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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

更新时间:2023-03-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预防犯罪的措施1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犯罪的措施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达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任务是:结合办案,及时分析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对策和措施,为各级党委、人大和*当好参谋;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减少和消除产生犯罪的条件;结合办案,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传。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打防并举",在自侦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实现特殊预防。

  第五条 促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个案预防。

  第六条 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实现行业预防。

  第七条 从根本上推进法制的完善,体制的改革,管理机制的健全,实现标本兼治。

  第八条 深入开展法律咨询与法律宣传,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犯罪预防;开展群防群治,实现一般预防。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制。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由反贪局负责人、法纪科负责人及上述二科的内勤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小组,专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条 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个案、类案及犯罪的行业特点的综合调研,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发展变化的情况、规律,找准源头问题,搞好犯罪预测,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十一条 加强同纪检、*门的横向联系,配合纪检、*门的检查、监察,并讲究方法,形成预防合力,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和作用,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一些部门、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灵活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查原因、定制度、抓措施,督促其整改,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通过办理经济、法纪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一) 漏洞突出;疏于防范,需要认真整改的;

  (二) 管理混乱,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隙,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

  (三) 法制教育差,屡次发案而需汲取教训的;

  (四) 对违法犯罪分子庇护、知情不举,或以说情及其他形式干扰办案;影响法律正确实施,尚未达到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需党纪、政纪处理的;

  (五) 企事业单位以不正常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公民、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需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的;对于其他一般性问题,可以口头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三机关一部门"和金融、房地产、基建系统等热点区域和行业的预防工作。要做到"同步预防、关口前移、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 反贪、法纪部门要协同控申举报、起诉等部门,利用法律咨询日、检察长接待日以及新闻媒介等多种载体;扩大宣传面。

  (二) 派员到辖区内各行政机关、街道、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图片巡回展,使反腐倡廉观念深入人心。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上法制课;举办法律讲座,送法律上门,寓预防于教育之中,提高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 有重点地选择辖区内几家国有企业,建立联络制度,了解国企改革进程,并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服务。

预防犯罪的措施3

  一、 思想教育

  1.各单位应当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的中心环节,教育引导所属人员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预防犯罪的思想基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教职工,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坚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占领学院阵地,坚决抵制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和各种错误思潮、腐朽思想文化对学院的侵蚀影响,保持教职工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2.各单位应当根据敌情社情动态,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和军事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各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性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所属人员的法纪观念。

  4.各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下列政治纪律:

  (一)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指示精神的言论;

  (二)不准擅自成立和参加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

  (三)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以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四)不准围观、参与或者以任何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活动,或者组织、参与串联、集体*等活动;

  (五)不准擅自接受地方媒体采访,或者违反规定收听收看、浏览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站;

  (六)不准传看、抄写、张贴、复制、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宣传品;

  (七)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八)不准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参与迷信活动;

  (九)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活动;

  (十)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5.各单位应当注重做好下列个别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

  (二)思想道德不健康,追求低级趣味,贪图金钱和享乐,有不良行为的;

  (三)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散漫,屡有不假外出、酗酒滋事、违规上网等违纪行为的;

  (四)个人主义严重,不能正确对待职务安排、岗位调整、复员转业、奖励处分等组织决定,有严重抵触情绪的;

  (五)婚恋受挫、身体病残、家庭变故、生活困难,以及亲属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不法侵害,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思想负担较重的;

  (六)与他人关系紧张,矛盾突出、隔阂较深的;

  (七)社会交待和消费开支不正常,经济来源不明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有失泄密苗头的;

  (九)有严重心理问题的;

  (十)其他思想基础差、自控能力弱、遇到实际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或者有违法犯罪迹象、具有现实危险的。

  6.各单位对个别人员的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指派干部和思想工作骨干进行重点帮教,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说服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促进思想进步与保持心理健康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发现有违反犯罪迹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开展对个别人员的工作应当区分不同对象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注意控制知情范围,防止矛盾激化。

