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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报告 药品检验报告精选8篇 药品检验报告书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4-05-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本页是人美心善的小编小鱼儿为大家分享的药品检验报告(精选8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药品检查报告 篇一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ADR)监测体系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相应组织机构建设。为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建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由院领导亲自负责,领导小组成员由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组成,负责ADR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安排、检查指导和业务考核。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ADR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ADR资料的收集、上报、业务培训、指导临床用药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要配备专(兼)职ADR人员,负责收集、宣传ADR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要成立ADR监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ADR监测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ADR情况的收集、上报。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院、科及职能部门、联络员工作职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院内流转程序、报告时限、考核与奖惩办法、工作记录要求等;为监测工作配备联网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以保证ADR信息的及时上报。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知识培训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并对本院各科室的医生和医务科、药剂科、护士站等相关人员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临床用药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其它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

(三)督促检查,提升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要加强分工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分工,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使我市医疗机构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自然发生率约为其住院病人的6.5%,考虑到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实际基础,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应不低于其年度住院病人数的0.5%。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行可疑即报原则。各单位要根据此目标确定年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计划,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为医疗机构考核各有关业务科室的重要指标,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要规范ADR报告的填写,使我市的医疗机构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高。

三、工作分工和要求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知识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县、区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知识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

药品检验报告 篇二

一、实验室药检档案工作信息化管理的类别

(一)针对行政管理体系的信息化管理

针对行政管理体系的信息化管理以药检部门的行政管理体系作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管理后勤、档案归案、对各种信息进行统计、管理检品的留样、计算药品检验的收费控制和安排检验周期、分配检验一线科室的工作、查找检品的检验标准等。其中后勤管理是药检部门作为繁杂的工作,在药品检验档案工作中要涉及到试药试剂、标准品、图书、采购、仓管、财务等各方面的工作。在传统的工作条件下,这些工作岗位相互脱离,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实验室药检档案工作非常不利。应用信息化管理之后能够改善这种状况,使以上这些工作岗位之间能够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及时的交流[1]。

(二)针对收检品的信息化管理

针对收检品的信息化管理以收检品作为主要管理流程,都是从业管室收检品,并向检验科室发送检品,再由检验科室对其进行检验,起草检验原始数据,将报告书底稿制定出来。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业管室审核,并由实验室主任进行终审,将报告书打印出来之后进行归档,最后再向送检部门签发报告书。通过网络还能够便利地进行业务报表的传递,通过网络服务器,各网络终端都能够对信息进行共享,随时登录和查询所需的数据,不仅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降低了错误发生率,减少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

二、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药检档案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一)做好基础建设

要在实验室药检档案工作中开展信息化管理就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实验室要做好信息化的基础建设,积极建设检索工具、馆藏和数字化馆库,并将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建设一支具有一定的药检档案管理经验、熟悉药检档案管理流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信息化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药检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要对药检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并提高其工作责任感。通过培训能够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使其掌握一定的现代档案管理技术,例如数码复印新技术、微缩技术等,并能够将理论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实验室应该积极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将药检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对现存的各种现行文件以及不同载体的药检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存储到计算机中,建设数字化馆藏[2]。

(二)提高药检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规范性

药检档案信息纷繁复杂,要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并非一日之功,实验室要将药检档案信息化管理作为一项常规化工作,不断提高该项工作的规范性,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制定信息化管理的实施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档案信息化工作。与此同时,实验室还应该以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进各实验室之间的档案信息共享,这就需要保障各实验室药检档案信息的长期可读、数据规范、格式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实验室也要不断夯实业务基础,分批培养专业人才,购置信息化设备,促进各项基础业务的发展。

(三)提高药检档案数据的准确性

信息化档案管理具有人性化、智能化、代码规范化和工作模块化的特点,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档案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划分,使之成为单独的模块,包括后勤管理、行政管理和药品检验等。通过计算机还能够限制输入数据的内容与格式,提高档案的规范化,并进行自动查错,将关联数据生成出来,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3]。

传统的实验室要建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对于同一种药品剂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表达,而使用信息化管理只需下拉选项或生成代码,提高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在网络服务器上应用模块数据库也能够提高药检档案管理的效果。使用信息化管理能够减少人工管理中的疏漏,例如如果发现报告日期早于收检日期,系统就会自动发出警告。

