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是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大伙儿收集整理的13篇法律系毕业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一
英国高等教育机构
英国高等院校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学位授予情况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类型。目前共有大学90多所,学院123所,高等教育学院50所。
英国的大学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均有学位授予权,可自主设置不同课程,并根据开设课程授予各级学位。除白金汉大学为私立大学以外,其他大学均为公立大学。
英国的高等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大部分为私立教育机构,可提供水平不同、专业不同的各类课程。一部分学院可自行颁发学位,但更多的学院由其所属大学、学院或国家认证机构颁发学位证书。除了本科课程外,这类学校还设置许多专业性课程或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学生设计的特殊课程。
根据中英互认协议,目前已经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省略/)和中国留学网(www.省略)推荐了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名单,留学人员可以此作为选择英方高等教育机构的参考。
学位及证书分类
在英国,未经授权而设立学位或相应学历属违法行为,得到学位授予权的依据是皇家许可状或议会法案。要获得学位授予权,高等院校必须表明他们对保证质量的承诺,并且拥有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学术质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公布的规章中对于学校应该达到的标准有详尽的说明。英国学位可分为学士学位(Bachelor Degree)、硕士学位(Master Degree) 和博士学位(Doctor of Philosophy)。
学士学位是第一级学位,通常授予完成3年大学学习的学生。学士学位有两种类型:荣誉学士和普通学士。荣誉学士学位的级别高于普通学士学位,还分为三类:一级荣誉学位、二级荣誉学位和三级荣誉学位。普通学士学位对于课程的专业化程度不如荣誉学位要求的高。一般而言,学士学位可分为文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和工程学士等类别。但很多情况下,相同科目的学位课程,不同的学校会颁发不同的学位名称。如:法律专业的学生,通常被称为法律学士或文学学士。
硕士学位可分为授课式硕士学位和研究式的硕士学位。授课形式的硕士学位课程一般为一年,学生必须上一定学时的课程,每学期写出规定数字的论文,年终递交最后的毕业论文。研究式硕士学位,通常需要两年的时间,主要在导师指导下从事论文写作工作。 硕士阶段授予的学位有文学硕士、理学硕士、法律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等。研究专修的硕士学位主要有哲学硕士或文学硕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没有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研究生文凭(Postgraduate diploma)。该文凭也是为没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生提供的过渡性文凭。
博士学位是授予已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博士学位有两种类型PhD和高级博士学位。大部分的学科领域颁发的博士学位为PhD。一般需要经过3年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并提交学位论文,有时也要书面考试。在医学学科对应的博士学位为MD或 DM或者外科博士ChM或 MCh。另一种为高级博士学位(如文学博士Dlitt、理学博士DSc、法学博士LLD),这种类型的博士学位一般对那些在特殊学科领域内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予以承认。获得者通常在学术方面有独到之处的高水平专家,并曾出版过大量的学术著作。
高等教育文凭证书(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和高等文凭证书(Higher Diploma),英国在一些学院和高等教育学校开设两年制或三年制的专业课程。两年制课程完成后,学生考试合格,可获取高等教育文凭证书(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学生毕业后,如果申请本科生课程,其两年制所学课程有可能被录取大学认可。三年制课程主要为工业界培养职业学生,学生毕业后,可获得高等文凭证书(Higher Diploma)。
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高等教育办学机制,英国十分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并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在英国,议会、政府、专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的不同角色的扮演和分工协作,使优质教育资源的保障体系得以顺利运行。
议会和政府
大学主要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大部分是由政府拨款资助的,学生只需要每年象征性地交纳少量学费。英国政府资助高等学校的主要方式是替学生交纳学费,向学生提供助学金,向大学提供教学经费,以及提供科研基础经费和竞争性项目经费。但政府并不直接分配经费给大学,而是通过中间机构的运作,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在北爱尔兰是就业与学习部),根据政府意图,大学学科设置和招收学生情况,科研水平的评价结果对大学提供经费资助。
专业机构
(1)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www.qaa.ac.uk)
大学外部评价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的评估,因为其评估结果被作为高等教育拨款机构对大学拨款的重要依据。它对所有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该机构成立于1997年,董事会履行管理职能并负责制定全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战略规划。
(2)区域性的质量保障机构
除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外,区域性的质量保障机构还包括:英格兰教学大纲与学历管理委员会;威尔士学历管理、教学大纲与评估委员会;北爱尔兰教学大纲、考试与评估委员会和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
(3)法定专业质量认证机构
在与一些特定职业资格相关的专业领域,如工程、法律、医学等,英国还有由法定的行业组织实施的、带有行业准入性质的课程质量认证,以保证课程设置的资质满足职业资格的要求。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成立之后,专业和法定机构专业准入性的学术课程越来越多地参照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的评估。
高等院校自身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篇二
一、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自身优势
(一)支配的时间相对比较宽松
相对在职人员而言,大学生的时间是比较充裕的,从第七学期开始很多高校的课程就较少了,甚至开设完毕了。因此,只要大学生关注毕业论文写作、充分利用相关时间,就可以为撰写优质的毕业论文提供时间保证。
(二)身处高校,信息资源比较丰富
一般的大学图书馆都拥有一定量的藏书,且有校园免费电子数据库,为大学生搜集毕业论文资料、撰写毕业论文提供了广泛而有效的信息渠道。
(三)配有论文指导教师
在大学本科阶段,每个学生都有明确的论文指导老师。从选题、开题、论文撰写到答辩论文指导教师都参与其中,当学生遇到疑难问题时都可以求助于其论文指导教师。
二、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自身劣势
(一)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重视、态度不够端正现象严重
根据笔者对学生论文5年的统计来看,重视论文写作的学生不到20%。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压力较大,在做毕业论文时,学生通常会忙于择业或准备考研,难以集中精力从事毕业论文写作;有些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已签约的学生提前上岗,由此很多学生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而且,根据以往学生毕业论文的通过情况(通过率几乎100%),所以很多学生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只是一种形式,随便找点材料整理成符合要求的论文就会通过的,没必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重视、态度不够端正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
(二)选题带有盲目性、随意性较大、缺乏应用性
据笔者5年的统计,约有50%的学生在既不了解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又不了解自己能力的情况下,仅凭兴趣进行选题,结果往往出现选题过大、过难等情况,难于开展毕业论文资料的搜集和撰写;约有70%-80%的学生选题时,避难就易,只求毕业论文顺利通过等等,结果抄袭现象甚为严重,缺乏创新和应用价值。
三、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实践拥有的机会
(一)应用型院校的发展需要学生综合实践
普通地方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属于“应用型”高等院校。应用型院校的发展需要“以专业化的知识应用服务于社会”,培养具有一定基础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的学生。毕业论文是造就应用型人才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应用型院校的发展为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契机。
(二)本科院校评估都很重视论文质量指标
根据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成项目,毕业论文是评估本科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应用能力的一个综合性重要教学环节。因此,各本科院校都重视毕业论文的质量提高。
四、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实践面临的威胁
