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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 保护海洋环境的倡议精选4篇 保护海洋的倡议词

更新时间:2024-05-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写过作文,肯定对各类作文都很熟悉吧,作文是一种言语活动,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创造性。怎么写作文才能避免踩雷呢?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以下是爱岗的小编有缘人帮助大家分享的4篇保护海洋的相关文章。

保护海洋环境的倡议范文 篇一

关于保护鲸的倡议书(一)

亲爱的朋友们:

鲸鱼一直是人类的朋友,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鲸鱼,维护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近些年来,地球上的人类为了赚钱,开始悄悄地捕杀鲸鱼。他们大部分还是捕杀须鲸。据说在上个世纪,鲸鱼就被捕杀了约三十六万头呢!到现在,全球须鲸中的蓝鲸就只剩下了不到五十只了,这对鲸家族来说真是不幸啊!对于我们来说必须做些事情来保护它们啦。使海洋上的捕鲸行为永远地结束。

因此我们倡议:

1、加强鲸鱼捕捞管理,减少对鲸鱼误伤误捕及资源浪费。

2、禁止非法渔业活动,严格控制沿岸生活和工业污水排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树立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加强鲸鱼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禁止捕捞濒临灭绝的鲸鱼种类。

地球是一个蔚蓝色的星球,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家园,广袤的海洋孕育了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希望大家携起手来,保护鲸类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与海洋生物共享蓝色海洋,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未来!

关于保护鲸的倡议书(二)

人类们,目前,世界上鲸正在急速减少,原先有36万多头的蓝鲸已经剩下不到50头了,多么少,多么稀有啊!

鲸在5000万年以前就已经诞生了,比我们人类还要早。

鲸的繁殖能力非常地差,两年才生下一头幼鲸,由于人们任意捕杀和海洋环境的污染已经急速下降,许多种类已经濒临灭绝了。

有许多人对鲸很感兴趣,所以他们已经在靠近大海的地方,造了一个研究鲸的房子,只要一有鲸,他们就用一个像三角型一样的东西夹住鲸,把它拖到岸边,鲸的血立刻染红了一片大海,从此鲸不断减少,最大的蓝鲸和其它种类的鲸都已成为稀有动物,不到一百头。

同学们,让我们呼吁人类,呼吁世界保护鲸吧!鲸的种类已经很少了,让我们保护鲸吧!希望鲸的惨剧以后在也不要发生了!让我们共同保护鲸吧!

关于保护鲸的倡议书(三)

亲爱的同学们:

现在我国的一些鲸正濒临灭绝,它正面临许多灾难,人类的捕杀,鲸的捕食关系,自然的灾害它们现在很危险,我在此倡议:一定要保护我们的朋友鲸。

鲸是人类亲密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资源。保护鲸,维护鲸的环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我国是一个鲸资源较多的地方,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的捕杀,使我国鲸的数量分布日益缩小,许多种类正处于灭绝状态。特别是这几年,捕杀鲸的行为屡见不止,使许多种类的处境更加艰难。

我们不但要自己做到保护鲸,还要不断提醒身边的人一起来保护自然之子鲸。

现在请大家想一想,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有了鲸,我们人类会怎样?如果因为这个而再使一个物种灭绝,生活又会怎样?也许是无奈,或许捕杀更多的动物,但是无论会怎样,对人类说,没有了鲸,又大量捕杀动物,只会和动物一起走向灭亡。

保护海洋环境的倡议范文 篇二

9月15日,第七届华人精英会盛典暨阿拉善SEE“创绿家”启动仪式的餐会上,美通无线董事长、阿拉善生态协会章程委员会主任王维嘉因一道菜品脸色大变。瑶柱粉丝被误认为是“鱼翅”,后来经主办方宣布澄清,才知道是“虚惊一场”。

2008年,时任万科集团董事长、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理事长王石到美国学习,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留下的全是负面印象。王石被提问中国人为什么喜欢吃鱼翅,让他备受冲击。回国后,王石做的第一件事,是跟阿拉善及中国企业家俱乐部一起商议,从企业家群体的角度出发,推进中国的鲨鱼保护。

