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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论文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精选6篇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优秀的毕业论文是什么样的呢?本文是细心的小编小月月帮大家分享的6篇法律事务论文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一

浅谈法律事务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的现状

【摘要】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供电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方面,忽视了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得供电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缺乏法理上的支撑,阻碍了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构建,对于实现供电企业的健康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实情况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供电企业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途径方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供电企业的社会定位与角色也在发生着极为深刻的变化,供电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法律事务管理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处于低水平的状态,随着供电企业经济自由度的增加,其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繁多的法律事务与低水平的法律事务管理能力之间的矛盾,将会给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估计的损伤,因此对供电企业中法律事务管理的探讨就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1.现阶段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缺乏有效的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越来越多的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进行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并不能满足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大多数供电企业没有进行专业法律人才的引进、没有进行优秀律师的聘用,导致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得不到有效地建设,使得绝大多数的法律管理事务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展开。即便是那些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供电企业,长期得不到供电企业高层应有的重视,使得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地位十分尴尬,重要性与积极作用得到不应有的发挥。

、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与素质均存在不足

从实际情况来看,供电企业从事法律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比例较低,很难处理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影响了供电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1]。

同时大部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相应职业技能的培养与建设,导致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不足以应对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对于涉及到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较为明晰的认识

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供电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时间尚短,诸多法律方面的纠纷与矛盾,在这段时间内集中涌现,给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供电企业法律纠纷与矛盾的突出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建设,另一面是由于企业员工自身对于关系到自身工作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知,从而没有办法利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没有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有效地分析,这不仅仅使得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违纪的机率大大增加,也使得供电企业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发展战略做出有效地监督,无法对相关合同、投资进行法理上的正确解读,从而增加了维护合法权益的困难程度。

2.供电企业进行科学高效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供电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不同法律事务所,其本职工作在于针对供电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供电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2]。

因此供电企业要针对自身法律事务管理的特点,供电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着眼于供电企业长远发展,重视供电企业法律管理机构的建设,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聘用专业律师,借助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构建法律事务预警机制,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维护供电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升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与素质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与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人员数量与质量密切相关,为了实现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进一步引进更多的专业法律事务人才,进一步充实管理部门的人才数量优势,另一方面供电企业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鼓励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法律资质考试,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从而大大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

、帮助供电企业的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学习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从供电企业的员工入手,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帮助企业中每一个人树立起知法、守法、懂法、学法的法律观念,使得员工自身能够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同时也有助于供电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以法律来提升发展战略的科学性,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林琳。强化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探索[J].轻工设计,2014(4):12-13.

[2]陶必胜。关于强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初步思考[J].中国能源,2014(7):22-24.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法律事务论文 篇二

关键词:教育治理能力;学校治理体系;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教育制度

党的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就必须“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要求之一就是“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1]7就各类学校而言,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健全决策机制的基础条件和工作抓手。

一、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问题意识

二、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资源借鉴

在国外,公立学校与法律机构的合作是十分常见的。有学者研究了美国爱达荷州公立学校中管理者和法律顾问间的合作模式,发现这种合作有助于学校管理者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助于促进问题解决,扩大教育者的选择权,并提高学生的表现。在美国,如果大学董事会的成员和行政管理者的行为超越了他们各自的职责权限,将危及他们的大学。美国大学的法律顾问通常由董事会根据校长的提名选举产生,对董事会和校长负责,他们享有与大学其他副校长同等的地位,主要负责大学各项法律事务。选择总法律顾问机构的组织模式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即大学的规模、大学管理的复杂程度和各地法律调整本身的特点。总结美国各类大学的实践,其总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模式:布兰迪斯大学模式、霍普金斯大学模式、密歇根州立大学模式,目前美国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模式,正逐渐向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有学者详细介绍了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与权限、任务与性质、工作原则等[9]138。国内学者重视对高等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学术研究。一是关于高校法律事务以及工作机构的研究,一致认为要设立专门的各种机构。二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必要性与作用的研究。三是关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内生动力不足,参与范围过窄,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不够,任职资格有待规范。四是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的研究,此方面研究成果较多。五是关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建议研究,此方面研究成果最多。六是借鉴美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七是高校专项工作中的法律事务与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校外教育基地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综合上述成果,总体上作者主要系高校有关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研究成果总量变少,无学位论文与学术专著,少见省级以上社会科学资助的研究项目,少见中文核心期刊。研究内容主要系宏观研究,集中于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域外特别是美国制度分析及其借鉴。

