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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签定费怎么计算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4-04-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士秀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 第二篇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刘××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市华联路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刘××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在为申请人修建房屋时偷工减料,用的水泥含量、钢筋粗细及密度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致使房屋开裂,楼面下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的问题,根本不能居住。由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合格验收,需要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于是否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判决结果,为了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请求鉴定事项作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 第三篇

房屋鉴定申请书

房屋鉴定申请书‎

[房屋鉴定申请书‎]房屋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编号‎:‎

? 是‎ 、 ?否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构形式 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 是 、 ?否 ‎是否鉴定人出庭‎ ? 是 、 ?否注:‎

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日次 案情摘要:‎

鉴定信息‎ 鉴定项目 ‎鉴定费用 元人‎名* 委托鉴定提交材料:‎

(‎鉴定后需退还的材料请在?中打勾‎)1‎:

需退还?‎2:

‎需退还? 3‎:

需退还?‎4:

‎需退还?5: ‎

需退还?重‎ 要声 明 ‎

1、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份数为‎2‎份,需要增加鉴定结论‎ 份,(增加‎鉴定结论每份收费‎100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房屋鉴定申请书‎。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如有加急或其他要求的请说明‎:‎

委托人(‎签章):

‎委托单位(签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司法鉴定单位: ‎

地址:

‎申请人:

‎ 张某,女, 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

136810127‎85‎。被申请人: ‎

*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 第四篇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 第五篇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的村镇房屋,依本办法申请登记;流转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

第三条村镇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镇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要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地役权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办理村镇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必须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第八条村镇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房屋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或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农民住房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第十三条因参军、入学、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变,若拥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可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而实际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房屋,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书、互换协议书、继承权(受遗赠)证明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要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筹建的新型农村社区,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土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村镇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冬暖式大棚、农业生产设备用房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办理村镇房屋的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等房屋登记以及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起施行。《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同时废止。

房屋签定申请书范文 第六篇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因合法建造后,对业已存在的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首次登记,对其之后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房屋初始登记的本来价值在于物权公示,然而,在房地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房产成为重要社会财富的当下,房产登记负有日益繁重的行政管理功能。房屋初始登记之前,开发者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房屋登记机构成为这些税收的强制纳税协助义务机构。开发者为了规避上述税种,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后,不予申请初始登记,造成大量房屋买受人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致使房屋租赁、抵押、转让存在诸多障碍,甚至一些地方因为“办证”问题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立法者试图为房屋登记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登记规则,然而,过细的规定使登记机构陷入了“条条框框”和形式法治状态,缺乏能动执法的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常规条件的初始登记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宁愿不作为,不能滥作为”的思想日益严重,房屋初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攒越多。为妥善解决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住房和城乡xxx下发了建房市函[20_]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登记机构能动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条件与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xxx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xxx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_]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xxx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7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登记。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由拆迁人补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理转移登记即被拆迁,登记机构可依据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

8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开发企业因违法经营、不年检或者解散清算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后,申请人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证明,登记机构可以为购房人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

开发企业为规避税费不予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其查处即可以解决此类问题:税务机关对开发商偷漏税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质量鉴定,规划部门对房屋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审查后进行确认,房屋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初始登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房地产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xxx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认其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判决买卖合同有效,并依职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以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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