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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范例优秀6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更新时间:2024-0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这里是漂亮的编辑帮大伙儿整理的法律本科论文范例【优秀6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一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2.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2.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因此,笔者认为,当下高职院校应切实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与实操培训,研究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把当下教育教学中以法律理论灌输为主转变到以培养法律实操技能为主上来。只有这样,高职法律教育才能紧密切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培育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法律综合素质,体现高职的人才培养优势,形成本专业在就业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高职法律专业才能从危局中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彻底从当下的困境中走向振兴。(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二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 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5] 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3.

[6] 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 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三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五

(一)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定我区律师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全区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二级律师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律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以及“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执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任观职以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中,有一件以上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或两件以上被评为全区优秀案例;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七)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法律或律师业务方面的专著并已公开出版(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过两篇论文或在自治区级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有价值的论文。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当具有下列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每年至少应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十五件;

(四)连续三年累计担任国家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二家,续聘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办理过一件以上在国内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二)参加过两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连续三年担任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过有效的法律建议,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科研课题并获自治区三等奖。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要求报送的专著、论文、案卷等是指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期间的材料。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六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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