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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9篇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9篇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以下是人美心善的小编给家人们分享的9篇《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 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账。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1至3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四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xxxx年xx月xx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篇二

第七十六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农用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

(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六)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七十七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总支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评议村委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九)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十)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一)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产生;

(十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五)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

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布。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计生、林业防护等下属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三)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

(四)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开展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村委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五)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情况;

(六)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七)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八)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九)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十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十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四)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五)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十六)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情况;

(十九)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公开的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民主议事原则,给集体造成的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节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三人组成,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五年。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小组长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撤换要求。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和执行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节村民

第十七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必须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村风民俗

第十九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村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二十一条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葬。

第二十二条反对封建迷信,反对歪理邪说,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二十三条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保意识,搞好村内卫生,保持村容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倒垃圾。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倒入河道沟渠污染水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

第二十四条尊师重教,科教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五条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维护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如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严禁打架斗殴、恃强凌弱。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二十八条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和管理。

第三节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河矣江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村奖励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三十二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

(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考入985、211院校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七条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八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四十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的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节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本村的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四十三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公私财物,严禁赌博,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调戏妇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四条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四十五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燃易暴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桔杆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六节外来人口管理

第五十条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向有关部门报备,方可出租。

第五十一条在本村租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十二条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应急、民政等部门做好救灾救助、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觉接受喜洲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章社会秩序 篇五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 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外,给予40-80元的处罚。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村民应当维护村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村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村内公共场所、村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村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十天内向村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村风村貌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三户”、“刹三风”、“评三户”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自评、互评、审评,分别授予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称号。

第四十三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村民自觉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间在生产、经营、借贷和其它生活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椟在农业用水、用电和用机构方面,应当自觉服从村的统一安排,不争水,不争电,不争农机具,顾路,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严格服从村镇规划,不得损害整体利益和邻居利益,违者按违章建房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村委会反映,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晚婚年龄并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五十四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违者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经济或其它处罚。

第五十六条 适龄青年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政审及各项活动,合格入伍的应按时报到,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五十七条 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增强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 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动员、组织五保老人进镇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给养老款物,并同镇签订好五保供给合同。关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全体村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章,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和其它村级组织分工负责,共同抓好章程的落实。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章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

章附则 篇七

第七十八条 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全村村民凡违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确的教育处罚规定按条款处理外,其它视情轻重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按本章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有不服者,可以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诉,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建立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表现情况,一人一档,专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生效,原本村的村规民约同时停止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的事件;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2名,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委其他干部和村民代表担任;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四)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集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

第八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帮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划生育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划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 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应当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 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

第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经20xx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计划生育 篇九

第一节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村民小组和村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六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如经教育仍坚持出生的,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三条 已到法婚龄未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坚持同居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再出生的,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四条 已到晚婚年龄未领结婚证非法同居的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并促其补好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凡因避孕措施失败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引产者,除享受流产待遇外,其它有关费用一律自负。如拒做引流手术的,外出躲藏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必须承担寻找人的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者,由乡政府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村不予安排宅基地,不办理营业执照等证明和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待遇党员、团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厂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 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要求生育的,必须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同时签订好绝育合同,交纳绝育保证金200元,经县计生委批准并领取《生育征》后方可怀孕。不到间隔年龄擅自怀孕者,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六十八条 已生有一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生育第二胎的(包括再婚)夫妇一方应在产后月内做好绝育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绝育的,必须持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报乡二级计生部门批准,并交纳押金2000元。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七十条 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村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外来本村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七十二条 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扎,如个别婴儿发育不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适当推迟结扎,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节其它

第七十三条 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非法领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知情不报、帮助躲藏、计划外怀孕的村民,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向村委作出检讨。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自学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者,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厂每年给予不少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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