三、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时代价值

一是有利于各类学校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校的全面推进,中小学与高校的法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少高校已成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依法治校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有利于真正确立法治作为推进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方式。随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推进,教育社会环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管理模式、教育治理机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无论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还是推进依法治校、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等各方面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均需要学校更加自觉地用法治理念审视学校发展的全局,用法治思维规划学校发展的路径,用法治办法营造学校发展的环境,用法治手段破解学校发展的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学校发展的成果,真正实现推进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目的。三是有利于各类学校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实现风险防范。在新的形势下,各类学校需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学校办学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四是有利于丰富教育政治学与教育法学的研究成果。相比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学术研究中的“冷”,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实践活动却异常“热”。为此,需要对实践中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做法、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加以梳理、概括,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四、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践指向

五、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对策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 篇三

稍加留意会发现,今年的与会代表团、各国政要和嘉宾手中会多一份手册——中阿文对照的法律事务部工作手册。

这2000本手册由司法厅中阿经贸论坛法律事务部提供,旨在方便论坛各方及时寻求法律服务与保障。

“今年,我们法律事务部增加了2名副部长,新增各专业组法律、建筑、金融、阿语等专家13名,进一步健全了组织机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赵天鑫告诉记者,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中阿经贸论坛的法律服务点不是在律师事务所,而是设在了宾馆,“9月10日,法律事务部的值班律师便进驻沙湖宾馆,设立法律服务台方便参加论坛的中外嘉宾寻求法律帮助。每天保证3名律师值班,为论坛期间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与保障。”

2011年,司法厅党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争取,主动作为,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同意成立了中阿经贸论坛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事务部),其主要任务是“为全区各级政府、组织、法人、阿拉伯国家投资客户、本地区企业到阿拉伯国家投资的客户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开展中阿法律学术交流与法律政策研究,全面推进中阿法律文化交流”。

事务部成立后提出了“1+7”服务模式,即派驻论坛律师团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组建7个专业服务组提供高端法律服务,鼓励引导全体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员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第三届中阿经贸论坛,法律事务部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认真分析研判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宁夏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具体形势,积极研究对策,制订各具特色的法律服务产品和法律保障预案,满足论坛各方不同的法律需要。

据赵天鑫介绍,截至目前,事务部专业组为执委会相关部门审查合同协议、备忘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51份,参与合作谈判1件;事务部项目组还主动跟进,积极为上海世博会沙特阿拉伯馆落户银川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该项目可望明年竣工;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国际清真产业标准化理论研讨会暨清真论证标准签约会”三个协办单位之一。

为确保法律服务高质量、高效率的预定目标,事务部制订了办公室和各专业组的工作职责和法律服务流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法律服务工作任务,并开展定期检查督促。

根据论坛执委会的工作部署,协调了宁夏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司法鉴定协会,合力保障论坛各方的法律需求。实现了有需求就有服务,有服务就有质量。

对于中阿经贸论坛出现的突发事件,事务部办公室与各专业组按照论坛执委会的要求,做到了积极应对、措施有效、保障有力,得到了自治区领导和论坛及有关各方的好评。

同时,事务部积极与各新闻媒体合作,继续扩大中阿经贸论坛法律服务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参与中阿经贸论坛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加大报道力度,树立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2011年至今,《宁夏日报》、《宁夏法制新报》、宁夏新闻网等媒体都对事务部工作给予了报道。

