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学必有师,讲习必有友,下面是美丽的小编为大伙儿收集整理的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优秀3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 篇一
(一)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是政府民生工程
民以食为天。农贸市场作为市民的菜篮子、粮袋子,它的商品价格一直为百姓关心、政府关切。从2012年起,重要主副食品价格信息采集就是成都市政府民生工程中的一项。2017年1月成都市十大民生实事公布,“每周中心城区重要主副食品价格信息”作为“推进便民服务工程”再次位列其中,凸显出农贸市场价格采集对于民生的重要性。
(二)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调控职能的需要
近几年,菜篮子领域“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猪坚强”轮番上阵,农产品价格涨声一片。自2011年5月成都市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来,通过对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情况跟踪,多次及时启动对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生活。同时通过农贸市场价格采集,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政府适时启动保供稳价应急预案,出台支持生产、促进流通、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是政府提供价格信息公共服务的基础
农贸市场价格采集的目的之一就是为老百姓、企业、经营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公共服务。通过价格信息服务,一方面可以为公众提供便利的价格信息资讯,同时有效引导公众价格预期,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商品价格透明度,有效填补因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交易失衡,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营造阳光、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
(四)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是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和趋势的分析研判,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以重要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为监测调点”,“逐步构建价格大数据平台”,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消费环节的重要载体,实时、准确、高效地价格采集为构建价格大数据平台,提高价格预测预警和关联数据综合分析水平,增强政府价格决策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模式分析
(一)农贸市场价格主要采集模式
1.传统监测数据采集模式(简称传统采集模式):是由政府物价部门聘请市场管理人员充当采价员,在市场中通过对每一采价品种询问多个商贩获得价格,取其平均数作为上报价格录入电脑,再通过网络向物价主管部门报送数据,采价品种由物价部门监测报告制度规定,通常为20至40余种,采价频率为一周一次。2.移动采集模式:也是通过采价人员在农贸市场询问商贩获得价格,并在现场使用手持移动终端上报数据,采价品种一般不低于100种,采价频率高的可为一天一次。3.自动采集模式:通过在交易过程中自动采集每一笔销售信息,再从销售信息中获得价格数据,采价品种可覆盖市场中销售的所有品种,采价频率为每日实时。
(二)三种采集模式比较分析
1.移动采集VS传统采集传统采集模式是由采价人员拿着纸质采价表格,在农贸市场进行价格的询问和记录,再回到电脑旁录入数据、上报。这种方式主要存在数据时效性差、容易人为出错、采价工作不易监控等问题,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升级换代,已逐渐被移动采集模式所替代。移动采集与传统采集相比具有如下优点:一是提高了采价效率,移动采集将现场采集的数据直接及时上报,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数据采集和处理效率,这一点可以从比传统采集更多的采价品种和更高的采价频率中得以佐证;二是提高了数据质量,移动采集通过实时定位采价员的采价时间和地点,实现了对数据采集、上报的实时监控,有效减少了编造价格的行为,提高了数据采集源头的质量。2.自动采集VS人工采集传统采集模式和移动采集模式的本质特征是人工采集,即通过采价员在农贸市场向商贩询价的方式获得价格信息。目前,在人工采集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痛点:一是缺乏连续的实时数据。人工采集模式下,一天中只有采价时点上有数据,而其它时点上则是空白。目前农贸市场一天只采一次价格,导致公众在任何时点上查看到的都是一成不变的价格信息。二是数据缺少代表性。人工采集模式下,只能获得市场中极少数商贩的价格,采价样本数据偏少,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整个市场的价格行情。三是数据质量难以保障。人工采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采价人员的个人因素,误报、迟报、漏报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不太负责任的采价员还可能直接将过去采的数据作为当前的数据上报,导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难以达到要求。