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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章 基本理论论文优秀14篇 理论文章 基本理论论文优秀14篇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理论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有着统领全局的指导意义。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是细心的小编sky为大家整编的14篇基本理论论文,仅供参考。

适用理论 篇一

关键词:双倍赔偿;商品房交易;双刃剑

一、问题的提出

商品房交易中是不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在理论上一直都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统一。最高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必将有助于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但未必能避免理论上的争议。

另一方面,直观地看,如果商品房交易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则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业及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但可能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如果不适用,则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其中的泡沫必然增多且不利于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实际上,早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推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中,这一问题就已经凸现。

问题的究里,实在于《消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可称上是我国房地产业的双刃剑。这把双刃剑是否应该应用于商品房交易?又如何运用这把剑的双刃?此二问题不仅影响商品房开发商及购买者两者的利益平衡,而且关涉我国房地产业规范稳定的发展,因此是值得探讨的。本文试图对此作些许经济法律分析。

二、《消法》第四十九条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

《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商品房交易上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最主要的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但也有个别法院适用,毕竟,在商品房买卖中,被骗几十万、上百万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仍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1」

在学理上,反对在商品房交易上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学者,比如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所给出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是:“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2」梁是《消法》的起草者之一,他所说的也许是真的,但其之所以能是真的,决不是因为梁本人是起草者之一,因为其他起草者及讨论者完全有可能持不同意见,而是因为从法条解释看,《消法》第四十九条所包括的商品倾向于把商品房排除在外,具体分析如下:

按《消法》第四十九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双倍赔偿应该是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的加倍,我想这也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但《消法》第四十九条后半部分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即意味着《消法》第四十九条认为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换言之,《消法》第四十九条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全部为假冒伪劣,毫无价值,全部是消费者的损失。这对于其他商品也许是真的,但对于商品房而言,则往往不是真的。因此,梁说《消法》“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是有道理的。-这实际上也是最高院的《解释》在说明其制定依据时,并未指明包括《消法》在内的原因。

但是,虽然商品房不太可能全部为“假冒伪劣”(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上是可能的),但其中的“缺斤短两”仍是存在的,部分为“假冒伪劣”也仍是存在的。-这与普通商品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况且,如果严格推定《消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则几乎没有任何商品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因为任何商品即便全部为“假冒伪劣”,也有其废物价值。

更加主要的是,既然《消法》没有像《产品质量法》那样将建筑工程明文排除在外,那么除非出台相应的有权解释,就没有任何理由假定《消法》的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可以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受者,独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最高院的《解释》可作“事实上”的反证。-在此强调是“事实上”的,即不排除可能会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将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明文排除在《消法》之外。但此时应注意,最高院《解释》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笔者以为,《消法》第四十九条原则上应是适用于商品房交易的,仅是适用的原则及具体的适用范围还有待廓清。

三、商品房交易中双倍赔偿的适用原则和范围

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如下: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现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的认定较之期房交易,相对来说,应该比较简单,因此,本文主要立足于期房交易来讨论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但在期房交易中,因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其中的施工)“计划不如变化”,如果一概认定期房变现时与合同不符均为欺诈,则不免失之偏颇。依笔者的研究,认定期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宜立足于如下原则:开发商按合同应该兑现而实际没有兑现,且按一个有经验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经验能够保证而实际未能达到保证事项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除非开发商能够出具反证,证明自己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开发商已克尽职守,责任不在自己。

-这一原则应该是非常公平的。该原则的确立实际上参考了FIDIC合同条款中关于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划分的原则:即在土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是否对相应的事件承担责任或风险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能够预见为限。「3」FIDIC合同条款风险划分的原则与我们确定欺诈的原则应有内在的联系,因为两者实立足于共同的物理基础:土木工程施工。但将纯粹的风险划分转化欺诈的问题,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程度的问题,-我们的原则实际上已兼顾了这一点。

有了此原则,再加上前述双倍赔偿应以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为基,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是可以合法展开的。具体体现在如下四方面:

1、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包括⑴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明显改变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⑵开发商改变建筑其他平立剖设计(不包括详图设计)致使合同标的有所改变的;⑶各分部工程(包括采暖卫生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或因设备材料改变,或因设备材料有问题,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使用要求或标准的。此三者对于商品房买受方而言,不一定都意味着使用功能的缺陷,但考虑到买受方的个人偏好,则有必要推定为缺陷。如果开发商在此缺陷出现时或应该预计缺陷出现时未通知买受方有解约或退房的权利,而买受方仍在按约如期付款或在按开发商的要求付款,则可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此时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应立足于买受方已付不该付的房价款。

2、质量缺陷。有了上述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的讨论,此处的质量缺陷仅包括两方面:⑴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但以合格产品出售的,⑵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但以优良产品出售的。对于前者,开发商应以买受方已付房款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双倍赔偿。对于后者,一般而言,合格与优良在工程造价上的差距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要精确地确定买受方的损失也是困难的,但双方可以约定损失而进行双倍赔偿。另外,虽然由买受方(委托有关机构)举证证明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困难(开发商可能在隐蔽工程上做假),但至少,在房屋结构未出现明显问题时,有关委托机构还是可以通过审核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重新评定观感质量来作出否定证明。

3、权利瑕疵。包括⑴开发商因证件不全或因其他可以预见的原因(比如划拨的土地未缴足土地出让金)致使自己不能办理大产权证而影响商品房过户的;⑵开发商有其他欺诈行为,「4」比如,因过户时间较长,开发商在此期间又将商品房买给他人,致使原买受人权益受到损失的。此两者可以以买受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实践中应按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开发商将商品房重复卖给第三人已过户,第三人因善意取得产权致使原买受人受损的,双倍赔偿的计算基数有必要是原买受方已付的全部房款。

4、公建设施问题。开发商进行小区开发时,就涉及公建设施问题。对于外销房而言,公建设施实质上为房地产购买人全体所有。如果开发商在公建设施上未达到设计或合同的要求,房地产购买人必然遭到损失。此时房地产购买人全体应有权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开发商作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其计算基数可以是开发商未完成部分的造价(买受方应已付该造价,未付时为单倍赔偿),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委员对公建设施进行修复至合同要求而发生的费用。

应该说明的是,以上几方面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会有所重复,比如,质量缺陷就可能包括某些使用功能缺陷。在具体计算双倍赔偿的基数时,应作技术鉴别,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商累计赔偿的总额均不宜超过房价款的二倍。

四、双倍赔偿适用的方式

《消法》第四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之所以会出现见仁见智的局面,归根结底是因为这把双刃剑容易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但是,如果我们肯定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原则是可行的,同时按上述,严格遵循《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而确定其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范围,那么,在商品房交易中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就应该是合法合理的(不再有利益失衡)。具体的适用,无非以下两种方式:

1、由有关部门立法或给出司法解释,按前面论述的方向具体确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原则及范围,强制性地进行双倍赔偿。

2、由商品房交易双方按前述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在合同中约定双倍赔偿的具体事项。此时,《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效力通过合同的约定而得以适用。

最高院的《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欺诈及隐瞒的双倍赔偿,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出约定范围的双倍赔偿),沿用的就是第1种方式。虽然《解释》在阐明其制定依据时,并未指出《消法》是依据之一,但其实《消法》必是其依据中的重点,因为依民法原理,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在法理上是很难说得通的。而《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实已说明最高院已充分意识到《解释》的双倍赔偿并不来自民法原理或正在适用的民法性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出约定范围的双倍赔偿,第十三条关于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的双倍赔偿),沿用的是第2种方式。在《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明确地说:“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这说到底,就是要达到《消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的目的。

最高院的《解释》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的范围,各有侧重。将两者结合起来,倒能弥补彼此的不足。但两者的互补反过来也说明两者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缺乏对法律和建筑做统一的梳理。-这就决定了两者的不足:⑴即便两者相结合,其范围与我们论述的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可以适用的范围相比,偏窄;⑵无统一的原则致使两者缺乏对双倍赔偿的实现做程序性的考虑,因而某些地方不免失之偏颇。比如,《解释》第十四条关于面积超出约定范围的规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第2款大致相同(前者实际上是参考后者制定的),似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面积小于3%时已通知买受方有解约的权利,买受方并未解约也没有支付不该支付的价款,此时让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实际上是不公的。当然,在具体的合同的签订中,这种不足是可以通过约定纠正的。

理论文章 篇二

20xx年中考议论文考点归纳及策略

考点归纳一:寻找文章论点

解题思路

很多议论文的文章是直接指示型的,在原文中直接把观点表述出来。观点一般出现在如下地方:

(1)标题

在寻找议论文的观点的时候,首先要研究文章的标题,因为有些议论文的题目本身就是论点。把握标题,对于分析和把握文章的论点至关重要。题目本身是中心论点。

(2)开头部分

第一种情况:开门见山,直接把中心论点点出。如《静读是福》、《读书人是幸福人》 第二种情况:引出论点。一些议论文是在初步议论之后,在第一段末尾或者第二、三自然段才摆出论点的,文章一开头先引入一定的事例或现象,并对这些事例或现象进行分析阐述之后才提出中心论点,然后再围绕中心论点展开论证。

事例引出:诗歌引出:现象引出:

(3)结尾

有些议论文将论点放在文末,先列举大量论据然后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这个结论就是中心论点。

因此,我们找论点的顺序是标题——开头部分——结尾;当题目要求你找出某个段落的论点时,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先在段首找,再在段尾找,最后才去段落中间找。找出来之后再用本段的论据去检验它,看看是不是论据要证明的内容,如果是,那么就是分论点了。 找论点还要注意五个分析:

…… …… 余下全文

理论文章3800字 篇三

摘 要:在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引入微课来辅助传统教学,不仅能弥补教学时间、空间的不足,还能丰富教学内容,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是军事理论课程改革的一个方向。本文首先简述了普通高校军事理论在线课建设现状,接着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军事理论微课的设计原则,最后课题组对微课在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做了探析。

关键词:微课;军事理论课;普通高校

军事理论课是普通高校学生平时学习國防教育的主要渠道,是国防教育功能在高校实现的主要依托。军事理论课内容博大精深,在学时有限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是课题组研究的重点。随着教育信息化和在线课程的发展,MOOC辅助教育教学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应用。MOOC高度精炼的知识整合以及灵活机动的学习方式,让高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师们不再担心知识点放射少,课时不够用,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军事理论课课程知识更新速度快、涉密性强、涉及政策部分教学尺度拿捏难度大、可参考借鉴经验少等原因致使军事理论课的MOOC建设难度大,创新性和突破性强。

一、普通高校军事理论在线课建设现状

微课发展到今天已经被看作是一种常态化教学资源,微课视频体量小便于制作、传播从而等到了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多的教师把微课融入到课堂,越来越多的学生也从中得到益处。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通过视频学习是一种灵活自主式的学习,他们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地点,遇到听不懂的,可以多次重复观看,疑问解决了,学生有什么理由不喜欢呢?

