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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自查报告优秀5篇(人大执法检查自查报告优秀5篇)

更新时间:2023-02-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一

根据上级委托,经主任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水土保持法》所取得的成绩:

1、我县贯彻《水土保持法》组织领导得力。

县人民政府将贯彻《水土保持法》,防止水土流失列入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做到专人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远规划,分期实施。

2、狠抓《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工作。

近年来,县政府将《防洪法》的学习,宣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我县“四五普法”工作,不仅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还在乡镇集市,采取出动宣传车、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近三年以来,举办讲座15场次,悬挂横幅200余条,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广播宣传20次,电视讲座10次,受教育群众达15万人次。

3、县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针对我县地形较复杂,托什干河及南北山洪水冲刷严重,而我县财力不足的实际,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长远计划,立项上报,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近四年,我县投入资金638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0万元,自筹538万元用于保持水土工作。建成10公里防渗渠,以减少洪水冲刷的危害。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络。com网。几年来,县政府利用春季植树造林,在托什干河两岸及南北山防洪地段营造防护林一万余亩,有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县政府在学习、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我县实际,与《水土保持法》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学习、宣传《水土保持法》仍然不够,虽然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不够深入,覆盖面不广。因此,群众及社会水土保持意识仍然不强。

2、各乡镇政府对《水土保持法》认识不高,危机感不强。近几年以来,我县阿合雅,阿卡塔格,阿克托海,英阿瓦提,牙曼苏等乡镇受洪水危害较为严重,但采取防范措施不力。

3、主管部门到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有待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还未纳入法制轨道。各乡虽然也采取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但因财力不足,效果不明显,也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抓住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狠抓学习,加大宣传,常抓不懈。

2、要加强领导,强化学习、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水利部门要在贯彻好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3、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重视调查研究,针对洪水冲刷严重的问题,制定长远规划,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资金,采用县财政适当补贴,农民投工投劳的办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二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阳松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组委托,报告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8月份对我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执法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为执法自查阶段,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上旬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8月中旬为现场检查阶段,检查组先后检查了锦军水产专业合作社、汇春名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听取了合作社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区农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报告,并就如何进一步促进该法在我区更好的贯彻执行组织了讨论。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紧紧围绕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按照执法检查的步骤要求开展了检查,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我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

截至今年6月底,我区共培植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65个,注册资金达到7685.98万元,合作社成员数达到1410人,带动非成员农户13300户。目前我区已有省级示范合作社1家,市级示范合作社3家。2011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2.4亿元,纯收入3600余万元,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达到12800元,较全区农业人均纯收入高出26.1%。

执法检查组认为,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推介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变虚为实,化抽象为具体。通过科技下乡、科普活动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2007年我区就发放宣传资料1.5万余份;区委政研室、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等部门经常组织对合作社的调研、宣传、采访与报道活动。强鑫蔬菜、锦军水产、舜耕农业等合作社都在央视七套、农民日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等重要媒体进行了宣传和报道。每年的武汉农业博览会都在我区展区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区,推介农产品,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优化政策环境,积极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首先是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区财政支农预算专门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新增预算资金优先保障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向上级财政争取专项资金。其次是突出扶持重点,落实激励奖补机制。建立完善合作社项目库,根据预算安排,择优选择产业带动明显、服务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对获省、市以上知名品牌的示范社逐级向市、省推荐申报立项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强化纳税服务。税务部门利用五送四上门、税法宣传月等机会主动上门为合作社提供个性化政策服务;严格执行登记管理规范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税收辅导,引导依法纳税,督促合作社合法经营,降低涉税风险。

三是强化工商管理服务。首先是立足登记职能,在合作社筹建过程中,主动介入,开通方便、快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引导合作社规范登记。其次是立足合同监管职能,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全程服务、双向监管”,为订单合同监督把关,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作社和社员利益。再次是立足商标管理职能,积极宣传商标注册的基本知识,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指导力度,打造品牌。最后是大力推进“七有”工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是组织银合对接,解决合作社资金困难。组织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合作社开展对接,解决合作社在生产、经营、周转中的困难。2011年通过对接,邮政储蓄银行为我区合作社累计发放贷款900余万元,预计今年将突破1000万元。

