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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学专业论文精选11篇 法学论文范文参考5000字

更新时间:2024-05-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下面是爱岗敬业的小编帮家人们找到的11篇法学论文的相关文章,仅供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论文1700字 篇一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篇二

1.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非常简单,缺乏特色。法学教育是一门集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学科,而高职法学专业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对学科特点掌握不充分,所以在学科课程设置上只是让学生被动地学习抽象的法学理论,在教学方法上一味地照本宣科,忽视了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的运用,从而使学生实践能力差、理论功底不扎实、学习效率比较低。

2.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教学。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学教育中融入实践教学是相当重要的。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很长一段时间都比较侧重对基本的法律概念、理论和条文的研究和教授,而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存在很大的缺口,这使得高职法学专业教育存在实践缺乏的问题。目前高职法学教学整体上缺乏组织性和计划性,学生实习方式极为分散,管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这就造成学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践锻炼,不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学习效果不佳,在以后的职业选择和在法律工作岗位中,不能够顺利地运用所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

3.缺乏专业教师队伍。高职院校的发展历史比较短,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从业教师的学术能力和实践经验都不够,有很多教师是刚刚本科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这就导致高职法学教育学科的建设不稳固,呈现滞后性。5.对学生的考核形式刻板单一。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的考查,法学专业考试模式也像其他传统学科考试一样,注重对书本知识的简单考核,学生实际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程度没有得到有效评价。这种单一的考核形式让学生一味重复书本上的知识,不会活学活用,也考查不出学生真正的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相反可能让学生对法律专业失去兴趣,抑制了他们追求创新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的改革措施

高职法学专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最终目标是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为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型综合性人才。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该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以素质教育理念为目标,培养具备基本理论与实践技能的、综合性的、素质高的法律人才。要对高职法学专业教育进行改革就必须在教学模式、内容和课程设计上进行深刻的改革,只有实现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整体优化的目标,才能深化教学模式的改革。在优化教学模式改革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配套设施进行相应的改革。

1.在素质教育理念下,科学地改革高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学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重点培养人才在专业领域里的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各种法律纠纷,成为具备基本理论与实践技能的、综合性的、素质高的法律人才。在教学目标中,要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我调节的能力为重点,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证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基于这个目标,在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设置上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增加实践实训课程,加大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教学内容的投入,采用模拟法庭、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和手段,突出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

2.转变思维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在教学中,老师不但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法律法规知识,更要让学生具备运用所学的知识原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的能力,让他们学会通过调查、收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在教学中,老师应该改变原有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理念,全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参与到教学中来,通过课堂互动,相互讨论,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同时注重理论和实践课程比例和时间的调整,加强实践课程设置。案例教学是一个非常有实践意义的教学手法,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积极参与讨论,掌握利用所学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使学生与老师双向教学互为相长,从而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逻辑分析、创新观点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以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

3.建立实践教学体系,丰富法学教学内容。法学教学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并重。目前的教学模式是以传授基础知识为主,以实践教学为补充,因而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就要对现有课程体制进行全面的改革,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纳入教学体系,构建一个新的开放性的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要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培养,不仅是要掌握法律法规知识,还要具备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法律思辨能力。高职法律专业应该建立固定的实训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并提供相对稳定的实习场所,以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关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来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体系,并加强对老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切实提高教学的质量。

4.在实践教学中建立过硬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整体水平。作为教师必须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娴熟的实践技能,这样才能保证培养出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要做好实践教学研究,就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他们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所提高。同时还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学校实践课程聘客座教授来学校指导教学,从而提高教学的整体水平。

5.加强实践教学,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在实践教学中,要以学生今后所从事职业为着手点,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要重视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他们在以后面对司法实践案例时的逻辑推理能力;要强化制作法律文书能力的培养,开设各种应用文写作和司法文书的写作课程,并注重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积极提供给学生表达自己的机会,通过辩论比赛、模拟法庭辩护等实践课程锻炼他们的口才。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具备良好的素质,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6.建立新型的法学专业考核评价体系。高职法学专业教育需要改革原有旧的考试模式,建立新型的法学专业考核评价体系,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一是要全面改革考试内容,考试题类型应选择客观性与主观性结合的题目,以检验口头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学应用能力为前提设置测试内容,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二是采用考试分数与平时分数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使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查分数比例各占一半,这样可以全面地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法学论文 篇三

关键词:实践,实践哲学,惟理智主义,共时性和历时性,社会个体生成论

无论从今天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角度来看,还是就20世纪初以来西方哲学界已经出现的“社会哲学转向”而言,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关键性意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实践观点既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代表了其与所有其他哲学观点不同的崭新本质特征、是其与时俱进的旺盛生命力的根源之所在,同时也因为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没有建立严格学术意义上的、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系统完善的哲学理论体系,因而即使在今天看来,“究竟应当如何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根本性方法论问题;另一方面,西方哲学界自20世纪初以来出现的“走向生活世界、实施社会转向”的基本态势,实际上既从研究对象角度表明了研究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实践活动必然是“走向生活世界”的进一步具体化和根本出路,也因此而对其所有研究者提出了进行方法论反思和创新的关键性任务,即如果实践本身不同于西方哲学研究迄今为止的研究对象,那么研究者显然就必须进行必要的反思、探索真正适合于研究实践的崭新的方法论模式。

这样一来,“究竟应当如何对实践进行恰当的哲学研究”这样一个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显然就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枝节问题或者伪问题,而是一个既事关实践哲学研究成败、也事关当今哲学研究究竟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实际上,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者本身究竟如何看待作为其研究对象而实际存在的“实践”——是在继续沿用西方传统的惟理智主义哲学研究传统的基础上,把它看作是与相对静止、不涉及任何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的自然物质对象一般无二,还是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自然物质对象有本质的不同,是既包含有机结合的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又同时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不断进行改造的动态性过程;如果承认后者,那么,我们显然就绝不能继续沿用这种惟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而是必须通过实事求是的探讨和研究,找到扬弃了这种惟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的、崭新的、真正适合于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方法论和研究模式。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强调指出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根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本体”,揭示西方哲学传统的惟理智主义方法论和研究模式根本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的基本特征,进而指出只有从把社会与个体、把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diachronicaldimension)和共时性维度(synchronicaldimension)有机统一起来的“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方法论和研究模式出发,今后的实践哲学研究才可能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一、“实践”怎么可能是“本体”