冀中职业学院军事理论教研团队在省教育厅主推的智慧职教MOOC学院平台上构建了《大学军事教程》课程,一期课程已顺利结课,二期课程正在建设中。一期课程全程共有1500余名学员加入课程,其中不乏有数十名全国同类院校相关同仁加入交流,教学效果良好。军事理论课课堂教学和MOOC的教学方式结合起来作为传统课堂军事理论教学的有力补充,既能达到进一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的效果又不占用学校其他的教育教学时间,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军事理论课的在线课程进一步建设研究迫在眉睫。

在线课程教学资源库中,把课程资源整合到微视频中的,以微课形式进行,包括(且不限于)军事理论课视频教程、拓展阅读资料及视频、文本课件、在线课堂讨论环节、章节测验、期末考试等全部MOOC主要构成要素。因此在教学设计中我们深度分析当前形势、创新思考,更加注重微课在教学领域的应用。在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引入微课来辅助传统教学,不仅能弥补教学时间、空间的不足,还能丰富教学内容,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是军事理论课程改革的一个方向。

二、军事理论微课的设计原则

(一)紧扣教学大纲,筛选适合制作微课的内容

军事理论课担负着大学生国防军事教育的功能,教学的目的不同于专业的军事院校,无需在理论的深度和学术上做过细的探究,重点侧重于拓宽军事领域的知识,注重军事知识的信息量和科技含量。这就要求课题组与时俱进地调整和丰富军事理论课的教材内容,适当增加国际局势变化、局部紧张态势分析和新军事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新内容,使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富有时代特色。此外,军事理论课还应把学生关注的世界热点问题、最新信息以及相关前沿问题及时纳入到教学内容当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热情。

微课中的微视频拍摄完成后,短时间内一般都不会重新拍摄。军事理论课时代性很强,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深刻影响下,全球性、跨国性问题逐渐上升为牵动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安全中的国际战略形势和信息化装备中的信息化作战平台时刻都在发生着变化。而中国国防和军事思想这两部分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录制军事理论微视频课时,应当把较为稳定的重点内容用微课的形式录制,变动性较强的部分主要放在课堂上讲授,这样既能在国家规定的学时内即完成了教学任务,又富裕出时间让教师能重点讲解国际战略环境等变动较大的内容,从而增强了军事理论的时代性。

(二)采用多种呈现形式,吸引学生的长期关注

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求知欲强,但自制能力差,思想容易开“小差”,对于当前一些军事热门话题、信息化战争战例,以及热播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救援行动、信息化作战平台、综合电子信息系统、信息化杀伤武器、军事高技术等学习兴趣浓厚,但对于理论性知识却缺乏深入的学习。因此,军事理论教学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增强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让学生乐学、善学,从而体现学生才是真正的认知主体。微课要把语言文字表达的艺术性和视频图像显示的直观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图文并茂、音像同步,使得复杂问题简明化、抽象问题形象化、枯燥问题趣味化,极大地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微课的呈现形式可以是录屏类、拍摄类、PPT等基本形式,也可以是动画型、交互式、手绘类、互动电影、手机H5型等多种创新形式。例如讲授古代军事思想《孙子兵法》——作战篇时,可结合“以战养战,因粮于敌”的军事思想,将李牧巧施“美马计”做成微课来播放,使抽象的理论变得形象、直观、明了,提升了学生听课的积极性,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受和理解更加深刻、全面。

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微课学生才愿意认真学习,才能让军事理论微课的优势得以发挥,这就需要定期对军事理论教学内容进行完善,如果有的内容已经与现实不相符合了,就要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国际战略形势等内容变化较大的部分,每半年就需要检测是否需要。为保证微课的质量,需要有一支精干的教学团队合力构建精品军事理论在线课程,同心协力设计、开发、维护课程,才能保持课程的强大生命力。 (三)组织高水平师资团队,打造系列精品微课

因为学生可以挑选在线公开课的内容进行学习,这就要求在线课全部知识点都要以高质量的水平完成,军事课教师是完成军事课教学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仅一名教师完成整门课程的拍摄,难度特别大,因而需要组建团队,需要校内外专家联合培养校内专兼课教师,还要联合本校、本省甚至全国的优秀同行,强强联手、共同参与、合力建构,把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都通过微视频的形式展现出来,再经过认真打磨才能形成军事理论精品在线公开课。

(四)深入学习制作技法,设计高标准微课

如何让微课更具吸引力?这是关于设计策略方面的问题,在微课制作过程中设计是最重要的一步,有条理、有逻辑的设计能够让课程在结构上更凸显合理化,也更便于后期的制作。微课是解惑而非授业,在制作微课前教师要选好知识点,明确受众。微课设计思路要清晰,选定了主题、内容及展现形式后,需总体规划设计授课过程,从导入、讲解、交互,到拓展实践、评价,整个体系一定要明确。时间必须把控好,5-8min内讲透彻微课所要展示的知识与内容,在最后特意留下恰当的空白,以便给读者留出想象的空间。一般按照下面这些原则进行设计微课:

(1)标题简练、有新意;

(2)授课过程中适当加入一点幽默的笑点;

(3)授课教师要充满感情,这样才有激情、有感染力,这样才能够带给学生启迪与思考,也就是说微课不但要实现知识内容的可视化,而且还要实现思维过程的可视化;

(4)教学内容尽量用情境的方式带入,教学重点用问题的形式提出,这也是吸引学生注意力和兴趣的重要方法;

(5)微课学习的设计不能仅限于微课视频的时长(如5分钟-8分钟),还要在视频内或视频外附上问题、练习的设计,进而使学生在微课视频学习的课前、课中、课后能够形成完整的、有深度的、连续的学习过程;

(6)微课的教学环境符合“一对一”辅导的模式,一定要注意受众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大教室里很多学生,教学时要做到“目中有人”,语言要生动形象,态度要真切诚恳,使用个性化亲切的语言,加入一定的技法技巧,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

微课制作大致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1)选题设计,包括脚本的设计、逻辑设计和选题等;

(2)素材收集,包括微课中用到的视频、图片、文本和其他素材;

(3)课件制作,特别考虑制作时的色彩搭配、排版、动画和可视化效果;

(4)制作准备,如准备好摄像头和麦克风,准备好所需软件;

(5)视频录制,指拍摄或录屏和后期制作阶段。后期制作,才是真正的技术活儿,如今制作手段多种多样,各类软件也层出不穷,有时微课的制作其实是在考察大家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微课在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探析

(一)使用微课可以更好的促进学习的迁移

军事理论课所依托的军事学是研究战争的本质和规律,并用于指导战争的准备与实施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具有鮮明的阶级性和民族性,是一门高度综合的学科。军事理论课课程内容的丰富性、知识体系的渗透性、思维方法的贯穿性都为学习的迁移提供了非常多的“共同元素”。比如《孙子兵法》之所以能够得到古今中外广泛认同,历久弥香,发挥跨时代、地域和行业的局限,其独特价值就在于此书凝聚了军事科学的军事思维方法,其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是军事理论中最为稳定、核心、长远指导作用的内容。

微课是一个独立的、有明确教学目标的小课程,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在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从学习知识技能向科学的思维方法和价值观念迁移。学生使用微课进行军事理论课程学习时,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第二轮甚至多轮学习,直至完全掌握学习任务。学生通过微课自主学习过程中,必然会不断思考,探寻新的知识,进一步将军事理论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原理与技术结合起来,从理论上也能解释一些社会现实问题,这些对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都有很大益处。

(二)使用微课可以更好的加强素质教育

适用理论 篇四

菲林试验是有机化学中一个著名的试验。菲林试验确立于1848年,然而在国内外有机化学教科书和其他文献上,关于菲林试验对醛酮鉴别的适用性说法不一,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说法:菲林试剂与醛反应,生成红色氧化亚铜沉淀,与酮不反应。菲林试剂可以鉴别醛与酮;菲林试剂与脂肪醛反应,与芳香醛不反应,与酮不反应。菲林试剂可以鉴别脂肪醛与芳香醛及酮;只说水溶性的脂肪醛能还原菲林试剂;说法不明确。“典型的脂肪醛起反应”,“有些芳香醛不反应”;美国《化学教育》杂志1960年第4期RalphDaniels等人将有关反应分为三类:第一,生成无色溶液,同时有黄色到红色氧化亚铜沉淀,属于这一类的化合物有葡萄糖和其它还原糖、α-羟基己二醛、乙二醛和丙酮。第二,发生复杂的变化,生成红色或深棕色胶粘的沉淀。上层液体可以是蓝、绿、棕、黄或橙色。沉淀不是氧化亚铜。属于这一类的化合物有:乙醛、巴豆醛(2-丁烯醛)、肉桂醛、3-羟基丁醛。第三,试剂的蓝色溶液保持不变,有或没有不互溶的有机层。属于这一类的化合物有苯甲醛、一般芳香醛、异丁醛和丙酮。鉴于这种情况,给有机化学教学带来不小困难,而且教学实验中也发现实验结果与理论有不符的地方。我们用在水中溶解性不同的18种醛和6种酮反复进行了多次菲林试验。

1实验方法

1.1菲林试剂的配制菲林试剂Ⅰ:溶解34.6g五水硫酸铜晶体于足量蒸馏水中,然后稀释至500ml。菲林试剂Ⅱ:溶解173g结晶酒石酸钾钠(KNaC4H4O6·4H2O)及50gNaOH于足量蒸馏水中,然后稀释至500ml。

1.2实验方法在试管中加入1ml菲林试剂Ⅰ和1ml菲林试剂Ⅱ,摇动,使混合均匀,微火加热至沸腾,移离火源,加入样品(液体样品0.1ml~0.15ml,相当于2滴~3滴;固体样品则加0.1g,研细后加入),充分振荡,置于沸腾水浴中加热3min。析出暗红色结晶性粉末状沉淀者表明为阳性反应。如沉淀物外观为暗红色或深棕色树脂状,可倾去溶液,用乙醇处理沉淀一、二次(每次约1ml),此时如果析出暗红色结晶性粉末状沉淀,亦表明为阳性反应。必要时,可在显微镜下观察。

2结果及讨论

实验结果见下表1和表2。

表118种醛与菲林试剂的反应情况(略)

注:“+”表示反应;“-”表示不反应;按《海氏有机化学辞典》正丁醛为非水溶性,异丁醛为水溶性。

从表1可以看出:水溶性醛类都可与菲林试剂起反应,生成氧化亚铜沉淀。非水溶性醛类与菲林试剂不起反应。乙醛、巴豆醛在菲林试剂中置沸水浴上加热,的确如Daniels等人所说,常产生红色或深棕色胶粘的树脂状沉淀物,但并非没有氧化亚铜沉淀。实际上,试管底部沉淀下来的氧化亚铜的量相当明显,虽然两者颜色酷似,但树脂状物为块状,而氧化亚铜为结晶性粉末状,摇动试管,可看到结晶性粉末状的Cu2O散开。如果按本文所述的用乙醇处理,树脂状物可溶解,而Cu2O不溶于乙醇。暗红色结晶性粉末用水洗涤后便清晰可见。将之于显微镜下观察(10×40),并与用葡萄糖生成的Cu2O晶体作比较,可以看出:乙醛、巴豆醛所生成的暗红色结晶性沉淀与葡萄糖生成的Cu2O晶形是一样的。由此可见,乙醛、巴豆醛与菲林试剂能起反应。需要指出的是,乙醛、巴豆醛与菲林试剂反应生成的Cu2O与树脂状物的相对量与实验条件关系很大。如果进行菲林实验时,不是把盛混合物的试管直接置入沸水中加热,而是先置于冷水或温水中慢慢升温到沸腾,则生成大量树脂状物质。如果升温时间足够长,几乎可以全部生成树脂状沉淀物。因此,严格按照实验条件是非常必要的。肉桂醛与菲林试剂于沸水中加热3min没有沉淀析出,也没有树脂状物质。肉桂醛有机层浮于菲林试剂溶液表面,剧烈振摇,也无树脂状物质生成。肉桂醛与菲林试剂充分混合后,溶液出现微绿色,并非反应迹象,而是肉桂醛的黄色与菲林试剂的蓝色按照“三原颜色”原理形成绿色。将苯甲醛与肉桂醛延长在沸水浴上加热的时间,发现苯甲醛、肉桂醛与菲林试剂的反应惰性。从两者水溶度及结构分析,两者都是非水溶性化合物,结构上都无羟醛缩合的必要结构,在菲林试剂中确无树脂化的可能。异丁醛与菲林试剂反应时生成暗红色的氧化亚铜沉淀,这也与Daniels结论不一。甲醛与菲林试剂反应,不仅能生成Cu2O沉淀,有时还能形成铜镜。这是因为甲醛被菲林试剂氧化成甲酸的同时,生成的Cu2O沉淀继续被还原成Cu。这与加入甲醛的量有关,也与试管的洁净程度有关。糠醛在菲林试液中全部溶完,加热1min就可产生大量的Cu2O沉淀,反应迅速,结果明显。菲林试验的沸水浴中加热时间,通常文献记载,加热3min~5min。本实验采用加热3min。出现沉淀的时间先后不一,没有一个明显的可作鉴别的时间界限。

表26种酮与菲林试剂的反应情况(略)

从表2可以看出:酮类都不与菲林试剂反应,这一结果与文献记载一致。

4结论

4.1水溶性醛类与菲林试剂起反应在所试验的18种醛中,水溶性醛类(不仅是水溶性的脂肪醛,还有水溶性的糠醛)与菲林试剂起反应,一般2min~3min即可形成沉淀;非水溶性的醛类与菲林试剂不起反应(不论是脂肪醛还是芳香醛);酮类与菲林试剂不起反应。

4.2进行菲林试验时要注意菲林试剂溶液要先用微火加热至沸后加入样品,样品加入后要立即充分振荡混合并立即置于沸水中加热;沸水浴加热的时间严格控制为3分钟。

参考文献:

[1]邢其毅.基础有机化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

[2]天津大学有机化学教研室.有机化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

[3]邢其毅。有机化学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4]吉林师范大学等五院校。有机化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

适用理论 篇五

要探索传统贸易理论(或比较优势理论)与现代贸易理论(或新贸易理论)在中国现阶段的适用性问题,首先必须从一般理论意义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实践历程分析这两种理论的适用性。

