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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一
关键词:彝族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问题
一、彝族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
在经济转型期,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及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冲击,彝区人民的社会意识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使彝族的婚姻普遍脆弱。在彝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依靠彝族习惯法来调解,婚姻纠纷也不例外。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它地方法性浓厚、具有滞后性,所以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
个案一: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河镇底底古村阿仲某某,吉克某某结婚,按照彝族婚姻习俗男方给女方家婚嫁钱0.25万元。当时女方阿仲某某25岁,男方吉克某某22岁,婚后第三年生了大儿子李A,第六年生了二儿子李B。婚后女方阿仲某某一直在男方家务农,照顾男方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此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照顾孩子,男方一直在外务工,僵持了两年后,双方在彝族民间调解员鲁克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女方无过错,是男方无正当理由抛妻,所以男方向女方家族打100件啤酒并且向女方家族r礼道歉,另外还给予女方过错赔偿金、青春损失费和调解费共4万元整。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给付抚养费,可以随时见两个儿子。笔者在采访阿仲某某时,她哭诉道:从离婚离婚5年来她只见过孩子一次,那次见面的机会都是因为孩子住校读书,所以她就买了几套衣服偷偷地跑到孩子的学校见孩子。生怕被男方家发现,再三叮嘱大儿子李A把新衣服放在学校里洗换,不准带回家。
个案二:吉克某某嫁给鲁克某某,怀胎7个月的时候,男方遭遇车祸当场死亡。鲁克某某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族中又没有合转房的近亲属,所以这桩婚姻关系在双方家族的协议下解除。对于遗腹子所达成的协议是:女方吉克某某在其娘家生养,孩子取名时,必须跟男方姓。男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孩子到入学年龄时,男方家就把孩子接来抚养。
二、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存在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解除婚姻时,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不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职业、生活环境、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无条件的归男方所有且子女必须跟父亲姓。
彝族人民对子女抚养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彝族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人类都是父亲的孩子”。彝族人觉得,妻子是男方家出了钱娶到的,所以婚后所生子女都是男方家。所以认为只有男方有抚养权。要是把这个抚养权让给女方的话,会让男方整个家族丢脸。在男方无条件抚养的情况下,宁愿让男方家族轮流抚养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让女方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不会向女方收取抚养费。所以,一般来说彝族离异中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权。只有遗腹子考虑到孩子需要喂乳,双方就不存在“身价钱”退赔的纠纷,就没有矛盾。
这样不仅侵夺了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且不利于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彝区的有些妇女在婚姻上被抛弃和遭受离开孩子的双重打击,文中个案一阿仲某某就是这种情况。无故被男方所抛弃。自己辛苦生养的两个儿子,也不能归其抚养。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男方觉得,离婚时,女方索要了钱,而且在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虽然最后达成协议时,女方可以随时见孩子,但是在执行探望权的时候,男方不会配合,甚至阻碍执行。
三、完善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制度