探讨和论述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研究方法论问题,首先无疑必须确定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的本质特征。如上所述,假如研究者能够完全把动态的社会实践活动与静态的自然物质对象等量齐观,那么,进行这样的探讨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完全可以继续沿用——事实已经证明能够非常有效地研究中观范围的自然物质对象的——西方惟理智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而不用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任何批判改造。可惜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与自然物质对象的本质区别是一目了然的。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下列关键性问题,即究竟是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和本质特征决定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还是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决定被研究对象——如果承认前者,我们的探讨就显然是必要的,而假如承认后者,则不仅会最终导致“削足适履”的不良结果、使迄今为止的实践哲学研究举步维艰,同时也显然违背了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自觉不自觉地坚持的客观立场。因此,探讨和研究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是当今进行实践哲学研究的关键性问题,而这种探讨和研究的起点则必然是首先清晰地确定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本身的本质特征。从这种角度出发并结合国内的一些研究结果来看,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实践”是“本体”吗?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以“实践是××本体”这样的观点为个案进行尽可能彻底的批判分析,我们才能为严格地探讨和研究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奠定基础、做好必要的准备。

概览一下十余年来国内外、特别是国内学者有关实践的界定性观点可见,许多研究者都不约而同地不再坚持“物质本体论”,开始通过把“实践”看作是“本体”而尝试建立各种各样的“实践本体论”——举凡所谓“实践本体论”、“物质-实践本体论”、“实践生成本体论”、“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实践-价值本体论”……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把实践看作是本体、把马克思实践哲学看作是某种“实践本体论”[①]。客观地说,这些举措虽然体现了这些研究者面对新的现实问题、通过研究和吸收西方哲学史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某些研究成果而进行的种种新的努力探索和研究进展,不过,在对这些富有创新色彩的观点的钦佩、研究和反思之余,人们却不禁会提出“实践是本体吗?”这样的问题,如果实践不是本体,那么它与西方哲学以往所说的“本体”又有哪些不同?而且,如果更加深入地反思一下这些观点以及使它们得以形成的相应研究方式,我们还会发现进一步的问题,即所有这些研究者究竟为什么认为“实践”是“本体”?这种做法对实践哲学研究来说究竟有什么利弊?

关于这里的第一方面问题,我认为,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说,“实践”根本不可能是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本体”。即使囿于篇幅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比较详细的引证和分析,我们也可以通过概略考察它们各自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特定功能”和“相关理论形式”等几个方面,来简要地看一看实际情况究竟是不是这样:

第一,就基本内容而言: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表示“存在”或者“有”、“是”之义的“本体”(on,sein,tobe,being等等),所指的主要是作为整个世界的原始起点、终极基础、最抽象依据和最一般本源的“本原”、“始基”、“唯一者”等等,同时也兼及各种具体事物(即所谓“存在者”)的、抽象的共同属性,因而无论它们的具体表达方式是什么、相应的具体译名[②]是什么,“本体”都主要是指作为“第一推动者”和“不动的推动者”而存在的“本原”、“始基”。所以,“本体”只能是极其抽象的、静态的,既不涉及社会也不涉及现实个体的最一般范畴。相形之下,“实践”则具有与此截然不同的含义:尽管西方哲学史上论述这个概念的一流哲学家不少,但从学术的现实针对性及其意义的角度来看,只有马克思的实践观最符合实际,亦即只有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③]的观点,才是最恰当的观点。因此,“实践”不仅是现实的人进行的、有直接目的的、具体的和动态的现实活动抑或现实行动,而且它同时涉及并导致对环境的改造和对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人的主观世界的改造。因此,实践不仅改造具体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同时也改造生存于这两者之中并构成特定的人类社会的现实社会个体。因此,“本体”和“实践”显然截然不同。

第二,就存在状态而言:虽然研究者可以认为具有上述含义的“本体”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实际上却只可能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观念之中,而根本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之中——也就是说,就像人们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之中找到并指认“上帝”的实际存在那样,无论就自然环境来说、还是就社会环境而言,人们都不可能在其中真正找到并指认“本体”实际上就是什么;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研究者,所形成的“本体”观也截然不同。这显然意味着,“本体”实际上只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观念之中、抑或说只能是在一定的理论层次上对某种特定的观念或者信念的表达。相形之下,“实践”则显然是具体存在于人们对现实生活之中并且不断发展变化的,这意味着它不仅涉及对特定自然界、对具体社会环境进行的不断改造过程,同时还涉及对包括哲学研究者在内的所有现实社会个体的不断改造过程。所以,从这种角度来看,“本体”和“实践”也显然截然不同。

第三,就特定功能而言:通过简要概览西方哲学史上的各种本体论观点可见,以往哲学家们之所以设定“本体”,基本上是力图使之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即一是作为这些哲学家所认定的终极性原因、本原而发挥整个世界的始因、起源、基础和前提的作用,二是为这些哲学家通过逻辑推理构建其理论体系提供特定的基本前提、出发点和依据[④]。相形之下,“实践”的功能则丰富得多——它不仅发挥对各种认识结论的检验和评判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到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特别是涉及到使作为社会个体而实际存在的现实的人真正成为人、使其精神境界不断生成和提高的过程[⑤];一言以蔽之,只有借助于活生生的具体社会实践过程、通过同时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过程,各种观念的力量才能真正实际发挥出来,人才能从抽象的、生物意义上的人具体生成为现实的社会意义上的人,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socialinteractions)使其人生境界不断得到提高。因此,如果说作为“观念的王国”之最坚固的基石和最根本的内容,“本体”存在于既抽象又富丽堂皇的“天国”之中、是某种固定不变的“原点”,那么,“实践”则是存在于尘世之中、弥漫着人间烟火并充满了利益博弈的动态性现实改造过程。所以,“实践”根本不可能是“本体”。

最后,就其理论表现形式而言:概略说来,研究“本体”的理论即作为传统的“第一哲学”和“形而上学”之核心的“本体论”,是以所谓“始基”、“第一因”为基本前提,通过运用抽象的、似乎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演绎逻辑推理过程逐步构建起来的,而且,尽管这种研究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多次对象的变化和方法的翻新,但它总的说来已经达到了成熟稳定状态,使其研究对象、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乃至研究结论,共同构成了“本体论研究”这样一个富有西方哲学特色、作为形而上学的一个最重要部分而存在的学统。相形之下,尽管当今国内外都有不少研究者认为,以“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实践哲学”已经取代“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而成为当代“第一哲学”,但是,由于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它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哲学的一个边缘性部门或者分支而存在,特别是因为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对究竟什么是“实践”众说纷纭、对究竟应当运用何种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对它加以研究莫衷一是,所以,即使到今天,“实践哲学”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研究对象不明、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不清、研究结论五花八门的“年轻”学科。因此从这种角度来看,“实践”也同样不可能是“本体”。

