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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书 电子合同书优秀4篇 电子合同书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24-06-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里是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4篇电子合同书,仅供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子合同书范文 篇一

乙方: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服务内容:

1、 乙方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甲方所发放的电子证书主要是用于在网上作业中的

身份识别和信息加密。乙方所发放的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进行定义。

2、 乙方受理甲方电子证书的申请,为甲方签发、更新、废除、冻结、解冻、恢复或重发电子证书等服务。

3、 乙方委托证书受理点进行甲方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甲方在申请电子证书

时应遵守各证书受理点的规程和办理手续。

二、服务方式:

甲方在使用证书时如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向乙方或昆山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和要求解答。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服务热线:

昆山服务热线:

三、电子证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请在框中打勾):

1、:70元/年, 另外 50 元硬件费,共计:120元,续费:7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5×8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每天8小时电话服务

3)、根据使用说明自行安装

2、:650元/年,包括硬件费,续费:60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 免介质费

3)、 培训服务(为办理江苏CA证书用户提供培训服务)

4)、 首次使用上门安装,保证一台电脑可以正常使用

5)、 7×24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每天24小时电话服务)

6)、 7×24小时上门服务,当电话无法解决时,可以提供市区免费上门服务(乡镇单程超过20公里,需支付50元车费)。

7)、 只要公告结束前1小时提交问题,保证在公告结束前完成投标,否则退当年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得无故结束对甲方的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电子证书的业务应用部门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乙方对投诉的问题经查实确认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2、 甲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不准确或有变化却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电子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负责恢复电子证书的正常使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 甲方操作人员误操作;

2) 甲方硬件及软件环境不能达到电子证书的使用要求;

3) 计算机感染病毒;

4) 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自然灾害、硬件损坏等原因)。

4、 乙方不负责解决因网络运营商和业务应用系统终端服务器原因造成的使用问题。

5、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所签发的电子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 证书存储介质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遗失、损坏等,则甲方必须重新申领并交缴纳介质费用。

7、 乙方对以下情况之一,有权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没有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电子证书的;

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证书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经不能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

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为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乙方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8、 乙方承诺在现有的技术下,由乙方签发的电子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甲方电子证书被篡改、伪造,一经确认,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双方约定事项: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甲方一次性支付完首年度费用之日起,乙方即开始提

供服务。甲方应每年按时向乙方支付当年的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将停止对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 本协议涉及的服务项目不发生变动时,只需续缴服务费,不用重新签订,服务有效期以证书为准。

3、 当甲方停止服务需求时应与乙方办理书面手续,否则乙方将依照原协议执行。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经双方签字确认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5、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商定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子合同书范文 篇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答复,这将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解决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但是他只是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诸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其他相关问题仍需要现有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释来解决,即现行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法律效力

一、导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据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据统计,

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对《合同法》的一种折中。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

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许出现现有法律所不能覆盖的问题

,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能使得法律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律体系和新增专业法律两方面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1、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2、(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电子合同书范文 篇三

[关键词]混合学习;电子书包;模式建构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3)01-0028-04 [DOI]10.3969/j.issn.1009-8097.2013.01.006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书包在国内外教育领域掀起了研究及实践应用的热潮。电子书包,从广义上讲是个人数字化知识库,可以用于存储图片、视频、音乐、文本文档和其他数字材料,以供课内课外的学习使用。黎加厚正式提出了电子书包的定义:“电子书包是一个以学生为主体、个人电子终端和网络学习资源为载体的,贯穿于预习、上课、作业、辅导、评测等各个学习环节,覆盖课前、课中、课后学习环境的数字化学与教的系统平台”。从“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到渐渐兴起的“电子书包”教学实践,教育界都更为关注学生的发展,力图提供更加开放、便捷的学习环境。我们将“电子书包”引进课堂,看重的不仅是其装备工具效能,更关注其应用服务层面,突出电子书包构建混合学习课堂的教育功能。在此视角下,优化媒体组合发挥电子书包优势,构建优质混合学习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二、电子书包应用现状

