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本页是细心的小编帮助大家找到的15篇工厂临时工用工合同最新版,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劳务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
第二条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四条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定其发送业务的唯一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六条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的员工劳务合同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聘用乙方为 养生堂员工,位于康乐路门面房 号,工种_____。
2、甲方聘用乙方合同期为_________月。
3、甲方在聘用乙方期内保底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每月递增______元到______元为止。
4、乙方在工作时间内甲方提供工作服、工作鞋、手机,担保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5、乙方在聘用合同没有到期时自动离职,甲方有权扣除担保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如乙方提前______月打辞职报告,在甲方同意离开的情况下担保金全部返还。
6、乙方在聘用期内必需遵守员工的一切规章制度,否则甲方可以按员工规章制度来处罚。
7、甲方承诺乙方当月工资不得超过______日内发放,如甲方没有遵守承诺,乙方可投诉劳动就业中心管理科。
8、此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此聘用合同据有法律效益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厂临时工用工合同最新版 篇三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络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秉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本合同主旨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招聘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合格的、劳动服务人员。
1、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临时工
2工资待遇按件计算:计算标准为:员工为剪线:裤子3角2分 短袖2角包装:1角-2角多甲方应按将乙方员工在安排在之前协商好的工作岗位,不得随意更换工作岗位。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乙方安排!
3、甲方为乙方员工免费提供吃住(包三餐)。
4、乙方向甲方输送超达 30 人(含)时,乙方需派驻厂管理人员壹名,协助甲方管理乙方输送在职的派遣员工,甲方安排好驻厂管理人员食宿,驻厂管理人员工资20__ 元/月,包吃包住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二、 本协议有效期
自20__ 年 月 日起至 20__ 年 月 日止。
三、派遣员工的管理
1、乙方向甲方输送的派遣人员,须符合甲方要求;
①年龄要求: 16至40周岁,(特殊情况的,经甲方同意,可放宽)。
②思想品德良好,刻苦耐劳,能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③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其他疾病。
2、乙方负责新录用派遣员工的公共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甲方负责被派遣员工的生产和专业技能等培训。
3、被派遣员工培训的考核,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进行。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正式安排上岗;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还乙方。
4、如派遣员工出现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按正式员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五、保险与各种事故赔偿规定
2、甲方为派遣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甲方应当按相关规定为派遣工缴纳相应保险,被派遣员工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与派遣员工购买相关保险引起的纠纷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推荐的劳务人员进行选择,或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应聘人员,交乙方办理用工手续。
2、有权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调整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有权要求被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并经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处理。甲方负责据实向乙方反映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作为乙方评定被派遣员工工作业绩和奖惩的依据。
3、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同被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乙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复印件给甲方。
4、有权要求被派遣员工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保护合同,并要求乙方督促所派遣员工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
5、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的业务行为提出建议及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乙方。
7、尊重派遣员工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为确保甲乙双方顺利合作,维持员工稳定,甲方须对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正式员工同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8、派遣员工工作服及相关证件制作费用由被派遣员工或甲方承担。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若有遗失则于相关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9、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它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给其它劳务机构。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乙方同意而直接聘用该员工,若甲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聘用,需按乙方要求三天内办理解聘手续,或支付乙方每人500元RMB费用。
10、为便于乙方设立在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日常管理机构之运作,在双方认为必要及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应为驻厂的乙方管理人员吃住给予协助。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及员工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乙方派遣员工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安排工作过程中,乙方可以给予建议,甲方接到乙方建议5日内给予答复。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服务人员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3、派遣员工与甲方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助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若派遣员工与乙方协商未能达成并提起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乙方负责调解及应诉,甲方予以协助配合,调解、仲裁或诉讼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自行选定的人员有违法背景及违背甲方派遣员工基本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
5、依照本协议收费标准,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月向甲方及时收取费用。
6、应按与甲方商定的工种、人数、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向甲方派出身体健康的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等派遣员工。
7、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办理内部调动等工作。
8、设立一名客服专员与甲方密切配合,进行跟踪服务。
9、负责教育派遣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保守因工作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10、负责处理员工在甲方提供劳动服务期间因劳资纠纷产生的调节工作或仲裁和法院的应诉工作。
11、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调动及人事档案建立、保管、管理。
12、负责向派遣员工提供职业道德、就业心态、安全、劳动纪律等辅导、培训。
13、协助派遣员工处理家庭以及个人问题,定期与派遣员工沟通并协调其甲方服务合作关系,确保派遣员工向甲方提供良好服务。
九、 费用结算及支付
1、 甲方需在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月的次月号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员工考勤报表经乙方确认。
甲方在每月号将所有费用结算给乙方,甲方最后一次费用在合同结束 月 号后当天或次日内结清给乙方
十、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时间,造成或其他事端的,由乙方处理,若协商不成,交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定。
十一、 协议终止
1、 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2、 协议终止,乙方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天内及时交还甲方工作物品等,清理存放物品,搬离甲方场所,甲方3天内给予结清所有劳务费。
十二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劳务合同 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
