应,并最终产生与检察机关相对立,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与公信力的),即所谓的涉检网络舆情危机,本文主要讨论的涉检网络舆情引导与应急处置主要是指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引导与应急处置。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主要类型

目前,常见的涉检网络舆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涉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包括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刑事诉讼监督、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能)相关的网络舆情。比如药家鑫案引起的全民关注,反映了民众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需求;贪腐案反映了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反贪污贿赂职能、刑事诉讼职能的需求。

第二类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权和检察职能不当引发的网络舆情。比如,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屡屡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案件,暴露出了部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语言粗暴、办案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甚至刑讯逼供的不当执法行为。

第三类是涉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本身的执法守纪、工作作风情况的网络舆情。比如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就涉及其本身遵章守纪、廉洁从政的问题。

三、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涉检网络舆情引导与处置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领导机构、形成团队规模。一是要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处置机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以设置网络舆情监控、研判、协调、反馈四个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在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二是专人负责,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突击队。可以在本院内部选拔网上工作意识、组织性和业务水平较强的干警成立网络评论员队伍,确保涉检网络舆情得到及时、有效引导。三是多点监控,可以在反贪部门、反渎部门、公诉部门、办公室等部门设置涉检网络舆情分控点,保证每天至少四次的网上巡检。借助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搜索的方式对人民、新华、新浪、天涯论坛、百度贴吧以及本地主要新闻站点、重点论坛和报刊进行全面搜索,第一时间掌握舆论发展动态。

(二)健全处置机制,形成引导“合力”。一是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建立涉检网络舆情逐级报告制,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发现涉及检察机关尤其是关系到本检察院的网络舆情出现后,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供其参阅,由领导小组进行正确甄别筛选,决定是否需要通报其他司法部门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上下左右相互通气形成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应对涉检舆情的合力,沉着有力地应对涉检舆情。二是要认真研判、妥善处置。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的应急预案,当涉及自身的网络舆情出现后,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公诉、监所、批捕等相应部门要按预案的要求及时到位,有针对性处理,要第一时间进行回应,抢占话语主动权,并对舆情进行客观公正的引导,避免网民的负面炒作。三是要建立涉检舆情处理问责制。对于因网络突发事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在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适时问责,积极挽回社会影响。

(三)抓好教育管理、树立执法形象。一是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以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由政工部门牵头,通过集中学习、警示教育、宣传引导等方式,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六观”、“六个统一”、“四个必须”的基本内容、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让干警能够主动摒弃一切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保持党的纯洁性要求相违背的思想、行为和作风,努力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形成的涉检舆情。二是要做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由纪检部门牵头,严抓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利用执法业绩档案管理系统等系列执法监督软件,实现内部监督工作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科学民主评价干警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纪律的遵守情况,全力打造检察机关“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涉检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考核机制、提升工作实效。一是要确立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舆情应对和引导的每一个阶段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将舆情处置工作纳入季度或者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二是可以由宣传部门负责汇总评估工作,分别对正面信息宣传、跟帖和对负面信息的发现、处置、引导、转移等予以评分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干警对涉检网络舆情应对与应急处置的积极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创造有利环境。一是坚持检务公开。利用街头法治宣传、送法下乡、校园法治讲座等形式,主动、客观、依法公开日常检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公布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等形式,把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行为尽可能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二是加强与政府、政法委等单位的息联动通报制度,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舆情,掌握负面舆情的实际情况,快速做出相关的决策判断。三是健全写稿、审稿、投稿、网评、与媒体记者联系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影视等多种传播媒体,积极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提供涉黑、群体性案件和受到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新闻素材,通过媒体正面报道和评价检察工作,占领舆论高地,营造有利于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舆情工作报告 篇二

《惠州日报》的《民生在线》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惠州日报社联合主办、重点经营的民生新闻栏目,也是探索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栏目开办一年多来,坚持“三贴近”原则,围绕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了近50期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深入报道,推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促进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越来越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关注和认同。在不久前召开的广东省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上,《民生在线》栏目引起了省和部分兄弟市人大机关有关领导的关注,他们期待惠州在这方面作更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成熟的经验。因此,办好这个栏目,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坚持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都是我们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党和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并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两种监督形式。人大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代表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揭露问题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各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舆论监督又同时是党委、人大、政府的一种监督手段。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各有优势和不足,如何把两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整体效能,是各级人大和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惠州日报社联合主办的《民生在线》栏目,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人大监督公开原则,为今后各级人大更好、更深入地推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督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监督公开原则之外,还在各章作了5处“向社会公布”的具体规定:一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二是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三是常委会听取的专项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四是常委会听取的计划和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五是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监督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人大工作本身尤其是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要增强公开性,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要让人民群众知晓并监督政府工作,尤其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改进工作的情况。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人大常委会尽管在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过程中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但由于时间、人力不足等原因,对其研究处理情况跟踪督办不够到位,个别部门存在敷衍、应付现象,使人大监督实效受到影响。而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加速了问题的解决。事实证明,实行监督公开,可以使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与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有效结合,提高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要正确对待人大和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配合和支持宣传报道工作

政府部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验,承受一定的舆论压力,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因此,舆论监督是一个不可回避、必须正确对待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党的宗旨、我们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具体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广泛内容,以及各个政府部门的工作,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贯彻执行的法律规范。还有,在当今信息传播渠道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部门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如果不通过主流媒体进行适度、客观、准确的报道,就很容易出现两种不利后果:或者经过非正常的信息传播渠道被歪曲、夸大,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或者被蓄意掩盖而得不到及时纠正,长期积累下来成为严重问题,一旦爆发就对事业、对干部造成严重损害。

现在的问题是,少数政府部门和领导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怕上级批评,不怕群众上告,就怕上电视上报”。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一是说明部分同志还不能正确对待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二是说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确有威力。为此,政府部门要以更加开明、开放的思维,正确对待人大和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以闻过则喜、闻过则改的姿态改进工作。要切实端正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媒体的监督,正是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唱对台戏。政府形象不能靠拒绝批评、回避问题来维护,关键要靠良好的作风,包括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来树立。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为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提供服务。除了依法必须保密或者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的敏感信息之外,应该坦诚向新闻记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要理性地回应媒体的批评报道,对报道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冷静分析,坚持从善如流,有则改之,积极回应。必须强调的是,新闻媒体不是专业调查机关,世界上还没有哪一家新闻媒体可以做到新闻报道百分之百准确。对一些存在瑕疵、不够准确的报道,政府部门不要出现过激反应,而是要向人大机关或者新闻媒体提出意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人大机关和新闻媒体要以高度的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开展客观公正、具有建设性的宣传报道