(一)指导教师方面
1、指导教师数量相对不足。随着高等教育的规模化、大众化的转化,学校招生人数的增加,造成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相对不足,尤其是发展较快的经管类专业。据调查,目前经管类论文教师指导毕业论文人均学生数超过10人,无奈之下一些低职称、低学历的老师也承担了论文指导任务,影响了论文质量的提高。
2、教师疲于应付完成毕业论文指导任务。目前,地方高校急于发展,造成高校年轻教师多,而职称评定要求又较高,因此,多数教师教学和科研任务都较重,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教师常疲于应付完成毕业论文指导任务。据调查约有半数的指导教师只凭自己的感觉对学生进行指导,基本上要求少,缺乏毕业论文的长期阶段性检查。
3、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不高。虽然部分指导教师有指导资格,但很少参与科研,甚至不会做科研,本身缺乏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背景,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无法实行有效指导。而有的指导教师虽然本学科的科研很多,但由于部分学生的选题超出了其研究的范围,结果指导水平也受到严重限制。
4、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据调查,约有半数的论文指导教师认为经管类毕业论文不用做实验,到最后一个月就可以把它写出来。平时对于学生论文方面的指导不积极,甚至表示论文都会通过的,消极应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责任心不强,在选题、指导、评审等程序上不负责任,甚至连毕业论文指导记录和指导评语都由学生本人发表。
(二)学校方面
1、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力度不够、监控乏力。许多地方高校对毕业论文的认定评价停留在论文的格式、字数、参考文献数目等客观因素上,在过程管理和监控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从论文选题、资料收集、撰写论文、定稿到论文成绩评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与合理的成绩评定办法。毕业论文成绩评判过于宽松,答辩流于形式。与课堂教学中的学生评教、同行评价、院系领导评价、督导委员评价和学校领导评价等多主体检查评价相比,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力度明显不够、监控乏力。
2、信息资料保障条件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毕业论文的需要。部分地方学校刚刚花负债迎接完教育部评估,图书馆常因办学经费的问题,研究资料更新不快、缺乏相应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学校电子数据库设备少、上机浏览费用较高;寝室校园网络普及率不高或失修问题严重等等。
(三)外部环境方面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高校的扩招,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地方高校毕业生毕业问题尤为严重。因此,很多学生将主要精力放在人才市场和各类招聘会上,学校鼓励学生外出择业,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高低也不关心,所有这些方面都制约着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五、提高应用型本科院校经管类毕业论文质量的建议
(一)提高师生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认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针对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师生对毕业论文的消极认识问题,可通过激励和约束双重途径,端正他们的态度。对学生而言,提前一学期召开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大会,使学生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目的以及各阶段的任务,强调撰写毕业论文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方案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获得学位和继续深造的先决条件。对教师而言,通过定期召开论文指导工作会议,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强调毕业论文的指导质量事关教师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与教师的津贴补助和评优晋级等相挂钩;设立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奖,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多渠道缓解指导教师相对短缺问题
1、对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的学生做出免于参加毕业论文写作的规定。在学生学习阶段,如果学生积极参与教师的科研,撰写相关论文,并以第一作者,通常可认为其已经能用本专业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具备了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水平。这样,一方面可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部分缓解指导教师不足的问题。
2、聘请校外单位师资力量。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聘请一些校外单位人员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一方面,这些人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可以缓解目前论文指导教师相对短缺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毕业论文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过程诸环节的管理,学校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专业定位,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对毕业论文时间安排、选题、开题、中期指导、毕业论文的评定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将质量标准、评价依据等都予以具体化。
(四)狠抓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做好毕业论文选题工作。以讲座、报告、开设毕业论文指导课程等形式向学生讲授如何开展毕业论文选题工作,要把选题限制在专业培养方向和论文指导老师的研究方向上,使选题贴近实际。其次,在学生搜集资料、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学校应组织校内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论文指导检查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指明努力的方向。最后,改革论文评审、成绩评定和答辩管理。在指导教师给定成绩后,还应由2名以上的教师在不知道指导教师给定成绩的情况下对论文进行评阅评分。采取结构分模式综合评定成绩,即综合评定的成绩由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指导教师评定、论文评阅老师评定、论文答辩五部分成绩构成,学校对五部分成绩评定分别给予详细的标准和赋予相应的权重。在答辩过程中,学生指导教师回避,避免主观因素对答辩成绩的影响。对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对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要严格把关,对学生该严则严,绝不通融。
(五)建立毕业论文评优制度
为激励师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毕业论文,学校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论文的评优活动,制定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实施办法及优秀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并把优秀率控制在答辩学生人数的5%之内。对于获得优秀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教师指导论文工作的积极性。
(六)构建新的适合于地方企业用人和就业需要的毕业论文实践新模式
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构建校企合作联合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新模式。对于直接就业的学生,鼓励其毕业论文与就业结合起来,使毕业论文撰写紧密结合毕业实践遇到的现实问题。这样毕业论文的撰写既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也可以加强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了解,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对于希望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学生可以以理论研究为主,从而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七)加大图书馆和校园网的资金投入
为保证毕业论文质量,教师资料室也尽可能地向毕业生开放,同时延长图书馆开发的时间。通过校企合作尽可能地争取资金,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为学生做毕业论文提供良好的信息搜索渠道。
参考文献:
1、陆翠萍。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0(5).
2、刘波粒,刘泽军。浅析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滑坡的原因及其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7(7).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三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晚上好!
我是来自__大学__学院__级法学专业1班的__,今天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应聘__学院辅导员一职。
