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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环节

更新时间:2023-03-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三)、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

  (一)、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二)、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文件的批示件送达按涉密文件分发要求进行;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批示件或者复印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三、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借阅、复制、下载

  1、借阅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下载,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向单位主管领导请求并经制发单位批准。复制、下载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3、复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保存

  1、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存放在铁质文件柜中,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2、涉密电子文件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存放在文件柜中。

  4、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全部如数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一)、每年对本单位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清理,要逐件进行清点,除需留存或者存档的资料外,一律填写《销毁文件目录》和《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区*统一销毁,禁止私自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二)、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给物资废品收购站。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 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领土或者封袋(套)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八、销毁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保密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阅读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1)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3篇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1

  一、涉密文件资料(含上三级文件、密码电报)制作(复印)只能在涉密计算机或保密部门认可的定点打印点打印,制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管,制作过程中的废品当场销毁。

  二、涉密文件制作完成后进行登记、编号、实行签收制。

  三、涉密文件资料实行专人管理,先登记,再送领导批阅,再送承办人员,实行层层运转签字。

  四、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离办公场所,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到境外,确需携带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携带出境;严禁将绝密文件资料带到境外。

  五、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后,应及时放回保密文件柜,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上、未加锁的抽屉内。

  六、涉密文件资料实行清退制,各单位将使用后的涉密文件清理登记造册后,分别退回县委机要科(上三级文件、密码电报)、县*(其它涉密文件),由*集中销毁。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2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保密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保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财政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3.对网络资源和用户账户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4.加强对电子邮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5.定期检查上网计算机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明、上报和处理。

  6.遵守机房纪律,不得在机房接待外来人员。

  二、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按国家《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

  2.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部门保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并遵守如下规定:

  3.各股室要加强笔记本电脑管理,并落实责任人,制定 相应保密制度,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所处理信息密级的要相一致,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电脑使用前要经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4.使用人要认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要按规定进行密级标识,并按相同密级管理。

  5.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不准上网,确需上网的要办理审 批手续(同外网联网保密审批手续相同)。

  6.笔记本电脑硬盘内不准存储国家秘密事项,同时,日常存放要严格执行贵重物品和密品管理制度,以防 被盗而发生失泄密问题。

  7.笔记本电脑硬盘禁止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暂存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须加密存储,用后 及时删除。

  三、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如有特殊需求,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保密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网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物理隔离卡。

  2.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息上网必须经过单位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保密委同意后再发布信息。

  3.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4.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5.上网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6.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 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 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 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 国家秘密信息。

  四、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 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有涉密存储介质的股室必须单独保管并标明“秘密”标签。

  3.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须经主要领导同意保密委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4.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 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单位, 下班后存放在固定地方。

  5.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单位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密委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委审查注销。

  6.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保密委批准。

  7.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在归档时必须单独归档。

  8.各股室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 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9.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 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委同意后负责销毁。

  五、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 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 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 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 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

  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2.各涉密股室应将本股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 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3.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小组和主管领 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 施。

  4.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5.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规定

  1.用于专门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按所接入设备的最高定密等级定密。

  2.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 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3.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 体机等涉密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4.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委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处室、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本局内部网络上安装或卸载其他设备。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必须与互联网(外网)完全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保证储存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条

  各处室、各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宜宾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2)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菁选3篇)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1

  1.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事部门等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

  3.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各级领导和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

  5.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

  6.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主动清退期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7.对申请辞职的涉密人员,要征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8.涉密人员请假逾期不归,单位保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和上级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涉密人员的管理,不断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业务素质,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委负责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为每个涉密人员建立档案,保密办进行备案,并由保密办进行分类监督管理。保密办按照涉密人员的等级实行保密补贴,保密补贴按《保密工作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涉密人员的界定、分级。

  一、涉密人员界定、分级的原则为:以涉密岗位及岗位涉密程度为界定、分级标准。

  二、凡是进入涉密岗位掌握处理国家秘密的人员属于涉密人员,长期从事或接触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属于重要涉密人员,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属于一般涉密人员。

