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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优秀8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3-12-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壶知道为您精心收集了8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篇一

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

二、各班、各办公室设置收集箱,标明“回收”、“不可回收”标志。校园内设置分类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办公室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

四、各班各办公室每天放学前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将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作为班级绿色环保行动基金使用。

六、学校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定时来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学校实验室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

垃圾管理制度 篇二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马湾小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全装车辆 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估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xx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垃圾管理制度 篇四

(一)服务中心实行12小时卫生监督,并由主管人员负责对管理项目生活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且清除。

(二)保洁工作人员每天要保持定期将垃圾清除,并保持垃圾箱的清洁。

(三)业户或租户要保持管理项目的公共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践踏草坪。

(四)管理项目内装修垃圾由装修户自行清理的,装修户须装修垃圾袋装后运往专门垃圾填埋厂处理,其中的盛装各类油漆、溶胶的容器须交由专门有资格处理此类有毒害废弃物的厂家进行处理。

(五)管理项目的`环境要定期进行药物消杀,以减少管理项项目的蚊虫,减少项目的垃圾污染。

垃圾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保障酒店正常的运营,给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现将酒店垃圾细化管理:

一、垃圾的分类:

工程垃圾、农业垃圾、食品垃圾、生活垃圾、酒瓶纸片垃圾。

二、垃圾的`清理

1、工程垃圾: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所有工程垃圾禁止倾倒在垃圾池内。

2、农业垃圾:农业垃圾来源于大棚,由大棚处理。大棚把垃圾应倒在垃圾场最里面。

3、食品垃圾:又分为菜品角料垃圾和泔水垃圾。菜品角料垃圾应倒在垃圾场里的垃圾池处理。泔水垃圾应倒在厨房后面的泔水桶内。

4、生活垃圾:餐饮、客房、宿舍楼的生活垃圾统一倒在垃圾场的垃圾池里进行焚烧处理。

5、酒瓶纸片垃圾:餐饮、客房的酒瓶纸片垃圾应放置垃圾池的旁边。

6、食品垃圾和生活垃圾焚烧后由专人负责清理。

三、部门配合要求

1、保安部应对进出营业场所的垃圾进行严格检查。

2、餐饮部应在餐后及时处理生活垃圾,怕发生暗火。

3、出品部值班主管应在下班前对厨房垃圾进行检查,完毕后再处理。

4、宿舍楼、员工食堂、园外环卫的垃圾应该倒在垃圾池里。

四、处罚细则(每分5元)

1、不按规定分类处理垃圾,给于部门5分处罚。

2、不把垃圾倒在制定位置,给于部门10分处罚。

3、员工在生活区域、工作区域随手丢弃垃圾,对各人处于3分。

4、对垃圾管理到位给予部门5分奖励。

5、所有的处罚记录将结合绩效考核来执行。

垃圾管理制度 篇六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

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垃圾管理制度 篇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

二、各班、各办公室设置收集箱,标明“回收”、“不可回收”标志。校园内设置分类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办公室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 四、各班各办公室每天放学前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将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作为班级绿色环保行动基金使用。

六、学校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定时来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学校实验室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

垃圾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转运站管理,创造和谐、优美的社区环境,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垃圾转运站为:具有垃圾收集和转运功能,可对垃圾进行压缩、除臭、脱水等预处理,其设备采用牵引动力装置与压缩设备相互分离,可实现一机多厢运输。

第三条 凡涉及到垃圾转运站的管理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垃圾转运站应根据其转运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员和操作员。

第五条 管理员、操作员必须经过安全及相关职业培训,并具备环卫部门认可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垃圾转运站各岗位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管理员岗位职责:

1、应掌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技术路线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规范;

2、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垃圾转运站的管理,保证垃圾转运站 的`正常运作,解决存在问题;

3、负责操作员监督和考核工作;

4、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垃圾转运站的垃圾日清运统计和月汇总表,并于每月30日前报区主管环卫部门存档。

(二)操作员岗位职责:

l、应了解有关工艺流程,掌握具体的设备和设施操作规程, 并具备简单处理设备故障的`能力;

2、按时上下班;

3、负责组织站内垃圾填装,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负责站内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

5、负责对运输车辆在站内的操作进行管理;

6、负责填写安全日志,对站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 登记;