1、通过基层组织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彝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的古老民族之一,只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部。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靠民间“德古”来调解,德古调解的结果虽然并不一定都公平,但是大家都会乐意接受。所以彝族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德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只用彝族习惯法、遵循先例,全靠彝族德古来调解婚姻纠纷的话,所调解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国家法的精神,甚至与国家法冲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彝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彝区人民知法、懂法、守法。这样的话,彝族妇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顺利的通过国家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充分体现“未成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彝族德古在解决婚姻纠纷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考虑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有利因素,选择其中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抚养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比如说男方吸毒、无经济来源等情况,女方条件明显比男方优越的情形下,就把未成年子女让女方来抚养。男方给付一点抚养费,若是女方条件没有男方好,没有抚养的能力,就让男方来抚养,女方给付一点抚养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双方都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抚养权利义务确定后,中途出现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因素时,就变更抚养权。这样才能让彝区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3、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处理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跟任何一方生活。这样不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张晓蓓。彝族妇女在婚姻习惯法里的法律地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二
离婚协议埋隐患,
分房子没分孩子
1998年,28岁的严强与26岁的杜红,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牵手走进婚姻殿堂。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相爱,时间其实很短暂。不过,恩爱从来不是靠简单的时间累积,若无情,两人对面不相识,若有情,两人一见钟情亦能幸福终身。蜜月里,新郎新娘正是这种感觉,结束婚宴,夫妻俩南下海南,拥抱阳光、沙滩、海风、椰树……真想天天拥有如此美好的生活。然而,对于小两口来说,新婚旅游只是偶尔的奢侈,锅碗瓢盆、柴米油盐,很快让他们回到现实。对于他们来说,孩子和房子才是最迫切的问题。
对于孩子,严强和杜红本来不急着要,可儿女不急父母急。20世纪90年代末,在偏居一隅的湘西南,26岁的姑娘在长辈眼中已算大龄,更何况严强父母盼孙心切,哪里容得下儿子儿媳从长计议?而杜红也确实很快就怀孕了,这不是屈从于长辈的压力,只是一次避孕失败的意外,不过,既然怀上了,打掉也不像话,就顺其自然生下来吧。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1999年底,随着一声婴儿的啼哭,严强和杜红的孩子静静降生了。静静的到来,最高兴的是严父严母,最忙碌的也是严父严母,哭声、笑声、吵闹声,还有什么比孩子更能活跃家庭气氛,更能融洽家庭氛围呢?带养静静,严父严母大包大揽,可奶粉钱还需要严强和杜红来挣,房子也需要他们自己来买。
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工资不高,而父母经济条件一般,支援力度不大,严强和杜红没能在结婚时实现购房梦,可谁不想拥有自己的房子?啃老无路,只能挖掘自身潜力。可严强每月工资不足千元,杜红又没有工作,那时房价纵然不高,可以他们的收入,还是只能望楼兴叹。
“何不开一个建材店?”穷则思变,杜红婚前曾在一亲戚家的建材店帮忙,里面的门道都清楚,便给丈夫提了个建议。“好啊。”严强点头应允。2001年,两人一番筹备,新店开张。自此,杜红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店面经营上,严强一有空闲也过来帮忙。生意红红火火,收入蒸蒸日上,购房,对于夫妻俩来说不再可望而不可即。
2005年初,严强和杜红乔迁新居,一套130平方米、装修一新的房子让夫妻俩笑得合不拢嘴。孩子有了,店有了,房子有了,幸福满满吧!的确如此,但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危机说来就来。
2011年2月的一天,因一件小事,严强和杜红争得面红耳赤。恼怒中,严强一时未能控制住自己,一巴掌拍在了妻子脸上。时间凝固了,感情崩溃了,这是严强第二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第一次,杜红原谅了他,这一次,杜红擦干眼泪,毅然决然地提出了离婚。两人僵持了一个多月,一纸离婚协议经过多回合拉锯摆上了桌面:
严强和杜红因感情破裂,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严强和杜红离婚;二、婚生子静静由双方共同抚养;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一套,归孩子静静所有……
拿着离婚协议,严强和杜红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了,两人并没有因此分道扬镳,杜红回到原来的家中,严强同样回到原来的家中。这是他们唯一的住房,离婚协议约定房子赠送给儿子,可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房子没分儿子,事实上等于没分房子,严强和杜红虽然离了婚,但还是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