  三、涉密人员界定、分级程序为:识别涉密事项——确定涉密岗位——岗位密级确认——涉密人员确认——涉密人员上岗程序。

  第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程序。

  一、所和公司员工进入涉密岗位时,由保密办主办、人事部门协办,执行审查审批——培训——签定保密责任书——上岗。涉密人员审查表(见附表1)、员工培训档案(见附表2)、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见附表3)。涉密人员审查的基本内容是:

  (一) 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

  (三) 无各种不良记录。

  (四) 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 熟悉保密要求,具有相应业务工作能力。

  第五条 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改变。涉密人员因工作中涉密等级的改变,由保密办拟定,保密委批准。保密办及时通知人事部门在该涉密人员原有资料上加备注。

  第六条 涉密人员的考核。涉密人员在岗期间,由人事部门主办、保密办协办周期性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若涉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培训或调离涉密岗位等。涉密人员考核表(见附表4)。

  第七条 涉密人员离岗。当涉密人员因项目完成或不涉及涉密事项时,由保密办主办、人事部门协办对其签定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见附表5)。该涉密人员自动进入脱密期管理。

  第八条 涉密人员或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调动、辞职。按人事程序到保密办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涉密人员调动、辞职审批表(见附表6)。

  第九条 涉密人员出境时,按《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重要涉密人员2-3年,一般涉密人员1-2年。

  第十一条 保密办可根据非涉密人员或涉密人员涉及涉密事项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涉密人员密级变更,并执行以上涉密人员上岗程序。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脱密期未满的,不得到外国驻华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保密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须熟悉自己所从事工作中秘密事项和秘密事项的保密要求,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发生失、泄密时或发现失、泄密事件时,执行《安全保密应急与响应报告查处制度》。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应积极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保密办、人事部门和各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及保密监督检查,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及时调离。涉密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法律法规或在保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以处罚或奖励。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保密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保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财政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3.对网络资源和用户账户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4.加强对电子邮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5.定期检查上网计算机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明、上报和处理。

  6.遵守机房纪律,不得在机房接待外来人员。

  二、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按国家《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

  2.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部门保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并遵守如下规定:

  3.各股室要加强笔记本电脑管理,并落实责任人,制定 相应保密制度,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所处理信息密级的要相一致,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电脑使用前要经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4.使用人要认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要按规定进行密级标识,并按相同密级管理。

  5.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不准上网,确需上网的要办理审 批手续(同外网联网保密审批手续相同)。

  6.笔记本电脑硬盘内不准存储国家秘密事项,同时,日常存放要严格执行贵重物品和密品管理制度,以防 被盗而发生失泄密问题。

  7.笔记本电脑硬盘禁止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暂存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须加密存储,用后 及时删除。

  三、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如有特殊需求,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保密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网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物理隔离卡。

  2.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息上网必须经过单位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保密委同意后再发布信息。

  3.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4.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5.上网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6.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 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 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 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 国家秘密信息。

  四、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 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有涉密存储介质的股室必须单独保管并标明“秘密”标签。

  3.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须经主要领导同意保密委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4.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 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单位, 下班后存放在固定地方。

  5.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单位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密委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委审查注销。

  6.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保密委批准。

  7.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在归档时必须单独归档。

  8.各股室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 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9.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 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委同意后负责销毁。

  五、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 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 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 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 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2.各涉密股室应将本股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 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3.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小组和主管领 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 施。

  4.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5.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规定

  1.用于专门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按所接入设备的最高定密等级定密。

  2.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 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3.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 体机等涉密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4.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3)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荟萃2篇)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1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保密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保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财政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3.对网络资源和用户账户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4.加强对电子邮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5.定期检查上网计算机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明、上报和处理。

  6.遵守机房纪律,不得在机房接待外来人员。

  二、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按国家《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

  2.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部门保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并遵守如下规定:

  3.各股室要加强笔记本电脑管理,并落实责任人,制定 相应保密制度,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所处理信息密级的要相一致,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电脑使用前要经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4.使用人要认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要按规定进行密级标识,并按相同密级管理。

  5.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不准上网,确需上网的要办理审 批手续(同外网联网保密审批手续相同)。