  二、政治考核

  1.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政治考核:

  (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勤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调入首脑机关、要害部门、核心涉密岗位、尖端科研单位和配备重要武器装备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担任保密员、通信员、保管员;

  (四)参与尖端科研试验等重大任务的人员;

  (五)参加重大涉外活动、出国(境)执行任务的人员;

  (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政治考核的其他人员。

  1.政治考核以被考核人员的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本人主要经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社会交往、遵规守纪、涉外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政治考核主要采取谈话了解、以主测评、调阅档案、调查核实等方法进行。

  2.政治考核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考核”,“先考核,后使用”的原则,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勤人员、职工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政治考核,在上级政治机关的指导下,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拟调入(聘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基层党委)对政治考核对象提出鉴定意见,党委对党支部(基层党委)鉴定意见进行审核,作出结论,并报上级玷污机关备案。各单位对政治考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管理控制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所属人员,要求所属人员做到:

  1.不得浏览、下载、复制、保存或者传播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上的有害信息;

  2.不得购买、收藏、传看或者复制含有宣扬*、暴力、迷信等内容的书刊、软件和音像制品;

  3.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或者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私藏枪和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品等违禁物品和涉密载体;

  6.不得经商、参与传销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活动;

  9.不得参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

  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纪律规定。

  1.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事管理区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军事管理区。

  2.各单位对出差、探亲、休假以及退休待安置移交等人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教育管理,防止失控和发生问题。对参加培训、实习、借调、住院等在外人员,由其临时所在单位负责教育管理,原单位予以协助。

  3.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计算机网络、各种涉密载体、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严禁用非保密移动电话谈论秘密事项,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在国际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严禁以军人身份在国际互联网上聊天、注册域名、开设个人网站或者网页,防范在国际互联网上散布有害信息、泄露军事秘密、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的发生。

  4.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材料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严格管理,防止被盗、丢失、外泄或者人为破坏。

  5.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物安全防范规定。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健全和落实登记、保管、发放、运送、使用等制度,防止被抢、被盗或者丢失。

  6.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措施,通过组织生活、思想汇报、谈心交心、民主考评、述职述廉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考核和教育引导。对不适合在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7.各级应当做好小散远直单位的预防犯罪工作,选准配强干部、党支部保卫委员和思想工作骨干,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机关业务部门与小散远直单位对口帮建,加强检查指导。

  四、心理疏导

  1.各单位应当针对教职工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积极探索运用心理科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培养教职工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防止因心理问题引发违反犯罪和自杀事件。

  2.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对教职工进行心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干部重点掌握分析心理现象和解决常见心理问题的一般方法;教职工主要了解心理科学常识,提高自我调节、控制的能力。干部和骨干应当通过日常观察、个别谈心、情况分析等方法,掌握教职工心理活动情况,做好经常性的心理教育与疏导工作。

  3.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重要岗位、临时执行重大任务人员进行心理测查。心理测查可以结合政治考核一并进行。测查结果由保卫、*门掌握,不得公开。

  4.各单位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员,应当做好教育疏导和矫治工作,对在涉枪、涉弹、涉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

  5.各单位的*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部队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提供心理卫生服务。对有心理疾患的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

  五、矛盾化解

  1.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教职工一直的原则,教职工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巩固和发展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对教职工之间发生的矛盾,应当通过谈心和互学、互助、互教等方式及时化解。干部和骨干应当严于律己,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处理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打骂、体罚学生的,必须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单位对于干部任用、士官选取、考学提干、选送学兵、立功受奖等涉及教职工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官兵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本着公*、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

  3.各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依靠组织解决问题。对所属人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关心体贴,做好稳定情绪的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其解决。

  4.各单位应当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教职工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扣押、拆看私人信件、不得擅自翻阅个人日记,不得非法查阅私人电子邮件、窃听私人电话。对所属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民*利,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严禁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5.各单位处理所属人员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偷小摸等问题时,应当控制知情范围,进行个别教育,不公开点名批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做好思想工作。

