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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资与理财的职业生涯规划(五篇) 投资与理财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

更新时间:2023-01-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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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的职业生涯规划篇一

a:利好条件分析:

1、人民币升值预期:人民币自xx年8月开始放松汇率控制后,进入连续升值周期,按真实购买力估算人民币兑美元至少应升值20%-30%;当然这是一长期的过程。至今人民币从8。3升值到现在7。96,升值幅度达:4。09%,20xx年三季度升值空间可能还有2%-3%。中国当今外汇储备已达9xx0亿美元,居世界第一,表明巨大的国外资本流入中国,为了博弈人民币的连续升值,这庞大的资金为了保持流动性,喜欢购买流动性较好的资产,例如:股票;房地产;债券等。

这从日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日元升值,台湾台币升值过程中股市走势可以借鉴。当时随着日元连续升值,日经指数从1万点左右最高冲到近4万点,涨幅达3xx%左右;台北指数也从2xx0点左右涨到1万点。涨幅达4xx%左右。

中国房地产市场自2xx0年开始大大牛市至今已达相当高位,国家近二年来将房地产业作为宏观控制的重点,但房价居高不下,其中外资起到相当作用。但不管如何,房地产市场已处于相对高位,风险已体现,对后续资本吸引力正在降低。

而国内债券又因为规模较小,及国内进入加息周期,已发行债券对资本的吸引力也降低,所以债券市场吸收资本一般。

这样一蛙地效应的中国股市也就脱颖而出!中国股市正成为国外资本的逐鹿之场。

2、调整充分的中国股市。中国股市自1990年开始,至今达的征程,1993年上证综合指数达1558点,后的今天上指也不过在1721点,上证指数自20xx年见高2245点开始展开了长达五年的大调整,到20xx年7月见底998点,破了1xx0点整数关,也表示中国股市在13点中指数并未有大的发展,除了上市公司的大幅增加。

在长达5年的连续大调整中,沪深股市个股跌幅巨大,平均跌幅达70%,充分释放了风险,调整有过犹不及之势,也表示阴极阳生,大机会的重新来临。

3、还其真实的上证指数。因股改复牌首日不计入上指,而一般复牌按股改平均每10股法人股送3股计,1/1。3得出系数:0。77,再因部分个股复牌涨幅较大修正系数为:0。82,则为现今股指1721 x 0。82=1411点;再因为自今年新股上市首日即计入指数(以前是上市第二天开始计)则新股的上市虚增了指数,也就出现了中行上市首日中行一开盘,上证综指即高开了75点,出现了xx年至今天的高点:1757。保守测算,中行,大秦铁路,大同煤业,国航股份等新股的上市至少虚增了指数1xx点,则今天真实上证指数1411-1xx=1311点。

这也就说明了指数自xx年7月1xx0点到今天1721点,指数涨幅达72%,还是有不少个股趴在底部,涨幅很小了。

4、投资价值分析:中国股市部分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特别是各行业的龙头公司。以即将推出股指期货的沪深3xx指数为例,覆盖了沪深股市六成市值,具有很大的代表性。17xx点附近沪深3xx指数市盈率为18倍左右,在人民币升值2-3成的前提下,与美国纳市达克30倍市盈率至少应有5成的溢价。则1362 x1。5=2xx3点。按同比例测算,上证综合指数溢价20%,也达:2xx4点;溢价30%,将达:2237点。再加上上市新股首日即计入指数,工行,人寿等超级大盘股一上,则上证综合指数稳健上升形态将维持,突破历史新高也是指日可待,但大部分股票与2245点时的股价还将差距较远,所谓:此时非彼时也!