  6.笔记本电脑硬盘内不准存储国家秘密事项,同时,日常存放要严格执行贵重物品和密品管理制度,以防 被盗而发生失泄密问题。

  7.笔记本电脑硬盘禁止打印、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暂存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须加密存储,用后 及时删除。

  三、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如有特殊需求,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保密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网涉密计算机必需安装物理隔离卡。

  2.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息上网必须经过单位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保密委同意后再发布信息。

  3.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4.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5.上网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6.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 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 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 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 国家秘密信息。

  四、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 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有涉密存储介质的股室必须单独保管并标明“秘密”标签。

  3.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须经主要领导同意保密委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4.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 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单位, 下班后存放在固定地方。

  5.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单位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密委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委审查注销。

  6.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保密委批准。

  7.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在归档时必须单独归档。

  8.各股室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 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9.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 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委同意后负责销毁。

  五、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 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 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 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 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

  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2.各涉密股室应将本股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 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3.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小组和主管领 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 施。

  4.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5.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规定

  1.用于专门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按所接入设备的最高定密等级定密。

  2.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 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3.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 体机等涉密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4.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2

  第一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条、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条、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保管。

  第五条、各部门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杀毒。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其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以加强防护措施。

  第六条、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第七条、涉密网络计算机由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及其他外部网络系统。

  第八条、对数据库等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用光盘硬盘等方式,要妥善保存。

  第九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要将有关资料、档案、软件移交有关人员,调离后对应该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条、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条、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由信息股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局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4)

——保密管理制度5篇

保密管理制度1

  (1)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泄露*的活动。

  (2)如在网上发现*、黄色的宣传品和出版物,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泄露*的情况,要及时报网络管理员措施,同时向校领导报告。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开设BBS,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4)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5)对校园网内开设的合法论坛网络管理员要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开设的非法论坛。

  (6)加强个人主页管理,对于在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有害信息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删除个人主页。

  (7)校内各机房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杜绝将电子阅览室和计算机房变相为娱乐场所。

  (8)对于问题突出,管理失控,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网站和网页,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对于制作、复制、印发和传播有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网络管理员要加强网络监控,及时、果断地处置网上突发事件,维护校内稳定。

保密管理制度2

  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坚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要求,严禁公私交叉混用。

  二、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

  三、严禁使用除光盘外的移动存储介质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直接拷贝文件、资料到涉密计算机上。

  四、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用于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管理编号,要专人使用。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由单位技术人员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修理时,使用人应在场监督,防止数据被复制。

  七、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送市文件资料销毁中心销毁。

保密管理制度3

  一、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企业各门类档案本身具有机要性质,因此,档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十条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凡是利用档案,必须经档案人员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三、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办理手续,限期使用,按期返还,返还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四、利用绝密、机密档案以及引进技术资料、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专利、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文件材料,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复制档案和外供图纸和技术文件,统一由公司档案信息中心严格按照审批手续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外供。对于擅自向外转借、提供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等档案材料者,必须追查责任,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我公司利益者,要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六、停产或已生产完毕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经鉴定审批拟销毁的档案资料,统一按公司下文件由公司档案信息中心组织回收,统一销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处理或自行销毁。

  七、发现有关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及时追查。

  八、不允许传抄、自行翻印机密文件和带密级的档案材料。

  九、不允许将机密文件带回家中和到领导办公室随意翻阅文件。严禁携带机密文件、档案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十、单位领导和保密小组要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总结经验,堵塞漏洞严防失密、泄密发生。

保密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

  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准和中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包括机房、网络设备、软件、网络线路、用户终端等内容。

  第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本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实施、测评审查与审批和验收;未通过国家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督促检查领导责任制落实。

  第七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协调处理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成立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保密办、科技信息部(信息化)、党政办公室(密码)、财会部、人力资源部、武装保卫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在公司党政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密办主要职责:

  (一)拟定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各项保密防范措施;

  (二)对系统用户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审查涉密信息系统用户的职责和权限,并备案;

  (三)组织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保密要求;

  (四)会同科技信息部对涉密信息系统中介质、设备、设施的授权使用的审查,建立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措施进行一次评审;