自2001年教育部对北京伯通科技公司生产的“绿色电子书包”进行了认证之后,电子书包的应用逐渐落到实处。一些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及香港、台湾的中小学相继推广应用,同时电子书包的开发商如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等相继推出学生适用的电子书包。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移动学习的兴起,电子书包的发展也逐渐聚焦在轻便型的个人移动终端上。在美国,便携式电脑和掌上电脑甚至苹果iPad等成了电子书包装备的典型形态。日本则开发了采用嵌入式系统“T-Engine”的个人电脑式的电子书包Pin change。与手提电脑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移动终端只是电子书包的硬件基础,动态开放教学资源才是灵魂,构建的是由学习内容、移动终端和服务平台三者结合的数字化学习环境。但是,电子书包在现阶段还处于试用实验阶段,缺乏可循的教学模式。在学校中仅作为硬件配备,电子书包远未与教学融和,与教学还是皮肉分离的状态。现阶段,教师对电子书包的运用仍处于摸索的阶段,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教师无法掌握电子书包与课程整合的技巧,课堂时间的安排等。

在混合学习环境背景下,国内学者提出的电子书包应用模式尚少,此方面文章主要是从其支持的学习模式的角度来谈的。刘子键等人认为,电子书包进入课堂,变革学习模式主要体现在:(1)个性化非同步学习模式,该模式可以改进传统讲授式教学法,提升学生的参与感与主动性,该模式的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教师进行课前准备;第二,教师活化学生先备知识;第三,教师讲解、注记与传播教材内容,学生整理归纳重点;第四,教师说明推广作业,学生撰写作业:第五,教师展示与讨论学生作业;第六,教师评量学习结果;第七,表扬活动;(2)小组合作的专题式学习模式,该模式中学生运用电子书包,可随时在讨论过程中搜索必要的资料,记录讨论信息,展示想法以提供更多互相学习的机会。该模式的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教师进行课前准备;第二,教师进行共同说明;第三,分组学习:第四,整理报告:第五,口头报告;第六,组间互评;第七,讨论与归纳;第八,学习成果表扬。

高志丽认为,电子书包可支持以下三种学习模式:(1)支持模拟学习,电子书包可根据不同的学习对象以及学科特点,定制适合的学习内容,这些内容利用计算机界面和仿真技术来构建真实的教学情境,为学生提高生动、形象的教学环境;(2)支持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电子书包内置智能学习资源,学生既可以通过知识体系采用多种分类方式查询,又可以输入关键字查询某一知识点或某一方面的练习,以培养学生主动建构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3)支持合作学习,无论是课堂还是课后,学生可以突破时空限制,进行同伴互助学习,以此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但是,现有的模式中落脚点并未定于电子书包的应用上,没有突出电子书包课堂与一般的混合学习课堂的区别,忽视了电子书包自身的特殊性和优势,未能为电子书包更好地为教与学服务提供明确指向。由此可见,国内提出的电子书包应用模式尚未成熟。

三、电子书包应用模式建构――“3B+3C”模式

1.模式建构的理论基础

(1)混合学习理论

美国发展训练协会的里德和辛格认为,混合学习是采用不同传递方法降低成本和优化产出的一种学习方式。他们将混合学习定义为:在适当(Right)的时间,为适当(Right)的对象,以适当(Right)的传递媒体,通过适当(Right)的学习方式,提供适当(Right)的学习内容,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学习收益。即为5R定义。

混合学习的核心思想是根据不同问题、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教学上就是要采用不同的媒体与信息传递方式进行学习,而且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要求付出的代价最小,取得的效益最大(李克东,赵建华,2004)。依据混合学习理论,微观层面上的混合是各种媒体的混合,本文中把电子书包看作是混合学习环境中的一种媒体,与混合学习环境中的其他媒体(白板、黑板等)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2)KanKhan在线学习八边形结构

Badurl Khan提出了e-learning的结构,也称为Khan八边形结构。Khan将在线学习各种因素概括后组成了一个八边形,包括:教学因素(Pedagogical)、技术因素(Technological)、接口设计(Interface Design)、评估因素(Evaluation)、管理因素(Management)、资源配套(Resource Support)、社会道德(Ethical)和行政机构(Institutional)。

本文在构建模式时,主要考虑的是:在混合学习环境中,电子书包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策略、学习环境等的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应该在模式中得到体现;同时,在技术方面,还应考虑混合学习环境中技术设施,包括软件、硬件、基础网络规划等媒体的协同工作。

2.模式建构的原则

(1)发挥电子书包优势

本文在进行电子书包应用模式建构时,考虑的原则之一是发挥电子书包优势。

多媒体教室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场所之一,设备比较多,包括多媒体讲台、投影仪等。网络教室,指的是教师支持通过网络支持多人的网络在线教学。目前,在学校应用较多的是多媒体网络课室,充分运用当今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在多媒体网络课室中,教师和学生构建出混合学习环境:学习方式的混合、学习媒体的混合、线上学习与线下面对面交流的混合、教学策略的混合等。那么,应用电子书包构建混合学习环境的优势体现在哪里?它与一般的学生利用个人终端的网络课室混合学习环境有什么不同?