3、因势利导,围绕主导产业,重点培育

结合东西湖农业发展现实条件和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区域特色,发挥产业优势,重点发展蔬菜、水产、乡村休闲等主导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抓住强鑫、汇春等发展较好的合作社,综合采取多种措施,重点支持其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

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会认知程度还不够高 一是在群众中没有做到家喻户晓。部分合作社社员和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了解不够,有的群众还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实施,农民合作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不强,加入合作社不积极,对合作社不放心。

二是合作社发起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理解不够深刻。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机构设置、组织管理、决策程序、财务制度,认识不足,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注意规范管理;其次是只注重合作社的发展,不注重发挥合作社的带动效益,农民和社员真正得到实惠不多。最后是没有认识到专业化的重要性,专业化不足,技术能力不强。

三是干部认知程度有待加强。一些领导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须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合作社的含义不清楚,对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承包大户、农业公司混为一谈。

2、合作社自身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数量不少,规模不大,质量有待提升。虽然全区合作社数量达到165家,数量不少,但真正正常运行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少数合作社从协会、企业转型过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只为享受政策或合理避税,没有真正按照规定运行,有些合作社只是挂个牌,为争取项目资金而建立。同时合作社专业化不足,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缺少龙头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全区百余个合作社,还没有一家合作社产值达到几千万、上亿元。

二是合作社组织内部运行不规范。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并设置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但多是流于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组织结构不严密、责任权利不明确、章程制度执行水平低的状况,发起人往往一人控制合作社,普通社员参与度低,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少合作社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缺少必要的专业财务人员,没有进行独立建账和会计核算,无法反映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盈余亏损、债权债务情况,甚至个别合作社的理事长既是法人代表又兼会计出纳,账务“摸兜算”。

三是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都不大,自身实力不强,多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而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起到单一销售作用,更无法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竞争;虽然一些合作社的产品注册了商标,但大多数品牌市场知名度不高,品牌获利能力不强。

四是人才不足,技术能力有限。多数合作社从管理人员到普通社员,学历普遍偏低,缺乏相应管理、营销、技术等方面的人才,严重阻碍了合作社发展;有的合作社中虽然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但数量不足,技术支撑力不够,技术设施不完备,很难对社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五是融资渠道依然有限,财政扶持作用不明显。目前合作社运行最大的困难是周转资金短缺,融资难、贷款难,而财政扶持相对合作社发展需要仍是杯水车薪。

3、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强。虽然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在逐年增强,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目前资金和项目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市合作社专项资金,资金数量不大,仅用于合作社的基本建设,对合作社的基地、市场等建设没有足够的项目资金支持。

二是各部门支持难以形成合力。对合作社的支持,目前只是农业、财政部门的项目支持,支持力度还很不够;税务、工商等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机制。

三是土地问题难以解决。首先合作社的发展要集中土地,进行土地流转,但是目前缺乏有效可行的土地流转详细执行政策,难以对大面积的土地流转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其次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办公、仓储、加工用地问题难以解决,虽然有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可以在一般农田上区分不同情况按3%-10%的面积规划农业设施用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土规划部门缺少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采取宣讲、经验介绍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宣传典型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带动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宣传力度。可以采取培训、考察、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社的发起、登记、财务、管理、决策规范运行相关制度的宣传,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力度。要向领导干部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调整农业结构、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动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2、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搭建筹融资平台,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建议区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达到一定规模贷款额度的示范合作社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贴息,促进金融部门降低担保门槛,为合作社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解决好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难的瓶颈问题。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从产业政策、信息化服务、保险、培训、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为合作社发展营造环境。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政府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重点用于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要积极争取上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具有发展潜力、成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税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要解决好土地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工作,加快土地向合作社流转。另一方面要对合作社办公、加工、仓储等设施用地按政策给予落实。

3、进一步做好引导工作

一是要做好发展规划。要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要把合作社发展规划同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重点发展蔬菜、水产、休闲等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要引导合作社做大做强、强强联合。通过联合合作社,扩大规模。引导原本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管理不规范、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组建合作社联社,使合作社能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帮互助,扩大销售渠道,形成优势联合体。

