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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词13篇 诉讼代理词13篇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代理词 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代理词 篇二

3-8 星期一

今天早上,方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方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方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方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方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方向去写。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方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方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方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方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方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3-9 星期二

今天要到棠下法庭开庭。这次是我跟着方律师,不用再像上次那样胆战心惊。到今天我想起仓后法庭的那次开庭,我到现在还是心悸尤存。在去的途中,我看见了我所念的高中学校的校门,心中感慨不已。复杂的情绪不断涌上心头。正式开庭后,方律师给我的感觉很镇定——虽然这是每个基本律师都应该具备的素质。开庭对他来说只是小菜一碟。那份沉着、镇定、理性、谨慎让我敬佩不已!当事实摆在大家面前,有时候打官司打的是策略。在回去的路上,方律师跟我聊了些现在司法行业里的一些情况,让我获益良多。

3-10 星期三

今天早上我去了趟仓后法庭把代理词交给法官。下午,方律师让阿蓝和我放假。这可能是因为三月八日下午律师里所有的女性都放假而方律师没有让我们放假而补放的。真的是没有听过有私人性质的工作单位会放三八妇女节的假!毕竟它不是法定假期,而且现实中很多法定假期根本没有让人们享受到这项权利。

3-11 星期四

又再一次来到仓后法庭。这次也是买卖纠纷案,但这次不同的是方律师没有叫我事先熟悉案件,不过我暗地里已先看了这个案子。一开始,方律师就已经记错时间 ,但这也不影响接下来的发展。方律师跟对方代表谈了将近一个多小时和解。我不知道对方怎么了,居然没有请律师——他们本身的目的是和解,但今天同时也是要开庭的呀。非法律人是不是就缺乏了某些法律素养呢?我感觉他们很单纯,也许他们在商场上有些成就,但在这次开庭过程中就唯独缺少了谋略而只有浓厚的诚意顶替。距离上次模拟法庭实习后,我今天再次看见这样如此“乖巧”人完全供认不讳寄托于一个变动性很大的和解上而置一个不推进利于自己的判决不顾。这实在让我太困惑了!

3-12 星期五

今天中午休息时间我扔垃圾时,突然有一个人来寻求法律服务。正处于休息时间,律师事务所里没有一个律师在。我就告诉他现在是午休时间请他在上班时间再来寻求帮助。在律所里经常看不到律师在办公室里,只有邓律师每天在律所里。而更令我讶异的是,邓律师她每天都很闲。她这样的情况可以吗?也许她在暗地里做了很多事情只是我不知道而已。如果单从表面来看她的工作量来看,这不失为一个舒适而有质量的工作。

诉讼代理词 篇三

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为_________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代理词 篇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 广州 xx 电子有限公司 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工作态度及表现均未达到原告公司的任职标准,原告合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广州 xx 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从xx 年 x 月 1 日至 xxx 年 xx 月 xx 日,在这期间,被告 谢xx 的工作表现一直不佳,经统计,原告公司对其考核的18 个月份中,只存在 2 个月是尚能达到合格状态,表现较差的则达 16 个月,为此,原告已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告工作状态的问题。作为一家企业,被告的保安责任是负责公司财产的安全保护,对财产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被告一直没有达到公司最基本的工作标准,每月的考评信息反馈也未能提升到被告的工作改善。为此,原告公司基于多月的考评结果后,确认被告不适合任职保安的工作岗位,处于避免公司财产损失的发生,对被告作出了岗位调整处理,但在对被告岗位调整后,被告却一直没来上班,因此,基于被告的工作态度及表现,原告合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无须向被告承担任何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

二、穂劳仲案字(xx ) xxx 号案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公司的工资结构中,已经包含相关费用。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 被告 的 部分 主张不能成立 , 由于在原告公司的工资结构中,被告的工资已经包含了相关休假的工资,该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相关的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发放了被告xx 年 x 月到 x 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原告的工资结构中,保安人员的工资已含周六休假,另外每月还有 2 天的固定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已经满足每周 44 小时的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详见相关证据),因此,仲裁裁定中认定的事实错误。

因此,本案 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有效, 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 应当对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穂劳仲案字(xx )第 xx 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予以纠正,依法判定原告无须承担支付义务 。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马俊哲律师

代理词 篇五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从刚才的庭审调查可知,原告于**年5月曾经起诉过一次离婚,可能是法庭考虑到再给一次机会也许能够让原告与被告之间能和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但是六个月过去了,双方现仍然未能和解,依然是形同陌生人。当原告在家里时,被告起身就走,根本就不与原告说一句话,不与原告待在一起,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