共同抚养成借口,
婚姻没了家却在
前夫不肯离家,杜红无计可施。应当说,离婚时让杜红最纠结的就是孩子,把房子留给孩子,既给予了孩子补偿,又避免夫妻之间的争夺,严强也是这个意思,两人很快达成协议。而之所以约定共同抚养孩子,杜红有着自己的考虑。这些年,由于她全身心扑在建材店的经营上,静静一直由公公婆婆带养,把孩子从公公婆婆身边抢过来,就算严强肯放手,公婆也必定不会同意。可放弃孩子抚养权,杜红也不乐意,思来想去,只能暂时搁置,从长计议。共同抚养,可离婚了怎么共同抚养?杜红还没有拿出方案,严强已经以他的理解付诸实施――离婚不离家。但在杜红看来,前夫就是赖在家里不走。可转念再一想,房子是孩子的,前夫住在孩子家,她自己也是住在孩子家,未成年的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谁也无权赶走对方啊。
从法律层面分析,离婚后的严强和杜红,真说不清是前夫住在前妻家,还是前妻住在前夫家。而且他们离婚的事儿也没有广而告之,因此在不明真相的外人眼里,他们还是幸福的一家三口。苦恼的杜红碍于孩子,只能徐图良策。
毕竟曾经夫妻一场,毕竟孩子是共同牵挂,徐图良策变成久无良策,杜红和严强藕虽断丝还连。婚姻没了家仍在,只是,这个家已经不能带来法律和道德约束,暗流一直涌动……
“杜红,没有晚饭吗?”有时候,严强回到家,见厨房里冷锅冷灶便问。“晚饭关我什么事。今天儿子不回来,我没有义务给你做饭。”杜红总是毫不客气,躺在沙发上一边看着手机一边反唇相讥。这样的情景,隔上十天半月就会在这个家庭上演一次。已经离婚了,严强还真没有任何理由指挥前妻,无奈,只能讪讪地笑笑,自己动手解决温饱问题。他习惯了,能蹭饭便蹭饭,蹭不了也没什么。
“严强,儿子暑假要报个特长班,学费要1200元。寒假特长班的学费我付了,这笔钱该你出。”为孩子的学习费用,杜红时不时地跟严强算账,共同抚养不等同于共同生活,最终得落实到金钱上。可严强呢,偶尔也出点钱,更多的时候则装聋作哑,把前妻的话当耳边风。拿前夫没办法,杜红只能更多地承担抚养孩子的重担。
“妈妈,老师下周要来家访,我想你和爸爸一起接待。”严强与杜红离婚后不久,静静步入初中,渐渐地知道了父母间的事情。纵使管不了,管不着,孩子终归是希望父母在一起的,时不时地,便会给父母创造机会。孩子的要求,杜红总是想方设法满足,也正因为孩子的缘故,她和严强不明不白的关系得以维系,保持着微弱平衡……
可即便是恩爱夫妻,共同生活中也不可避免会有摩擦,何况,严强和杜红早已不是夫妻,脆弱的平衡又能维持多久?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他们对孩子愧疚附随而来的迁就与宽容也越来越少。
“我们已经离婚,请你离开。”2015年底,一次吵过后,杜红对严强下了逐客令,她下定决心,不愿与前夫再有多的瓜葛。
“凭什么?我住在儿子家,与你何干?”前妻撕破脸皮,严强也不客气。这理儿,他想过,前妻不作声,他便不说,现在前妻打破平衡,他当然要把道理搬出来。
“抚养儿子,你出了多少钱?出了多少力?”杜红反问。
“难道这几年我没出过钱,没出过力?儿子是我们共同抚养,这是离婚时写进了离婚协议的。房子给了儿子,我不住在儿子家,怎么共同抚养儿子?你要我离开,我也可以要你离开。”
前夫虽然在抚养儿子上出的钱、出的力没有自己多,可还是出了的,杜红一时也无语反驳。
前夫离婚不离家,
前妻申请“驱逐令”
冷静下来,杜红发现,前夫尽管赖皮,说的理还真不好反驳。要前夫搬走,她不是房子法律上的所有人,不是房主,便做不了主;房子归儿子,以儿子的名义又如何呢?也不行。因为儿子约定由双方共同抚养,她可以代表儿子,前夫也可以代表儿子,她若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前夫搬走,前夫同样也能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她搬走。问题一时无解。
面对前妻步步紧逼,严强以不变应万变,一副反正不搬,看你咋办的架势。协商的路堵死了,驱逐前夫看来得另辟蹊径。仔细思量,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后,杜红决定提出抚养权诉讼。
2016年9月,杜红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杜红诉称,其与严强原系夫妻,于2011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静静由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自离婚后,严强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反而以此为由吃住在其家,其多次要求严强离开,均被他以共同抚养为由拒绝。严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也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静静随其生活,严强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5年前,杜红和严强将房子给了儿子。因为赠与是离婚协议中约定,自登记离婚时生效,作为赠与人的杜红和严强无权撤销,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儿子成为房子的主人。房子是儿子的,允许谁居住,儿子说了算。儿子还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就由他的监护人说了算,更确切地说,谁抚养儿子谁就享有话语权。严强不是以共同抚养作为“居住”理由吗?那好,先跟他打一场官司,变更共同抚养儿子为单方抚养儿子,让他丧失继续耍赖的依据。而取得儿子的抚养权,杜红有很大把握。律师告诉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方取得抚养权。
“我自愿随母亲杜红共同生活。”得知父母又起争执后,静静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表达意愿并出具了一份书面选择书。这份证据加上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能够为杜红争来孩子的抚养权吗?
