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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这里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帮大伙儿整编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安全管理制度集合 篇一

为全面加强农村燃气安全使用,提升农村燃气运行稳定,保障农村居民用气安全,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管理机制

为保障各级政府燃气职能部门认真履责,规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逐级落实“三定”标准,即定岗、定员、定责,保障农村居民天然气使用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查,管到位,保安全。

1、县住建局成立燃气办,负责全县各项燃气工作及燃气企业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四名。

2、各镇政府要成立镇级燃气管理办公室,设一名专职燃气办主任及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镇域内各村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企业落实监管与维护职责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村委会设一名专职燃气巡察员,协助镇燃气办负责本村居民燃气日常使用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监督燃气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4、各村民小组长是本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协助村委会管理人员对本村民组的农户日常巡查工作。

5、各燃气企业必须成立燃气安全使用专职监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所有燃气管线及农户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保障农村燃气使用安全规范,让农户用气安全放心,充分发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人员认真履责意识,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

1、县、镇、村燃气管理部门实行三级联动机制,共同监管燃气企业用气安全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燃气企业日常管护行为,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2、县燃气办负责全程跟踪检查全县燃气日常安全运行情况,组织燃气企业加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加强对各级管理部门的用气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应急演练定期操作,督促燃气企业保障供气管线安全运行。

3、镇燃气办负责协调组织燃气企业加强宣传燃气使用安全规范,演示燃气日常使用流程。组织镇、村燃气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管线定期全面巡察;每季度一次农户燃气设施巡察;协调燃气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对农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管线、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安全性、胶管完好程度等全面检查;定期观摩燃气企业应处置的反应处置能力。

4、村级燃气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本村燃气协管员,组织本村农户配合接受燃气企业定期对农户用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5、县、镇、村三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县安监、市场监督、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作好各项协调任务的具体落实。

三、保障用气安全的具体措施

1、县、镇、村三级燃气办和燃气企业以三级联动方式,全面监管全县农村燃气使用安全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共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2、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制作各种简单易懂的宣传画报,给每户发到家中,提升感观认知。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制作公益宣传片,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户宣传用气安全知识。燃气企业定期到各村进行公益知识宣讲,通过面对面的讲解提升农户的认知度。

3、各镇因地制宜,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村民小组长熟悉本村基本情况的作用,由镇燃气办组织各村燃气负责人和协管员,全程参与到农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本村民小组的农户进行宣传、教育、监管,协助上级燃气管理部门作好本镇、本村内的各项工作。

4、抓住重点,加强外管线排查工作,县燃气办联合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共同监管,发现问题马上联系燃气企业报修,并组织燃气企业设置警示标识,明确故障位置。作到事前有责任部门监管、事中有责任人落实、事后有联合验收。同时结合燃气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随时巡察的方式,全面保障农村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

5、三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对农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每季度对农户室内设施进行一次常规性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确保农户室内设施安全使用。各村要协助燃气企业对农户室内设施进行检测,提前通知农户作好检查准备事项,保证家中有人配合检查。确保用气设施安全达标。

6、县燃气办每季度组织燃气企业开展一次燃气使用演练,安排各级燃气办和村民代表共同观摩,提高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简单的应急处理事项。

7、县燃气办在各镇使用燃气之前分批次对各级燃气办的工作人员、协管员进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第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共同学习法律所规定的规范要求,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操作方法。同时县燃气办在下乡检查工作时,全程带领镇、村燃气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地指导,提升镇、村燃气管理人员的实践能力。

四、强化责任追究

全县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保障农村燃气使用安全,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在全县燃气安全使用监管过程中不尽职,出现安全事故的,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的标准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的标准 篇六

1、建立从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各环节的档案,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4、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5、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每半年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6、认真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记录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档保存。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落实省、市各项安全措施的指示、决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一、单位要不定期举行防火、防盗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规性安全知识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单位各项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体工作人员应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各办公室门与办公桌的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使用。严禁将钥匙交给亲友使用。

四、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等有隐患性的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应注意安全、小心谨慎,积极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防止煤气中毒、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六、各办公室应安排好节假日值班,注意及时关好门窗,检查关闭各处电源、及时开关电灯、电扇、电脑、饮水机等。平时下班也要加强检查。

七、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保管的柜子与办公桌抽屉锁上,每天下班最后离开者应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现金及贵重物品,白天不得将贵重物品及存有现金的包、袋等随意置放在无关锁的地方,谨防失窃。