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能够以财务会计、仪器设备、基本建设、科研教学、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地点分类,将其输入到计算机中。历年的数据信息都可以在计算机中进行存储,例如药品检验报告书、文件资料等,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加工,根据需要将其加工成为不同形式的统计表和浏览表,通过这些统计表和流量表来对每个科室的,药检完成情况、文件的基本元素、全检率、检品质量、检品检测平均周期进行反映,在业务技术管理、领导决策时都可以参考这些表格。

(四)提高数据检索效率

使用计算机软件能够灵活的应用不同的检索方式,从而根据实际需要便利的检索不同类型的档案项目,在实验室药检档案工作中,常用的检索方式有明确检索、模糊检索和组合检索三种。使用明确检索方式,检索者可以将载体、仪器生产厂家、仪器名称、报告书号、药品分类、药品名称、时间、文件作者、案卷号、文件类名、文种作为检索途径;使用模糊检索方式,只需提供药品名称或文件题目中的任何一部分就能够进行检索。组合检索则是将两种检索方式在屏幕上进行组合。实验室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来提高档案数据检索的准确性和效率,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

药品检验报告 篇三

中药材的真伪、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临床中医用药的疗效及安全。由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产地来源不同,加工方法各异,再加上中药材的混淆品种极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金钱的利益掺假掺杂,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影响,造成药材的质量下降。为了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医院,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院药剂科送到延边州药检所一批药材,对一些不能直接判断的可疑品种进行了质量鉴定,为了找出一定规律,笔者对2003~2007年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送检以及药检所抽检中药的报告书进行计量学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2003~2007年,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送延边州药检所及被药检所抽检中药材125批次,对125份检验报告书并结合所留标本进行调查及计量学分析。

2 结果

2.1 中药饮片检验合格率

125份中药材检验报告中,检验符合规定的85份、不合格规定的40份,检验符合规定率为68%。

2.2 中药饮片检验的频次

125份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书中,共涉及到65个品种,按药用部位分类。各药检验结果见表1~2。表1 各类药物的检验结果(略)

由饮片检验的频次可知,检验次数较多的中药饮片有半夏、乌药、海金沙、枣仁、金钱草、柴胡、山茱萸、鸡内金、通草、防己。由表1可知,根及根茎类中药是常用中药品种最多的一类药物,花粉、孢子及果实类中药,如蒲黄、海金沙、车前子、菟丝子等,则因药材本身细小,容易掺假掺杂。合格率较低的几种中药为全草类、菌藻类和皮类,其次为花类,根及根茎类和果实、种子类,提示这些类别的中药饮片质量水平较低,在验收时应特别注意,若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送检。此外,由于茎木类和矿物类检验次数较少,不能体现其质量规律,在验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经粉碎后的矿物类药,不能凭性状判别其质量时,应及时送检,以确保用药安全疗效可靠。

转贴于

2.3 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及原因

125份报告书中涉及的65种中药, 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材见表2(某些中药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分别计1次)。表2 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次数(略)

由表2可见,造成中药不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有掺假掺杂、假药、虫蛀、霉变、腐烂,含量偏低,灰分超标及其他。其中,最主要的一类原因是掺假掺杂,所占比例为36.6%,其次是假药占29.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少数药贩与药商,为了金钱利益,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使假劣中药进入医疗市场。炮制不规范是导致药材质量下降的另一原因。如桂枝未去老枝,香加皮、远志、巴戟天未去心,甘草、黄芪未蜜灸。虫蛀、霉变、贮藏不当也是导致中药材质量下降的原因。如果中药材不干燥会使药材发霉、泛油、腐烂、虫蛀、变质,贮藏的期限也直接影响中药质量。研究表明,中药苦杏仁贮藏1年后,其所含苦杏仁苷的含量从4.95%下降为4.37%[1]。我们使用的杏仁的有效成分苦杏仁苷的含量仅为1.8%,远低于《中国药典》[2]规定的3.0%,同时薄荷、藿香、佩兰经过一年的贮存,主要成分挥发油远低于《中国药典》[2]的标准。

3 讨论

为了保证中药质量,库管员把握好中药入库验收关则非常重要。传统的中药性状鉴别结合药检所的科学检验将有效地将假劣药品远离患者。由于中药送检费非常昂贵,一般一个品种大概要800元左右,这就给一些基层医院送检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传统的经验鉴别就显得非常重要。事实上,在中药验收的过程中,笔者还发现许多假劣药现象,如存放过久的细辛发生霉变而散失应有的香气,地龙腹中过多的泥沙,穿山甲用明矾液渍泡增加重量,把葶苈子炒黑充当车前子等现象。所以,在验收时一定要强化责任感,仔细观察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中药的经验识别能力,同时也希望国家药监物价部门把药品送检的费用降下来。