自动采集的优点是摒弃了人工询价这一环节,利用信息技术在交易过程中同步实现了数据采集,其实现过程如下:商贩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首先在电子秤上选择商品品种,再输入商品价格,在商品称重计价后打印出含有品种、单价、总价等交易信息的条码,经过收银系统扫描条码将交易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与人工采集模式相比,自动采集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实现连续、实时的数据采集。自动采集基本覆盖了农贸市场整个经营时段的价格采集。有了连续的实时数据,不仅能满足公众在任何时点上查询当前的最新价格,也能够反映价格在一天内的变化趋势。二是数据更加全面。自动采集能够采集到发生交易的商品价格,由于商品交易具有随机性,从一段时间来看,市场内所有商贩的商品都有发生交易的可能,因而大大拓宽了采价样本的范围,而参与采价的商贩和商品越多、数据量越大,越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市场。三是数据更加真实准确。自动采集的数据来源于真实的交易信息,理论上天然带有真实、准确的特性。
三、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技术探索
自动采集模式在数据的实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完胜人工采集,是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这种采集技术还存在一定缺陷,原因是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需要确保商贩在进行交易时选择了正确的销售品种,但是在实际运行场景中,总是会存在商贩不按规范操作,随意选择品种,造成品种和价格张冠李戴,从而导致数据错乱。绍兴市曾经在农贸市场试点使用这种自动采集模式,就是由于数据质量问题而没有推行下去。从技术角度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是利用计算机图像识别技术自动识别农产品,以机器的智能识别代替商贩的人工选择,避免和减少人为的失误。国内早期对于农产品的智能识别研究应用主要包括对水果的果面损坏检测、成熟度自动分级、自动识别采摘等。近几年,研究出了提高农产品识别速度和识别效果的算法,出现了针对超市、农贸市场场景的应用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基于多示例学习的超市农产品图像识别和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蔬菜识别等。
(一)基于多示例学习的超市农产品图像识别
2012年,为了解决超市农产品价格需依靠人工记忆的问题,实现农产品的智能识别,研究人员提出了基于多示例学习的农产品图像识别方法。该方法采用特征提取算法和多示例学习算法对样本进行学习,通过图像识别模型,针对超市售卖的15种果蔬共5189张图像进行测试,结果表明在不同光照和存在干扰物的环境背景下,以任意方式摆放的多类别混合果蔬图像识别率最高达到94.21%,并且单类别果蔬图像识别优于混合类别。
(二)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蔬菜识别
2015年,为了解决农贸市场商贩在使用溯源秤时需要输入商品PLU码的问题,研究人员提出采用计算机视觉技术,使溯源秤实现蔬菜智能识别功能,以替代商贩人工输入PLU码。研究人员通过在溯源秤上加载摄像头和自动识别模块,采用图像预处理方法和图像识别算法,利用在农贸市场采集的24种时令蔬菜的960张图像上进行蔬菜识别训练,测试结果表明蔬菜总体识别率达到了80%以上。
四、成都市农贸市场价格采集现状
(一)成都市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模式
1.传统采集模式:采价上报时间为当日上午12点前,采价品种有41种,采价频率为一周一次。目前成都市主城区有18家农贸市场通过此种方式为政府物价部门采集价格监测数据。2.移动采集模式:采价上报时间为当日上午11点前,采价品种有100余种,采价频率为一天一次。目前成都市主城区有180余家农贸市场通过此种方式为成都市居民生活价格服务公益平台采集数据。3.自动采集模式:分为电子秤自动采集和标价牌视频识别自动采集。前者是通过自动采集交易信息获得价格,目前我市14家益民菜市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数据;后者是通过视频识别标价牌信息获得价格,目前我市正在主城区的10家农贸市场进行试点运行。
(二)成都市农贸市场价格采集面临的困境
1.市场环境复杂不同于超市是单一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的每一个摊位均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超市商品有自己的品牌和条形码,农产品缺少统一标准的商品标识;超市的每种商品价格具有唯一性,而农贸市场不仅相同品种蔬菜呈现多种价格,而且一天中价格变动频繁,因而在农贸市场形成了经营主体众多、商品缺少标识、经营品种相重、价格不一起伏不定的复杂局面。2.信息化基础薄弱传统农贸市场采取的是建场招商、摊位出租的管理方式,经营户是数量众多的个体小商贩,进货、销售都由经营户自主掌握。这种分散经营的状况以及市场管理者的“二房东”角色,导致农贸市场信息化建设既缺少意愿也存在难度。与连锁超市、商场、药店、医院等早已经具有成熟的信息化系统相比,传统农贸市场信息化建设十分落后,交易、结算都是手工方式,商品、价格、销售额等均未形成电子数据。3.明码标价实行困难我市自2007年开始在部分农贸市场试点明码标价,经过多年的推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农贸市场作为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消费场所而具有的特殊性,以及经营商贩的流动性、农产品价格变动的频繁性和品种质量的多样性等多种因素,使得明码标价情况始终难尽人意。目前,我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难以全面实行,中心城区有的农贸市场仍未实行明码标价,有的市场只有部分商贩或者部分商品明码标价,其它商品价格依然靠口头告知顾客。