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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自评报告最新6篇(施工单位自评报告最新6篇内容)

更新时间:2024-02-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下面是壶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6篇《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篇一

一、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1.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施主体认识不清。

3.设立安全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2)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仔细审查,避免评价报告出现前后名称、数据不统一、安全对策和建议难以实施等问题,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评价报告应督促评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3)8号令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要对项目性质充分了解,避免将本应在国家层面进行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报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反之也一样,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应该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

(2)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采纳或未采纳时没有作充分的论证说明。(3)安全设施设计送审不及时。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8号令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设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专篇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以后才可以送审。

(2)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每一条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答复,应列表详细说明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如果没有采纳时则需要作充分的论证说明,给出足够的理由和依据。

(3)为了加快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时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深度交叉的办法,往往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着手开展设备订货和现场施工,这就会产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滞后于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紧密配合,加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向对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

1.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2.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常见问题

(1)试生产方案编制和安全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2)试生产方案备案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应根据8号令的要求,在开车准备阶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报送。

(2)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属于联合生产性质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内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则应按规定在未到期之前办妥延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常见问题

(1)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2)安全设施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对策措施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检查评估合格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校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取证情况;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高温等测试报告。如果建设项目没有取得以上这些报告,就会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因此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如果检查发现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存在缺陷、隐患的,则应限期进行完善或整改。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篇二

1995年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率先引进了环境监理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的拉开了序幕[2]。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10年6月印发的《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和2011年7月印发的《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标志着辽宁和江苏两省率先成为中国第一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试点省份。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12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具有里程碑意义,文件中规定了环境监理的定位、主要功能与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别,同时将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3]。

2基站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基站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确定环境监理单位阶段;(2)编制及评估环境监理方案阶段;(3)设计及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阶段;(4)报备基站监理总报告阶段。

2.1确定环境监理单位阶段

2.1.1环境监理项目公示

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基站建设项目,应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在其门户网站或其他专业网站进行公示。

2.1.2环境监理单位遴选

2.1.3合同签订与备案

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和中选单位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依据遴选文件的应选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并在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

2.2编制与评估环境监理方案阶段

2.2.1编制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相关设计文件后,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基站建设项目站址、数量、环境特征、环评和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

2.2.2评估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环境监理单位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需要进行技术评估,按照评估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送给基站建设单位。

2.2.3报备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建设单位应将基站的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基站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环境监理方案须经审核备案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基站地址或相关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时,应组织研究修编,经建设单位报送审批该基站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2.3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阶段

按照基站环境监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基站设计及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并且编制基站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基站试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基站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应包括设计文件的环保审核、施工阶段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宣传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此阶段,基站建设项目可解决站址核查与保护距离核查的工作,通过现场巡查和抽取重点基站旁站等工作方法记录基站站址与环评及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整理并提交实际建成的基站技术参数表及图片档案。基站试运行期间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基站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在此阶段,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现场巡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方法,对试运行期间的基站进行抽测,逐步落实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的环境监测要求。

2.4报备监理总报告阶段

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向基站的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监理总报告应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写,报告应全面总结基站环境监理的成果,反映基站在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给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3基站环境监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成果

根据基站环境监理工作的四个阶段,对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重点及各阶段交付成果进行分解,详见表1。

4结语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篇三

一、安全预评价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强化基础转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预评价是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评价,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的安全设施更完善、更合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设计和施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1、安全预评价是对可研报告中安全性的把关和深化。建设项目通常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试生产、正式投产等几个阶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多数设计单位都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安全专篇(节),但以往实践表明,有的专篇(节)的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可研报告甚至没有专篇(节)。工程设计者往往只侧重于考虑生产过程实现的工艺性能和经济指标,如产品品种、产量、质量、效益等,设计单位通常也只配备与生产过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有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员。而安全预评价者则更侧重于考虑劳动安全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否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把关的专业单位,安全评价单位专门配备了经国家注册认证的安全专业的技术人员。两者把关出发点和力度大不相同。特别是在建设项目投资趋紧时,业主往往要求设计单位首先压缩安全生产投入。因此,如果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劳动安全设施就有可能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安全预评价是实施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监督侧重于对建设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内容侧重于行政管理,技术上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参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计已成为一种技术性商品,设计单位的行为受雇主观点和利益影响,特别是一些雇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时,设计就不一定能完全体现全民和社会效益。而预评价单位则是从安全生产角度入手,对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作出鉴别评价,除了对雇主负责外还要对社会和生产安全性负责。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的一个必要程序。尽管安全评价机构也是一种技术商品,也可能受经济利益影响,但参与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和综合管理则是行政机关对中介机构的一种监督。