九、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相关物品到办公场地。

安全管理制度集合 篇八

一、组织管理

1、施工现场(工地)应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管安全。工地主任(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技术责任。

2、工地应建立由工地领导成员(包括施工员、工长等)轮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记录。并检查监督班组安全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3、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4、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现简述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要求。

1、施工现场(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基础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安全设施验收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设施要列入任务单,布置落实,责任到人。

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地、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施工现场特别需重视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一是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二是各种气瓶的正确运输、存放、使用。气瓶放置地点应距明火作业点10m以外,要防曝晒,气瓶防振圈、瓶帽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瓶阀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时,不准开启瓶阀;三是对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都必须熟悉其运输、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在运输、保存、使用时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一、对新入的职工、调动工作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都应进行严格的三级教育。

1、在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学习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如何自报、抢报等,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在工区或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工作地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及疏散车。

3、在班组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了解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学习机具设备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紧急防护措施等。

三、特种作业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2、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准钱库镇独立作业。

3、无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取得操作证,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四、变换工作岗位的工人教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通过减员,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要求职工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工人换岗后应进行从新教育。

1、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2、新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知识。

3、新岗位的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4、该岗位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

经教育后,方准上岗操作。

五、外来务工人员教育

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走上了生产岗位,他们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生产技能不熟练,在工作时,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疲劳作业,从而引起较多的伤亡事故,因此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璺、政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基本知识、危险岗位及通用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一般职业危害的预防,常见职业伤害的现场急报。

4、交通、用电、消防及日常生活安全常识。

经教育取得后方可从事企业的生产劳动,但学仍需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

六、采用五新作业人员的教育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学习:

1、“五新”的基础知识。

2、“五新”的性能、特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

3、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

4、为避免事故而采取的防范措施,选用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五新”后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撑敢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

七、经常性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把它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经常性的教育内容包括:

1、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的。文件、指示。

2、各部门、科、室和各个职工的安全责任。

3、安全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4、事故案例及教训和安全技术先进经验、革新成果等。

班组应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动日,利用班前或班后进行。

八、对工伤事故和久假复工的应从新进行安全教育。

九、安全管理干部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教育,培训职工的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工会应对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系统的检查,是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推动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1、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植。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8、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10、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年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的标准 篇九

一、学校租用校车管理制度

1、新增、租用校车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2、校车的车型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

3、聘用校车驾驶人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驾驶校车。

4、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学校出租、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经营部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2、发租、发包部门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严格审查身份,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必须居住在租房、经营部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做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确定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2、安全档案立卷

档案人员应按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收集各种安全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入档。

3、安全档案的保管

由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指导安排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详实有效,便于安全工作的开展。

4、安全档案的整理

定期对安全档案进行整理,完善安全工作制度体制,分析安全工作的不足,及早提出整改备案。

四、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总务处主任实施监督,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注意节电、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报告修理,火开着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0或119。

5、下班后要检查煤气、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做好防盗、防寒等安全工作。

五、学校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限速20公里。

2、运送物品车辆须得到学校安全部门准入通知后方可进入,按规定线路行驶,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路面,防止损坏路面、环境、绿化。

3、机动车应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摩托车在车库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汽车一律停在校门外侧的停车位置。

4、机动车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车辆损失情况与学校无关。

5、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谨慎驾驶,行人优先通行。学生集会时间禁止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尤其在升旗仪式等教育活动时,门卫禁止放入任何车辆(包括自行车),以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汽车应配齐消防器材,电瓶车辆严禁在专用教室和办公室充电,以免发生火灾。

六、重大节日安全管理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做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应依据实际情形周到部署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节假日值班。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4、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期,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

5、如确需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或庆祝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管理奖罚制度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总务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凡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履行安全岗位职责好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职务聘任优先。

八、值班带班制度

1、学校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值班、部门联合值班制度。

2、带班领导负责全天的值班工作,并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学校所发生的事件。

3、带班领导负责当天值班人员的分工,负责值周教师、值周学生的考核,负责检查教师辅导情况并做好记录。

4、负责检查校园安全部门的安全情况,检查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卫生、学生安全及学生文明礼仪、纪律等情况。

6、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周教师早7时40分到岗,中午13时20分到岗。

7、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脱岗,不得迟到。

8、值班期间如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若因故不能处理,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值班人员因事因公需串班的可自行串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10、带班领导负责值班记录。