7、负责填写垃圾日清运统计和月汇总表,对每日进站的车 辆数量和出站箱数进行登记,统计本站日转运垃圾量。

8、负责站内外的卫生保洁,作好站内的防虫、防鼠和防火、 防盗工作。

第七条 转运站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4:00,可根据实际 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有关垃圾转运站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承诺、 开放时间等标牌按附录中《 环卫设施导示系统》设置。

第九条 操作员应按以下操作规程操作压缩设备

(一)卧式联体垃圾箱操作规程:

1、放置好垃圾压缩箱;

2、垃圾箱的电器线路接驳。电器捧驳时,要先将电源关闭, 电器接驳后经过检查,接驳无误后再合上开关进行装箱作业;

3、垃圾箱的污水管道接驳。空垃圾箱进入垃圾站后要将排污管道接好,检查无泄漏,并打开排水阀门,以便压缩过程中,垃圾水畅通地排入沉淀池;

4、进行装箱作业;

5、装箱作业完成后,关闭电路开关、排水阀门;

6、对垃圾压缩箱的密封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锁紧螺栓以确保密封良好;

(二)卧式分体垃圾箱操作规程:

1、垃圾压缩箱进站后,将空箱对准固定的压缩机头。锁紧空垃圾箱和机头的连接螺杆,将空箱与机头连接牢固;

2、打开箱体的排水阀,将污水引入排水明渠;

3、进行装箱作业;

4、装箱作业完成后,应关闭排污阀门。松开箱和机头的连接螺杆,检查箱体密封是否完好。必要时,锁紧螺栓以确保密封良好。

(三)立式垃圾压缩机操作规程:

1、垃圾箱进站后,由提升机构吊起垃圾箱并放入坑内。

2、进行装箱作业。

3、由提升机构吊起垃圾箱,放入拖车。

第十条 垃圾箱装车过程中箱体离开地面时要对箱体进行清洗。每次垃圾箱出站后必须对站内进行清洗。

第十一条 设备、容器符合密封要求,确保使用、运输、运作过程中不发生滴漏、满溢等现象。

第十二条 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不得进站。

第十三条 转运站内设备、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 禁止在站内外拣拾、堆放废品,垃圾转运站内所有垃圾,必须每天清理,不得堆积在站内。转运结束后站内外要彻底清扫、冲洗,站内剩余垃圾不得超过一箱。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管理间、工具间等站内设施的使用功能。管理间、工具间、操作台等处要保持整洁,工具按规定位置放置。

第十六条 保持转运站外环境整洁,外墙面无乱涂乱画,无乱堆杂物,转运站周围5米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污水等物,绿化良好;转运站正面及视野范围内无晾晒衣服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七条 做好日常消杀工作,四害孳生期站内苍蝇控制在5只以内,非孳生期站内苍蝇控制在3只以内。

第十八条 在垃圾收集、压缩过程中,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保证站内外的空气清新。对于有负压除臭系统的站点,还要保持门窗关闭。

第十九条 定期对空气净化设施和污水沉淀池进行检查清理。

第二十条 垃圾收集后采用小型平板汽车转运的,平板车必须进入站内卸车作业,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平板车随到随装,尽量减少垃圾停留、暴露时间。尽可能避免平板车因等候而阻塞交通及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垃圾清运车辆要保持车身整洁、完好。清运过程中严禁有垃圾散落。

第二十二条 垃圾车在站内装载垃圾时要充分排放污水并检查密封是否良好,必要时应紧固锁紧装置。离站前要冲洗车身。

第二十三条 垃圾车在路面行驶时不得有污水滴漏。

第二十四条 垃圾车在规定地点完成垃圾箱卸料操作后,驾驶员应下车检查箱内垃圾是否卸完,并清理垃圾箱卸料门门框,严禁锁紧垃圾箱卸料门时门框夹带垃圾。

第二十五条 《 环卫设施导示系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垃圾管理制度 篇八

一、工作制度

1、垃圾清运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每日上午对责任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池等进行清运。

3、保洁车辆、保洁工具,保持清洁,确保垃圾清运设备正常,规范安全使用,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环卫服。

4、做好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群众乱倒、乱放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制止,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反映。

5、完成村两委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二、管理办法

1、清运员实行择优上岗,采取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每季度进行考核,如工作责任心差,又不能完成任务的,将进行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2、清运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规范作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清运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每季度考核由村两委会组织召开村民组长会议,实行百分制考核。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8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壶知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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