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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申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申请书怎么写7篇(烟花爆竹申请书怎么填)

更新时间:2023-0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申请书(烟花爆竹 篇一

麻城市安监局: 龙池桥街道办事处:

我是龙池街道办事处龙池桥社区家家乐副食店周曙红,我店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等重点建筑物,且有独立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的场地,为了方便当地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我自愿按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后,我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请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公章) 乡(镇、办、区)意见(公章): 乡(镇、办、区)分管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篇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送达人(签名):

收件日期: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花炮经许补字〔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送达人(签名):

收件日期: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花炮经许补字〔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企业)

办烟花炮竹证申请 篇三

申请书麻城市安监局:龙池桥街道办事处:我是龙池街道办事处龙池桥社区家家乐副食店周曙红,我店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等重点建筑物,且有独立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的场地,为了方便当地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我自愿按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后,我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请批准,为谢!申请人:年月日

烟花爆竹许可证条件 篇四

申请办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 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 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 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 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 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 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 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 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 意见书、原临时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 烟花爆竹零售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申请;

2、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无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提供营业证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订烟花爆竹守法经营承诺书;

5、提供和有资质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6、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办烟花炮竹证申请 篇五

申请书

___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我是___单位或___工商户,座落在__乡镇或街道,__路__号,主要从事百货经营,为了扩大经营,想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工作,本店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点,100米范围内也无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更无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古建筑等,符合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条件,特此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常年或临时经营许可证。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___或___单位

____年__月__日

以上的申请书是第一次向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时用的。在正式申报中 要填写 国家安监局监制的正式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推荐 篇六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 1 —

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 2 —

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从事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批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仓库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工作不得委托。

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根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

— 3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以下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根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设点进行审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装卸作业安

— 4 —

全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监控设施,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七)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

— 5 —

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满足配送服务需要的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清单。

— 6 —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资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八)配送车辆的资质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明。 (九)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

— 7 —

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仓库的批发企业,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通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证机关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

— 8 —

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期为起始日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管理,未降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达标;

— 9 —

(五)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

(六)未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延期申请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未提出以及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再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接受≮www.≯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四)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证机关参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

— 10 —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重点保护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所在地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 11 —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零售点名称、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展示)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禁止在居民楼

— 12 —

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零售经营者和燃放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引火线,不得经营除黑火药外的其他烟火药。

零售经营者不得储存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 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

— 13 —

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丢失黑火药、引火线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及时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对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许可证变更后,应载明变更日期,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不变。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按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办理相关

— 14 —

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在存储仓库存留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许可证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 15 —

第三十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不

— 16 —

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弄虚作假或者帮助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违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

(一)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或者使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库、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品种超许可范围的;

(三)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17 —

(四)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购销档案不健全的;

(二)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记录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丢失黑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

(三)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仓库内违规储存的;

(五)储存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18 —

(二)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 本条第(三)项所述行为,超量存放的数量达到当地规定3倍以上的,并处超储产品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三)有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19 —

(三)发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四)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暂扣经营许可证,暂扣期满后,仍然存在或者再次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

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四十二条

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发证机关决定,可以责成或者授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

— 20 —

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有关文书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有关文书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规定式样。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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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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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申证申请书 篇七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 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0917-3268334、 110;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0917-3260359、 12369

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17-3260514、 12350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17-3206789

年2月3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t7t8美文号为大家整理的7篇《烟花爆竹申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申请书怎么写》,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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