人大与新闻媒体共同开展舆论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适度地反映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督促政府部门切实改进工作、加快民生问题的解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要树立高度的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着眼于解决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不能为逞口舌之快而批评、为吸引眼球而曝光。

一是报道选题要深思熟虑。要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从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中进行选题,重点报道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群众迫切要求解决、政府部门能够解决而没有及时解决的问题。而对报道后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或者因体制等原因无法在近期内得到解决的问题,都不宜作为报道选题。对此,人大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沟通和配合,认真分析研究,权衡利弊,慎重选题。

二是采访工作要深入细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的首要任务就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尤其是在人大主导的舆论监督之中,坚持真实性原则不仅是对读者、对政府部门负责的体现,更是突出人大工作特色、维护人大权威的必然要求。新闻记者一定要严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广泛接触群众,加强与部门的沟通,作深入细致的采访,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绝对不能通过非正常的信息渠道或者道听途说来获取所谓的“新闻事实”,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无中生有。

三是报道内容要客观公正。对通过采访获得的素材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准确把握事情的本性,准确把握报道的切入点,客观反映事实真相。不能把个别现象当作普遍现象,也不能把局部问题当作全局问题。在适度反映问题的同时,要重视反映群众的意愿、部门的说法,更要重视反映对政府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有帮助的建设性意见。人大机关作为主导方,要切实做好稿件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舆情工作方案 篇三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刑事审判 量刑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在一些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公众所期望的和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差距太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就会激起了民愤。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然而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重视,而对某个犯罪如何量刑则研究较少。量刑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构成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法官为了保障嫌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正确定罪,适用什么法律;其次准确行使刑罚裁量权,罪的轻重程度即有没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把社会舆论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众意、等同于大众的传媒或媒介的言论,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上的任务人、事件、问题所作的外在反应,这种可以用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等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谓”大多数意见的共同意识集合。

二、社会舆论的特点

(一)社会舆论易受外界的影响

公众的力量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形式得以表现。定罪量刑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也一直受媒体的影响,公众也是通过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人的鼓动,把某个案件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开来,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产生压力,要求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

(二)社会舆论的数量很难估计

多少人的观点才是社会舆论,它的数量很难界定,一百人、一千人还是更多,是以某一区域还是以全国来计算,这些都是未知数。评价社会舆论时,关注人多的社会舆论就是整个社会的舆论,应该从从案件的影响性和社会关注度来评判。

(三)社会舆论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社会舆论是一种最传统的表达方式,网络传播是一种更为流行的形式,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发表一些评论,有少数案件正是通过形式得以侦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时间限制性。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全天候、实时。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受众可以及时、便利、充分地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个性化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

(四)社会舆论容易产生变化

拿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来说,在案情真实情况未清时,公众以为赵作海罪大恶极,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曝光以后,大多数人又开始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罪案这么草率,对赵作海产生怜悯之情,觉得太可怜了。

三、社会舆论的价值

(一)社会舆论的道德价值

社会舆论以人们的道德价值体系为标准,人们通过大众媒体或言语从内心深处对社会上发生的现象、问题、事务发表一定的看法,从而对于他人和自己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有强制力。在我们国家的舆论宣传中,树立先进、学习先进,从而来弘扬主旋律、转变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对社会上一些现象进行褒或贬的评价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批判社会上的一些欺诈、虚伪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过时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批发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影响因素

(一)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

量刑,即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核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什么刑罚。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量刑的影响因素

因刑法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刑事处罚都有量刑上的幅度如最高或最低等,又因为有些罪名有相同或相近或重叠之处,有些法条存在法条竞合,给法官的准确量刑既加大了难度,又因不确定因素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给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公正量刑。因此影响刑事的因素主要是:其一是法庭内的非法律因素,其二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社会舆论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的重要之一。

社会上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同阶层的反应不一。而新闻单位为了吸引读者,又由于不专业、有时有意无意地夸大或渲染案件的细节。他们报道时带有很强的局限性,甚至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而引发的舆论导向对法官的公正审判产生了负面效应,有的法官为了迎合社会舆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就会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对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限于篇幅,下文以清洁工梁丽案为例进行分析:

1.梁丽案的基本情况

清洁女工梁丽于2008年12月在深圳机场将价值300万黄金的小纸箱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并带回家中,接着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接着被带走。该案件一经报道,立即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许多专家展开激辩。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2.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影响和评议

梁丽案一出,舆论哗然,并于当年在网上一场大讨论-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的金饰是否应该被,一些网友纷纷加入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中,少数网友支持,多数持反对态度。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广泛、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关注,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公众对梁丽一案的关注,其体现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公众对法律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的关注,一个清洁工能盗窃价值300万金饰吗?

侵占罪必须有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梁丽自从捡到纸箱之后,并没有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故意,他把随时交给失主的意图都告诉了她的同事,并愿意明天上交给已经报案的失主,警察到了她家调查情况,她就主动交出并愿意配合调查,笔者认为这个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也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处理程序,当然更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梁丽取得这些财物的过程没有被主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意,也不能认为是窃取,而应当被认为是捡拾。

五、完善社会舆论对量刑影响的对策

1.构建完善的社会舆论的介入机制。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应该建立一个有效互动、交流平台。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全面了解社会舆论的呼声,应允许社会舆论介入和监督案件的审理,实现二者的有机互动。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网络和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法官应及时关注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并把案情进度情况不断地向社会公布。

2.细化量刑中的具体条款。同一罪名对于不同的情节、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它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量刑差异在立法上大大降低。有些罪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可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量刑标准。

3.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各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权力公开、民主监督、人民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转变司法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有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立法-人民监督员、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

舆情工作方案 篇四

为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加强我校重大突发舆情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和消除因网络舆情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校舆论环境,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准确把握、快速反应。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的新闻有利于学校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全体师生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讲究方法、提高效能。坚持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与新闻同时布置、同时落实,新闻依托主流强势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外来媒体,处置舆情突发事件的各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工作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4.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新闻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奖惩。