  6.各单位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风俗习惯,并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影响学院正常秩序或者明显迷信色彩的风俗习惯,应当给予劝阻,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7.各单位在所属人员与地方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当教育保持冷静克制,依靠组织依法解决;对所属人员的过激言行,应当坚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六、技术范围

  1.各单位应当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安全技术范围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2.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系统重要目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技术范围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与预防制度。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阅读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1)

——预防犯罪工作五项制度 (菁选3篇)

预防犯罪工作五项制度1

  1、形势分析制度。学院每学期、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预防犯罪工作形势分析,形势变化、季节变换、任务变动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随机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诱发犯罪的因素、突出的倾向性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预测学院可能发生的案件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督促抓好落实。

  2、安全检查制度。学院每学期、各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预防犯罪工作检查;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开展重大活动,随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预防犯罪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各类案件隐患,指导部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骨干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当每月听取一次思想工作骨干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讲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学院各单位每半年,应当对思想工作骨干进行一次考察和培训。

  4、情况报告制度。学院每学期、各单位每季度,结合形势分析,向上级报告预防犯罪工作情况;重大任务、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专题报告。

  本单位发生犯罪案件和严重政治问题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隐瞒或者虚假报告;发生特大、重大案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在侦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教训逐级上报。对没有明确规定、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时,可以边处置边请示报告。

  对学院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严重政治性问题,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确需公开发布信息的,必须报政治部批准。

  5、军地协作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参加驻地*安建设活动,建立完善军地隐蔽斗争协作、互涉案件侦办、民警*防联治、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预防犯罪工作五项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预防犯罪工作五项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责任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采购,加强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庭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人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十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2)

——青少年预防犯罪知识讲座听后感 (菁选2篇)

青少年预防犯罪知识讲座听后感1

  今天下午,我校请来了开远市司法局的一位宣传员——杨庭长给我们全校师生在一起上了一节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课。

  杨庭长给我们讲了青少年犯罪年龄是在(18-28岁),少年犯罪年龄是(14-18岁)以内。还讲了犯罪的四个重要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有9个方面,这9个方面分别是:1、危害*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迫害社会主义经济罪。4、侵犯公民的民*利。5、侵犯财产罪。6、妨碍社会管理运输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犯罪。还讲述了许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重大案件。

  听了讲座后,我思潮起伏,心潮腾涌。脑海中有着千思万绪:经调查,农民犯罪率高达62%,中学生犯罪率为31%,小学生犯罪率高达41.7%,文盲犯罪率为20%,高中以上犯罪率为7.3%。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文化水*越低,犯罪率就越大。犯罪人缺少了法律知识,不知道什么叫犯罪,只是为了心中那所有人都有的欲望和对别人的一种报复,就是因为这些欲望蒙住了人们那辨识方向的“眼睛”,而导致人走向了犯罪的黑暗大道上。所以我们应多学一些法律知识,它会像太阳光一样,指引你走向光明大道网,让你从黑暗中脱出身来。

青少年预防犯罪知识讲座听后感2

  星期一下午,我校特地请来王*,为我们上了一节生动有趣的法制教育课,我们可谓是受益匪浅。

  一个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了解到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在这些实例中,有很多人只是一时冲动,为了解气,才范下了故意*罪,当初如果*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该不该做这些事,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把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把这最美好的时间浪费在那幽暗而又阴森的且失去自由的屋子里,那一生将会有一道抹不去的阴影,陷入无底深渊,不能自拔。

  青少年犯罪,不仅虚度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还会连累到自己的所有家人,因为他们把一切都交给了我们,就算是为了他们,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伤害他们的事。所以,我们要预防犯罪。

  首先要不断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要加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

  *时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

  不过我想,那些青少年罪犯或许是一时疏忽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身旁有这样的人,我们也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我们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给他找回自信。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3)

——预防犯罪工作制度有哪些 (菁选2篇)