5、政治环境与经济大环境简析:20xx年奥运会将于中国开幕,在这之前中国经济将稳健运行,不会有较大变革,稳健发展的中国经济必将反映在中国股市,所以20xx年奥运会开幕前,股市应无恙。

6、牛市必要条件:中国经济连续稳健上升,及充足的货币资本满足了彼得。林奇关于股市牛市的二个必要条件,所以支持中国股市走出一论大行情。

二、不利条件分析:

1、已有一段涨幅。市场在20xx年上半年走出底部,指数已有相对涨幅,某些个股涨幅已较大。

可选择行业前景向后,正步入高速发展期的行业上市投资。

2、股改后可流通法人股的上市抛压风险:自20xx年5月中国股市展开了股改运动,实质就是要将历史遗留的占市场70%左右的国有股法人股按市场化全流通,现市场平均执行10股送3股的对价,即国有股法人股东承担10股非流通股免费送赠3股于流通股股东的代价来展开全流通,从历史成本分析,10送3还是较低,以后三年分别以5%,10%,剩余额度展开全流通,所以全流通的真正压力体现在20xx-2xx9年,但因为证券市场的预先体现,可能压力会提前,这是对当今证券市场的一重大不确定性压力。但因国家把这次“股改”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明显有国家资金在护盘,所以以短期—一年期限来分析,全流通的压力较轻。从xx年至今,部分公司5%法人股“小非”进入流通,从市场表现看,抛售压力还并不大,在市场承受范围之内。规避措施:选择真正有价值的公司,价值投资。大股东对自己公司发展前景看好,当然抛售压力就小。

3、国际性接轨风险。随着加入wto的深入,与国际市场接轨不可据挡,20xx年底中国股市平均市盈率为18倍左右,香港市场16倍左右,美国道琼斯指数市盈率与当今中国股市相差不大,nasdq平均市盈率在30倍左右,到今天20xx年9月国内市盈率有所上升,所以如果选择好好的股票,与国际接轨风险可以避免。以后中国股市越来越接近国外市场,好股票越走越好,垃圾股票越来越被市场遗弃。

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巴菲特屹立股市永不倒,与其坚决信奉并贯彻执行的价值投资理念有关,也以实例证明了价值投资的意义。

4、目标公司诚信风险。中国上市公司诚信相对较弱,主要因为历来中国股市上市违规付出的代价与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造假也不可避免,也许以后随着监管越加严厉会变好。投资前应多方位调研并综合分析,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避免出现“地雷”现象。

5、利率提升风险。中国宏观调控进入到现在,具体未有明确说法,指出处于调控哪个位置,中国已进入利率上升期,央行二次提高利率(4月提高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变;8月提高存贷款利率),也二次提高了银行准备金,调控市场广义狭义货币投放,对股市有负面影响,但因为对房地产打压最严,又迫使房地产资金逐步流入股市,这又成为利好。

三、大势技术分析:

波浪理论:

xx年7月上证1xx0点上冲到xx年9月1223点为第一浪,xx年9月1223点调整到xx年12月1xx7点为第二浪,刚好满足了波浪理论第一浪处于空头市场末期,通常上升迅猛,行情较短;第二浪下跌形态市场以为熊市尚未完成,调整幅度较大,几乎吃掉第一浪的升幅,但却不再创新低的条件。

自xx年12月1xx7点至今的行情处于第3浪,也是最具爆发力的上升浪,运行时间及上升幅度都较大,行情走势激烈,市场热气腾腾,各种阻力位均可轻松突破,一般是波浪理论中最长的一浪,也就是这浪中,市场在xx年5月份连续出现历史天量,上海市场出现了日成交金额5月16日的540亿人民币,二市成交金额达9xx多亿,创出历史新天量。上海连续12天成交金额在3xx亿以上,表明资金的快速流入,充分换手后为后期行情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所以市场的真实平均成本也在14xx-15xx点间,所以后期上升空间还很广阔。

从形态分析,这波激动人心的上升第3浪还在进行中,在这一浪中,保守或忧虑是不必要的,此浪结合个股及板块分析,很多超级大盘蓝筹股才于上周五9月15日刚刚启动,“大象才刚起舞,步伐怎会停止?”超级蓝筹特征,一旦启动,其惯性将维持好长时间,所以第一目标位应该冲击1888点,第二目标位可能就是2245点了。时间可能会跨xx,xx,xx,到xx年的6月份。

第4浪应该在xx年的下半年,调整一下,于xx年元旦前后展开上升最后一浪—第5浪,到奥运会开幕前谢幕。奥运会的开幕式即是此波行情的闭幕式!

