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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pp调研报告通用8篇 ppp项目可行性分析

更新时间:2024-04-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8篇ppp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PPP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一

阳光中的簸箕 某PPP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GZ-2015-×-××)

××××××××咨询中心

二〇一五年×月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编 制 单 位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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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工程概况。7

三、合作模式。8

四、投资建设范围。9

五、合作分工。10

六、施工总承包中建安工程费及工程款支付。11

七、维修与养护。13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13

九、“政府补贴”费用的支付。15

十、保障措施。15

十一、实施方案。15

十二、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18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19

十四、退出机制。20

十五、财务评价。20

十六、项目审计。22

十七、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22

十八、结论与建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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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某PPP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与参股机构

本项目由某市政府授权某市财政局作为实施机构,并委托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城投”)作为项目公司参股机构。

某市城投成立于2006年9月16日,2008年5月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公司进行了重组增资。截止2015年底,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2.96亿元,总资产85.1亿元,净资产47.6亿元,是直属某市市政府领导的,具有一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建投融资和国有资产运营企业。

(三)项目背景 1.城市背景

某市是××省的省辖市,位于××省最南端,西南与××省交界,东南与××省为邻。总面积9870平方公里,人口147.28万。某市境内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与历史人文遗迹,是古××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派文化源远流长,旅游资源丰富多彩。某市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以旅游产业为主导的新兴旅游城市。

近年来,某市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攀升。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9%;

第 2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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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财政收入90.2亿元,比上年增长11.3%,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8 亿元,增长14.5%。

近四年某市GDP及财政收支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某市统计局。2.建设背景

G×××国道改建项目是中心城区“一环五枝”快速路网的东环和北环部分,南起屯光大道,向北绕行在××文化园东侧跨越××铁路,接至××区永佳大道,向西延伸至新城区新城大道,与快速西路共同形成环绕某市主城区绿脉金竹山的一条“环形”快捷通道。新城大道规划为城际快速通道,北连合××高速公路(潜口下站口),可达某地风景区,南接中心城区,经××镇与××高速公路连接。

××南路项目是联系××片区、现代产业园与经济开发区、××区的快速通道。

改建后的G×××国道与××南路将形成城市组团间沟通的快捷通道,对于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路网,增强组团间联系,促进“一体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3.对接情况

2014年12月9日,时任某市市长、现任市委书记×××,市委常委×××一行在××市与我局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 3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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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就某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5年3月8日,我局副总经理×××就《某工程改建与××南路PPP项目合作建议方案》向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了汇报。

2015年3月11日,我局副总经理×××就《某工程改建与××南路PPP项目合作建议方案》与某市政府领导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

2015年3月23日,某市市委常委×××与我局副总经理×××等在××市会晤,就某工程改建项目、××南路项目进一步商讨,形成了会谈备忘录,锁定了部分合作条款。会谈备忘录见附件一。

2015年4月1日,我局再次派员赴某地,与某市有关领导、市建委等单位负责人就某市PPP合作备忘录细节进行了沟通。4.投资背景

通过多次调研,项目的市场条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环境条件、社会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外部配套条件、投资环境相对较好。参与本项目投资的主要背景如下:(1)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我局在某市设有某地中铁旅游公司,并开发了“中铁××名邸”房地产项目,参与建设了××铁路与××铁路等许多

第 4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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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程项目,资金实力和建设管理能力得到某市政府的高度认可。某市政府对我局参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尤为重视。(2)投资返还资金有保障

某市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GDP与政府财政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某市财政局同意将本项目“政府补贴”费用纳入中长期财

政规划和跨年度财政预算,报人大审批,并出具相关证;(3)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当前各级政府大力推广PPP投融;

(四)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如下:;1.G×××国道一期、二期;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2.G×××国道三期;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3.××南路;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

政规划和跨年度财政预算,报人大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当前各级政府大力推广PPP投融资模式,全国已公布的PPP项目过万亿。本项目为市政道路,属于纯公益性的PPP性质,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成功实施,第 5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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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示范作用,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局在PPP模式投资领域的市场影响力,以期得到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四)项目前期进展情况 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G×××国道一期、二期

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地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核减)、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工作,土地报批已上报省政府。2.G×××国道三期

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地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核减)等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正在编制。土地报批已进入审核阶段。3.××南路

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单位已明确;征地、拆迁统计工作已完成。正申请立项、土地组件报批及安置区的规划设计等工作,其中迁坟工作先期启动。

(五)项目研究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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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国家节能技术大纲》(2006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9.《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

14.××县的有关规划、文件及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基础数据、技术资料等。

二、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某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包括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与××南路,两者作为一个项目分期分批实施。项目位置及路线图如下: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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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组团 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 ××南路 ××区

其中,G×××国道一、二期,施工图设计已完成。一期、二期全长约10.5km,双向六车道,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60km/h,平纵指标满足80km/h。

一、二期路幅宽45m,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为:3.0m(人行道)+5.0m(非机动车道)+2.5m(机非分隔带)+24m(机动车道)+2.5m(机非分隔带)+5.0m(非机动车道)+3.0m(人行道)=总宽45.0m。G×××国道三期,目前仍在初步设计阶段。三期全长约2.42Km(其中新城大道段长1.81KM,××大道段长0.61KM),路幅分布:24m机动十4.5X2绿化十5.5X2非机动十4X2人行,全宽52m。共 2座小桥,13座涵洞。

××南路全长约3.3Km,一座跨占川河桥长100m,一座2X2m 箱涵,路幅分布:22m机动十3mX2绿化十3.5mX2非机动十2.5mX2人行,全宽40m。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

三、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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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实施,某市政府授权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某地城建)为政府代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某投资公司为社会资本投资人,同意引入产业基金,与某地城建共同出资成立PPP项目公司;某市政府授权某市财政局为项目实施机构,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PPP模式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维护和养护管理。特许经营期为8年,其中建设期1.5年,维修养护期6.5年,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移交给某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某市财政局通过“政府补贴”方式将我局(含产业基金)投入的资金及回报、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某市城投投入资金、道路养护费用、项目公司管理费等,分期分批返还至项目公司。整个项目周期为8年时间,PPP公司随项目结束而注销。中某投资公司出资的资本金在公司注销时清算,其在产业基金投入的资金于过程中通过PPP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产业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四、投资建设范围 投资建设范围包括:19168万元前期费用中,某市政府出资6000万,实际前期费用为13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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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及××南路的道路、桥涵、雨污水管道、电力排管、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由PPP项目公司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委托我局实施。

2.除某市城投出资6000万作为前期费用,项目前期费用还需13168万元(约占建安费用的17.1%),由PPP项目公司委托某市财政局包干使用。

3.运营期内道路的管理,包括:道路、排水、公共绿地和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的维修与养护等。

五、合作分工

(一)某市政府负责事项

1.本项目已进入××省PPP项目库(注:本项目为××省发布的第一批PPP试点项目之一,见附件二与附件三),某市政府应确保国家发改委批准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对项目合法、合规性及政策性风险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资。

2.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工可、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施工配套与环境协调等前期工作。3.负责涉及政府层面项目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 10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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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PPP项目公司支付“政府补贴”费用。

5.同意将PPP项目公司“政府补贴”收入用于偿还我局(含产业基金)投入的资金及回报、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某市城投出资、道路维修养护费用、PPP公司管理费等。

(二)我局(社会资本方)负责事项 1.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

2.负责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负责。

3.有权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回报。

六、施工总承包中建安工程费及工程款支付

PPP项目公司成立后,由我局与PPP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建安工程费确定及工程款支付原则如下:

(一)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依据政府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34/T-206-2005, 市政工程》及相应配套市政工程定额和某市造价站发布 第 11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中心的编制期材料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依据施工图预算下降幅度在5%以内。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率按国家现行规定计取,如取费标准涉及浮动费率的,取中间值计算。

建设期内,材料价格与编制期施工图预算同期价格相比,发生变化在±8%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出±8%范围的,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无信息价的由双方共同向市场询价确定。人工、机械台班费单价、规费等发生政策性调整时,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调整;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履行程序后据实调整。

目前G×××国道一期、二期施工图(除绿化、照明、交通设施外)已完成,三期和××南路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其施工图预

算编制比照一、二期确定原则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在PPP项目公司成立后,与我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七、维修与养护;本项目完工后,进入运营期,由PPP项目公司负责道;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政府补贴”费用由某地城建投入的资本金和社会投资;

(一)某市城投投入的资本金;根据持股比例,需投入项目资本金6000万元,其中;

(二)社会投资人的投资额;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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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编制比照一、二期确定原则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

在PPP项目公司成立后,与我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PPP项目公司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90%,审计报告完成后支付到95%,余下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完成。

七、维修与养护

本项目完工后,进入运营期,由PPP项目公司负责道路的维修与养护。项目运营期的维修与养护费用以国家《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标准作为依据,由某市政府与PPP项目公司协商确定。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

“政府补贴”费用由某地城建投入的资本金和社会投资人的投资额组成,各项费用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某市城投投入的资本金

根据持股比例,需投入项目资本金6000万元,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资本公积4000万元,在特许经营权内,均不计取利息及投融资回报、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

(二)社会投资人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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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期费用、建安费、工程保险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利息及投融资回报、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组成,其中: 1.前期费用:不超过建安费的20%,约1.9亿元,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投入,由政府包干使用。

2.建安费用:根据××省现行市政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施工 图,经双方确认后,预算下浮率不超过5%。建设期内,主要材料价差超出±8%部分据实调整,人工和机械台班费根据国家政策及××省配套文件同步调整,设计变更据实调整。3.工程保险费:由项目公司负责购买签约,费用纳入投资范围。

4.维修养护费:根据国家《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及某市现行配套文件,由项目公司和某市行政主管部门与道路养护分包单位共同确定,费用纳入投资范围。

5.管理费:由市财政局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确定。6.利息及投融资回报:根据每笔投入资金额度及占用时间,社会投资人投入资金按央行5年以上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取,银行贷款资金按贷款成本,即央行5年以上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取。其中:项目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 14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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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达项目公司账户时间起算,其他资金以实际发生时间起算。

7.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指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如“营改增”政策等,所引起税费增减部分。

