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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优秀4篇

更新时间:2023-04-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整理分享了4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WWW.SHANCAOXIANG.COM〉,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三条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项目公司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虽不足1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预定利润目标的60%以上的;

3、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项目公司负债过高,超出项目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导致银行到期资金不能归还的;

4、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5、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

第九条项目竞争分析

投后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国家政策变化、行业趋势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研究,重点分析市场、技术变化和竞争对手变化对项目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与投资总监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反馈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项目总体运行状况评估

投后管理经理于项目投资完成后满6个月对项目进行总体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实际结果与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离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公司投资战略的建议方案上报投资总监。如出现重大变异,可即时上报公司最高层进行风险预警。

项目总体运行评估基本指标应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决策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听取审查项目公司经营报告并行使权力参与项目公司的决策管理,具体由投后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要求项目公司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提交相关会议资料。

相关资料由投后管理部门牵头对会议资料进行讨论,所有涉及要行使表决权的议案,都要经过投资总监审查决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合伙人会议(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出席会议必须按照会议精神履行投票决定权。

第十二条董事不方便参与,可指定投资总监或投后经理列席参加,代表本公司立场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并按照公司会议精神行使投票权,所有与会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会议情况向投资总监报告,所有会议资料应留存投后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五章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公司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交给公司。需管理层面出面跟项目公司高管沟通提供增值服务,投后管理经理应做好各种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当积极参与推动项目公司规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资工作;每年须针对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项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双方高层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以项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来公司或不定期电话沟通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档均抄报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门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为节省人力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将项目公司分为A类(重点关注)和B类(一般关注)。特殊情况下,项目发生严重突发事项或重大违约程度,可召开会议讨论将项目公司列入A类,A类项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个案个议的模式讨论确定;B类项目公司采取2-4章规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投后管理运营分析会,编制经营分析报告,次月20日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部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年、季、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工程部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提出的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各种材料、设备计划,由工程部根据定额和市场信息进行认质认价,并及时反馈给材料设备采购人员,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五、对因设计变更签证而超出施工图预算的各种费用,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六、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动态控制,阶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七、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经工程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

八、工程结(决)算,经工程部审核确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九、正确处理违约索赔事宜,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办理反索赔,同时积极预防被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事宜进行具体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x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以上这4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来自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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