预防犯罪工作制度有哪些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达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任务是:结合办案,及时分析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对策和措施,为各级党委、人大和*当好参谋;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减少和消除产生犯罪的条件;结合办案,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传。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打防并举",在自侦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实现特殊预防。

  第五条 促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个案预防。

  第六条 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实现行业预防。

  第七条 从根本上推进法制的完善,体制的改革,管理机制的健全,实现标本兼治。

  第八条 深入开展法律咨询与法律宣传,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犯罪预防;开展群防群治,实现一般预防。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制。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由反贪局负责人、法纪科负责人及上述二科的内勤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小组,专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条 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个案、类案及犯罪的行业特点的综合调研,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发展变化的情况、规律,找准源头问题,搞好犯罪预测,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十一条 加强同纪检、*门的横向联系,配合纪检、*门的检查、监察,并讲究方法,形成预防合力,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和作用,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一些部门、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灵活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查原因、定制度、抓措施,督促其整改,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通过办理经济、法纪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一) 漏洞突出;疏于防范,需要认真整改的;

  (二) 管理混乱,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隙,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

  (三) 法制教育差,屡次发案而需汲取教训的;

  (四) 对违法犯罪分子庇护、知情不举,或以说情及其他形式干扰办案;影响法律正确实施,尚未达到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需党纪、政纪处理的;

  (五) 企事业单位以不正常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公民、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需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的;对于其他一般性问题,可以口头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三机关一部门"和金融、房地产、基建系统等热点区域和行业的预防工作。要做到"同步预防、关口前移、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 反贪、法纪部门要协同控申举报、起诉等部门,利用法律咨询日、检察长接待日以及新闻媒介等多种载体;扩大宣传面。

  (二) 派员到辖区内各行政机关、街道、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图片巡回展,使反腐倡廉观念深入人心。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上法制课;举办法律讲座,送法律上门,寓预防于教育之中,提高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 有重点地选择辖区内几家国有企业,建立联络制度,了解国企改革进程,并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服务。

预防犯罪工作制度有哪些2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项目部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七)坚持项目部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施工;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八)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4)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3篇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1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具体表现为:

  (1)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3)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2

  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从内因上着手,作为每一个人来说都有其自私的本性,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克制的就是自私自利,推进集体群体意识,这是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前行的规律。坚持和延续优良的传统,本身就是一种固有的概念,这个概念一旦被忽视,人类社会发展当中的集体群体意识就会丧失,进而使私欲膨胀,最终回到弱肉强食的发源起点,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少一些私欲,多一些责任,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做到知法守法,抵制各种外界的诱惑。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大事小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要想办成都得送礼,要充分认识到这就是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我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一名*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面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遵守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都是百害无一利的,要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同时既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水*,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要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提高防腐防变的能力,防微杜渐。其实,幸福和快乐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很简单:不是因为得到的多,而是你要求的少,要求的少点,凡事别太斤斤计较,懂得小小的满足也是幸福,懂得感恩,学会感受*凡的快乐和幸福,你就会发现原来自己拥有这么多的幸福和快乐,做人就该豁达一点,乐观一点。很多时候,我们更要学会放弃,人生是艰难的航行,绝不会一帆风顺,当必须放弃时,就果断地放弃吧,放得下才能走得远,有所放弃,才能有所追求,什么也不愿放弃的人,反而会失去最珍贵的东西,人世间的一切权势争斗、金粉豪华都不过是过眼烟云,风流总是被雨打风吹去,何必让身外之物、无聊之事困扰终生,只有当机立断地放弃那些次要的、枝节的、不切实际的东西,你的世界才能风和日丽、晴空万里,你才会豁然开朗地领悟:其实放弃也是一种美丽的收获。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3

  为进一步预防和杜绝金融职务犯罪,市*组织了《全市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图片展。中行xx分行迅速掀起学习警示教育高潮,组织分行、各部门领导和新参加工作同志共同参加了这一活动。本次活动的深入有序开展,对我行职工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启迪作用,我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职工,初涉金融岗位,现结合本职工作谈一下感想和思路。

