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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最新10篇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最新10篇文件

更新时间:2023-11-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这里为大家分享了10篇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在信息安全管理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计算机不同于其他办公设备,其实用性、严密性、操作技术性强,含量高、部件易受损;特别是联网计算机,开放性程度比较高,电脑内部易受外界的偷窥、攻击和病毒感染。为确保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内所有计算机归网络部统一管理,配备计算机的员工只负责使用操作;

2、计算机管理涉及的范围:

2.1所有硬件(包括外接设备)及网络联接线路;

2.2计算机及网络故障的排除;

2.3计算机及网络的维护与维修;

2.4操作系统的管理;

3、公司内所有计算机使用人员均为计算机操作员;

4、网络维护部负责对公司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每两月进行一次;

5、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6、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7、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负责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1、计算机原则上由专人负责操作维护,不得串用设备。下班后必须按程序关闭主机和其他设备,切断电源。

2、为保证计算机信息安全,必须为计算机设置密码。

3、计算机操作员除使用操作计算机外,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3.1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擅自拆开主机机箱盖板;

3.2更换计算机配件(如鼠标、键盘、耳麦);如有向网络管理员写设备申请单审批。

3.3删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公司指定的软件;

3.4使用带病毒的计算机软件;

3.5让外来人员进行有损于计算机的技术性操作;

4、不得使用来路不明或未经杀毒的盘片。计算机操作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如发现计算机有病毒时,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病毒,要及时上报。

5、个人的公司重要文档、资料和数据保存时必须将资料储存在除操作系统外的其它磁盘空间,严禁将重要文件存放于桌面或C盘下。

6、工作时间内严禁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准上网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玩电脑游戏、看影视、听音乐,迅雷下载等,

7、电脑及网络设备所在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注意防尘、防潮、防火。

8、公司所有计算机使用者,不得破坏网管员对计算机的安全设置。包括用户使用权限。

9、除服务器外,其他所有计算机下班后必须关机并切断电源;

10、计算机使用者离职时必须由网络管理员确认其计算机硬件设备完好、移动存储设备归还、信息系统管理帐户密码和资料未破坏、个人帐户密码清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1、如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由操作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12、操作员设置与管理

(1)网络管理员管理操作权限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授权取得; 根据不同部门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2)网络管理员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三、密码与权限安全管理制度

1、 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四、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

2、 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 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根据转存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 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五、网络管理

1、网络系统属于公司无形资产,公司有权限制上网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限制各部门的上网行为。

2、公司网络管理员对计算机IP地址统一分配、登记、管理,严禁私自更改IP地址。

3、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保密法规,严禁利用网络有意或无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非法复制、转移和破坏公司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4、实行“绝密”文件、涉秘件与计算机网络绝对隔离,不得在计算机网络中输入、打印、复制“绝密”文件和有关涉秘件;

5、网络维护部负责文字工作的计算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对保密的文件资料进行加密存放,不得上网共享。

六、附则

1、本制度由网络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规范网吧管理中对网吧人员的管理,于是网吧制定了网吧人员管理制度,而为了网吧信息安全,所以网吧则制定了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则是相关网吧制定的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网吧内所有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五条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信息传递制度,保证传输渠道的畅通,对各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切实维护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学校特制定以下四团小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㈠ 实验室事故处理:

⑴火灾事故按火灾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报警、疏散等。

⑵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立即送学校医务室,若情况严重则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或拨打120电话。

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如实告知情况。

⑷保护现场。

⑸报告。一般事故3天内向区教育局、安全办公室作书面汇报;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安全办公室汇报,先口头、后书面。

⑹通知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服务部。

⑺进行善后处理,接待学生家长,进行理赔或补偿协商。

㈡ 体育活动事故处理:

⑴在场人员发现险情后要及时报告在场老师、保健老师和班主任,紧急或情况复杂时还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有关教师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判断伤情,先行急救;遇到重伤的或不能判断伤情的,应及时送医院检查、急救或打120救护电话。

⑵及时通知家长及其他监护人,以便作出救治决定,并作好安慰工作。

⑶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作好有关记录并保护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⑷重大的伤害事故要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和安全办公室。

⑸事故发生在课上或因学校设施原因造成伤害的,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服务部。

⑹前往医院探视,随时掌握伤者身体康复情况。

㈢ 学校校外集体活动事故处理:

⑴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学生送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

⑵一般事故三天内学校及活动承办机构书面报告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重大事故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教育局办公室和安全办公室。

⑶一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导游人员、学校教师,根据师生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抢救及处理,同时报有关领导。