(一)两种国际贸易理论前提假定

比较优势理论的实质是自由贸易论,其基本理论立足点是古典和新古典经济思想,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比较优势论最根本的前提假定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是一种典型的新古典分析方法。尽管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在理论史上遭到了众多的批评,但其理论大厦历经100多年的风雨却从来没有被摧毁过。比较优势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在国际范围的延伸,它所倡导的是基于国际分工基础上的贸易互利论。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说,这种国际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可以达到整体世界经济的帕累托最优。因此,比较优势理论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从理论的应用来看,传统贸易理论较客观地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但比较优势理论解释不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作用空前加强、产业的规模经济明显等现象。

新贸易理论正是抓住了比较优势理论的两个基本前提对其进行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以古鲁格曼、赫尔普曼、迪克西特等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其精髓和要义集中体现在规模经济理论中。规模报酬递增意味着厂商存在内部规模经济,也即大厂商比小厂商有成本优势,从而可形成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在这种前提下,同行业厂商数目少,各厂商生产有差异产品,从而每个厂商一定程度上都是价格制定者而不是价格接受者。这就是说,假定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是异质的,那么即使在资源禀赋相似的情况下,各国出于规模经济考虑来专业化生产有限类别的产品也必然产生国际贸易。即除比较优势外,规模经济成为国际贸易又一独立动因,通常用来解释行业内贸易现象。由新贸易理论必然逻辑推演出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有限保护政策。

单纯就理论本身的适用性而言,两种理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对国际商品市场结构的把握和判断上。如果国际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那么,比较优势理论就是绝对成立的;反之,如果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那么,攫取垄断租金必然成为各国或各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因而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战略性贸易政策有其合理性。为此,我们需要从国际贸易历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效果来进一步分析。

(二)从国际贸易历程看两种理论的适用性

反对比较优势论的观点主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比较优势论的完全竞争假定不能成立,因而,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具体来说,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普雷维什,1950)。从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情况看,确实出现了各国经济差异越来越大的特征,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实行有限的贸易保护政策存在合理性。问题是,实行有限保护政策是否就意味着完全否定比较优势论的适用性?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否可以完全替代比较优势论,并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基础?我们认为不可。

第一,尽管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论”早在50年代就已提出,但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反,国际贸易规模变得更大了,各国经济增长对对外贸易的依赖性更强了。以1996年为例,低、中、高收入国家外贸依存度分别达到了43%、52%和40%(世界银行,1999)。研究表明,自50年代以来,在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有关的各经济指标中,要数出口活动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程度最高;而且,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长期使其经济增长率保持在高于出口增长率的水平上(瑟尔瓦尔,1983,第351~360页)。这说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各国从国际贸易中获利程度不同,但均从中获益却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第二,尽管国际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因素,但商品的竞争程度一般大于国内市场。一方面,世界经济的自由贸易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各国间贸易壁垒的解除,自由竞争的程度更大;另一方面,面对众多国际竞争对手的反应,某一经济主体要想在一个广泛的国际市场上长期控制某一类产品的价格变得非常困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相反,比较优势理论在指导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战略上更具有适用性。

第三,尽管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理论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改善贸易条件,但实施的难度很大。从理论上看,这一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规模经济,但发展中国家往往既面对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又面临条块分割的国内市场结构;而且,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日本在钢材业实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招致了美国的报复。相反,比较优势理论不存在招致报复性的问题,它是一种“双赢”政策。

显然,无论从两种贸易理论的假定前提还是世界贸易实践来看,比较优势理论对于指导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前景并不乐观。更具体地说,探讨一种理论政策在某个国家的适用性问题,就是要研究这个国家是否具备这种理论或政策所要求的前提假设与实施条件。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前提和条件。原因在于:

其一,行业及企业规模经济不明显。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实施的行业要求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特征,这就首先要求这些行业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地理集中度偏低,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不足以与国外同类部门相抗衡;另一方面,企业“遍地开花”,重复生产,过度竞争严重。国内市场的行政性分割造成了这些行业的规模不经济。

其二,容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战略性贸易政策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对自由贸易的干预,它可能带来两种市场扭曲。第一,扭曲微观经济主体。中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重要产业多属于国有企业,尚未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内部转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带有行政色彩,企业现有的垄断地位是一种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由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压力,无法实现规模收益递增,因而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强制性推行反而可能使行业或企业产生更多的政策依赖性,甚至引发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行为,造成效率流失。第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同时,对战略性贸易产业或企业进行垄断性保护,让其在“温室”中成长,也牺牲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制约条件及招致外国报复的可能性大等因素外,战略性贸易政策还需其他一系列苛刻的必要条件及应用领域限制。比如,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由此可知,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但是经济理论逻辑推演的必然,更是中国现实经济利益保护所必需。

(一)比较优势理论与中国现阶段对外贸易地位相适应

第一,中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克鲁格曼(1998)认为,“行业内贸易、行业间贸易的相对重要性取决于国家之间的相似性”,而国家之间的相似性可以用资本劳动比率这一指标来衡量。他的基本观点是:国家之间若资本劳动比率非常相似,则行业内贸易占据统治地位;相反,若国家之间资本劳动比率截然不同,则所有的贸易都会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日本、美国、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1998年出口为例,当年我国出口额为1837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3.3%,而对其他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及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出口所占比重还不到27%。由此可见,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然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第二,中国出口商品更多地是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控价能力差。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判断市场结构是否属于完全竞争类型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进入市场的生产厂商数目;二是厂商是否为价格接受者。一般而言,生产者甚众且产品之间差异不大的属于完全竞争市场,最典型的例子是农产品市场;反之,生产者较少且产品之间差异大的归于非完全竞争市场,比较典型的如汽车业、飞机制造业等。虽然我国在“八五”期间已基本完成出口商品结构由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但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而精加工和高科技产品所占比重很少(徐复,1999),这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出口产品仍属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在国际市场上没有控价能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的主要出口行业如纺织、服装、制鞋、加工装订业务等诸多产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产品雷同、产业相似、竞争角逐日趋激烈,但还是具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些产品都属于比较优势产品。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站稳和拓展国际市场。

(二)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现阶段仍具潜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比较优势理论伴随着这种转型而得以在外贸领域贯彻和适用。可以说,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外贸成就就是立足于比较优势而取得的。具体现现在:第一,外贸结构逐步反映了要素禀赋。从进口品的结构变化看,农业密集型产品大幅度下降,资本密集型产品增长最快;在出口结构方面,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在1986年后较快增长,虽然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份额也在提高,但它的大部分生产是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其中进口零部件占到出口值的4/5,因而这类出口实质上仍属劳动密集型(张军,1998)。第二,加工贸易充分利用了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将我国劳动力同外商的资金、技术、市场相结合,贯彻和体现了比较利益思想。近些年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比重不断上升。由是观之,我国已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初步建立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模式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模式。

理论文章1400字 篇六

政治理论学习是年轻干部认知党的理论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v^从革命到建设再到改革,党的理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同具体实践相结合中不断发展变化,发展成为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现实要求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理论成果,形成了^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作为年轻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和接受党性教育锻炼有限,对党的理论认知很多仅限于书本理论层面,缺乏实践方面的感性认识,容易在政治理论学习中就学习而学习,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方式单一,不善于对理论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意义进行把握,不善于学习认识党的理论发展过程和轨迹,不利于增强自身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当今世界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个人追求越发多元化,思想冲击对年轻人的影响异常明显。年轻干部如果缺乏对过去的了解和认识,就缺少了对现实认识的根基,没有对党的强烈认同,容易造成精神信念的弱化,对发展的方向认识不清,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国家的发展和党的建设。因此,年轻干部对政治理论学习要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做到真学、真信,在学习中不断认知党的发展和党的理论的发展。

政治理论学习是年轻干部加强理论知识储备的客观需要。党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引和实践的推动。实际工作中,党的理论具体为发展的政策,干部作为党和国家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不仅要有干事的热情、态度,更要有适合的工作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要在实践中行得通,而且是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并在过程中反思完善政策,增强政策的可行性,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工作中,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储备,亦不能对政策有深入细致的认识,造成发展理念与当前形势不对应,发展思路与当前形势不对路。这也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干部的成熟与否,首先在于其政治和思想的成熟与否,而对政治理论的掌握尤为重要,理论的学习运用是思想形成的根基。因此,干部往往是级别越高,政治理论水平也越高。作为年轻干部,未来的工作发展道路漫长,无论今后在什么样的位置,从事什么样工作,对其政治理论的要求必不可少,所以要从现在做起,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理论知识的储备,打好基础以备将来以用。

政治理论学习是年轻干部成长进步的牢固基础。年轻干部都渴望在工作中不断成长进步,以更好地发挥自身才能为社会发展做贡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年轻干部进步快,不仅是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政治上必然也比较成熟,得到组织和同志们的信任,他们往往注重自身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改善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群众观。政治理论学习是一个终身持续的过程,所以,年轻干部不仅要学,更要在学的过程中形成习惯,才能受益终身。许多违犯党纪国法的干部,正是不重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思想得不到正确理论的引导,才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导致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中出了问题。因此,政治理论学习的良好习惯,不仅能使我们净化思想、坚定立场、掌握政策,使我们在年轻时不断进步成长,更能保证我们未来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前进。

总之,年轻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能只在口头、流于表面,对理论学习不假思索“想当然”地归为“枯燥无味”,而不用心去学习、去思考,去理解其中实际含义,为学习而学习;而是要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理解领会,培养形成自己的工作思想。

理论文章6800字 篇七

[摘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苏联的军事科学与战略战术,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军事战略理论,积极开展军事合作与援助活动,是^v^军事思想开放性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v^军事思想开放性

作为集军事统帅和军事理论家于一身的领袖,^v^创立了具有完整理论形态和科学体系的军事思想,构建了^v^思想最灿烂、最神妙的篇章。在指挥中国革命战争和建设现代化国防的波澜壮阔的实践中,^v^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军事辩证法,批判地继承了中国传统军事思想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军事战略理论,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军事思想。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

^v^注意学习和吸收马克思主义的军事思想,最早的应该是^v^的《反杜林论》,《古田会议决议》阐述的建军原则主要来源于此。古田会议解决了在农村游击战争的环境下,以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为主要成份的军队如何保持无产阶级特性的问题,成为人民军队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通过阅读《^v^宣言》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怎么办》等著作,^v^较为系统地了解了马列主义的军事战略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战争观和方法论,并结合中国革命战争和国防的实际,构建了一座宏伟瑰丽的军事理论大厦。

^v^首次提出了“人民战争”的概念,把它与一般战争相区别,认为这是“弱小民族制胜强大民族,不够强大的军队抵抗比较强大的组织良好的军队的唯一手段”。^v^深入研究了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和特点,总结了中国革命战争的经验,提出了“兵民是胜利之本”的思想,创立了完整的人民战争理论,即以人民军队为骨干,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采取独特的战略战术进行人民战争的思想。在中国革命战争长期的敌强我弱的对峙中,在人民战争思想的指导下,^v^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军队和人民群众有机地组织起来,建立了正规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把革命根据地作为重要的战略依托,采取了一整套的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战胜了国内外任何一支武器装备远远优于自己的强敌。他因此被中外军事家誉为“人民战争之王”。

积极防御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的战略思想,^v^在理论和实践上丰富了这一思想,并且更加具体化和系统化。他说:“积极防御,又叫攻势防御,又叫决战防御。消极防御,又叫专守防御,又叫单纯防御。消极防御实际上是假防御,只有积极防御才是真防御,才是为了反攻和进攻的防御。”[1]他根据中国革命战争的特点,进一步分析了战斗、战役和战略的辨证关系,即战略防御中的战役和战斗的进攻战,战略持久中的战役和战斗的速决战,战略内线中的战役和战斗的外线作战。这样把积极防御和有效进攻结合起来,由战役、战斗的胜利发展为战略的胜利,由局部的优势和进攻发展为全局的优势和进攻,最终夺取战争的最后胜利。

马克思还指出:“战略的奥妙就在于集中兵力。”集中优势兵力,是消灭敌人的最有效的方法。^v^深知战争的规律和用兵的法则,对集中兵力有独特的见解。他阐明了集中兵力的必要性在于改变敌强我弱的形势,即改变进退的形势、攻守的形势和内外线的形势[2]。他非常形象地说:“对于人,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对于敌,击溃其十个师不如歼灭其一个师。”[3]因此,“我们的战略是‘以一当十’,我们的战术是‘以十当一’”[4],每战集中绝对优势兵力(至少是两倍于敌之兵力,有时甚至是六倍),四面包围敌人,力求全歼。这样做的结果,“在全体上,我们是劣势(就数量来说),但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战役上,我们是绝对的优势,这就保证了战役的胜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就将在全体上转变为优势,直到歼灭一切敌人。”[5]所以^v^把“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列为十大军事原则之首。这一制胜敌人的法则,在中国革命战争史上创造了许多奇迹。1930年12月,^v^调集10万大军向中央革命根据地发动第一次“围剿”。在反“围剿”的第一仗中,中央红军集中全部的4万兵力打敌军第18师,大获全胜,歼敌9000余人,还活捉了师长张辉瓒。解放战争时期的孟良崮战役,也是^v^集中优势兵力断敌“一指”,歼灭敌人的著名战例。当时敌人纠集17个整编师的兵力以密集队势进犯我解放区,华东野战军抓住机遇,将冒进突出的敌人整编第74师与第25师、第83师分割开,集中5个纵队16个师的兵力将其四面包围,激战三天,最后全歼骄横一时的王牌整编第74师。

