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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优秀10篇 法律系毕业论文优秀10篇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4-0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该页是美丽的小编为大伙儿找到的法律系毕业论文优秀10篇,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一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课堂教学;实践课教学

中图分类号:GD64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54-02

一、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相脱节

(一)课堂教学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就学校教育而言,学生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较短时期的集中训练(如毕业实习)就能习得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贯彻于整个法学专业学习的过程,课堂教学也不例外。课堂教学不仅要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更要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中,通过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引导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训练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训练学生的阅卷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技能。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方法较单一,教师主要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学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即使采用案例教学法,所选案例也大多是人为设计的简单案例,仅仅训练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不能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甚至有些地方高校的教师认为,课堂教学主要是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由实践课来承担。可以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基本上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这也是地方高校所培养的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较弱的原因之一。

(二)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并流于形式

1.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地方高校在实行法学本科教育最初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学课程体系中所开设的实践课较少,司法事务界普遍反映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较弱,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调查取证、阅卷、谈判、起草合同书、书写法律文书,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近年来,鉴于我国法学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在一些学者不断呼吁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实践课教学,加大了实践课教学的课时,除了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和毕业实习这些传统的实践课程之外,增开了一些新的实践课程,如:司法调研、司法见习、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并在司法机关建立了一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但是,有些地方高校为了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盲目地增开一些实践课程,使实践课程体系不够科学与合理,重复设置一些实践课程,浪费宝贵的教学课时。如在实践课教学体系中,三大诉讼法课程中均安排了法庭旁听实践教学环节,而又在三大实体法课程中安排了司法见习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地方高校司法见习的内容主要是法庭旁听)。我们认为,法律实践课并不是开设的越多效果就越佳,应注重课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学生各项法律职业技能均能获得有效的训练。

2.实践课教学流于形式。毋庸讳言,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如能得到较好的开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有些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虽然设置较为科学与合理,但是,由于受资金短缺、师资力量较弱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很多实践课程教学仅仅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例如,在模拟审判实践课教学环节,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为了提高其在学校和地方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邀请学校和当地司法机关的领导观摩,过于注重其表演性,忽视了其实战性与真实性。为了提高其观赏价值,鼓励学生直接到法院复印全部案卷,然后依据案卷进行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观赏价值,但学生的阅卷、调查取证、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诉讼技巧等法律职业技能没有获得有效的训练。又如,有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但由于没有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课程具体操作环节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加之具有法律事务能力的教师较少以及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过高所导致的经费短缺,法律诊所教育往往不了了之。另外,一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年的暑假,由于学生忙着考研,准备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往往选择分散实习的模式,带队教师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学生往往到司法机关实习很短的时间,有的甚至找关系盖章,而不去实习。即使是法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有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经常请假,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实践主体。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一)课堂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为了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讲授法之外,还应灵活地采用其他教学方法。

1.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根据教师事前提出的所要讨论的问题,相互之间展开讨论或辩论,发表意见、交换看法、相互切磋、取长补短,从而习得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不仅强调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更重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能有效地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具体而言,通过学生的发言和争辩,使学生既动脑又动口,既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又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组织讨论时,教师通过强调学生发言时语言表达要准确、精炼、生动、富有逻辑性,迫使学生平时自觉地加强口头表达能力的训练,并在讨论之前进行演练,从而有效地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指根据法律品性并运用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讨论式教学法激励学生从多角度、多方面去发现问题,用多种方法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训练学生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

2.引导式教学方法。所谓引导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对一些事例或案例的分析,教师一般不直接告诉学生正确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去获取知识的教学方法。由此可见,引导式教学法是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分析案件或事件,从而习得知识为目的。因此,它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法律推理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大有益处的。在事例或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对于案件或事件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不再照本宣科,单向灌输,而是将案件或事件涉及的理论关键点在学生预习的基础上进行穿针引线的简明阐述,更重要的推理或说理部分由教师引导各学生自己独立完成。

3.批判式教学法。所谓批判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以质疑和批判的态度来审视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指出它们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的教学方法。批评式教学法的核心在于训练学生不轻易认同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轻易接受法院有争议的判决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重新检验,检验的结果就是有的人会说“好”,有的人会认为“不好”,有的人会认为需要修改,有的人会认为不需要修改,在不同的争论中明辨是非。批判性思维和反向思维是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这一基本素质。批判式教学法是一种非常好的培养学生批判式思维、独立思考、不轻易接受别人观点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反向思维。同时,该教学方法也有助于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了提高自己质疑或批评水平,学生课前或课后会主动地了解相关理论知识,查阅具体法律法规,并积极思考[1]。

(二)实践课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1.合理设置实践课程体系。法律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庭旁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司法调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毕业实习。地方高校法学院要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合理的设置实践课体系,确保学生的各项法律技能获得有效的训练。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可让学生广泛参与法律实践,但其对师资力量和经费均有较高的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高校可暂不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可考虑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既可为社会弱者提供帮助,又能训练学生的办案技能。此外,还可开设一些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如:为了训练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语言表达技巧,可开设司法口才训练课程。为了使学生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与技巧,可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训练课程。为了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思维能力,可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需要注意的是:该课程所选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典型案例,最好是教师自己在兼职律师业务中所办理的案件。