随后,中国企业家俱乐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中城联盟三家NGO,联合野生动物救援协会WildAid发出一封“保护鲨鱼,拒吃鱼翅”的倡议书。倡议书被发向与几家机构相关的四百余位企业家,要求企业家“从我们自己做起,自我约束,改变商业应酬中用鱼翅招待客人的习惯,为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做我们能做的事”,并签字承诺:一、我不吃鱼翅;二、我不以鱼翅为礼品送人;三、积极以自己的行动影响身边的亲人和朋友。

2009年4月22日,“拒吃鱼翅,保护鲨鱼”公益倡议正式公布。收到倡议书的绝大多数人、近400位中国企业领袖共同开启“拒吃鱼翅,保护鲨鱼”行动,并进行了现场承诺。倡议书和行动背后的主要推动人还包括了张醒生、柳传志、郭广昌、王健林、李书福、李东生等数十位中国一线企业家。王维嘉也是其中之一。

停牌

2011年9月,俏江南集团新任总裁汪小菲称,“最近一直在想抵制鱼翅问题,所以决定在十月即将上市的新菜单里取消一切有关鱼翅的菜品!”10月开始,俏江南、香格里拉饭店、杭州黄龙饭店一同取消了鱼翅类菜品。

中国企业家俱乐部也开始对停牌销售鱼翅的餐厅公开挂牌。任我行餐饮是第一家挂牌企业。让中国企业家俱乐部秘书长程虹记忆犹新的是,任我行的行政总厨来自香港鱼翅烹饪世家,当天,他本人承诺再也不做鱼翅。至目前,由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挂牌的餐厅共有任我行、金鼎轩和黄龙饭店三家,它们承诺不再提供鱼翅,一经发现,或私下提供都可以披露。

对于程虹来说,尽管挂牌企业为数不多,但她更愿意相信口耳相传的力量。自开始执行“拒吃鱼翅,保护鲨鱼”行动,她周围的人已经做到了零消费和零食用。极少情况下在婚宴场合遇见鱼翅菜品,她也会像王维嘉等共同承诺的企业家一样拒食,并告知四周。食用鱼翅只是一种在中国形成的猎奇和炫耀心理,从营养学角度看,根本没有任何食用必要。鱼翅的营养成分也是由水分、蛋白质、脂肪、糖和灰分等组成,和其它的日常畜禽鱼类食品营养成分非常相似,无太特殊之处。甚至,对人体毒害最大的5种化学元素铅、汞、铬、 砷、镉,在鱼翅中的含量远远超标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比如,鱼翅湿样的汞含量平均为欧盟标准的675倍,为鱼肉重金属限量标准的225倍,干样内汞含量分别为欧盟标准和重金属限量标准的176.7倍和58.9倍。

2009年,“拒吃鱼翅,保护鲨鱼”倡议启动时,三家联合机构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做出了一份《鲨鱼鱼翅营养学报告》。程虹引用的正是这份报告里的数据。从生态方面看,由于鲨鱼处于海洋食物链顶端,其数量的锐减可能会引起海洋系统灾难。“但是,中国的饮食习惯有一个改变过程,很多人都没吃过,从个人道义上,吃与不吃没有多大影响。”因此,程虹对“拒吃鱼翅,保护鲨鱼”的倡议是直接说明,吃鱼翅对身体没有益处,甚至有很多弊处。“这样才可以让食用者更容易地接受。“

程虹也曾与主动停售鱼翅的餐厅讨论过关于营业额减少的影响。而来自已停餐饮企业的数据表明,取消鱼翅菜品,对整个企业的营业额本身无太大影响。

零鱼翅

美国渔业专家雪莱·克拉克团队的统计数据显示,受鱼翅的高额利润驱动,每年有大约260万至730万吨鲨鱼遭受捕杀。现在,全球鱼翅交易量已经上升至10000吨/年。其中,中国是世界鱼翅进口第一大国,消费总量占全球鱼翅消费总量的95%以上,被视为“鲨鱼的刽子手”。

鲨鱼是海洋生物中最易受到过度捕捞影响的族群。鲨鱼族群的生育速度赶不上人类捕捞技术的发展。鲨鱼成熟期晚,产仔量少,生长速度慢,平均10年才能生长成一条成年鲨鱼。而一经捕捞、割鳍,将身体扔入海洋后,它们只能毫无生存能力地等待死亡。