就如我求职简历中所说的一样: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与此同时,我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更有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团队意识。在这三年多来,我担任过班长、系分团委组织部部长及本专业的__级辅导员助理等职,参与过本系的党建、团建各项工作,成功策划组织举办过__大学__学院“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__大学__学院“光荣与梦想”奥运主题知识竞赛、法律系首次“团支部培训”活动及法律系首次“学生干部交流会”等系内外活动,均得到老师同学好评。这让我积攒较丰富的学生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及活动开展经验,使我对辅导员一职也了着较深的认识,也让我相对其他来应聘同学更容易直接开展辅导员的各项工作。作为一名__人,我熟悉这个校园,我热爱这所学校,同时我也喜欢辅导员这个不平凡的职业,我相信自己有能力胜任辅导员一职,也相信评委老师们能给我一次从事辅导员职业的机会。倘若我成功应聘,我一定会在今后的四年工作中交上一份让学院、让__师生都满意的答卷!
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
谢谢!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四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马寅初教授(注:马寅初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马寅初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
此外,在与北京大学颇有渊源的燕京大学的学位论文库中,我们还发现了七篇与保险有关的学士学位论文,均出自燕京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它们是:1933年黄志民撰写的《欧美各国失业保险制与劳动交易所之概况》、1935年祝和的《吾国保险事业之发展》、1940年蔡纫芳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导师胡继瑗)、1941年张玉贞的《我国简易人寿保险之研究》(导师胡继瑗)、1945年渠川玲的《抗战时期成都市保险业》(导师唐炳亮)、1945年刘铭昌的《保险事业之损失赔偿与保费计算之研究》(导师唐炳亮)、1949年胡宗尧的《我国之保险业》(导师刘炽晶)。这些尘封已久但依然鲜活的文字,记录了当年大学生对保险问题的所学所思,令人感慨。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五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总之,以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是可行的;为了适应这种改革,法律诊所课程也应受到重视、规范和保障。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篇六
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对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惠州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设计)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学校新教务系统有关毕业论文(设计)设置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届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质量监控
1、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质量要求及检查安排等。定期召开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稳步提高。
2、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建立二级学院、教研室、指导教师之间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织体系与责任制度,加强指导和管理,把好每一环节的质量关。
二、明确具体要求,加强过程与质量管理
1、2021届学校继续使用中国知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简称:知网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信息化管理,全过程在系统中操作,系统将保留过程记录,系统登陆网址。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师生进行知网操作系统培训,以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二级学院应开设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课程或举办相关的讲座,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写作方法培训;召开动员会,传达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通知精神,使师生明确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性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等。
3、严格选题原则和选题程序,把好选题关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选题应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社会文化、经济建设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理工科类结合工程、科研与生产实践类课题的比例应达到90%以上;文科类结合科研,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热点的课题应达到70%以上。课题更新率达到100%。
(2)应遵循选题原则,严格执行课题审批制度。组织课题审核组对师生申报选题进行审查,并对课题给出审核评议的结论(结论包括以下几方面:课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课题的难度与工作量是否适中,完成课题所需条件是否具备以及对该课题的建议等方面)。课题一经审核批准,二级学院教务员应及时录入知网论文管理系统。
(3)学生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在4月9日之前在“知网系统”填写《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选派好指导教师,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指导水平
(1)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审查指导教师资格,配备一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较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的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名学生,个别专业确因指导教师不足,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以与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合作指导,担任适量的指导工作。可适当聘请校外实习基地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需填写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2)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随时了解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注重过程控制,严格过程管理。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2017年修订,教务处网站可下载)对学生进行指导。
5、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和诚信教育
(1)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如因事、因病离校,应向指导老师和学院办公室请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将按旷课处理。学生缺勤(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毕业论文(设计)时间1/3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不予评定成绩,须重新补做。
(2)对在校外企业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除安排校外指导教师外,还应配备校内指导教师(校内的指导教师与学生,各二级学院教务员在教务系统中注明),并经常与校外指导教师和学生联系,检查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设备、药品和资料等)是否具备,跟踪毕业论文(设计)进展,及时反馈并解决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问题。
(3)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杜绝论文抄袭、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行为。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并结合实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中的漏洞须及时进行整改。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培养学生学术研究中科学引用文献资料的良好习惯,杜绝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学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对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部检测。
6、强化质量意识,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
制定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查办法等文件,不断完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成立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指导小组、质量监控小组等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应加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研究力度,探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新模式;重视做好各环节的检查与整改工作,特别是中期检查工作。