三是加快合作社项目建设,壮大合作社实力。要鼓励合作社进行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项目资金,引导合作社进行基础建设、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以财政资金引导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鼓励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级产品多,科技含量普遍较低的状况,做好科研院所及高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工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社向深加工、高精尖转型,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五是要做好学习培训工作。要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到先进地区示范合作社学习考察,学习好的管理、好的制度、好的方法,取人之长,补已之短;要加强合作社专业化培训,专业合作社,专字为先,要经常组织涉农专业知识培训,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真正形成专业品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规、政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社员政策意识、法律意识、合作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指导服务水平。

4、进一步做好规范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对上级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正确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农业公司,对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适时组织检查,以制止和杜绝套取扶持资金等不法行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帮助合作社规范运营。建议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合作社制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社员大会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扩大普通社员的经济参与和民主参与,保障好社员的合法权益上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是把握好准入门槛,加强平时监管。强化准入门槛,登记的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合作社法,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监督制度,重大事项和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社员公开。建议将合作社纳入年检管理范畴,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定期监管,及时纠正日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合作社的健康有序运转。

关于全县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篇三

关于全县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9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期间,听取了县残联的工作汇报,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座谈,到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县残疾人文体项目训练基地等机构以及有关镇、村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各类残疾人5.4万,占全县总人口的6.3%。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在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救助、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了残疾人权益,促进了全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的学习宣传比较有力。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比较重视,将其列入了普法宣传规划,认真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机,采取播发电视讲话、制作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设立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以及通过残联网站发布信息等形式,积极开展了法律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好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等方面的典型宣传,较好地发挥了引导作用,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残疾人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县政府以“突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高服务效能”为主题,进一步加强了残疾人组织建设。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健全了县、镇(街道)两级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在今年镇、(街道)机构改革大力精减人员的情况下,全县10处镇(街道)残联全部配齐了工作人员,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单列了行政编制。建立了镇(街道)志愿者助残联络站,推广使用《残疾人档案管理软件》,对各类残疾人进行了系统管理。加强了村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在全县937个行政村成立了村级残疾人协会,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县的残疾人工作网络。注重做好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去年以来为110多名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三)残疾人康复、扶贫工作力度加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把康复服务作为残疾人工作的主题,通过建立康复机构实施康复治疗、免费发放残疾用品等形式,积极为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近两年来,共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465例,对235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188万元,为55名下肢残疾者免费安装了假肢,向800多名残疾人免费提供了轮椅,并依托县聋哑学校、智力残疾儿童培训中心、聋儿语训班,配备了10万元的康复、感通培训器材。组织对全县残疾人贫困户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发放现金、实物等对他们实行重点扶持,将300多户残疾人家庭纳入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去年以来,大力实施了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投入财政资金180万元,圆满完成了新建住房55户、修缮105户的任务目标。

(四)残疾人教育、就业工作稳步推进。县政府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体系,通过加大教育执法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和督导评估制度,较好地保障了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坚持残疾人劳动就业集中与分散安排相结合,在大力推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积极支持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实现个体创业。先后依托县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免费对450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了家电维修、畜禽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使75%以上的参训人员谋到了职业。据统计,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以来,共在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451名残疾人就业。

二、存在的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县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执法环境有待优化。残疾人保障法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不少干部群众对这部法律了解不够,对残疾人、残疾人事业的认识仍然只是传统的同情和怜悯,不能做到自觉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社会上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残疾人事业认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部分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了解不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还有较大差距。最近几年,康复事业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这项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仍然偏小,与全县残疾人的康复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康复机构建设比较滞后,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完备、康复器械不足等问题。康复指导人员对残疾人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还不全面,业务不熟练,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特殊教育工作比较薄弱。在全县残疾人群体中,聋哑儿、智障儿近2000人。目前,全县仅有一处政府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且只招收聋哑儿童,对于尚有一定恢复能力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智障儿童的早期干预,政府没有专门教育机构,现在依靠的是规模很小的智力残疾儿童培训中心和聋儿语训班这两个民办机构。同时,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教学设施落后、课程设置不科学、职业技能教育难以开展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殊教育的质量,以致不能有效地提高残疾人的劳动技能,使残疾人就业率处于较低水平。

(四)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比较落后。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大。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较低,仅在城区部分主要人行道上铺设了盲道和坡道,有的还很不规范,标准较低;各类主要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比较弱。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还处于空白状态。