二是调价不及时,有些农贸市场虽然实行了明码标价,有的还设置了滚动显示屏显示电子价格,但难以做到价格随变随调,甚至有的标价牌或者显示屏上还是往年的品种价格。三是标价内容不规范,有的农贸市场经营者采用自制标价牌,只在上面标示了价格,缺少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必要信息。四是标价流于形式,讨价还价现象依然很普遍,标价与实际成交价存在差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问题使得价格难以通过直观准确获得,而需要采价人员去挨个询价,并且为了采集真实的交易价格,既要询问商贩又要询问消费者,十分影响价格采集的效率。4.技术升级难度大我市传统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和主管单位错综复杂。同时,传统农贸市场规模比较庞大,从几十个摊位到数百个摊位不等。这两个因素决定了一方面对传统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技术升级改造协调困难,很难一呼百应、统一推进,另一方面改造费用也必然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可能对政府财政造成压力。
五、提升成都市农贸市场价格采集水平的建议
(一)建立农贸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标准规范
采集标准的缺失是农贸市场价格采集的一大困扰,尤其对农产品品种、规格的确定,缺少统一的标准,多以主观和经验为主,这种粗犷的采集行为必然会影响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建议借鉴《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GB/T7635.1-2002)中的“蔬菜”类别,建立农贸市场农产品的采集品种、规格标准,并对每一品种规格进行细致准确的划分和描述,帮助采价人员正确识别。同时针对采集工作中如何抽样采价的商贩和数量,如何对相同品种的不同价格进行取舍,如何获得实际的交易价格等制订相应的工作规范和细则。
(二)推进农贸市场管理模式创新
管理模式和机制的创新永远重于技术的选择。不论是我市农贸市场价格采集面临的困境还是当前国内主流的人工采集模式都折射出传统农贸市场落后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这种管理理念和方式不仅带来基础设施落后、购物环境和卫生条件差、商品质量缺乏保障、市场收益率低等弊端,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制约了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要从根本上提升农贸市场数据采集水平,必须对市场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实现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的转型升级。
(三)加强农贸市场信息资源共享
农贸市场的信息采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有的是采集价格,有的是采集交易信息,如果各自都建立一个采集队伍和一套采集系统,既不环保也不经济。建议各个部门采集的数据互通有无,一方采集多方使用,通过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投入,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我市于2016年10月印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化溯源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通知中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溯源义务,确保交易信息进入信息化溯源管理系统”,因此建议借助农产品交易信息进入信息化溯源管理系统这一途径,同步实现农产品价格采集。
(四)提升价格采集信息化装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切实提高价格采集水平离不开先进的信息技术装备。建议政府利用政产学研用合作通道,促进农产品智能识别技术、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视频图像识别技术等信息技术和装备在农贸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工作中的研发应用,有效减少人工参与,减少采集误差,提高信息采集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高采集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范璞,谢立新,王全方,陈新华。农贸市场试点推行明码标价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J].2014(3).
[2]胡洪强,方亚春,雷健。关于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情况的调查报告[J].中国经贸导刊,2012(11).
[3]何灏。关于价格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能力建设的思考[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5(3).
[4]刘健宏。“农信采”在福建省的推广应用研究[J].福建农业科技,2015(8).
[5]罗承成,李书琴,唐晶磊。基于多示例学习的超市农产品图像识别[J].计算机应用,2012.
[6]姜伟。基于计算机视觉的蔬菜识别模块的设计及实现[D].东南大学。2015.
[7]常俊芳。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策略探究[J].经济师,2016(3).
[8]张艳琦,朱虹,徐成华,岳高峰。农产品分类的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4(7).