九、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常是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消除一切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师生各方面的安全,是学校必须认真努力做好的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

3、安全工作例会必须认真做到三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并认真做好记录。

4、安全工作例会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小组人员参加,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主持。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会议对象为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必要请所有教师参加。

6、每次例会都要有中心议题。例会内容:

(1)学习上级文件和相关精神和要求,提高认识,协调工作;

(2)汇报各分管工作的安全落实情况,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要求及时解决的安全问题,布置检查各安全方面的落实情况,布置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商讨有关活动的安全防患预案等。

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配备齐全,符合标准,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2、开工前办理好航行通告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有关施工手续。

3、在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船舶的相互干扰。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船舶进行即时动态管理。根据施工现场船舶航行情况,借助海上专用通讯频道,对施工船舶进行合理调度,及时做出避让措施,以免海损事故的发生。

4、工程船舶要按规定悬挂信号,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施工中认真执行海上安全监督局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

6、在炸礁工程开工前,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炸、清礁开工报告,并取得业主和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许可,开工前需由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爆破钻孔作业船施工位置、施工起止时间、钻孔作业船信号和抛锚情况、爆破临时浮标位置、爆破封航时间和开航时间、通航船舶须知、避让和联系信号、爆破施工的安全措施等。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的各种标志和信号的安全可靠性。

7、做好安全警戒防护措施,并提交工程师代表审查。爆破前15分种派出悬挂红旗的巡逻艇前往爆破区上下游担任警戒,以防任何过往船舶接近爆破区,即将爆破时,悬挂红旗的爆破作业船鸣笛三次,每次历时3秒。爆破结束时发出信号,鸣笛10秒,并降下红旗。

8、抓好季节性防范措施,现场项目经理部须制订详细的安全避风措施,选择避风锚地,并落实到专人,布置到各船。夏天高温季节认真布署降温工作,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做好记录,特别是在接获突发性灾害天气时,项目经理和各船长应加强现场值班,并有应急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内浮顶罐的结构和用途

内浮顶罐是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的一种,由于其在降低油品损耗、减少火灾危险性以及满足环保要求等方面较其它形式油罐更具优势。内浮顶把介质即罐内储料和空气有效隔绝,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等级,内置浮盘是漂浮在油面上的金属质顶盖。

浮盘的结构特点:骨架设计成蛛网状,将整个浮盘分成若干个小单元,再将盖板固定在骨架上部。浮盘的浮力元件浮筒,采用无缝挤压成形,焊缝少密封好,可靠性强,安全性好。浮筒与结构采用分体式,方便调整浮力大小及浮力分布,使浮力分布均匀,使浮顶运行平稳。目前,在炼化企业大量使用内浮顶罐储装汽油及其它易挥发性油品。

二、内浮顶罐验收安全要求

内浮顶罐设计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20xx)规范,在使用前按照设计规范和设计参数进行严格验收和进水试验,达到要求时方可投入使用。在投用过程中应达到以下安全要求:

1、内浮顶在全行程上应能无阻碍地正常运行,在升降和静止状态应处于水平漂浮状态。

2、内浮顶周边缘板、浮顶支柱及浮顶上所有开口接管,应至少高出液面150mm。

3、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件相连,各部位导电性良好。

4、支柱、导向装置等穿过浮顶部位密封良好。

5、内浮顶上排液设施试用正常。

6、浮顶上装设的自动通气阀应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自动开启;当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自动关闭,并应密封良好。

7、内浮顶的浮力元件均满足气密性要求。

8、当内浮顶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浮顶及其以下附件不得相互碰撞;当浮顶处于最大设计液位高度时,支柱不应与固定顶相碰撞。

9、内浮顶罐高液位报警装置投用正常。

10、浮顶密封不得影响液面指示装置和溢流孔的正常作用。

三、内浮顶罐使用工艺管理规定

1、内浮顶罐不得进入和储存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氢气压缩机凝液等)组分的油品。

2、正常使用时不得使用蒸汽、氮气向罐内扫线。必要时必须用水顶之后,用水量为管线容积的6倍以上,以不带油花为合格。顶线后允许用蒸汽、氮气扫线,但必须注意蒸汽、氮气不能进油罐。