二、工作方法

1.加大学校网站,增强校园网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2. 加强对校内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对各科室采写的信息,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网络信息员通过学校网络信息处理平台报送,党支部进行文字审核。

3. 围绕网上热点问题,在师生访问频繁、关注度高的新闻网站、门户网站以及互动类网站等,撰写正面评论文章;对涉及本校工作的网上不实言论,适时以论坛贴文的形式主动进行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4. 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在校园网上主动导贴,积极跟贴,及时正面观点,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5. 针对别有用心的造谣、歪曲和攻击,开展理直气壮的舆论斗争,发表即时性评论,及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澄清事实,抵御负面言论的渗透和传播。

三、应对机制

一旦发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网络舆情的发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审定网络舆情应对方案,决定新闻的口径、原则和内容,确定负责新闻、审定新闻稿和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遵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应对机制如下:

1. 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机制。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处应确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反映机敏、熟悉网络的师生担任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对涉及上海电力学院的网络舆情实行监控和引导,特殊时期安排专人24小时监控,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应对。重点加强对学生、家长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论坛的实时监控,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监测舆情发展动向。

2.建立快速报告机制。舆情监控信息员发现有关学校的不良舆情信息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根据事件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3. 建立网络舆情研判机制。要通过跟踪分析,把握舆论发展走向,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和向上级领导汇报。

4. 建立快速查核机制。对网络反映的情况,需要调查的,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网络抢时间,并注重周密谋划,妥善处置、严控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经查证属实,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与事实不符或者出入较大的,及时予以澄清。对恶意造谣、干扰学校正常学习生活开展的,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 建立信息机制。加大在学校微信群有关热点事件的进展情况,完善新闻制度,形成权威、畅通的信息渠道。如发生舆情突发事件,校级领导同党办、校办迅速拟定新闻内容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统一的口径,选择合适的时机,并组织媒体进行报道,让正面信息先声夺人,为网民提供权威声音,营造有利舆论。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不论是网络舆情初步形成,还是网络舆论已成热点,都主动澄清事实真相,争取网民理解支持。

6. 学校档案馆要做好舆情突发事件的全程处置工作的文字材料、声音、影像的记录和保存保管工作。

舆情工作方案范文 篇五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1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独立,相互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平衡。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这一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它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二)舆论监督的含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舆论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共同劳动需要信息的交流和意见的协调,舆论也就应运而生了。通常上讲,舆论是指公众的意见,是社会上许多人的共同或可达到一致的意见。我国研究舆论学的专家刘建明先生曾这样解释舆论:“舆论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及其相关领域现象、现实、本质等方面意见的公开表达,是一种共同意见或多种意见的集合体”。

2 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一)以道德情感评价法律问题,司法被迫迎合民意

舆论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众和媒体。一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法律不甚了解,对司法审判较为陌生,他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解读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道德情感,对媒体报道的带有明显道德倾向的信息难以理性分析,因此在评价案件时往往仅依据个人情感。另一方面,媒体的职业特点要求其追求眼球效应,因此,媒体报道可能会对事实本身进行加工,比如隐瞒部分事实或作夸张描述。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不符时,网上便骂声不绝,舆论汇成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施加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使其不堪重负,被迫做出顺从民意的法律判决,这势必会有碍于司法独立。

(二)金钱收买舆论,舆论俘虏司法

如果司法独立原则屈服于舆论监督,而舆论监督主要由新闻媒体引导,部分新闻媒体又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很容易被金钱收买,再加上当前大多数民众尚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明辨真相的能力,了解案情的主要渠道就是新闻报道,因此有权势者极易收买媒体扭曲真相并大肆宣传,误导民众,从而产生对自己有利的舆论导向,迫使司法机关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例如,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多家媒体的记者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矿主之所以要花大价钱竭力收买记者就是因为惧怕舆论监督,他们选择用金钱收买舆论,继而希望能够通过舆论影响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而作为舆论监督主力的新闻媒体、记者由于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欠缺,社会责任感严重不足,在接受“封口费”后隐瞒事实真相,戏谑公众。

3 应对舆论监督的策略

(一)抢占先机,推进司法公开

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各种便捷的渠道获取各种自己想要的信息,实现了传播的及时性。基于当下媒体环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黄金4小时”概念,即指新闻的及时性,要求相关部门或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发声处理问题,做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定义者,迅速获得网络舆论话语权。

尽管“黄金4小时”法则似乎很难适用于司法活动,因为司法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周期较长,难以快速得出结论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但是,很难适用并不代表完全不适用。如果官方信息的公布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各种传言就会甚嚣尘上,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压力。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司法机关在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除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应及时公布客观案情,做案件的第一定义者,真相跑在流言之前。

其次,司法机关应重视自媒体平台,使其成为重大案件信息的有力补充和舆情应对的利器。如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较于纸媒等传统媒介,自媒体的信息流动快速且无需中转,有助于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对话,从而避免了新闻媒体报道失真或倾向性明显等弊端,让案件公布更加客观理性。

最后,司法机关要连续公布案件的最新进展,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及时应答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持续公布包括案件过程的持续公布和案件结果的最终公布,如此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合理疏导公众情感,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主导重大案件的信息流向,打消公众的质疑和顾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另外,也是全民普法的有效途径。

(二)以诚攻心,维护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对于重大案件,必须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枉法裁判欺骗社会大众。

其次,对舆论反映的问题,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对确属错误的批评意见,在虚心接受、坦诚改过的同时,要及时公开回应,表明态度决心;对于颠倒是非黑白、诋毁司法机关的信息,应及时澄清并予以封堵或删除,以严肃的态度和果断的实际行动进行有力反击。

再次,设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理性的思维方式,引导其认清新闻报道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并能从法治角度评价案件。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特性的了解,使其能够理解司法的专业化特征以及司法独立的现实意义,争取公众的理性认知和感性认同。

最后,在推进司法职业化的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民主化。要注重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公众的道德情感进行考量,与法律结合并取得平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将社会的大众意识、群众情感等融入司法判决的权衡中,弥补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思维定势和对案件产生冷漠与麻痹感的缺陷。

(三)规范媒体,净化舆论环境

第一,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等途径,整治新闻媒体等行业,规范新闻工作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保持中立的立场,客观、理性地报道相关案件的处理进程,排除外界环境及自己内心道德情感的影响,禁止其恶意捏造事实,诋毁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