  一、现阶段存在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思考

  (一)金融体制改革不彻底是产生犯罪的大环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但与此同时,金融法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到位程度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够协调,使有寻租条件和寻租机会的人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二)贪欲膨胀是导致犯罪的推进器。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使贫富差距拉大,而商品经济中"经济人"的逐利性又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发生巨大变化。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改革导致基层银行人员精简、业务量成倍增加的同时,收入和福利减少,工作压力和金钱诱惑成倍增长,于是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产生偏离。他们不惜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世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

  (三)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犯罪有机可乘。少数精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优势钻法律空子,成为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来讲,虽然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加快了,但依然没有跟上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难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具体体现为:一是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规章的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弱,助长了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并导致其向犯罪行为演变。二是刑法在调整金融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使一些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三是金融法规在执行上存在不足,金融行政处罚比较分散,处罚种类和尺度不统一,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不够协调,存在职责分工上的误区。四是金融监管部门过分偏重于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行为的操作性、技术性等低层面的约束。五是司法部门发现金融机构违法经营行为的渠道有限,查处力度不够。

  二、结合本次展览,我深刻的认识到:

  (一)无视法律的存在是走向犯罪的关键。我从图片展上的案例中看到,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的业务娴熟,在岗位上也曾是技术能手、岗位标兵,他们虽然在工作中做出了骄人的成绩,但法律是无情的,在犯罪事实面前一切都显得那样的苍白无力,追其原因他们之所以成为历史的罪人,就是他们只注重了本职业务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最终导致无视法律的可悲后果。

  (二)学会做事更主要的要学会做人。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正如灯塔一样,为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导航。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金融一线的员工的我们每天面临的工作对象除了顾客以外就是金钱,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个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差异等,出现了免疫力下降的现象,最终在法律法规这只无形的"体温计"下摔倒。

  (三)虚荣、贪婪是走向犯罪的重要的根源。随着*特色社会主义的快速进行,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使人的是想得到前所未有的开放。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攀比虚荣、贪婪时刻侵蚀着人们的健康,案例中的他们不正是在贪婪的个人私欲面前倒下的吗?作为年轻一代的我们一定要把握好人生航向,生活中艰苦朴素,工作中严谨务实,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度"。

  三、参观后,我认为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完成"五要"

  (一)要有积极的心态。心态决定着一个人的工作状态与质量,积极的心态就像是大厦的根基,没有根基的大厦,很快就会倒塌,拥有了良好的心态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刚来中行之时,总是雄心勃勃,什么都去尝试、学习,想让自己每天都充实地度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的繁琐让我越来越厌烦,渐渐地失去了当时的进取心和创造力,时常抱着一副事不关已、我行我素的态度,甚至认为自己做为一名新职工也不能为分行做出什么贡献,只能"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过一天算一天。这种消极怠慢的态度让我在工作中造成了被动,也让自己失去了更多学习的机会,这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不负责任。

  (二)要有踏实的作风。效率是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干好工作、做好工作的前提,但不能一味的为了快而去糊弄上级、欺瞒下级。每一个人都不能预知自己的明天,不能预知自己明天的工作、生活等等。对于工作来说,是有始有尾的。有了开头,就必须要经历过程和结果。给领导看的是结果,但自己却体验了其中的过程。过程是最重要的,因为有了过程你才会学的更多,懂的更多。只有去熟练了过程,掌握了过程,才能更好的,更快的把工作做好。但更要去合理的安排时间,合理的去安排每一项工作。才会把工作做的完美、做的优秀。