目前在中药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栽培的中药品种将在今后一定时期占领主要中药市场,这将大大淡化了传统中药的自然属性,同时也将使药材有效成分下降,同时在栽培过程中使用过多化肥、农药也将给中药质量带来潜在的危害,农药超标将会给患者的生命带来很大的伤害,应引起国家主管部门的重视,因此,建立新的中药质量标准则显得至关重要,使其具备检验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药品检查报告 篇四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药品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19日—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咨询员,部分青岛市、平度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听取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到部分镇、街道,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根据此次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的成效

《药品管理法》自2015年修订实施以来,市政府紧紧围绕全市人民用药安全这一中心,自觉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逐步提升,药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669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包材生产企业1家,药品经营企业565家,药品使用单位1101家。

1.重视法律法规宣传,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市政府坚持把《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七五”普法范畴。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药品安全宣传月(每年10月份)、“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五进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制作宣传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刊发、播放监管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抓好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相关部门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对全市药品从业人员开展轮训,有效提升了我市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对药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2014年2月,成立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逐步构建起由公安机关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打击药品领域犯罪工作新格局。2014年4月,市食药监局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编制,18个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基层食药监所,从事药品监管人员从最初的32名增加至120名。2017年,投入420余万元招录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90名,充实到基层一线监管队伍,扩大了监管网络覆盖面,有效缓解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3.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药品市场发展逐步规范有序。一是严格药品许可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入口关。对药品零售企业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各药品生产经营机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查和证后监管,促进我市医药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全市药房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加强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抽检,通过严格制定药品抽检计划,逐年扩大抽检品类和批次等形式,近三年来共完成药品抽检309批次。三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三年来,开展药品专项执法检查35次、联合执法25次,查处违法案件126件,查扣、销毁不合格药品300余种,案件总值达87.5万元,侦办药品刑事案件20起,处罚24人。2015年3月,查获无证非法经营药品案,案值金额达135万元,创下了我市近年来打击药品犯罪最高记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升药品监管能力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学习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中做了许多宣传教育工作,但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宣传力度和效果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主要局限于药品监管和从药人员,广大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了解不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重视药品价格而忽视药品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使非法药品经销者有了可乘之机;特别是部分中老年群众,由于缺乏医药和法律常识,容易被一些虚假广告欺骗。

2.药品监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还不完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基层药品检查人员存在人员老化、药品专业人员短缺、素质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检查不到位、审查走过场、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监管硬件不足。由于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不足,因此检验检测、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等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未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导致日常监管不到位、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三是药品安全齐抓共管格局尚未全面形成。药品监管依赖于多个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多头管理,部门协调不够,衔接不力,效率不高,执法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涉药广告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在药品广告管理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还不到位,药品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广告误导群众问题。如广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夸大药品功能疗效、非药品冒充药品等,给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3.药品管理使用机制有待进一步严格。一是在购药方式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较大药品经营企业等能够严格履行药品采购程序,实现药品可溯源管理。而个体诊所、药店等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仍然存在着进药不规范现象。二是在药品使用上,很多零售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出售处方类药品现象;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存在门诊记录不规范、基本用药情况无记录等问题。三是在药品保管上,药品批发企业和医院基本上都有了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贮藏设施,但个别药库仍然存在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地脚架及防虫装置等设施;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贮藏场所狭小,无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等设备,存在药品少、管理差、过期药品没有及时销毁等问题;部分药店仍然存在药品存放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储藏标准进行存放,储存室阳光直射、高温环境等容易导致合格药品变质失效,给群众用药带来安全隐患。

4.从药人员素质资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从药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我市目前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相对缺乏。近年来,我市药品经营店数量增加较多,直接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人员大多是各类卫校毕业生和经市药监局培训的非专业毕业生或乡村医生,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医药资格。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药品流通过程中,还存在挂靠、走票等违规行为,部分药店药品定价随意性较大,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册等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单体药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由于目前我市执业药师短缺,许多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不能长期在岗指导用药,部分药店存在聘证岗空问题,导致处方药的用药存在安全隐患。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市政府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学习宣传的重点转向农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送法下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识假、打假、维权意识。二是强化从药人员教育。在普法宣传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切实把《药品管理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让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人人自觉抵制和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药品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比例,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消费者用上放心药、有效药。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工作合力。要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不断提高执法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监管力度、广度、深度,把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严把药品质量和价格关。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努力消除药品市场存在的盲点和空白点。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非法制造、批发、经营假劣药品及违规高价售药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大力整治户外、商铺和媒体的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严格审批,动态监控,及时查处。四是严格规范医药机构。继续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力度,实行关口前移,严把初审关,对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经营企业和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管,防止滑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和整顿,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要加大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实时在岗及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和整治力度,规范医保卡的使用行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有序。