游击战在马克思主义的军事著作中占据了较大的篇幅,他们曾把游击战形象地比喻为“成千上万只蚊子折磨一只疲惫不堪的狮子”。^v^结合中国革命战争的特点,创造了地雷战、地道战、麻雀战、围困战等许多游击战战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游击战,并且把游击战作为克敌制胜的主要作战形式,提升到战略地位来认识。^v^揭示了游击战具有主动性、灵活性、进攻性、速决性和机动性的特点,是弱军战胜强敌的有效手段。他还总结了游击战争的十六字诀,即“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游击战思想。^v^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游击战取得了辉煌的胜利,成为“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惊天动地的伟业”,他也因此被外^v^事评论家称为“现代游击战争之父”。

二、学习苏联红军的军事科学与战略战术

^v^非常重视苏联的经验,因为他们成功地进行了十月革命,并且在粉碎白军和外国敌人的干涉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因此学习苏联的军事科学和丰富的战略战术就成为^v^毕生关注的内容。

以苏联红军为榜样,依照苏联红军建设的经验,设立政治部和党代表,开展革命军队的政治工作,是我党早期军事活动的主要内容。^v^说,“那时军队设立了党代表和政治部,这种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没有的,靠了这种制度使军队一新其面目。”[6]此后,向苏联学习,便成为我军建军史上的传统。为此,^v^提出,我们不仅要学习苏联在建军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近代的军事素质,还要逐渐具备新式的技术装备,总之,“一定要将苏联的一切经验学到手,改变我军的落后状态”。但这种学习一定要和中国革命战争的特殊性和人民军队的实际结合起来,不能照搬照抄。^v^批判了照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作风。他说,有一部分人是从苏联学习回来的,这些人认为“只要研究俄国革命战争的经验就得了,具体地说,只要照着苏联内战的指导规律和苏联军事机关颁布的军事条令去做就得了。他们不知道,苏联的规律和条令,包含着苏联内战和苏联红军的特殊性,如果我们一模一样地抄了来用,不允许任何的变更,也同样是削足适履,要打败仗。”[7]所以^v^提出“以我为主,参考友军,研究敌人”的学习苏联的原则。

建国之后,针对我军现代化水平低,与现代战争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不相适应的实际,^v^号召学习苏联的军事科学,以便迅速把我军提高到足以在现代化的战争中取胜的水平。所以,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建立比较完整的军兵种体系,掌握最新的武器装备和最新的战术,把我军建设成为世界上第二支最优良的现代化的军队,就成为新时期人民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主要内容。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与苏联签订了发展某些军事工业的合同,并从苏联购买了60个步兵师的武器装备。1950年2月,空军根据^v^的指示,向苏联政府订购各型飞机586架,其中歼击机280架,轰炸机198架。^v^访苏期间,亲自为海军签订订货协定,购买了价值亿美元的海军装备。1951年,^v^派总参谋长^v^率中国兵工代表团赴苏联,临行前给他两大任务:一是购买武器装备,二是多搞点技术项目,发展自己的兵工厂。这些举措使我军逐步发展成为全世界屈指可数的兵种齐全、装备精良的现代化、正规化军队,也促进了国防的现代化建设。

三、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军事战略理论

^v^阅读过不少有关外国战争的书,对拿破仑、叶卡德琳娜女皇、彼得大帝、惠灵顿、格莱斯顿、卢梭、孟德斯鸠、林肯和克劳塞维茨等这些外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非常熟悉。他们的军事战略理论在不同程度上对^v^军事战略的形成产生过影响。

拿破仑是一位叱咤风云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的政治伟业和军事战略对后世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基于中国革命敌强我弱的实际,^v^非常看重他以弱胜强和以少胜多的战略战术,称赞他是一位“以少击众,以劣势对优势而获胜”的战略大师。拿破仑一生虽然征服过欧洲的许多国家,但1812年远征俄国却遭到了惨败。拿破仑以50万大军对20万俄军,俄国实行战略退却,拿破仑军队陷入后路被切断、四面被包围、饥寒交迫的绝境,最后仅剩2万多人逃离俄国。

^v^对此作了分析:“拿破仑的政治生命,终结于滑铁卢,而其决定点,则是在莫斯科的失败。”[8]

克劳塞维茨是资产阶级时代的的一位伟大的军事战略理论家。^v^最早从列宁的著作中了解到《战争论》这本书,并于1937年找来认真阅读。延安时期,八路军组建了克劳塞维茨军事思想研讨班,^v^经常参加活动。^v^批判地吸收了其中一些重要的观点,站在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政治斗争的高度,丰富和发展了这些理论。克劳塞维茨提出“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这一结论得到列宁的肯定和高度赞扬。^v^评价说:“‘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在这点上说,战争就是政治,战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质的行动,从古以来没有不带政治性的战争。”“但是战争有其特殊性,在这点上说,政治不即等于一般的政治。‘战争是政治的特殊手段的继续。’”“因此可以说,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9]这是对战争本质的科学概括。克劳塞维茨也曾提出过保存自己和消灭敌人的观点,但^v^把这一问题从战争的目的提高到战争的本质来认识。他说:“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个战争的目的,就是战争的本质,就是一切行动的根据,从技术行动起,到战略行动止,都是贯彻这个本质的。”[10]

中国革命战争是在长期的敌强我弱的状态下进行的,如何以少胜多,以弱胜强,是^v^军事战略理论的重点。^v^浏览了许多关于外国著名战争和战役的论述,对这些军事战略理论的借鉴和吸收,成为^v^研究中国革命战争战略问题、探求弱国战胜强国经验的重要的“参考书”。1812年拿破仑远征俄国的战争,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反抗意大利侵略的战争,^v^格勒保卫战等是战争年代^v^着重分析研究的对象,在探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战术时曾多次引述过这些战例。

针对党内某些教条主义者反对诱敌深入,主张“御敌于国门之外”的错误方针,^v^阐述了“诱敌深入”、“后发制人”的战略战术,严厉批判了“处处设防”、“寸土必争”的愚蠢行径及其危害。他说,所谓诱敌深入,就是实行战略退却,主动丧失土地即是积极的战略退却。“关于丧失土地问题,常有这样的情形,就是只有丧失才能不丧失,这是‘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原则。如果我们丧失的是土地,而取得的是战胜敌人,加恢复土地,再加扩大土地,这是赚钱生意。……不愿意丧失一部分土地,结果丧失了全部土地。”[11]“阿比西尼亚的打硬仗,也得到了丧失土地的结果,虽然阿国失败的原因不仅仅这一点。”[12]拿破仑远征莫斯科时,俄国库图佐夫避免决战,执行了勇敢的退却,诱敌深入,战胜了威震一时的拿破仑。但^v^却主张御敌于国门之外,^v^认为这不是个好办法。他说^v^的教训之一,就是分兵到处顶(处处设防),而不是诱敌深入。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法国在法德边境设置了马其诺防线,但德军绕道比利时,置这道防线于无用之地。马其诺防线未能挡住德国的步伐,却使法军许多兵力陷了进去。^v^同时强调我们还要多搞几道防线,防止敌人长驱直入;^v^让希特勒长驱直入,一下子就逼到了莫斯科、列宁格勒城下,非常危险。我们应该汲取这些教训。

阿国的灭亡给“亡国论”的鼓吹者们找到了借口,他们大肆渲染“如果^v^,必会作阿比西尼亚”的亡国论调。^v^从军事力量、党的领导、社会条件、国际援助等方面具体指出阿国灭亡的原因,这恰恰是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优势:大国,人多,兵多,进步和多助等。这就是中国不会灭亡的根据,而中日之间的强弱对比决定了中国不可避免地要走一段艰难的路程,决定了抗日战争是持久战,但最终的胜利必定是中国的。阿国抗意战争领导方面没有坚持持久战,没有发动民众,是失败的主要原因。他强调坚持持久^v^,必须依靠人民大众,因为“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否则将会重蹈阿比西尼亚亡国的覆辙。同时^v^又预言:“阿比西尼亚还有相当广大的游击战争存在,如能坚持下去,是可以在未来的世界变动中据以恢复其祖国的。”[13]后来的情况验证了^v^的预见,阿比西尼亚人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国际反^v^力量的帮助,五年后恢复了祖国的独立。

^v^还批驳了“惟武器论”的错误思想,提出了“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的重要论点。他说,如果只有^v^而没有人民的斗争,^v^就是空的。^v^批评相信^v^了不起的同志,认为他们看问题还不如一个英国贵族^v^,作为一个勋爵,他尚能认识到^v^能解决战争是最大的错误。在提出^v^是“纸老虎”的同时,^v^又高度重视人民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建设。三年困难时期,有人主张放慢^v^的发展速度,有人主张停止搞导弹、^v^等尖端武器,^v^则坚决主张把^v^的研制搞下去,他说:“我们要不受人家欺负,就不能没有这个东西。”[14]中国很快拥有了自己的^v^、氢弹等先进武器,对打破核垄断、制约霸权主义和保卫国家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积极展开军事合作与援助活动

^v^之始,^v^就提出“立刻和苏联订立军事政治同盟,紧密地联合这个最可靠最有力量最能够帮助中国抗日的国家”[15]^v^初期,苏联先后向^v^提供了约亿美元贷款和大批的军用物资,同时派军事顾问和军事专家帮助训练中^v^队,还派遣了2000余人的航空志愿队来华参战。为了牵制日本,从军事战略上配合苏联抗击德国,八路军多次发动对日军的进攻,还承担收集日军情报和进行破路斗争的任务。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中国^v^积极寻求与美国合作的途径。以“迪克西使团”而闻名的美军观察组肩负美国政府赋予的特殊使命来到延安,与中国^v^进行了近三年的合作与交往。军事上,^v^中央批准美军在我部分解放区设立电台,并向美军提供日军情报和气象资料,积极营救飞行员,配合英美联军作战。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打破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战略封锁,我军进行了广泛而有重点的对外军事援助与合作,其中最著名的即是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出兵朝鲜,既是^v^一生最为艰难的一次决策,又是^v^高超的军事艺术和善于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的雄才大略的充分展示。中朝两^v^队贯彻“积极防御、持久作战”的战略方针,大量构筑坑道,依托坑道展开攻防作战,以丰富的经验发展了阵地战。著名的上甘岭战役,成为朝鲜战争中的“凡尔登”。从1950年10月19日^v^跨过鸭绿江,到1953年7月27日签订停战协定,经过三年的浴血奋战,共歼敌109万多人(其中美军39万多人),击落击毁敌机万多架,还迫使美军三易统帅。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打破了美帝国主义不可战胜的神话,挫败了美国的侵略阴谋,捍卫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朝鲜的独立,维护了远东和世界和平。中朝人民用劣势装备打败武装到牙齿的美韩联军,极大地振奋了世界人民的反帝斗争精神。这场战争的胜利还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威望,改善了我国经济建设的环境,并为打开新中国的外交大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继抗美援朝后,我军以派遣军事顾问团和派出作战支援与保障部队的方式,进行了抗法援越、抗美援越和抗美援劳等综合性的直接的重大的援助活动。而提供军事装备和物资、帮助训练军事人员等项目的军事援助,则扩展到欧、亚、非、拉美等所有的友好国家。中苏关系破裂后,从对苏联战略防御的要求出发,加强了与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军事交往,打开了军事外交工作的新局面。这些军事援助和交往活动的展开,使我军吸取和借鉴了外^v^队有益的经验,为我军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装备,获取了现代战争的最新信息和尖端技术,为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和国防实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为履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义务而实行的对友好国家的军事支援,有力地支持了被压迫国家的民族民主解放运动,从而创造了相对有利的国际战略态势。

注释:

[1][2][3][4][7][11][12]《^v^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98、223―224、237、225、172、211―212、212页。

[5]《^v^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247页。

[6][9][10][13][15]《^v^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380、479~480、483、453、347页。