所以当今在处于上升第3浪中,最主要的就是紧跟趋势,随波逐流,捂好股票,暂时还不必去猜测真正的阻力位。

投资与理财的职业生涯规划篇二

股票投资心得体会

股票投资心得体会

一直以来对股票圣元持有极高的兴趣,虽然圣元我学的也是经济,却没圣元有开证券这门课,今年圣元,终于揭开了股票的神秘面纱。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股票有了比较基础的认识,也获得了很多心得体会,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二是风险控制。

投资者要注重信息的收集,毕竟股市的风云变幻和国家政策、企业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一,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取向中寻找投资的.机会。国家政策的变化引起股市波动,如利率的调整,印花税的收取等。这些都会影响你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

第二,正确的分析新闻发言人的话。这其实也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但更多的时候新闻发言人或是领导的话并不是十分确定的,却指出了未来的政策方向,因此也有引起投资者预期变化,从而影响股市。

第三,注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重大新闻事件等,这些都会引起企业股价的变化,如何在变化中取得收益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第四,注重行业动向,自然灾害的发生等。如玉树干旱,使得水利股大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经济条件,投资者要十分注重风险控制。

一要控制资金投入比例。在行情初期,不宜重仓操作。在涨势初期,最适合的资金投入比例为30%。这种资金投入比例适合于空仓或者浅套的投资者采用,对于重仓套牢的投资者而言,应该放弃短线机会,将有限的剩余资金用于长远规划。

二是适可而止的投资原则。在市场整体趋势向好之际,不能盲目乐观,更不能忘记了风险而随意追高。股市风险不仅存在于熊市中,在牛市行情中也一样有风险。如果不注意,即使是上涨行情也同样会亏损。

第三,选股要回避险礁暗滩。碰上险礁暗滩就要翻船,股市的险礁暗滩是指被基金等机构重仓持有、涨幅巨大的新庄股,如近期的有色金属股。其次,问题股、巨亏股、戴帽戴星股。不可否认,这类个股中蕴含有暴利的机会,但投资者要认识到,这种短线机会往往不是投资者可以随便参与的,万一投资失误,就将损失惨重。

第四,分散投资,规避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当然,分散投资要适度,持有股票种类数过多时,风险将不会继续降低,反而会使收益减少。

第五,克服暴利思维。有的投资者喜欢追求暴利,行情走好时总是一味地幻想大牛市来临,将每一次反弹都幻想成反转,不愿参与利润不大的波段操作或滚动式操作,而是热衷于追涨翻番暴涨股,总是希望凭借炒一两只股就能发家致富。愿望虽然是好的,但追涨杀跌地结果却是所获无几。

投资与理财的职业生涯规划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原国家体改委[1993]28 号文批准, 由原xx黄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xxx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汽车总厂、石油化工公司、煤炭总公司、物资贸易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五家企业改组合并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01103224。

第三条 公司于 1xxxx 年 11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9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万股,于 xxxxx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yued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省盐城市世纪大道东路 2 号。邮政编码:224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089.449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纺织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xxx实业集团”)和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等。1993 年公司设立时,xxx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2904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85,089.4494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日,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划拨和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或年度累计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或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说明。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投资与理财的职业生涯规划篇四

整个市场比想象的要强,因为一旦有背离的时候并没有调整,即使调整也是以横盘的方式,因此市场相对持股比较好一点。

从目前的走势来看,离我之前的预测38xx点不是太远,真正的压力位大致在4xx0点左右。机会还是有的,看如何把握了。 如果建仓价格过高,那么选择做差价是最好的方式,今天早上有一个差价,但是比较难做,第一白线在上,黄线在下,这时候开口很大,不敢贸然做差价。