三、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优化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环境。经过全面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形式,努力扩大社会覆盖面。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相关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立、自强先进典型的宣传。通过深入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了解,提高扶残助残意识,自觉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和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

第二,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实现自立、自强。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的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督促部门、单位和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不断加强残疾人实用技能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更好地适应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需要。第三,加大投入,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的需要。要坚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针对当前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设施落后、经费紧张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保证工作需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工作,摸清单位用工底子,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上级制定的征缴标准,加大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发挥其取之于社会、造福于残疾人的作用。第四,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新建城镇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对缺少无障碍设施的,要按照标准加快改造,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捷条件。

第五,加强领导,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切实摆上工作议事日程,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出台和调整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工作格局。

人大代表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四

根椐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我镇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贯彻执行力度。现就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做如下汇报:

一、组织机构健全、制度逐步完善

我镇现有县级人大代表64名;镇人大代表70名。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全镇县级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代表按村

编为18个代表小组。

镇人大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代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主要是以村为单位进行联系。二是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在镇人大的指导下,各代表小组普遍建立了代表小组学习制度、活动制度、联系选民制度和接受监督制度,规范了代表小组的活动。三是建立代表工作激励机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给予表彰奖励;强化对依法履行职务、带头勤劳致富的人大代表的宣传报道,以激励人大代表学先进赶先进、争当人民满意的好代表。

二、代表法的学习宣传逐步深入

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镇人大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以及政府干部,认真开展了对这一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代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结合普法依法教育进行学习宣传,主要利用张贴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开办专栏等形式宣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并聘请我镇法律副校长对代表进行培训。二是结合换届选举进行学习宣传。人大代表换届前,我镇认真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代表法,引导选民按照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条件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使换届选举成为群众学法用法、严把代表入口关、提高代表素质的过程。三是结合镇人代会召开期间进行学习宣传,使代表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四是组织政府干部学习代表法,提高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代表法正在被人们所认知。

二、会议期间的代表履职行为逐步规范

一是镇人大认真按照代表法的要求,组织开好我镇第一届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镇人大为确保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和在会议期间履行好职务,行使好权利,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会前将会期和议程提前通知代表,并要求代表广泛走访选民,认真调查,为参会做好相关准备。由于各项工作到位,人代会的代表参会率达到了100%。二是积极行使代表职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期间,都能较好地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认真听取和审议了政府、人大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献计献策。本届以来,在人代会上,代表《t7t8美文号·www.》共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29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镇人大按照代表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一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镇人大按代表法的要求积极组织代表开展代表评议工作,加大了监督力度。通过评议,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部分代表提出部分村社道路损坏严重等问题,镇政府立即对存在问题的道路进行了改造,为群众出行带来了方便。三是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监督激励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本届以来,全镇人大代表已全部回原选区向选民进行了述职,报告了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了选民的评议,听取了选民的意见。通过述职和评议,使人大代表接受了选民的监督,密切了与选民的联系。

五、代表履职的能力逐步增强

镇人大都注重了把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以学习《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大工作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采取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的办法对镇人大代表进行了全员培训。二是为代表提供学习材料。积极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等学习材料,使广大代表的代表意识逐步增强,履职能力逐步提高。

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较差,没有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些代表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不是一种职务,不调查研究,不了解政情政务和社情民意;有的代表把人大审议当成是一般的开会学习,只作表态式的发言,说些好话、套话,不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提不出实质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对代表进行培训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民主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其认清自己的特殊身份,提高民主法制和履行职务意识。要丰富代表学习培训的内容,让代表多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等。同时,注重代表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做到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并进行必要的考核,使培训收到实效。

解读人大代表法 篇五

解读人大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改为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新法第5条3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重点记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四、关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改为第6条和第47条。第6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47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主要完善了对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该条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般不会命题。

五、关于代表出席会议的相关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规定了代表按时参加会议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执行代表职务的准备。强调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对代表如何出席会议进行细化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注意需要了解该条规定的内容。

六、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新法增加了代表提出的议案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该条规定比较重要,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考查的机率非常高,请考生注意记忆和掌握。

七、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3、命题角度分析: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这一规定明确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同时也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注意了解该条内容。

八、细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3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4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改为第2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第23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第24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第26条)。以上新增规定,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提出要求,也对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研究处理提出要求,增强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强化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尊重和落实。需要重点掌握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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