7、组织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
(1)在答辩前两周要制定好答辩工作计划(要求包含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构成,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名单),在知网系统上录入并报教务处实验实践科。各学院不得擅自将答辩时间提前。
(2)各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答辩程序、评分标准及质量标准,规范审阅、评阅、答辩等环节。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要具有针对性,严禁多人评语雷同现象的发生。评分要严格标准,尽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并与评语相吻合。要严格控制优良率,原则上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0%,优良率不超过45%。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把质量关。
(3)实行二次答辩制度。凡是第一次答辩中存在较多问题,答辩不能通过者,由答辩小组提出,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查决定,进行二次答辩。二次公开答辩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主持,各二级学院在组织二次公开答辩前要公开答辩会信息,将公开答辩会向全院开放。二次答辩时间一般在第一次答辩后两周内进行,评定成绩只能为中等(含)以下。
8、做好评优与总结工作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在2021年5月21日前结束;2021年5月17日前完成成绩登记以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与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将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名单于2021年5月28日前送实验实践科,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比例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5%以内,优秀指导教师推荐比例控制在当年指导教师人数的8%以内。
特别提示:凡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应严格按修订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整理成篇幅约3000—4000字(最多不超过6个页面)可供发表的论文(设计),否则不将其列入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计划。
(2)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寻找对策,形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质量分析报告,并于2020年6月4日前交教务处实验实践科。
三、相关材料报送时间
序号
材料名称
送交截止时间
备注
1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2021年1月11日前
全部报表和材料都请提交电子稿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
2
毕业论文(设计)前期工作自查报告
2021年3月12日前
3
毕业论文(设计)中期工作自查报告
2021年3月26日前
4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材料
2021年5月28日前
5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2021年6月4日前
6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报告
7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质量评价结果统计表
注: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表格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教 务 处
2020年11月30日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七
浅谈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
关于少数民族对婚姻法变通这一规定,应该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该法规定在少数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区和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具体状况,对本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变通。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改革,后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在民族地区内实施变通。近年,我国共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做了新的变通。婚姻法的多次变通,也使得国家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越发完善,从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护的人群。
一、变通在民族地区婚姻法中的应用
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所谓变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同时,要打破常规,放眼看待一些事物。变通是理性的认识,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通过合理的变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我们国家民族地区在婚姻法的变通上,应该依据当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等进行必要的变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各民族和地区。我国婚姻法的种种条例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开始实施时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能同时应用在人民的现实生活中,白纸黑字没错,可是与彻底的实施通用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真正实现婚姻法带来的改变和革新。传统老套的婚姻家庭观念,仍然存在于这些民族和地区,甚至会越来越明显。
所有的规定在出台以后,都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果,婚姻法的变通实施的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国家对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这一规定,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据,也具有比较深刻的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有着56个民族和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针对于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变通,是相当必要的。每个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宝贵的传统文化,民族地区的变通,就起到了维护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作用。这种特点主要是关于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更多的是关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风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变通次数最多的法律,就是为了能全方面的维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主要依据几个方面来完成:
(一)婚姻法的变通要有哲学依据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时,都应该从实际出发,理论结合实际,体现出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特点和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对于少数民族的种种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社会发展等不能详细考虑,因为某些内容根本不适应少数民族应有的特点。所以,我国婚姻法在变通时,首先考虑到的是民族地区的风俗人情等特点。
(二)婚姻法的变通要有法理依据
法律是衡量人类道德标准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群分散广,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来说,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国少数民族大都集中在偏远、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的闭塞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思想较为薄弱,对于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意识等,长时间的保留,而这些传统的东西会严重的阻碍公民接受和适应国家法律。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法律变通上,也一再追求实质平等,尽可能的使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力。
(三)婚姻法的变通有法律依据
