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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察报告优秀7篇 事业单位考察情况报告

更新时间:2024-03-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下面是美丽的小编为大伙儿找到的事业单位考察报告【优秀7篇】,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考察范文 篇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

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

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一、年满18周岁;

二、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与本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吊销其《操作证》。

第七条 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后,方可在本市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操作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九条 《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和《操作学习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持《操作证》、《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劳动保护监察员予以处罚:

一、受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弄虚作假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考核发证的,考核发证无效,并对责任单位按无效考核发证人数每人(证)处以100元罚款。

二、对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吊销其《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并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临时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是《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实施办法之一,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考察 篇二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事业单位考察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积极推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聘任制和干部任期制,探索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推动临颍大发展、建设充满活力的新型工业化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客观公正、群众公认原则;

2、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3、分类管理、量化考核原则;

4、激励与监督相结合原则。

三、聘任范围和期限

聘任范围是县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四、聘任方法

主要采取直接聘任和公开竞聘两种形式,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公选聘任等其他聘任形式。

(一)直接聘任。直接聘任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单位党组织推荐的拟聘任人选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中公认度不足三分之一的,取消资格,不予考察。

2、研究决定。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等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3、聘前公示。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取消资格,不予聘任。

县委或县委组织部已研究任命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改为聘任制,适时采取直接聘任的形式进行理顺,聘期自颁发聘书之日算起。

(二)公开竞聘。根据干部缺岗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合公开竞聘的职位,原则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采取公开竞聘的形式进行。公开竞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2、公布职位。县委组织部负责通过媒体及有关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竞聘的领导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

3、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以个人自愿报名为主,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方式进行。县委组织部根据竞聘职位的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演讲答辩。资格审查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个人工作经历、自身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增加有针对性的理论测试或能力测试。

5、民主测评。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公认度低于三分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根据竞聘者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结果,按照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聘人数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进行考察。考察要全面考察竞聘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考察政治思想素质、竞聘职位需具备的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7、研究决定。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等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8、聘前公示。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经县委常委会或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取消资格,不予聘任。

9、办理手续。确定聘任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三)公选聘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面向全县、全市乃至全省公选聘任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公选聘任的程序在公开竞聘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笔试、面试等环节。

五、管理与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二是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是因能力较弱,不胜任工作的;四是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的;五是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六是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的。

聘任期间的干部,一般不作职务上的调整,非工作原因,不得无故变动其工作岗位。在聘任期间或聘任期满后,经组织任命为其他领导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办法,参照县委对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日常管理。县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搞好协调沟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干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及时警示提醒,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证措施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聘任制是加强干部管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加强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干部聘任制及考核管理政策、措施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了解政策,掌握聘任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聘任制工作顺利实施。

事业单位考察 篇四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

事业单位考察 篇五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部门的股级干部(县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可参照),以及下属其它正、副科级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一)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基层除外)的股级干部任免,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执行:

1.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任免;

2.事业单位按聘用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确定的岗位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仲裁机构鉴证备案;

3.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考察任免,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五条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

(一)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以编办批准为依据)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原则:

1.3人以下科(室)设一职;

2.4-7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

3.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

(二)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的副职,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

(三)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股级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没有规定的,核定时按以下原则配备:

1.4人以下设一职;

2.5-8人的设一正一副;

3.9-20人的设一正二副;

4.21人以上的设一正三副。

第六条拟选拔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免(聘用)程序:

(一)由本部门确定拟任免(聘用)考察对象、写出推荐报告,填写《拟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呈报表》;

(二)呈报主管县长同意;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门呈报拟任免(聘用)的人选,依据编制进行审查:有无乱设机构、有无超职数配备,审查是否混岗使用、年度考核是否称职(合格)以上等情况;

(四)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五)按管理权限研究任免。事业单位(含基层)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及时进行审核、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到仲裁机构鉴证备案。当发生与聘用岗位有关的人事争议时,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可采取竞争上岗方法,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竞争聘用的股级职位(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拥护和确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直接提名推荐的股级干部人选,可视单位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个别座谈。

第十一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管理干部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三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组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进行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考察拟任免(聘用)的股级职务人选,根据单位规格不同,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分别为:

(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及政府党组管理的股级干部,座谈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本科(室)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股级管理人员,以能充分了解拟聘人选的综合素质为原则,确定座谈范围。

第十五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内容包括:

(一)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点;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情况负责。

第十七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免(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做出暂缓表决。会后要及时查清事实,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政工)科长,介绍对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条经研究批准任免的股级干部或实行备案的股级干部,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任免(备案)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股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时应避免形成单位性质不同的混岗交流。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党政联席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下达批示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不予审批或备案;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聘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监督:

(一)各部门党委(党组)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股级干部任用(聘用)工作和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事业单位考察 篇六

一、本意见适用于由市主管部门和各镇负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人员。

二、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通过签订合同、颁发文件和聘书确定。

三、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

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㈢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㈣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㈤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㈥聘任为行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行政副职领导岗位两年以上或其他相当任职经历;聘任为行政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管理(专技)岗位工作经历;

㈦符合我市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年龄条件,初次聘任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㈧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主要聘任方式和程序

㈠聘任方式

可以采取竞争聘任、招考聘任、选举聘任、招标聘任、直接聘任等方式进行。在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任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空缺行政领导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竞争聘任。

㈡聘任年限

聘任年限一般为3-5年,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聘任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聘任期满二轮的应及时进行交流。

㈢聘任程序

1、公布职位和聘任办法

上级主管部门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

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等方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聘任方式的不同,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可以采取组织考试、公开竞争、民主测评等方法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组织考察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结果,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6、上报审核(征求意见)

按规定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报审或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再予任用。

7、任前公示

凡属提拔任职的应实行任前公示,具体参照《*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步骤(试行)》(吴组发[*]9号)。

8、签订聘任协议

行政领导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协议。

六、聘任管理

㈠任期目标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责任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并规定与之相应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化指标,加强任期考核。

㈡续聘

聘任期满,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参加新一轮竞聘。对部分任期目标完成较好的,任期考核为优秀的,可直接办理续聘手续。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再聘任或参加新一轮竞聘。

㈢解聘

被聘人员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1、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5、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二线的;

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㈣辞聘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用单位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3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被聘人员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聘期内对被聘人员的任期目标考核、奖惩、调动、辞聘、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聘任权限由聘任方负责,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政审考察 篇七

xx,女,蒙古族,团员,1990年3月8日生,巴里坤县花园乡人,2014年6月毕业于新疆医科大学高职学院临床医学院专业,大专学历,现为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卫生院职工。

第一中学(初中);第一报

中学(高中);

新疆医科大学

至今xxxxxx卫生院职工。

1.品行端正,积极进取。该同志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人正派,思想品德较好。

2.为人诚实,生活朴素。该同志诚实守信,生活朴素,独立性强,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无不良嗜好和习惯。

3.团结同事,服从分工。该同志谦虚谨慎,尊重领导和同事,能与领导和同事和睦相处,密切配合;工作上服从分工,从不挑肥拣瘦。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该同志能积极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同事学习,向实践学习,并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很快适应并胜任工作。

5.工作踏实,吃苦耐劳。该同志仪表端庄,对待群众和蔼、热心、细致、   周到,工作精细、有条理。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工作勤奋,吃苦耐劳,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未发现明显不足。

无。

考察小组意见:

经综合考察,我们认为该同志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予以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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