3、从安全经济学理论讲,安全预评价工作是投资少收益大的一项措施。安全工作虽不能体现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其隐性效益是显著的。安全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即安全效益金字塔关系:系统设计1分安全性=10倍制造安全性=1000倍应用安全性。从这个角度讲,工程设计阶段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与事故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整改的投入,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也就是说,在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投入是最节省的安全投入。因此,通过安全预评价对"同时设计"工作进行把关决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具体体现"预防为主"的战略性措施。

4、预评价与"三同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管理模式。据了解,西方国家并没有由政府管理"三同时"这一制度。因为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是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或者说是以结果为主要管理对象的。如果建设项目建成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不允许投产的。而我国目前还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市场经济正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法制也尚未十分健全,一些项目由于"同时设计"把关不到位、建成投产后发现存在隐患,有时只好迁就通融、维持现状,或是从其他方面采取一些隔靴搔痒的"补救措施"。如某乳品厂曾建在传染病医院邻近;福州西区水厂露天的过滤池南侧2米多处建起了高层的居民区,一旦有人往水里投毒,后果不堪设想,只好采取一些临时的"防范措施"等等。因此,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和体制下,只有通过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过程实施监督,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如果没有进行对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有效监管,那么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幅度上升。

二、当前安全预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规需进一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原劳动部3号令和10号令是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规章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一些行政职能已经进行了划转,如卫生职能已划转卫生部门,安全职能已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原来的各工业主管部门集中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中"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名词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二是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原国务院部门规章继续实施的法律延续性亟待进一步明文确定。

2、有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安全预评价工作意识淡薄。据了解,目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基本上属于两种情况。一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可研或初设论证时由安全行政部门要求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二是经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宣传后建设单位才做的项目。此外,不少建设项目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为了节省投资或其他目的,还通过各种关系说情,以求得省略安全预评价这一重要的步骤。这足以说明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识的淡薄。

3、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报备后的影响。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但是,该文件中如何注册这样的中介机构、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等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文件。预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对各省负责备案的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国家局意见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这一管理方式的改变,将可能因各种原因如由评价单位的内部人员、退休人员自审或评价机构之间相互"结盟"串审等而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质量。

4、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响。安全评价工作是一项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的有偿服务工作。目前,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安监局统一批准,未进行分级管理。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少,缺乏竞争机制,安全评价费用高,服务态度不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安全预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专家评审报行政部门备案后,一些评价机构在报告评审工作中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搞隐性的业务联盟,不仅破坏了技术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三、进一步搞好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思考

1、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修订完善。一是国家应从现有安全行政体制出发,结合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制定可替代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的国务院法规,使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律延续性体现得更加明确。二是尽快修订《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通过地方法规将以往开展"三同时"工作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制化,使之体现依法执法的连续性。三是可以比照其他"三同时"行政部门的管理办法,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做法,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也可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可研阶段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四是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从设计阶段就予以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五是新出台的法规应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单位提出制约措施,以确保政令畅通。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篇四

科学分析《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确保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副中心城市和渭北工业区航空工业组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分工和组织形式

我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二是对8个“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三是对承担《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任务进行评估。

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我区《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在摸清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镇街的总结报告,形成《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上报市政府。8个“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并形成评估报告。承担《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任务评估分工详见附件。

三、评估重点

各部门、镇街要紧密围绕《规划》中涉及本部门、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和上报项目开展评估,全面总结成绩、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近两年来,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现状、“十二五”目标实现的进度、2013年的情况预计以及完成五年目标的发展趋势判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近两年来,相关产业和领域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对策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包括对完成《规划》中提出的相关任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近两年来,项目的推进情况。对列入“十二五”规划中的150个重点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未能动工实施的或不能实施的要说明情况。

