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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范文优秀4篇(巴塞尔协议具体内容)

更新时间:2023-12-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4篇《巴塞尔协议范文》,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巴塞尔协议 篇一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7、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4。

巴塞尔协议2范文 篇二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0-0096-02

作者简介:陈磊(1984-),女,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提高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及永久优先股)从现行的2%提高至4.5%,而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维持不变。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将分阶段逐步执行,至2013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至2015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

(二)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金,其构成是扣减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的目的是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时有足够的资金承担亏损,缓冲资本金压力,同时,资本留存缓冲金也将限制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回购股份,发放红利、奖金等行为。

(三)提出反周期缓冲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为保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是基于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反周期缓冲金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对经济运行及银行经营情况的判断,要求商业银行增加0~2.5%的缓冲金,持有形式为普通股等一级核心资本。

(四)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不基于风险的杠杆比率作为对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要求的可靠补充,并要求各国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测试暂定为3%的一级资本杠杆比率的有效性,依据测试结果将进行调整,于2018年正式纳入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框架。

(五)加强流动性监管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监管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率(NSFR)两个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在监管者设定的流动性压力下,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30个日历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净稳定融资率的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一年以上资产的流动性特征设定一个最低的可接受的稳定融资金额,以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融资,净稳定融资率应大于100%。

(六)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额外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1%~2.5%附加资本要求,降低此类业务规模大、复杂度高的银行发生严重事件或经营失败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及有效控制这些银行“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评估指标包括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项。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已在全球范围内选定12个国家29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中国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入选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商业银行,同时也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中唯一入选的银行。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目前,中国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10.5%。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71%,同比上升了0.5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24%,同比上升0.16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综合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高,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短期内该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缓冲金要求将挤压商业银行利润同时促进其稳定经营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金以及0~2.5%的反周期缓冲金。目前,我国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提出缓冲金要求,未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将需要提取这两种缓冲金,利润也将相应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与此同时,提取缓冲金将提升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促使商业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持续、稳定经营。

(三)《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用于支持资产业务发展的资金必然相对减少。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改变单纯追求业务规模及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细分市场和客户,争取以有限的资本投入获取较高的回报;加强产品研究与创新,进一步提高轻资本占用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占比;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为综合效益的考核指标,增加对风险因素的考量等。总之,《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巴塞尔协议Ⅲ将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缓冲金要求以及风险治理架构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监管改革方案,并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制定相关指引,2013年1月1日开始具体实施,2019年1月1日全面达到标准。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在国内推进并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标准,于2011年4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标准。总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银监会相应提出的实施指导意见给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合规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也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细化程度,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专业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转型和策略型管理理念,实现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一体化,全面提升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EB/OL]..

[3]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OL],2001-05-03.

巴塞尔协议 篇三

新协议影响较小

9月12日下午。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大幅度地提升了对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但要求银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这比市场预期的要宽松很多。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巴塞尔协议》的新资本规定给了银行较多的时间去落实。因此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比预期小。

困扰投资者许久的这个“利空”释放后,投资者轻松了许多,股市普升。

关于新协议对银行业的影响,评级机构惠誉指出,该协议对银行优先债权人有利,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长期稳定性,但可能会提高银行资本的息票递延风险。全球的大型银行应该较为容易达到协议所要求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Nout Wenink表示,银行需要集资数千亿欧元,以通过新协议门槛。

里昂证券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亚太区银行无实际的负面影响,仅有一两家中国台湾银行可能有融资需求。该公司较看好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内地、泰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等地区的银行,看淡的地区则包括韩国、澳洲、日本、新加坡与中国台湾。

巴菲特唱多美国

美国近期公布的经济数据仍然比较理想,显示经济复苏步伐还是比较稳健的。另外,多位重要人物再次强调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的观点,也令市场安心了许多。

“股神”巴菲特表示,对美国经济的前景非常乐观,认为根本不会出现“双底衰退”,理由是,旗下基金拥有的企业正在成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干事卡恩也预计,发达国家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但复苏速度恐怕将会呆滞。

美国目前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是中期大选。不过,贝莱德指出,一旦中期选举结束,不明朗气氛将会消除,这通常会利好股市的表现。平均来说,美国市场一般于9月份至中期选举期间平均会上升1.4%,于选举日后的6个月内则会有15%的升幅。因此,未来几个月的股市走势有可能向好。

随着美国经济数据回稳,投资者担心情绪渐渐消退,美债价格有所回落,美股上升,再次收复了今年以来的跌幅。

谨慎看待亚洲股市

新兴市场股市继续跑赢全球市场。高盛的研究报告认为,新兴市场股市的市场价值可能在未来20年时间里大幅增长5倍以上,超越发达国家股市的市场价值。不过。市场人士对新兴市场的乐观态度似乎有了些许变化。

汇丰最新一期海外基金经理调查显示,对于二季度被看好的大中华地区和新兴市场。基金经理转持审慎态度。同时,基金经理对发达市场的股票仍然比较冷淡。

巴塞尔协议 篇四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收益能力的影响当前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收益水平处于中下阶段,我们要通过自身建设、科学规划使资产收益率(ROA)、资本收益率(ROE)等衡量收益性的指标力争,在不远的时段达到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银行。

一、基于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的促进

(一)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

1.科学有序的研究和开发信用风险识别模型

2.完善中国银行的内部评级制度

3.培养信用风险的管理文化

4.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

(二)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建议

1.完善市场数据管理

2.建立高素质的人才团队

第一,市场风险管理涉及现今较为先进的系统工具和方法,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适应工作。第二,不断创新的业务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科学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此银行业及其只管部门一定要在培训上下大力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工作人员素质;同时为有效引人市场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3.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转移策略

(三)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坚持商业银行的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外,还要不断研究新的操作风险控制点,把一切可能的风险发现在萌芽状态。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建立交叉的监督制度,职责分离;二是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三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对于内在操作环境和外在使用进行控制;四是对于特殊岗位、关键岗位明确其控制要求。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如独立的内部审计、交叉核对、资产的交叉控制、双人签字、超过规定金额需经审批等等,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雇员的金融腐败和防范个人的非法活动。

2.培养并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3.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1.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机制

2.推行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结构

3.创新管理方法,以先进、科学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

二、结论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Ⅲ》强化全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维持长期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对我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引进和实施应持科学、谨慎的态度,不能只看该协议短期对我国金融业以及经济运行的促进作用,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长期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避免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同时强化银行的监管,以科学发展观引导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4篇《巴塞尔协议范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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