[8]《^v^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888页。

[14]《^v^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7页。

文学理论论文 篇八

【论文摘要曹丕的《典论·论文》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第一篇文学理论专论。它对文章的价值、作家才性气质和作品之关系、文章体裁及文学批评的态度等新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它虽然简短概括,但它所论及的新问题对后世文学理论探究具有开启意义,《典论·论文》作为一篇标志性文献,吹响了文学进入“自觉时代”的第一声号角。

汉末魏初,中国文学在创作方面还只有诗歌和散文,而在文学理论方面,文学和其它学术文化混杂在一起,文学和非文学的分界定仍不明确,这种局面到了曹魏时代开始发生变化。由于曹氏父子的喜好和不遗余力地倡导文学,文士和文学事业很快便受到空前的重视,尤其是作为建安时期政治上的风云人物和文坛上的实际领袖曹丕,他初以太子之显赫,后以帝王之尊贵,和一邦玩笔杆的“哥儿弟兄”游处玩乐,酒酣耳热,乐哉快哉之际,亲自赋诗作文,重金收集编纂前辈的优秀文章。并且由于喜好而对文学新问题进行了深深思索。文学的价值和功能何在,作家才性气质和作品关系如何,文章体裁怎样划分以及文学批评应持何种态度等新问题,都进入了他探究的视野。他将自己思索的成果写入了《典论·论文》这篇文章。此文虽然简短概括(全文除去标点仅597字),但在当时可谓深邃独到。他所提出的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观点,标志着一种和以往文学观念不同的新思想的产生。正如鲁迅所说“用近代的文学眼光看来,曹丕的一个时代可以说是‘文学的自觉时代”’(《魏晋风度及文章和药及酒之关系》)。曹丕成为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一个开风气的人物,《典论·论文》就成为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第一篇纯粹的文学理论专论。它开创了盛极一时的魏晋南北朝文学理论批评,在它之后,相继出现了许许多多研讨文学理论的专文和专著。《典论·论文》吹响了“文学的自觉时代”的第一声号角。

曹丕在本文中对文章的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崇高评价。其云摘要: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

需要指出,曹丕所谓文章主要是指诗赋、散文等文学作品。在曹丕看来,文学是经治国家大事的重要工具,它具有很高的“政治”功能,因此可以成为“永垂不朽”的盛事,人的生死荣乐都有定数,而只有文学是无穷无尽的。因而古圣先贤们把自己的思想聪明通过文章传达出来。他们不凭借史家之笔。也不依傍有权有势者提携而名声依然流芳百世。曹丕这里所说的文章价值观和传统儒家的文章价值观是完全不同的。按照儒家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原则,立言是次于立德、立功而居于最末的地位。但是曹丕把它提到了比立德、立功更重要的地位,认为只有文章才是真正不朽的事业,而其它一切都是有限的。这种文章价值观念是对传统思想的重大突破。他激励文人珍惜光阴、竭尽全力从事文学事业,不要因为穷困而放弃,不要沉溺于安乐享受而改变著述志向,更不要随俗合污追求眼前之利。在一个狂飚突起,风云变幻的岁月,在长期受儒家思想束缚压抑的文化氛围中,一个领袖级的人物如此推崇文学,一定会吸引大批热衷于功名的文人的注重力。那些身怀文才的作家一定热血沸腾、跃跃欲试,他们要用华采丽辞抒写自己治国治民的宏图大志。据《三国志》记载。当时在曹氏父子四周集结了一班文人,形成所谓“邺下文人集团”,就是明证。因《典论·论文》对文学创作和文学理论的繁荣发展功不可没。

曹丕在本文中首次将“气”这个概念运用到文学理论中,开创了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具有悠久传统的以气论文的先河。其云摘要:

文心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典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

曹丕这里所说的“气”,在创作主体方面,就是指作者的气质、才性,形诸于作品,便是作家的气质在文章中的生动表现,也即作品所呈现出的独特风格。作家的创作才能为什么各不相同呢?为什么有人擅长这种文体,有人擅长另种文体?为什么写的是同一类文章而风格各异呢?曹丕认为这是由于人的个性不同的缘故。亦即各人禀气之差别而造成的。曹丕说气又有“清”、“浊”之分,这是一种最广义的划分。它是就人所禀阴阳二气来说的。清浊实即阴阳,阳气上升为清。阴气下沉为浊。那么所谓“清”,就是一种峻爽超迈的阳刚之气摘要:而“浊”则指凝重沉郁的阴柔之气。曹丕在这里实开创了后世以阳刚、阴柔之美论文学之先河。文取决于人的“气”,作家们个性气质的差异,也就决定他们作品的不同风貌。而由于作家风格不同,就不能以已之长。攻彼之短。所以《典论·论文》论气,其主旨在论证文章成就不同,风格互异的客观依据,进而反对“文人相轻”的陋习。基于这样的观点,曹丕在《论文》及《和吴质书》中,对建安时代一系列作家、作品的特征作了扼要而且比较中肯的批评摘要: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蔡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瑀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埸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所善,扬、班俦也。

王粲是写作辞赋的佼佼者,徐干的作品具有齐地舒缓的风格特征,应埸的作品平和而缺少刚健,刘桢的作品道劲有力但不够细致,而孔融高深美妙,一般人难以企及。以上既是在品评作品的风格特征,也是在品评人物体气才性的差异。

曹丕的“文气”说和魏晋时代的人物品评之风也大有关系。先秦以来。人们早已用“气”来解释宇宙生成等各种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气”是人们宇宙观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魏晋时人们认为人的性情乃是天赋阴阳二气凝聚而成的,不同的人所禀赋的阴阳二气之状况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个性,他们才能高低、特长所在也各不相同。例如刘劭《人物志》说摘要:“人禀阴阳以立性,体五行而著形。”曹丕将“气”的概念移用到文学理论中,曹丕讲的“气”犹今日之风格,当他说某作家具有某种气时,自然是就其作品而言,但也兼指作家本人的气质。在他看来。“文气”和作者的气质是一致的。注重到文章的风格和作家气质具有联系,这是曹丕超越前人之处。

“文以气为主”的命题不仅广泛深入地揭示了作家和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对汉赋形式主义倾向的批判和否定。汉代统治者实行严酷的思想专制,扼杀作家的创作个性,他们把作家视同俳优(杂耍、游戏),那些没有出息的作家,也只是应诏而作,歌功颂德,甚至无功也歌,缺德也颂,苟合至上。沦为宫庭。到了曹丕的时代,“世积离乱,风衰俗怨”(《文心雕龙·时序》),严酷的社会现实,强烈要求文学做出有力的反映摘要:身处乱世的作家,也强烈要求在作品中抒写自己建功立业的壮烈情怀。汉末魏初出现了中国文化史上继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之后第二次思想大解放。“好贤知文”的曹丕提出“文以气为”,正是这种反对形式主义的时代要求在文学理论上的反映。在“文以气为主”的影响下,作家开始摆脱了娱乐君主的奴婢地位,开始在作品中充分展现自己的精神世界,使建安文学呈出“俊才云蒸、慷慨多气”(《文心雕龙·时序》)的崭新局面。鲁迅之所以高度评价曹丕“文以为主”的提法,说它造成了建安文学“壮大”的特色,标志着我国古代文学从此进入了自觉的时代,其道理大概正在于此。

《典论·论文》还对文学作品的体裁新问题进行了分类辨析摘要: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

曹丕第一次提出了“文本同而末异”的理论。用今天的话来讲,“本”即一切文章的共同性摘要:“末”指不同文体的非凡性,即文章的具体表现形态。无论哪一种文体,都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思想情感,其“本”相同摘要:而不同的文体在表现形态、语言形式、体貌风格等方面又各不相同。其“末”相异。曹丕将文体分为四类八科,奏议书论属无韵之笔,铭诔诗赋属有韵之文摘要:四类文体的特征,“雅”和“丽”偏重于语言形式,“实”和“理”偏重于思想内容,作为对不同文体的界定,这四类都属于风格体貌。可见曹丕的“文本同而末异”讨论的是文体和风格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以“丽”作为诗赋和其它文章的区别虽不甚准确,但却代表着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平。说明他看到了文学作为艺术的美学特征。曹丕对文章体裁的分类,虽然比较简略,但是具有比较高的理论概括性,对后世的影响颇为重要。它不仅第一次对各种文体之间的差异作了概括,而且大大推进了以后有关文学的体裁、形式特征的探究。

《典论·论文》还论及了文学批评的态度新问题。曹丕认为,在评论别人作品时,往往轻易出现两种错误偏向。一是“贵远贱近”、“向声背实”。这一点前人已有很多论述,曹丕并无独到之处。二是“文人相轻”、“暗于自见”,“各以所长、相轻所短”。这是曹丕所提出的一个新见解。在当时品议之风盛行的情况下,“人人自谓握灵蛇之珠,家家自谓抱荆山之玉”(曹植《和杨德祖书》),都是弊帚千金,自视甚高,如同今世作家们的戏言,文章都是自己的好。老婆都是别人的美。假如都用自己之所长,去轻别的作家之所短,这样就不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别人的作品。文坛上风流倜傥、才华横溢的建安七子尚且“以此相服,亦良难矣”,何况一般文士?曹丕以文坛领袖和政治家的气势批评了这种不良文风。他认为作家才性气质不同,文章体制多种多样,“文非一体,鲜能备善”,很少有人能兼善众体,所以正确的批评态度不应该是“文人相轻”,而应该“审已以度人”。根据不同作家在个性和艺术特征方面的不同,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从上述几方面可见,曹丕《典论·论文》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一篇标志性文献,它所论及的新问题,有的虽然仅仅是略引端绪,但对后代的影响颇大。正如张少康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发展史》中指出的,它宣告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经学时代文学理论批评的暂时告终,和以玄学思想为主导的新的文学理论批评时期的开始。文学理论批评开始由侧重探究文学的外部规律,而转向侧重探究文学的内部规律《典论·论文》际志着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从此进入了比较自觉和完整的阶段。因而具有开创意义。

附摘要:

典论·论文”[魏曹丕

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傅毅之于班固,伯仲之间耳,而固小之,和弟超书曰摘要:“武仲以能属文为兰台令史,下笔不能自休。”夫人善于自见,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里语曰摘要:“家有敝帚,享之千全”。斯不自见之患也。

今之文人,鲁国孔融文举,广陵陈琳孔璋,山阳王粲仲宣,北海徐干伟长,陈留阮璃元瑜,汝南应场德琏,东平刘桢公干。斯七子者,于学无所遗,于辞无所假,咸以自骋骈骕于千里,仰齐足而并驰,以此相服,亦良难矣。盖君子审己以度人,故能免于斯累而作《论文》。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豢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踽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场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时有所善,扬、班俦也。

常人贵远贱近,向声背实,又患暗于自见,谓己为贤。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文以气为i,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故西伯幽而演《易》,周旦显而制《礼》,不以隐约而弗务,不以康乐而加思。夫然则古人贱尺璧而重寸阴,惧乎时之过已。而人多不强力,贫贱则慑于饥寒,富贵则流于逸乐,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日月逝于上,体貌衰于下,忽然和万物迁化,斯志士之大痛也。

理论文章 篇九

我在写这篇后记,意味着我已经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这篇从零六年夏天我开始着手处理数据的之后倾注了我和导师许多努力的毕业论文。我在写这篇后记,意味着我在复旦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即将告一段落,我能够静下心来,回顾体味我在复旦度过的这三年时光。我在写这篇后记,意味着我在以一种方式告别我的学生时代。我在写这篇后记,心里充满了激动,一向的感动,和最初的心动。

从踏入校门开始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我就很清楚,三年后我会离开那里踏上社会,开始我的职业生涯,告别我的学生时代。我没有在继续学术研究和开始工作这两条道路之间有过片刻犹豫,这份犹豫早在本科学习的四年间被清晰地沉淀。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地写论文,做每一个细致的工作,我乐在其中。让我快乐的不是论文被发表了的消息,而是我导师的每一句肯定和鼓励,我自己的小小成就感。我珍惜和清华北大的学生一齐竞争得到的和来自各个国家的学生一齐实习的机会,飞快的工作节奏繁重的压力,我乐在其中。让我快乐的不是这份实习带来的简历上光亮的一笔,而是我学会的忍耐和坚持,我自己的小小满足感。让我快乐的是,我发现,写作论文时的字斟句酌和在工作中撰写报告时需要的认真是一样的,处理调研数据时的细致和在工作中处理分析数据时需要的耐心是一样的,做调研问卷时与各式各样的人去沟通交流和在工作中与形形色色的人去xxx是一样的。看似两条分叉的道路,是一向都有交集的,都需要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我想每个在写后记的人必须都会想着,这三年,我收获了什么。我收获了什么呢?除了一份好工作带给我的对未来的无限憧憬,一份好实习带给我的对现实社会更亲密的接触,我收获了和导师一齐发表的几篇倾注了导师许多心血的文章,我收获了每个周二在导师组织的讨论会上听到的许多篇有启发的好文章,即使没有启发出我这个没有多少学术天赋的学生写出多么杰出的学术论文,但至少也让我领悟了什么是好的学术文章。这三年,我对学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学术不是符号,不是公式,没有密码,学术不是深奥,不是复杂,学术是在生活中充满了的值得研究的课题,是我身边的学问,让我学会去观察生活解释生活。我感激我的导师让我相信经济学也能够是有人情味的,学术是有自己存在的价值的,是能够做些什么,对这个我们生存的世界有所贡献的。我收获了在这样一个互相交流、迸发智慧的讨论会上两次报告文章的经历。