致力于挽救濒危野生动物的国际环保组织野生救援协会自2006年开始在中国呼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姚明、刘欢、李宁和时任野生救援协会主席史蒂文共同在中国开启了“护鲨行动,从我做起”行动。姚明在现场说,“首先我绝对不再吃鱼翅了,如果一个人可以影响另外一个人,一个一个地去影响他人,那么一定可以起到积极的效果。我自己,也会做一个榜样出来。”

最近几年,中国市场上的鱼翅消费量到底有没有减少,这个数据尚未可知。“鲨鱼,很可能会是因为人类因素,而成为第一个绝迹的海洋生物”,日前,从国际环保组织野生动物救援协会(WildAid)的执行主席彼得·奈茨的表态来看,形势并不容乐观。

在中国,除了由高端群体通过自己的渠道承诺和影响之外,官方的参与一直处于零状态。而众所一致的观点是,鱼翅的绝大部分消费与官员宴请和消费相关。

不断有中国本土民间组织加入到禁食鱼翅、保护鲨鱼的行列中来。达尔问自然求知社是倡导拒吃鱼翅的积极力量。2011年年末,包括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大自然保护协会和亚洲动物基金会在内的近百家民间组织、媒体和行业协会发起了“年夜饭零鱼翅”活动。2012年5月,由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牵头、百家机构共同发出的一封联名建言信被提交给了深圳市政府,正式呼吁官方参与。联名建言信中写道,希望推动深圳成为中国第一个“零鱼翅城市”,但让发起者和支持者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并未得到深圳市政府部门的任何正式答复。同样的联名建言信随后也被提交给青岛市政府,至于结果如何,目前尚未可知。

张醒生是在企业家俱乐部内部最早倡议禁食鱼翅的企业家,更早于王石之前。让他欣慰的莫过于在2012年两会,中国企业家群体又一次更具力度的“拒吃鱼翅”提案居然得到了官方回应。

以德龙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丁立国、央视主持人敬一丹和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为发起人,并获得包括柳传志、王文京、吴亚军等31位人大代表共同签署的《禁止公务宴请和消费鱼翅案》在两会期间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三个月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正式发函(国管函(2012)21号)给全国人大代表丁立国,对丁立国联合三十多位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制定禁止公务和官方宴请消费鱼翅规定的建议》表示感谢和支持,并明确说明将发文规定公务接待不得食用鱼翅。

张醒生的这条微博引发了近万条评论和转发。7月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相关官员公开确认,国务院给丁立国发函确有此事,而国务院也有望在三年内发文规定公务接待不得食用鱼翅。至此,由中国企业家和民间机构共同倡导多年的“保护鲨鱼 ,拒吃鱼翅”终于有望迈入正式法规流程。

链接:

野生动物救援协会(WILDAID)

保护海洋环境的倡议范文 篇三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

一、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就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本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向保险人转移的责任风险。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环境风险单一行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的重要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泽东教授就认为,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事先预防的功能,可以实现间接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更加慎重的发展[1]。

正如曾立新、王颖等学者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历史考察所做之总结: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为例,若没有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于污染者的责任规定得过轻、过松,就不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4-5]。可以说,我国2007年以来所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所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例如,因缺乏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规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有失公允;因缺乏强制投保的法律基础,潜在的被保险人缺乏真正、持续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体的辅助机制,保险所承保的环境风险的评估、保费的厘定、承保中环境风险的有效监管防范、理赔中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环节无法实现市场化有序运行;因缺乏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规则,索赔、赔付、受害人特殊保护等制度环节缺失,导致无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的快速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行立法为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表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为一些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评论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关的条款数量不多、立法形式太过分散、倡导性条款充斥其中、集中性专门立法罕见,这已经导致了现行法难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现代法学竺效: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已有的全国性立法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一般性倡导条款为引领,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内河航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个具体领域的个别分散法条为补充的基本立法架构。但若从规范内容的足够具体化、程序规则的足够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进行评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领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满足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关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险的倡导条款为第一层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人取得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行为规范专条(第53条、第54条)结合法律责任专条(第73条)为第二层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专项立法为第三层次。,而其他领域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级水平。如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仅于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境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比较而言,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3种: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环境法典专章模式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一)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采用环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国家采用环境法典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典。,即在环境法典中设专门章节集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则,目前该模式的实践仅出现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损害保险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这两部立法与芬兰的同名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相似性。