农贸市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二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实施时期亦称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期,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个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每个阶段的工作环节进行**规划,综合*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农贸市场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农贸市场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农贸市场剂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农贸市场可行性报告 篇三
根据第3285/94号条例和第519/94号条例,欧盟规定了针对第三国进口产品的监督措施,包含追溯性监督、预先监督和区域预先监督三种,后两种措施要求以进口单证作为产品自由流入共同体及其区域市场的条件。两个条例在对进口产品进行监督方面的规定大都一致,但在重要条款上则存在着差别,即后者规定的监督比前者缺乏贸易中立性,更加带有贸易限制倾向。两个条例实施监督的条件也迥然不同。后者规定了两个条件,即监督应在“进口趋势构成对共同体厂商的威胁”或“共同体利益有此要求”时;而前者仅有“共同体利益有此要求”一种情况。实际上,根据第519/94号条例而实施的预先监督措施意在监督进口趋势。可见,第519/94号条例在实施监督措施的标准方面并不像第3285/94号条例那样严格。而且,当出现与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根据“共同体利益条款”的规定,进口单证的有限期会受限,单证的发放也可能附带其他条件,此时的预先监督措施便具备了限制进口的效果。
为对这些进口单证进行管理,欧盟专门建立了SIGL系统。该系统是欧委会贸易总司专门针对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钢铁产品进口许可管理而设立的“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SystèmeIntégrédeGestiondeLicences简称SIGL系统)”。
(一)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特定钢铁产品的预先监督由于美国启动钢铁“201”调查,欧盟认为这会对国际贸易结构产生影响,使得大量产品转向欧盟市场从而对共同体钢铁产业带来冲击,尤其是提及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大量增长。在分析了2001年共同体钢铁市场的产量、进出口、价格等各项指标后,欧盟于2002年1月17日了第76/2002号条例,对钢铁产品实行预先监督,以收集统计信息并快速分析进口的趋势。该条例的适用日期截至2002年12月31日。之后,该条例后经第1337/2002号条例所修订,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之后又分别被第2385/2002号条例、第469/2005号条例和第1915/2006号条例所修订。欧盟维持该监督措施的理由是,尽管自2002年实施监督措施以来的情况有所变化,但世界钢铁市场的发展仍然要求有一个稳定而快速的信息系统以分析共同体未来的进口趋势。
(二)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的特定纺织品进口的单一预先监督为了适应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一体化的到来,欧盟部长理事会修订了欧盟纺织品的基础性法规第3030/93号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3日正式对外公布了第2200/2004号条例。根据该条例,欧盟设立了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单一预先监督(SinglePriorSurveillance)机制。
属于该监督体制范围内的纺织品,进口商要从进口国海关获取监督文本之后才能获准进口。该文本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动发放,一成员国海关领取即全欧盟关境内通用,有效期半年。各进口商为获取该文本,将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出口商和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附上提货单、信用证、合同或者其它明确证明进口商将实施进口的商业文书。其中产品的原产地、类别、数量和金额信息将通过SIGL系统由成员国海关在第一时间内报给欧委会。在SIGL系统内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统计有两项,一项是一个月统计一次的月实际出口量,另一项是欧盟进口商申请获得的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许可量。该项统计实时更新。“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定义是采取“原产地原则”,即不管纺织品货物是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港口运抵欧盟海关的,只要原产地为中国,即这些纺织品就被欧盟视为“中国进口”,置于监督体系之下。
(三)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的特定鞋类产品进口的预先监督由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物品的通用规定的第519/94号补充条例所确立的鞋类产品的配额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失效,2004年12月7日,一些成员国告知委员会有必要依照第3285/94号条例对鞋类产品采取监督措施。这是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鞋类激增的正常的反应。因为从数据上来看,2000-2003年间,来源于中国的未受到配额影响的鞋类进口产品,由于其具有相比共同体同类产品实际上较低的价格,因而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共同体市场份额上都出现了巨大的增长。2000-2003年,进口量平均增长为59%,价格平均相差为21%。(见EC第117/2005号条例)在此背景下,欧盟预期2005年的配额取消后将在短期内导致进口的成倍增长,随之很可能发生的是共同体工业丧失市场份额和就业岗位,从而存在着对共同体生产者造成损害的威胁。因此,欧盟通过第117/2005号条例,要求对源于中国的某些鞋类进行预先的统一监督,以提供统计信息便于对进口趋势进行迅速分析。同时,为了获得鞋类进口趋势的全面整体情况,该条例要求对各种来源的进口鞋类建立一种基于海关的追溯监督体系。该体系包括需要进行预先监督的鞋类,当追溯体系得到全面充分运行时,预先监督可以结束,但至少要维持到2006年1月31日。
须进行预先监督的货物在放行供自由流通时须提交符合统一标准的监督证书,该证书经进口商简便申请后,由成员国的授权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但进口商并不由此获得任何进口权。除非进口规定发生变化,该证书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有效。进口许可证书由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自动发放,不收取费用,没有任何数量限制,并在共同体进口商(无论其成立于共同体的任何地方)提出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在递交申请三个工作日后,除非确证有其它情况,则申请应认为已被成员国主管机构接受。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报送下列信息:尽可能定期或一旦有最新信息即报送,并最晚不迟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报告所签发的监督证书涉及的货物具体数量及以欧元计的价值;每月末的六周之内,依据欧盟第1917/2000条例第32款规定报告此月的进口具体情况。
