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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通用9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通用9篇文件

更新时间:2023-0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为了让您对于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写作了解的更为全面,下面给大家分享了9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二

一、学籍管理工作教导主任全面负责,由学籍管理员和各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

二、每学年初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班额、轨制和班容量,做好编班工作,编班要规范合理。

三、学年初由班主任教师负责填写本班的学生定员花名册,内容要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严格转学程序和手续,转入和转出必须由校长审批,由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学籍管理员进行登记注册,以书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五、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特殊情况者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六、严格杜绝学生辍学,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七、学籍档案资料要专人负责,保证齐全、规范、有序存放。

八、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三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规定不得更改。

(八)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

三、转学:

1、转入:

(九)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参考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学校张贴招生通告,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学校根据招生办下达的名单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务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6.班主任根据要求填写好学生电子档案网上信息(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二、转学

1.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全权负责我校的转学工作。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经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查后发给转学通知单,学校凭转学通知单,接收办理转入手续。学生转出由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生出境、出国;

(3)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学校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四、重读与跳级

1.义务教育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因身体原因,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讨论批准方可重读。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参考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薄、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参考 篇六

一、入学

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二、注册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一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并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学籍管理员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

(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管理员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三、学籍号管理

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根据区教育局要求,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进行编制。

四、转学

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学生及其家长持信息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到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转学”操作,学校在接到转入方发起转学信息后,应在15日内完成确认操作。转学流程30日内未完成操作,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转入本市就读流程。

(1)已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学生转出学校出具学生在全国学籍系统内的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学生姓名、证件号、全国学籍号、转出学校所属省份以及当前状态等)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操作,“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后90日内未完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未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全国学籍号的书面申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行政部门同意后,学校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申请学籍”操作,“申请学籍”后90日内未完成流程或申请全国学籍号驳回的,流程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申请不成功)。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3.转出本市就读流程。

(1)本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信息表并盖章,转出学校须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2)其他离开本市就读的学生(包括离校未告学校具体原因的学生),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上海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3)未向本市学校申请转出且离开学校未超过3个月的学生,如上海学籍系统中显示外省市已发起该生跨省转学(跨省就学)信息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家长确认是否转出并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操作。15日内未进行操作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由外省发起的跨省转学或跨省就学的业务。

五、休学、复学

休学、复学的要求按《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执行,并由学籍管理员在网上完成休学、复学的操作。

1.申办主体:学生监护人

2.申办条件:

①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学生;

②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

3.所需材料:学生监护人申请由区县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疗伤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请提供有效护照;

4.申办时间:每学期开学前一周

5.办理程序:

①由学生和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区教育局义教科备案;

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并报区教育局义教科备案;

六、学籍信息核对及更新

1.学生信息不符合规范的处理。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不符合规范的学生信息,问题数据的学生将影响学生的电子学生证制作、毕业证制作等应用。

2.学校及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及更新。学校学籍管理员应每学期核对一次学校信息及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系统中学校及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

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参考 篇八

一、新生入校分班和转入(复学)学生分班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分班按照:①各班人数均等;②面试成绩均等;③性别搭配均等的原则由教导处和年级组长共同将学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分别抽签决定本班学生。

2、初中新生按照:①各班人数均等;②小学学业成绩均等;③性别搭配均等的原则由教导处和年级组长共同将学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抽签决定本班学生。

3、对于中途转入(复学)学生,当分班初各班人数相等时,按照班号顺序由教导处依次安排到各班;当分班初各班人数不等时,由教导处先安排到人数少的班,再按照班号顺序由教导处依次安排到各班。

4、对于休学后复学的原本校学生,若不发生留级,则回原班就读;若发生留级,则按转入学生办理。

二、平时管理

1、每年9月15日、3月15日前由教务员按照要求上报学生学籍资料,同时完成电子学籍注册、变动。

2、每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清点、检查一次学籍(含学生交费情况),对各班人数进行清点,期中考试前后再清点检查一次。

3、随时登记符合手续的转、退、休、复的学生,掌握学生准确人数和类别。

4、每学期初、末检查在册学生档案完善情况。督促检查班主任填写档案。

三、转学

1、不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转入、旁听、借读的学生。

2、凡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先提出申请,通过文化考试和体检,经学校同意接收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3、转入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不得自行选班。

4、学生转出需办转学手续。

5、学生转入证明材料由教导处负责收集。转出学生的证明材料由各班主任在学生转出当期末前负责收集交教导处,否则按流失处理。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不能正常上课,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息治疗三个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同意、教务处签章,并经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不足三个月者办理请假手续。

2、初三年级学生只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到时仍不能坚持正常上课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时间未到期要求复学者,按借读生办法处理,直到休学期满。

4、学生复学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能够坚持正常上课的证明,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5、凡因患传染性疾病休学或请假治疗的学生,复学时需到指定医院复查,确认无传染可能后可按第5条执行。

6、复学学生不得选班,按照第一条规定由学校指定班级。

四、毕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等全面考核且成绩合格(或补考合格)的准予毕业。小学毕业证由学校签发,初中毕业证由教育局签发。

2、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一年级班主任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并编制花名册,报送万冲镇中心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学校领导审核转学手续,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万冲镇中心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转学登记册;

3、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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