3.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增加专业人才招聘数量。每年新招聘人员要加大药品专业人员数量,不断充实药品监管执法队伍,优化专业结构。二是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继续加强对执法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的药品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保持各镇街监管所人员相对稳定,并把主要精力放在药品监管上,有效提升基层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监管无盲区、药品安全有保证。

药品检查报告 篇五

为推动我县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等不法行为,根据《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科,办公室主任由沈珂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沟通和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集中整治药品广告方面的突出问题,净化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用药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整治重点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伪造广告批准文号、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二)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的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治疗癌症、冠心病、糖尿病、肾病、肝病、肺病、白癜风、帕金森病、性病等处方药在大众媒介的广告。

(五)投诉举报集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

(六)其他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七)已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但仍在继续违法广告或继续销售的。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成立县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

(一)自查阶段。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时告知辖区内所有行政相对人,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与广告媒体签订《广告诚信承诺书》;与涉药企业签订《广告诚信责任书》。

(二)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各种媒体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涉及广告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4年8月15日至8月31日)。

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科室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广告进行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严格按照国家局“七个一律”的要求,分别采取移送工商查处、公告警示消费、约谈违法广告企业、责令企业整改、暂停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等措施。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广告药品及时上报省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同时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被暂停销售药品仍在销售的,一律按《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予以严肃查处;对违法广告严重的品种进行针对性抽验;认真做好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数据统计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多头联动,完善机制。通过本次“违法广告药品专项检查”行动,积极引导和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广告管理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媒体、企业和广告申报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继续加强与宣传、广电、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整治合力,使在我县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现象得到更加有效的遏制。

药品检查报告 篇六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

(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

(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

(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

(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中药材GAP认证申报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意见及认证资料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中药材GA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组织专家论证,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局认证中心。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内容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如需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品种的采收期,时间一般为3-5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的选派遵循本行政区域内回避原则,一般由3-5名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专家担任检查员。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1名负责中药材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联络、协调检查有关事宜。

第十条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并能够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检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中药材GAP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中如需企业提供的资料,企业应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讨论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末次会议应现场宣布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检查组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每个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和原始评价及相关资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认证中心。

第十七条 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颁发《中药材GA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经现场检查不符合中药材GAP认证标准的,不予通过中药材GAP认证,由局认证中心向被检查企业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九条 认证不合格企业再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以及取得中药材GAP证书后改变种植(养殖)区域(地点)或扩大规模等,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应在《中药材GAP证书》有限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第二十一条 《中药材GA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种植(养殖)区域(地点)、认证品种、种植(养殖)规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中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中药材研究、监督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实践经验;

(四)能够正确理解中药材GAP的原则,准确掌握中药GAP认证检查标准;

(五)身体状况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六)能服从选派,积极参加中药材GA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承担对生产企业的中药材GA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中药材GA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根据品种生长特点确定检查频次和重点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年对企业跟踪检查一次,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中药材GAP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如发现申报过程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或以非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材冒充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材销售和使用等严重问题的,一经核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吊销其《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GAP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企业终止生产中药材或者关闭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中止认证或收回《中药材GAP证书》。

药品检验报告 篇七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测经费运行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通过检查,基本掌握了食品检测经费使用、检测任务完成情况。现具体报告如下:

一、食品检测、监测各专项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年市财政局拨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80,000元,经费支出65,999.83元,当年经费结余14,000.17元;市财政局拨入专项经费100,000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105,835.01元,累计结余8,165.16元。

2、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监测费:年自治区卫生厅拨入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监测费20,000元,经费支出18,914.64元;当年结余1,085.36元;自治区卫生厅拨入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监测费50,000元,截止日经费支出22,666.04元,累计结余28,419.32元。

3、食品检测专项经费:年市财政局拨入食品检测专项经费500,000元,本年度经费支出109,561.71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360,000元,累计结余30,438.29元;市卫生局拨入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费900,000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45,004.58元,结余资金854,995.42元,应付未付资金600,200元(具体包括: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57,900元<年检测已做完>;2、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512,300元<委托检测费>;3、1-9月份10家超市采样费30,000元)。