其次,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二十多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原告一个人艰难的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小孩,而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因此,综合以上方面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由于这么多年来,被告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少,对家庭总是漠不关心,家庭里的所有花费开销包括小孩抚养费、所居住房屋的承租费用等几乎全部原告一个人来负担的。现在双方也没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考虑到这些财产均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被告没有对庭庭做出过任何贡献,因此建议法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采取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女方予以多分。

原告与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由原告承租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之规定,应当采取照顾抚养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来处理,因此现在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应由原告继续居住,被告由于没有对家庭尽到义务,不应当要求原告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应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词 篇六

如何写民事起诉状

你好,民事起诉书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一种书状。民事起诉书是依法维护民事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书的作用在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必须通过起诉书,把案件的事实记叙清楚,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讲得明白,把起诉的目的和请求告诉*法院,让法院了解原告对案件的看法、意见和要求,以便对案件进行审理。正因如此,民事起诉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写好民事起诉书对法院了解情况和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和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有[附项^v^。

一、首部。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v^。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

诉讼代理词 篇七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阳茶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参与诉讼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现经开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物业服务合同均属无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本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不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故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溢阳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也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即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经过半人数且占过半面积的业主表决同意,因此,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没有起诉的合同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原告从未向被告履行过物业服务义务,无权主张物业服务费。事实上,本案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履行过诸如房屋维修、养护,水、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绿地、花木种植养护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代缴水、电、气、宽带、垃圾清运费用等物业服务义务,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履行过诸如前述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所举的诸如保洁记录等资料,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号商铺,早在建房过程中就已单门独户、大门朝外(有公证处保全的现场录像光碟内容为证),自行直接独立向相关部门申请了专用的水、电、气、宽带等配套设施,并直接向相关部门缴费(有缴费发票为证),而且,被告就56-57号商铺聘请了专门的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维护人员、保洁人员对商铺外围进行服务,有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词和出庭作证、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为证。因此,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却主张物业服务费用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三、诉讼时效已过。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被告与原告存在真实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也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因为合同约定费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费用为一笔债务,按照司法解释之规定,各笔债务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笔费用均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滞纳金违法属无效。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滞纳金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义务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执行罚,它不能适用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且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里面,根本就没有滞纳金这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也没有授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约定的滞纳金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滞纳金也应被依法驳回。

五、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被告也具有约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约定的也是“违约金”,而不是违法约定的“滞纳金”,那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对于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裁决,而本案中答辩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相反,因原告的误导和过错,造成被告的汽车被盗、被损坏等重大损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个基础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张的附61号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该处物业,故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代理人特此发表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树林

20xx年11月28日

代理词 篇八

今天是农历年xx。昨天xx律师叫我今天早上八点三十分到律师事务所,今天我不到八点十五分就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八点三十分,我终于盼到律师事务所开门了。我进去后礼貌而又客气地问其中一名员工——后来我称呼此人为xx哥——xx律师是否到了,我是来跟他实习的。他说xx律师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才等到xx律师,那时已有十时许了。期间,这里的人都不时地聊天,说说新年期间的趣闻,完全还处于放假的状态。xx律师吩咐我把两个案件(买卖纠纷案及物权纠纷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后,他一整天也没有回来。今天一整天不时听到这里的员工在二楼打麻将的声音。开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处于努力适用当中。

昨天一口气把xx律师交代要看的两个案件看完了,尽管xx的那个物权纠纷案令我感到头晕——实在是讲述案情的资料太厚了,一看到就觉得痛苦。今天,我又试着以无比的耐心去看物权纠纷案。在细看了几遍后,我终于把物权纠纷案看懂。原来它与老师在课堂上要我们做练习的案情法律适用基本一致,但就是对案情详略叙述不一,所以我才会对物权纠纷案这个厚厚一叠资料的案件感到头晕。不是案情的复习性而是厚厚的资料给我打垮,这实在是令人可笑的理由。我定要把这个不成理由的缺点克服。假如我连这小小的事情都不能干好,又何谈将来的长远发展呢?