这样一来,我们就自然走向了这里的第二方面问题,即“许多研究者究竟为什么认为‘实践’是‘本体’?这种做法对实践哲学研究究竟有什么利弊?”在我看来,回答这个问题要比回答上述第一个问题简单得多——实际上,这些研究者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本体”的确切含义,因而把本来具有上述截然不同的“实践”等同于“本体”并加以研究了。从一定程度上说,这表明,这些实践哲学的研究者既因为特定的知识积累差异,没有真正搞清楚“本体”在西方哲学传统之中的具体含义和用法,也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和“西方哲学研究”之间存在的“门户壁垒”,没有真正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实践哲学所实现的、对西方传统哲学的彻底变革的真谛究竟是什么,更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彻底变革对于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第二,未加彻底批判反思地直接搬用现代西方学者的观点——毋庸赘言,不少现代西方学者对“本体”这个概念的运用也同样没有严格遵循它的传统含义,而是表现出了一定的随意性,诸如所谓“社会存在本体论”[⑥]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例证。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本体”与实质上的某一种“被研究对象”等同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不仅表面上混淆了这两者各自的本质特征、因而显得具体含义不明,实质上也为我们今天重新探讨实践哲学的方法论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即使就卢卡奇的相应观点而言,“社会存在”也和“实践”一样根本不可能是“本体”,因为后者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的维度和成分。

第三,最重要的是,国内许多实践哲学研究者采用这样的观点,是为了论述自己的实践哲学观、进而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试图通过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上述西方学者构建其“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展开自己的实践哲学研究、建立自己的需要理论体系,因而主要关注的是建立其哲学理论体系的方式,并没有真正清楚地意识到“本体”与“实践”的上述本质区别,更没有立足于这些区别、通过进一步展开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而构建真正符合实际的理论体系。而这样一来,其研究结论究竟是不是实事求是、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相应的解释力,显然就大有问题了。

综上所述,只要承认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存在状态和本质特征决定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只要承认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根本不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本体”,那么,我们显然就不应当继续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西方哲学家们用于研究“本体”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进行实践哲学研究,而是必须在彻底批判反思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基础上,探讨和研究崭新的、真正适合于看待和研究实践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

那么,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真的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吗?究竟为什么?

二、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什么不适合于研究实践

一般说来,在进行某项哲学研究的时候,许多研究者、特别是国内研究者都几乎很少事先认真地深刻反思一下,自己所运用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究竟是不是真正适合于自己的被研究对象,就实践哲学研究而言,情况尤其如此。毋庸赘言,这种态度和具体做法显然不符合真正严格的哲学研究要求的彻底批判反思精神。在这里,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是,西方哲学家们用于研究“本体”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究竟是否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在我看来,其答案完全是否定的!

这里必须预先说明的是,我们强调指出“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不适合于研究实践,并不是说进行实践哲学研究不需要(西方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一贯要求、强调和坚持贯彻的)学术研究的严格性和严谨性,而是因为与“本体”相比,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实践”本身在“基本内容”、“存在状态”、“特定功能”和“相关理论形式”等方面都具有上述本质区别,因而必须强调这种惟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适合于研究实践、必须对它进行彻底的批判反思。这样一来,这里的关键性难题、亦即实践哲学的方法论问题首先便在于,如果能够确定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不适合于研究实践,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实践哲学研究,才能通过保持其学术研究的严格性和严谨性而得出恰当结论呢?

实际上,虽然对实践进行研究的确必须同样坚持严格的学术探究精神,作为西方学术主流的惟理智主义哲学传统所一贯坚持的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也确实一直被认为是严格的学术研究的典型代表,但是,人们并没有任何充分理由因此而得出它完全适合于研究实践的结论——简而言之,因为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完全是以数学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典范的,而后者在其研究者那里则是为了追求并获得具有尽可能完全的客观性、静态性和形式普遍性的知识,其通过一系列日益系统化和越来越严格的研究程序所探讨和研究的,也基本上都是处于中观领域之中的、相对静止的、没有生命和情感的客观物质性对象,而不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有作为现实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人参与其中的、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活生生的现实社会活动。因此,总的说来,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

当然,仅仅如此强调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不适合于研究实践是非常一般化的;具体说来,我认为,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之所以如此不适当,主要是由其下列基本特征决定的:

第一,这种研究的根本取向是,研究者立足于抽象的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分裂对立,力图以富有机械色彩的直线性客观因果性为依据而获得绝对客观、绝对普遍有效的真理——这种取向就其本身而言虽然无可非议,但其中却隐含着对所有各种具有社会性和个体主观性的现实成分,特别是对各种主观活动、主观体验和感受的忽视、贬低、甚至彻底抹煞。显然,这样一来,它是不可能恰当地看待和研究既改造包括社会世界在内的客观世界、又改造包括所有各种主观成分的主观世界进行的社会实践过程的。

第二,这种研究的基本方式是,研究者只集中着眼于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亦即只主要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客观现状,力图通过“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得出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研究结论,因而基本上忽视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没有充分重视这种对象的生成脉络——毋庸赘言,尽管这样做有可能使研究者保持“充分的客观性”,但要想因此而使其研究结论具有“普遍有效性”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即使这种有效性实际存在,它并不仅仅涉及该对象的共时性的空间范围维度、而是同时必然会涉及该对象的历时性的时间绵延维度,而对象由于后者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则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作为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现实社会活动过程的实践,其不同于相对静态的中观自然物质对象的根本特征之一,恰恰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历时性维度体现出来的、不断变化生成的活动过程。因此,这种忽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的哲学研究方式不可能适合于研究实践。

第三,这种研究的基本步骤是,研究者往往试图最大限度地舍弃包括被研究对象的实质内容在内的、所有各种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成分和因素,通过不断采用越来越纯粹化、形式化和精确化的研究手段和研究程序,力图因此而保证其研究结论的绝对普遍有效性。这样一来,被研究对象的各种无法量化的成分,包括不断变化生成的社会成分和主观体验成分,便都被排斥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了——其结果是,尽管从纯粹形式推理的角度来看,研究者因此而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严格的、严密的和必然有效的,但一旦具体运用于活生生的、不断流动变化的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结论的严格性和有效性就会因为各种已经被“忽略不计”的现实因素而大打折扣,而在涉及到以社会成分和主观精神成分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实践过程的时候,这样的严格性和有效性究竟还能存在几何,就更是难以说清楚、这里也不必详细论证的问题了。

最后,就这种研究的具体结论而言,由于研究者采取的上述根本取向、基本方式和基本步骤所产生的支配性影响,其研究结论显然只可能涉及没有生命、情感和欲望的自然物质对象,而对于主体参与其中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对于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来说,则显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亦即要么由于研究者的无能为力而对这样的被研究对象、特别是对其表现为活生生的改造过程的本质特征存而不论、甚至置之不理,要么把这种被研究对象与不包含任何社会成分、相对静止的物质对象等量齐观,运用同样的研究模式加以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削足适履的结果。