2.认真对待实践课教学,建立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为了确保学生认真对待法律实践课程,应建立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考核与评价体系。法律职业技能的评价与考核分为平时实践课的考核和毕业前的总体考核。平时实践课的考核主要就学生在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中参与热情、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学生综合表现确定其在该实践课中的成绩。最终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运用程度。最终考核应安排在学生毕业实习结束时进行,由学生选择毕业后打算从事的法律职业,然后按职业选择分组,自愿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这时的模拟审判,教师不参与指导,完全由学生自己组织进行演练。为了体现公正性与权威性,聘请当地司法实务界的人士组成考核与评价小组,根据每个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的表现确定最终考核的成绩,只有考核合格才能顺利毕业。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篇二

关键词:毕业论文;研究方法;文献资料

一、关于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通常是有一定长度并用相应的文献资料来支撑的学术文章。这种文章专对科学领域中的某些问题或现象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具有科学性和创见性。完成一篇毕业论文,需要学生综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尝试着去发现一个具体的、实际的问题,并能独立地、创造性地解决发现的问题。这种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活动,是学生从事独立科研工作的起点,也是展示自己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一次良好机会。

2.本科毕业论文的性质

1981年我国开始实行学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毕业论文是审核本科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项目之一。根据《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本科生毕业论文具有考查学生综合能力、评估学生学业成绩的特性。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对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腾建姣强调说,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院校最基本、最重要的教学任务之一。谢安邦把本科毕业论文看成是对本科学习阶段的最后一次综合性的学习成果的全面检查,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与检测,也是对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成效的检阅,培养了学生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与实践能力、顽强的意志力、责任心和科学精神等。既包括智力的因素,又包括非智力因素。占梅英认为,本科毕业论文是检测本科生将课堂知识、书本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的重要平台。本科毕业论文是一项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实践活动。论文写作不是外在于教育教学过程的活动,而是大学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培养本科生综合能力,尤其是科研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张春芳指出,通过英语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可以实现外语人才培养目标,是本科生形成创新能力并训练自己实践能力的重要过程。

二、从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看英语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性

在四年的本科学习过程中,撰写毕业论文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从进步主义教育哲学的主张来看,这个过程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做中学的过程。读了四年大学,对于学生们到底从学校获得了什么,获得的东西是否有效、有用等疑问,或许可以从学生们撰写出的毕业论文中找到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的答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颜静兰、倪巍才主张说,本科生做毕业论文一定要重视做的过程、要强调个性化辅导和发挥学生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应该在做论文的过程培养学生科学、严谨、诚实的治学作风和态度。

王春将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概括为四方面:

(1)学习主体主动建构、重组知识体系的过程;

(2)师生交流互动的多元学习模式构建过程;

(3)学习主体可持续性发展的人才培养过程;

(4)教师以论文指导为资源进行的反思与学习过程。

撰写论文的过程体现出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因为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对学生和教师来说均具有非凡的意义。从学习主体主动建构、重组知识体系的过程来看,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大多数学生走出了事实性知识模式,并投入产出性学习的研究实践之中。从知识结构来看,英语专业的学生,存在着很多问题。英美文学方向的学生,他们的问题在于文学理论与学习实践脱节。翻译方向的学生,他们的问题是,他们更多地只会去重视翻译实践和技巧,对翻译理论方面的知识却很浅薄。语言和语言教学方向的学生,他们的问题在于自身欠缺实证研究方法的实践和尝试,虽然具有较为熟练的语言能力,但他们在具有深度的专题研究方面,能力却很薄弱。就写作能力而言,学生在写作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来支撑,无法在论文中展示出应有的思维、推理和沟通能力。按照戴炜栋、王雪梅的说法,就写作能力来看,学生们的外语思维能力不缜密,推理能力不具备批判性和系统性,沟通能力中缺乏跨文化交际的意识。正因为如此,本科生们需要在教师指导和自主学习下,重新建构知识体系,重组某一选题所需要的知识和理论,通过对文献或网络信息进行收集、阅读、批判、加工、反馈及整理,构建可用于充分论述论题假设的整套知识和理论。与文科其他专业,如中文、法律、经济专业的学生相比,英语本科生在思想的深度、知识扩展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毕业论文写作的整个过程,正是英语本科生深度参与知识补充、重构和整合的过程。

从撰写毕业论文过程的角度,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还可以从构建师生交流互动的多元学习模式的过程中得到论证。我们知道,从选题开始,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就与建构主义所主张的合作学习观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生生之间有合作,师生之间有合作。在这些合作中,生生、师生之间相互协助、评价、激励,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整个过程中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具体地说,这样的合作可以表现在:

(1)选题相类似的同学之间可以进行合作性的学习和讨论;

(2)学生之间相互鼓舞和激励,克服心态浮躁、只想着、赶着交差的急躁情绪;

(3)组成毕业论文学习小组,以小组的形式互通有无,共享文献资料,互相校对并提出修改意见等;

(4)做实证研究的同学,在研究方法上互相帮忙。比如,帮忙回答问卷或访谈问题。如此说来,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变成了一个互帮互助的合作学习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团队作战的实践,是未来继续学习的重要训练。