九、“政府补贴”费用的支付

根据“政府补贴”费用组成及确定原则,由某市财政局与项目公司共同计算并确定项目在特许经营期所需的补贴费用,按等额本金方式,自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在6.5年内每半年一次共13次,由市财政局补贴给项目公司。

十、保障措施

某市政府为整个项目投资提供有效保障,将全部需支付资金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按新《预算法》及财政部财金[2014]113 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要求纳入合法合规的跨年度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

十一、实施方案

(一)项目管理架构

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由PPP项目公司与我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PPP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过程 第 15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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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建设管理、项目投资开发成本(含资金成本)的确认和控制、组织验工计价及统一对外管理与协调等工作。我局授权子(分)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施工管理,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期进度、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工作。

(二)工程进度安排

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与××南路工程,专业较多(有道路、雨污水、边坡防护、给水、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排管工程及路灯等),施工交叉作业较多,施工协调工作繁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计划工期1.5年,计划在2015年7月份开工建设,具体见以下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安全质量控制

项目安全目标:杜绝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逐级签订安全承包合同,使各级明确自己的安全目标,制定好各自的安全规则,实行全员参与、全面管理、全方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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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全部工程达到国家、行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实施的主体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质量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要求、我局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及红线条款,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部执行,并灌输投资项目不同于通常的招投标项目,安全质量要求更高,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投融费的回收的理念。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执行我局管控、各子分公司直插现场指导、控制、项目办严格管理的制度,对各种安全质量隐患严格排查,杜绝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四)竣工验收、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政府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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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出修改意见。我局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收到我局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项目移交:我局配合政府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管养单位提交工程管养移交申请,管养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工程管养移交工作,并出具移交证书。

十二、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

本项目总投资为9.6亿元,建设期为18个月。按照项目建设 总工期进度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分年、季、月实施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项目资本金为3亿元,由PPP项目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PPP项目公司注册时)到位100%的项目资本金。

2.除项目资本金外的项目资金6.6亿元,由银行向PPP项目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并根据工程进度与项目资本金按7:3比例分期投入,每一期商业贷款未到位前,项目资本金不能独立先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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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总工期18个月安排,前6个月内投入3.63亿,后12个月投入5.20亿。

项目建设资金分期使用计划具体见下表(单位:万元): 注: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本PPP项目公司资本金为3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某市政府出资2000万,股权;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的项目资本金差额2亿,由某市;除项目资本金3亿元外,还需6.6亿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向徽商银行贷款,无需我局提供担保;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宽限期;目前,徽商银行为

注: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

本PPP项目公司资本金为3亿元。

其中:注册资本1亿,某市政府出资2000万,股权比例为20%;我局出资1000万,股权比例为10%;产业基金出资7000万,股权比例为70%。

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的项目资本金差额2亿,由某市政府、中某投资公司、产业基金按股权比例以资本公积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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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三方出资分别为4000万、2000万、1.4亿元,产业基金资本公积中由我局提供劣后资金6950万元。

除项目资本金3亿元外,还需6.6亿项目建设资金,由PPP 项目公司向徽商银行贷款,无需我局提供担保。项目贷款成本为

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宽限期为3年,即第4年开始等额本金还款,其中贷款利息由项目公司每季度支付一次,贷款本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目前,××银行为PPP项目公司引入产业基金,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提供2.1亿项目资本金,且同意产业基金资金先于银行贷款退出。

该方案资金筹措结构图如下:

十四、退出机制

1.PPP公司获得的每一笔投资返还款(政府补贴),部分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款项通过对外投资购买产业基金份额,用于实现产业基金投入资金(其中33%由我局提供)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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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局投入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获得相应款项。

十五、财务评价

(一)项目施工利润

项目工程建安费用7.7亿元,经测算,施工利润率为18.26%,即我局实现施工利润为14060万元。

(二)财务评价表 1.基于项目的财务评价

以整个项目9.6亿投资作为全投资,3亿元项目资本金作为自有资金,财务分析表如下: 财务分析基础参数表 财务评价指标表

2.基于投资人角度的财务评价表

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我局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共同出资2.4亿为股权投资。具体财务分析表如下: 财务分析基础参数表 财务评价指标表

(三)财务分析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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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见附表二)2.投资人角度股权投资现金流量表(见附表三)

十六、项目审计

某市审计机构将根据原设计规划将工程分为四个项目(G×××一期、二期、三期、××南路)进行审计,每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过程跟踪审计,过程跟踪审计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过程审计结果的累加作为项目的最终审计,竣工时不再进行重复审计。

十七、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关于政府支付风险

本项目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实施,根据合同约定,“政府补贴”费用在项目完工后由政府每半年支付一次,周期相对较长,存在着政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的风险。规避措施:

1.本项目在省级PPP项目中心备案通过。

2.在起草与政府方的框架协议、PPP项目合同中,将及时、足额支付作为重要的合作基础,并作为政府方的主要义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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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政府方出现支付不及时等违约情况,则政府方自应付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除按合同约定应计的融资费用外,还须按日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补偿金支付给PPP项目公司,直至PPP项目公司收到全部应收款项为止。

3.某市政府同意将“政府补贴”费用列入某市中长期财政规划,按新《预算法》及财金[2014]113号文要求纳入合法合规的跨年度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

(二)关于政策风险

相比BT模式的“债权投资”,PPP模式投资更加复杂,我局暂无成功实施案例,加上国家部委从2014年才开始大力推行PPP投资模式,很多配套政策仍未出台或尚未成熟,因而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政策风险。规避措施:

做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界定政府方

与我局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政策性风险应由政府方负责。

(三)关于项目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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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某市审计机构将会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包括施工过程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使得该项目的工程预算额可能产生减少的风险,从而对我局投资收益产生影响。规避措施:

在前期做好与政府方及其审计机构的沟通工作,将整个工程分为4个项目单独进行审计,并各自确认审计结果,避免了整个工程因审计时间过长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局与政府方在建设投资合同中确定审计原则、审计期限,力争将审计风险降低到最小,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四)关于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本项目材料价格与编制期施工图预算同期价格相比,发生变化在±8%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出±8%范围的,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而存在一定的材料价格上涨,影响项目施工利润的风险。规避措施:

提前与材料提供商签订期货合同,锁定建设期材料价格,规避建设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项目施工利润。

(五)关于“营改增”税收风险

第 24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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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会相应增加,将导致建筑企业施工利润减少。规避措施:

在PPP合同中约定,由于“营改增”增加的税费由政府承担。

十八、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项目符合我局当前投资发展战略规划

本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以PPP投资模式运作,工程施工是我局强项,施工周期短,投资回收期较为合理,符合我局当前战略发展规划。2.项目投资能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

本项目由我局负责施工,工程造价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变更设计同步据实调整,是较为理想的合作条件。经测算,本项目施工利润较为可观,融资费率按照央行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取,预计能为我局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3.利用了资金杠杆效应

第 25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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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出资部分项目资本金,获得整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权。利用了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了“以小撬大”。4.有利于实现我局在某地地区滚动发展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有利于我局今后在该地区的滚动发展,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局在该地区的市场影响力,继续保持并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5.属于公益性市政道路PPP模式的新探索,将为推广PPP打造“模具”

自2014年以来,国家大力推动PPP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本项目实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是PPP投资模式在公益性市政道路项目上实施的探索。纯公益性的城市市政道路项目在××省乃至全国尚无成功的PPP模式范例。此项目若实施成功,将为推广PPP打造“模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示范作用。

(二)建议

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我局当前投资发展方向,有利于我局在某地地区实现滚动发展。

第 26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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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满足股份公司及我局投资项目的各项决策指标,且能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建议实施。附件

1、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协议书

2、公司执照及工商材料及专利技术证书

3、场址测绘图

4、公司投资决议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行资信证明

7、项目备案、立项请示

8、项目经办人证件及法人委托书

10、土地房产证明及合同

11、公司近期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12、其他相关的声明、承诺及协议

13、财务评价附表

图表目录

图表: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图表:需求总量及增长情况 图表: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预测 图表:项目推销方式

第 27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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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项目推销措施 图表:项目设计工艺流程图 图表:项目新增设备明细表 图表:主要建筑物表

图表:主要原辅材料品种、需要量及金额 图表:主要燃料及动力种类及供应标准图表:主要原材料及燃料需要量表图表:项目平面布置图图表:项目年用水量表图表:项目年排水量表图表:项目水耗指标图表:项目污水排放量图表: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案图表:项目劳动定员图表:项目详细进度计划表图表:土建工程费用估算图表: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图表:行业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图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图表:借款偿还计划图表:正常经营年份直接成本构成表图表:逐年直接成本

第 28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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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逐年折旧及摊销 图表:逐年财务费用 图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图表:项目销售收入测算表

图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图表:损益和利润分配表 图表:财务评价指标一览表 图表: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图表: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图表:项目盈亏平衡图 图表:项目敏感性分析表 图表:敏感性分析图

图表:项目财务评价主要数据汇总表

等项目相关基础数据、技术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

阳光中的簸箕

第 29 页

PPP案例 篇二

【PPP案例】

3-1青岛污水处理厂 项目背景

为迎接“水上奥运”,创建更加洁净自然的生态环境,青岛市规划至2008年中水回用率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40%与90%。为此,青岛市与以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为主的外资企业合作进行了规模庞大的水域综合整治,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并于2003年11月举行了签约仪式。法国威立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环境服务集团,曾为19%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和2000年澳大利亚悉尼奥运会的水上项目提供水处理技术,在进行运动用水净化处理方面,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公司在2002年列世界500强第lro位。此次外方公司为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光大国际共同出资成立了光大威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光大国际于2003年才涉足国内水务领域的。青岛市排水公司与光大威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青岛光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及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净化和处理污水。外方在项目公司的主要的责任为确保威立雅水务向合作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必要合法的保险,现有设施扩建在国外的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从外国银行的融资等内容;中方主要负责有关批准的获得及协调与政府之间的事宜等。特许权期限

合作期限25年。合作期满后,项目合作公司将其所有资产(包括未使用完的折旧费)无偿移交给青岛市。项目资金来源

tob_id_3427 项目总投资4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525万美元,其中,在注册资本中,中方占40%,以实物资产出资;外方占60%,以915.4万美元的现金出资。中方以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和麦岛污水处理厂(一期)现有资产投入,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价值为5053万人民币,按照1:&28的比例,折合成6103万美元的实物出资。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2755万美元,主要用债务融资的方式获得,双方约定可以项目合作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不动产和设备、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产权作为担保。建设和运营维护