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的规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权力。民族地区还可以根据地方情况执行法律,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足以证明我们国家法律的变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保护的,这些法律和宪法的名门规定都是婚姻法变通的主要依据。婚姻法变通还来自于自治权。自治与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团体章程不是通过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团体内部的成员根据本质来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民族xxx还可以根据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权限来充分行使自治权。自治区是国家法定的,为保障少数民族、行政区实现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变通权也是自治权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律变通权是通过自治权产生的,法律所赋予xxx的权力就是变通,这是与地方机关不同的一个标志。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的变通,也有着其漫长的发展过程,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众人平等。
三、婚姻法变通的部分变通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变通除了那些重要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变通规定。
(一)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变通
我国最早的婚姻法曾规定的法定试婚年龄是男20岁,女18岁,那时的经济文化水平都还相对落后,人民群众对于这种规定的接受能力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后来,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再者考虑到自然因素和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合将法定试婚年龄提的太高,所以规定了男22岁,女20岁。但在很多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早婚私婚等现象,这就是残留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传统婚姻习俗。要想婚姻法实施在民族地区内,必须做出变通。在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只有一个地区还坚守着男22女20的规定,其他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变通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部分偏远县城等。
(二)是关于不准近亲成婚的变通
所谓近亲结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两个男女不可成婚。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或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触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围也就特别的小,很多民族就规定只与本民族的异性成婚,导致了近亲结婚的人数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亲的习惯。后来,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亲结婚上做了变通规定,像内蒙古、贵州苗族、甘肃某自治县等地方,就明确的规定不可近亲结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回族更是推迟时间执行本规定的。这些例子就是根据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来完成婚姻法的变通。
(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和变通
国家发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质也都在随之提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对于不同的地区和民族,国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关的区域自治法就规定,民族xxx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实行适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区的规章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稀少,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也是党和国家比较重视的人口政策问题。各少数民族有其各自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难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的对待,民族人口不足千万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个别地区和人口实在较少的民族地区,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问题。这样的方针策略,既照顾到国家的利益,又照顾到各民族特点,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变通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很好的维护了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婚姻问题,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民族地区和每一个公民,56个民族真正是一家,坚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实现全民统一。少数民族在我国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风俗习惯等都独具特色,然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正是代表一个民族的宝贵历史遗产,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年代,一点点积累发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义。说到风俗习惯,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个民族最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民族最优良的传统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严和价值的产物,每一种文化,都应该被世人保存和尊重,发展文化也是每个民族地区所特有的权利,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都为之崇拜的。
而实行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必须遵循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特点,在不破坏其特色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变通措施,变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个民族地区的公民,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民族和地区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传统习惯,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问题,婚姻法就是维系一个家庭和谐关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做好变通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每一个人民群众婚姻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风俗习惯,在婚姻法上做出相关的变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结语
一个国家是由千千万万个小家组成,每一个小家都离不开两个人的婚姻做保障,那么,婚姻法对每个家庭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此文是从法理行性对婚姻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做出了阐述。从维护各民族特色到具体的婚姻法变通的过程,深刻的感受到56个民族是一家、感受到国家团结一起的力量和国家维护公民利益的良好决策。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是更好的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决策。婚姻是一个家庭中最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千古不变的话题,没有良好的婚姻作保障,家庭关系就得不到维系,阻碍了家庭的发展,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也就难以前进。民族地区的婚姻变通,是保障各民族地区人民婚姻的最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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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八
我是来自__大学__学院05级法学专业1班的__,这天很高兴能够站在那里应聘__学院辅导员一职。
就如我求职简历中所说的一样: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与此同时,我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更有着较强的组织协调潜力与团队意识。在这三年多来,我担任过班长、系分团委组织部部长及本专业的06级辅导员助理等职,参与过本系的党建、团建各项工作,成功策划组织举办过__大学__学院“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__大学__学院“光荣与梦想”奥运主题知识竞赛、法律系首次“团支部培训”活动及法律系首次“学生干部交流会”等系内外活动,均得到老师同学好评。这让我积攒较丰富的学生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及活动开展经验,使我对辅导员一职也了着较深的认识,也让我相对其他来应聘同学更容易直接开展辅导员的各项工作。作为一名__人,我熟悉这个校园,我热爱这所学校,同时我也喜欢辅导员这个不平凡的职业,我相信自我有潜力胜任辅导员一职,也相信评委老师们能给我一次从事辅导员职业的机会。倘若我成功应聘,我必须会在今后的四年工作中交上一份让学院、让__师生都满意的答卷!