第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对重大恶性事件进行追查,并追究个人责任,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4 结语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是确保司法透明公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当前媒体舆论中充斥着缺乏客观理性分析的内容,对司法独立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及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使之朝着有益于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方向发展。另外,对舆论监督负面作用的应对不会一劳永逸,因此司法机关要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并警惕不利舆论导向的变化,构建良性、和谐的司法舆论生态。

参考文献

[1]吴钮熔:《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初探》,《人民论坛》,2010年第303期。

[2]李衍玲:《舆论学精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编著:《36计跳出舆论漩涡》,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

[4]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 篇六

随着2009年1月7日3G牌照的发放,手机互联网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使用,手机正成为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方式竞争的新兴媒体。3G技术的推广,使得手机作为网络终端使用更为便利。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手机网民规模为1.55亿人,占整体网民的46%,半年内手机网民占总体互联网民的比例提升6.5个百分点。移动互联网对于传统互联网来说,不仅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同时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替代。

随着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媒体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在这一年里,包括网络媒体(网络论坛、网络社区、博客、wiki等)、手机媒体(手机报、手机电视、彩信等)和数字电视等在内的新媒体,为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与此同时也对其自身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网络舆情呈现新的特点

所谓舆情(社会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表现的总和。而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映。

网络舆情的形成过程大致可归纳为这样一个模式: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或网民针对某事件发帖网民跟帖、论坛讨论、发表博客、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一些即时通信工具交流意见意见在反复互动过程中形成带有某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的舆论流,即网络舆情。有的时候,网络舆情也会源起于传统媒体的报道,即网友针对传统媒体报道的某个事件而引发一场讨论。网络舆论虽不够严谨,却越来越值得重视。它往往会形成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注点的变化与一些事件的发展动向。

2009年以来,网络舆情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网络舆情事件增多,讨论规模扩大

今年以来,网络舆情事件不断,其中引发网友热烈讨论的事件,较之往年为数更多。从“躲猫猫”事件,到“罗彩霞”事件,还有方静“间谍门”事件、“贾君鹏”事件,等等,人们耳熟能详的网络事件数不胜数。以“邓玉娇”事件为例,根据谷尼互联网舆情监控分析系统统计,“邓玉娇”事件的搜索量达到了10143005,其中网页量为10000000,论坛量为87200,博客量为50195,新闻量为5610。由此可见,不仅网络舆情事件本身在增多,同时,网络舆情的规模越来越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2.网络舆情表达渠道更为畅通,网络舆情的载体多样化

随着手机互联网的发展,手机日渐成为网民可以依赖的上网终端之一。这不仅使得舆情的表达更为便捷,同时也在传统的互联网之外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在“贾君鹏”事件中,到7月17日晚将近12点的时候,网民被禁止在电脑上跟帖,但是仍然可以用手机跟帖。7月18日开始,几乎只能见到手机用户的跟帖了。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手机为网民提供了舆论表达的另一个渠道。

另外,随着微博客在国内的发展,网络舆情也随之呈现出越来越活跃的趋势。当然,传统上所使用的网络新闻跟帖、论坛、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仍然是重要的网络舆论表达场所。微博客的出现,提供了更为快捷的渠道,使得网民能够更为即时地表达意见和想法。此外,QQ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载体,它是网民能够实时进行交流和互动的重要渠道。

3.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动,成为网络舆情形成的重要模式

一个网络舆情事件的形成,并不一定仅仅是在网络上发生并进行讨论的,更多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生的舆情事件,往往也会被传统媒体所报道;而在传统媒体上所报道的事件,也可能在网络上引发一场热议。如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已经成为形势所趋。可以说,大多数网络舆情事件的形成都离不开两者的相互配合和补充。

4.网络舆情出现向现实空间扩散的趋势

从今年以来的一些网络舆情案例来看,一些网民已不再满足于网上讨论,而是倾向于在现实生活中接近事件当事人,关注并推动事件的发展。在今年10月份发生的“苹果喂猪”事件中,帖子《六七块一斤的苹果只能喂猪,陕西3500万父老乡亲求网友帮助》发出后,立刻引起网友强烈反应,许多网友迅速开始了团购的准备。在“邓玉娇”事件中,凯迪的网友“屠夫”到巴东县走访邓玉娇家人、医院、看守所等地,亲身了解事件调查进程,并把大量介绍事件进展情况的文字和照片发送到网络上,跟网友分享。此外,近年来流行起来的“人肉搜索”,也是网络舆情向现实延伸的佐证。

在网络舆情向现实空间的扩散中,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不乏取得正面效果的案例,一些不法分子或者是不道德的人或事因此受到惩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无辜的人,因为“人肉搜索”或是网友介入现实的举动而受到伤害,例如去年发生的“万名网友启动人肉搜索”结果伤害到郭文及其家人的事件,今年发生的“晕机女”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网友是出于好心还是恶意,其结果都伤害到了无辜的当事人。

5.网络舆情是理性分析和情绪化表达的共同体

在网络中,很多网友会由于愤怒或激动而进行情绪的宣泄,因此网络舆论很多时候会显示出不理性和无序性,很多言论会过于偏激。但与此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冷静而富有见解的网友,他们善于对事件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分析。这一部分人,有潜质成为网络舆情表达中的“意见领袖”。

网络中情绪化的言论较之现实更为严重,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网民往往是非理性的,而在网络上“民愤”很容易被煽动起来。这样,网络监督、网络维权很可能会发展成网络审判、网络暴力,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网络舆情的形成中,要重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只有在这样一部分富有理性和思想的网民带动下,网络舆情才能实现其监督和维权的初衷,而不是相反。

6.政府官员现身网络,官民互动成为新风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份,已经先后有21位省委书记、省长,20位部委领导,46位地州市主要领导通过人民网的“地方领导人留言板”回应、批复网友留言,2000多个网友反映的问题得到处理和解决。此外,这一年间,仅到人民网参加访谈、与网民直接交流、回答网民关注问题的正部级以上领导人就有近20位。官员与网民的互动,体现了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重视,在这一形势下,网络舆论监督必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网络舆情是近年来越来越为研究者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不少研究机构设立了专门的舆情监控系统,来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目前,网络舆情的热点主要有:1.个别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温州“购房门”事件;2.涉及司法系统法制建设、城管队伍等,如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躲猫猫”事件等;3.涉及部分政府部门、央企;4.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衣食住行等系列民生问题,如厦门PX事件、成都公交燃烧事件等;5.涉及社会收入分配、贫富分化;6.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民族自豪感;7.重要或敏感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如“3・14拉萨事件”,“7・5乌鲁木齐事件”等;8.影响较大的热点明星的火爆事件。