二、基于产品安全目的而实施的快速预警机制
(一)非食品消费品快速预警体系(RAPEX)
根据关于一般产品安全(GPSD)的第2001/95号指令,欧盟建立了针对危险的非食品产品的快速预警体系(RAPEX)。RAPEX完全适用于不属于部门指令之外的所有消费品,部分适用于有部门立法的消费品。目前,RAPEX涵盖的地域范围包括欧盟27国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挪威、冰岛以及列支敦士登。2004年4月,欧委会通过了RAPEX指导手册,详细规定了确定严重风险的标准、RAPEX通报的内容、提交通报的最后期限及通报的传播、通报后的后续行动、欧委会对通报的审查、RAPEX下沟通信息的网络、RAPEX和其他通报机制的协调、不构成严重风险的产品的通报程序。同时,对于RAPEX下所通报的措施,如果存在其他的通报机制,也同样需要予以通报。为此,欧委会还专门公布了处理GPSD与某些部门指令之间关系的指导文件。
RAPEX能够确保来自一成员国的关于威胁产品的信息迅速地在成员国之间以及与欧委会之间的传播。当发现危险产品时,成员国相关机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消除风险,它可以从市场上撤销该产品,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或者预警。如2005年2月4日,匈牙利消费者保护检验总局通报原产于中国的婴儿奶瓶,2004年6月德国北威州消费者中心通报原产于中国的减肥药,2004年3月1日葡萄牙消费者保护研究所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橡皮娃娃等等,欧委会据通报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各国的联系点会将此产品、其对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以及成员国机构所采取的措施通报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各国的联系点还负责检查以确保所通报的危险产品不会投放市场。之后,欧委会会将此消息散发给所有其他成员国的联系点。在情况不确定时,欧委会可以通过正式的决议,要求成员国禁止该产品投放市场,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或从市场上撤销产品。决议的最长有限期是一年。迄今为止,欧委会已经通过了两项此类决议。
欧委会会关于危险产品的每周概览,并在网上公布所采取的消除风险的措施。同时,欧委会每年都会RAPEX体系运行状况的评估报告。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统计数字显示,RAPEX通报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机制欧盟自1979年始在其成员国中间建立快速警报系统,各成员国有责任在消费者的健康遭受严重风险时提供信息。根据第178/2002号条例,欧盟对预警系统做了大幅调整,实施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pidA1enSystemforFoodandFeed,RASFF)。它是一个连接系统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欧委会以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等的网络。欧委会负责管理该网络。调整后的预警范围扩大,包括了动物饲料和边境检查站网络,因为饲料的原料来源与加工等对食品安全具有潜在风险。
RASFF的建立为系统内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提供了有效的交流途径。RASFF的通报是借助于欧盟委员会的CIRCA(交流与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完成的。任何一个成员国主管机构发现任何与食品以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后都会上报欧委会,必要时欧委会将此信息传达至RASFF网络下的其他成员。各成员国有义务向欧委会通告如下信息:各国为保护人类健康而采取的限制某食品或饲料上市,或强行使其退出市场,或回收该食品或饲料,并需要紧急执行的措施;由于某食品或饲料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旨在防止、限制其上市或最终使用,或旨在对该食品或饲料的上市和最终使用附加特别条件,并需要紧急执行的专家建议或一致意见;由于涉及对人类健康的直接或间接威胁,欧盟内边境主管机构对某食品或饲料集装箱或成批运输货物的拒收情况。但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没有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委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制问题食品或饲料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是否启动取决于欧委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欧委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为避免被监测到的问题再度出现,RASFF还设立了第三国特殊保障机制,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原产国。
RASFF通报主要分为两类:预警通报和信息通报。当构成危险的食品和饲料已上市,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时,首先监测到该情况并已采取措施(如召回或回收)的成员国就会发出预警通报。信息通报则是指虽然被鉴定为具有风险,但还没有到达成员国市场而不需要马上采取措施。这类信息主要包括所关注的食品或饲料在欧盟的口岸如何被检出和被抵制的信息。鉴于保护商业机密的需要,产品的商标和制造厂商的名字一般不公布。此外,还有附加信息通报和新闻通报,前者是指在通报后所追加的详细信息,包括分布细节、产品来源、附加分析结果、货物的有关文件等;后者则是指虽然与产品安全有关,但不属于预警或信息通报的范畴,然而相关机构又非常关注的信息。
在欧盟委员会的网站上,每周都会有对一周所的通报进行的总结。每年,还会详细的年度报告,对全年的情况进行分析。(见图1)
三、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实施的市场监督机制
欧盟还会授权成员国进行市场监督,并及时反馈和沟通相关信息,这也构成了预警机制的一部分。例如,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对环境有许多重要的影响。在EuPs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因为一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染看来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因此,产品的生态设计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旨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此,欧盟于2005年了月6日了第2005/32/EC号指令。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8月11日前使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该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组织对EuPs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依照第7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指令的EuPs;如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查。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观察。