当然,中阿经贸论坛的法律服务工作也并非尽善尽美,针对去年的经验,赵天鑫说:“今年,从法律事务部自身来讲,与组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联动上有了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从各专业组的工作来讲,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工作实效都有了进步。”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四

书记员文秘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程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程。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五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

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

等;

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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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论文 篇六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融合的过程中相对于自身的发展规则来说总是融合和变换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无规则性最终是想正确规则的走向不断地变换,市场在实际化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实际状态变化,市场的运营不是社会规律的普遍现象是实际运营状态下市场做出调节的自我机制。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不断地完善和市场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经济法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人们在局域视野下的日常经济活动受到的法律制约幅度也是越来越强,在各司其职的社会工作岗位不断地的形态化提高生产力,使得经济活跃的强度加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也在不断地分开,使得社会生产工序体系更加的完备,经济法的责任力度不断地加大,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性更加明显。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法律独立性;法律普适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普适性对比

经济法责任的细致化区分是经济发展进步的一种法制体现,只有生产力水平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时候,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地位才能够集中化的显现出来,法治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行为约束,也是经济独立性相互依存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体的责任相互依存与经济发展的粘连性不断地降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主要行为依据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为规则不断演绎的一种方式主体,法律本身没有经济体相互独立的使用界限只是行为形态责任上的频率共享性表现。法律相对的适用范围调整是经济相性规划的一个稳定权重的表现,没有规划性的法律执行原则很难统一经济直接走向性,对于专业化的公司组织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不同行为准则约束下有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经济法主体适用范围的独立效力认定

公司是组织化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化活动群体,对于适用于股权效力的经济法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区分,或者隐形条件下的公司利益的限定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组织条件下公司的变革过程中积极责任划分还是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公司法的视野中,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并享有该投资权益。在现实的法律事务的行为责任判定的过程中;实际上公司出资人的隐性资本输出是多元化的特点,资本介入的方式是多样性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在不同地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下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约束责任。在我国法理论与实务中,隐名出资现象引发的最大困惑是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其虽为核心问题,但并非隐名出资问题的全部。既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主要通过隐名出资协议来构造其法律关系,那么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成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毕竟有效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由于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效果,在法律判定视野下责任主体的行为变动是依据法律条款内容进行细致划分的,所以在合理化的责任区分中,经济法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不同公司架构下的股东集体约定,经济法对于股东及出资人的限制还是有着较大的行为准则约束,难以同于公司的集体性决议,对于隐名出资人,法律是有着自身架构于社会公司适用准则状态下的行为约束,或者说对于隐形法律框架下的行为约束不可打破。

三、法律适用独立性约束条款的界定

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组织的协调适用化有着更加明确的行为主体辨别能力和适用力,对于组织化公司行为经济束缚有着严格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隐性经济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例如:在法律法规已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的得失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情形“参照适用”现行规定。但是在名义股权的司法变动条件下立法所参考的具体实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种类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积,在既定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合理化的股权名义变动难以奏效,所以依据既定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化的权利交接转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但是在第二十五条条又仅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必然导出一个结论,对于不同出资元素下的股东情况的判定是难以了解的,所以进行股权的合理转让或者是股权的合理划分,需要进行法律约束条件下的调节,但是在既定条款约束下的股权受益人的行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难以直接有效的进行出资占比的股权名义划分,导致诉讼行为的失败或是司法介入调节的失衡。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不同形态下的经济机制经济司法有着详细的条款要求,但是在面对不同突发状况下的经济调整经济法的普适性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执行效力不够,很难满足于日益多元化的经济发展。