名称:________姓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1、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的工作内容:
(2)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____管理和专业技术类/____工人类。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乙方工作地点:______。
(5)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____、半年____、季____或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劳动报酬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____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元/月;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5)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6)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或第周)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3)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2)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8、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10、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约定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按甲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严重者进行开除或辞退,或者通过有关法律部门,要求反补偿。
(2)当乙方工作满半年时,甲方为乙购买社会保险。
(3)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任何补偿: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⑦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⑩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简单的员工劳务合同 篇五
员工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护照/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是下列中的第类人员,甲方拟聘用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劳务服务,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专项劳务服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信守:_________________
A、已办理退休手续;
B、已办理内退手续;
C、已办理协议离岗手续,并且协议尚未到期;
D、有学籍的在校学生;
E、与第三人已经签署合法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以下名词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解释和约定外具有以下定义和释义:_________________
1.1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是指甲方和乙方于上述时间和地点达成的本《劳务服务合同》;
1.2专项劳务服务:_________________是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专项劳务服务;
1.3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约双方之外的任何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组织。
第二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专项劳务服务的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的资质
3.1乙方应受过良好的教育或专业培训具有提供甲方所需劳务的资质。
第四条劳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1甲方按照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的劳务报酬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收,甲方于每月号前以现金形式向乙方依法支付上一个月的累积报酬。或者;
2、乙方的劳务报酬按批次计收,甲方于乙方完成该次劳务后的日内以现金形式依法支付。
正规的劳务合同 篇六
劳务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x项目部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严肃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二、承包方式、取费标准:
1、承包方式:甲方以包人工(不包直螺纹材料,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电渣压力焊(材料及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所需一切辅助材料(扎丝、垫块)及机械(除垂直运输机械外的闪光对焊机、电焊机、弯钢机、断钢机、调直机、电渣压力焊设备等)均由乙方自备,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实行限额领料,所有材料用量按工长出据限额领料单用量控制。
2、工程量验收:依据施工图和已完成的合格实物工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工程验收以工程监理、项目质检员、项目经理的验收意见为准。
3、合同单价:
(1)工程量计算规则;全部按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及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吨计算。
(2)钢筋制作、绑扎:地下300元/吨,地上420元/吨《含电渣压力焊、扎丝、垫块、闪光对焊机、电焊机、弯钢机、断钢机、调直机、电渣压力焊设备等机械》。此单价为综合不含税包干价格,包含完成本工程后所需的乙方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安全帽、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辅材费(垫块、扎丝、粉笔、焊条等),机械费,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等,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3)计时工如发生时单价为50元/工日,由项目开出工日数为准,但不得超过结算总价的2%。
(4)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单价中含安全风险金,风险范围指由乙方违规操作引起的事故风险,本单价已包括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增减量时,单价不再调整。
(5)以上单价均为优质工程单价,如政府质量有关部分验收属乙方原因结构工程收未达到上述标准者,按本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下浮。
4、工作内容:施工前的准备,钢筋翻样,计划编制,含材料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原材卸车,对焊工作,制作下料解捆冷轧,配料划线放线弯曲捆扎、标号半成品分类堆放及钢筋场地清理保持整洁,钢筋绑扎为配合木工施工人员放线,搭自用架子,清理模板内杂物、断铁丝、场内取支半成品钢筋,按设计要求绑扎放入模内,放置保护层垫块(含材料),浇砼时看护,清理每次绑扎后多余的钢筋,并收集拟定地点堆放整齐。含配合下料取样,钢筋垫块制作、安装,以及部分预制二次构件的钢筋制作与绑扎(混凝土泵剩余料)。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驻工地代表: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并按施工图要求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额用量的文字交底。
3、甲方提供生活用水、电及住宿场所、现场临时食堂。甲方收取4.5%的食堂搭伙费,甲方按6度电/人/月,3吨水/人/月限制用电用水量,超额部分按市场价直接在工程款内扣除。
4、甲方负责提供钢材、塔吊、提升机,由甲方机操人员操作。
5、甲方应监督、检查或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务工手续,当地建管站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证件的申办。费用由乙方自理。
6、甲方提供施工用电至二级配电箱。
(二)乙方
1、乙方驻工地全权代表:(乙方全权代表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4天,以甲方考勤为准,每月少于1天罚款500元/天)。
2、乙方必须持有效的“四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含安全资质证、税务登记证、外出施工证书、法人委托书),并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进场人员必须为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青壮年。
3、乙方在进场时必须缴纳2万元履约金,甲方在主体结构13层楼板完成时退还。
4、乙方施工人员使用的弯钢机、断钢机、调直机、电焊机、闪光对焊机等机械,焊条、扎丝、垫块等辅助材料,卷尺、手拉葫芦、从二级配电箱接出用电线及碘钨灯等工具由乙方自备以满足施工需要,甲方不再提供任何机具。
5、乙方必须依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精干的技术工人、专业施工管理人员配套的队伍,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及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更换队伍。
6、乙方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协调、调配、不得随意退场,禁止使用童工,如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事故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不违章、违规操作。进场施工人员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的施工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应协助甲方共同创文明施工样板现场。
8、乙方进场人员自带生活费,甲方不预支生活费。乙方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9、全体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岗位培训,特种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进场前必须递交特种工种上岗证。
四、工期、质量、成品保护、文明施工、材料领用
1、工期:乙方保证按甲方现场安排、编制的工期计划组织施工,每延期一天,乙方除承担甲方各种损失外,甲方将视具体情况,按5000元/天罚款(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多者累加。