我收获了对合作和坚持的认识。我收获了每次导师和我们谈做人做学问时的感悟。我收获了一份坚持和踏实走好每一步的决心。我明白,我不够聪明,但我努力。我不够创新,但我细致。我不够杰出,但我坚持。我不够学术,但我认真。我不够做学术的天赋,但我有一个总是给我最好指引的导师。

理论文章 篇十

应用文写作注意格式、内容和语言三个方面

1、格式方面。

①法定公文写作格式:

②事务性文书格式: 宣传类文书( 宣传稿、倡议书) 的格式:标题+行文对象+正文+写作主体+日期; 讲话类文书( 讲话稿、讲解稿、发言稿) 的格式:标题+行文对象+正文即可; 短文类文书( 短评、短文、新闻稿) 格式标题+正文即可。

2、内容方面

①缘由+意义( 为什么);

②具体措施+结语呼吁( 怎么办) 应用文的一般结构是“ 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其中“为什么”和“怎么办”是应 用文写作的重点,“ 是什么”虽然一般很少有得分点,但作为完整的文章是需要交代和铺垫的, 只是不宜过长。

3、语言方面

应用文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因此语言必须准确简洁,言简意赅。此外,应用的适用性也决定了其语言通俗流畅,具有一定的感情色彩,符合行文要求。

备考建议: 应用文的难点在于种类繁多,近年来出现很多的新的考查形式,比如“ 备询要点”、“ 导 言”、“ 调查问卷” 之类的文种,考生在考场上容易犯晕。

这就要我们平时多留意,但是也不需 要把所有的应用文从格式到内容都掌握,因为越是新的考查方式,题干中提示信息也越多,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要犯常识性错误就可以。比如有些同学在编者按里加入落款,这显然不符合常识。应用文最终的目的在于有效的传递信息,说服受众,完成指定任务,也就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组合。

在应用写作的练题过程中,注意字数的把握,有要求格式的题目,字数会减少很多( 字 数按行计算),对我们正文的概括要求更高。

二、文章写作类题

什么是文章写作类题? 申论文章写作除特殊说明以外,一般为议论文,议论文包括“议”和“论”两个方面,是指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申论考试中的议论文是议论文在申论话题中的议论反映。

文章怎么写? 一般的写作顺序:先审题→确定文章主题→提炼出中心论点→分析出分论点→形成写作提纲。接着,把第一段打草稿,找到主要论据,然后一段一段写,文章写成之后,最后再想一个标题。

具体方法如下:

(1)文章主题要符合题干,中心论点要在第一段或第二段提出来。

(2)写文章不能只是抄材料,要写和主题有关社会事实,尤其是要求中明确提出要“ 结合历史和现实、结合自身感受”。

(3)结构完整,有开头、中间、结尾,段落之间要有逻辑关系,层层递进。

(4)文章要通顺,不能有错别字,语病,没有大面积涂改。

(5)字数要符合作答要求,给定字数的上下 10%都比较好。

备考建议:大作文是综合体现考生素质的考题,我们具备了提炼信息、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之后,文章写作只是按一定的结构组合起来。很多小伙伴不会写作文,不是没有写作常识,而是不具备基础能力,再有就是素材积累的少。

对于文章写作,看起来非常难,如果分解完成后就容易很多。我们先去写一篇作文出来,然后分析范文,再去修改。重点在分析范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中心论点的表现手法、分论点之间是什么关系、论据如何论证分论点的。

自己不动手写而直接背范文,只能达到积累素材的目的,写出的文非常僵化。分析完范文,不去修改自己的作文,只会留下“那篇文章写的不错”的印象,自己还是不会写。这样的步骤我们应该重复 10 次,也就是你在上考场之前,有10篇文章烂熟于心,运用自如,这样应对考场文章才能胸有成竹。

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点可能是怎么选范文,首选是考场高分样卷,然后是同学写的好文章,最后是大咖们写的文章。

至于高考作文、xxx社论,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素材和行文结构,但算不上范文。大作文阅卷采用结合样卷、整体关照,分档赋分的方法。也就是阅卷人先读一遍文章,根据文章主题、结构、论证情况给文章定档,然后根据一些细节具体再赋分,因此在写作文的时候要做到两点:字要清楚可辨识;题目、开头、结尾无硬伤、有亮点。

我们在备考过程中同样要照顾到这两点,在规定时间内,想要你的字迹清晰可辨,至少要有 5 篇的练习量,才能保证一个稳定水平。

对题目、开头、结尾要有一些方便改编的样板,随时可用,这样可以保证我们即便在还有半小时结束考试,也能写出不差的文章。考试的目的是得分,而不是创作,要有充分准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基本理论论文 篇十一

一、经济学上的权威崇拜及传统经济学的困境

经济学的严重落后性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无论是迈克尔·佩雷曼主张经济学终结[i],还是陈纲先生指责经济学家不如农民[ii],都已表明,人们对于经济学术落后性的极度失望。“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出发点和庸俗化方向本身就决定了其灭亡的趋势。不论是其自身的反思还是对立流派的批判,西方经济学的非科学特征早已是不争的结论了。或许,下一代人将不再跟随萨缪尔森学习经济学。”[iii]

的确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已远不如其它自然科学。在18世纪时,物理科学、化学科学开始全面发展,同样,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也吹响了经济科学发展的号角。自18世纪以来两百多年时间里,人类的物理科学、化学科学,甚至包括后来才开始发展的生物科学,现在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类早已经能自由地遨游太空,早已经能精确地计算出宇宙飞船飞入的轨道位置以及能精确地计算出着陆地点,人类早已能制造出异常复杂的机算机,人类早已能精确地分析出任何物体的成份含量,并根据需要合成出特定的化工产品和新材料。但是人类的经济科学却远没有这么发达,在权威崇拜下,从根本理论上来说,仍然基本徘徊在亚当。斯密1776年的思维起点,虽然后来萨伊、马歇尔、凯恩斯、熊彼特等不少人几百年来在作大力的推进和修正,某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客观地说,在根本理论上几乎未作出革命性的飞跃。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学上严重的权威崇拜。威廉。斯坦利。杰文斯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尖锐地批评经济学权威的危害,把某人的著作奉为圣经拒绝人们提出新理论和批评它的长短,对于真理必定是最严重的侵害。毫无疑问至今为止,甚至未来,不可能有哪一位大师的经济学术能够充当经济学圣经的角色,因为经济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的智慧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真理而无一点纰漏甚至缪误的地方。只不过个别“天才”性的经济学大师的学术之中或许有多一点智慧性的东西罢了。

经济危机、贫富悬殊、工业化压抑、环境污染、沙漠化、自私自利、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等,都表明,传统经济学在权威崇拜意识的禁固下裹足不前,已不能解决现代人类社会的经济建设。世界银行在1991年发表的年度报告,开篇诚恳、鲜明地指出“推动经济发展的原理还远未被人们完全掌握”。

二、现代经济学新革命的系统构想

为此,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学界要敢于跳出西方传统经济学的疆化思维,去努力寻求真理,进行一场现代经济学新的革命,以更好促进中国的经济建设。

(一)经济学支柱概念的革命

我们认为,传统经济学中最落后的地方就是对支柱概念或者说研究的基本对象的固守,各国经济学家还深受数百年前的产品观影响。客观地说,数百年前,以农业生产和新兴的工业生产为主,当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提出产品的概念,并以产品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或者说以产品作为经济最基本的细胞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就如化学科学不能停留在分子阶段,还需进一步研究发展到原子、质子、量子,仍至将来还可能进一步发展一样,我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支柱概念也需改变。

严格地说来,产品远不足以囊括人类的整个经济领域。诸如金融服务、保险、诗歌、歌曲、经济学家的著作等同样在商业领域流通的东西并非一定是产品。

因此,我们提出财富的概念,构想经济学上以“财富”替代过去“产品”、“商品”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所谓财富,我们将其定义为“就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财富在经济学上并不是指金钱,而是指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金钱或者说货币只是商品类财富的权力凭证、度量工具。我们的这一类似的定义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曾提出过:经济学应将财富看做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努力的结果[iv],一些学者也开始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当然都还缺乏系统性,并且未与产品的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理,特别是只将以金钱来衡量的商品类东西才叫财富,反言之在过去的意识里财富就是金钱。为此笔者在《财富创造论》一书中尽可能全面地清理了财富与产品、商品的关系,系统地阐述了财富为经济基本单位的事实以及应作为经济学支柱概念的建议。根据定义,财富包括产品,也包括非产品,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包括物质类财富,也包括非物质类财富,包括有形的财富,也包括无形的财富,凡是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财富,都可以是经济学研究和考虑的范围。提出将财富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应该更为科学。

在经济学上进行这一研究对象的革命非常重要,它有助于经济学界及经济界更全面地研究社会的经济建设。例如,环境,当然不是产品,通常也不是商品,但因为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也是财富。这有助于我们将其纳入经济建设考虑之中,而不是去发展“产品”、“商品”经济破坏环境财富。依据这一思想,我们就会明白,财富不只是商品,不仅一辆汽车是财富,一湾绿水也是财富,不仅一只山羊是财富,一片绿色的草地和森林也是财富,它们都满足我们的需要。当汽车造得很少时,因为其稀缺而显得价格很高,因而我们毫无疑问地认为其是财富。而当我们的环境恶化,一湾湾绿水消失,符合需要的水变得稀缺时,我们每天生活上所用的水我们也不得不天天付出货币去购买,这时水似乎才变成了我们的财富。实际上水原来就是我们的财富,只是我们总觉得其太充足而不珍惜罢了。过去那种以稀缺性为预设前提的经济学术思想已显得非常落后而致命。长期以来,全球环境的破坏与恶化,与经济学上的产品观和商品观不无关系。当然,也有人会认为,经过投入资金人工改造过的环境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也可叫产品。实际上即使将改造过的环境称为产品,同样显得比较牵强,经济学作为科学是不宜为固守某一古老的概念和思维而牵强的。同时,未经改造的环境同样从远古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领域,我们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这一庞大的部分我们更不能遗忘,它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同样,对于无数的非产品、非商品,因为有了财富作为总括,因此其创造、实现、分配、消费等情况也就能较好地纳入经济建设的考虑之中,这对于人类未来的建设非常重要。

总之,经济的最基本细胞是财富,而不仅仅是产品或商品,因此以“财富”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更为科学。针对经济学的现状,现代新经济学的革命可能首先必须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支柱概念上进行革命,否则现代经济学仍然不可能有突破性发展。

(二)经济学中研究对象产生过程的革命

无论是非常局限的产品观、商品观,还是全面概括的财富概念,其产生实际上并非仅仅来源于生产。由于如上部分我们已提出了财富包括产品,也包括非产品,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因此下面我们直接使用财富的概念。

我们认为,财富首源于智力创造,然后是实现,而并非仅仅生产,而传统经济学在财富产生过程上应该说还基本停留在两百年前的生产认识阶段。这的确需要我们现代在此基础上向前推进,或者说革命。例如,电脑没有先经科学家们发明创造,是不可能生产的,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科研人员们不断研究创造出先进的电脑,其生产也几乎是不能进行的;再如小说,其首先是作家的智力创作,创造出能满足人们需要的高水平的小说才是至关重要,而并非印刷车间的生产至关重要,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小说不需要印刷生产,通过网络即可销售给广大读者。也就是说,经济学应该更好地反映现实的经济情况,应该将财富的产生过程进行实事求是、科学地研究与抽向归纳,只有这样抽向归纳出来的基本理论才更符合现实经济情况,从而才能更好地反过来演绎至现实经济建设中,更科学地指导社会、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