⑷因驾驶员交通违章造成学生伤害,会同车队进行处理。

⑸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⑹ 事故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如果事故是由学校管理不当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参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若中小学校因学校管理不当造成伤害的,则在第一时间通知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服务部,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则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的设施所造成的,则由学校与活动承办机构、活动场所进行交涉,达成合理的处理意见。

㈣ 学校校车交通事故处理:

⑴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伤应立即报警,若无伤者、能自行协商解决者可自行协商解决。

⑵立即处置乘车人员,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

⑶有秩序地指挥学生换乘其它车辆,特别注意换车过程中的学生安全保护。

⑷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安全办公室。一般事故3天内作书面报告,重大事故立即口头报,事后作书面汇报。

⑸通知受伤学生家长。

⑹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调解。

㈤ 校园暴力事件的应急预案: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任何师生应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尽可能做好应急处理。学校在接到情况汇报后立即成立领导小组,一般由校长担任指挥。特殊情况下保卫处或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可以临时担任指挥。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校长、书记和在校的所有中层干部组成。

㈥ 师生食物中毒事故处理:

⑴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2小时以内向区教育局、区卫生监督所报告。

⑵学校主要领导应召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研究情况,并根据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分工。

⑶学校保健教师要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助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区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⑷积极做好中毒学生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如实向学生家长阐述事故经过,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谅解。

⑸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理赔工作。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网络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柳保(2010)9号《关于在全市开展保密计算机违规联接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委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及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非法活动,不得利用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上互联网。

第五条装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原则上只能在委机关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必须将涉密信息全部转出便携式存储设备存放在机关。

第六条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计算机网络插头和接口,必须标明字样,严格区分,按规范安装,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删除或更改与网络系统有关的设置,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

第八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使用计算机起草、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材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

第九条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条各科室,应当造册登记,切实加强软盘、磁带、光盘、移动硬盘等信息媒体管理。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媒体,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报废、维修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和信息媒体,须交委办公室按保密规定统一处理,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备份。根据需要与存贮环境,重要信息要定期(半年至二年)进行循环复制三份分处存放,并注意防止因静电、电磁干扰等原因导致信息丢失。

第十三条做好计算机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查毒杀毒,发现病毒及时清除,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妥善保管和使用计算机ca认证系统密钥,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口令秘密。密钥被盗或遗失,应及时作废,重新分配。

第十五条文印室计算机管理。文印室的计算机由打字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室的计算机,如需用扫描仪应自带u盘在外网计算机上操作直接将文件存入自带盘中,严禁扫描、传输有密级的文件。严禁外单位人员进入文印室。

第十六条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由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规和政策,审定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检查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三)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培训,严格审查和考核。

(四)研究、解决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和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信息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各科室切实加强对本科室的保密知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系统

1、计算机的用户部门应保持清洁、安全、计算机设备的良好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危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当本单位非技术人员对本单位设备进行维护时、系统等。、维护,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全过程。

计算机设备在送去修理之前必须得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如计算机设备使用、启动、关机。

任何人不得用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的'接口。如果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计算机责任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或从其他单位找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操作。

二 、操作员安全管理系统

(1)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种业务操作应用系统的代码、数据访问的分级控制。

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

代码是根据不同应用系统和工作职责的要求设置的。

(2)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和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由管理层授权。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种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通用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故障恢复的管理和维护等。

3、系统管理员必须获得其上级对业务系统数据整理的授权、故障恢复和其他操作;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的操作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取消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3)通用操作代码的设置和管理

1、一般操作代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种应用系统的操作要求生成,每个用户设置一个代码。

2、经营者不得将他人代码用于经营活动。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取消他的代码,并及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三、密码和权限管理系统

1、密码设置应该具有安全性、保密性,并且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签。

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以及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

密码分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录系统时设置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

密码设置不应是容易猜到的数字和字符串,如名称、生日,重复、序列、常规数字;

2、密码应每隔不超过一个月定期修改一次。如果发现或怀疑密码丢失或泄露,应立即修改,并将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等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寄存器中。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超级用户的密码被/操作机构否定

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2、学校应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班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或告示知家长。

4、学校因组织活动需要调休的,班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或告示知家长。

5、学校因组织活动需提前或推迟放学的,班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或告示知家长。

6、学校某部位确有安全隐患的,应有相关部位书面告示,并由教师教育学生不擅入危险区域。

7、学生未正常到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未到校原因。

8、学校建立学生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制度,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了解学生身体情况,合理安排其活动量。