  (五)对涉密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集成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进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和规范管理,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性能检测;

  (六)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各应用系统进行定密、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进行审核;

  (七)组织查处涉密信息系统失泄密事件。

  第十条

  科技信息部、财会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制定安全保密防护方案;

  (二)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策略、运行安全控制、安全验证等安全技术措施;每半年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整改措施,经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

  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可靠;

  (三)落实涉密信息系统中各应用系统进行用户权限设置及介质、设备、设施的授权使用、保管以及维护等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四)配备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并制定相应的职责; “三员”角色不得兼任,权限设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三员”应通过安全保密培训持证上岗;

  (五)落实计算机机房、配线间等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及网络的安全管理,负责日常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六)配合保密办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七)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应急措施,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涉密信息系统中普密设备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涉密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教育员工提高安全保密意识,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准确确定应用系统密级,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二级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其职责是: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中软硬件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连续运行。系统管理员包括网络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应用系统管理员。

  (二)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安全技术设备、策略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用户帐号管理以及安全保密设备和系统所产生日志的审查分析。

  (三)安全审计员负责安全审计设备安装调试,对各种系统操作行为进行安全审计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每月向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三章 系统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涉密信息系统时,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标准的规定,同步规划和落实安全保密措施,系统建设与安全保密措施同计划、同预算、同建设、同验收。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的安全保密方案,应由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安全保密方案必须经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实施时,应由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并与实施方签署保密协议,项目竣工后必须由保密办和科技信息部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对涉密信息系统要采取与密级相适应的保密措施,配备通过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软件产品必须是正版软件。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一节 信息分类与控制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按系统中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严禁处理高于涉密信息系统密级的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中产生、存储、处理、传输、归档和输出的文件、数据、图纸等信息及其存储介质应按要求及时定密、标密,并按涉密文件进行管理。电子文件密级标识应与信息主体不可分离,密级标识不得篡改。涉密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总量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类统计、汇总,并在保密办备案。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建立安全保密策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涉密信息被非授权访问、篡改,删除和丢失;防止高密级信息流向低密级计算机。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必须采取密码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向涉密信息系统以外的单位传递涉密信息,一般只提供纸质文件,确需提供涉密电子文档的,按信息交换及中间转换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清除涉密计算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时,必须使用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工具或软件。

  第二节 用户管理与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部门、单位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知悉范围,以此作为用户授权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用户清单管理

  (一)科技信息部管理“研究试验堆燃料元件数字化信息系统”和“中核集团涉密广域网”用户清单;财会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网”用户清单;

  (二)新增用户时,由用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单位审核,科技信息部、保密办审批后,由科技信息部备案并统一建立用户;“财务会计核算网”的用户由财会部统一建立;

  (三)删除用户时,由用户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书面通知科技信息部,核准后由安全保密管理员即时将用户在涉密信息系统内的所有帐号、权限废止;“财务会计核算网”密办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开通、审批坚持“工作必须”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国际互联网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机上网管理,严禁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信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第六十五条 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保密管理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坚决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对上网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博客等上发布、谈论、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十七条 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众信息网下载程序和软件工具等转入涉密系统,经科技信息部审批后,按照信息交换及中间转换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便携式计算机管理

  第六十八条 便携式计算机(包括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实行 “谁拥有,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管理原则,使用者须与公司签定保密承诺书。

  第六十九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密级,粘贴密级标识,按照涉密设备进行管理,保密办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条 便携式计算机应具备防病毒、防非法外联和身份认证(设置开机密码口令)等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七十一条 禁止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和非涉密网络;严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与涉密信息系统互联。

  第七十二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处理绝密级信息。未经保密办审批,严禁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中存储涉密信息。处理、存储涉密信息应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进行,并与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

  第七十三条 禁止使用私有便携式计算机处理办公信息;严禁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接入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使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配备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按照 “集中管理、审批借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外出携带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须经保密办检查后方可带出公司,返回时须进行技术检查。