全媒体记者与整合式原创

“全媒体”是指综合运用各种表现形式,如文、图、声、光、电,来全方位、立体地展示传播内容,同时通过文字、声像、网络、通信等传播手段来传输的一种新的传播形态。全媒体是载体形式、内容形式以及技术平台的集大成者。传播载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音像、电影、出版、网络、电信、卫星通讯等;传播内容形式涵盖了视、听、形象、触觉等人们接受信息的全部感官;从所倚重的各类技术支持平台来看,除了传统的纸质、声像外,还有基于互联网和电讯的WAP、GSM、CDMA、GPRS、3G、4G及流媒体技术等。

随着3G的发展,“全媒体”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和深化,同时对全媒体记者和编辑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全媒体记者是指具备突破传统媒体界限的思维与能力,并适应融合媒体岗位的流通与互动的新闻传媒人才。在如今这样一个媒介融合的时代,集采、写、摄、录、编、网络运用及现代设备操作等多种能力于一身的人才,即全媒体记者,是社会所迫切需要的。

媒介融合是全媒体时代的大势所趋。报业为适应数字报业转型的需要,成立了自己的多媒体中心。一些报纸实行报网互动。据南方都市报11月29日报道,其手机媒体用户为35万。今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将整合集团网络平台、用公司制的办法来运作新媒体,最终实现真正的媒体融合。与此同时,视频新闻的发展也如火如荼。2008年12月30日,新华社在运行文字新闻线路和图片新闻线路的同时,开始试运行我国第一条视频新闻专线,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开通。2月18日,央视网开始积极筹建部级网络电视台;6月16日,新华社电视入驻开心网;与此同时,新浪表示将加大视频新闻领域投入;优酷网等传统视频网站亦准备推出视频新闻平台。在这样一个媒介环境下,对记者的要求,显然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采、写、编,还包括摄、录、网络的运用能力等。

在全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记者向全媒体记者的转型是大势所趋。受众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全媒体时代的记者必须针对受众的不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媒体形式和渠道,从而达到最佳传播效果。

对于新媒体来说,其最大的挑战在于新闻资讯方面。由于网络媒体很少有独立的采访权,在新闻的原创性方面无法与传统媒体匹敌。针对新媒体的这一缺陷,有学者提出了“二次新闻”的概念,即网络新闻编辑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把新闻的时效性和新闻的深度报道结合起来,通过整合来求得创新,即以“二次新闻”的形式来凸显新媒体的优势。

传统媒体的新闻稿源主要来自记者,而“二次新闻”的稿源主要来自编辑。如果说,新媒体的发展,在传统媒体中催生了全媒体记者,那么与此同时,它也对网络媒体中的编辑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媒体的编辑,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闻信息时,要有统合的能力,要在海量的新闻信息中把相关的新闻资源整合在一起,为受众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新媒体本身的优势,如超链接、版面的灵活设置、与受众进行互动等。同时,网络媒体的编辑还能为受众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它可以集文字、图片、视频等为一体,而受众可通过自主选择,来获得最需要的信息。随着3G的发展,手机报、手机视频、手机电视渐渐普及,这对于网络编辑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新闻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渠道更为多样化了;另一方面,新的媒介形式和传播途径具有新的特点,编辑人员必须针对不同的载体形式对信息做不同的整合。在这个过程中,整合实际上正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

在全媒体时代,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以及各个媒介的从业人员,都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从受众的需求出发,更好地服务受众。对于媒介从业人员来说,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自媒体时代的全面来临

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自媒体)”下的定义是这样的:“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比较通俗的定义是:利用以博客为代表的网络新技术(还包括Wiki、SMS、可摄像手机、在线广播、P2P、RSS等)进行自主信息的那些个体传播主体。可见,新的媒介技术的发展对自媒体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一场由Web2.0技术引发的革命,让传统媒体、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信息,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

3G技术的广泛应用将导致自媒体时代的全面来临。3G手机不仅具有文字编辑功能,而且集拍照、摄像、上网等功能于一体,它就相当于一部摄像机、转播车和无线互联网终端。这样,每个3G手机用户都可以成为一个记者或编辑,他们可以随时将所见、所闻、所感编辑成文字,或者拍摄成新闻图片和视频短片,传给媒体或其他人共享。手机互联网比使用计算机网络更为简单和方便,因而也就使得“自媒体”的特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凸显。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方案 篇七

关键词:满意度;舆情;司法公正;审判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1-0035-06

审判质量管理关注“社会公众关注案件”,各省法院纷纷将“公众满意度”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司法为民”理念下,司法案件的公众满意度体现着司法的社会效果。但这本身存在着“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这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河北保定王朝案”正是发生在这样的时期和背景下。公众对案件的了解和倾向,很大程度上是被媒体和其他因素所主导,“公众满意度”包含着受众群体的许多非理性反应。如何正视“公众满意度”?首先应当回归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本质上来思考这个问题。

一、“审判管理”背景下舆情与司法的较量

审判管理强调对“社会公众关注事件”的重视。2009年2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加大对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的评查力度。

“公众满意度”是作为审判管理中案件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审判效果10项指标,包括了公众满意度,以此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并列举了评估公众满意度的方法。如同一场运动,各省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纷纷围绕“公众满意度”展开。审判管理中,法院将“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纳入管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满意”与“司法公正”的原理性冲突

在“司法为民”的理念下,“民众满意度”成为案件审判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原理上考量,“满意”与“司法公正”并不是全然一致的。何能笼统地以当事人“满意度”来衡量刑事司法案件的质量?