可见,尽管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探讨和研究无疑必须以严格的学术研究为基础,尽管西方哲学传统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确是“严格的学术研究”的典型代表,但是,在这里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却是被研究对象之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的根本不同——在研究者那里,这种关键性作用是通过其所采取的上述基本研究取向、研究方式、研究步骤和研究结论具体表现出来的,而我们已经看到的上述所有各种把“实践”等同于“本体”、运用西方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的实践哲学研究及其结论,实际上都是研究者在几乎完全忽视了这种被研究对象的各种本质特征的情况下,运用本来只适用于研究相对静止、没有生命和情感的中观自然物质对象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探讨和研究与这种对象根本不同的、活生生的、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的。

不过,这里必须补充说明的是,我们突出强调“西方传统哲学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根本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实践”,主要是希望突出强调如果研究者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沿用和照搬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来探讨和研究实践,就必然会产生削足适履的不恰当结果;而根本不是像某些走极端的研究者那样,从根本上完全彻底地否定这种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在研究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实际上,由于现实存在的社会实践过程本身并不纯粹是“一切皆流、无物常驻”,而是既具有历时性维度、又具有共时性维度,既具有不断变化生成的特征、又具有相对静止的特征,所以,这种能够相对有效地探讨和研究中观领域自然物质对象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并不是根本不能被用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相对静止的维度,而是恰恰相反——包括诸如社会统计学在内的、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各种“社会科学”已经有效发挥的种种作用,实际上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既然我们突出强调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根本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同时又指出它在这种研究过程中并非一无是处、毫无意义,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它在探讨和研究实践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呢?

实际上,在我们通过深入全面地批判反思而得出的、有关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这两种相应观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因为前者是从总体上肯定我们根本不能完全照搬这种能够有效地探讨和研究自然物质对象、但却基本上无视被研究对象的社会维度和个体主观世界维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削足适履的后果;后者则是在承认必须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彻底批判反思和扬弃的基础上,进一步实事求是地肯定它的现实作用和意义。当然,仅仅如此指出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优劣,总的说来还是抽象的、很可能是泛泛而谈而没有什么实际针对性,因为我们尚未确切地指出在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中,人们究竟怎样才能恰当地对待和运用它。

我认为,要想在今天的实践哲学研究中真正做到恰当地对待和运用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研究者必须坚持马克思哲学所具有的、既唯物又辩证的科学指导方针,从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精神出发,通过对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批判性考察,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地、清晰地确定它的有效性限度,从而真正实现对它进行的严格学术定位(academiclocation)。实际上,只有通过实现了对它的这种严格学术定位,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有具体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全面探讨和研究它的学术地位、作用和意义,从而清晰准确地确定它在我们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究竟能够发挥哪些有意义的作用,以及如何才能发挥有意义的作用。

此外更加重要的是,在我看来,只有在完成了这样的彻底批判反思和严格学术定位任务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通过彻底扬弃这种为西方哲学传统所特有的、从总体上来看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惟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逐步走上探索并找到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崭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正确道路;而要完成这种任务,我们显然必须非常清楚地认识究竟它的关键性缺陷是什么——在我看来,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根本缺陷,一方面表现为就研究内容而言的既忽视现实存在的社会、又忽视现实存在的社会个体,另一方面、就研究模式而言,也表现为忽视以生成、变化和发展为本质特征的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正因为如此,我自己经过长期摸索而在数年前提出并一直不断加以完善的、“社会个体生成论”(TheSocialIndividualGrowing-upTheory)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有可能为我们进行这样的探索提供一条富有启发性的基本思路。

三、“社会个体生成论”为什么可能成为富有启发意义的基本思路

所谓“社会个体生成论”,是我在以往长期进行西方哲学研究、特别是结合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社会哲学探索和研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基本思路和一系列相应的基本观点[⑦]。概而言之,它力图通过既批判扬弃迄今为止一直存在于西方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之中的、使社会和个体处于分裂对立状态的种种做法,同时也实事求是地继承并发展以马克思为杰出代表的、充分强调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发展过程维度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模式,突出强调这种社会和个体的分裂对立状态完全是观念性的、主要是由作为西方哲学传统主流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造成的,因而只有创立把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统一起来的、社会和个体相互生成的“生成视角”(growing-upperspective),才能真正恰当和有效地探讨和研究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在内的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特别是才能真正恰当和有效地探讨和研究与中观自然物质对象截然不同的、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实践过程。

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看法,社会个体生成论强调指出:

第一,包括学术研究者在内的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都生存于某种以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社会现实为实际背景和现实环境的、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进行的实际生成过程之中;而这种现实存在和不断生成变化的社会实践过程,则既是这种生成过程的现实母体和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其最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各种方式不断发挥着直接或者间接地决定其他所有方面的作用。

第二,这种以实践为基本内容和主体部分的生成过程包含着两个有机统一的方面:其一是现实社会个体通过各种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既有冲突又有协作的社会互动过程,不断承担、变换内容日益丰富和形式日益多样的社会角色,其二则是个体的主观世界由于这些社会互动过程而不断得到生成和提升、达到越来越高的精神境界[⑧];

第三,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在内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是由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各不相同的现实社会个体,通过这种以实践为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社会互动过程和生成过程而造成的结果,因而都是这样的社会个体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各种各样的建构和解构过程所造成的结果;

最后,包括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在内的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尤其是特定社会个体针对所有这些对象的研究方式、研究过程和具体研究结果,都必须从这种关于社会个体主观世界的生成过程的视角出发进行探讨和研究,才有可能真正加以系统全面的理解。

既然如此,那么,与上述西方传统哲学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相比,社会个体生成论在探讨和研究实践的过程中运用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究竟具有哪些崭新的根本特征,使它能够真正实现对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彻底扬弃、能够真正成为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呢?

我认为,概略说来,“社会个体生成论”具有的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性优势或者根本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它真正能够适合于看待、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过程:

第一,社会个体生成论具有融被研究对象的静态与动态、既定现状与生成过程于一体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在这里,所谓“成”(up)涉及的是被研究对象之静态的、共时性的现状维度,而这种维度正是上述西方传统哲学的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集中关注的对象。因此,社会个体生成论不仅坚持了所有研究者都必须坚持的唯物主义基本立场,实际上也通过批判扬弃而实事求是地肯定和吸收了西方惟理智主义立场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方法论视角所谓的“生”(growing)则通过充分强调研究者只有进一步集中关注被研究对象之动态的、历时性的生成维度,亦即只有充分关注和认识被研究对象之“所以然”,才能更加系统和全面地认识其“然”,亦即才能将被研究对象实事求是地置于由过去、现在和未来构成的整体性生成发展脉络之中,加以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因而破除了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仅仅以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对待和研究所有各种被研究对象、特别是对待和研究社会现象所出现的种种弊端。