。产党标、配置中心统一调配人员,配置采样交通工具统一按计划采样,4、食品检验耗材费:市财政局拨入检验耗材专项经费90,000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90,000元。

二、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认真执行自治区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计划、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市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全年共完成28803份样品的检测任务。

1、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食品安全计划完成检验检测任务25030份,实际完成26520份。其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9875份,截止11月底实际完成9401份。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检测样品217份,已出检测结果201份,待检测16份,其它样品已陆续送检。二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共10个专项整治1150份样品的检验检测任务,现已收到1055份样品,已完成915份样品的检测工作。完成投诉食品样品检测20份,食物中毒样品检测13份。三是完成了380份食源性致病菌样品的采样及检测工作;自治区下达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任务590份,实际完成630份;承担水稻和小麦中铅和镉的监测任务285份,实际完成325份样品的检测。

2、检验检测结果应用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每月将检测结果编发《市X月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通报》,对抽样情况作以说明,对抽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评估,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例如:年6月17#凭证支付职工防暑降温用品1,396.42元,6月60#凭证支付职工防暑降温用品2,269.39元,8月17#凭证支付职工用凉座垫235.99元;专项资金结余较大,存在未及时支付的情况。

2、食品安全监测设备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设备匮乏,仪器检测能力不足,导致送检食品检测周期长,食品检验结果时效性不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做得还不够深入,存在有监测无预警的现象。

3、统筹各部门检测工作能力不强。食品安全各部门之间沟通配合不够,各部门采样工作未能进行统筹安排,全年集中采样,检测中心处理能力不足,因时间长影响了样品的状态,进而导致检测结果的失真。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应付未付款项应及时支付,已委托的项目工作可考虑采用预付一部分资金的形式开展。

2、进一步加强检验能力建设。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购买设备、引进培训人员,在能力提升上争取质的突破。同时,借助水质检验检测站检测资源的整合,合理调整并提升中心的检验检测水平。

药品检验报告 篇八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5 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和《2015 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录1)任务,并结合本辖区兽药监管特点,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实施方案,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现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则上对每个标示生产单位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则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 次监督抽检。

三、抽检比例

(一)品种比例

各地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 以上。

(二)抽检比例

1. 监测抽检。近年来未被抽检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或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 ∶ 5 ∶ 3 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 家以下的,上述比例可适当调整。

2. 跟踪抽检。2014 年以来被列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接受过兽药GMP 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3. 定向抽检。2014 年度我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 批次(含6 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 以上的企业(附录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0%。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加强对该类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增加全年抽检批次。

4. 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 号)以及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第1868 号、第1956 号等农业部的补充检查方法。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标准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使用补充检查方法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5. 质量情况摸底抽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重点对非法添加情况进行摸底检测,抽取的样品可不进行样品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按照附录1 中下达的检测任务数量执行,中药、化药各半。第一、二季度分次完成抽样任务,第三季度前单独上报结果。

6. 其他检验要求。近三年被抽检兽药产品批数超过100 批、合格率大于98%、产品不确认率小于4%、无农业部公告第2071 号规定情形的企业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抽检,其他任务承担单位只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抽样

(一)抽样单位

(二)抽样要求

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 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2014 年度经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75% 以上的兽药经营门店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并加大对其经营产品的抽检比例。

五、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

(三)结果处理

1. 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按涉嫌假兽药处理。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对没有证据表明确属标称企业产品的经营门店,应按照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中监所应每月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我部,我部定期查处通报。

2. 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

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级兽药监察所或中监所应以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录7),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 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出复检申请,我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

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 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查处,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成经营单位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 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

七、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要求

各兽药检验单位应执行当季抽样、当季完成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注意保证产品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

(二)查处要求

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第560 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我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我部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4 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的所有产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要求

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进行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考核。

(四)结果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八、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 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 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或高于150%(包括150%)2 批次以上的;

3. 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包括80%)或高于120%(包括120%)累计3 批次以上的;

4.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少于50 批且不合格产品累计5 批次以上的;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多于50 批( 包括50 批) 且不合格批次超过10%(包括10%)的。

(二)监控措施

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2015 年度被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 检查验收;被两次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 飞行检查情况,采取收回《兽药GMP 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政许可申请;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九、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兽药监察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上报抽检结果( 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 日内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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