(一)当事人的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一致与背离

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判断失当,或对法律条文理解不确切而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可能,这是影响公众对案件满意度的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往往是以自身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其权益请求,特别是当双方的利益激烈冲突时,判决结果很容易使一方甚至是双方陷入“不公正”的主观认定中。

民事案件中,法院本着“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均衡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这种意义上讲,民事案件可能找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让双方满意。

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合理行政”原则的指引下,遵循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小;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使相同相似情况下相对人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时,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案件的质量和结果也可以以相对人的满意度来衡量。

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包个人利益。定罪量刑、惩罚犯罪本不是以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为目的。即使现行刑事审判存在“诉辩交易”的模式和尝试,但仅限于个别轻微刑事案件,不影响作为整体的刑法的原则。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不满意、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的启动和判决也不是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平衡或是满意度为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在这三类案件中,从原理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刑事

域更容易引发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意”,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意”与“公正”的冲突最为明显。

河北保定王朝案正是触碰到了刑事案件这一敏感地带,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二)“群体极化”——当事人“满意度”转向社会公众

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舆情冲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来自被告人的立场与来自被害人的立场的舆情冲突。以药家鑫案件为例,如此尖锐的、冲突的社会舆论主要来自两种声音:一种言论是关怀药家鑫,如李玫瑾教授“钢琴强迫杀人法”言论、“师妹”李颖发帖力挺药家鑫、律师出示的“十三张奖状”;另一种言论则是主张惩罚犯罪,同情被害人张妙。

另一类是来自司法立场与来自被告人的立场的舆情冲突。以王朝案为例,社会舆论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以王朝及王朝母亲质疑案件的疑点,疾呼判决的种种不公正,希望重审改判;一种是来自官方的对案件的重新审视,根据司法程序重审最后维持了判决,但其间新闻的重点在于发现当前警察职业化中的问题。①

每一种言论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在于其唤起了受众者与之相同的内心感受,使得每一种观点都拥有支持者。刑事案件当事人原本已存在的冲突、对立的主观倾向,通过群体作用得到强化,从而变得更加激进,使一种论点或态度在社会舆情中达到支配性水平,最终使不同的意见和态度走向两极,支持一方的倾向更加强化,而反对一方的情绪也更加强化。②王朝案中,加速群体极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还在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和倾向——因先前“我爸是李刚”产生的连环效应。“李刚效应”直接导致社会群体对“王朝案”中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了怀疑,加速了群体极化,强化了公众舆论朝着不满和质疑司法机关的方向发展。

媒体报道、评论刑事案件最终的趋势就是站在一方角度——受害者、被告人或是司法机关的角度——对新闻进行采写。传播学的研究支持了以下结论:传媒通过有选择性地强化或弱化现有倾向或大众文化中的某些元素,从而能够有效地影响舆论。[1](p208)媒体的评论更加助推了社会舆情的极化。“群体极化”是网络舆情中非理性的因素。司法案件中,舆情的“群体极化”倾向最初由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立场冲突引起,很大程度上由媒体推动,从而带动了整个网络的、社会的舆情冲突。

(三)媒体正义与司法公正的一致与冲突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在设想的理想状态中,公众、媒体、司法系统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公众有着自身的价值观、主张和对事物的理解,公众不是等待媒体宣传来填充内容的空物;记者与受众之间形成了某种出自本能的默契——记者认同于受众,从受众角度来体验生活;媒体参与报道司法活动时,他们的立场以及他们维护的“公正”价值,是“媒体从业者已经被整合到社会的共识中,他们不自觉地反映出来的是社会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1](p170)。

但媒体正义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不一致的。马克思提出媒体报道不能违背的最低限度的公正:common fairness,即“一般的公正”(也被译作“共同的公正”),即在报道新的事实、新的争议时,报刊所能保持的形式上的公正。[2](p137-140)媒体恪守“一般的公正”,主要就是客观报道原则,媒体的话语立场在于道德性,基于社会正义感对事件进行报道、评论。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公正”是司法正义中的最高标准还是最低准则?笔者认为,可能最接近于司法中“实体正义”的范畴,是一种最高标准。但实体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司法正义注重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使得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从事实认定、程序经过、法律适用、裁判、判决理由的说明到证据的合法性、回避制度等都要遵循严格的规则……这些都难以通过媒体报道或是案件全然展示出来的。上,司法与媒体的活动规则是冲突的。司法的特征是被动的、判断的、程序性、中立性、终极性,而相反,媒体具有主动性、进攻性、求新求异性。[3](p298)司法在于解决纠纷,而媒体追求轰动性,关注的重点在于案件中离奇的、新奇的细节花絮。因此,从媒体的关注点来表述案件,并不能展现司法审查的全部内容。同样的纠纷事实,通过媒体和通过法官会产生截然不同表述和效果。因此,需要思考媒体监督司法权过程中的限度问题。③

三、

是谁在主导舆情——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背离

市场竞争的体制内,媒体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公众的“代言人”,回应了公众的愿望、需求和观点,却又同时主导着公众对案件认识和情感倾向。反映在司法案件中,媒体既沟通了法院与公众,同时又主导着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

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和《东方早报》分别对王朝案进行报道。《新京报》刊登的新闻题为《抢劫案因存疑点被发回重审,疑犯自称遭李刚逼供》,列出了案件的多项疑点;《东方早报》刊登的新闻题为《河北青年坚称李刚栽赃,陷害致其获罪入狱》。两则新闻都是以王朝受陷害为角度进行采写的,“李刚”、“刑讯逼供”、“官商勾结”、“阴谋陷害”等极具煽动性的词汇抓住了人们的眼球,直接引发了公众对案件本身的质疑,当日舆情爆发。2011年4月3日,《保定日报》发出不同的声音《河北保定回应疑犯自称遭李刚逼供案》,以河北省保定市司法部门为角度,表示将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审理。直至2011年9月王朝案开庭重审,9月10日《法制日报》以《河北王朝涉嫌抢劫一案庭审详情披露》为题,首次以司法部门的官方报道形式出现的、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9月12日,人民网整理《王朝案凸显警察职业化之失》。12月16日终审判决,新浪网转载《新京报》的文章《河北保定王朝抢劫案终审后其母提起申诉》,主要公布终审判决的结果。

王朝案舆情的发展如下(见表1)④:

公众被媒体主导,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来自官方的信息量和来自媒体的信息量的对比。纵览王朝案的网络舆情导向,司法部门的回应和案件信息被淹没在媒体的质疑声和群众对案件的口诛笔伐中。媒体对案件进行审前报道和自由评论,使得舆情聚集、发展到某种程度,甚至可能会引发政治的介入,这完全可能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干扰。