第二,正因为具有上述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社会个体生成论根本不像上述惟理智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那样对包括实践活动在内的几乎所有各种社会现象都无能为力,而是完全有能力把既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的现实社会实践过程,当作一种不断发展变化、构成人类社会其他所有生成过程之根本前提和现实母体的、具有来龙去脉的现实生成过程而加以探讨和研究——简而言之,无论主要改造客观世界、还是主要改造主观世界,特定的社会实践过程实质上都是既作现实个体而实际存在、又作为具有特定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社会人”,出于特定的欲求、目的和动机而进行的具体改造某种对象,从而通过生成(“创造”)某种新事物而实现自己愿望的现实活动过程;而这种既包含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共同构成的历时性维度,更进一步拥有(只有被幻想出来的上帝才可能具有的)极其鲜明的“改造-创造”特征的现实社会实践活动,显然是上述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所无法加以研究的。

第三,综观西方哲学史上自觉不自觉地以上述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为依据的各种实践哲学观可见,它们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涉及现实存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和个体的互动过程和相互关系,更不要说把这些内容当作社会实践本身的主要内容来加以系统详细的探讨和研究了——在它们那里,“个体”是既没有血肉和七情六欲、更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和身份的、远离人间烟火的抽象符号,“社会”则是和自然物质对象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纯粹“事实”。而这样一来,尽管它们有可能抽象出各种各样似乎能够作为“金科玉律”(goldenrules)而存在的“绝对命令”,但在现实生活之中、特别是在活生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戒律充其量只能发挥类似“底线伦理”(baselineethic)的作用,实质上是完全与现实存在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脱节的[⑨],因而难以发挥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的规范引导作用。

相形之下,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根本不是照搬这种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把现实的社会个体参与其中的社会实践过程当作自然物质对象、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加以探讨和研究,而是在彻底批判扬弃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基础上,把现实的“个体”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当作以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和前提,既由“社会”通过各种社会互动过程不断培育和塑造个体、又由个体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建构和解构过程不断构成并推动“社会”前进的有机动态过程来加以探讨和研究。因此,它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超级秘书网

当然,这样一来,真正既具有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又具有充分的现实针对性的当代实践哲学研究,就不会具有这些秉持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研究者所憧憬追求的、永远凝固不变的、绝对的普遍有效性了——从社会个体生成论的角度出发来看,真正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实践哲学研究结论,根本不可能是所谓“理论是灰色的,只有生命之树常青”之中的“理论”,亦即根本不可能是以脱离客观现实为代价换取“绝对的普遍有效性”的“实践哲学”理论,而只能是与时俱进的、活生生的、对现实存在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过程提供有效的指导意义的实践哲学理论。

在我看来,竭力追求其结论具有绝对的普遍有效性的任何一种理论研究,包括一般的哲学研究和实践哲学研究,尽管其研究者具有的这种主观愿望无可厚非、甚至有可能发挥某些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样的愿望和做法本身却具有非常浓厚的一厢情愿色彩,很容易导致似乎能够一劳永逸、实质上却往往大而无当的“结论”,因而这种愿望既没有任何现实基础,也因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即使似乎具有严格性、严密性和形式普遍性的数学自然科学的研究结论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研究对象与这些自然科学理论截然不同的社会科学、特别是实践哲学了。因此,从根本上说,我们只有不再一厢情愿地秉承这样的愿望、采用这样的做法,而是从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个体生成论的这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出发,真正做到既实事求是、又与时俱进,今后的实践哲学研究才有可能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最后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我们这里对“实践”与“本体”的严格区分、对惟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分析批判,以及对有可能成为今后实践哲学研究之现实发展出路的社会个体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的论述,本身都具有非常强烈的探索色彩、根本不是“一锤定音”式的结论。

路正长,而且充满艰辛坎坷,但只要我们真正从现实出发、立足于扎实充分的学术积累、秉持哲学研究所要求的彻底的批判反思精神、坚持不懈地不断进行开拓性理论探索,那么,我们今后的实践哲学研究就一定大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宋继杰主编:《BEING与西方哲学传统》,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3、霍桂桓:《文化哲学论要》,北京: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2006年10版。

4、霍桂桓:《论实践的主体超越性——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实践哲学观概要》,该文载《哲学研究》(北京),2005年,第一期。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篇四

法律是每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关乎了国家的稳定,进步与成长,无论是哪个方面的发展都要将法律作为根基。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致谢,欢迎阅读!

在完成终稿的今天,在敲完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刻,我的思想同周围凝固的热气一样停驻了,不知道是慰藉还是悲伤,大学四年的生活就这样结束了,而眼前的路还很长,虽然似乎有些迷茫,但我必须整理心情,背上行囊,坚定的踏上新的征程……

感谢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老师,一位平易近人的良师,一名优秀的律师,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新锐的启发,认真的审阅。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毕业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再到最后定稿所付出的辛劳!感谢您在这个我即将离开湖南大学的最后的炎热夏天对我人生方向的指引!

感谢翟理和张跃胜同学,如果没有他们在电脑方面给予的便利,本论文的结稿恐还遥不知期;感谢刘文瑾和李馨香同学,感谢他们在论文写作信息及联系指导老师方面对我的帮助。

论文写作在最艰难的时刻,发生了汶川大地震,使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生活的艰辛,安静学习环境的来之不易,这使我更坚定了信心,激发了奋进的欲望,论文的进度有了质的飞跃。愿:地震中的亡灵们安息!地震中幸存的生命好好生活!所有的生灵都感知生命、都感谢生命!在过去的四年日子里,我满怀憧憬和希望,在这千年学府的浓厚底蕴中,在百年法学的学术争鸣中,我用自己的青春写下了美丽的大学篇章。在师长和前辈的帮助下,走出了迷茫,走向了理想。在这里我想向所有帮助过我,鼓励过我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在人生最关键的时刻给予我的指引!

法学论文2300字 篇五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概念

此处的国家法并非广义的国家法,而是一种狭义的国家,即国家制定法,与奥斯丁所称的主权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相似,首先要满足权威性制定即通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法定的机关也不同,我国法定的机关是全国^v^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法的一个经典且传统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而关于民间法概念的说法则林林总总,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更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从古至今,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利益、站在不同的角度给民间法下有不同的定义。

二、民间法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下面我先例举两个典型民间法的例子,从而避免以理论解释理论的错误方法出现,以便描绘一种具体民间法形象。我的家乡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由于是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有许多具有当地的特色的一些制度,更准确的说是村规民约。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的一些规则是这样。甲、乙是本村的两名农户,(必须是本村,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是没有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就算他们转让了,是的不到本村村长的即广大村民的承认,得不到承认的话,在后续的土地使用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甲有一块土地想转让,而想受让这块土地。