今天,xx律师同样没有进办公室。其实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师事务所里,我基本没有看见律师们在办公室里办公。而我又常听闻xx律师要出差。如此频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范围如此广。让我感觉地域差异似乎完全不存在。无论是出市还是出省,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样自然,似乎已成为他们呼吸的一部分。也许这就是律师与平常人的其中一个区别。当代的律师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仅仅是诉讼业务,更多的是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的开展就要求我们具备更泛更为丰富的知识面。

今天,一切如常地平静地开展。自律师事务所开工的第一天后,xx律师已连续好几天没有踏进办公室。他当然也没有再吩咐我要干什么。为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准备后天的开庭。看完后,无聊的我不禁开始漫游太空,心想:这不会又是一次浪费时间的虚度吧!毕竟在这之前的法院实习已给足了我足够的教训。想想要是那样的话,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会为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时失落。虽说我们的青春还挥霍得起,但我们又有多少个这样的青春可以供我们挥霍呢?我也希望自己能过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实习日子。

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开审的那宗案件对我来说只是一宗旁听的案件。我看资料只是让我尽量熟悉案件能够快速把握弄懂整个开庭过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xx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顿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xx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资料,不仅要把资料看熟还要看透。在强大的压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今天早上九时于xx法庭开庭。xx律师下午三时在xx还有一宗案件要开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托给我开了。说真的,之前的我还是相信自己能够应付的,毕竟我已熟悉了整个案件,而且xx律师又在昨天教了我大概如何应付对xx。但预设的情景跟现实的情况实在太不一样了。我整体上全过程都处于挨打的份上,法官问我的问题我也哑口无言,不断地跟xx律师发短信求救,但奈何远水救不了近火。整个过程只有一个感觉——糟透了!心里的那份苦实在是无法言喻。我今天的行为总结来说就是失败。我在法庭模拟课情景在现实并没有上映。心里的承受能力不是太差了,抗辩性不强——应该说完全没有才对。

xx律师今天打电话来问我昨天出庭的律师的联系xx式是什么。我一下子懵了,我完全不知道。他又问我说难道我昨天在审判记录上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吗。事实上,我真的没有看。心理压根就没有要看对xx律师的联络xx式、哪里人,感觉自己仍未投入到一个律师的角色中,完全没有这xx面的思维意识。xx律师并没有指责我,但这比狠狠地骂我让我更难受。我昨天我不是抄对xx的答辩理由吗,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想过哪怕是多眼地看一下对xx律师的来历呢。其实,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不仅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要有法律思维更要在日常生活里以法律思维思考问题。

今天xx律师吩咐我写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之前xx律师说到时再送份代理词,将代理词润饰下就行。我还以为这份代理词是xx律师自己写。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这份代理词是要我写的。当他问我会写代理词的时候,我居然说不会写没有教过。后来我回家翻阅书时才发现原来我上课时学过,但我居然完全忘记了,真不知道自己当时的脑袋怎么了。我觉得录音的有效性这xx面很难写。我翻阅《证据学》从而知道要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着手。但是我就是不知道该如何写。因此,我只好先写自己比较有把握的部分,而录音的三性容后再思考该如何去写。

今天早上,xx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xx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xx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xx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xx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xx向去写。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xx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xx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xx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xx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xx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代理词 篇九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人:田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解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刺

代理词 篇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再审申请人陈定严、汪波、洪汉碧的授权委托依照《^v^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之前,我已参加过本案的一审、二审活动,经过几次庭审,我倾听了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阅览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在法庭的组织下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几个砖厂是否是普发建司的股东;

2、《承诺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3、本案案由应怎样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信:

一、涉案几个砖厂是否是普发建司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成为公司股东有三种方式:

(1)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并实际出资的,是公司的原始股东;

(2)继受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依法取得公司已有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依法取得的方式包括:依法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与原始股东相对应,称为继受股东;

(3)增资扩股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经原始股东决议原股东以外的投资人可以通过向公司投资而成为新股东的。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而,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作用。本案中,2006年12月24日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系九个自然人,因而,从公司章程上显示,普发建司的股东为九个自然人。

3、从工商登记来看:

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的依据。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据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工商登记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定功能。本案中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备案登记资料均显示公司股东为九个自然人股东。因而,从工商登记来看,普发建司的股东仍为九个自然人。

综上所述普发建司的股东系自然人,涉案砖厂不是公司原始股东。

(二)本案中原始股东没有发生依法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情形。因而,涉案砖厂不是公司继受股东。