9、班主任在新学年开始时向监护人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应如实说明清楚,并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提出需要减轻活动量的具体要求,班主任负责做好书面档案,并书面通知有关课程的老师。

10、各学科老师组织教学中有责任根据学生的健康状况适当调节和控制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学生活动量。

11、学生在学校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时,所有现场或知情教职工和学生都有进行紧急救护和报告学校的责任,第一知情者为第一责任人。

12、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场的。老师和学生应该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就近的医院,或者拨打120电话求助,同时知情师生立即向班主任、教导处报告,情况严重时立即报告校长室。

13、班主任、教导处、学校领导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该首先安排被伤害学生的救护医疗和通知监护人,然后调查事发的经过和主要原因。教导处负责学生一般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伤害事故校长参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该按照国家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

14、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协助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校园网络设施系学校贵重财产和精密设备,学校师生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校园网络要有完备的防火、防潮、防盗、防磁、防雷、防触电、防病毒和防黑客侵入等设备和措施。中心机房应安装空调,保持室温、温度稳定。

三、学校应制定《网络事故安全预案》,全校师生应掌握其相关内容。当发生紧急事件时按照《网络事故安全预案》进行处理。

四、校园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校园网络的运行状态,随时了解网络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正常进行。

五、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随时查看网络日志,屏蔽含有有害数据的网页。

六、全校师生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有害信息(包括计算机病毒、反动信息等)、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禁止访问不明网站。

七、学校师生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八、学校师生在发现有害信息或数据时,应及时向校园网络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

九、全校教职工应对所使用的数据做好定期备份,在紧急时刻应立即备份。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为维护公司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网络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和密码技术,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系统管理员应对处理信息的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避免因为系统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

2、信息内容的安全。侧重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测,采取技术措施对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救,防止窃取、冒充信息等。

3、信息传播安全。要加强对信息的审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本公司的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传播,避免对公司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条信息的内部管理

1、各部门在向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2、根据情况,采取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病毒监测、查毒、杀毒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整体搞病毒能力;

3、各信息应用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信息必须作好备份;

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进行审查,网站各栏目信息的负责部门必须对发布信息制定审查制度,对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发布范围,信息栏目维护的负责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息发布后还要随时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合法性;如发现被删改,应及时向信息安全部门报告;

5、涉密文件不可放置个人计算机中,非涉密电子邮件的收发也要实行病毒查杀。

第四条信息加密

1、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2、涉及公司和部门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2、入侵他人计算机;

3、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在信息网络系统中未公开的`信息;

4、未经授权对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系统文件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复制和删除等;

5、未经授权查阅他人邮件;

6、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7、故意干扰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畅通运行;

8、从事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项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划分

本公司计算机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部分,涉密计算机指主要用于储存或传输有关人事、财务、经济运行、信息安全等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指用于储存或传输日常办公资料信息计算机。信息技术部、关务部、财务部计算机按照涉密要求进行管理。

二、非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

1、各部门的计算机,操作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保密和安全,以防止误操作造成系统紊乱、文件丢失等故障。

2、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3、新购的计算机、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我部计算机管理员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有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

4、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本部门的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及时消除。

5、爱护机关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设备的干净整洁。

三、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

1、涉密的计算机内的重要文件由专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随意复制和解密,未经加密的重要文件不能存放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

2、对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到信息安全科转存到光盘或其他可移动的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

3、对信息载体(软盘、光盘等)及计算机处理的业务报表、技术数据、图纸要有专人负责保存,按规定使用、借阅、移交、销毁。

四、其他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行政部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为了加强学校的教育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网络机房、各计算机网络用户。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动言论;

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校园秩序和社会秩序;

⑶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⑴未经允许不得对校园网络功能和学校网站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⑵未经允许不得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⑶不得在校园网络和互联网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在校园网络、学校网站、电子信箱中发现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电教网络中心。

7、服务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口令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泄。口令的修改及设定需做好专门记录和备案。

8、校园网上网帐户的建立、E-Mail帐户的申请、变更等需填写申请单,由网络中心完成设置并记入运行日志。

9、教师给家长发布的信息必须经两位教师商量决定,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网络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遭破坏后能及时恢复。

10、未经本中心批准,不得在校园网内建立自己的WEB站点、BBS站点、讨论组及其它类似的信息站点。学校网站的策划,内容的增删由中心负责。信息发布的内容须经校办公室审核。

11、指定专人负责本学校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管理。

12、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有关人员,将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措施,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括坟籍,博采群议。为大家整理的10篇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信息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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