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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3篇

更新时间:2023-11-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享了3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希望对于您更好的写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篇一

中共中央最近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青年干部班学员,在党校认真学习了这个条例,并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情况,谈谈对这个条例的认识和我们应该贯彻的方向。

一、干部教育条例是我们党培养党员和自身发展的理论成果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波澜壮阔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是把干部的学习和教育培训作为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作为转折关头的紧迫任务,作为在重要历史时期着眼未来、积蓄力量的战略举措,不断开创和推进了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人才,为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和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党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形成了一整套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一个规章性文本。随着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改革攻坚和大力发展的关键阶段,要求干部队伍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尽快有一个大的转变,加强学习、善于学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迫切。

每一次培训活动,都应强调联系实际学习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我们青年干部在培训过程中,应勤奋学习,体现一种精神、一种境界;善于学习,展示一种能力、一种技巧。做到勤奋学习,善于学习,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二、干部教育条例给我们党员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党的事业发展,关键在于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队伍,这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干部教育条例》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系统总结了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新鲜成果,首次以法规形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表明我们党对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迈进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学贵有效,教贵有法。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的主要方向。作为一名企业管理干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迫在眉睫,这是一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前进的伟大事业,需要处于领导和管理岗位的各级各类干部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具备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主动把握经济人才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使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条件。引导广大搞经济的干部学好基本理论,牢牢把握和始终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紧密联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紧密联系改革开放面临的新问题,把学习理论同研究实际经济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时期的青年干部应该成为学习《干部教育条例》的典范

一是大力开展《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把握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加强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干部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制定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确保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要以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为动力,紧紧围绕我县建设“一户两地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进一步学习党的思想、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学习专业技术,增加自己勤政为民、服务为民的本领。要立足特色,突出创新,不断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创新,是推动教育培训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开辟新路子、开创新境界、取得新发展的源泉。企业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应紧密联系实际,创新方式方法,例如“请进来”,引进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有针对性地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作讲座,对企业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市场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走出去”,加大区外培训、市外培训力度,让领导干部扩大眼界,增长知识,提高思想认识。“沉下去”,选派企业人员下到车间乡、外出市场锻炼。把市场广阔天地当作培养企业干部的大课堂、大熔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篇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 干部教育 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内容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师资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 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 任职、 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监督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 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干部教育 培训办法,由xx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篇三

近日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五大原则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五大原则。这些原则分别是: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公布机构准入标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条例规定,要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条例要求,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条例规定,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条例规定,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加强师资教材建设

近日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要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要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关于干部培训教材,条例要求,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要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

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条例规定,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自2017年10月14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62条,笔者通过新旧《条例》全文的仔细对比,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以下亮点:

一、与时俱进,吸收新经验新成果。《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例如: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增适用范围,指明了适用对象。新《条例》新增规定,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这一条新增规定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适用范围,指明了适用对象。

三、新条例更加注重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一)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

四、细化教育教学管理。(一)增加学时管理的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55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二)管理制度更加精细化。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研讨纳入学时。新《条例》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六、与时俱进新增网络教育培训的规定。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八、新增加强精品课程建设规定。《条例》新规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建立部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3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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