主要是麦岛污水处理厂二期的扩建以及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这两个工程将按照青岛光威污水处理公司和威立雅水务签署的“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设。中方和合作公司都同意,由威立雅水务按技术协助协议与合作公司进行污水处理技术、污水处理厂管理、设施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合作,并提供财务和会计方面的服务。在运营维护方面,青岛市排水公司、法国威立雅水务和中国光大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方合作成立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商和青岛光威污水处理公司签署运营维护协议,并由项目合作公司向运营商支付运营管理费。项目收费标准

青岛“海泊河和麦岛污水处理厂改建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最大污水处理规模将达到每日2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为:前3年1.00元/吨,第4年以后1.045元/吨。

3-2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

(一)项目背景

西朗项目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南部,初始总投资为98587万元人民币,在当时约合1.2亿美元。

项目首期工程于2001年12月21日动工建设,2003年10月底基本建成并投入通水调试,2004年4月30日投入污水试运行。到2008年底实现连续三年全达标排放。自2000年以来,西朗项目连续几年被列为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直得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根据广州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的协议,中外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3年,6年建设期,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拥有对该厂为期17年的经营管理权。合作期满后,全部资产将无偿转移给中方所有。为了保证广州市政府的利益,合同中明确规定,西朗公司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以保证交付后污水处理设施能更持久的运营。

(二)项目发起人:广州市政府(三)项目经营者

成立SPV,即广州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西朗项目的筹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由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公司。双方背景,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广州市政园林局的下属单位,外方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则是美国泰科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在泰科集团的业务平台里,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是从事水处理、环境工程等行业的子公司。通过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拥有上述合资公司67%的股权,广州污水处理公司则拥有剩下的33%。

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调研报告 篇三

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推行PPP模式的热潮,数万亿PPP项目拉开了大幕。湖南立足自身实际,将PPP模式应用到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等项目中,有效撬动了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

广泛推行PPP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推广使用PPP模式既是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也是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运用PPP模式是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由此会产生42万亿元的投资需求,每年城镇化的融资需求大概在8万亿元左右。重庆、江苏等地均把PPP模式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重要渠道。2015年以来,湖南积极推行PPP新型融资模式,有力推动了全省城镇路网、园区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践证明,PPP模式有利于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运用PPP模式是我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的重大举措。这一模式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推行PPP模式,可使地方政府的战略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创新效益有机结合,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升政府的法治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职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运用PPP模式是我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PPP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社会资本的深度参与,符合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与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高度一致性。湖南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可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以改革创新推进PPP模式在我省发挥更大作用——

在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路径,如何进一步发掘、发挥PPP模式的作用,破解地方政府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发展难题?

要遵循PPP模式的基本原则,积极确立一批重大项目。湖南已确立的PPP模式重大项目涉及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性住房、医疗养老服务等,具有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应坚持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等PPP模式的基本原则,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重大水利建设等领域,确立更多公私合营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的目标。

要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推行PPP模式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PPP模式不仅是一种融资模式,更是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我们应通过全面深化行政、经济、金融等领域改革,建立PPP项目联评联审机制,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优化PPP项目融资方式,为PPP模式更好发挥作用保驾护航。

要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绩效评价、信息统计和项目库建设,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确保PPP项目公开透明、有序推进。同时应创建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开展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PPP项目监管研究报告 篇四

PPP项目监管研究

一、PPP项目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一方面,PPP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财政建设资金短缺和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如果不能对PPP项目参与主体和参与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很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在PPP项目中引入监管具有必要性。

(1)解决社会资本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PPP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勘测、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拥有更多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建设期,承建商会偷工减料,降低原材料成本;运营期,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资本会粉饰报表,做低利润,减少项目分红或是要求更多补贴;国有资产移交前期,社会资本会侵蚀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看,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绝履行承诺或是临时修改实施方案和合同事项屡见不鲜,最终导致社会资本投资亏损。由此看来,引入独立性监管机构来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利益尤为重要。

(2)解决社会资本和公众之间的矛盾

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虽然可以增加供给、优化风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但基础设施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和资源的稀缺性,无法规避垄断的低效性,无法规避因垄断的低效性带来的公共福利减少和公众负担加重。在医疗养老行业,由于资源的缺乏,容易导致服务行业收费较高,成为普通老百姓眼中的奢饰品。在自来水行业中,由于水价受限,自来水厂会通过压缩成本,满足自身的利益,而忽略水质和公众的饮水安全。政府出于实现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必须对PPP项目参与主体和参与单位进行监管。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PPP模式下项目监管现状

PPP项目监管有行政监管、司法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管等多种形式。由于缺乏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通平台,社会监管形同虚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缺乏自律性和组织性,行业监管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司法监管存在滞后性;现阶段,我国PPP监管主要依靠政府行政监管。

在现有政府监管体系中,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政府监管角色定位不清晰,缺乏组织协调性

PPP模式下,项目监管涉及到的政府部门较多,各部门的监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分工不明确,致使监管职能交叉或监管缺位。例如,在某市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中,整个项目运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市环保局作为政府出资代表负责出资。在谈判过程中,住建局与投资人确定股权比例后,环保局与住建局的意见相左,不愿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致使与投资人要重新进行谈判,影响PPP项目的总体进展和进度安排。

此外,由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长、环节复杂、参与主体多,如果没有市、县政府领导进行统一协调,成立项目协调小组,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可能不愿意过多参与到PPP项目中来。某县财政部门牵头推进PPP项目,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参与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工作,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对PPP不了解,在评审中未尽其职,事后需要向市政府上报PPP项目实施方案时,行业主管表示对项目中的方案不认可,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由此看来,建立PPP项目协调小组对推进PPP项目顺利进行尤为重要,一般由市长(县长)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政府部门缺乏项目监管意识

我国PPP发展处于初级阶段,PPP项目监管工作相对落后。现阶段大多数的PPP项目尚处于前期准备阶段,政府将监管的重点大多放在项目筛选、识别和社会资本准入方面,对项目后期建设和运营缺乏有效监管。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为加快PPP工作有效推进,发布多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而各地市、县政府由于急于推动项目签约落地,多数监管工作不到位,起不到实质性作用。某些地区市、县政府为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盲目推广PPP项目,项目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一些非PPP项目鱼目混珠。某市将许多没有经营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市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缺乏对项目的监管意识,在项目识别阶段没有认真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工作。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

在现阶段PPP项目推进和实施过程中,项目准入监管借鉴了国外常用的物有所值比较法和竞争性招投标法,但在后期建设、运营和移交阶段缺乏具体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如在医疗养老行业,由于缺乏适用于PPP模式下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定价机制,致使监管部门不知道该以何种方式、按照何种程序对项目服务水平和收费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在价格监管方面,原有的成本导向法容易导致垄断暴利现象,不适用于PPP模式下的定价规则,社会资本因为制定过高的收费价格不被公众接受,政府夹在社会资本和公众之间之间,处于尴尬局面,最后以社会资本放弃项目经营权结束合作。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价格监管机制,来规避因定价过高而产生暴利,和保证投资者合理收益,达到权衡公众利益和投资人利益的目标。

4.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由于PPP项目在我国尚处于试行阶段,在法律层面没有系统、完善的立法对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获得进行规范和指导,而现阶段所涉及的PPP相关法律较为分散且不具有针对性,如《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

等,在PPP项目具体的实施操作和监督管理方面缺乏有力依据。

相比较而言,PPP模式应用较成熟的国家,如英美、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在PPP立法和相关行业法律制定方面做得较好。韩国于1994年颁布首部PPP法——《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1997年因亚洲金融**的原因,致使政府资金急剧减少,投资能力下降,PPP法案被重新修订并更名为《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法案废除一些对私人资本的限制,促进私人资本在韩国城镇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韩国第三次修订PPP法案,将其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

5.监管机构不独立

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人员组成、机构设臵以及权力来源都是由政府来决定而不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定、独立的机构来执行,使得现有监管机构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管权。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则和规则执行方面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监管缺乏公平和效率。某市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共同建设市级文化艺术馆,由于公开招标的条件设臵苛刻和不公平,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最后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引入一家事先沟通好的承建单位作为投资方。

此外,政府部门作为PPP项目中的参与者,和社会资本处于同等地位,理应接受监管。如果监管机构不具备独立性,政府部门在PPP中即是参赛者,又是裁判员,会使社会资本处于不利地位。在某些PPP项目中,政府授权地方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出资方参与项目运作,同时城投方又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工作,缺乏独立性。

6.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PPP项目项目生命周期长,操作流程复杂,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的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要求监管人员熟悉PPP项目相关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其次,不同类型的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各有特点,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营的整个过程涉及到的问题庞杂,不仅有专业的技术问题,还有法律、管理、审计、财务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一支既懂得合同法规,又懂得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各方面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人才,这样才能对

PPP项目在建设运营中进行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二)国外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借鉴和启示 1.国外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借鉴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在城市公共事业中引入市场机制,政府监管的范围由传统的资格审查、数量限制、许可证等限制性进入的方式,转变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管的方式,并注重引入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

(1)英国监管模式

英国公用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包含在民营化改革进程中,主要包括完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引入市场竞争。

①健全法律法规。为明确改革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采取立法先行策略。英国政府于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允许10个地区自来水公司民营化,授予自来水公司特许经营权,并对自来水生产与运营进行管制;1989年颁布了《电力法》,把电力企业分割为电网、分销和生产公司。这些法律的制定为不同产业的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②实行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采用垂直监管模式,设立了统一全国性的监管机构,并在各地各个产业都设臵了分支管制机构,由负责各产业的国务大臣委任总监,并授予其发放企业经营许可证,管制企业产品的价格、质量以及投资等行为的法定权利。如英国城市水务行业服务监管的基本架构是将环境、经济和社会以及饮用水质量三个方面的监管职能分别纳入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并统一于英国政府环境部。其中,水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监督;饮用水监督委员会是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局具体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它们与环境部的权力划分一般为:环境部任命各独立部门的总监,制定具体的监管改革措施,设计监管改革方案;独立部门则负责执行政策、监督市场、提出建议和处理具体的监管事务等。