2、质量:该工程质量目标确保“杯”标准,乙方内部施工应严把质量关。要求分项验收达100%合格,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其返工费用自负且其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下浮10%计算。
3、成品保护: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成品保护措施,如发现乙方人员人为损坏成品者,甲方将视损坏程度作5倍罚款。非有意而损坏按损坏程度大小作相应赔偿和处罚。
4、文明施工: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到工完场清,或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甲方将视具体情节作相应罚款,按所浪费材料总价值的1.5倍赔偿给甲方。甲方将视具体情况作200~20__元的罚款,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单价下浮10%。
5、环境保护:甲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乙方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乙方对其在场工作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标准对其在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乙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由甲方强制发放使用,劳保用品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关于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影响。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及环境事故以及由引起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对在工作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及环境保护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健康负责。
6、材料领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材料实行甲乙方双控,乙方领用材料实行限额领料,根据乙方钢筋翻样人员翻样并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审核的钢筋料表作为合理使用材料,绝不允许浪费或多用材料,实际用钢筋应在料表的基础上节约3%。钢筋废料不得超过总量的0.5%,如超出领料范围外的材料由乙方承担,在结算中甲方按钢筋供应合同中的单价予以扣除。加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乙方承担。
7、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尽量减少一般工伤,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及操作规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章守纪,安全施工,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在乙方的,乙方负责对伤亡者的全部赔偿和事故处理费用,以及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乙方负次要责任的,乙方负责对伤亡者赔偿及其善后工作,且根据责任大小由甲方向乙方补偿。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与项目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五、结算与支付
1、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按合同单价计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项目具体主管人员对质量、进度、完成情况进行验评,有关人员逐一签字后,根据甲方劳务结算程序按合同双方协商进行结算。
2、人工费支付:
乙方施工的分项工程按每月完成甲方要求的形象进度并验收合格后,每月20号申报工程量,经甲方工程相关人员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的8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款的95%,剩余5%的款项在本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
若因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甲方付款时,乙方应予以理解。
3、乙方必须办好进入当地施工的各种手续,乙方应在工程所在地及企业当地交纳各种税金和管理费用,即当地政府所收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代为缴纳,则甲方5%的费用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以上合同单价均为含税单价。
六、其他
1、乙方所有进出当地参加施工人员的差旅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中途退场和违约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外,给甲方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地方及现场的综合管理要求,如因乙方原因(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甲方一律不予调解,并以经济处罚的方式追究乙方责任,第一次打架罚款5000元,第二次打架无条件退场,剩余工程量不予结算,视为罚款,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单位信誉的影响,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甲方将给予处罚,如属合同内工作内容,甲方项目工长开出计时工单,该工单作废,不予认可。
5、交叉收尾工程及竣工维修由乙方负责,甲方通知乙方三天后,乙方未见答复意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
7、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
8、乙方进场施工人员不得偷盗施工现场的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按其价值的200倍进行处罚,从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
9、甲方管理人员安排乙方施工人员加班,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安排。凡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者,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经项目辞退的队伍已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人工费后失效。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单用工合同 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_______________ 终止。
三、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工作需要,主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职责如下:
服从药店规章制度和药店领导的管理,工作上对经理负责。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半。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按制度根据乙方的工作奖惩情况进行浮动。
六、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七、劳动保护、劳动各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双方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和解除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4、由于不可抗拒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在合同法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一般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产。
4、对与药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工种或岗位调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的。
2、严格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发生劳资纠纷时,乙方不经合法程序,擅自采取不合理罢工、上访怠工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在本单位因公负伤并在治疗期间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要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4、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四甲方贰份,乙方一份,报主管机关备案壹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标准的劳务用工合同 篇八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区玉霞日用品经销部(以下简称甲方)经考核,决定录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为: )为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合同期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 ___日止。其中,从____年___月 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
二、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为每月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圆整)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三、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
3、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
4、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四、乙方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
3、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4、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
5、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6、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
1、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4、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八、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九、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