  (三)要有灵活的头脑。工作是死的,人是活的。每一天,面临的工作都是不一样的。面对不一样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去学会工作、去钻研工作,同时也去锻炼了自己。记得我在教材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大体内容是,一个公司的老板要提升公司的一名甲员工,但是乙员工就不乐意了,去找老板。说:我们同样是干工作,为什么就提升甲,而不提升自己。老板就指着窗外说,你看门口有卖土豆的,你去问问多少钱一斤。乙匆匆地去了。过一会就回来说,土豆多少多少钱一斤。老板随后,叫了甲也去问土豆多少钱一斤。甲去了大约10多分钟后回来,对老板说,土豆1块钱一斤,相对比近期的物价算是便宜的,我们的食堂刚好土豆比较缺少,我们可以购买一些等等。这一个短短的文章深深烙印在我的脑海中,是啊!工作就是要去干"活"不能把工作去干的死板。

  (四)要有钻研的精神。在现在的社会,光光是靠一技之长就想立足的,那是远远不够的,*时最重要的就是去主动工作、主动学习;只有主动的把提前的工作做好、做完,才会有时间去学习。这里,我由衷的佩服xx,他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完成工作,业余时间里努力去钻研、努力去学习。他的高超素质让我感到由衷的佩服——我也将以他为目标,认真完成任务、全力提升自我。

  (五)要有责任的意识。俗话说,身在其位谋其职。工作就意味着责任,每一个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就是一份责任。当我们对工作充满责任感时,就能从中学到更多的知识,积累更多的经验,就能从全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找到快乐;当我们负起责任时战胜工作中诸多困难的那种强大的精神动力,它使我们有勇气排除万难,甚至可以把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完成得非常出色。相反的,一旦失去责任心,即使是做自己擅长的工作也会做得一塌糊涂。因此,我们在做任何一项工作的时候,成不成功,通常取决于是否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及主动积极的工作态度。

  总之,作为工作在金融战线上的一名职工,我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感到深深的骄傲和自豪。我一定珍惜现有的一切,把握个人的一言一行,做一位无愧于今天、无愧于历史的人!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5)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菁选3篇)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项目部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七)坚持项目部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施工;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八)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电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维护和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预防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立足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预防机构

  第五条 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考核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项。

  预工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宣传、教育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预工委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及其有关部门起草和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意见;

  (二)对本市的重点行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措施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预防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四)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人事选拔任用、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财经管理、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具体措施,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教育;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行政审批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第十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的人,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或者介绍中介机构服务人员或者为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介绍与其职务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纪律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工作人员之机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五)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活动。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结合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导、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采购、*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项预防。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予以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采购、重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干部培训院校和人事主管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安排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内容,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有关部门、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加强对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制教育,培养其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意识。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廉洁诚信的社会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给予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察机关、*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应当列明举报的要点和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署名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检察机关、*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以要求*机关提供保护。*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采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二)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三)明知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有职务违纪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门、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属市、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还应当由同级选举或者任命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预防犯罪的措施 (菁选3篇)(扩展6)

——尿路感染的预防措施

尿路感染的预防措施1

  1.性生活后马上排尿:*后马上去洗手间,即使细菌已经进入膀胱,也可以通过排尿将它排出体外。

  2.及时排尿:排尿时,尿液将尿道和*口的细菌冲刷掉,有天然的清洁作用。

  3.避免污染:引起感染的细菌最常见的是大肠杆菌,正常情况下,它寄生在肠道里,并不引起病症,但如果由*进入尿道口,就会导致尿道发炎,所以大便后用干净的卫生纸擦拭,要按从前往后的顺序,以免污染*口,如果洗手间有冲洗设备,最好认真地冲洗*部位。

  4.补充维生素C:维生素C能提高尿液的酸度,使各种诱发尿道感染的细菌不易生存,所以,多喝橙汁,柠檬酸,猕猴桃汁之类的富含维生素饮料对预防尿路感染有益。

  5.向医生咨询:有时候即使做到了所有应当做的事情,仍然会得感染,如果出现了上面的症状,尽快向医生求教,如果经常性的发生感染,像一年4—5次,那么千万不要忽视,有必要求助医生,制定一个预防或治疗计划,与医生一道查明是什么原因引起反复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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