(四)结合《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新变化,对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对未来两年进行预测,提出是否对规划的指标、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结合自身实际和承担的具体任务,提出进一步推进《规划》落实的对策。

四、工作步骤

(一)各单位评估报告起草阶段(6月14日—6月20日)。各镇街、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展开《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总评估报告起草阶段(6月21日—6月28日)。区发改委在各镇街、部门提交的评估报告及各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基础上,起草《规划》中期评估总报告。

(三)征求意见阶段(7月1日—7月30日)。区发改委牵头,广泛征集各镇街、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并于省市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衔接。

(四)报送审议阶段(8月)。区《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组建班子,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中期评估采用数据应预计至2013年底。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篇五

一、工作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即把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其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的行为过程和执行的业绩、效果优劣。经济性、效率性与有效性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项目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反映支出的实际绩效。

(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真实性是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正客观的基础,科学性是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主,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规范性是评价行为和结果始终贯穿和反映财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制,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基本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包括:

(一)成本——效益比较法。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摊提计算法。研究某项支出通过年度盈余得以回收的时限,即计算投资回收期或投资风险。摊提时间越短,风险越小。

(四)最低成本法。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六)历史动态比较法。将历史上各时期的公共支出按一定原则和类别分类排列,分析比较,确定公共支出效率变化的情况。

(七)横向比较法。将相同或近似的支出项目通过比较其在不同地区间的实施执行情况来分析判断支出的绩效。

(八)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公众评判法)。通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进行评价判断。

(九)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它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支出项目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三、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基本(通用)指标,一类是个性(选定)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基本财务指标、国家(国际)通行指标、公众关注指标等被普遍应用在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是在确定具体评价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和目标来设置(选定)的特定指标。

个性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绩效指标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同时兼顾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为九大类,每类设立支出类型评价“指标库”,针对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为满足评价工作的要求,还可以结合具体需要临时设置一些补充指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四、组织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的主体,负责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并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各主管部门、支出项目单位是财政支出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本部门、本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邀请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五、工作程序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从而减少误差,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般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前期准备

1、绩效目标申报。

(1)财政基本支出的绩效目标,包括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2)预算单位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必须有科学的论证和专家意见。

可行性方案中,绩效目标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等。

2、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根据公共支出绩效目标以及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确定评价目标和对象并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3、成立评价组织机构。确定评价目标后,应根据目标的具体情况,成立评价组织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选择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结果报告。

4、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定评价工作具体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二)现场评价

1、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到评价对象现场采取勘查、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2、核实、分析基础数据并计算评价结果。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并辅助以专家问卷等定性指标的分析计算出评价结果。

(三)撰写报告

2、总结建档。评价工作完成以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有关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组织机构,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六、分类实施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型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部门(单位)自我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统一实行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制度。

(1)项目完成后评价。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完成后一个月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备案。

(2)项目中期评价。对跨年度项目支出实行项目中期绩效自我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结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都要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制度,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3)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应该包括:与申报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具体格式和规范文本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4)抽样复核。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样复核、审查,抽查面逐步达到每个预算年度支出项目的5%以上。

2、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重点项目评价。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材料和基础数据,对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综合专业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经济、社会、政治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

(2)项目中期评价。对影响较大或者所跨年度较长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3)支出预算中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评价。

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可以委托下一级财政部门和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重大支出项目。省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项目试行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对支出绩效进行自评,上报自评报告,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或组织评价。

(二)一般性支出及小额请款。暂不实行支出绩效评价,待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建立后,再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和部门综合评价一并实施。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属财力性转移支付,纳入地方预算收入综合平衡。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具体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五)专项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省财政部门组织评价,也可以由省委托市、县的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八、结果应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包括:

(一)对项目支出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和抽查。逾期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二)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提交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资金,并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作中期调整,以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按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必须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拨款。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对同类项目下一预算年度不再安排资金。

(三)重点支出项目经过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调整支出预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和事后审计,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财政和审计监督。

(四)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结果还可以判断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准确把握财政决策和政策效应,控制财政风险。

(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监督,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公正性和透明度。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篇六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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