  第七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携带便携式计算机进入公司办公区域,需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第十章 应急响应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科技信息部和财会部应分别制定相应应急响应预案,经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应急响应预案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分为系统运行安全事件和泄密事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分为灾害类、故障类或攻击类三种情况。

  (一)灾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前提下,保障数据安全和设备安

  (二)故障或攻击事件:判断故障或攻击的'来源与性质,关闭影响安全与稳定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设备,断开信息系统与攻击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攻击来源的IP地址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事件发生的性质分别采用以下方案:1、病毒传播:及时寻找并断开传播源,判断病毒的类型、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为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保护计算机,必要时可关闭相应的端口,寻找并公布病毒攻击信息,以及杀毒、防御方法;

  2、外部入侵:判断入侵的来源,评价入侵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对入侵未遂、未造成损害的,且评价威胁很小的外部入侵,定位入侵的IP地址,及时关闭入侵的端口,限制入侵的IP地址的访问。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应立即采用断开网络连接的方法,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带来的影响;

  3、内部入侵:查清入侵来源,如IP地址、所在区域、所处办公室等信息,同时断开对应的交换机端口,针对入侵方法调整或更新入侵检测设备。对于无法制止的多点入侵和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关闭被入侵的服务器或相应设备;

  4、网络故障:判断故障发生点和故障原因,能够迅速解决的尽快排除故障,并优先保证主要应用系统的运转;

  5、其它未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事件,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咨询,上报公司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七十八条 按照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将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件由科技信息部(或财会部)依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事件由科技信息部(或财会部)、保密办依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处置,及时向公司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请协调处置;

  (三)重大事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及时向公司党政报告并提请协调处置;

  (四)特别重大事件由公司报请中核集团公司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第七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如涉密数据被窃取或信息系统瘫痪等)应按如下应急响应的基本步骤、基本处理办法和流程进行处理:

  (一)上报科技信息部和保密办;

  (二)关闭系统以防止造成数据损失;

  (三)切断网络,隔离事件区域;

  (四)查阅审计记录寻找事件源头;

  (五)评估系统受损程度;

  (六)对引起事件漏洞进行整改;

  (七)对系统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八)由保密办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书面确认安全后,系统方能重新运行;

  (九)对事件类型、响应、影响范围、补救措施和最终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

  (十)依照法规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科技信息部、财会部应会同保密办每年组织一次应急响应预案演练,检验应急响应预案各环节之间的通信、协调、指挥等是否快速、高效,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以使用户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应急响应相关知识、技术、技能应纳入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内容,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章 人员管理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信息安全保密知识技能教育与培训,并记录备案。

  第八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及时调整或取消其访问授权,并将其保管的涉密设备、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十三条 承担涉密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管理员应按重要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章 督查与奖惩

  第八十四条 公司每年应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状况、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涉密信息系统每两年接受一次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检查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十五条 检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工具和涉密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漏洞检查(取证)软件等,应覆盖保密检查的项目,并通过国家*的检测。安全保密检查工具应及时升级或更新,确保检查时使用最新版本。

  第八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员工遵守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保密自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按公司保密责任考核及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计算机磁(光)介质保密管理规定)[制度编号:(厂1908号)]、《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制度编号:(20xx)厂1911号]、《涉密计算机采购、维修、变更、报废保密管理规定》[制度编号:(20xx)厂1925号]、《国际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制度编号:(20xx)厂1926号]、《涉密信息系统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制度通告:(20xx)0934号]、《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制度通告:(20xx)0935号]同时废止。

保密管理制度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必须时间内只限必须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善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5、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个性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透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第十一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务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个性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带给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资料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取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3、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4、确定会议资料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透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来源理.