学生在个人终端上利用课件软件进行学习与利用“电子书包”进行学习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课件中的内容与互动是预先植入、互相绑定的“紧耦合”关系,学生的自由度相对有限;在“电子书包”平台上,学生通过虚拟学具与电子课本互动,虚拟学具与电子课本是“松耦合”关系,这样使学生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另外,学生通过联网的“电子书包”还可以得到更为丰富的个性化学习支持。

因而,在对电子书包应用于混合学习环境中的模式进行建构时,就必须以发挥电子书包优势为原则。电子书包优势主要体现在:(1)更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学习;(2)课堂容量可根据每个学生的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3)可持续跟踪和评价学生的课堂内外学习情况;(4)支持个性化设计并不断调整策略改善教学设计。(5)支持移动学习,课堂的界限可得到延伸,学习共同体除了虚拟共同体并可存在于真实面对面情境中。

(2)媒体的最大价值化

混合学习环境设计强调各种媒体相得益彰、各取其长,而非一木成林、一山独大。在利用电子书包构建混合学习环境时,不可忽视其他媒体的辅助作用。各种媒体能够发挥其优势,那么媒体的价值就能够达到最大化,教与学的效益也能得到提高。例如,在展示重要知识点、创设情境及讲解需要记忆巩固的内容上,利用电子白板的广播演示功能,就比学生用电子书包进行自主摸索更为有效。

3.“3B+3C”模式诠释

针对电子书包现有模式的不足,本文结合电子书包自身优势,提出了混合学习环境下电子书包应用的模式(如图1所示)。

此模式为3B+3C模式,3B指的是黑板(Black-board)、白板(White-board)以及电子书包(E-schoolbag),即是对传统课堂中的黑板屏幕、多媒体课室中用于演示的白板屏幕以及移动课堂中学生自主操作的电子书包的混合使用。此模式遵循混合学习5R原则,在适当的时间为适当的对象,以适当的传递媒体,通过适当的学习方式,提供适当的学习内容,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学习收益。

如上表所示,在根据课程内容,在恰当的教学环节,选用不同的教学媒体,充分发挥每一种教学媒体包括电子书包的优势,达到教学效率最大化。同时,课堂中时有出现的当三个屏幕同时呈现同种或不同信息时,学生注意力涣散、无法定下聚焦点、浪费学习精力的情况得到了极大改善。

此模式的3C指的是课前(Before Class)、课中(In Class)、课后(After Class)。个性化、移动性、按需服务是新一阶段电子书包的关键特征。学生们拥有“电子书包”以后,在新型的信息化学习环境中,他们将成为自主探究者、问题解决者、知识建构者、协作反思者。对于教师来说,更应具备全新的教学时空观,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可以通盘规划学生在课前、课中、课后,班内、班外,校内、校外的学习活动。课前,学生可以用电子书包提供的资源进行预习、个性化自学,教师可以进行分层教学设计;课中的应用如表1所示;课后,学生可把自己课堂上的学习过程档案进行归档,形成个性化学习档案袋,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强化复习和训练,或进行拓展学习,如针对课内感兴趣的话题与校外专家进行互动或上网查找资料。与此同时,教师可在课后分析课堂上学生的学习轨迹,并在下一节课的教学设计中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此模式中,教学策略是核心,教学媒体为辅助。教师可根据课程内容,选择不同的教学策略,根据教学需求,设计每一环节的教学活动及其相应的媒体应用。四基于“3B+3C”模式的应用个案设计

下面,以一节小学英语课程为例,来呈现“3B+3C”模型在实际课堂中的应用设计。

1.教学内容分析

根据混合学习环境中电子书包的“3B+3C”应用模式,本文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广州版)四年级下册《Unit 8 Sports stars》进行教学设计。这节课是一节活动课,主要围绕体育明星让学生展开讨论。学生在前一课中已经掌握了有关体育明星成就的单词和句子,本节课目标在于通过让学生多方面介绍体育明星培养积极向上的精神。