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多谢!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九
关键词: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标与模式;法律训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5702
1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
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法律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1)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还是从业性的法律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质上,是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通识教育还是旨在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所关注的焦点都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就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①贺卫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②苏力认为,“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③罗国民、王学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是按素质教育或通才教育设计的”, 但“应该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
前两种观点都是对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规范性价值判断,但结论显然并不完全一致。虽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但苏力强调要兼顾学术理论性教育。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观描述,带有典型的实证性。三种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标的关键问题
对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2.1关于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
什么是学术理论性教育和从业性职业培训?概括地说,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学术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从业性职业培训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从业实践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本科法律教育是一种学术理论性教育。大学法律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环节,就是必须完成一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只有论文成绩合格,才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似乎是四年本科法律学习的最终检验。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对象大多是高中毕业生,他们进入大学后的头两年,主要学习英语、政治、计算机等课程,要到大学二年级以后才能开始专业课程学习,还要除去至少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用于专业学习的时间大打折扣。由于是在入学前完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所以,所谓的专业学习主要是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学制为四年的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所能做的基本上是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本的知识背景,还很难谈得上是“学术的”还是“职业的”。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不存在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区分。
那么,法律教育应是学术性的还是职业性的呢?显然,我们已是在价值取向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既然法律教育必须服务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那么,法律教育当然应包含职业教育的成份,应为培养对象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这种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就是贺卫方所说的“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苏力所谓“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那么,这些能力中是否包括学术的能力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如苏力教授肯定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具备更多的学术性,贺卫方所强调的能力中实际上也包括学术能力,因为,他所指的多种法律职业包括法学家。从这个意义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真正的差别也许是,苏力认为现在的法律教育对学术性重视不够,而贺卫方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恢复法律教育在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
基于目前现状,我国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学术能力上都有很大欠缺。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宜作学术性的或职业性的划分,应定位于学术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培养,服务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终极目标。换言之,法律教育应兼顾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双重需要。
“无论法学院……如何演变,通过不断地冲淡学术内容,是不可能保持其优秀素质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能力不仅有学术的和职业的,而且还必须包括多种综合能力。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的行为顾问委员会(The 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and Conduct)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高等法律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能力,基于此,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intellectual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of mind )、掌握核心知识(core knowledge)和背景知识(contextual knowledge)、培养法律价值观(legal values )和职业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 )的目标。
2.2关于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这个问题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教育对象。教育对象的年龄、阅历、学历,对法律教育的定位有很大影响。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已取得理学或文学学位,是正在为进入法律职业行业而努力的年龄较大的“本科后”学生。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专业教育。相反,如果学生年龄偏小、阅历浅、学历低,那么法律教育很难定位为专业教育。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是高中毕业生,他们年龄偏小、不够成熟、阅历不深、学历不高,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素质的通识教育。(2)法律教育体系。法律教育的起点不同导致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不同。美国式的法律教育起点高,是大学本科后职业教育,所以J.D.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获得J.D.学位的人,通过各州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成为开业律师。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教育起点较低,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为了弥补大学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上的不足,在他们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设置了旨在培养职业能力的法律训练或法律研修期(legal training),即取得大学法律本科学位并通过了淘汰式的国家司法考试者,必须参加两年左右的司法训练,才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法律教育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教育中把法律素质与职业教育分开。
我国具有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法律传统,法律教育对象也与德国和日本相似,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可以认为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我们需要理顺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将法律教育归还给大学,将司法研修还给实务部门”。 法律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广泛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法律训练旨在培养和锻炼法律职业能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既有宽广的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可以使本科毕业后的法律学生实现顺利分流,只有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并接受法律训练,从而减少人才浪费和法律教育资源浪费。
3以法律教育目标为依据设计法律教育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教育模式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四年本科非法律教育+三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2)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t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三年法律本科教育+一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一年或两年学徒式实习;(3)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教育模式:四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两年司法训练所教育;其四,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五年双学士学位教育+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
上述四种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都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当作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经程序。美国模式把法律教育完全当作职业教育,英国模式则保留了传统的学徒式职业训练方式,德国和日本模式则把司法训练交给司法部门统一进行,澳大利亚模式则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上模式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且行之有效的,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那么应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呢?改革应以哪种模式为原型呢?根据前文所述法律教育目标,(1)就当前以法律本科为主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应以德国和日本模式为原型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要进入法律职业行业,无论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应参加由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组织的,管理和要求严格的统一法律职业训练,训练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最好是一年半至两年。只有法律训练考核合格者才能成为开业律师或初任法官、检察官。(2)从长远看,中国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从当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JM)为主。JM是大学本科后教育,招生对象主要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和已参加工作的非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从长远看,法律教育模式将由目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JM为主。随着JM法律硕士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和效果都将有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罗国民,王学沛。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十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扬帆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近年来法学院系毕业生从事非法律职业的比例急剧扩大。据复旦大学法学院不完全统计,有一半以上的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以外的职业。因此,近年来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造成了喜忧参半的现实,我们有必要缩小法律研究生的规模。由于法学硕士培养的人才是继续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社会需求相对较小,而法律硕士则是面向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相对较大。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十一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我是来自xx大学xx学院05级法学专业1班的xx,今天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应聘xx学院辅导员一职。
就如我求职简历中所说的一样: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与此同时,我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更有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团队意识。在这三年多来,我担任过班长、系分团委组织部部长及本专业的12级辅导员助理等职,参与过本系的党建、团建各项工作,成功策划组织举办过xx大学xx学院“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xx大学xx学院“光荣与梦想”奥运主题知识竞赛、法律系首次“团支部培训”活动及法律系首次“学生干部交流会”等系内外活动,均得到老师同学好评。这让我积攒较丰富的学生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及活动开展经验,使我对辅导员一职也了着较深的认识,也让(请关注:;—xx,愿把我的身心,我的全部青春与智慧,奉献给为商海服务的电视台商务频道,奋力为经济改革大潮推波助澜!