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培养学习主体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这一培养过程也能体现出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因为毕业论文写作是一项高度个人化的智力活动,面对文献资料中文多于英文、辨别网络文献的真伪十分困难等问题,学生们具备独立阅读、独立思考的能力,显得非常的迫切和重要。从选题、准备书单、找资料、列提纲、撰写论文到做出终稿的整个实践中,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需要学生自觉、自主地查找和研读文献,归纳、整理、分析手头掌握的各种资料,并最终形成自己的观点。自主性(self-directed)和研究性(research-oriented)学习自然地也是必然地变成了高年级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从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建议中可以看到,学生自主地投入了探索文献和研究方法的学习之中,这个过程将考验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为培养他们自身的创新能力提供了锻炼的机会。正因为如此,教学中,教师应该鼓励和接纳学生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激发并锻炼他们提出富有创见的、开放的问题,使他们参与到与其最初假设相矛盾的活动中,进行讨论。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看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在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不断地反思,能力和素质都会得到提升。对于论文指导教师来说,毫无疑问,学生做论文的过程为他们提供了进行反思和学习的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还是教师以论文指导为资源进行的反思与学习过程。教师被看作典型的具有反思特性的劳动者和实践者。因为,他们常常会在教学实践中遇到许许多多复杂的、疑惑的、不确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的问题,教师首先需要建构或重新建构自己的知识和理论,并争取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和策略。王春结合自己的经历,认为自己在教授论文写作课、指导学生论文写作、以学生论文写作为研究资源的整个过程中,既进行了教学反思,也有反思后的研究学习,是有很多益处的。这个过程本身,其实是在实践一种研究方法。如果指导教师在指导的实践中成长起来,他将更加具备教学和科研的敏感性,将更加勤于更新专业知识,主动整合、建构自己的教研体系。这样的教师也更懂得如何鼓励、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并最终提高和完善自己。

参考文献:

[1]戴炜栋,王雪梅。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外语体系[J].外语界,2006(4).

[2]侯彤,杨玉斌。从英语毕业论文现状反思英文写作课教学[J].理论界,2005(11):237-238.

[3]腾建姣。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研究[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8(1):205-206.

[4]王春,徐彬。英语专业文学方向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问题探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7(11).

[5]王春。毕业论文写作过程有效性探析:以本科英语专业为例[J].现代教育管理,2010(7):76-78.

[6]谢安邦。本科毕业论文不能取消。软件工程师,2007(7):44-45.

[7]颜静兰,倪巍。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规范操作思考:一次对全国112所高校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操作的调查[J].外国语言文学,2005(4):259-263.

[8]占梅英。本科生科研素养培养的探索:对Z校“三级论文”科研训练计划的个案研究[T].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

[9]张春芳。近五年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质量调查与思考:以某校为例[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2):141-144.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三

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篇四

关键词:高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中图分类号:G712;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指导一般流程

高职学生学制三年,其中一般安排第六学期为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大多数院校对于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实施的是全程跟踪法。一般在第五学期末进行指定论文指导老师、写作前辅导、选题;在第六学期采用电话、邮件等指导方式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写作,其中分阶段性检查指导跟踪指导最后是写作后总结(成绩评定和论文答辩)。

二、高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毕业论文质量不高,学生在此环节没有太多收获及提高,已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一)随意选题

为了降低学生选题难度,导师一般会指定一些题目,然后学生从中选择或自拟。但是普遍存在选题集中且理论性较强,毕业论文不能与实际工作问题结合,不关注专业动态题目陈旧等问题。其主要问题是学生根本没有想法,不会选题而随意选题,严重缺乏专业积累,理论水平不够。

(二)论文撰写能力有限

首先,校外实习导致学生很难搜集图书报刊等资料,即使从网上找一些资料,却不进行阅读整理,抄袭情况严重。其次,不了解新法律法规政策,内容陈旧。最后,确定写作基本思路不清晰,语言组织表达不佳,逻辑论证能力不足。

(三)对毕业论文重视程度不够

而绝大多数学生由于参加实习工作,相对于校园生活工作压力较大而无心写作。另一些学生没有认识和体会到毕业论文的意义所在,而认为其只是走形式,好坏一般都会过,态度不够认真。

(四)导师方面

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多数采取的是导师制。由于学生多,教师相对较少的客观情况致使,导师指导学生数量过多,根本无精力深入指导每位学生。主观方面,由于但毕业论文指导不参与期末考核及职称评定等问题从而被忽视,使论文指导停留于形式。

三、加强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主要环节

(一)选题

题目是论文的关键。是否为企业生产、管理服务,以及是否能对所学知识加以应用,提高自身职业能力,是写论文的现实意义所在。

1.实习一定时间后确定题目

在第五学期末,导师可先让学生确定自己感兴趣的或是熟悉的研究方向。第六学期第一个月实习期间,结合专业、结合实习单位、结合实际问题,特别要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流程,财务核算、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过学生的认真实习,发现问题,分析思考,并且要向校外指导老师、有经验的同事和领导探讨,进行系统总结,从而和校内导师共同确定题目。

2.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可区别对待

对于某些学校基础较差的同学可以用一个真实企业案例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代替毕业论文,以检验其专业理论及会计技能掌握情况而更有意义。多数学校会计毕业实习存在专业不对口,也可以考虑毕业实习环节在校内进行业务核算代替毕业论文。与以往的会计综合实训不同的是,行业不再为工业或商业企业,而是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使学生今后就业零距离,掌握的会计技能更实用化。

3.对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高职院校毕业论文目前管理类专业毕业设计形式均为毕业论文,高职类有所区别本科类,理论知识不够深入,研究方法不够多样,可以从理论性更偏向实用技能性题目,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如方案设计类、调研报告类、分析报告类。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可以更多层次发现问题,通过论文研究解决问题,也是在职业能力范围内的,真正符合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撰写能力