③实行有效竞争和最高限价监管政策。在管制方法上,相继采取了特许招投标、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区域间竞争等激励性管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在这些产业内引入竞争。依据通货膨胀率和企业的生产效率增长率,确定最高限价,企业

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样就能使企业通过竞争和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来取得较多的利润。

(2)美国监管模式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有步骤地放松经济监管,尤其是对电力、天然气等公用事业放松了对价格、市场准入和许可经营方面的限制,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①独立的行政机构。独立监管机构是美国的产业监管机构采取的方式。独立监管机构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来自不同党派,通常是该领域的专家熟悉相应领域的专门知识,而且独立监管机构可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②监管以法律为依据。美国始终坚持监管标准中立、程序公开的原则,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整个管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如在美国能源监管机构的设臵、职能与监管执法范围的确定、监管的方法等方面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确立的。对企业经营的条件和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规范了市场和行业秩序。

③管制实施。管制改革的推进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促进竞争的监管政策。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鼓励竞争,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如1980年首先在铁路和航空业推行改革,国会通过《斯塔格斯铁路法》放松了价格管制和市场退出管制,允许铁路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自由定价。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监管模式,如在天然气行业运用投资回报率价格模型,对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控。

(3)新加坡的监管模式

新加坡采取的是行业纵向一体化为主的监管和管理混合体制。

①清晰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新加坡先后颁布了《公用事业法》、《电力法》、《燃气法》等。

②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新加坡,代表国家管理和监督公用事业的权利主体是分行业建立的法定机构。在国会的授权下,各个行业的法定机构均具有政府监管的行政职能和经营公共企业(国有企业)的双重功能。这样,法定机构不仅是半自治的行政管理机构,而且也是经营机构。不同的法定机构,由于所处的经济领

域不同,其权力范围也有所差异。

③价格监管。新加坡实行的是价格上限监管方法。价格上限监管就是给出一个有较大空间的价格上限,且这个价格上限根据时间、通货膨胀以及技术进步率等进行调整。价格上限监管是一种激励性监管手段,是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的监管手段。

新加坡监管机构在公用事业企业制定和调整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时,都要召开听证会。其特点是将方案在互联网、大众媒体上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反复修改,再将修改后的结果公开,再次征求意见,以此作为定价的依据。另外,新加坡所有企业的经营资料都在工商注册局备案,无论任何人,只要交一定费用,都可以索取并查到有关公司的资料。

(4)韩国监管模式

系统的PPP法律制度是韩国PPP监管的最大特色,同时韩国设立专门的PPP机构负责PPP政策的制定监管。

①系统的法律体系。韩国从1994年到2005年十年间建立起了一套系统完善的PPP法律体系,1994年韩国通过颁布《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来规范PPP项目的实施,后经过四次修改形成2005年的《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对适用民间投资的项目范围、选择的PPP模式等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扩充和修改。

同时韩国的法律规定细致,可操作性强。例如韩国罚款不仅对适合采用PPP 模式的设施类型做了十分详尽的分类,而且将PPP项目区分为政府立项招标项目和企业主动建议项目,并对二者的采购步骤也做分别的具体规定。

②专门的PPP机构。韩国则设立了韩国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隶属于韩国发展部,PIMAC负责发布年度PPP计划以及编制PPP指南,为PPP项目提供了具体而可操作的指引。它不仅是有关PPP理论政策的研究制定者,还充当管理PPP项目政府机构的角色,同时也是韩国PPP市场的推动者。

2.国外公用事业监管对我国PPP项目监管的启示

经济发达国家公共事业监管改革经验,对我国构建基于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借鉴以上国际经验,可得到以下启示:

①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监管的基本准则。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化改革之前,都制定了健全的相关法律,用以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管内容和方式等,从而实现依法监管,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建议我国在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竞争机制之前,先制定适用的法律为监管依据。

②设臵独立的监管机构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

确保监管机构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划清职责界限,这将有利于监管权力的集中,这样政府监管机构才能对被监管企业进行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约束。

③张弛适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管制是有效监管的关键。

与英美两国不同的是,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私有化程度相对较低,在现阶段通过PPP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私人投资者的同时,要避免因公用事业私有化经营改革中所产生的垄断现象。因此,制定合理的价格监管机制是政府有效监管的关键。

三、PPP项目监管体系

(一)PPP项目监管目标和原则 1.PPP项目监管目标

明确PPP项目监管目标是确保项目各阶段监管活动成功实施的前提,因此在设计项目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前,需要对监管目标加以明确,并以此为导向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监管体系。结合本文PPP模式下项目监管的现状,将监管的目标概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由于公共项目产品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性质的存在,在PPP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减弱了市场资源配臵的效率,因而引入政府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两个重要问题。

第二,保障公共项目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由于公共项目产品具有公益性,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公共项目社

会效益和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政府监管的根本。

第三,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保证项目公司生产和运营的持续性发展,在补救市场失灵,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要让被监管企业获得合理利润,提高其生产效率。

第四,实现“三赢”目标。为保证PPP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监管,最终实现PPP项目参与主体政府、社会资本、社会公众“三赢”。

2.PPP项目监管原则

根据以上监管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原则:

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监管机构的设臵以及监管职责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依据,依法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和监管程序。只有做到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有效规避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随意性,减少权力膨胀和寻租的风险。

第二,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原则。一方面,监管机构为实现监管目标需要对监管对象进行限制性的监管,如准入监管,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质量、价格、项目验收监管等。另一方面,为发挥PPP模式运作的优势,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项目中来,需要采取适当激励机制,如PPP示范项目资金支持、PPP产业基金支持、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倾斜等。

第三,独立专业原则。设立独立性政府监管机构是保证监管行为独立的前提条件,独立性政府机构必须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参与PPP项目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出资代表,确保监管的公正性,避免出现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专业性原则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专业要求,由于PPP项目过程复杂,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一支在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精通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更好的发挥监管效益。

第四,公开透明、可问责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监管机制和方法在设计时必须考虑监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性,使监管流程透明化,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可问责原则要求政府的监管活动必须接受政府自身和社会公众监督,规

避监管机构滥用职权。

第五,提高监管效率原则。制定PPP项目监管流程,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和工作内容,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提高监管效率;运用合理的监管方法,避免因监管过度造成企业负担加重。

(二)PPP项目监管总体框架

PPP项目总体框架包括监管主体和对象,以及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加以监管的监管方式。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作为独立的监管主体在PPP项目监管中起到关键作用。被监管对象中,除了对社会资本进行监管外,与项目相关的政府方代表、政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受到监管。在监管方式中,法律法规、PPP合同体系是政府监管的依据和基础,政策引导、绩效考核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对法律法规、合同体系的有效补充。PPP项目监管总体框架如图3-1所示。

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方式/机制监管对象独立性监管部门全程监管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引入外部财务、法律、经济顾问政策指导PPP项目公司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民生、卫生、环保、水利、消防、土地管理、工商、审计等部门PPP合同体系阶段性监管绩效考核机制不定期或突发情况监管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设计单位承建单位材料供应商运营单位约束与激励机制社会公众信息公开图3-1 PPP项目监管总体框架

(三)PPP项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1.PPP项目监管主体

在PPP项目监管主体分为五类: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政府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不同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形成有机监管主体。

(1)独立性监管机构

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政府行政监管容易偏离监管目标,建议设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和政府代表方。独立监管机构一方面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保障项目高效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有效解决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政府监管行为的公正、公平。

借鉴香港模式,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权力由国务院授予,独立于行政部门,独立地进行监管活动,下设各省市专业的独立办公室,成员通常是该领域的专家,熟悉相应领域的专门知识,综合性独立监管体系布局如图3-2所示。

发改委授权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审计署国资委 独立监管机构协调国务院基础设施独立监管机构轨道交通独立监管机构能源独立监管机构水利独立监管机构生态环保独立监管机构医疗养老独立监管机构 北京市政府北京基础设施监管办公室江苏基础设施监管办公室北京轨道交通监管办公室江苏轨道交通监管办公室北京能源监管办公室北京水利监管办公室北京生态环保监管办公室江苏生态环保监管办公室北京医疗养老监管办公室江苏医疗养老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政府江苏能源监管办公室江苏水利监管办公室 上海市政府上海基础设施监管办公室上海轨道交通监管办公室上海能源监管办公室上海水利监管办公室上海生态环保监管办公室上海医疗养老监管办公室 图3-2 综合性独立监管体系

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在政府授权下制定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并有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对传统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是否合理进行监督。在国家

层面,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PPP项目监管流程、监管机制,建立PPP项目全过程风险预警指标、风险控制系统,和立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外部财务法律专家共同起草PPP法案、公用事业管理办法等。在各省市层面,综合性独立监管办公室依据监管流程执行监管工作,包括社会资本准入监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合同执行监管、国有资产监控和绩效考核评估等。

(2)政府行政部门

政府行政部门配合独立监管机构在不同的阶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发改委是项目的监管的源头,主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确定项目运作模式和社会资本采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环保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分有监管的义务。

(3)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

除了以上涉及到的监管主体外,监察部门在项目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下对项目和参与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监督管理,或对政府重点关注领域进行阶段性监管,如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管。

司法机关主要是对独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决独立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重大分歧。被监管企业如果不同意独立监管机构的决议,有权向法院上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4)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众投诉及建议平台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通过听证会对价格进行监管。

2.PPP项目监管对象

PPP项目监管的对象既包括项目公司本身,也包括与项目公司有联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涉及项目各个阶段的所有参与者负责的事项及各单位之间的一系列事项。此外,政府代表方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也在监管范围内。

(四)PPP项目政府监管方式

在保障项目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总体目标下,政府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

门、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各司其职,通过法律法规、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政策引导、约束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多种方式对PPP项目参与方和项目获得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最终实现项目监管目标。

1.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是监管机构对项目实施监管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其他监管制度建立的平台和前提。在国家层面的PPP立法中,需要规定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管理程序,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各地项目规模上限与政府财力比例,中长期预算机制,会计准则,信息披露、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制度等,使之具备全国统一的原则性做法和较强的法律效力,避免因中央部门或地方法规政策带来的冲突,特别是,需要处理过去国家层面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税法》、《银行法》、《仲裁法》等未覆盖到PPP模式或与其有冲突的内容。

