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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岁的际遇【6篇】

更新时间:2024-0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作文是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相信写作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勤劳的编辑为大家整编的十三岁的际遇【6篇】,仅供参考。

岁的际遇 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完善“大社保”模式,建设和谐奋进新,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30号),结合我区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形成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五七连”、“家属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保制度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第六条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8月底前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缴费补贴,即进口补)。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5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65元;缴费9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75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区财政各承担25%,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组)、社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集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特困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条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社区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区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十八条建立老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即出口补)制度。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80元,70至79周岁90元,80至89周岁100元,90周岁以上11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其余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50%。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对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鼓励、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增加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二十二条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含利息),财政补贴部分也由个人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领取。

第二十六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金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已将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对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同时要预留筹措养老金发放资金,确保待遇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中积累的基金应按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转存定期存款或认购国家债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基金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的具体方案,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投资,以确保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充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力量。在现有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区、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按城乡居民人口规模,核定增加区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增配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干编制1至2名;充实区、镇经办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要确定1名村(社区)干部具体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保证基层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工作经费不得向居民收取,也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区、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困难问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第三十四条建立领取待遇资格月审年检制度。认真搞好待遇审核、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大对享受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监管和检查力度。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应从领取养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检一次。由镇(街道)、村(社区)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年检时,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待遇领取证》,到村(社区)接受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二个月未接受核查的,从第三个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从核查后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工信、计生、公安部门要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经办机构每月要在逐级认真审报统计基础上,通过与计生、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员信息比对,进行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确认。切实搞好月审年检工作,提高月审年检科学性和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管,对城乡居民的参保要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设标准,统一配置硬件设备,统一业务软件,统一工作流程,尽快实现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网办公。通过“一网联”的信息化手段,加速实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七条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原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保险关系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续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通过补缴相应年限保费差额或折算工龄的办法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的,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转移标准,全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认可其缴费年限。

第三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移民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区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评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养老保险费汇集、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养老金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编制部门要为区、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实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生、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农业、残联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制定考核办法,进行重点督查考核。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对积极组织实施、管理严格规范、任务完成好的镇(街道)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表彰,对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积极推进工作者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章法律责任

岁的际遇 篇二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居)委会。

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下落不明的时间不予补发。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跨入100周岁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民政局核实的,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区管委会)每月要对其进行健在情况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应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进行举报,镇政府(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举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市民政局应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岁的际遇 篇三

在我国建国以后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最早的规定,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提到,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并在工作年限达到一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养老补助费。而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退休年龄,明确为女职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这一退休年龄又加以重申,分别规定干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可以退休;而工人则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这也就是现在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律依据了。

由国家法律来规定退休年龄的含义,并不是说劳动者到了法定年龄就不具备工作能力不能再工作了,其主要目的一是为养老待遇支付提供统一标准,二是在一定意义上促进就业,这在1978年的规定中就阐述得很清楚,“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1]而实际上,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现在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具有很好的劳动能力,其中有很多人依然愿意继续工作。而用人单位处于对劳动者经验等方面的考虑,也愿意雇佣年老劳动者,那么,在雇佣退休人员时,是否也要完全遵守劳动法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至于终止之后劳动者仍然工作的该如何看待,就更多地需要借助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判例来进行总结。

通常司法实践中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视为“劳务关系”,具体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得到明确地确认,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界定为劳务关系,最主要的目的也就是要排除劳动法律的适用,而采用民事法律来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退休劳动者很难享受到来自劳动法律的保护,而只能靠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无从主张权利。这个原则看似简单,但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难以界定的问题,下面以两个判例为基础对雇佣退休劳动者的法律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退休人员的界定问题

要分析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首先要清楚什么样的人为退休人员,是实际年龄达到了退休年龄即可,还是要享受了一定的养老待遇才可以。这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界定略有不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中用的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三》中的界定也是指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依据此,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应成为界定退休人员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由于连续工作的时间不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等理由,而不能得到养老保险待遇时,他是不能被看作这里的“退休人员”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界定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际上,除了上述提到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外,还存在着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已经提前内退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况。所以说,实施条例的这一标准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其实是有冲突的,那么在这样相互冲突的法律面前,司法审判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试图从具体的判例中寻找些答案。

岁的际遇 篇四

北大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好地方,可是,在我看来她是那么遥远,几乎是我不可能实现的。然而,一个几乎和我年龄相同的女孩——田晓菲,竟然凭着自己实力考入了梦寐以求的北大。这不得不使我对她产生无比的羡慕。当然他带给我更多的是震撼和惊讶。