  四、职责与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职责:

  1、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2、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4.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5.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资料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6.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资料,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7.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务必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8.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9.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1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带给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9.2保管档案务必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9.3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9.4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9.5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9.6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一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9.7库房内应持续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9.8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案卷进行总清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9.9每一天下班前,应关掉库房门窗,切断水、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9.10定期打扫库房卫生,持续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5)

——员工保密协议管理制度3篇

员工保密协议管理制度1

  第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决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围”所界定的中广时代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公司客户资料(包括网络分布、名称、定单、特别要求等)。

  9、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守密准则

  1、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2、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及其它性质的会议,不得对外发表事关公司的意见和文章;

  3、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传阅,复印、外借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不得与知密范围以外的人员谈论公司机密;

  4、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员工下班前将文件整理锁好,不得摆放在桌面,废弃文稿须检查后再行处理;

  6、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条:保密须知

  1、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

  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

  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

  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

  加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失密责罚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保密守则》解释权归办公室。

员工保密协议管理制度2

  第一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决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围”所界定的中广时代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决议、政策文件等。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档案、决策等。

  3、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开工艺技术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4、在公司规定的保密阶层,知密范围以内的文件、资料和决策等。

  5、公司财务帐目、报表、公司现金流量及有关资料、文件、档案等。

  6、公司关于薪资、奖金分配原则及其方案。

  7、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和各类业务文件。

  8、公司客户资料(包括网络分布、名称、定单、特别要求等)。

  9、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10、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守密准则

  1、员工不得探听或泄露公司的机密;

  2、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及其它性质的会议,不得对外发表事关公司的意见和文章;

  3、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传阅,复印、外借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不得与知密范围以外的人员谈论公司机密;

  4、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5、员工下班前将文件整理锁好,不得摆放在桌面,废弃文稿须检查后再行处理;

  6、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机密有效期内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条:保密须知

  1、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内涉及保密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对复制涉及保密内容的资

  料软件报表、文件、单据等,应严格按照先批准登记后办理的保密原则,对不明确其内容性质的文稿、软件复制更应主动上报主管,得到明确批复登记后方可办理。

  2、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参观。

  3、外来人员需要公司有关资料时,必须在征得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公司指定

  部门统一提供和登记,任何人不得随意供给。

  4、在业务交往中,与经办人员接触过程中,也应当遵照守密准则;遇涉及公司保

  密范围的事务,应事先请示上级主管,经批准登记后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保密文件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登记;外出时,应严

  加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失密责罚

  1、发生失密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2、员工若将本《保密守则》第二条的保密内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个人的直接责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员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利用公司给其在公司商业秘密上的特许权,以谋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处置外,同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保密守则》解释权归办公室。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6)

——保安部保密管理制度 (菁华1篇)

保安部保密管理制度1

安管员对于责任区域内的安防系统、工作规律、岗位设置、防控措施、管理规程等涉及到安全管理及客户机密的事项须严守秘密,不得与任何无关人员谈论。

安管员在执勤或生活中不得窥探或试图窥探客户的工作情况或关于工作的言谈。

对于客户的工作项目,安管员不得询问或试图询问。

非特殊情况且经过主任以上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带外人进入工作区域。

非工作需要且经主任以上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录像用具进入工作区域。

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私自动用或试图动用他人物品。

不得以任何理与公司工作人员串通,携带或试图携带客户资料外出。

不与任何无关人员提及工作变动和岗位调整事宜。

参与执行安防任务或工作会议的人员不得将任务或会议内容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安管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做的不做,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7)

——测量队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菁华1篇)

测量队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1

测量队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务网站的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凡上网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宣州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本单位秘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上网信息的组织、制作、维护与管理,及时更新内容。在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前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委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网站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如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8)

——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菁华1篇)

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1

1、所有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网管员负责服务器设备的维护,定期对相应的网站信息进行审查、监控、备份,确保网站及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3、网管员和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返国家政策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封建迷信以及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的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

4、网管员在工作时间内监视网站信息,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违反政策及不健康信息,应当及时清除,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及时处理。

5、网络管理员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联网部门的保密意识,提高网络安全保密水*;

6、学校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网站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7、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8、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领导审核,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发布。

网站用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不随意把用户名给他人使用,否则,被授权者负全部责任。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9)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荟萃2篇)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柴胡店镇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柴胡店镇直各部门。

  第四条柴胡店镇党政办公室对本规定第三条所指各部门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

  第七条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

  第八条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九条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所在部门应备案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市*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市*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三条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四条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市*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 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年7月4日起实施。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2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镇*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 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3篇(扩展10)

——景区管理制度

景区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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