宏观地说,新闻监督司法活动的限度,应限制在不与司法独立相抗衡:媒体报道应以不影响司法结果为标准,不能造成“媒体审判”。但事实上,仅仅宏观地、抽象地规定“媒体不能影响司法独立”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不是应当适时地报道案件信息以应对舆情?这为司法部门的传媒应对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引导公众舆论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网络水军”。传播大众化的时代,言论进入网络、传播扩散变得容易、迅速,网络水军应运而生——他们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作为舆情的助推器,使得网络舆情真假难辨,到底有多少代表的是真正的公众的舆论?当“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网络舆情”被这些推手所利用,社会舆情、公众满意度可能会变成与司法抗衡的工具。

四、“传播法制化”视域下“公众满意度”的归路

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两种同等重要的价值。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舆论监督,已被视为理所当然。舆论监督的正当性源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则是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4]舆论监督是一种及时的、迅速的监督,但我国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来规范新闻传播和新闻监督。因此,要走向传播的法制化,尚有一段路程。

但我们可以怀着“传播法制化”的愿景,从现有的立法状况出发,切实处理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公众满意度”回归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本质。

(一)弱化“满意度”来评估案件质量

在“审判管理”的背景中,以“公众满意度”来评估案件质量,更加关注的是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但“公众满意”不是法律效果的应有之义,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与司法公正不是全然一致的。

我们不能把传播的受众行为等同于新闻自由,或是把这种受众行为全然等同于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如前文所论述,“公众满意度”本质上是一种传播受众行为,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反映着社会舆情,但舆情往往被很多因素主导,最终形成的群体极化的主观认同,这种认同和倾向不全然是理性的。而排除舆情中非理性因素的作用,需要技术化手段与实证的分析,消耗巨大的司法成本。以当今的司法水平和技术水平,如果用“满意度”评估案件质量,很难排除非理性因素在舆情中的作用。

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能,有必要弱化“满意度”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作用,以保障司法独立,维护

法正义。面对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我们要认识到:民意倾向不能被视为已经发展到成熟了的完全确定的正义标准或固定的道德信念。在对公平正当的基本观念同社会取向进行权衡时,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以某种自由。[5](p491-492)

(二)“公众满意度”转向“公众知情权”——法院信息与舆情应对

新闻真实性是一个发展的认识过程。只有当事件完全终结时,报道真实性才得以完全的展示。司法过程也可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个案件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形成终局性的司法判决。法制新闻中有案件“连续性报道”的要求。我们不禁要思考,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仅仅以“事件终结”作为真实性的标准是否足够?一次审判的终结还是终审审判终结?王朝案在五年内经历了六次审理,在不断上诉、不断重审的期间,媒体推动舆情并不是在案件终结的时候,却是在案件审理的上诉期内。

1999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法官独立中心”机构主办的马德里会议中制定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中提到:“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媒体有职责和权利将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向公众报道,并可同时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6](p299)这个国际原则远远超越了中国的司法现状。媒体在什么时候可以以什么方式进入司法案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律师、社会公众对此认识不一。⑤

另一方面,法院有必要适时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满足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例如,部分省市实施法院判决公开上网。法院案件的信息,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应对社会舆情。王朝案中,官方回应明显无力。突发事件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政府积极主动公开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必要对网络舆情进行引导。但面对司法案件的舆情,法院不能以社会公共利益克减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应多以常态的、被动的方式应对。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体现了新闻媒体监督法治化的趋势。第2条列举了法院案件信息的职责和的方式:“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相关信息。”但第4条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这有利于保证法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但对于审理中的案件,法院的舆情应对往往丧失了主动权。 义上讲,在“审判管理”视域下思考将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分离,将法官的职责与法院的职责分开,是有意义的。法院需要行政公关部门来应对舆情,如《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三)“传播的社会控制”——以自由主义与激进主义之争⑥为背景

1975年以来,媒体社会学的激进主义和自由主义研究传统对立起来。自由主义理论家研究的重点在于,媒体获得了自由,有助于人们获得更多的权利。市场体系内的竞争使媒体对公众的愿望、需求和观点作出回应,媒体表达了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共同的价值观和信念,同时又让具有不同观点和取向的人发声,这恰恰是多元化的民主社会的特征。与之相对立的激进主义者则认为,媒体已经被纳入到了社会管理的体系中。社会责任应当限制媒体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应运用政策、法律来调整媒体过度集中化。[1](p208)

上文已论述到,影响“公众满意度”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媒体的引导。宏观地看,在整个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中,规范媒体进入司法活动,不仅仅可以引导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在长效的、常态的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律规范可将传播行为、新闻监督行为控制在正当、合理的限度内,这是法制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1. 沿着自由主义的路径:司法系统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媒体应当反映现实社会,并且为之服务。但新闻客观性可能受到记者主观偏向的影响,可能受到受众群体的主观偏好的影响。那么,我们设想在一个完全开放的

、自由的、民主的、充分的新闻市场中,媒体、公众对司法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以同等的关照、对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以同等的关照,使得大众获得各种信息,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民主化媒体系统的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在司法与传媒关系中,这种媒体运作模式追求的就是司法系统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以重庆市打黑除恶系列案件的审判报道为例:从2009年6月开始,人民网法治频道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专题,法制网以“2010打黑线路图”为专题,跟进打黑系列案件的审判,最新审判结果。其他网站也同时跟进相关报道,如凤凰网资讯频道的“重庆展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新浪网新闻中心的“重庆打黑系列案”、环球网的“重庆打黑”,腾讯网新闻中心的“重庆黑帮大审判”、tom的“重庆打黑风暴”。

2. 沿着激进主义的路径:传播的法律控制

王朝案中,第一次舆情爆发与失控为再审造成重大压力。再审之后,社会中再次掀起对庭审情况的质疑、对维持原判的质疑,再次舆情失控。“媒体审判”已先入为主地使公众形成了对案件的成见、质疑和不满。