当然我们有必要对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产生及财富生产等重要的概念进行重新整理定义,以有利于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与发展。所谓财富创造,是指人们为探索获得新种类、新形式、新规格、新用途、新领域等等方面的财富,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它并非单纯的大脑思维活动,也不是重复性地制作产品的活动。对于财富创造,我们提出了“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这一措辞,即创造不仅仅包括发明、发现、创作、设计这四大形态,还包括其它活动形态,这为现在复杂的各类创造形态以及未来可能新出现的创造形态留下思维的通道。定义中的“等”字非常重要,否则很可能使将来的研究、解释固步自封。财富实现,就是使创造的概念性的财富成为事实或使成为能为人们消费、使用的事实。具体地说就是将所发明创造的新财富进行知识传播、生产、销售、服务等等活动,使其变成可以为人们直接需要并且供人们使用、消费的各类活动的总和。财富产生,就是人们创造实现财富的活动,它包括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两个部分。财富生产,是指人们在农业和工业上,根据已经取得的财富知识,通过劳动和一定的要素的结合种植农产品和制造工业品的活动。财富生产只是财富实现中的一部分。如上所述,财富产生包括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而财富生产只是财富实现的一部分。考察整个国民经济时,用财富产生的概念更为全面准确。 www.huzhidao.com 我们提倡在经济理论上使用财富产生的概念,而避免再滥用产品生产的概念。如果一味使用生产一词必会使我们继续陷入过去的理论思维中,很难有系统的突破。

我们认为,财富的产生由两阶段构成:第一阶段,财富创造阶段。即财富首先要由科学家、研究人员等智力者创造,才可能有这样一种财富。否则生产上不知道能生产什么。例如,如果没有爱迪生发明创造出电灯,工厂再高明也不可能生产出电灯这一财富来。第二阶段,财富实现阶段。财富实现包括生产、运输、销售,还包括其它许许多多方面。这里我们用实现这一概念来概括财富产生的第二阶段,而不用生产来代替,因为生产仅仅是财富实现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而矣,尽管过去“生产”在我们的眼里是多么的伟大和至高无尚,在20世纪中叶供过于求以后,它的地位和重要性有时甚至并不比销售高多少。在过去的传统经济理论中,财富产生过程的核心和起点都是生产,在旧四分法中是生产、交换,因此认为财富是从生产中生产出来的,除了销售可以对应于交换外,其它方面,如科学家、银行、国家、服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资本等等,都只是辅助甚或是寄生的,当需要强调其重要性时,于是牵强附会地称其为生产。运用综合财富观及财富产生的两段论,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解释诸如科学家、银行、国家、服务劳动者、后勤劳动者、管理劳动者、资本在国民财富中的作用,它们实际上都在进行着财富的活动,因具有财富价值或财富产生功劳而存在。

财富的产生由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两阶段构成。财富创造是首要的,没有财富创造,便无财富实现可言。生产的地位也并非那么显赫和功劳无量,在现代社会,没有科研人员等创造出优秀的财富,生产变得毫无意义,即使在财富的实现环节,生产也未必就是全部,对一些财富如歌曲、软件来说甚至未必就需要生产。这也告诉我们是到了应该好好全盘思考旧有的经济学术理论的时候了。

总之,经济学中财富产生的过程应该由过去理论中的生产一元观,革命地推进到创造、实现的两段论,也就是说,经济学理论上对于财富的产生应该建立创造、实现的两阶段思想,生产实际上远不能囊括财富的产生过程,生产只是实现阶段的一个可能的程序而矣。例如,一个软件,先是经过科研人员设计创造出来,即财富创造阶段,然后还需要进行实现给社会,即实现阶段。然而,实现阶段也只是可能需要大批量地复制生产成光盘,即生产环节,然后通过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等实现到消费者手中。不难看到,即使在实现阶段,也未必就只有生产,还有运输、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同时,应该指出,现在许多软件财富直接在网上进行销售以换得货币,未必需要生产。这也告诉了我们生产一元观在现代社会的落后性。尽管在农业上,粮实需要大量的农业生产劳动,在大部分工业制造上,工业产品需要大量的车间生产劳动,但是,经济学不能一味停留在18世纪只研究农业生产和新兴工业生产阶段,两百年后的现代需要更进一步,需要更全面地研究现代经济。况且财富产生的两阶段论,并不是否定生产,而是更全面的地囊括了生产,只是有的财富的产生过程需要生产环节,有的不需要生产环节,有的财富生产环节的重要性占有极高的地位,有的则占有较辅助的地位。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理论应该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应该说,财富的两段论能较好地达到这一点。

当然,实事求是地说,基于初步进行研究,以及财富的无限复杂性,关于财富产生过程的研究及财富的两阶段理论,未必就包括所有财富,但它至少包括了现有经济学中研究的所有财富。对于部分自然类财富,其同样适用综合财富观思想,很大部分如煤碳、石油也能适用财富产生的两阶段论,少部分倘需要新的阐述或作例外处理,但其不影响科学理论的革命步伐。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在不断完善中发展的。

因此,我们认为现代经济学上是可以在研究对象的产生过程

上进行革命性推进,树立财富产生两段论思想的。

(三)“四分法”的新革命

萨伊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后来詹姆斯。穆勒在萨伊的划分之外又添加了交换形成“四分法”之外,此后人们对这种根本性的经济理论问题未再作出什么突破性的见解,更无人对此作出否定性意见。后来的学者更是将生产作为社会经济的核心和起点。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划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应该说在当时是很先进的。不过,现代人类的经济理论应该在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萨伊和穆勒的这一理论用于考察古、近代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有极高的价值,但这一理论以生产为经济的核心和起点,过份强调了生产的价值,排斥了许多重要财富要素的功劳,如创造、运输、传播、服务等许多方面都未包括进四分法中去,只是在现实中将其进行适应性解释。作为根本理论这是残缺不全的。在人类由工业生产时代过渡到新的时代后,这一理论运用于人类的财富经济领域已显得削足适履。现在已有许多经济学家深深感到过去以生产为中心或起点研究经济的严重局限性。如H.罗宾斯坦写道:“新古典的价格、生产和产出理论不会引出一个创新理论来”。

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划分,并非仅仅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更科学的划分应该是:创造、实现、分配、使用(消费)。人类经济生活领域除了财富实现外,还需要财富创造,而且财富创造是源头。即使是财富实现,生产、交换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服务、传播、运输等问题。在现代社会,服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毫不逊色于工农业品的生产与销售。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一些财富领域甚至不需要生产。就如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例如一个智力创造精英设计创造了一种游戏软件财富供人们消遣享受,他未必需要将其生产成光盘,他可能通过网上传播就完成了财富的实现工作,即使需要生产成光盘,我们现在都已感觉到光盘的生产在这一财富经营活动中已显得无足轻重。再如,一首民间音乐经民间音乐家们创造出来后,人们口传声唱流传开来,这一财富未必就经过了生产。因此,我们在学术理论上使用了财富实现这一提法,希望能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财富实现在不同的财富方面可能包括的内容及划分会有所不同。对于大多数物质财富来说,它如传统经济理论划分的那样,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交换)等环节,对于部分物质财富来说,可能只是销售,也可能只有生产,例如,农民自已种植稻米自己消费,他就只需要生产就行了,未必需要交换。而在许多财富方面,财富的实现并非一定需要生产,可能是服务等等。在理论研究时,我们不宜将财富实现界定为只包括生产、销售、服务,因为仅这三方面很可能还远不足以概括完财富实现的所有类型活动。我们主张在不能完全列举时,留有余地,使其在迅速发展的现代人类社会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现代社会远不是两百年前的工农业生产时代。在现代社会,生产已退出社会舞台的中心位置,让位于创造。因此,在萨伊和穆勒的理论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发展,还创造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应有的地位。财富创造的确处于财富的源头。生产、交换是在财富创造出来后的事。尽管诸如稻谷这样的财富,一万多年来人类每年都在不停地进行生产,而研究创造只是偶尔出现,但是依然是先有创造,后有生产,并且每一次重大的创造都是革命性的。没有远古时代智力精英们的创造,人类不可能知道生产稻谷。现代社会没有诸如袁隆平这样的智力精英的再创造,人类不可能生产高产的杂交水稻。创造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只有不断创造出先进的手机财富,企业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否则生产出来的手机因为落后根本销售不出去,企业只能停产倒闭。

经济上不仅仅只有生产,还有销售、传播、运输、服务、管理等等实现活动。用生产来代替这多得多的活动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四分法之中,继创造之后,应该用实现的概念来代表所有各种形态的实现活动。

为了更科学地论述新经济理论,我们认为还应将旧四分法中的交换进行分解,关于销售、流通方面的内容归入实现部分,关于财富利润方面的归入分配部分。即划分为: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分配、财富使用,这样更清晰明了,便于把握经济的真实规律。

另外,我们基本继承了消费的提法,不过在这基础上改为使用。这样更有利于对于社会财富经济的考察。因为财富除了终端类财富,还有产生财富的财富。例如机床厂开发、生产供给的重型机床这一财富就不是终端类财富,而是生产财富的财富,该财富存在创造、实现以及分配问题,同时还存在使用问题,即许多企业购买该机床财富并非是拿去消费,而是使用。如果在财富四分法中使用“消费”的概念,显然是无法描述和考察这一类财富的。因此我们用“使用”这一概念更为准确。再如,人们购买电炒锅,虽然这一财富是终端类财富,但人们是将其用来炒菜,应该是使用,消费的提法好象也不太准确。人们购买笔、购买电脑也是如此。当然,我们希望在新四分法中用“使用与消费”这一更准确的概念,基于语言简炼的原因,我们将其精简为“使用”,也就是说在经济学中新四分法创造、实现、分配、使用中的“使用”实际上还包括“消费”,即严格表述应该是:创造、实现、分配、使用(消费)。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应该更全面地反映这一事实,因此我们认为现代济学应该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旧四分法上进一步革命性推进到“创造、实现、分配、使用”的新四分法。新四分法单独列出了创造的概念和以“实现”的概念取代生产的概念,应该更为科学、全面。新四分法单独列出了创造,并以创造为首,对于国民经济以创造为主导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经济理论依据。

(四)经济学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

当人类发明创造了稻谷、麦子等的种植方法后,人类从狩猎时代进入了农业耕作时代,这一时代在于对这些财富进行种植实现以满足人们稳定的生存需要。而当人类开始大量发明工业品,并发明了蒸汽机等机器化生产工具时,人类进入了工业生产时代,这一时代在于对工业品进行大量创造和大规模生产实现。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各国智力创造大规模展开后,人类进入了智力时代,在智力时代人们主要是更大规模地创造各类财富,然后将其进行实现。人类的发展总是围绕财富的创造与实现这一主线而演进。

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如此,一个企业、一个社会均是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一个企业诸如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政策、经营战略无一不是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无不服务于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一个社会同样如此,货币政策、投资政策等等都是围绕满足人们财富的需要,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

因此,我们认为人类的经济学理论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研究的基础和主线,然后针对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的具体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深入研究。尤其是现在,把握好这一主线,并特别注重最关键的财富创造问题,对于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无论是现实问题,还是理论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学都应注重创造的研究。社会的经济由财富的创造、财富的实现、财富的使用、财富的分配构成。在21世纪,经济科学理论就应该反映这一基本事实情况,否则不可能科学发展。从现实来看,现代财富创造大规模展开,创造层出不穷,创造的情况几乎决定一切,创造由人类经济的幕后终于走上舞台并且已占据主角的地位。几乎每一种经济问题都因创造而出现,因创造而变化。在18世纪、19世纪,人类工业生产时代,一个经济学家他如果不深谙工业生产,他不会是一个好的经济学家。在21世纪人类进行大规模创造时代,如果我们还忽视财富创造问题,我们将因理论脱离现实,而不可能是一个合格的经济学家。