经济管理类学生虽然多数是文科生,但本身写作水平不高,大学也很少有相关课程进行写作训练。开设相关课程或专题讲座,打好写作技能基础。如开设经济用应文写作选修课程。也可以开展论文写作讲座,介绍论文基本格式,如何拟定论文大纲等。另外每个班级也可以订阅一些会计方面的杂志、期刊等,丰富学生视野,同时也可以提高写作水平。

专业课理论性教学中,教师要安排专业论题、讨论、撰写,每门课程结束后每位学生至少上交一篇课程论文,作为平时作业。每学期给学生一个会计主题,然后学生用PPT报告,演讲等形式汇报,由专业老师评审,评选,使学生平时积累写作基本功。

(三)提高学生自身专业素质

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教学,加强专业基本技能掌握。同时,专业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本专业的学术期刊,聘请企业和社会专业专家进行学术前沿知识讲座。举行多种会计专业技能大赛,以赛促学。

与校外实习单位建立长期有效合作关系,进行认识性实习。认识性实习可以使学生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

(四)建立毕业论文双导师制

所谓双导师就是:企业的实习主管和学校的专业教师都作为论文的指导教师,这样可以结合实习主管的技术优势和学校教师丰富的知识,共同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由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侧重工作实践帮助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由校内专业教师偏向理论给予写作指导,总结知识和经验,从而提高论文量质量。

(五)建立论文质量评价小组

在进行论文质量评定时,必须要严格进行检测,以防止学生大肆抄袭、蒙混过关,提高导师责任心,重在质量而不是数量。

从论文大纲到定稿整个指导过程中,要使用指导记录表,以记录学生论文进展情况。质量评估小组要在指定阶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在传统导师评分、答辩小组评分外,还应加入校外单位评价环节,此环节由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组成,根据论文实际应用性,解决问题情况作出评分,以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有效提高校企合作,提高论文质量。

四、结束语

毕业论文是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只有教师把专业基础渗透在平日每一教学环节,学生在学习中一点一滴积累,把所学专业理论和技能综合运用到实践中,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并能够创新,在最终毕业时就能写出较高水平的文章。

参考文献:

[1]吴杰。高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4).

[2]黄嫦娇。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撰写环节的改革与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报,2011(20).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五

一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 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 30 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 个学分,24 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 和模拟审判2 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 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 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 个学分,16 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 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 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 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 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 寒假(5 周)+ 春季学期(20 周)+ 暑假(7 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 秋季学期(18 周)+ 寒假(约5 周)+ 春季学期(18 周)+ 暑假(约7 周),总教学周数为40 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谈。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 个学分,16 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 学分、16 课时相对应,形成2 个学分、32 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 周19 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 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 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另外,就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来说,应当将其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也联系起来,以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理论课程为基础,修习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保证社会调查课程的整体性,确保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篇六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文秘专业毕业论文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10-0109-02一、毕业论文撰写的目的与意义

毕业论文工作作为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学计划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实践性环节,旨在通过论文的选题、设计、实施、整理、撰写等环节,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运用专业所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全面了解学生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掌握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在锻炼学生查阅文献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研究能力及科研论文的撰写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是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一次总检验。对于文秘专业的学生来说,毕业论文更是检验其专业特定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毕业论文的撰写无疑是这一能力培养和检验的重要手段。

二、现状分析

(一)从毕业论文工作的各参与方来看其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学校重就业轻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学校工作重心的转移到就业方面,直接造成毕业论文工作重视程度的逐年降低,从政策层面放松了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要求,各职能部门在具体推进的过程中也随之降低了工作要求,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缺乏监督、检查,对于校方而言,答辩时能够拿出一篇可以应付答辩的论文,这个工作就算是完成了。

2.指导方――指导教师数量短缺,质量参差不齐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高职教育,学生规模越来越大,一方面,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数量短缺,师生比严重失衡,另一方面,指导老师本身质量的参差不齐,在指导学生论文时也未免会出现指导不到位的情况。

3.执行方――学生基础薄弱,时间不足,缺乏必要的论文指导、训练

高职文秘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缺乏必要的论文指导及训练,进入实习期后,忙于找工作,找到工作后又忙于适应工作环境和做好自己的工作,面对工作这座大山,毕业论文早已被迫“退居二线”,置于脑后。

(二)从毕业论文工作的各环节看其中存在的问题

1.毕业论文选题中存在的问题――陈旧、空洞、重复

选题作为毕业论文工作的起点,决定了整个毕业论文工作的大方向和总体框架,一个好的选题是一篇好论文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据调查,很多高职院校文秘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陈旧无法满足时展和专业发展的新需求,缺乏研究价值,或论文的选题偏大学生根本无法驾驭。此外,缺少关于文秘专业新开设的专业方向,如法律秘书、速录秘书、行政秘书、财务、商务秘书以及涉外秘书等方面的论文选题,只是一味地围绕文秘工作进行选题的设计,一方面研究领域过于局限,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选题重复的弊端。

2.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抄袭严重,缺乏学术规范

高职院校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比如论文研究方法单一(文献研究法),抄袭严重,写作缺乏学术论文应有的严谨和规范。论文缺乏原创性,抄袭现象严重;基本理论及概念的阐释不清晰;段落间的逻辑关系不明显;文字表述不够专业化和学术化;对论文的基本格式标准如文献的引用不熟悉;对英语掌握程度的再检验的英文摘要多存在由电脑软件在线翻译生成等。