除了需要在PPP操作层面立法以外,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关产业领域,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建议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以立法为先导的监管经验,即在立法机关颁布特定产业的相应法律基础上进行监管体制改革,明确监管机构监管的职责与权限范围、监管的政策目标、监管的内容及方法,以便监管机构能依照执行。如英国在上世纪80年代相继颁布了《自来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美国联邦各州也先后颁布了《天然气法》等法律,日本在综合管廊推进之前先颁布了《共同沟法》。

2.PPP项目合同体系

在PPP模式中,合作是通过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有法律效力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来实现的。因此,PPP模式下监管的首要特性是基于具有法律效力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来监督约束各参与方的行为。此外,PPP项目参与方除了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方外,还包括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体系包括PPP项目合

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项目合同是PPP模式运作中政府监管的依据和标准,因此,合同的合法性、适用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监管的有效性,因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明确规定公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风险分担与利益补偿、绩效考核方案等相关内容,以此约束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使其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权力时,依据合同进行监管,还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能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政策引导

现阶段PPP在国内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过程中,相关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中。如发改委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在PPP操作流程和规范指导方面,发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政策文件明确了项目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前,监管机构在政策引导之下,对项目相关活动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在法律法规完善以后,政策引导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及时对项目活动进行调控和约束。

4.绩效考核机制

目前,各省市大多数PPP项目尚处于准备阶段,随着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30个试点PPP项目陆续签约落地,在今后的一至两年内,有关风险、利益分配的问题将会逐渐凸显出来,如何保障社会资本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公众利益最大化是监管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如果在项目前期实施方案或是PPP合同中没有充分

考虑和制定项目绩效考核方案,项目后期运营中将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① 政府缺口补贴没有合理的依据(内部管理考核)

对于准收益和公益类项目,其收益无法完全弥补投资成本和收益,监管部门需要确定支付金额和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的收益率。就现阶段PPP项目交易设计来看,大多数是在财务测算的基础上,对于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的项目,政府给予定额缺口补贴;但是,财务测算往往存在偏差,很难准确的评估项目的未来收益,容易导致缺口补助不足或是过多。在社会资本获得超额收益时,如何界定超额收益是来自于社会资本高效的管理还是定价过高或补贴过多;在社会资本投资亏损时,如何界定是社会资本管理无效所致还是政府补贴不足。

② 产品或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结果考核)

如前面分析,公共项目产品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性质的存在,会出现市场失灵,社会资本方会在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公众的利益,如水质不达标,普遍服务等。但是,目前对项目公司的绩效考核大多流于形式,对以上市场失灵的现象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这一方面源于绩效考核过程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前期识别和准备和采购环节,忽视了后期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绩效监管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监管方需要结合项目实际营运情况(外部环境、内部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产品和服务质量)给予合理的缺口补贴和支付。不要因为绩效考核过程复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给予项目公司定额补贴,后面的质量监管就臵之不理;也不要承诺投资人固定的收益率,而忽视项目运营情况。建议将政府的支付行为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考核不通过的,可以不发放补贴或是少补贴,考核通过的,给予额外奖励。在考核过程中,如果项目亏损源自于项目公司低效的管理,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如果超额收益源自于项目公司高效的管理,超额收益归项目公司所有,政府不要过多干预。

针对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第一,明确监管做法。首先明确产品或服务的绩效要求,特许经营者负责如何满足这些绩效要求,政府不干涉特许经营者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以及特许经营者所采取的解决方案;第二,建立保证措施。要求项目公司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过程合规。企业通过自我确

认结果(包括对其分包商的绩效负责),以及政府或授权独立第三方根据情况定期或随机监控过程和结果的方式,并建立绩效关联的支付机制,来验证和确认绩效。第三,用户反馈。建立互动的公众投诉或建议平台,准确、有效、及时地将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监管机构。

5.约束与激励机制

对项目参与方的约束是为了规范项目参与主体的行为,激励机制作为辅助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自我约束。对监管对象的约束方式主要体现在价格监管、质量控制、产权约束方面;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资金补贴和项目奖励方面。

① 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是PPP模式下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自然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社会投资人后,按照成本导向法定价很容易导致价格过高,公众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必须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监管机制,兼顾社会公众益和社会资本利益。定价机制应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维护企业利益为目标,充分考虑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成本、物价指数、税费政策、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公众的消费承受力、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等各类因素。

②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在保证城市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一般情况下,市场竞争会促使企业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来增加市场份额,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PPP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往往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国有企业经营,这样企业会受利益的驱使,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必须对PPP项目的质量实行监管。建议项目公司内部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量化标准和指标、质量检验体系和流程、质量考核办法等。

③ 产权约束

产权约束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约束、经营权约束和剩余索取权方面。PPP模式下可以通过对项目产权的配臵,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进而提高PPP项目的效率。其一,股东及债权人会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外部金融机构作为项目投资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投资方都会对项

目公司活动进行约束和监控,控制力度取决于其投资比率;其二,从PPP运作模式来看,主要有BOO(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OM(委托-运营)4中运作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控制权依次越来越小,通过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来分配项目公司的权利,进而达到对项目公司约束的目的;其三,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拥有剩余索取权,有权派出监事会监督项目公司,使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与合同约束相结合。

激励机制方式主要是通过明确奖惩或引入竞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激励,包括PPP产业基金扶持、国家或省市PPP示范项目奖励、专项资金补贴、优质资源捆绑等方式。激励监管一方面是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PPP项目中来;另一方面是实现效益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即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项目公司合理利润,促进政府部门的投资效率,同时也能够达到提高项目效率的目标。

四、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监管内容

(一)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框架

财经113号文《PPP操作指南》对PPP项目生命周期分为5个阶段,分别是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从监管方面来看,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可按照项目准入、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项目移交四个阶段进行划分。综合性的独立监管机构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私营部门的准入、成本、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安全、环境等实施专业化监管。其它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在相应阶段配合综合性独立机构进行监管。如图4-1所示,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监管部门所参与的主要监管内容进行逐一对应,建立PPP项目全寿命周期政府动态监管框架,明确了监管主体在PPP项目各阶段的监管职能分工,突出了独立监管机构的特点,实现了对PPP项目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管。

项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管内容监管主体项目审批环节监管社会资本采购环节监管准入阶段项目设计监管发改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发改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建设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项目开工条件监管工程进度监管综合性独立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质量控制监管建设阶段建设成本监管环境安全监管审计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价格监管运营阶段产品(服务)质量监管综合性独立监管部门基础设施维护监管绩效监管监管移交条件以程序监管移交阶段项目产权监管项目整体评价综合性独立监管部门 图4-1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框架

(二)PPP项目各阶段监管内容

PPP项目合作周期长,涉及到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多个阶段,因此PPP项目监管强调全过程监管,这是有别于其他常规项目的特点。PPP项目全过程监管是为了实现对价格和质量的监管。

1.项目准入阶段

项目准备期包括项目筛选和识别、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社会资本采购和拟定PPP合同。综合性独立机构负责对PPP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同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评估项目风险,参与项目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社会资本投资申请文件的评审,并与立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特许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行政监管部门如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在这一阶段发挥重要监管作用,其中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审批项目可行性设计方案、社会资本采购、项目勘察和社会资本的招标等。财政部门对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批、对PPP项目的预算进行监管。建设部门对政府承建商准入监管,如招标过程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会资本准入资质审查、对PPP项目立项投资进行审计监管等。

准备阶段项目监管的重点为社会资本准入监管和PPP合同设计两方面。社会资本准入监管要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PPP合同设计要考虑到内容的合法性、适用性、完整性,重要边界条件需要考虑设臵的灵活性。在廉江中法供水厂的 PPP 项目中,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廉江自来水公司每日从中法水务购自来水量 6 万吨。但在实际运营中,廉江市用水量远低于约定够水量,自来水价格也低于预期价格(阶梯式收费),因此,廉江自来水公司认为合同有失公允,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与价格购买中法水务生产的自来水。

2.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是指PPP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过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管;施工图预算的审批监管;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对项目公司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监管;组织竣工验收时的监管,包括竣工结算、决算和备案等。

审计部门主要对PPP项目合同及其相关工程合同进行审计监管,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监管,对PPP项目各参与方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管。

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发性事件进行监管,或对政府重点关注领域进行阶段性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消防部门主要对项目建设主体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监管。

项目建设期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资金的监管。在国家体育馆案例中,因为北京市政府临时要求修改项目设计图,致使工期延长,影响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监管者在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管时,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确保项目施工进度与合同中约定进程安排的相一致。在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外部工程监理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向综合性独立机构提交相关报告。

3.项目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阶段是指从PPP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直至特许期结束。这一阶段,综合性独立机构对PPP项目的监管主要是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以及设施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一,根据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公司在此阶段做好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避免对基础设施进行超负荷运转,保证项目在移交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其二,由于社会资本主要依靠PPP项目自身收益获得投资回报,难免因利益驱使而提高产品或服务服务收费价格、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此阶段要加强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其三,对于准经营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由于政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有支付行为,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公平、合理的绩效监管,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其四,为避免项目公司侵害股东利益,以及防止项目公司抽逃资本金和未经股东同意抵/质押项目资产进行不合法融资,还需要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动态监控和财务监管。

运营阶段监管的重点在于对项目公司整个运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除了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价格监管、质量控制和财务监控外,还需要通过制度化监管来加以补充。制度化监管包括:设立例会制度。监管部门定期与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单位召开例会,方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事项定期报送制度。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单位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财务报告,防止出现重大的财务危机;设立公共账户制度。要求运营阶段的所涉及的重要款项必须通过公共账户进出,便于监管机构实时监控财务状况。

4.项目移交阶段

项目移交阶段是PPP项目的最终环节,是指在项目投资方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所有权利无偿移交给政府。一般而言,正常情况下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所有权与经营权交予政府。特殊情况下,如某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项目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特许权提前移交,此时需要政府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临时接管或寻找其他社会资本继续经营以避免损失,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在这一阶段,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职责是项目的产权监督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项目移交时项目的整体情况做出评估以确保公共部门的利益。