2.学习环境设计

本文把教学环境定位于电子书包支持的混合学习环境中,每位学生都配置电子书包,课室中配备黑板、电子白板以及网络等(如图2所示)。

3.教学流程设计

在本节课教学设计中,采用“3B+3C”模式,教学过程主要如下(如图3所示):

(1)情景创设、激发兴趣:利用电子白板播放回顾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精彩视频,在一个真实的文化环境中进入本课话题,并提出问题How many sports stars do you know?How do you know them?

(2)网络支持、搜索信息:“Which sports stars are they?”,老师利用电子白板呈现几个体育明星的别称“超级丹”、“全能王”、“跳水皇后”等,让学生猜猜有这些别称的体育明星分别是谁。并将全班分成5个体育明星组。因势利导“Canyou tell more about them?”,引导学生利用电子书包的网络搜集所在组所负责的体育明星的资料。

(3)思维引导、建立支架:利用电子白板呈现“Daqingiron girl”的短文给学生阅读,然后通过What do you knowabout her?等问题引导学生反馈并建立思维导图。教师在黑板上具体说明如何画思维导图,学生利用共享里的导图模板,整理之前在相关资料,为自己喜爱的体育明星构建思维导图。

(4)Wiki协同、网络读写:电子白板呈现“Let's make abig introduction with your groupmates.”建议,组织学生在电子书包的Wiki平台上围绕自己课前选择的体育明星组开展写作,建立词条库,遇到不会的单词就查金山词霸;由组长整合各组员的词条形成一个本小组的词条,各小组成员再进行编辑,形成最终词条;组长将最终词条创建在All sports stars分类中,组员浏览和编辑其他组的最终词条。

(5)拓展延伸,发展能力:老师利用电子白板展示一个介绍一位外国体育明星的PPT电子板报;布置学生课后以同样的形式制作,汇成体育明星电子板报集,保存在自己的电子书包学习档案库中。

五、结论与展望

教育技术界对电子书包的研究热潮反映了电子书包进课堂的新趋势。电子书包为学生创造了个性化学习的良好环境,在教学中的优势显而易见。然而,电子书包与教学产生的“皮肉分离”现状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因此,在混合学习环境中建构可行、可控的电子书包应用模式,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媒体混合视角、教学组织形式角度进行研究,以求提升电子书包的价值,增大电子书包在课堂中的融合度。

混合学习环境下应用“3B+3C”模型的主要优势是:

(1)贯彻了媒体价值最大化原则,发挥了各媒体的优势。

(2)强化了学习的三大环节;课前一课中一课后。相比传统教学只考虑课堂教学、不考虑或少考虑课前课后学生自主学习的做法,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3)符合混合学习的基本原理。学习者围绕主题教学从电子书包、电子白板等媒体的混合以及媒体支持下的各种教学组织的混合来不断形成对知识的建构,使学习更有效率。

与此同时,这一模型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1)模式中未能分析对比各种教学策略,选择列举电子书包最为切合的几种增加可操作性。

电子合同书范文 篇四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签名法 数据电文书面形式

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势头相当快,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人群呈急剧扩大化趋势。电子合同是现代企业和网上购物者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新型合同,如在线销售合同、在线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等,是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升级换代和电子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电子商务活动属于商法领域,商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商务活动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电子商务较传统商业比较而言更加便利和高效,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实施又大量依赖于电子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现代商法领域出现的新兴事物,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从其一出现就试图对其拟定一个准确、规范、合理的科学定义。但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之间有诸多不同的地方,所以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电子合同立法概念。有学者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并通过电子消息交换等方法签署的一种合同”。有学者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借助网络平台签署并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来产生、储存或传输商业资讯的手段”。有学者认为:“电子合同是指采取电子技术、光学技术或其他类似方法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大胆地给电子合同下了一个法律定义,即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借助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平台,综合运用电子信息交换等技术,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并通常表现为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协议。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存储介质上存在某些重大差异,即电子介质与传统书面材料之间的显性区别,导致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不同。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认为电子合同是传统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环境下的一种新的应用、延伸和发展,是传统合同法理论在与传统合同截然不同的一种语境下的新的诠释和理解。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借助广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平台,综合运用电子信息交换等新兴科学技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最终目的,在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传统合同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的一种崭新的形式,通常表现为“电子化”的特性,即我们所称的“电子化”的形式。