3.毕业论文答辩中存在的问题――流于形式,质量不高

学生在自我陈述时,语言组织、口语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礼仪规范等方面明显存在差异,明显带有“背书”的痕迹,回答问题时也存在词不达意、审题不清、逻辑混乱等方面的不足。此外,答辩质量不高,甚至存在一个指导老师答辩一个组的情况,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心里都知道答辩就是走个形式,基本不存在答辩不通过的情况。

三、对策研究

(一)重新定位――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

高职院校对学生毕业论文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论文写作态度和完成任务总体情况;论文选题的实用性、创新性、难易程度;调研论证、采集查阅中外文献资料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和综合运用能力;基本技能、分析与计算能力;论文格式规范、排版美观情况;论文内在质量(包括结构合理、行文流畅、结论正确、分析合理、逻辑关系等);论文是否具有独特的见解或创造性及实用价值等等。

从上述评价指标体系中我们不难看出:一篇言之有物、质量上乘的毕业论文,不仅取决于学生对相关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了解与掌握,往往更依赖其信息收集能力、调查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革新能力等等,而这些能力恰恰与职业核心能力密切相关。从态度上改变以往对毕业论文工作可有可无、得过且过的认识,学校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结合文秘专业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求实、务实地推进文秘专业毕业论文的改革,真正发挥其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作用。

(二)多元渗透――强化文秘专业毕业论文工作的系统训练

结合文秘专业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分阶段、逐步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首先,学生在校期间除了为学生开设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课程外,为文秘专业学生开设办公自动化、调查与统计、应用写作等课程,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常用办公软件以及调查分析统计方法,同时建议有条件或有必要的课程,尤其是专业核心课程选择课程论文作为考核内容之一,让学生在平时的课程学习过程中就体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规范表述的能力,为毕业论文的撰写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在文秘专业学生离校开始毕业顶岗实习之前开设文献检索、论文写作等基础性、工具性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并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参考选题或优秀论文范本供学生研究、讨论、领悟;最后,毕业顶岗实习阶段,指导老师重点跟进,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指导,结合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职称的校外(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充实指导教师队伍,一方面可以减轻校内指导老师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思考在实习中所遇问题的基础上自主确定论文选题并与学生共同讨论写作大纲,真正体现“学中用、用中学”的高职教育特点;此外,顶岗实习结束前应尽可能安排学生回校一段时间,带着写作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集中精力进行再学习并最终完成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

(三)模式创新、关注细节――加强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

在毕业论文工作中,从选题开始,严格把关和审核,帮助学生选择自己熟悉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开题研究,同时,组织校方老师、企业人员、学生等遴选有价值的文秘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库,并进行不定期更新,保证选题的实用、新颖;借助毕业论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情况和毕业论文进展进行管理,确保在每个时间段上完成规定的工作,从时间上进行监控和管理;试行聘用制,校企合作真正发挥顶岗实习指导老师在这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后,进行提前答辩的试点工作,对部分有条件的优秀学生,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通过后可安排在第四学期开题,第五学期期初答辩。这样既可照顾到学生的具体情况,避免了实习工作和论文撰写时间上的矛盾,又可减少同一时间段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使之能集中精力更好地指导其他学生的论文。从时间安排和负荷均衡方面来看,实行毕业论文写作时间灵活制对师生来说是一种双赢的办法。

高职院校文秘专业毕业论文工作的改革势在必行,单纯的取消之法显然过于简单粗暴,更无法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积极地探讨有效的方法,从理念创新到有效执行,从高职院校、论文指导老师到学生,从论文选题、内容到答辩等环节进行研究设计,把这一份“鸡肋”真正变成一道美味可口的“毕业大餐”。

[参考文献]

[1]敬思群。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反向指导模式在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的应用[J].安徽农学通报,2013,(19).

[2]王家良。校企合作,提高工科毕业论文质量的研究与探索人[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7).

[3]侯晓华。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监控点[J].教育学术月刊,2011,(7).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七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篇八

一、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目的和内容

本科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做毕业论文,其目的是通过毕业论文,让学生独立开发一个具体的计算机应用项目,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运用学过的书本知识,以巩固本科阶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给予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

为了便于实施和管理,规定网络学院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主要以开发一个管理信息系统为毕业实践的课题,每个毕业生通过独立开发一个具体的管理信息系统,掌握开发一个比整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步骤,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实际经验。

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主要步骤

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主要步骤及各步骤的基本内容如下:

1、 系统分析

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几项:

确定系统目标

系统可行性分析

2、 系统调查

系统的组织结构、职能结构和业务流程分析。其中系统的组织结构图应画成树状结构。

系统业务流程分析、业务流程图

3、 数据流程分析

数据流程图(系统关联图、顶层图、一层数据流图、二层数据流图)

数据词典

代码设计

4、 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

系统的功能结构图,每个功能模块的主要工作内容、输入输出要求等。

系统控制结构图

5、 数据库设计

概念模型设计:实体、实体间的联系、e-r图

关系模式设计:e—r图->关系模式的转换规则

关系模式

数据库表设计:数据库表结构

6、 系统物理配置方案

7、 人机界面设计

8、 模块处理概述

9、 系统测试和调试: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结果

三、开发工具和注意事项

1、开发工具

开发工具可由学生任选。如delphi、foxpro、vb、access等,这些工具的使用全由学生自学。

2、注意事项

(1)项目开发步骤的完整性(系统需求分析、概念设计、物理设计、系统环境和配置、系统实施以及系统测试和调试等)