但上述两部法律已连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一起被汇编入环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典环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理保险”(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该章共4个条款。

(三)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框架结构设计比较上述3种立法模式,鉴于我国没有采用环境法典模式,客观认识到现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也已被实践证明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该法作为调整这类保险全程运行的专门立法。该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以下试就主要章节的立法要点和其中关键性立法技术具体阐述之。

(一)总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总则部分应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该类特殊保险的立法定义;法律适用范围;该类保险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的编制责任主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制度衔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金给付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奖励与引导措施。

以美国经验为启发,建议未来的强制保险专条可以设计为3款,依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以证明行为人对潜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类制定根据法律规定负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低保险金额。”“未依据本法规定足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专门法统一规定了强制保险,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须另行立法规定,未来可以不必在每部环境单行法中分别重复规定强制投保条款,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险合同

所以,从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救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延续到保险合同结束后的某段期间。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通过立法强行规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最低延续期间,上不封顶,自由约定。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险人保险责任延长的经济成本和经营风险,为了公平起见,立法应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保险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收取必要、合理的额外保险费,但对于额外保险费必须强制建立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以确保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出险,可以依法或依约实际获赔。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未来的保险期间条款可以分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追溯期,只要在该段时间内发生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该追溯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有条件地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保险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险责任期间的增加而收取相应的附加保费,同时应为延长的保险责任建立相应的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

(三)承保风险

1.明确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规则

建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相关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建议分两款依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所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估或监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监管的相关管理规范,为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的行业准入、人员上岗考核和培训、评估、监督等提供统一管理和指导。” [2]17

4.明确环境风险的避免和控制义务

建议分3款规定:“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指南的规定,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清污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环境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协助被保险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风险防控活动。”“因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环节除了应适用《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设计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尽量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范和减低环境污染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为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恢复被破坏生态迅速提供必要资金的功能。因此,未来的“理赔”专章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发生的义务和基本程序;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和损害调查的义务;保险索赔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种类;事故调查之基本程序;环境顾问、法律顾问、专业清理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主体的参与机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害扩大所花费的预防费用给付暂时性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主张其先行赔付在保险结算中予以扣除的权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参见:《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法定情形;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保险金计算规则等。

为了鼓励相关主体积极避免损害发生或尽量降低损害,建议规定:“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扩散、减少受害人损害或为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财产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一经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请求,并提供经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保险人应首先支付暂时性的保险金,用于控制污染物扩散、减少受害人损害或为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财产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保护海洋环境的倡议范文 篇四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摘 要:日本依据国土情势、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际竞争需求不失时机地积极推进海陆经济一体化,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日本推行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经验有所认知,有利于我国当下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 :日本海陆经济;一体化;经验

中图分类号:F13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269-03

一、一以贯之推行海洋国家战略

日本基于典型海洋国家国情,一以贯之地推行海洋大国、海洋强国甚至海洋霸国战略。2006年4月,日本成立政界、学界参与的海洋基本法研究会。根据 2005年11月日本财团向政府提交的《日本 21 世纪海洋政策建议书》,研究会于2006年向当时安倍晋三首相提交了《海洋政策大纲——寻求新的海洋立国》、《海洋基本法草案》。2007 年4月20日,日本参议院通过《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法》立足于海洋和人类共存思想,确立了七项具体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合理利用和安全、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科学文化的提升、海洋综合管理、国际海洋合作。《海洋基本法》主要包括十二项措施:确保有效管理国家海域;加强开发、利用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推动海洋可持续利用;确保海洋运输安全;确保国家海洋安全;确保海域主权;促进海岸带开发和管理、发展海洋产业;加强海洋科技研究,提高全民海洋意识;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i。

围绕日本《海洋基本法》的出台及其内容,可以发现:

一是日本强调其海洋大国形象和海洋战略思维。日本学术界不遗余力地巩固和强化日本海洋大国思维及形象。日本自明治维新始即强调海洋空间战略意义。1892年佐藤铁太郎撰著《国防私论》,倡导“海主陆从”军事战略;1901年佐藤铁太郎又著《帝国国防论》,主张日本师法英国强化海军。20世纪60年代,受马汉《海权论》影响,高坂正尧著《海洋国家的日本构想》,主张日本走出“岛屿国家”思维,建构“海洋国家”思维和形象,实行海权制胜战略,走“通商国家”发展道路。ii战后,日本学界和政界秉承高坂正尧等日本海洋战略家思想,一方面,强调海洋战略的重要意义,认为“海洋国家”是通往“近代文明”和“现代化”的普遍路径,日本的独特性和本源性在于日本是一个海洋国家,既非东方亦非西方;另一方面,拓展和深化对“海”的认识,认为“海”包括空间、宇宙,从水体延伸到海上、海底、南极大陆和宇宙空间及因特网信息世界。

随着战后日本经济重建和腾飞,日本在海洋战略思维下力图重构其国防战略。日本各界反思战后秉持的“专守防卫”政策,认为该政策等同“国土防卫”,不利于“海洋防卫”和海洋强国构建;主张实行海洋大国、海洋强国战略。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在《海洋国家——日本的大战略》中认为,21世纪国际政治结构是海洋国家与大陆国家两个对立系统。日本海上自卫队参谋长石川亨在题为《海洋国家日本的未来》的访谈中认为,日本国防战略重中之重是守卫海洋国土、维护“海上生命线”及其他海洋权益。当今,“海洋日本论”在日本业已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思潮。iii2001年日本内阁会议批准的科技基本规划中把海洋开发和宇宙开发共同确立为维系国家生存基础的优先开拓领域。

二是日本集全民之力强化海洋国家、海洋大国、海洋强国战略意识。日本设立海洋开发审议会,作为最高咨询和决策机构,主导海洋问题。文部科学省内设海洋开发分科会建构和推进中长期海洋开发构想和方略。该会2002年制定日本文部科学省《立足长期展望对海洋开发的基本构想和推进方略—— 21世纪初叶的日本海洋政策》,分析日本国内外海洋形势,确立日本海洋政策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推进方案。2004年6月根据自民党《维护海洋权益报告书》,日本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领土、领海和海洋权益的战略。

日本政府注意政府、学术界、经济界乃至军界的广泛参与以推进海洋战略思想和重大海洋战略问题研究。1987年设立的日本国际论坛设有“海洋国家研讨组”,成员包括大学教授、研究员、评论家、财团和企业首脑或顾问、原海军将领和现职国会议员。该研讨组定期举办讨论会和报告会,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并出版各种书刊。

日本政府注重通过媒体强化国民海洋意识。2001年2月,外务省召开“21世纪海洋国家日本的外交政策”研讨会,讨论如何应对海洋秩序新问题,例如海洋法与外交、偷渡、海盗以及渔业等问题,通过NHK电视台播放,吸引上百万国民收视,加深了国民对国家海洋政策的理解。

三是日本力图通过海洋强国战略推进其政治大国战略。日本推行海洋强国不仅缘其国情即对海洋资源、国际经济的高度依赖,且力图以此实现其国际政治“大国化”抱负即政治大国、军事大国抱负。为此在国际海洋政治领域,日本尤其积极参与维护本国权益的国际海洋秩序的构建,积极应对海洋非传统安全(海盗、恐怖袭击、偷渡等)、保障海上生命线及海岸安全,积极强化岛屿和海域争端优势。

日本海洋战略具有摆脱战后所谓“普通国家”地位和形象的政治诉求。有日本学者甚至主张通过由海岛构成所谓“日本联邦”和西太平洋“海洋国家联邦”构想重塑日本形象。日本海洋战略具有明显的“中国威胁论”因素,着眼点在于台湾问题、东海问题,认为中国既是“现状维持势力”,又是“现状变更势力”。iv

四是日本海洋战略内容侧重适应时代而转换。日本以往海洋战略强调海洋开发利用即现实经济利益,当今海洋战略兼重“认识海洋”、“保护海洋”和“利用海洋”即更具全球性、战略性视野和更强调“海洋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综合管理。再者,当今日本海洋战略更强调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政治和塑造更有利于维护和拓展日本海洋权益的海洋法秩序。在具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时,日本以美国为师,通过国内法形式确立海洋权益,以国内法优先原则和行政司法分立原则应对外国异议;日本也借维护自由贸易体制、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等口实关注全球性和地域性共同课题,迂回地拓展其海洋权益。