(三)本案中增资扩股并未依法成立,涉案砖厂不是公司新股东。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2007年11月3日的《会议纪要》、2007年11月5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以及2007年11月5日的《合并协议》三分证据材料,拟证明涉案砖厂通过增资扩股成为公司股东,涉案砖厂的财产成为公司资产:

a、签署这三份证据资料目的是形式上应对职能部门的清理打击,实际并未履行。

从2006年12月9日的《会议记录》及2006年12月19日的《座谈纪要》中载明的内容来看:组建公司的目的非常明确,即“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形成行业垄断。自2006年12月26日进行工商登记以后,从2007年1—7月公司实施垄断的运行模式为“统销”,即由公司决定各砖厂的生产、停产,由公司决定生产产品的数量以及销售价格,但因此阶段雄伟建材厂未参与涉案砖厂的统销模式,无法达到完全垄断。2007年8月1日,公司改变统销模式,进行联产、联销。雄伟建材厂也参与涉案砖厂的“联产联销”,公司与各砖厂签订了《联产联销合同》,按照《联产联销合同》的约定,此阶段履行期为2007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为期一年。但此阶段仅运行了3个月,因成都红砖协会被媒体暗访曝光(各砖厂相互派人统一开票,统一价格),职能部门介入对该行业垄断行为清理打击,安岳县工商、^v^门也对砖瓦行业的垄断行为进

辩称理由均不成立。这充分显示2007年11月5日尽管签署《合并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及涉案砖厂的财产仍然属于各砖厂自身的财产,并未成为公司资产。

6、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2011年11月1日墙体材料厂收购强力机砖厂的《收购协议》该证据被告方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该协议载明:“2011年11月1日,墙体材料厂收购强力机砖厂的设备设施、证照、知识产权、办公房以及附属设施。”被告一直坚称“2007年11月5日签署《合并协议》之后,涉案砖厂已成为公司股东,其资产成为公司经营性资产。”按照被告的逻辑思维:2007年11月5日以后墙体材料厂和强力机砖厂的设备设施、证照均已转化为公司股份,其法律地位均为公司股东。那么,所有的资产均为公司资产,又怎么会存在相互收购?被告的辩解理由显属荒缪之言。此证据更充分显示,尽管2007年11月5日签署了《合并协议》但各砖厂资产仍然属于各自的财产,并未转化为公司财产。7、2009年5月6日在聚力砖厂改扩建之前,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均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一是由安岳县聚力机砖厂和承诺人在聚力机砖厂原有250万元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改扩建费用由安岳聚力机砖厂和上述承诺人(公司除外)平均承担,上述承诺人(公司除外)只能以各自出资的改扩建资金参与利润分配;二是如改扩建或者生产经营不成功,由上述承诺人赔偿安岳县聚力机砖厂250万元?”从上述《承诺书》载明的承诺主体

上看:是公司及涉案八个砖厂对原告的承诺,如果被告辩称理由成立,聚力机砖厂是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决定改扩建只需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即可,根本不需要向原告作任何承诺,从《承诺书》内容上看:即使改扩建不成功,利益受损的也是公司,更不需要向本案原告作承诺赔偿原告250万元。而且,该承诺第七条载明:“改扩建完成后的安岳县聚力机砖厂仍然属于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上述承诺人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另外办理工商等营业执照,所有经营活动必须以安岳县聚力机砖厂名义进行。”从上述表述可以清楚地显示:聚力机砖厂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从未改变其主体性质,根本没有成为公司股东。8、2009年4月27日本案原告以聚力机砖厂的名义在改扩建前第二次与岳阳镇曙光村四组、六组签署了《土地参股协议》,原告租赁曙光村四组土地亩、六组亩,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土地参股协议》原件,被告对这一证据予以认可。尽管被告在庭审中也出示了2009年4月27日与岳阳镇曙光村四组、六组签署《土地参股协议》,但从内容上来看,显属为应对诉讼提供的抗辩证据,具有虚假性,理由是:该协议第十一条载明:“两家企业的内部事务应由自己协商解决,村社不作任何参与,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该内容明确显示:本案原告与岳阳镇曙光村四组、六组签署了《土地参股协议》后被告为应对诉讼又要求岳阳镇曙光村四组、六组与其签署的《土地参股协议》,因而该证据不是土地出租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效力。原告

(二)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

该承诺的主体均系各个砖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上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条款,签署承诺时没有欺诈、胁迫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该承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况且,被告在签署该《承诺》之后开始进行改扩建,被告按照该承诺的约定支付了原告改扩建期间4个月的停产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此行为充分证明被告在履行承诺约定的合同义务。

庭审中被告辩称:“承诺系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理由是:

1、根据2006年12月24日被告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以及《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些证据充分显示公司的股东为罗泽元、唐安东、汪波、王理蓉、罗泽均、李大俊 www.jiaoxuela.com 、伍贵