那么他们就必须按下面的规则和程序:1.二人必须把本族的族长、村长、村里有名望的人及已满十八周岁的邻居召集起来。2.地点必须是受让人家里。3.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当着大家的面讨价还价,最后在大家的见证下确定最终价格。4.最后通过手写的转让契约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但在契约上必须有在场人的按手印。5.所有程序完成后,受让人还必须请在场人员吃饭。这种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手续十分复杂,但作为当地的一种民间习惯,又能的全体民众以致拥护,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而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应当在七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此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请求;(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的民间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法与国家法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为何在存在这么大却别的情况下,民间法还具有这么强的生命力。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中国不仅有着悠久的文明历程,并且还具有其它文明古国所没有的发展之连续性和平稳性特征。在这种相对平稳的政治格局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和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之处。“远东各国的人民与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熬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次要的意义,只起次要的作用。”与礼相比,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法律的制定要以礼的原则为依据,即所谓“撰礼准情,缘情定法”。并且法律的作用主要也是以明文规定与刑罚手段来维护礼教的完整,“礼之所出,则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礼治秩序”是对古代中国社会秩序构建的真实写照。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与互动

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法理学界大致有过两种思路:一是要求送法下乡,以国家法去削弱民间法的兴盛地位;另一种则是苏力先生所大声疾呼的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隔阻,逐步形成一种有利于沟通理解的公共知识,进而寻求妥协与合作。笔者认为,从规则多样的角度的角度看,国家法应当具有一种包容性。

(一)国家法应当善待民间法

国家法必须善待民间法是由我们的历史国情决定的。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一套传统的文化和价值观。长期以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内在的为广大民众所了解和接受的生活逻辑和礼治秩序。

(二)国家法应当及时吸纳民间法的合理因素

从总的趋势和宏观角度讲,民间法向国家法的转换应是必然的事。因为,一方面,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统一市场的冲击和国家集权主义的要求都会挤压着民间法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民间法的先天缺陷决定了国家法终将取代民间法。民间法的非正式性与分散性造成了人们遵守与不遵守的随意,增加了实施的混乱与难度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因而民间法也有正规化的必要。建立理性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制度安排,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四、结语

要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互动,关键在于国家正式制度要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接提供互动渠道与对话空间,这样才能界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法学论文2400字 篇六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法学论文毕业论文 篇七

1.论文选题不当

(1)论文选题过大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论文选题过大的情况。在法学领域,很多问题涉及面极广,对其的分析研究甚至连一本专著都无法完成,更不用提一篇短短的毕业论文。例如,“论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等题目,学生很难在毕业论文有限的篇幅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题目过于宏大,只会导致学生在论文中泛泛而谈,议论流于表面,如同隔靴搔痒,根本无法触及核心问题。(2)论文选题陈旧法学中有许多十分常见,并经常被人们拿来分析议论的问题,例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对于这些较为常见的问题,学生再拿来进行分析研究显然很难有什么突破,写出来的文章也无法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目前很多学生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选题过于陈旧,立意俗套,内容雷同。

2.论文内容问题

(1)论文内容陈旧因为选题不当和分析不细致等原因,很多学生的毕业论文内容都较为陈旧,大多只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整理,或者对相关研究成果的重组。没有提出独特的观点并进行新颖的议论,内容陈旧,缺乏活力。(2)论文缺乏学术性法学论文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性才会有深度,但是,许多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只是一味地对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如同教科书般,理论知识过多,毫无学术性可言。(3)论文观点的错误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会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法律条文会顺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完善,所以,在写作论文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保证论点和论据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不够科学严谨,没有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具体内容,导致出现论文观点错误等硬伤。例如,一些法律条文早已经被修改,但学生在论文中还引用修改之前的相关内容。

3.论文结构不合理

法学毕业论文十分讲究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完整性。但是,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不注意合理安排文章的结构,论点、论据混乱堆砌,不合逻辑。于是,整篇文章给人一种思路凌乱、议论不深入、分析不透彻的感觉,整体结构十分混乱。

4.论文格式不规范

法学毕业论文有着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目录、参考文献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一些学生的态度不够认真,不注意对论文格式的调整,出现各种格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参考文献数量不足等,导致论文整体格式的不规范。

5.论文的写作方法不正确

目前,许多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采用的都是东拼西凑的方法,敷衍塞责,四处复制粘贴。在经过简单地加工整理之后即形成一片毕业论文,草草上交,应付了事,直接导致论文整体质量的低下。

二、对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各种问题原因的分析

1.主观方面

(1)认识不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是导致写作论文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一项象征性的任务,并不重要,对自己今后的工作等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和实用价值。所以,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气力来写作论文。(2)态度不端正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时的态度十分不端正,完全没有意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所以敷衍了事,甚至有一些学生对写作毕业论文十分反感。(3)时间安排不合理一般情况下,考虑到法学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等问题,各学校都会为学生预留下较为充足的时间来安排写作。会尽早完成选题,并安排指导教师等。但是,不少学生在实际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却没能够合理地安排时间,把原本应该用来构思、写作论文的时间用于其他一些事情。导致实际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严重不足,最终需要交论文的时候才临时抱佛脚,查资料,写文章,导致各种论文质量低下的情况出现。

2.客观方面

(1)就业压力在临近毕业的时候,学生往往急于就业,所以将大量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找工作上。于是,放在写作毕业论文上的时间和精力就被大大的压缩,严重影响到毕业论文的最终质量。(2)指导问题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离不开教师的指导,但是很多学校的论文指导工作都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例如,一些学校负责论文指导的教师水平不高、指导方式不合理。甚至有一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没有尽心尽力地进行指导。

三、提高法学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1.提高认识态度

决定一切,为了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我们首先要注意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学校要积极地宣传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让学生认识到通过写作毕业论文,可以更好地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例如写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和学习都十分重要,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对毕业论文的认识,端正写作态度。具体来讲,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来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例如,学校可以积极地举办各种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讲座,邀请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法学专业的全体毕业生进行知识讲座,对写作毕业论文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知识和问题进行统一的讲解。并及时为大家答疑解惑,保证学生对毕业论文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方法。

2.加大指导力度

(1)选题指导针对学生在选题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学校要注意加强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选题指导。首先,要注意指导学生积极地结合现实生活和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等,选择新颖的、具有较高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论文题目。例如,指导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网络快速发展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并从中构思出合理的论点进行写作。其次,要指导学生选择小的切入点,便于深入细致地讨论整篇论文,避免题目的“大而空”。另外,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合理选题的时候,还要引导学生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例如对法学各方面知识的实际掌握情况以及个人的具体兴趣爱好等。在充分斟酌之后再进行慎重的选题。例如,如果某个法律问题较为冷门,资料不好找,写作的实际难度较大,则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建议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题目。(2)写作方法指导利用科学合理的写作方法,学生可以十分顺畅、快速地完成整篇论文。所以,在学生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帮助学生寻找最佳的写作方法。例如,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在开始毕业论文的全文写作之前先列出详细的论文提纲,将整篇论文的论点和各种论据,以及需要用到的各种实际案例等进行整理,概括出整篇文章的总体框架。然后有的放矢地根据提纲来进行全文的写作,保证整个写作过程的思路清晰、内容完整。(3)资料收集指导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资料的收集对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所以,指导教师要积极地指导学生进行多方面、多渠道的资料收集,以保证论文写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教师要积极地建议学生多关注国家的立法动态,广泛收集各种实际案例等。并利用网络广泛浏览各种学术期刊网和论文库的优秀论文,积极予以借鉴,并指导学生利用学校图书馆中的各种馆藏资源。