我们不能否认传媒舆论对司法监督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应将传媒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实现对新闻的社会控制。新闻的社会控制,实际上就是对新闻事业中所传播的内容的限制和防范,以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控制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对某条具体新闻的制裁。[7](p85)新闻控制的三个层次,首先是对整个新闻传播业的宏观控制;其次是对新闻传播体的控制;再次是对新闻传播者新闻活动的控制。[8](p447)具体而言,司法案件的新闻活动可以通过政策控制、行政控制、法律控制来实现。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对媒介传播的信息内容、形式依法检查、监督;本文主要关注法律控制。

新闻传播是积极的行为,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马克思认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而不应是内在的思想方式。追究人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9](p6)

在媒体行业自律的同时,我们也要思考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必要限制。当媒体对司法新闻来源的真实性缺乏应有的、有效的审核以及存在恶意报道的事实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新闻自由应当限制在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范围内。1999年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报刊、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答辩”。此时,明确了更正与答辩是失实报道应履行的法定责任。《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款列举了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了:“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第6条在于消除报道不良影响:“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系统的职责,但又有媒体责任的内容。司法部门是否有出版管理的权力和职能?法院是否应该成为司法管理新闻界的制定者、审判者和执行者?它的效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五、结语

“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挑战。这个冲突一方面是媒体与司法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下的衍生物,另一方面是传播受众行为的非理性的反映。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法律、司法来排除群体受众行为的非理性因素,但可以通过行为规范和制度构建来理性地审视和应对司法与舆情的冲突。

在“审判质量管理”的背景中,“公众满意度”反映着社会舆情,偏重司法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满意度”不应当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并且应当逐渐弱化以“满意度”来评估案件质量,从而回归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注释:

①参考人民网:“河北王朝案,”http://yu,2011年10月26日。

②“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参见【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③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新闻自由维护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维护良

好社会秩序的价值;二是传媒监督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必要的限制;三是司法如何切实地保护新闻自由。参见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④法制网2011年10月9日的舆情监测——“河北王朝抢劫案舆情分析”,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1/10/09/content_

3031966_3.htm,2011年10月26日。

⑤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徐迅通过数据分析说明:记者们普遍认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应允许评论”,这个观点的认同指数高达58.17%;但法官们却普遍就传媒发表对案件的评论持反对或保留的态度。有近1/4的法官(23.16%)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认为传媒对案件“只能报道而不应发表评论”),另有60%以上的法官认为可以允许在一审(21.15%)或终审(43%)宣判后发表评论。

⑥詹姆斯·卡伦在《媒体与权力》一书中,梳理了六种对立的媒体史叙事,包括: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的、民粹主义的、自由意志论的、人类学的、激进主义的。

参考文献:

[1]【英】詹姆斯·卡伦。媒体与权力[m].史安斌,董关鹏,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思想体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7]黄旦。新闻传播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

舆情工作汇报 篇八

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互联网中心的指导下,我办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工作,本着全面、及时、准确、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好舆情处置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本办全员参与网络舆情工作

年初,《关于印发**县2017年度网络舆情宣传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委办[2018]29号文件精神,成立网络舆情宣传工作领导组,由县委办副主任、县委台办主任贾伯根任组长,县委台办主任袁副组长,徐向东为本办网络发言人,本办其他人员任组员。七月,由于负责人职务变动,按照要求,本办及时调整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改由孙中主任担任。本办已为网络发言人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二、注重实效,扎实有效开展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本办网络发言人按要求工作日上网签到,遇特殊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每月签到22次以上。通讯工作保持24小时畅通。每天按要求浏览“海田漫思”、“海田网事”、“海田网”等范围内有影响的网站,关注与本办、本县有关的帖子,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舆情,将矛盾消除在萌芽时期。认真做好交办的发帖、跟帖等交办工作。

三、强化职责,及时高效做好舆情网络宣传工作

本办网络发言人按要求每天浏览,并每月转发500条以上微博信息,较好地宣传。本办利用网络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做好台办宣传工作,全年在网事网站发表宣传帖子30余篇,并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跟帖、回帖工作。

四、积极处置,妥善完成好网络舆情专项工作

本办积极处置《舆情专报》、《舆情交办》等事项,消除网上不良影响。积极响应网络宣传交办工作,妥善处置重大舆情,注意扩大本办的知名度和巧妙化解危机。

五、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网络舆情归档工作

根据领导的要求,认真好履行本办的工作职责,搞好网络舆情工作。每天安排好网络回帖人员,负责对涉及本县的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并在发现舆情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对于网络重大事件实行专职人员上网浏览、发帖、跟帖、回复及网络信息宣传等情况的记录,认真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和网络宣传等方面的资料归档工作。

六、2014年工作打算

1、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学习合作,加强舆情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加强与兄弟单位间的舆情信息的沟通与交流,能够高效的处置网络舆情事件。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方案 篇九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舆情应急处置水平,有效应对和快速化解舆论危机,支持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占领各种信息传播载体,形成学校防控疫情期间舆情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对学校社会声誉、教学秩序、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对学校师生生活、工作、学习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突发舆论情况。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将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纳入全校应急工作统筹安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

2.预防为主原则。学校所有教师应做好舆情突发的预防工作。

3.协同一致原则。班主任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处置好舆情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和保障

为更好地做好防控疫情期间舆情的应急工作,成立学校舆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网络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张大勇

成 员:肖秋萍、沈云香、杨风云、方强、任伟铭、胡彩宏、各班班主任

2.事件承办人:胡彩宏

四、处置程序及办法

(一)研判预警。

学校办公室对本校防控疫情期间可能引发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二)快速反应。

学校办公室发现舆情后,要按照快速、畅通原则和逐级报告、双重报告等要求,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专门工作组,召开碰头会,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及时将事情原由、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等组织成汇报材料,并做到30分钟内口头汇报和90分钟内书面汇报。如有必要,需将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三)分类处置。

面对不同的突发舆情,按照信息内容的不同,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需按以下不同办法分类处置:

1.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学校相关人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在当日回复处理意见并告知回复处理结果具体时日。

2.属对学校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及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3.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如属于学校内部人员,以说服教育为主,情节恶劣者按学校相关校规校纪给予处罚,如属于校外人员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4.属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重要积极意义类的,要积极采纳建议并按要求予以回复。

(四)动态跟踪。

学校要落实专人对防控疫情期间突发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实行动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坚决防止舆情危机发生。

(五)总结评估。

在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学校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舆情的能力。

五、后续工作

(一)善后处置

学校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二)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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