2.电子合同主体具有广泛化特征

由于计算机网络本身的虚拟特性和网络交流沟通的匿名特性,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许根本素不相识,当事人各方之间也可以相当广泛,可以来自全球的任何村庄、城市和地区一些高原地区,有些还甚至无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更无需也无从知道对方当事人的详细资料、真实身份和具体背景。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和标准化特征

在电子商务活动实践中,电子合同的整个商洽、签署、践行等过程都必然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来予以支持,需要一定的标准来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的适用标准、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设立标准及准入标准、电子认证的具体标准等。

4.电子合同签署等过程具有电子化特征

电子合同的署名是借助相对成熟的电子信息密码技术,通过合格的认证机构和公认的行业标准,互相检测电子信息及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电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具体电子化特征。由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交换方法进行,电子化的意思表示表现为间接、模糊、无形的特点,就如同知识产权领域有体物与无体物之间的区别一样。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时要小心谨慎,还要防止遭遇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不法侵袭。

三、电子合同的形式

1.电子形式

电子形式,即电子信息形式,主要是指以计算机内存、服务器、光盘等电子介质存储的一系列通过数字信号与模拟信号相互转换而形成的电子信号。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相关法条规定,数据消息是一种通过电子技术等手段进行产生、传输以及用计算机内存、服务器、光盘等电子介质进行存储的信息。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大体相似。

2.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形式由于存储介质与书面材料的本质区别,表现形式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和差异,与传统合同的有形性相比较,数据电文形式实际上是无形的、间接的、抽象的。因此,要把以电子消息形式存在的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范畴,就要解决好有形与无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像知识产权领域的有体物与无体物之争一样,能否解决好是关乎电子合同的使用效率问题,关系到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可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问题。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缔结的合同能否被视为书面形式,学理上历来就有许多不同的见解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肯定说”“否定说”。

《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直接将传统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将电子形式等同于书面形式并给予同等法律保护,并直接肯定了电子消息的合法证据地位。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由于《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使得在受保护的程度上大致相同。我国《合同法》也将电子合同直接纳入保护范围,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范畴,同时对其采用列举式定义。我国《电子签名法》将数据电文定义为一种信息,同时对书面形式要件、原件要求、保存标准做出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将电子合同的电子形式与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直接等同,表面上似乎有效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诸多法律问题,但是我们同时亦应当十分清醒地认识到,采用过于直接简单的功能等同,而没有遵循电子合同的自身实质特点和与传统合同截然不同的发展规律,没有深刻认识清楚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之间由于存储介质不同而带来的本质区别,那只能是仅仅治标不治本的权益之策,无法很好解决现实生活中诸多电子合同的形式所引发的冲突和矛盾,并有制约甚至颠覆电子商务快速列车的风险和可能。

四、对电子合同立法的思考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吸收借鉴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一些概括性、宗旨性规定,肯定了电子合同、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并为电子记录作为证据认可提供了适法性依据。但是其规则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实践操作性,特别是有关电子证据规则的部分没有很好地与诉讼法、证据法等相衔接,更没有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如何衔接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存在许多法律障碍,如电子证据的定位及如何支持书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基于何种技术理念可以将电子数据确定为原件、电子证据如何满足传统书面形式的作用和功能、法院在电子合同诉讼中究竟应该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

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比较成熟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技巧,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完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界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电子合同在当今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已经在大量地广泛使用,界定好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和范围是我们完善电子合同相关立法的前提和关键,也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重点。

2.协调好公共权力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我们应当加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自我建设并充分发挥其行业自我约束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同时坚持公共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方针,三管齐下,共同把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作用、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机地结合起来。

3.明确电子证据的具体适用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虽然明确了电子证据的适法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对电子证据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我们应当正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本质区别,明确电子证据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执行,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4.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在当前这种现实情况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要继续发挥司法解释的巨大作用,归纳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出其中一些共性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东西,并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并将其上升为效力更高的法律,使其在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的市场经济中真正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商法特性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杨立新。合同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黄名述,张玉敏。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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