四、中国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完善
中国在贸易规模和顺差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提出了扩大进口的目标。然而,扩大进口并非意味着盲目扩大进口和毫不设防的进口,中国也应对重点产品进行监控,并基于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的目标而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督和预警。参考欧盟的进口贸易预警机制,中国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进口预警体系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农产品进口预警体系通过分析进口农产品信息,对比国内同类农产品产业指标情况,来判断国内农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的状况,从而发出预警,主要针对中国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对国家经济影响大的进口农产品。其中进口农产品信息包括月度或季度进口农产品价格、数量及变动趋势,进口农产品的国别集中度,国外农产品生产的实力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国内同类农产品产业指标情况包括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的趋势、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农业生产者的利润率以及失业率等方面。预警结论可以以模型计算的警度按月或季提供信息,当警度达到一定级别后,可以发起产业损害调查并寻求相应的救济方式。该体系中由海关或商务部监控并农产品进口相关数据,农业生产者和企业建立农业协会,对国内农业生产状况追踪观察,并在必要时代表农业生产者申诉的声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帮助和指导农业协会分析产业和预警信息,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接受和审理贸易救济申诉。
(二)一般(非农)产品进口监测通过一般性进口产品的进口数据月度或季度统计分析,拿出其中指标波动显著的产品做近一步产业和市场分析,并警度报告的预警体系。由海关负责提供各类进口产品的进口数据,包括价格、数量和国别集中度等,各类产品行业协会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反馈重点选择观察产品,并做出国内该产品产业情况报告,如未达到警度级别,则给企业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辅助企业改变市场战略,如果达到一定的警度级别,就可以明确预警公告,协助有需要的企业进行申诉。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申诉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三)重点(非农)产品进口监测对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重点产品进口信息实行专门监控,并警度报告的预警体系。重点产品是一个动态清单,不定期地有产品加入重点清单或有产品从重点清单上“毕业”,产品的选取可以是中国的主要进口产品、与主要贸易伙伴的主要进口产品、贸易摩擦严重的产品等,各行业协会也可根据需要选取各行业的重点监测产品。
尤其是应该建立针对能源产品进口的预警体系。通过分析世界能源产品信息和中国能源产品进口信息,判断能源产品的可获得性、能源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和能源输送线路安全性等关键趋势,为中国能源安全乃至经济安全提供预警和政策导向。由于影响能源产品价格等波动的因素可来自多个领域,需要跨领域研究的结合,而能源安全紧系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建议成立中国能源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中国的能源产品进口预警。
(四)基于产品质量的进口监测基于进口产品质量和质量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测体系。进口产品的质量信息可来源于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协会调查的消费意见反馈,还要关注国外产品质量标准升高后是否有低质量的产品涌入(如作为生产资料的机器设备)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是该监测系统的主导部门,综合进口产品质量和消费反馈意见后,定期公布《进口产品质量报告》,披露产品名称,厂商信息等预警。对违反技术标准政策的进口产品采取禁止进口、进口警告和消费警示等措施。
(五)基于产品安全的进口监测指与动植物卫生、人类健康安全相关的进口产品监测体系。该体系覆盖的进口产品主要是进口的动植物、食品等,这类产品易携带有害病毒,危害很大。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门及海关检验部门应严格检验进口产品的相关卫生指标是否合格,并且根据国际标准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安全的卫生标准及检验检疫程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企业和消费者,且监督机制要持续,避免危险的进口产品卷土重来。
(六)基于环境保护的进口监测指与进口材料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监测体系。该体系覆盖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进口产品,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导建立,成立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委员会。以进口矿石金属为例,首先在工作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对企业进口商品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存入数据库,如遇到不合格产品,将商品数量、进口时间和企业状况转入预警数据库。另一方面对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环保标准形成进口商品需要检验的合理指标指数进入预警数据库,当进口产品抽查质量与环保指标不符时,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商务部进行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同时形成报告提交给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