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里为大家分享了4篇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希望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范本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生产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工厂生产能力重要的物资基础,是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的重点,经常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起着决定性作用,对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是必备的先决条件。为此我厂特制定出《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各车间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执行。
一、各车间领导高度重视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管理,作好长、中、近期设备的更新和大、中、小维修计划,抓好班中安全抢修。
二、执行设备维修保养要与“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工作计划检修并重”的方针,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专、群结合,群管群修的方法。
三、要教育培训职工对设备做到“三好、四会”,即检查好、保养好、使用好;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会维修。
四、现场管理员要认真检查、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不爱护设备的'行为。
五、机电工要充分做好自制配件工具、工装,厂里要准备好应采购的配件,供应满足修机换件的需要。
六、设备的操作润滑管理:坚持“五定”,定人操作;机电工定时添油;定量加油;定位换油;操作工定点上润滑油。
七、各车间领导要经常开展设备的“五同时”工作,落实计划、不止、检查、总结、评比。
八、重大设备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划清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
九、会计建立设备台帐,机电工建立设备运转台帐;设备维修保养台帐;技安员建立设备隐患整改台帐。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篇二
首先要按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危险系数以及使用场所、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特种设备、常用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安装项目或增置电气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操作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完毕,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要与生产部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培训。
第七条 使用人员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记录。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设备管理部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附有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报废申请单”上报生产总部,申请报废,再由后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设备事故,设备管理部门主管、生产部门主管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管、设备操作人员,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总部及总经理。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上报生产总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完毕,设备管理部门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八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编制设备检查保养计划,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维修人员根据月检修保养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内容,并做好记录。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须由车间或生产部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派员及时维修。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上登记收到时间,根据设备故障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二十九条 维修人员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主管负责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并上报生产总部,联系外援,尽快修复。
七、设备运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制度,各使用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检制度,保证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巡检任务。各使用部门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序,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员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员除负责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三十三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1、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车间管理,由车间管理通知设备管理部门或维修人员,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做好维护工作。
2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处理外,要将信息向设备主管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3、维修人员巡检时除做好记录,还要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设备主管反应。
4、设备管理部门列出主要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登入台帐。
第三十四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三十五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1、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检查,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整改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估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八、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当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第三十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故障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注意操作,加强观察。
第三十八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协同维修人员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故障扩大影响。
生产总部设备科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xx]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规范生产设备的使用前鉴定、使用中对设备和操作人员中的管理程序和标准,满足工程项目对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2.使用前的鉴定
2.1大型及主要设备的鉴定
2.1.1对大型及主要设备的鉴定以负荷试验(试运转)作为能力鉴定的手段。主要设备的试运转由使用单位组织,机械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参加,填写《设备能力认可表》(负荷试验及试运转报告由设备所属单位提供)。
2.1.2外部检验的规定
(1)须经项目所在属地技术监督局检验的公司内部起重设备类设备由机械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联系,机械公司配合;
(2)须经国电公司检验的设备,由设备所属单位联系,机械管理人员负责协调配合;
《起重机械准用证》由机械公司管理:标牌固定在设备明显处;证件存档;建立《起重设备检验台帐》。
2.2对汽车吊及运输机械(含运输汽车和拖拉机等)的鉴定
项目部引进和租赁的汽车吊及运输机械(含运输用拖拉机、装载机等)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各种安全行车、安全工作装置齐全灵敏有效;汽车吊还须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准用证》;
(2)操作人员(包括起重工)证件齐全;
经机械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见《场内机动车鉴定表》,核发《厂内机动车准用证》方可进入现场出租,调度人员根据机械管理人员提供《合格汽车吊、汽车名单》进行调度使用;
2.3对中小型生产设备(含工机具)的要求:
(1)出租市场各单位的设备出租前除要满足使用性能要求,同时满足项目部对生产设备安全(见《生产设备巡检制度》第二章第五条)及文明形象的相关要求(见安全篇);
(2)分承包方自带或租用的生产设备在使用前要作到满足项目部对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及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见安全篇);
分承包方自带生产设备使用前以《分承包方自带生产备清单》并附《设备能力认可表》(自检单)报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分承包方租用的生产设备由出租方与租用方共同进行检验,出租方填写《设备能力认可表》,由租用方在设备使用前交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出租单位负责对出租的设备进行标识(用《标签》)。
(3)机械管理人员接到《生产设备能力认可表》后3日内对其进行认可并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4经检验合格进行使用的设备各使用单位建立《现场机械设备(出租、租用)管理台帐》并在24小时内在网上公布,机械管理人员建立项目部《现场机械设备(出租、租用)管理台帐》
.3.使用中管理规定
3.1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3.1.1各种起重机械(含施工升降机)、厂内机动车人员,在进场时所在单位须将操作人员名单及证件(公司内部人员可为复印件)交机械管理人员验证,操作设备时持证上岗(认可的复印件即可);
3.1.2人员配备:
(1)塔吊、50T以上履带吊、搅拌站每班两名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余机械一般一人操作;
(2)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尤其是大型起重机械,更换初次操作该机械的操作人员时,设备所属单位须对其进行该机械操作的专门培训(由设备所属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方准上岗;
3.1.3连续作业的机械,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查看)交接班记录;
3.1.4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执行机械使用前、中、后检查与保养项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相应的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应记录(包括问题及解决情况)。
3.1.5操作人员在现场应严格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3.1.6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不吊》。
3.2对大型设备和轨道的要求:
3.2.1起重类机械(含施工升降机)应在负荷试验或试运转合格后并经当地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3.2.2各种起重设备轨道的维护工作由项目部委托调度室(或其它责任单位)执行,轨道的'接地测量项目部委托调试所(或其它有资质单位)执行。
调度室指定专人负责轨道的维护工作,按每种设备的轨道技术要求执行,并定期(按委托协议规定执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起重机轨道测量记录》交机械管理人员;
调试所每年4月底前对各种设备的接地情况进行测量并出据检验报告。填写《起重机轨道接地测量记录》,交机械管理人员。
3.2.3大型设备因各种原因须将安全装置、设施断路或拆除,如:吊车限位、车档等,须经机械管理人员审核,总工批准,见《大型机械安全装置、设施拆除申请表》,并应采取预防措施。
3.2.4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失效又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时,由设备所属单位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技术人员应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交底。责任单位应尽快组织对安全装置进行修复。
3.2.5施工区域内多台起重设备有效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碰撞时,由机械公司制定防碰撞措施,并向相关操作人员交底。
3.3安全文明状况要求
各种机械在使用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各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2)外观整齐,无各种渗漏;
(3)接地符合规定要求;
(4)符合公司对生产设备CI形象要求。
详见《生产设备巡检制度》第二章第五条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见安全篇);
3.4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3.4.1起重机械在进行起重作业时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4.2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单机吊重负荷超过额定负荷95%、
双机抬吊吊重超过额定负荷85%时,办理《安全作业票》并制定相应措施,按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生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3.4.8执行。
4.流程
1大型机械管理流程图
2中小型机械管理流程图
5.表格
5.1《分承包方自带生产备清单》
5.2《设备能力认可表》
5.3《厂内机动车准用证》
5.4《合格汽车吊、汽车名单》
5.5《现场机械设备(出租、租用)管理台帐》
5.6《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7《十不吊》
5.8《起重机轨道测量记录》
5.9《大型机械安全装置、设施拆除申请表》
5.10《场内机动车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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