3.严格进行管理和审查

我国的教育向来是“严进宽出”,也导致很多学生对毕业论文不重视。所以,为了保证论文质量,需要各院校积极地进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论文的管理和审查工作,切实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首先,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过程进行指导时,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写作。如果出现各种不合格的情况,一律要求其修改或者重写。并在经过导师的初稿审查之后,方可提交到学校。在对学生的论文进行评审的时候,也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可以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通过评阅教师的审查,认为合格之后方可参加答辩。如果在匿名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学生的毕业论文中存在较多严重的问题,要及时退回并督促其修改或者重写。一旦发现论文抄袭现象,还要予以检举。只有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才能有效保证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学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合法性以及逻辑性等特点,需要学生认真撰写。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存在选题不当等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可以采取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并加强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指导等方法,以更好地指导学生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断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

法学论文2400字 篇八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社会影响不利,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v^经济人^v^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v^市场失灵^v^和^v^政府失控^v^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v^一极^v^。 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学论文 篇九

唐太宗李世民的文治武功,自古就被人们颂扬备至,他酷爱书法文化,对王羲之的书法文化名品《兰亭序》更是爱不释手,亲自写下了《晋书•王羲之传赞》。李世民在统一天下之后,要求书法文化能够承前启后,又能服务朝纲,凸显出唐王朝的审美理想及格调。李世民所欣赏的书法文化具有平正温润、文雅清和、骨力刚劲等特点,在王羲之的书法文化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因此,深得李世民的赞赏,甚至不惜以帝王之尊来推崇,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初唐时期书法文化的美学思想的根本是经世致用,因此,这一时期以志气平和为特点的楷书特别兴盛。此外,这一时期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还融入了偏于阳刚的“中和”之美,继承了汉代书法文化所追求的“势”“力”以及魏晋书法文化所注重的“骨”,形成了此时基本的审美范畴。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主要有:

1.欧阳询。意法并重是欧阳询的书法文化理论追求,欧阳询可以说将楷书技法的难度发挥到了顶峰,他与虞世南、褚遂良、薛稷合称为“初唐四家”。欧阳询通过总结别人的书法文化,创新性地提出了书法文化的“八诀”,如,横若千里之阵云,竖如万岁之枯藤……,他的书法文化作品集中体现了统一风格———险劲。欧阳询以严谨工整、平正峭劲、气势奔放、气韵生动等书法文化特点,将楷书的书法文化推向程式化、规范化模式,由此也在书法文化史上确定了自己的重要地位。从欧阳询诸多令人瞩目的书法文化作品和书法文化理论中,可以看出他涉及最多的还是具体用笔和结字的方法。他的用笔讲求稳健流畅,用笔方整,挥洒自如,笔力刚劲;间架结构则要求四面亭匀,八边具备。在用墨方面,欧阳询提出了“墨淡则伤神,绝浓必滞笔锋”的观点,可以看出,“冲和之美”的儒家美学思想已经渗透于其审美思想之中。

2.李世民。对书法文化艺术尽善尽美的追求,从李世民对王羲之书法文化的推崇中得到深刻的体现。唐太宗李世民不仅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军事家,还是一位出色的书法文化家。他极力倡导王书,朝野上下对王书的学习成为一种风气,李世民的书法文化作品中不乏传世精品,其书法文化理论著作也赢得了极高的评价。李世民认为王羲之的书法文化神气冲和,不激不厉,优美无比,他对王书倍加推崇,称之“详察古今,研精篆素”。李世民认为,王书表现出了一种创新,这从某种意义上与开国之君励精图治、继往开来的精神相融合。不可否认,这也是它对王书赞赏的因素之一。李世民认为,书法文化创作如同战争,必须有指挥,就是书法文化中所指的“心”。李世民“以阵喻心”的说法,更加强调“骨力”的作用,他所追求的书法文化形态体现了筋骨劲键、笔墨温润的特点。

3.虞世南。他所追求的书法文化美是“冲和之美”,楷体风格具有内柔外刚、萧散洒落、圆润遒劲之美,在书法文化创作中,注重对书意的理解,在他看来那些模拟性的作品不能称之为书法文化,只有领悟书意的书法文化,才是书之妙道。此外,虞世南的书法文化中还美融入了儒道的“太冲“”太和”之气。

4.孙过庭。其书法文化美学思想是情动形言,强调书法文化是人本性的流露,是由情而发,是书法文化家表现自己精神世界的物质形式,不论哪种字体,哪种表现形式,都是字如其人,蕴涵了书法文化家的性情和修养。孙过庭推崇不激不厉、文质彬彬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这一点继承了李世民的观点,把王羲之推为典范。对于书法文化的创作状态,以及书者与作品的关系,他提出了了具有重大影响的“五乖五合”之说,论述了创作中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孙过庭的《书谱》,对此时的书法文化美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从中也看到了盛唐浪漫主义书风的曙光。

二、盛唐代书法文化美学思想:狂逸恣情,情怀壮美

盛唐是大唐帝国的黄金时代,“开元盛世”的局面,让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这一时期,美学思潮彰显了自由、豪放、典雅、包容等特点,表现在书法文化上非实用性的狂草,似乎饱蘸了这个时代的浪漫主义审美色彩,迅速兴起,书法文化美学上充满了对逸气纵横的壮美情怀的追求,这在张怀瓘的书法文化理论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1.无形之象,无声之音张怀瓘之书论无论数量及哲理性都是罕有人及的,他的美学体系堪称博大精深。其美学思想体系中贯穿始终的是“意象”,他在对自己的草书进行探讨时,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就是:“探彼意象,入此规模”。意象最早起源于《易•系辞》,首次将“意”“象”共用于文论的是南北朝的南朝梁代文学理论家、文学批评家刘勰。张怀瓘所说的“意象”包括“意”和“象”两个方面,他认为书法文化美的“意”是高深玄妙的,难以用语言来表达的,非世智所能诠释。书法文化之意必须要传递才能赋予作品之中,那么,就只有以“象”为载体来表现。张怀瓘在《六体书论》中提出:“臣闻形见曰象,书者法象也。”“书者法象”指的是在书法文化创作中,要善于效法和运用自然之象,将其精神、气势等融会贯通于书法文化,凡是那些具有极高艺术造诣的书法文化作品,无不是借助“象”来表现字势与体势,达到出神入化的艺术境界。他认为,书法文化不是再现现实之象,是在创造意识和宇宙意识的启发下,获得现实之象的意味。意象之美令人回味无穷,遐思不尽。