五、案例分析——国家体育馆PPP项目监管分析

(一)国家体育馆项目概况 1.国家体育馆项目介绍

国家体育场位于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南部,工程总占地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场内观众坐席约为91000个,其中临时坐席11000个,项目2003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28日正式竣工。国家体育馆承担着奥运会的各项赛事,是国际先进水平的多功能体育场。该项目由社会资本与北京市政府合作成立特许经营公司,共同参与北京国家体育场的建设经营管理,是以PPP模式运作的典型项目。

2.国家体育馆项目PPP方案设计

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比例为58%,与中信集团联合体(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占比42%,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30年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馆场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特许期期满后移交给北京市政府。为了支

持项目建设,降低项目建设风险,工行、建行、中信共给予项目公司12亿元的信用额度,人保向项目公司提供23亿元担保赔偿金额。此外,北京市政府给予体育馆场建设配套土地和施工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并放弃项目分红权,用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8%银团贷款贷款承诺函12亿元授信额度社会资本联合体中信集团(65%)北京城建(30%)42%共同出资组建美国金州(5%)授予特许经营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23亿元保单北京市政府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国家体育馆项目(31.39亿元)图5-1 国家体育馆项目PPP方案交易结构设计图

(二)国家体育场项目监管分析

国家体育馆是我国第一个PPP项目,虽然最终以失败告终,项目监管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以下从项目监管的角度分析国家体育馆PPP项目失败的原因。

1.缺乏有效的准入监管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在准入阶段的重点工作是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负责馆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标的三家单位分别是中信集团、北京建投、美

国金州,北京建投负责项目建设,没有一家单位擅长馆场的设计、运营和管理。这一方面是源于社会资本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分离,挫伤了国外投标人的积极性,致使竞标单位过于尴尬,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准入监管机制,使得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没有体现“物有所值”和优化风险。

2.缺乏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

项目签约前,政府为了加快签约落地,引入资金开工建设,对投资人提出的各种商业运营条件没有深入考虑,做出了一些不合理的承诺来吸引社会资本。但在实际建设中,政府因考虑到奥运赛场的需求,单方面改变实施方案中的设计方案和实施进度,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国家体育馆原始设计中的停车位是2000个,但北京市政府后来打算为整个奥运会公园建设一个大停车场,故要求项目公司减少1000个车位。这就导致了车位不足,许多人不得不把车停到北京市政府的停车场再步行至体育馆,部分影响了体育场的商业运营。第二,北京市政府同时要求减少体育馆中的商业设施,影响了项目的租金收入。第三,北京市政府后来决定取消可闭合顶盖,影响体育馆的商业运营,减少项目收益。由此看来,在PPP项目中,需要有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来约束政府行为,同时兼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投资者的商业性利益。

3.缺乏对合同执行的监管

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职责有对特许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管;施工图预算的审批;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对项目公司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监管;组织竣工验收时的监管,包括竣工结算、决算和备案等。

在项目设计、施工和预算过程中,由于缺乏对PPP合同执行的监管,影响了施工的进度,投资严重超出预算。北京市政府要求项目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工,工期只有3年多。由于国家体育馆的技术标准要求很高、功能很复杂,承包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项目计划,再加上取消可闭合顶盖要修改设计,图纸不能及时提供导致的半年工期延误,严重影响后期进度安排,投资预

算也因此超概算4.56亿元。

4.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

国家体育场是目前我国第一个采用PPP模式的公益性项目,政府在项目建设进程和对奥运会会场服务设施方面非常成功,而对赛后的运营未作出合理的规划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其中,国家体育场票价制定方面出现过商业与公众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演出团因为馆场租金过高,馆内提供的而商品价格太贵,不愿意租用,致使国家体育馆的市场很小。由此看出,对于PPP项目,制定有效的定价机制是保障项目正常运行的关键,政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监管,保证项目的公益性和经济性达到平衡。

国家体育馆PPP项目最终以失败告终,北京市政府持有的58%的股份改为股权,负责经营场馆并承担亏损和盈利,中信联合体放弃了30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而成为永久股东。作为第一个公益性PPP项目,在很多地方仍然有可借鉴之处。

第一,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着国家体育场馆项目参与各方及建设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有效的保障了国家体育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解决了项目融资困难,投资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分担,以及特许经营回收期的项目各方收益分配等问题。

第二,监管的方式与途径的创新。在国家体育场馆项目中,除了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大会,具体部署了相关监督工作,不仅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督工作方案,而且还专门成立了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并由各监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进行监管,从项目准入、服务价格、建设与服务质量等方面对该项目及中信联营体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监管主体监管工作分工明确(体现在准入和建设结算)。在项目准入阶段,北京市发改委负责对国家体育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确定了其特许

经营方式并选择中信集团联合体作为合作者;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国土局、环保局等对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全程监督,对中信集团联合体的准入条件、合约等内容进行监管,并向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提供专业建议,项目通过审查后,向项目公司授予30年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建设阶段,北京市建委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初审,公共事业监管局终审,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政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建设过程由建委监管,资金的使用由审计局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对招投标及建设过程实施全面监管,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

PPP项目中土地使用权问题调研[全文 篇五

一、项目公司如何取得PPP项目土地使用权

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现行有效)第二章“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六节“项目用地”规定“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实践中,如果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是对使用权拥有一定控制权或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政府),在PPP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而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故实践中,一般由政府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授权项目公司使用,具体见下述说明。

二、南正街PPP项目用地是否能以划拨方式取得

南正街的土地兼有公益和营利两个方面,如果突出其公益性的话,政府方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以及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基于土地市场的规范性要求,划拨的土地政策趋紧,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出台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现行有效),即进一步明确了划拨土地有限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

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南正街综合开发项目中进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均属于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需要获得有权政府部门的审批,而相关审批部门则有时会出于项目主体的非国有企业性质的考虑而拒绝审批同意该等建设项目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由于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备一定的经营性,上述规定出台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通过划拨形式取得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更是难上加难。

而事实上所有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PPP项目的投资和收益最终均需以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的方式返还投资成本和项目收益,为了降低项目投资,也为了解决PPP项目采购程序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并行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可以由政府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待项目公司设立时,由政府方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而使项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最终进入项目公司的形式

1、政府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拟转让、出租及抵押的,应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及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相关规定如下: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 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同时相关协议出让手续也应当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实行。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以无偿租赁等模糊的形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社会资本(项目公司)使用,显然不符合将划拨土地进行转让或出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属于现行国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土地取得方式。

建议政府方同项目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审核批准手续及补交土地出让金。

2、授权项目公司在划拨土地上进行PPP项目特许经营

该方式是指,政府方以划拨方式取得本项目所需用地的使用权,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办理在政府方名下,申请该土地时将土地用途指定为该PPP项目的建设,然后于PPP合同当中授权项目公司进入PPP项目的所需用地,并在该土地范围内行使相关的特许经营权,且项目公司仅能在该土地上行使相关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将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PPP资产证券化专题报告 篇六

PPP资产证券化专题报告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是指为建设及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某种公共属性服务和资源,基于特许经营权协议,政府和社会参与方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和合作顺利完成。PPP模式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长的历史,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014年11月,自《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布,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PPP模式。受益政策层面的利好,PPP 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项目落地率迅速提升。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PPP项目库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PPP的总投资额度超过15万亿元,且项目数量可观。整体来看,大部分项目处于建设阶段,小部分项目已经进入了初期运营阶段。

2016年12月26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作为国家战略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扶持PPP项目发展。本文通过梳理PPP项目的海外经验以及国内现状及问题,对我国PPP资产证券化发展进行初步探讨。

1、海外PPP的发展历程

PPP从定义上来看,强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关注重点在于如何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传统上来说,PPP是公共产品和服务商业化的产物。二战后,福利国家思想大行其道,欧美国家纷纷实行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化运营和供给。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以及经济滞胀加剧了欧美发达国家的财政负担,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存在效率低下、成本高、易形成垄断等诸多弊端。随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逐渐盛行,其一,通过股权转让,彻底转移公共产品的所有权,实现私有化;其二,就是介于私有化和公有化之间的PPP模式,政府引入并发挥私人部门的作用,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从历史发展来说,特许经营模式【1】诞生于19世纪的法国,但真正意义上的PPP正式发展于90年年代出的英国。以英国的PFI和PF2模式为标杆,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大力推行PPP模式。

英国的PPP模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私人融资计划(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阶段和新型私人融资(PF2,Private Finance 2)阶段。90年代初期提出PFI模式,折中公共设施公有化与彻底私有化利弊,旨在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投融资和运营环节,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并更好地维护公共资产。英国在20多年里累计完成PFI项目700多个,项目总投资547亿英镑,涉及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等领域。PFI是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本质上属于延期付费,这也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利用私人资本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但由于PFI项目的招标周期长、成本高,项目合同的灵活性不足、透明度不够以及风险转移不当等问题,2012年英国政府推出了PF2模式。PF2相对PFI来说,维持私人部门继续承担设计、建造、融资、维护基础设施资产的责任,最大改进在于政府在特殊目的公司(SPV)参股投入部分资本金(从10%提高至20-25%),目的在于改善了项目股权结构,更有利于获得长期从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PF2实际上是PFI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的综合,是对传统模式的回归和优化。PFI以及PF2强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因此被总结为“PPP模式”。

基于此,英国政府较好地利用了市场的专业能力,提升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品质,改变了政府治理的理念和方式,使英国成为全球领先的PPP实践者。到目前为止英国对PPP没有专门的立法,主要通过财政部不断颁发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PFI以及PF2的政策性文件共3个,分别是2003年出台的《应对投资风险》、2006年颁布的《强化长期伙伴关系》以及在2012 年推出的《PPP的新方式》。从监管层面,PFI阶段,英国负责PPP运行的机构是财政部和Partnership UK(独立于财政部的公司法人)进行公司化运营,私营资本的股权比例为51%;PF2阶段,财政部设立基础设施局(IUK,Infrastructure UK)工作组统一管理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上出现了PPP与特许经营模式融合的趋势。国际上,PPP和特许经营模式在概念上的理解不同,但是不太关心项目是姓PPP还是姓特许经营,而是更加关注具体的交易结构,人们开始基于PPP的角度理解和优化特许经营模式,两者出现了概念混用、概念融合的趋势。

2、我国PPP的发展历程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大背景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中心的供给侧改革的开始。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PPP旨在通过投融资体系改革,引进社会资金,改善长期以来依靠政府财政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面,转化政府存量债务,减少地方政府债务。