十二、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
十三、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
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十四、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合同期满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
十六、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
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协议书
出租方房东甲方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团结村栋号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年月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吨电表底数度
甲方:身份证: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意向协议:
1、林地位置:××镇×××村第××村民小组( 村),小地名 ,林权宗地号① ,面积 亩,林权宗地号② ,面积 亩。
2、转让期限:三十年,起始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交回给甲方;
3、转让金额:每亩每年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三十年的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4、其他约定:
①.甲方须保证其林地经营权为本人所有,与他人无纠纷,且不是生态公益林或珠防林,可以进行造林和砍伐;
②.所转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面积计算以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③.签订本意向协议后,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 仟元,待办理好林权证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时,定金计入转让价款;
④.签订本意向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协调林业部门办理该林地的林权证,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在办理林权证时,林权证上须载明双方经营权转让的事实;
5、违约责任:签订本协议后至签订正式协议之时,若甲方违约,不再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或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除退还定金外,另处以定金的五倍的处罚给乙方;若乙方违约,不再受让甲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定金,且乙方须协调林业部门清除林权证上的经营权转让记录;
6、免责条款: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的林地无法办理林权证或为生态公益林、珠防林范围以及与周边林地存在纠纷,乙方可以不受让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甲方须无条件退还定金。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并给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标准临时雇佣合同 篇十一
喷嘴名称(用户部门):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就业岗位和时间限制。
乙方受聘于乙方从事兼职保安工作。使用期限为20____年9月1日至20____年7月31日。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学校后勤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所有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乙方月薪1600元(含五险一金)。从实际工作来说。工作期间病假扣薪见《彭南中学临时工管理办法》。
五、工作纪律。
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所有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不及物动词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可以续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连续三天以上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反法纪,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在医疗期间患病或者负伤;
2、乙方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乙方在用工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7)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在服务期内未支付工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9)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规定了违约的内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按照实际损失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八、其他需要双方约定的事项:
未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违约方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________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________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________
十二、本合同共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祖一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标准临时雇佣合同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现居住详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2.乙方每月可休息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月,甲方于每月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工作并服务好甲方营业的客人;
4.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5. 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6.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7.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派遣合同简单 篇十三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 人。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或发放给派遣人员。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办公条件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时,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乙方。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3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2项中(1)、(2)、(3)款规定的费用以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孙吴县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6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员工劳务合同 篇十四
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应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期限:
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年)。
聘请待遇:
1.每月_______元,假期不付,邻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2.奖金:_________________按园教师考评方案兑现。
幼儿园教师职责:
1、对幼儿做到关心、细心、耐心,不偏爱,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2、认真及时制订教育活动计划,钻研教材,研究教法,引导幼儿主动学习。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因材施教。
3、科学、公道地安排幼儿一日活动,认真执行幼儿园各项教育常规及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进行总结,不断进步工作质量。
4、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预备工作,带班时精力集中,尽心尽责,不随便离开班级,密切关注幼儿的活动及需求,及时提供适当的指导。留意幼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5、努力学习幼教专业理论,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各种业务进修学习,勇于改革、创新,不断进步自身的业务素质。
6、治理好班内一切物品不受损失,保持班内环境、物品的整洁,做好保管区内的清洁工作。
7、认真做好家长工作,定时和每个幼儿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情况,和家长商议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工作。
8、定期向园领导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聘任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6)与本园教师不能和睦相处,挑拨是非,或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教育质量严重下滑。
(7)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8)私下将生源先容到其他单位,故意泄露本单位贸易秘密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在学期结束前_______月提出,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答应主动辞职,次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本协议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篇十五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