四、公司僵局化形成的经济法适用状态

在不稳定的经济探讨背景下对于实际控股化公司的经济适用有着强烈的反差,在多种利益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了公司体系僵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显现。目前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也无法达成一致。综合国内外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摩擦,致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权力部门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状态。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公司封闭性因素。从实践中发生的公司僵局案件来看,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其股东人数一般相对较少,致使股权较为集中;股东推出机制也并不顺畅。第二,公司资本制度因素。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运营机制是保证法律保护其权益的基本根源结构,公司的实际化运营操作是产生公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不同资本介入的条件下过多的资本纠葛产生了深层次的利益分配僵局。第三,利益分配因素。股东或董事间的争执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实际出资人欲推翻形式要件,除须证明其实际出资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还须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以弥补形式要件的缺陷。但是在司法解释途径上实际出资人的公司资本来源是公司直接经济补偿的途径,在满足于股份分配的利益前提下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单一解释,依据法律既定条约进行合理范畴内的资本转移。但是隐名出资人通过身份隐藏采用变相资本的汇聚的手段对公司进行注资,虽不参与公司的现行管理却是公司幕后的实际掌舵者,公司无论是上市或是新三板估值都在其影响力范畴之内,依据现行的经济适用条款并无实际可制约其减少控权力的方式,难以摆脱其作为实际公司执掌者的影响,难以跳出其对公司的合法拥有权。所以总结来看;无论是隐名投资人的合理规范还是经济法的适用条件管理,公司业务在不同条件下开展是有着不同的行为定性的,总体上是合理化法律的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五、经济法适用条件下的雇佣关系理论

在经济法的事实划定界限过程中;每个国家对于经济法的劳动雇佣关系理解都是有偿而现行的。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对雇员的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雇用关系的存在,而雇用合同是判断存在雇用关系与否的重要条件。雇佣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雇主和雇员达成了用劳务交换工资和其他待遇的合意;第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第三,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相互矛盾并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判读由于雇佣关系的一般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没有雇用合同,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的状况。把雇佣合同作为判断雇佣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所以当我们判断是否存在雇用关系的时候不仅要看是否有雇佣合同,还要结合其他的条件来判断。例如:雇主与雇员是否处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雇员实际上有无向雇主提供相应劳务等等,控制和监督理论认为在生活中雇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基于雇主的命令,雇主需要对雇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如果雇主并未尽到监督和控制雇员行为的义务,而致使雇员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雇主就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该学说认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雇主为尽到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实际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其属性更接近于自己的过失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举证。无论是集体化的法律共用控制或者是群个体之间的单纯雇佣,在本质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依据雇佣定义的理论基础集中的进行劳动报酬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状态进行监督对于逾越红线的个体或者组织进行处罚,基于市场平稳运行的状态;劳动与付出劳动是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因素,没有调解化关系市场很难进入状态,进而可持续发展。

六、经济法适用状态下的公司调节机制

对于打破公司僵局走向公司的共同进步有着诸多的方法,在经济法的适用范畴下,协调公司僵局状态建立合理的化的公司调节机制对于破除公司潜在威胁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化的公司僵局破解是建立在公司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的关系状态下的一种手段方式的运用,不仅仅是对于公司责任双方的状态破击,同时也是行为主体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在合理的经济纠纷责任获取问题上有着较为严格的司法定性考虑范畴,一方的经济责任定性势必影响另一方的经济运营,采用合理化的公司调节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公司运营错误的发生和公司僵局的产生,合理化的调解有时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能够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调解的出发点往往并不在于完全明确分清当事人间的是非对错,而是调节双方的利益,找出双方都适用的解决机制,疏导经济纠纷,抚慰双方的情绪,倡导双方在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在双方利益都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提出适用于双方的矛盾解决方案,不在于严格意义上的输赢,是在合理的矛盾解决前提下做出利益让步。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即便不是赢家,至少也不会是输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调节可以有效避免冲突的发生,打破行为僵局,塑造有意义的行为新准则。

七、结语

在不同因素尝试下的经济法有着多种目的应用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调节还是行为僵局的有效化解亦或是基于雇佣关系理论的产生,经济法是独到而现行的准则,对于经济的调节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力的建立社会经济法适用调节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社会经济矛盾。

作者:薛贝妮 单位: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法律事务部 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6).

[2]蒋悟真.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以近年来法学主流刊物论文为视角.法学评论.2011(6).

[3]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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