漫步在中学的校园里,我感到一丝迷茫。在学校中,我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人,没有人发现我,我只是静静的呆在属于我的角落里,作者、看者。我也许并不出众,没有哪方面的特长,请别为我担心,我有我的理想,我有一颗永不放弃的新,我要为我的理想努力奋斗,我回一步一步的向前走,踏踏实实地读完每一样学科。

理想是那润泽的照亮生命的东西,理想是那种淡而久长的东西,理想是支持人类前进的东西。然而我的理想虽然简单,却足以能够鼓舞我前进,四个字——考上北大。尽管我没有田晓菲那样幸运,仅仅十三岁就可以踏上大学的校门。我则要靠自己的努力,在有限的生命里完成儿是这美好的理想!

岁的际遇 篇五

一星一事,十三岁的天空,是人生的转折区。从幼稚逐渐转向成熟的时期,思想会让我变得更加成熟。

十三岁的天空,凝聚着对成长的希望,这是一个这样的天空?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天空,在这儿可以证明十三岁的天空是等待机遇的。十三岁变得更加成熟,变得更加有个性,因此我的十三岁的天空拾星光璀璨……

展翅,奔跑,翱翔,是十三岁的成长过程。

在这里,我会在十三岁的天空展翅,会用行动在迎接下一个挑战,会认真对待每一次考试,用实际的行动为我展开双翅 。在这里,我会在十三岁的天空中奔跑,有展开双翅所学的知识向着考试第一二进取,多参加课外活动,积极学习,学会爱别人合如何爱自己,是自己的心更加成熟,使修养,内涵变得更上一层楼。在这里,我会有展翅所学会的知识,奔跑所积攒的内涵与修养,向着梦想,向着希望永远直前,哪怕困难阻阻,但我相信,十三岁的天空里每一颗璀璨的星都会为我鼓起勇气,使我遨游在属于自己的十三岁的天空里,永远不被困难所打倒……成熟,修养,学问会在我告别十三岁的天空时一一得到,不会让我在告别十三岁天空留下一点遗憾。

岁的际遇 篇六

“遇物加钱”与“逢人减岁”是两种在语言交际过程中,针对人们的普遍心理而采用的投其所好和讨人喜欢的说话技巧。

买东西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一种生活行为。人们普遍的购物心理是,自己能够用“廉价”购得“美物”,通常那些善于购物的人都具有这样的品格,那是精明人的一种象征。也许我们做不到精明人的精明,也不一定都是善于购物者,但我们还是希望我们的购物能力能够获得别人认可。所以,当我们购买了一件物品后,要是自己花了50元,别人却认为只需30元时,我们往往会有一种失落感,觉得自己不会买东西。相反,当我们花了30元买了一样东西后,别人认为需要50元时,我们又往往会有一种兴奋感,感觉自己很会买东西。

正是这种购物心态的存在,“遇物加钱”这种说话技巧便有了用武之地。例如,张三买了一套样式挺不错的西服,李四知道市场行情,这款衣服两三百元完全能够买得下来。于是李四便在猜测价格时说:“这套西服不错呀,至少得花四五百元吧?”张三听后一定会非常高兴,往往会笑着说:“你没想到吧,我花200元就买下来了!”

出于成年人普遍存在的怕老心理,“逢人减岁”这种说话技巧便有了讨人喜欢的“市场”啦。这种技巧的特征在于把对方的年龄尽量往小处说,从而使对方觉得自己显得年轻,保养有方等,进而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举个例子,一位三十多岁的人,你说她看上去只有二十多岁;一个六十多岁的人,你说她看上去只有四五十岁,这种“美丽的错误”,对方是不会认为你缺乏眼力,对你反感的。相反,她会对你产生好感,形成心理上的相容。如此,你又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逢人减岁”这种技巧通常只适用于成年人,尤其是中老年人。假如面对的是幼儿或少年,我们用“逢人添岁”(即把对方的年龄往大处说)的技巧效果会较好,因为他们往往有一种渴望长大的心理。

总之,我们这里所说的“遇物加钱,逢人减岁”,说白了就是投其所好。当然,我们的出发点是光明正大的,我们的这种“投其所好”,无论是对自己、对对方还是对社会,都是没有害处的,相反,这种说话的技巧往往能给对方带来欢乐。对于这样的“美丽的错误”与“无害的阴谋”,我们多说一些又有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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