(2)每个开发步骤所得结果的正确性(业务流程图、数据流程图、数据词典、hipo图、e-r图、关系模式、人机界面设计及模块处理等的详细分析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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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九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法律教育 异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043-03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the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asic teaching cont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assure. After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hina’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nd is perfect, but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of the same and different aspects of our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educatio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nlightenment

中国的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主要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广泛,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公务员、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职业,从社会需要来看大有发展前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而美国作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中美法律教育的共同点

1.法律教育的承担者相同

目前,中美两国的法律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于1800年和1817年设立法学院,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律教育主要任务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大学教育为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自1979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发展迅速。另外中国还有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还有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但在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师资力量不强、教学管理松弛、教学效果较差、毕业生质量不高,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各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教育和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为主。

2.法律教育与科研任务并重

中美两国高等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的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教师既是法学教育的承担者,也是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这与美国法学院承担的任务类似。

二、中美法律教育的不同点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不同于任何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法律教育的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尤其是美国,有很大差别。近几十年来,两国间的法律教育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强,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与模式被积极引进中国,有关美国的法律、法学及法律教育方面的知识,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入学资格不同

中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主要是高考毕业生,通过每年一度的高考选取法学专业,达到高考成绩的,批准入学。以高中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为基础。另外也有少数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学习法学,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和成人函授考试等方式实现学习法律,入学资格也是高考毕业生,但可以招收往年毕业学生,因此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较普通大学的法学学生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但这种入学的学生数量少,教学质量问题较大,因此,中国法律教育招录的学生是以基本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毕业生为主体。这种入学资格和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有较大不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学资格之一是已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B.A.,B.S.)。要求申请入学者要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以大学本科成绩和LSAT成绩为入学的基础,合格者被批准入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年龄要比一般大学生大,所具备的基本知识也较为扎实与广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文理知识。

2.教学目标不同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中国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历史学。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不仅可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还能从事公务员、一般工作人员等职业,律师在主要的职业取向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的法学本科学位不同于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博士(J.D.)学位。美国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这种方针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1]据统计,目前全美共有200多所法学院,其中184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3万6千多名的全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的选读法律学生,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以上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因此,在ABA这个“法律职场代表”的外部引导下,各法学院为美国每年造就数以万计的律师(美国律师人数比全球其他所有地区律师的总和还多,迄今已突破100万人),从而形成一条“产、供、销一条龙”的法律职业教育之路。因此,中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知识性的训练,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职业训练,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这也可以从两国的教学课堂设置得出结论。

3.课堂设置不同

中国的法律教育,是统一由国家管理,其课程设置原则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但各院系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教学计划而论,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从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近年来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专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2]除学习课程外,还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实习;并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美国的法律教育较为注重职业训练,其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各法学院课程设置有所区别,但基本上是相同的。以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其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合同、侵权、财产、、民事责任、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推理和司法文书、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WTO等。客观地说,普通本科三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是最难的。上课时间往往不是很多(哥大法学院每周五天约上二十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三四个小时甚至一整夜的时间做课前准备工作(包括阅读讲义、检索案例、寻找案例争点issue、尝试回答布置的问题等)。而临近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选修课程基本设置在第三年,开设课程五花八门,包括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经济学、法律与全球化、收购与兼并、谈判理论等。由于不同类别的学生选修课可以交叉,因此像哈佛等名校常年提供100多门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自选的课程包括比较法、法制史、法律哲学、法律与经济等课程。[3]

4.教学模式不同

中国的教学模式较为传统,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内容主要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即通常的老师讲授知识,学生作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无论中外,它都是讲授基本理论课或学科基础课的唯一之选。但由于相对忽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有着被动接受的弊端,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通常也被称作“填鸭式”教学,成为学者批评和教学改革的对象。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像美国法学院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学院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不但加大了给各类学生安排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数量,而且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组织模拟法庭和组建法律社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生们的实践能力。

美国教学力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种是讨论课的方式。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从施教者和受教者的模式中脱离出来,进而演变为合作者的关系。它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教师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思路转换者的角色。更多时候,教师的身份被完全淡化而彻底融入到课堂讨论之中。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性实际上增强了,因为他需要在课前针对本门课程,安排最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和参考文章供大家阅读,并预先就每次将要讨论哪些题目、从哪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家提前准备。因此,教师组织讨论课的方式付出的精力反而比一般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大的多。另一种是判例教学法,这种方式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美国随着社会的需求,其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青睐的一种方式,此种模式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

三、启 示

1.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目标,注重职业培养的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走向实践,以经世致用为本。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经济和法律职业实务的主战场,应树立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目标,为此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方法,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教学权重。目前课程改革已有成效(如“方法”课和“案例”课),但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老师配备上,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务中的资深律师定期来校开课(如专门的律师实务,或者特定法域的选修课);强化毕业前实习课程的教学和考评,开展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学校招聘会。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和调研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监狱等);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社团以及自办刊物、网站的建设。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权重,鼓励教师结合法律实务进行教学。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对以上教学目标已有较好定位,以我国较小的法学院――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学院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师师资的聘请、实践基础的建设及司法考试的重视上,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以司法考试过关率来说,近三年来,每年大三学生过关率在30%以上,这可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有着极大的希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的职业教育定位还不够,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还不能准确定位,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

2.建设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群,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