七、廖荣、甘德强九个自然人,包括原告在内的九个砖厂不是公司的股东,因而公司对聚力机砖厂的承诺根本不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

2、被告称此承诺是在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签署的,显属不实之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9条:“在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以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被告为了证明其受胁迫或原告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署的承诺,列举了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与宜宾市恒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型旋转式红砖生产节能委托代建《合同书》一份,证明其已签订了合同,交纳了50万元工程款,不履行《合同》将蒙受损失;②承诺是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的,没有充分理解其内容。本代理人认为上述情形均不能构成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理由是:

(1)被告与宜宾恒旭集团签署的《合同书》中载明:“工程地点:安岳县岳阳镇强力机砖厂厂址”,该证据显示被告签署《合同书》缴纳的50万元工程款所涉及的建设地址不是原告经营场所(即白沙坡曙光村),被告与宜宾恒旭集团签订的《合同书》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的建设地点是安岳强力机砖厂,与原告毫无关联,其后被告及第三人与本案原告协商拟改地址为原告经营场所,经双方就改址事宜反复磋商,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对安岳县聚力机砖厂改扩建的承诺》因而被告称原告乘人之危胁迫签署《承诺》显属不实之言。

(2)被告称承诺是在吴律师的指导下签署的,不是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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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均未发生改变,其营业执照顺利通过年检,其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被告普发建司的经营场所在岳阳镇解放街312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认定被告擅自搬迁住所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因而,被告擅自将住所地搬迁至原告经营场所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离。

2、根据《对安岳县聚力机砖厂改扩建的承诺》第七条约定:“改扩建完成的安岳县聚力机砖厂仍然属于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上述承诺人不能改变其性质,也不能另外办理工商等营业执照,所有经营活动必须以安岳县聚力机砖厂名义进行”。因该《承诺》具有合同的性质,承诺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改扩建后的主体仍然是聚力机砖厂,这是原被告及涉案砖厂均认可的事实,同一个住所地只能有一个经营主体,因而,被告应予以撤离原告经营场地。

3、从改扩建的实质上看,公司在改扩建中既不投资也不参与利润分配,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参与经营管理无法定依据,理应撤离。

4、从合同设定上看,《承诺》第四条约定:“改扩建后由被告和聚力机砖厂共同经营管理”。基于约定被告参与经营管理,但在《共同经营协议》中双方同时约定:如被告违约则无权参与经营管理。被告擅自将砖厂发包给唐安东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违约后果是被告无权参与经营管理,因而,被告基于违约事实也应撤离。

5、本案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12月9日的《会议记录》、2006年12月19日的《座谈纪要》以及2007年8月1日的《联产联销合同》、2007年11月3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充分显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涉案砖厂“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涉案砖厂之间本身具有竞争关系,但上述证据显示经营者之间达成了垄断协议,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借公司的外壳实施行业垄断,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因而,涉案砖厂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实施垄断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原告通过本案诉讼还原公司本来面目:公司只是涉案砖厂实施行业垄断的一个载体,一个道具。本身既无财产权利也无生产经营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而,本案应判决被告撤离原告的经营场所。

(二)250万元应认定为原告改扩建的出资额参与联营的利润分配

庭审中,250万元性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代理人一直的观点是:2007年11月3日的《会议纪要》、2007年11月5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对砖厂价值的估价是以100万元作为平衡点,为了平衡各厂设备、设施价值高低、生产能力的差异,为了实现利润均分的结果而估价,而承诺书中称在聚力机砖厂原250万元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这是对聚力机砖厂实际价值的评

718

诉讼代理词 第十一篇

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

我依法接受被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应祥述事实经过与理由,此略。)

被告诉论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代理词 第十二篇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代理方(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关于一案,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诉讼相关事宜。

乙方指派

为甲方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此案,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第一条乙方工作范围

1、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2、为甲方或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有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3、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第三条甲方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背景资料,并对因违反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害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积极、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理费总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2、案件诉讼费以及乙方为本案所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

3、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交付的费用。

第六条委托代理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一审结束之日止,因乙方原因自愿撤诉或未提供有效材料致使诉讼程序结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签于:

代理词 第十三篇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北京泽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石锦双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北京泽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1,3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双方签署确认之10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诉讼费400元(多退少补)将于本协议双方签署确认之10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或乙方所在之律所需在收到代理费10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元,其余代理费于之日缴足,共计人民币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乙方:受托律师:

地址:地址:

邮编:410011邮编:100102

传真:传真:

银行账号:

户名: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上面的13篇诉讼代理词是由精心整理的代理词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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