五是日本力图以非法或合法手段强力扩张海洋权益。日本自明治维新始,就强力扩张其海洋权益。近代以来,日本屡次发动侵华战争,无不力图鲸吞中国海洋权益、兼并中国海洋国土。其吞并琉球、殖民台湾、非法窃据中国钓鱼岛,无不显示其一以贯之地强力扩张海洋国土、拓展海洋权益的企图。当今日本假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罔顾事实,曲解“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顽固地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中日两国间东海大陆架,企图蚕食中国海洋专属经济区权益。

二、大力推行海陆经济一体化战略

日本大力推行海陆经济一体化战略。在此战略大力实施前,日本着力实行陆域经济系统现代化战略。在陆域经济系统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继续向海域延展时,日本不失时机地推进陆域经济系统海域化,通过实施海陆经济一体化战略,为日本海陆经济系统持续发展注入动力、提供各种海域资源。

20世纪60年代始,日本面向海域经济系统调整海陆经济系统结构。其举措有:将大力发展重工业、化工业等陆域产业重心转向大力发展海域经济系统。因此迅速形成以海洋生物资源开采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建筑业等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现代海洋经济结构。随着不断推进海域经济系统发展,日本现今已构筑起包括海洋旅游业、港口及运输业、海洋渔业、海洋建筑业、海洋油气业、船舶修造业、海底通讯电缆制造业、海水淡化业等近20种海洋产业的新型海洋产业体系。v

三、注重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日本注重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注重从政府层面适时、有效地出台指导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保护的长期性、指导性和战略性纲要。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断完善多部合作进行海洋事业规划的体制。日本实行海洋事业多部门管理体制,其涉海部门有国土厅、运输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建设省、文部科学省、科学技术厅、环境厅等。2001年日本调整海洋事业规划体制,重组涉海机构为国土交通厅、通商产业厅、农业水产厅、文部科技省和环境省,并由国土交通厅负责海洋发展规划制定、海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海域国土开发。

二是实行高层海洋政策综合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其机制主要包括:1969年成立的海洋科技开发推进联络会议、1971年成立的海洋开发审议会、海洋开发关系省厅联络会议及2004年成立的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这些机构或由各相关省厅官房长官及首相官方审议室长构成(海洋科技开发推进联络会议、海洋开发关系省厅联络会议、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或由直接向首相负责的专家、学者组成(海洋开发审议会),负责海洋技术研发、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权益保护和发展规划、海洋政策咨询的多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三是日本长期不懈地适时出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日本持续不断地出台了多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1968年日本出台《深海钻探计划》(1968-1983)、1979年出台《日本海洋开发远景规划的基本设想及推进措施》、80年代出台《海洋城市计划》vi和《大洋钻探计划》(1985-1994 )。90年代日本接连出台《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海)(上走廊计划》、《天然气水合物研究计划》、《日本海洋开发基本构想及推进海洋开发方针政策的长期展望》、《日本海洋开发计划》、(海洋研究开发长期规划》(1998-2007 )等。21 世纪以来日本又相继出台《综合大洋钻探计划》(2000年)、《21世纪海洋发展战略》。vii

四是日本海洋发展规划重视科技引领、海洋战略权益维护及海域空间战略意义。日本历来出台的海洋发展规划表明,日本始终重视海洋高科技发展及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经济效益贡献viii。日本也强调海洋空间战略意义,强调通过围海造地扩展海域陆地面积,并为此出台多项海洋建筑规划(70年代的《海上机场计划》,80 年代的《海洋城市计划》,90 年代的《海上走廊计划》)。ix而且,日本重视海洋战略权益规划,由“拦截对策本部”负责制定海洋权益争夺计划及采取具体行动,并投人大量经费支持与周边国家争夺海洋权益x。

四、持续地实施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政策

日本持续地实施各种倾斜性政策,大力扶持海洋经济发展。其举措包括:

一是实行优惠财税信贷政策,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日本根据海洋新兴产业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积极地调整信贷结构、拓宽海洋新兴产业融资渠道。同时,将信贷政策与优惠税收政策挂钩。现今,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投资银行及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吸引商业银行,大力向海洋生态环境产业、海洋循环经济贷款xi。日本也通过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经济发展(对某些海洋产业优惠14-20%的税收)xii。