2016年底,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严强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庭审成为杜红的独角戏,无形中让审理结果少了几分悬念。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养方式,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严强与杜红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儿子,虽有不妥,但并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从其约定。但抚养方式约定后,并非不能改变,只要出现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静静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静静自愿随其母亲杜红共同生活,且与杜红生活能够有利于其学习和成长,符合前述“司法解释”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规定。因而,对于杜红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结合孩子学习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严强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据此,判决静静随杜红共同生活,严强每月支付静静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等同于拿到了驱逐前夫的尚方宝剑。当杜红再次对前夫下达逐客令时,严强就没有理由不搬走了。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三
离婚“协议”:13年内不娶妻
吴先生介绍,他今年34岁,是南京某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三年前,他跟前妻李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两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吴先生认为,他比前妻更适合抚养小孩。一来,他收入比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二来,他是土生土长的南京人,父母都在南京,可以帮忙带小孩,而前妻的父母远在外省,不方便来南京,前妻一个人又要工作又要照料孩子,肯定分身乏术。
吴先生说,前妻其实也认同这两点理由,但就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给他。“她主要是担心我以后会再婚,到时候孩子会被后妈虐待。我说就算我结婚,也要找个对孩子好的,但她不相信我。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吵了好长时间。”
吵到最后,李女士提出一个条件——只要吴先生答应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结婚,她就放弃抚养权。当时他们的儿子才5周岁,如果吴先生答应这个条件,就意味着在未来13年内不得娶妻,这对于一个三十出头的男人来说,挺“残酷”的。“我一开始有点犹豫,但经过再三权衡,还是点头了。”吴先生说,他不可能放弃儿子,因为他家三代单传,小字辈就这么一个独苗。同时,他也有点悲观的想法,认为日后未必会碰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所以答应前妻也无妨。
就这样,吴先生跟前妻签下一份协议,承诺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就放弃抚养权。之后,他如愿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欲再婚却为“协议”所苦
离婚后,吴先生带着儿子搬到父母家居住。头两年,他一心忙于工作,很少考虑感情的事,渐渐地几乎淡忘了那份协议。可自从去年秋天结识一名女子后,麻烦就来了。那名女子是吴先生在工作过程中认识的,比吴先生小3岁,也是离异人士,但没有小孩。两人因为工作的缘故经常打交道,又因为共同的经历惺惺相惜,很快成为好朋友,今年春天又演变为情侣。随着交往的深入,吴先生萌生了结婚的想法,并且这种想法越来越强烈。
可当初签的协议还在那呀,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再婚就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选择跟爱人厮守,还是陪伴儿子成长?吴先生面临两难选择,痛苦不堪。
律师称“离婚协议”无效
“我能不能毁约呀?”日前,吴先生拨打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咨询,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主任律师解答了他的困惑。崔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份协议约定吴先生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得再婚,限制了吴先生的结婚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吴先生完全可以不受此协议限制,跟心上人再婚。并且,前妻无权要求吴先生履行协议,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前妻感到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会综合多项因素,做出有利于孩子的判决。如果孩子年满十岁,就有权选择跟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吴先生的遭遇,令崔武感慨良多:“如今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结婚或离婚时都会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但很多夫妻不懂法,签订的协议触及法律‘雷区’,侵犯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最终导致协议无效。”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四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一
男方:周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女方:吕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xx-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xx.因xx-xx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xx元,双方各分一半,为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xx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xx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xx-xx方于xx年xx月xx日向xx-x所借债务由xx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x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x-xx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xx-xx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x元给对方(按xx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xx年x月x日
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二
某男,男,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身份证号: 。
某女,女,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某男 和某女 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 月 日在武汉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xx-x,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xx-x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Xxx自行决定,今后随某女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年月日由某男 之姐 赠予的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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