3、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压缩风向罐内扫线。

4、内浮顶罐油品贮存温度、输入油品温度应控制≯38℃(汽油),其它油品严格按照工艺指标控制。

5、当内浮顶罐的液位低于进油管时,进油流速要控制≯1m/s;当内浮顶罐的液位高于进油管时,收油速度要控制≯4.5 m/s。

6、拔头油、c5等轻组分应储存在压力容器中,不得单独进入内浮顶罐储存。

7、内浮顶罐油品在调入拔头油、c5等轻组分时要控制调和比例不能超过10%,调和油品的雷德蒸汽压(37.8℃)≯88kpa。

8、要对各生产装置的压缩机凝液、常减压三顶瓦斯凝液和火炬罐凝液进行定期分析,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的油品,要首先进行闪蒸减压排出c3、c4及溶解氢气后,方可进入内浮顶罐。

9、内浮顶罐收油前要了解油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所走流程、管线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罐,避免温度高、组分轻的油品进罐。

10、内浮顶罐正常收、付油品时,最低液位应控制在内浮顶处于支撑高度时液位以上200mm;最高液位应控制在最大设计液位高度以下300mm。

11、内浮顶罐内收油管应设置扩散管。

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篇十二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尽快规范我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矿井验收的顺利通过,机电管理部特制定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一、全矿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二、机电管理部负责监。。。

为了尽快规范我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矿井验收的顺利通过,机电管理部特制定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

一、全矿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机电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项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检查工作分为动态和定期两种,动态检查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出现,不予考核,并按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做为考核依据,并将没有按期处理的问题予以通报,机电管理部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定期检查每半个月一次,具体时间由机电管理部调度会上另行通知,被检查单位要由相关人员参加,定期检查的问题要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并出机电通报。

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数分为上半月考核分、下半月考核分、全月考核分;全月考核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上半月考核分占40%,下半月考核分占40%,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占5%,机电事故率考核分占5%,日常动态检查考核分占10%。

五、各考核分按百分制计算,指令性任务每有一次(一项)未完成者,扣10分,扣完为止;机电事故率每超0。1%,扣10分,扣完为止;日常动态检查每有一项未按时处理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六、全月考核分不得低于85分,每少0。5分扣50元,低于75分,扣1000元,株连机电负责人200元,单位正职100元,连续两个月以上低于75分,加倍考核。

七、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不派相关人员参加扣单位100元/次,迟到扣参加者50元,中途私自离开,扣参加者50元。

八、“三定表”上无故不签字,扣单位200元/次,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者扣单位1000元。如遇争议,以机电管理部裁决为准。

九、考核标准按机电管理部下发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执行,没有明确的按比照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医院氧气供抢救患者之用。氧气瓶集中存放在氧气间或分布在门诊部、病区。氧气是助燃危险品,氧气间是要害部门,为了切实加强医院氧气安全使用管理,特制订此制度。

1、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合格证。运输氧气的车辆须持有危险品运输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使用人员须注重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氧气进行试压检验和报废更新,标志明显,台账齐全,并做好每年的年检工作。

4、氧气瓶、氧气管道设施必须有专人维修和管理,如有破损、失灵和漏气等情况应及时检修。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并做巡查记录。如有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正常的医疗供氧。

5、氧气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设备维修、运输等由总务科负责,吸氧部位的检查、维修由器械部负责。各病区领用的`氧气瓶应各负其责,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6、非医疗部门使用氧气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部核查确需使用报送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产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项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事项如下: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厂区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消防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消防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4、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设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厂区、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如:手套,棉纱等,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汽油、煤油、机油、催化剂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五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学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银行和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管理好各种空白支票、收据、空白单据、各种印章。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及时对帐、记帐。定期及时结算有关款项。对预借的差旅费及购置费等款项要及时清算,无特殊情况不得跨月。所有借款必须由校长批准并填写借款凭证。

二、严格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各种原始凭据必须是正式凭证且具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价格合理、大小写金额相等、数字和文字填写清楚、印章齐全。

三、凡属购买的固定资产、图书、仪器设备等,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或有关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报销,一般消耗品由总务处负责购置,由物资保管登记后方准报销。百元以上的'购置必须有两人共同购置并签字,方可报销。

四、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由当事人、分管领导、校长签字。

五、根据上级规定,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需事先编制计划,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批准计划执行。

六、学校大型基建费年初编制预算,项目完成后需经审计后进行决算。小型购置及维修项目需由办公会确定,工程完成后依据有关合同或审计结果进行决算。

七、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实行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不经校长批准,自行安排的接待,拒绝支付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原始订餐单。

八、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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