PPP开始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国务院以及各大部委都积极出台PPP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PPP项目签约落地。2015 年5 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政府从顶层设计层面大力推广PPP 模式;2016 年以来,各领域专项政策陆续出台,部门分工日益清晰,配套政策得以完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省级PPP 项目库陆续建立,PPP 模式得到全方位推广。

在政策层面大力推进的同时,PPP 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项目落地率迅速提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项目数量可观,投资金额巨大;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落地率31.6%,PPP模式逐步完成脱虚入实,由“概念”走向“落地”。全国入库项目和落地项目均呈逐月持续稳步上升态势。行业方面,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3类入库项目数居前3名,合计占入库总数的54.1%;地区方面,贵州、山东(含青岛)、新疆、四川、内蒙古位居项目数前五名,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 48.0%,山东(含青岛)已落地项目占全国落 地总数的16.4%,列地区首位;新疆、浙江分列二、三位。项目回报机制方面,使用者付费模式在支数上占有41.6%,全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类项目比重分别为31.9%、26.5%。

发改委推介的3批PPP示范性项目(部分项目退库后)共计2,992个项目,总投资额为5.11万亿元。第1、2批项目落地率分别为57.79%、6.49%,第2批示范性项目落地率显著下降。

3、PPP的分类及运作方式 按照回报机制来看,PPP项目主要分为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三种回报形式。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一般现金流稳定、收益更加有保障;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都已经明确提前纳入财政预算,由人民大表大会决议的保障;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介于两者之间。

PPP 项目的一般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或政府付费来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PPP项目的设立,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在项目识别阶段,PPP项目需要经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项目准备阶段,需要审核通过项目执行方案。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在项目执行实施之后继续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PPP项目融资主要可以分为资本金阶段和项目公司阶段。资本金阶段融资相对较难,银行在筛选项目的时候倾向于大型国企和知名民企参与的项目。现阶段,资本金融资阶段主要依靠设立PPP投资基金来实现,社会资本方与金融机构合资设立PPP投资基金,用于初期的股权投资,且大多采用一个基金对应单一PPP项目。此外,也有银行通过“实股明债”的方式(在投资初期与地方政府定有保底承诺来进行股权回购)进行投资PPP项目。

项目公司融资形式相对丰富,融资也相对容易。项目公司作为主体来进行融资,较常见的方式为银行的长期项目贷款。此外,还有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基金、保险资金、发行债券、ABS等进行融资。

4、PPP的发展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借政策东风,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应用,对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化解地方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拓展社会资本【1】投资渠道、创新投融资体制及项目运作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PPP制度顶层设计不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社会资本投资权益保障制度缺失、政策及法律体系不完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项目参与各方信用履约机制不健全、专业咨询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我国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存在以下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PPP最终将归结到资本市场运作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或政府购买付费为投入回报机制,是融资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式。目前的PPP项目融资重银行贷款,轻其他金融工具;重PPP项目的前期建设和实物资本投资,轻后期的运营和虚拟资本,难以满足投资大、经营期长且收益不高的PPP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将PPP项目投资所形成的收益或现金流(收费权、经营性收入等)变成可投资的工具,形成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本质上来讲,资产证券化是将流动性较低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高资产的一种模式。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结构化交易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从而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进行风险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回报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最终这些证券由投资者购买,少部分安全等级较低的证券由SPV自留。资产证券化作为能够独立于主体信用的金融工具,与PPP项目融资的特征高度契合,是PPP项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通过资产证券化倒逼PPP项目规范发展。资本市场的敏锐、谨慎、理性,有助于推动市场审慎判断和评估PPP项目框架体系、风险分担机制,提升PPP项目整体质量。推动使用者付费PPP项目的发展。不应鼓励纯粹以政府付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资产支持”体现项目融资理念。在政府融资和企业融资之外,让项目融资的理念真正落地。

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有来自于基础资产的稳定现金流,成为可独立于主体信用的融资工具,引导资源流向优质PPP项目。特别关注专业运营商的培育和发展。“重建设、轻运营”的PPP发展路径不具有可持续性,专业运营商应成为PPP市场的投资主体,走“轻资产”的发展道路,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能够实现出表是未来发展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是PPP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5、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16年开始,部分PPP项目建成并进入运营阶段。基于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初衷,发改委也大力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落地。2016年12月21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PPP资产证券化,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提升PPP项目的融资能力,缓解政府和社会参与方的资金压力。

2017年1月9日,为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落地,发改委投资司、证监会证券部、基金业协会与相关参与机构和企业召开了PPP资产证券化座谈会,标志着PPP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

此外,PPP资产证券化在操作层面也在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2017年2月17日,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实施细则,成立PPP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等环节的效率。

基金业协会于2月23日,发布了《关于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品实施专人岗备案的通知》,对符合要求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即报即审,绝对优先”原则,提高备案速度和效率。表4通过PPP项目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的内容整理了政策动向。、PPP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PPP资产证券化是以PPP项目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资产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结构化设计的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结合我国PPP模式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根据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精神,考虑到经营性PPP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基础资产,而项目运营收益大多为收费收益权。因此本文提及PPP资产证券化【2】,指PPP项目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

PPP资产证券化与一般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原理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准入条件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合规性、项目期限以及政府增信等。

由于PPP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并且是民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通知,因此整体项目的政策约束力较强。

从期限来看,现已发行的收费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5-7年的期限显然难以满足PPP项目10-30年的合作期需求,因此PPP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期限可能会匹配PPP项目期限,存续期可长达10-30年。从政府增信的角度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更加强调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从而弱化政府信用,提高部分地方政府优质项目的融资能力。

PPP项目具有现金流稳定,投资规模较大且期限较长(10-30年),且相对收益率不高等特点,导致PPP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因此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不高。这是PPP项目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退出渠道单一等问题。

7、PPP资产证券化的实务

(1)操作流程

PPP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流程也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主要包括PPP项目范围界定、确定基础资产、设立SPV和交易结构、基础资产转让、信用增级、设立产品和发行流程(交易所论证、证券发行、登记备案)、转让和维护偿还等流程。尽职调查:

对于PPP资产证券化,除了常规的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以及合法性调查外,项目范围界定作为第一步的准备工作,界定项目是否符合PPP的范围是首要工作。界定的标准为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规定,通知明确了重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范围(表6),要求手续完备、稳定运营、回报稳定、权益人信用良好。此外,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处于市场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该PPP项目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等三个条件的传统PPP项目将优先鼓励。

确定基础资产:

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类似,确定基础资产,是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PPP资产证券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基础资产需包含政府特许经营权合同相关条款。

设立SPV、转让基础资产、信用增级:

原始权益人通过设立SPV,对基础资产进行风险隔离、转让基础资产,并通过信用增级等措施来构建交易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PPP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和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无区别。

设立并发行产品、转让及维护、偿还、清算:

资产支持证券的设立流程为:认购方通过计划管理人加入并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委托计划管理人依据《资产支持计划说明书》和《认购协议》等合同文件的内容来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发行阶段需要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申请在交易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交易所在审批机制和事后监管阶段专门设立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后续的监管方面,省级发改委和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及违约处置联席工作机制。

(2)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也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主要包括计划管理人、投资者、推广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值得一提的是PPP项目的投资者。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财务公司等,上述机构相对青睐中短期(7年以内)的固定收益产品。PPP项目规模偏大且存续期长,将影响到现有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发改投资[2016]2698号的推出,目的之一就是解决PPP项目的流通。PPP项目将以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从而化解PPP资产体量过大给企业带来的压力,提高投资者持续投资的能力;同时,PPP资产证券化可以在资本市场交易流通,增加了一个高效便捷的退出渠道,盘活了PPP项目的存量资产。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带来PPP项目流动性的提升以及溢价,这也使得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被更多这种长期投资者纳入投资范围,例如公募基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基金,同时也鼓励社保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

8、PPP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估算

按照财政部的推测(线性法【1】),2017年新增落地项目规模为2.2万亿,2017年末执行项目规模将达4.23万亿。根据建设周期推算,按照项目库整体建设周期来估算,则2017年新增落地项目规模将达2.36万亿。综上所述,预计2017年PPP新增落地规模平均约2.28万亿,对应的2017年底的落地项目总规模在4.2万亿左右。

发改委推介的PPP项目库的第1批推介项目的开始时点为2015年5月,按照建设周期计算平均15个月来计算,符合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的项目数量并不多。

整体来看,从2014年实施PPP机制以来,2015、2016年已经积累了大量处于建设阶段的项目,小部分项目已经进入了初期运营阶段,可以预期,2017年大量项目将进入运营期,从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根据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的重点推荐项目的要求来看,初期试点的项目设定的门槛相对较高,或是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风险,因此第一批项目将会对未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示范作用。目前,只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适用这个要求。

截止2月底,各省级发改委共上报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共41个,其中污水垃圾处理项目21个、公路交通项目11个、城市供热、园区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等项目7个、能源项目2个。同日,发改委表示会尽快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但同时表示2017年不会大力推动PPP存量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数量,而是把侧重点放在做好第一批示范项目。

3月10日,首批的3单落地项目(见表7)从受理到获得通过的批复函仅用时3个工作日,如此高效的审批流程也预示着PPP资产证券化即将迈入加速轨道。

9、PPP资产证券化的机遇和课题

从现状来看,PPP资产证券化未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地产调控、稳增长的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PPP依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2017年又迎来了PPP项目的落地高峰期,保守估计新增项目将达到万亿级别。同时,政策的大力支持、PPP融资难问题以及退出途径等问题的解决、监管层面逐步推进备案审批等操作流程的优化,PPP资产证券化推出的速度大大超出预期。作为国家战略扶持的PPP领域获得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兴融资渠道的大力支持,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中特别提出要“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由于PPP发展时间不长,满足现阶段监管要求的项目数量较少,投资范围的局限性,短期内发行数量和规模都将比较有限。PPP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发展仍需要解决制度安排、项目本身交易结构安排、PPP论证不充分及信息披露不足影响产品收益等一系列课题。

第一,法规体系尚未完备。虽然PPP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但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一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比如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经营权无法转让,导致收益权和经营权的分割,从而无法实现真实出售以及破产隔离的问题。