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每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公共必修课应包括传统法学的基础课,如宪法学专题、法史学专题、法理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等;方向选修课应包括:司法法务方向,可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官学等;政务法务方向,可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立法学等;商事法务方向,可选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劳动法等。另外,我国应面向未来,尽快开设国家和社会以后愈益重要的新专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如可以单独设置人权法、公益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保护法律等课程。

同时为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加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新型交叉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鼓励校内不同学院联合开设跨学科课程,如财税金融与财税金融法、法律和经济学、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学等。

目前,中国各高校法学院基本都能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课程,但关键问题是部分选修课实践性较差,课程的设置可有可无,再者学生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的认识不足,造成实践性的选修课没有实践作用。这还有待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教学经验。

3.切实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学生的科研水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虽然以职业性与实用性为主要教学目标,但缺少理论研究,法律教育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我们要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可以注重以下途径:①常设教授沙龙、主题研讨会、学生社团学术研讨会、实现学生期刊的正规化。②加强对硕士、博士的日常管理。规定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做研究报告或案例调研报告,认真准备,提高学术水平,为此要做出常设性的硬性规定。③坚持在硕士、博士课程中开设各类“法学前沿课”,增强学生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结 论

总的看来,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很少进行单纯的书本教育,反对刻板教条、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法学院就是职业教育学院,其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入学资格、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的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教师教育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锻炼出法律实务人才。这种教育定位与教学模式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大地位和有力影响。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5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篇十

关键词:权利推定 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

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摘 要: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好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支持。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人才培养模式选择的偏差、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节奏、课程设置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教学方法选择不科学等问题与不足,因此需要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内容和方法要素予以更新,从注重“师本模式”“接受模式”“文本模式”转向注重“生本模式”“探究模式”“实践模式”。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

一、何谓人才培养模式

(一)“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人才培养模式”一词最早出现于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其强调指出,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此后,“人才培养模式”成为教育工作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

模式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基本含义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①人才培养模式是以某教育思想、教育理论为依托建立起来的既简约又完整的范型,可供学校教育工作者在人才培养活动中据以进行有序的实际操作,能够实现培养目标。②

除了这一定义以外,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义还有另外一种我认为也是比较科学的表述,即“人才培养模式”是一定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认同和遵从的关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它以教育目的为导向、以教育内容为依托、以教育方法为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全要素的总和和全过程的总和。③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理论形态,实质内容却是实践的。它是一种群体行为,而非个体行为,中心是怎么做,是联结教育、教学、教学目标和结果的桥梁。

(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

1.目标要素

教育目标关涉培养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涉及人才培养的价值层面。这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是其他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目前而言,我国教育目标是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社会角色或具有什么样的知识和能力的人。教育目标是教育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导向。它有“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前者是理想状态,后者是受国家教育目的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后的实际状态。

2.内容要素

教育内容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经过改造后进入教育活动的知识、技能、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一般是以课程的方式予以灌输。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各个专业的必修及选修课,各课程的教材都是教育内容。教育内容来源于长期的教学实践,内容极为丰富,如何筛选和提供教育内容是选择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前提。

3.方法要素

教育方法是为了实现教育目的、掌握教育内容而采用的程序、方式和手段的总和。教育方法不仅包括教育工作者因材施教的方法,同时也包括了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方法。人才培养模式中包含了丰富的方法要素,因为要培养出合格人才仅仅凭借某一种方法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复杂操作以及结合人才成长过程中的一系列心理、文化、社会等因素,设计出一整套缜密的培养计划。

二、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人才培养模式选择的偏差

人才培养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分为“学术定向模式”“职业定向模式”和“两者兼顾模式”。其中“两者兼顾模式”是三者中最为科学的模式。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讲授,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史以及具体部门法的条文和解释,而不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就是针对学生未来从事相关法律职业而进行职业素质的培养不够重视,而这必将造成学生理论和实践的严重

脱节。(二)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节奏

法学理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带动下,其变化的速度可谓瞬息万变,一日千里,而法学教材则由于需要较长的更新周期而内容滞后,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其次是教育内容的重理论轻实践。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而实践又分为学术论文写作的实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可惜的是这两种实践教材中都很少涉及。最后是专业课涉及面的狭窄。狭窄不是说法学专业课的门类不全,而是指与法学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不符合要求。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法律问题往往不再是单纯的凭借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文就可圆满解决的,通常都需要其他专业的相关理论技能的协助。

(三)课程设置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严密的统一的和谐整体,每一部门法相互之间都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近年来,一些院校抱着实用的目的大量增开民商等实用课程,压缩对法理学及法史学等基本理论课程的开设和学时。另一方面,在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的情况下,学生自主的选课行为往往忽视学科间的逻辑联系。其结果是不仅增加了老师讲课的难度,同时更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

(四)教学方法选择不科学

人才培养模式从教学方法的角度可以分为“师本模式”与“生本模式”“接受模式”与“探究模式”“文本模式”与“实践模式”。我国目前法学教学活动中主要采取以老师为中心的讲授模式,学生被动地接受课堂上老师传授的书本知识,而且课外实践活动很少。造成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重师本轻生本、重接受轻探究、重文本轻实践的现象。

三、创建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目标要素的更新

根据我们前面对人才培养基本理论的介绍,目标要素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教育目标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关键是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或者是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我国教育历来注重知识的传承,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在新中国成立几十年的历程当中,法学教育更注重传授或者说是传递前人的知识、经验。这是一种传承式的教育模式,以培养传承知识型人才为目标。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极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我们必须把教育目标转到培养创新型人才上来。