第二,市场没有任何的背离结构,一个方向的时候,基本没有结构。

第三,分时线没有盘口的低点背离,综合早上买起来相对比较困难。 最近的很多背离其实并不是很准,这也相对是比较困惑的,但是一旦到了准的时候,还是要遵守这些技术点,只有很强和很弱的时候这些背离点才没有用,所以这里就是很强的情况。

这里仓位布局就是正常的70%左右,然后30%来回做差价,这样的仓位比较合适。仓位低的话,埋没了这个行情。仓位高的话,相对来说余地比较大,满仓的话建议后面几天开始减少。

这里热点不是很明显,太强的建议不要追高的,没怎么涨的股票可以布局一些补涨行情,也只能这样了。

投资与理财的职业生涯规划篇五

在咨询的过程中,常常有来询者认为必须要确定唯一的职业目标,而且这个目标是不应该改变的,因为只有坚持在一条职业发展路径上才能够做得专业或者取得更好的发展。人们也常常习惯于鼓励他人坚持既定的目标,不论发生什么都要坚持自己的计划。可是,在确定了职业发展目标之后就真的不能再进行更改了吗?让我们想想,你是否曾经在确定了一个目标之后,由于某些不可预知事件的发生而不得不对其进行改变呢?

在买卖股票的时候,有多少人是能够一直持有一只股票不动的呢?股神巴菲特确实长期持有某些公司的股票,例如可口可乐,但我们也知道,他不仅仅持有一只股票。同时当股票价格超出了他所认为的价值区间时,他也会毫不犹豫的进行抛售,例如他曾经持有的中石油。

在买卖股票时,我们常常强调要留有一定的空仓比例,为什么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风险防范,保留一定的现金其实也就保留了自己选择的余地,你可以买进其他的股票,也可以继续补进已有的股票,甚至还可以据此每天进行t+0的操作。

我们常常习惯于对大势的研判,或者是对个股趋势的研究,然而我们真的可以完全预测准确大盘每天的走向,可以百分百准确预估个股在下一分钟或下一个小时的走势吗?答案是:不可能!也许你曾经手握着的确实是一只价值低估的股票,将来很有可能获得丰厚的利润,然而,谁也想不到,可能偶发的事件让这家公司的业绩即刻出现巨大亏损,同样偶发的事件也可能让某家公司的股价一飞冲天。例如,你根本无法预知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也难以知道这个事件在短短的时间内就让伊利发生了如此巨大的亏损;或者你想到了甲流对生物疫苗股票的影响,但你也无法知道它们竟然可以如此疯狂的上涨。我一个朋友在两个涨停板之后洋洋得意地将手中的莱茵生物抛出,然而后面继续紧跟的三个涨停板让他懊悔莫及。我另一个朋友买进京东方a,3天之内账面利润超过50%,然而良好的预期让他持仓不动,几天之后账面利润缩水到只剩10%,只好自我安慰说这钱不是自己该挣的。

在股票买卖的操作上,我们常常不得不根据市场的变化来改变自己既定的策略,在面对变化的压力时,你需要随时保持开放的心态,以便积极的应对。当发现你对一只股票的期望是不切实际时,你需要坚决的从中解脱出来,否则你可能会被深套其中;同样当发现你抛出的股票是一只金蛋时,即使追高也要坚决的把它吃回来。

在股票市场上,每天都在产生无数的机会,也同时在产生着无数的陷阱。同样,在生涯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也拥有着各种各样可能的选择,也有着许多未知的变化在影响着我们,你需要允许自己有选择的机会,当我们发现错误或者失去意义时,不论何时何地,你都可以随时主动的调整方向,人生有许多可能,而不是只能一直坚守在一颗树上。

[股票投资的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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