第二,PPP项目期限需要新的交易结构来匹配。通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一般为5-7年,无法完全匹配长达10-30年的PPP项目周期。期限的错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需要创新交易结构,来满足PPP资产证券化和项目本身的的特点。

第三,PPP项目的优点在于收益的稳定性。基于良好的收益和稳定的现金流来实现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司资质关系到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绩效,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也关系到项目的收益性。因此,在论证项目阶段,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变化以及设计良好的机制来保障PPP项目的质量,同时及时披露信息,保证收益的稳定,确保资产证券化良好运行。

PPP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初期,关注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来克服相关的课题,创新设计交易结构,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将为市场提供丰富且极具投资价值的资产。

PPP简介 篇七

PPP简介

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ˈpʌblɪk公众的、政府的)-private Partnership(ˈpraivit ˈpɑ:tnəʃip私人合伙公司))),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PPP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PPP广义定义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

PPP三大特征编辑 PPP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利益共享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带来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既然形式上不能与私营部门分享利润,那么,如何与私营部门实际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PPP风险共担

伙伴关系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

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PPP模式分类编辑 PPP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设、移交、运营(BTO)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5)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6)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8)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0)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PPP非融资性质(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PPP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PPP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2] PPP主要优点编辑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主要内涵编辑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外资银行关于PPP业务的调研报告 篇八

厦门思明支行关于PPP业务的调研报告

一、业务模式

(一)模式图或流程图(若有)

PPP有多种运作方式,但其基本的框架结构如图所示: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二)针对客户对象

PPP模式参与方通常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涉及多种法律合同关系。对于具备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能力的社会资本,可以与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直接成立项目公司,或者通过发起有限合伙制基金后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作。但不管采用何种形式,均离不开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融资支持,金融机构的参与对项目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资金投向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方式可以采取项目贷款、信托贷款、明股实债、有限合伙基金、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四)业务模式或流程说明

1、政策性银行参与PPP的方式

政策性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为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对于国家重点扶植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水利、污水处理、棚改等项目进行特殊信贷支持,如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

此外,政策性银行还可以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提高PPP项目的运作效率。

2014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与南京雨花台区政府签署铁心桥—西善桥“两桥”地区城市更新改造暨中国(南京)软件谷南园建设发展投资合作协议,参与南京旧城成片更新改造。国开金融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形式直接入股,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的南京国开雨花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国开金融及中国新城镇将向国开雨花选派成熟的专业运作团队参与公司运作。

政策性银行可以释放国家对所鼓励的PPP项目方向、合作模式的信号,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但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政策性银行的参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2、商业银行参与PPP的方式

商业银行是PPP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提供方,可以通过资金融通、投资银行、现金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夹层融资等方式参与PPP项目。(1)资金融通

在PPP项目从设计、建设、运营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对PPP项目或实施主体的资信状况、现金流、增信措施等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具体可以通过项目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福费廷、银团贷款等,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增值服务。

(2)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依托强大的销售能力参与PPP项目公司中短融票据、PPN等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直接涉入PPP项目融资,这既能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目的,又能开发具有一定流动性、可市场估值、信息披露更加透明的金融工具,降低非标债权投资比率,或者利用产业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实现表内投资或表外理财资金对接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

(3)现金管理

PPP项目运营时间长,资金流量大,商业银行可在现金管理方面充分介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针对日常运营资金的管理,可提供资金结算网络、现金管理、资金监管、代发工资等服务;为提高闲置资金收益,还可提供协定存款、企业定制理财产品等服务。

(4)项目咨询服务

PPP项目涉及政府、社会资本、承包商等多个法律主体,PPP合同规范了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过程,并明确规定了项目收益的分配、服务价格的制定和可能存在的政府补贴,商业银行可以凭借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PP项目参与方提供合同订立、现金流评估和项目运营等提供咨询服务。

(5)夹层融资

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探索项目夹层融资。夹层融资的风险和回报介于普通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融资结构可根据不同项目的融资需求进行调整。对于融资者而言,夹层融资具有期限长、结构灵活、限制少和成本低等优点,对于投资者而言,夹层融资能够兼顾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已经有众多商业银行开始以各种形式介入到PPP项目中。2014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 “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战略合作协议,总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具体可细分为“建信豫资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交银豫资城镇化发展基金”和“浦银豫资城市运营发展基金”。首批25个募投项目已通过三家银行总行的审批,确定投放额度594亿元。

2015年4月,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中信产业基金分别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实业环境控股有限公司、MTI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中信产业基金也与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也面临着期限错配和信用风险,PPP项目大多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融资周期较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更长,对于主要以中短期存款为负债来源的商业银行来说,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PPP项目涉及地方政府、项目公司等多个主体,相关主体对于契约的遵守情况直接影响项目现金流、盈利能力和融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也遇到有稳定收入和经营现金流的项目一般不需要通过PPP进行融资,而缺乏现金流的PPP融资项目商业银行又不会介入这一矛盾。

二、客户资质条件

优选地方政府及国企。地方政府选择上,优先选择三大经济板块的城市群中,本级财政收入排名靠前的发达城市与国家级开发区,谨慎营销财政收入省内排名偏低的县级市、省级开发区、直辖市的非核心区县。国企交易对手选择时,优先与省级国企或地方国资委直管的一二级核心子公司合作,谨慎与综合实力偏弱的国企子公司及“戴红帽子”的国企开展合作。

此外,根据财政部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经陆续成立PPP管理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地方PPP业务,上述中心可作为银行重点营销对象,可以单独营销,也可与其他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对地方政府的PPP管理机构进行营销。

三、业务准入条件

1.区域要求:项目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可直接办理;项目位于地级市的,则有两种情况。对于还款来源是政府支付为主的,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收入、GDP、地方政府负债率等因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须在15亿元(含)以上,且GDP在200亿元(含)以上。对于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除上述条件外,还追加了地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需在80亿元(含)以上。对于项目位于县域地区的,地区条件则需要满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GDP100亿元(含)以上。

2.现金流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借款人和政府签署的项目合同中,须有明确的回报机制和收费定价调整机制。还款来源中涉及政府支付的部分,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性质要求:符合政府法规的要求,符合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按规定履行了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4.项目公司(借款主体)要求:项目公司为在该银行信用评级10级(A)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客户,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条件则包括: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在该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等。

5.出资比例要求:对项目本身的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最低可降至20%。银行总行级战略客户集团及其信用等级较高的成员企业,以及信用等级较高的总行级主办银行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对国家有明确规定项目资本金可降至20%的项目,一般客户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也不能低于25%,对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性投资产品等方式给予资本金支持的项目,为同一项目提供的所有资金(含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80%。

四、定价要求

跟项目风险挂钩,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一般为 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20%左右。

五、业务的优势

(一)对银行

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将担当综合化的融资服务咨询机构,一方面,银行为PPP项目提供良好的金融资源,包括贷款、投行、保险、信托等;另一方面,银行业将积极为项目提供设计和开发等顾问、咨询服务,获得较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对客户

对于客户而言,PPP模式可以通过更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更高的项目实施效率,更低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更优化的风险分配,克服预算体制缺陷,缓解财政压力,加快基础设施的提供与更佳的公共服务质量。

六、业务可能存在风险点及风险缓释措施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PPP项目风险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在参与PPP项目中,面临诸多风险,具体如下。

(一)项目建设风险

PPP项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才能在后续的经营中获得现金流和利润,尤其对于政府采用可用性付费方式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的非经营性项目,项目的“可用”是付费的前提条件。因此金融机构在对项目方融资时可以将建设施工方的资质要求列入合同条款,要求选择具有较强实力的工程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通过合同约定或者购买保险,由建设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延期、不合格等引起的损失。

(二)项目经营管理风险

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盈利能力往往达不到预期水平而造成较大的营运风险。比如供水、供热、供电等项目的在面临运营成本上升需要提高价格时,由于民众反对或政府出于维稳的目的不予调整等。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和鑫远闽江四桥则是由于出现了竞争性项目而导致项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而政府又无法按约定给予补偿,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收益情况。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一般仅以资金方或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PPP项目,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并不擅长, 若项目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管理纠纷, 会直接影响收益的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之前,应对融资主体和管理团队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寻找具有良好口碑的合作方,对项目的运营及未来现金流收入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确保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项目纳入政府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并通过相关协议争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增信措施落实风险

PPP项目融资中可能涉及房地产抵押、信用保证、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增信方式不能落实的风险。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和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一些需要政府登记的增信方式,各地在执行中的口径尺度会有很大差异,根据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局限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因此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就要对不同地区的抵押登记政策进行了解,把担保方式的落实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并尽量采用多种增信方式进行组合,在选择担保物时也要优先考虑易于处置变现的标的。

(四)政策风险

PPP项目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政策影响,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当地政府在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导致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最终项目失败;廉江中法供水厂项目中供水量和水价都未达到当初合同规定的标准,此外,法律的变更也会对PPP项目融资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模式,原计划于2002年开工,但由于200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项目公司必须重新与政府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上海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均被政府回购。从以外失败的案例看,政府缺乏经验,违反财政补贴机制和项目唯一性的承诺,往往造成社会资本无法收回投资本金或取得合理的利润。对于政府的政策风险,必须从当地产业结构、财政实力、市场化程度、过往资信记录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并通过签订详细的法律合同,降低地方政府“随意签约,肆意毁约”的概率,在区域选择优先考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省会城市和财政实力较强的其他城市。

(五)财政可承受能力风险

根据最新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地方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特定地区(尤其是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PPP项目目录,并密切跟踪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定期公布的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确保所参与项目涉及的地区政府整体PPP支出控制在一定比率之内。

(六)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投资能否收回本金和获得合理的利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实施主体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实施主体,应选择有较高施工资质、项目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并对其资金实力、财务经营状况和信用资质进行分析。

(七)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债权人主张债务而导致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财务风险既可能由于政府不守信而造成,也可能因为运营主体经营管理不佳,或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改变而影响原有业务模式的需求而导致。社会资本可能必须独自承担此类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在为项目融资时尽量要求由政府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政府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部分财务风险。

(八)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在部分项目中,金融企业向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或购买原有股权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回购方式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在实际操作时两次股权转让大多未经过资产评估程序,而且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国有股的转让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因此该类操作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金融企业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必须考虑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

七、同业相关制度或政策材料

中信银行介入PPP合作模式的特色产品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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