记得作家柳青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往往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青的时候”。今天,在我人生的紧要处,还望在座的各位领导,老师,给我一个“以身相许”的机会!
谢谢大家,希望大家能够给我这一次机会。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十二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贾媛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桂林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9-0183-03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力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透视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m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一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
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色情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杜,2007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篇十三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一门关键的学科,它的应用遍及社会的各行各业,计算机专业的教学就是为社会输送优秀的计算机人才,然而,一方面各大计算机公司常常感叹很难招到令人满意的员工;另一方面各大专院校很多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学生苦于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实践动手能力,尤其是不善于基于计算思维解决实际问题。作为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的大学教师,我们也应该努力进行实践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出更优秀的计算机专业人才。为此,清华大学的王宏教授和吴文虎教授通过“赛课结合”提升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课堂理论教育是计算机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单纯的课堂讲授与个别化教学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何克抗教授引入了混合式学习方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的郑益慧等老师提出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近年来,关于计算思维的研究对计算机教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和应用,而且有利于培养现代的科学思维方式。笔者在上述研究的启发下,根据多年在计算机专业教学和研究方面的经验,结合在南京邮电大学的教学实践和尝试,提出一种递进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方法(cascadeprogressive-likepracticeteachingreform,简称CPTR)。
1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的总体方案
计算思维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求解问题、设计系统和理解人类行为。为了在实践教学中体现这个基本思想,我们采用递进式的教学任务分解方法,在实验教学的3个环节中进行具体的实施,其步骤是层层叠加、逐步深入,目标是最终培养具有一定计算思维能力的专业人才。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的总体方案如图1所示。首先,课程设计环节主要是通过给学生讲解能够反映计算思维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相对独立地求解一些案例,从而培养学生对基础计算理论的应用能力;其次,STITP环节主要是以项目驱动的方式,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参与一个能够反映计算思维应用的、相对完整的子集,在实践中体会计算思维的理论;最后,第3个实践环节是毕业设计,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这是大学期间最后一个综合性的实践课程,教师从校内的科研项目和校外的企业需求出发制订毕业设计的任务书,着重培养学生解决相对复杂的计算和应用问题的能力。
2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具体实施
2.1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课程设计环节
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而言,在经过计算机导论、数据结构、算法设计等课程的学习之后,进行相应的课程设计是一个运用计算思维求解问题和设计系统的很好机会[8]。以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例,他们有一门课程设计是算法与数据结构设计,16学时。为了贯彻计算思维中利用“抽象和分解的方法”控制庞杂的任务[7],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把16学时的上机实验分为5次课。5次课的总任务是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数据结构和算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考查学生实际的分析、编程、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每次课程又细分为教师任务和学生任务,两种任务相互交互形成一个完整的课程设计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环节的抽象与分解如图2所示。由于采用了任务分解和团队合作的方式,每个小组选择一个组长,小组成员的任务相同,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不同。在“问题剖析和疑问交流”部分,学生有了相互交流和独立思考的过程;在“大作业的问答与验收”部分,指导教师根据提交的作业,对不同的解决方案进行一题多解点评,扩展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深度与广度。
2.2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STITP环节