进行教育目标的创新首先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树立起教育是对学习的服务,教师是学生的向导而不是保姆,学生是学习的主人等观念。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作为教育活动的首要目标,并做到正确理解教育目标的内涵,在整个法学人才培养领域育观念。其次是教育工作者要有目的和针对性地调整课程结构。在法学基本理论与基础部门法的课程教学不放松的前提下,增开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课程,拓宽学生的视野也同时增加他们的文化底蕴,将学生引领到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最后是学校和老师在选用和编制教材的时候要牢记创新的目标,注重教材内容的时代性和创新性,努力做到从教材到“学材”的转变。一切教育活动都以让学生能具有创新能力为最终目标。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内容要素的创新

1.法学人才培养知识体系的创新

随着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每一门看似独立的学科,实际上都是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学也不例外。如果大家关注一下近期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就会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中含有很多其他专业的知识与科学技术知识。不仅立法如此,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同样会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领域。这就要求现代法律人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还必须具有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法学人才培养必须在知识体系上做出合理安排。首先是基本知识与技能。主要包括人文社科类知识与工具性的知识。其中人文社科类的知识主要涉及财经、政治、新闻、心理、社会、伦理等方面的内容。工具性的知识主要包括外语技能的培养,计算机应用及论文写作技能的训练。其次是基础法律知识。包括现在法学课堂上经常设立的法理学、法史学和各部门法学。再次是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主要是与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一些理科或工科的相关知识。最后是实际操作技能与实践能力培养相关的知识。这是为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习后进入职业阶段奠定基础。

2.法学人才培养中教育内容的创新

中国传统法学人才培养一直注重以老师为中心的课堂讲授,内容上偏重于法律法规的条文解读。一方面,法律法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内容是具有开放性的。所以,在学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上,教育内容重点首先要放在法的基本理论的学习以及法学方法论的教授。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其次要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并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从这一点出发,部门法的课程在教学活动中没有必要安排过多的课时,同时要增加训练法律思维能力,运用法学方法和法律文化的课程的数量。即使在部门法的教学中,也应该以传授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为主。

教育内容还要注意更新,紧跟时代步伐。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快法学教材的更新速度,缩短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周期。其次是注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教育内容中多增加与现实生活的鲜活实例相关的内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若是有条件的话,各大法学院校和法学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自己编写教材,这样不仅更有针对性而且也更容易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

(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方法要素的创新

1.从注重“师本模式”转向注重“生本模式”

不论是在教学还是在学习中,学生永远是中心,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④学生应该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老师的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互动式的教学模式是从以老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的关键。互动首先是师生的互动。师生的互动式教学主要是在课堂上,先

由老师提出问题,请学生进行回答,之后老师再提出自己的观点,紧接着,学生针对老师的观点阐发自己的疑问。这样不仅可以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可以激发学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师生之间的互动又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媒体进行交流和沟通。其次是课上课下学生之间的互动。主要是采用辩论赛、案例分析等方式鼓励学生针对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中心是学生之间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碰撞,活跃学生之间的学术讨论气氛。学生之间的互动最好在老师的监督下进行,以便保持正确的方向。最后是学生与社会的互动。例如学校邀请法学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或是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打破学校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真正做到请进来和走出去,在与外界的交流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便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让学生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决定自己以后的发展方向。2.从注重“接受模式”转向注重“探究模式”

我把方法交给你显然比我把东西交给你更为重要,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必须完成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教育观念的转变,让学生真正从一个“食客”转变为一名“渔夫”。只懂得在饭桌上吃鱼的人是永远都学不会捕鱼的技巧的,但懂得钓鱼的人却往往可以触类旁通地懂得用渔网捕鱼,或者是用其他先进的技术捕鱼。那么老师们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也是学生形成适合自己学习方法和突破创新的重要基础。老师们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大都有自己独到的研究和学习的方法,这些宝贵经验对于初登学术殿堂的学生们来说无异于一盏明灯。所以,老师们千万不可悭吝,越早地把这盏明灯交到学生的手里,学生就可能越早地在这灯光的照耀下找到属于自己的探究之路。至于转变的具体方法,则可结合不同老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在我们看来,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个不可多得的好方法,这得益于学术论文写作过程是一个综合、复杂、使学生各方面研究能力都能得到锻炼的方法,从选题、收集资料,再到提纲、摘要和正文的写作,无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的综合锻炼,当然,这一过程是离不开老师们的适当引导的。

3.从注重“文本模式”转向注重“实践模式”

从书本中学习和从实践中学习是人才培养过程的两条路,各有利弊。从书本中学习比较方便快捷,而从实践中学习则比较扎实有效。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首先是前人经验的总结,学习书本知识能使我们迅速理解和掌握系统的理论体系,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但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法学的精髓不仅仅是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学的发展和法学人才的培养靠吃老本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实践正是创新的灵魂。实践式的教学方法很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统一安排,学生也可以主动地去寻找实践的机会。在此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根据医学院利用培养医生的方式开设的法律实践性课程。在这个法律诊所里,学生组成团队,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相对简单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免费的,带有法律援助的性质。这种实践性课程一方面能使学生们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学过的知识,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分析处理一些小案件,既培养了实践能力,又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61.

[2]龚怡祖。论大学人才培养模式[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16.

[3] 魏所康。培养模式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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