二是增加海洋科技财政投入,大力推进海域科技发展。日本高度重视海洋科技发展,不断增加海洋科技财政投入。1960年,日本大幅度提高海洋科技研发经费。1978年,日本提出海洋开发设想和科学研究调查报告。20世纪90年代日本在经济增长不景气时期仍持续增加海洋科技研究经费。日本也将海洋科技研发经费与税收政策挂钩,对新增海洋科技研发费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

五、重视海陆产业集群化、海陆空间联动化、利用集约化

日本重视海陆产业集群化、海陆空间联动化、集约化发展。2002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出台《产业集群计划》,推进海陆产业集群化。该计划实施取得良好效果,至2004年,日本已有19个地区如火如荼地海陆产业集群化建设,已有18个地区正式实施知识产业群。

日本海陆产业集群化建设与海陆空间联动化、集约化利用同时展开。日本倡导“海洋开发区都市构想”、“知识集群创成事业”等海陆产业集群化与海陆空间利用联动化和集约化相结合的产业-空间一体化发展构想。日本已经形成了空间结构相对优化的海陆产业关联、耦合群,形成了以大型港口城市为核心区、以其区域为腹地区的关东区海陆经济集群、近畿地区海陆集群等9个海陆经济区域集群。

日本注重海洋空间向立体化开发。在《21世纪海洋政策》中,日本提出应立体开发和利用海洋空间资源,大力推进海上港湾、海上机场、海上桥梁、海底隧道、海洋能源基地、海洋牧场等建设。xiii

六、重视海岸带综合管治及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2001年日本提出实现“环之国”国家目标。“环之国”理念强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循环经济社会。2002年日本制定《立足于长期展望的海洋开发基本构想及推进方策》,提出“认识海洋”、“保护海洋”、“利用海洋”,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

日本采取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日本《海防法》规定对油污、有害液体及废弃物排放与焚烧等进行规制及对船舶结构、设备等与环境保护相应的技术标准。日本也采取健全油污染防除体制、充实油污损害赔偿保障制度、加强海洋环保的调研与技术开发、对海上环境违法进行查处等政策措施等。xiv

七、大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

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视为可持续发展重要途径。日本循环经济政策贯彻“事前预防”、“以社会为本位”、制度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经济活动全方面(涉及生产、流通与消费等经济活动领域)的理念。

日本通过银行信贷手段支持海洋循环经济发展。积极地调整信贷结构,加大海洋循环经济信贷投入。日本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组团贷款,降低贷款风险xv。日本银行通过利率利率杠杆促进海洋循环经济发展。xvi①

参考文献:

[1] 姜旭朝,王 静,美日欧最新海洋经济政策动向及其对中国的  启示[J],《中国渔业经济》,2009年02期。

[2] ①修斌。日本海洋战略研究的动向[J].日本学刊,2005(2).

[3] ① 刘中民,“海洋日本论”与日本的海洋扩张,,2014-05-15,13:18.

[4] 修斌。日本海洋战略研究的动向。日本学刊,2005(2).

[5] 孙加韬,“中国海陆一体化发展的产业政策研究——基于海陆产业关联度影响因素的分析”,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

[6] 于盘。日本的海洋城市计划。环境,1997 (10 ).

[7] 苏陆。日本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全球科技经济瞪望,1995(2).

[8] 吴闻。韩国、日本的海洋科技计划。海洋信息,2002(1).

[9] 兆国权。日本海洋开发计划。海洋信息,1998(12).

[10] 李双建、徐丛春,日本海洋规划的发展及我国的借鉴[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年01期。

[11] 李莉、周广颖、司徒毕然,美国、日本金融支持循环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借鉴[J],生态经济,2009年02期。

[12] 孙加韬,“中国海陆一体化发展的产业政策研究——基于海陆产业关联度影响因素的分析”,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

[13] 王磊,天津滨海新区海陆一体化经济战略研究,天津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14] 高艳,海洋综合管理的经济学基础研究—兼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创新,中国海洋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15] 李靖宇,任洨燕,论中国海洋经济开发中的金融支持[J],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 期,第48-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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