2.风神骨气,阳刚之美张怀瓘对风神骨气的审美价值情有独钟,尤其是对“风神”倍加关注。风神是书法文化家在自己的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风韵、胸怀、修养、才华等。书法文化艺术的欣赏,要着眼于作品中书法文化家的学识、气质、道德、情感等精神境界。张怀瓘认为书法文化是一种满怀激情的创造,是全力以赴的投入,书法文化家的作品应该是自己的精神与字体神采、志趣的融合。他认为神采是一种生命本质的自由表现,大自然中的花鸟草虫、飞禽走兽都是各具神采的,书法文化家的艺术神采与其天性具有直接的关系,其成就首先要依靠天分,其次才是锲而不舍的练习功夫。他要求,书法文化的学习者首先要对自己的禀赋有准确的把握,然后再结合实际制定学习的目标。在张怀瓘的书法文化理论中,风神的内核是书者的个性修养。张怀瓘推崇具有阳刚之美书法文化,他认为草书表现充满着活力感、节奏感的壮美,十分欣赏王献之书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动态美,横溢而出的逸气,喷涌奔泻的活力,具有扣人心弦的阳刚之美。这种美不露筋骨,率意、率性,自由,他书法文化理论独到、精深,形成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意象理论为宋代的“尚意”,拉响了序曲。

三、中晚代唐书法文化美学思想:崇尚法度,遍寻禅意

中晚唐时期,随着儒学的兴盛,书法文化领域的美学思想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尚法之风逐步形成,替代了曾经在盛唐风行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自然、抒情、性灵等书法文化美学思想也寂然沉默。在此,对颜真卿、韩愈两位代表人物及晚唐五代禅境的追求,作如下分析论述。

1.颜真卿。强调法度美是颜真卿书法文化美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在中唐时期,经世致用的儒学得到了特别的重视,受之影响在书法文化领域内尚法之风也逐步形成。以韩愈、颜真卿为代表的艺术家,追求的是一种雄强豪放的精神气概,并用法度将其固定下来。颜真卿的书论中对“筋骨”与“雄媚”的联系着墨最多,他认为刚劲有力的点画为结构的字体,书品雄阔媚好,在此观点的指导下,“颜体”逐渐展示出了清新端庄、气宇不凡、丰腴秀丽之美,颜真卿的书法文化技艺理论,大多能够将自己所感悟到的书法文化意象联系起来,并寓技法于意象之中。

2.韩愈。韩愈是一位大文学家,虽然他不是书法文化家,却以特有的艺术敏感,对当年张旭的创作草书的情景,给予热情的描述,表达了自己书法文化的美学思想理论。书艺情表可以说是韩愈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韩愈站在儒家积极入世的立场指出,书法文化蕴含和表现的是一种情感,动乎于心,发之于书。与张怀瓘所强调的书法文化表现情感的观点不同,韩愈所说的情感是一种强烈的、一触即发的情感,在其内心是一种“不平则鸣”的心态。他认为,书法文化家只有在这样的心态下,才能表达出自己的情感。韩愈所倡导的书法文化理论,在当时只能是非主流的状态,因为,当时浪漫主义难以取代对法度之美的推崇。

3.禅境的追求,晚唐五代法美学思想。晚唐时期,佛教兴盛,随着禅宗思想的发展,一大批禅僧书法文化家出现。禅宗认为,世界万物,佛我僧俗,都是我心的幻化,要达到佛我合一的境界,需要心悟。对于书法文化创作,自己的心悟也是至关重要的。在禅僧书家看来,书法文化理论不是言传身教的,需要在心悟中获得灵感,他们主张书法文化要能“通”“变”,他们在书法文化上所追求的禅境,主要表现为超尘脱俗,自然清新。另外,晚唐书法文化审美还体现出对“逸”之美的追求,“逸”作为一种超凡脱俗的生活态度和精神境界,被书僧运用到身法之中,表现出一种超脱,一种韵致。

四、结语

法学论文毕业论文 篇十

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及原因

二、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出路

作者:陈莉娜工作单位:闽南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

法学论文2100字 篇十一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

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

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让国家间具有公平公正的效果,主要方式有:一是,在处理国际经济问题时,要平等对待发展中国家,要使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先发表见解和优先进行表决的权利。二是,对发展中国家不但要在贸易方略政策上提供咨询和辅助还要在资金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扶植和具体的帮助办法。

(四)效率

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在国与国之间出现经济决策的时候,快速、及时地提出有效的实施办法;当国际经济交易者出现国际经济行为的时候,需要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并可以在其中自由的活动;当出现了国际经济争议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快速、便捷、有效地并且可以解决争议的办法出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有价值

国际经济法也是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尽管它具有发的一般性质,但是就其自身来说也是具有它本身自己的特殊性质。下面就来说说它具备的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价值分析

国际经济法早已对经济全球化做出回应。首先,经济全球化导致了来自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的经济交易不断的增多。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是每个人都期望的,所以要为商人们设立跨国交易规则,还要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其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商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要求市场规律可以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各国政府也想要发展本土经济,因此就必须扩大对外经济交往。虽然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越来越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措施的弱化。

(二)加强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体现

我国学者进一步的研究国际经济法是为了去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的立法、发展与扩大,同时也为了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这其中是具有很重大的意义的。

1.为了给外商的投资以更好的法律环境。近些年来,外商的投资在中国可以说是越来越多,如何能给外商们的投资提供更好更健全的的法律环境,便是我们的当前所要面临的问题。我们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因为这样便会使我们更好跟准确的与外商签订好融资和其它引进外资的合同。

2.在法律上保护我国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我国的好多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因此就会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在引进技术时我国要避免一些对我国不利的和不公平的条款的限制,同时还要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上也要给予遵守和认同。

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能力不断增强,国际间经济的合作也进一步得以开展。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形式的开展也越来越多,比如:国际租赁、三来一补、土地批租等等。这些都关系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涉及到了各类涉外经济合同。

4.在产生一些涉外经济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武器。争议和纠纷是在各国间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不可避免会发生的,这便涉及到了如何对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解决,按照什么法律程序解决,要不要参照外国人的法律以及同外商谈判的原则和标准。

在对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讨中,我们发现要把国际经济法中的一般理论价值和部门法本身的属性结合起来才不会在研究部门法价值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这样也会为更深入的研究部门法的价值,同时也会使部门法和其他学科得到更完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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