这里的STITP是指南京邮电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通知展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目的是通过实施该计划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建设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与课程设计环节不同,STITP环节是课外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环节。STITP的具体实施分为3级的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体系,即校级、省级和部级。以2012年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例,南京邮电大学共有378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立项,包含部级40项、省级45项和校级293项,其中40项部级的STITP是南京邮电大学首次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笔者依托科研项目指导学生申请的项目(0700412017)也是40项部级的STITP之一。这种以科研促进实践教学的尝试有利也有弊。弊在于这些课题对于大学本科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并且本科生的课余时间比较少,同时兼顾学业和STITP项目很有挑战性;利在于项目的申请结合了当前计算机研究领域的热点,使得学生比较感兴趣且有利于学生将来的就业和继续深造。以笔者2012年指导的STITP项目为例,该项目是研究压缩感知理论在无线传感器网络中的应用。项目组的3名学生在2012年6—7月开始学习压缩感知的基础理论知识,在2012年9—11月对压缩感知和无线传感器网络有了一些理解。虽然每周都有多次的交流(包括每周的研究日志、读书笔记、文献讨论等),但是他们有时对理论和算法还是不理解,不知道如何下手作研究。经过查阅国内外的各种文献,参加学术会议,聆听学术报告,他们逐步学会了计算过程的形式化描述、函数及其计算等相关的计算理论和计算模型,体会了计算思维在实际科研项目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共同努力出色完成了该项目,并将研究成果WSNsDataAcquisitionbyCombiningHierarchicalRoutingMethodandCompressiveSensing发表在SCI期刊上。从目前的实践教学改革情况看,虽然STITP项目实施过程有一些困难和曲折,但是笔者指导的所有STITP项目均成功结题,学生通过STITP环节的锻炼提高了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总体而言,利大于弊。
2.3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毕业设计环节
毕业设计是学生对大学期间所学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重要实践环节。作为指导教师,在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以计算思维为核心,强调“学以致用、围绕应用”,分3个阶段指导毕业设计。首先是前期阶段,我们结合校内的科研任务和校外的企业需求制订毕业设计任务书,给学生提供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其次是中期阶段,我们根据中期考核表检查学生的文献调研情况、进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目前,很多计算机专业学生没有进行深入思考就急着直接编写程序代码,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因此在毕业设计的实践环节,指导学生像计算机科学家一样思考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一个阶段是后期阶段,指导学生通过实验验证,撰写毕业论文,进行答辩验收。考虑到毕业设计是一个有一定深度的综合性实践环节,我们实行分层教学,因人施教,在兼顾大部分学生课题难度的同时,鼓励一部分学生在CPTR第2个环节的基础上展开深入的团队研究。以2013级的毕业设计为例,笔者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团队的毕业设计从百度公司等互联网企业的需求出发,在这些学生前期积累的大学生创新项目STITP基础上,选择大数据领域中相互关联的几个子课题进行研究,主要研究“分布式环境下大数据的存储、分发、分析、挖掘和实时处理”,包括基于Hbase的实时读写方案、大数据领域中的大规模快速分发问题、移动社交网络中的数据分布规律、面向互联网平台的推荐系统、通过分析淘宝等现有网络技术研究分布式实时流数据的处理策略等。这是业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很有挑战性,但是学生的兴趣很高。经过大家的努力,团队成员不仅参与SCI期刊学术论文SemanticOverlayNetworkforLarge-ScaleSpatialInformationIndexing的相关实验,还成功申请专利“一种基于P2P网络技术的计算机集群快速扩容方法”,整个团队还获得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优秀团队毕业设计奖。
3相关的应用实例和分析
我们从3个环节对上述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CPTR的实践成果进行统计、评估和分析,对于课程设计实践环节,笔者前后指导了6期算法与数据结构设计的课程设计,共157名学生,通过对学生“提交课程设计的大作业”部分书面作业的验收和口头的问答交流,判定最终获得优秀的学生比例为15.29%。虽然优秀的比例不是很高,但是这说明:一方面,实践教学的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可以采取增加师生的比例等措施;另一方面,整体成绩的好坏和学生群体的水平相关,需要教师在新生入学之后就贯彻和执行计算思维教学改革。从总体上而言,CPTR实验教学的方式值得尝试,既能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又可以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与协作性,这与何克抗教授的教学改革理念也是一致的。对于STITP实践环节,笔者作为指导教师共指导了11个小组的学生进行项目申请,获得了5个省级以上的项目,其中获得部级项目资助2项。按照表1的统计,我们实践改革获得“优秀”的比例为45.46%,这里的“优秀”数目是指成功申请并顺利结题的江苏省级STITP项目数。以2012年为例,全校立项的STITP总数是378,其中省级以上的项目数是85,此处的“优秀”比例约是22.49%(因为立项的85个项目不是都能顺利结题的,这里取最高值作为近似计算),低于我们实践改革取得的成绩45.46%。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在项目申请之前,我们以正在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等科研项目为背景,尝试以计算思维为核心,通过约简、嵌入、转化、仿真等方法,对科研项目中的任务进行划分,把划分后的一些子课题作为STITP的任务交给大学本科生,让学生在项目驱动的应用实践中得到提高,取得理想的成绩。毕业设计是CPTR的最后一个环节,以笔者指导的毕业设计为例,总共参与的学生人数为34人,获得院级、校级、江苏省级的优秀比例为58.82%,远远高于同等级平均的优秀比例。例如,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2013年共有395人参加毕业设计,其中成绩优秀的为47人,优秀率仅为11%。CPTR的毕业设计环节情成功继续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学生人数为17,占50%,同时也有多名学生成功进入一流IT企业工作,如阿里巴巴公司、百度公司等。由于在实践指导过程中贯彻了计算思维的改革理念,强调了“利用启发式推理寻求解答”,因此,无论是从毕业设计的成绩,还是从学生后续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递进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是有成效和值得推广的。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