我们要注重财富的创造问题,以财富的创造、实现为基本主线,就需要走出生产一元观的误区。作为经济学,其最基本的对象是什么?经济学基本的对象是财富,而绝不仅仅是产品、商品的问题。在过去许多经济学说里将产品和商品作为经济的细胞,这不完善,因而不可能是很科学的。我们认为财富才是经济的细胞,产品和商品只是财富中的一种。因此过去那种以产品、商品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不是完整的经济学。财富包括产品、商品,也包括不需要生产的非产品、不需要交换的非商品,也就是说凡是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应尽量纳入经济学研究考虑的范围,这样更为全面、科学。同时,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创造、实现、使用、分配等问题,而绝不仅仅是生产、交换、消费、分配问题,更不是以生产为核心和起点的问题,生产仅仅是财富实现环节的一部分而矣,实现不仅包括生产、还包括销售、运输、服务、传播等等。经济学应从生产一元观的误区中走出来,否则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统计调查的结果是,我们即使是情况最好的企业,也存在大量的设备闲置。车间里摆放着世界先进设备而企业停产倒闭者更是数不胜数。这一切惨痛代价与过时的生产经济理论统治整个社会的思想不无关系。既然“生产”是社会的核心,即然一切都决定于“生产力”的高低,既然发展的好坏取决于“生产率”,既然经济学理论上都是这么说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经济思想的学生们当然就“科学”地大力购买先进生产设备去促进“生产力”了。虽然一些经济学以现实修正的办法强调科学的重要性,但即然在根本理论上即萨伊—穆勒旧四分法上除了生产,只有交换,因此科学也就只是一种外来的东西而矣,一种在现实观察中因其现实的极端重要性和血的教训而才得以进入经济学领域的要素而矣。现在生产经济学的思维即使在美国也仍然根深蒂固。不仅仅保罗。萨缪尔森先生,还是格里高利。曼昆先生都深受生产经济思维的影响。被誉称为天下第一的经济学教材,并在中国继《经济学》后又一次掀起经济图书浪潮的曼昆先生著的《经济学原理》,在关于整体经济应如何运行上提出的原理是: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其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各国及其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源于其生产率的差别;在考虑任何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政策如何影响人们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为此决策者需要让工人接受良好教育,拥有生产物品与劳务所需要的工具,以及得到获取最好技术的机会[v]。实际上,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其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能力并与分配有关;各国及其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源于其财富产生力(包括财富创造力和财富实现力,而不仅仅是生产力)的差别;在考虑任何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政策如何影响人们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能力以及财富分配的情况,为此决策者需要让劳动者接受良好的教育,拥有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良好能力,并尽可能考虑财富发展效率与财富公平分配之间的最佳结合。

显而易见,经济学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生产”、“有效需求”、“货币”、“就业”、“价格”、“自由调节”、“国家干预”等都应该在此基础上作侧重研究,否则经济学很可能找错方向。

(五)由生产率思维向财富产生率思维革命性转变

数百年来经济学术上有一个错误的说法,认为生产率一直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在工业经济时代前期,提高纺织机的生产效率的确可以生产出更多的纺织品以满足人类的需求。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中叶后,旧产品的供过于求使得生产率并非还那么重要。遗憾的是经济学的思维一直以来都还停留在生产率上。例如,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最根本的问题与八十年代就有所不同,不再是生产率问题,在中国有大量从国外花高价购买的先进纺织生产机器闲置,生产率剩余了。生产率是为财富服务的,换句话主要是实现财富时在工厂里生产的快慢而矣。有没有更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纺织品”财富以及能不能销售出去才是最重要的。创造或引入更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并且卖得出去时,才可以进行生产,那时候生产率才变得有价值。

我们认为需要转变的思维是,不能将产品财富种类假定为是不变的,也不能将生产假定为社会经济运行的轴心或起点。过去古典经济学发源于十八世纪工业生产革命时期,那时最显著、最激动人心的是纺织机器的发明,即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大大增进了社会的财富。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们认为生产就是社会经济的轴心,生产率就是经济学最核心的命题。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过去的经济学大师们是无可非议的,毕竟每位智者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现代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应有所进步。如前所述,社会的经济并非仅仅只有生产,还有服务,还有销售,还有传播,还有运输,特别是还有创造,等等。因此应该更全面地来把握社会经济,可以在传统经济学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基础上推进一步,发展为创造、实现、分配、使用。另外,不能将产品财富作为全社会的所有财富,更不能假定其不变。全社会的财富,除了产品财富,还有文化类财富等等,除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上的物质财富,还有服务以及其它形态的财富,除了商品类财富,还有非商品类财富,以生产上的产品财富来代替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导致以偏概全,在考察社会经济时解释上就会显得牵强附会,在复杂的问题上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人类的财富种类永远在发展,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过去在经济学术上将社会的财富种类假定为固定,显然这样就会认为科学技术进步使生产率提高了,使财富增多了,使经济发展了。“提高生产率”就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成了各国政府至今为止最时髦而又缺乏准确性的用语。而实际的情况是,电脑、因特网、手机等等信息财富的创造,并非仅仅是社会的生产率提高了,电脑、因特网、手机等更是一种人们直接消费使用的终端财富。

将人类现代创造出的类似这些难以穷尽的财富看作是生产率提高了,已显示出传统经济学术的严重疆化与落后。而比这更为严重的是,因为生产率被西方传统经济学术上视作发展经济的核心而传授给学生们,当学生们走上政府、走上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岗位后,它们在思维上就会受到“生产率”的困扰,当他们无法摆脱生产率理论这种经济学思维支配时,显而易见的是在制定企业发展大计上,首要的就是大力提高企业机器每小时能生产产品的效率;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时,首先考虑的是引导社会大力购买生产率高的生产设备,而不是首先考虑社会如何去最大限度地创造实现财富的问题。当生产率提高,生产出的产品大于需求时,经济危机发生了,于是生产率成了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经济学上以生产率为核心的思维是不妥的。

客观地说,生产率的概念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前期是很有价值的,因为那时社会财富的状况主要体现在生产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生产率越高,那么实现财富的能力越强。在生产不足的时代,能生产多少财富也就意味着能实现多少财富。提高生产率,社会、企业实现的财富也就越多。但到了二十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变化,生产率再高,生产出来的产品未必为社会所接受,当生产出的产品不为社会所接受时,这时生产率再高,对于财富也意义不大。显然,现在社会的重心已不再是财富的生产,而是财富的创造,我们更应该关心的不是生产率,而是财富创造率及综合的财富实现率,即应该关心社会或一个组织(如企业、科研机构)人均创造实现财富的能力。

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因不仅仅是生产效率的提高。经济增长一方面是生产率提高、财富得到更广泛实现,另一方面是新财富的不断创造。在许多人看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率提高。在十八世纪时的确如此,那时候,生产率的提高使得英国生产出大量纺织品,满足国内人们的需要,并向外输出获取了大量白银。但是世界对特定的纺织品的需求总量是有限度的,当未达到限度时,生产率的提高使得财富能被大量生产出来,因此生产率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当达到限度时,这时候不能再多生产,经济增长停止了,甚至如果消费者手里的纺织品更新不够快,那么将会出现严重的负增长。实际上,经济的增长在一定时期既有生产率提高的因素,还有财富在更广范围内实现的因素,更有各类新财富不断得到创造的因素。十八世纪以来,主要是电灯、电话、塑料、尼龙、洗衣机、空调、汽车、电视、电脑、因特网等等数不胜数的大量新财富的出现,使得人类的财富得到突飞猛进的增长,而并非是纺织机等生产率的提高成为了人类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原因。

生产率,是工业生产时代的一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单位时间或者说单位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效率。也有人认为是单位时间或者说单位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水平。实际上,生产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且随着非生产性行业的迅猛发展,生产率的概念早已不能用来衡量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但是,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人们仍然在采用生产率的概念来考察国民经济。而且在学术解释上将生产率内涵无限扩大,以弥补产品、生产、生产率作为经济学支柱概念的先天不足。实际上,人类的经济全貌是:首先是科学家等智力精英们发明创造一种财富,然后组织生产,将这种还是概念性的财富生产出来,另外还需要进行销售将其最终变成为为人们消费的真真实实的财富。也就是说,在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时,应该采用财富产生率的概念。

财富产生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人均创造、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它包括财富创造率和财富实现率。财富创造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人均创造财富的能力水平。财富创造率也可称作智力创造率。财富实现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在单位时间里人均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它实际上包括传统上人们所说的生产率,但它比生产率更广泛、更有意义。因为它不仅包括社会或组织人均在单位时间内可以生产产品量的水平(即生产率),还包括社会或组织人均在单位时间内可使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等财富为人们最终接受消费的能力水平。

财富实现率的概念还可用于解释和分析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基本不存在生产活动,而主要是销售、服务等实现活动,销售或服务的财富市场范围越广,目标对象越多,那么这一种财富实现的程度越高,财富也越多。因此财富实现率的概率也可用于考察一个商业企业的经营情况。这是劳动生产率所不具备的。

因此,在新经济学革命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思维上由产品生产率的概念向财富产生率的概念进行转变。

(六)劳动价值论的革命性推进

18世纪,亚当。斯密认为劳动(生产劳动)决定财富的价值。两百年后这一观点需要重新思考。一项财富的价值是其创造

诞生时起就已确定。例如科学家们发明了汽车,它具有陆上交通等价值,这时其价值一并与财富的名字及形状、结构的诞生而诞生了。后来车间的生产只是将这种财富一个一个地生产实现出来。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需求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其价值的变化,价格也不影响财富的价值。财富的交换价值并不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主要的是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情况和供需情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难着摸和把握,实际上现代生产一种产品的劳动时间远远低于过去的劳动时间,但是其交换价值不减反增。

虽然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进一步研究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但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仍需要进一步发展。

让。巴蒂斯特。萨伊也不同意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萨伊认为生产的要素除了劳动外,还有资本和自然力。他提出效用、供求和生产费用决定价值的价值论,其中效用是各种财富的内在价值的基础和来源,物品的价值是物品的效用决定的。并认为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并且虽然供求变动决定着价格变动,但供求对价格的作用有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生产费用。这一论述虽然仍有一些不完善,但在当时是极具天才性。

站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财富价值的高低自其被创造出来时就已确定,只要在实现中不会偷斤减两;另外,财富的价值不等于财富的价格,财富的价格由需缺度决定,从而可能随时变化。

当然对于财富价值的再思考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我们赞成陶俊杰先生在《中国经济大争论》中的观点:“经济学家首先是科学家而不是政治家……社会需要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参与治国,需要由你带来充满远见、不囿于政治派系利益争斗的直言和坦诚!”

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理论永远是在发展的。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同样是必须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样才能维持其生命力。尤其是劳动价值理论,在18世纪、19世纪达到科学及真理的颠峰后,由于后人不恰当的疆化死守,一两百年来再没有得到发展和推进的机会,从而因落后而很少被人们真正接受。

站在现代来看,我们认为,科研等劳动创造了财富,而一般劳动继科研等劳动之后实现财富。也就是,将劳动进行细分,劳动中的如科研等类型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中的一般劳动实现财富。如科研发明劳动、设计劳动、创作劳动等为创造劳动,如生产劳动、销售劳动、服务劳动、运输劳动、管理劳动、普通技术劳动等为一般劳动。人类社会的任何财富的产生,都离不开创造劳动与实现劳动,因此是劳动创造与实现了财富。这是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

虽然只是将劳动细分为创造类劳动和一般劳动来发展劳动价值论,但这一推进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推进,更符合实际,因而更能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同,从而使劳动价值论保持其真理性与生命力,更好地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同时,这一理论,使我们根据时代的进步,科学地运用劳动价值论来解决部分问题,即作为一个社会来说,科研等创造劳动是首要的,没有科研创造劳动,就没有新形态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新财富,一个社会很难进步与发展,社会需要更加重视创造劳动在现代财富中的极端重要性;而实现劳动则是必要的,没有大量的一般劳动去实现财富,财富也只是一个概念而矣,人们依然得不到任何现实的财富,社会需要充分肯定一般劳动的重要功劳。资本不创造财富,也不实现财富,但在现代社会一项财富的创造与实现,往往都远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需要许多人组合起来进行创造和实现,要将劳动力组织起来,以及组织起必要的资料,就需要大笔的资本,资本也就起到组织财富产生的作用。往往是资本充足,那么创造上就能更好地组织优秀的科研人才进行创造,实现上则能组织足够的人力进行大规模生产和在更广阔的市场上进行销售。这就更好地说明,资本不创造财富,但它在一国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上非常重要,这使我们能更好地从经济理论上正确地看待资本以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也就是说,用社会必要劳动进间来解释劳动价值论已不适应需要,而将劳动进行深入研究细分为创造劳动和实现劳动后,我们能更好地科学继承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同时,应该指出,经济学是一门经济领域的科学,而不是政治学,不宜将其政治化,否则很难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即使是关于创造劳动、实现劳动以及资本等各要素在财富中的重要作用,这也只是经济学术的研究与探索而矣。

(七)财富的价值、价格及需缺度问题

我们认为一项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汽车自其创造出来后,其就具有运输的功能,创造得越好,其价值越高。生产率的提高,不影响其价值的改变。同样在生产上投入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依然不变。财富的价值也不因为供需的变化而变化,它自其被创造出来后就已经恒定。财富的价值也就是财富的功能或效用,其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功能是跟随着财富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同意财富的价值因人们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人们的需求变化,只能说财富需要不断地创造更新,以满足人们变化了的需求。某一财富的价值是不变的,除非其诸如老化等降低了效用、生产的不力使其功能不全等。财富的价格涨跌并不一定意味着财富的价值发生了变化,财富的价格往往是以价值为基础,当然一定程度上也以成本为基础,但同时深受供与需之间的影响。例如在涌泉边,水是一文不值的,但是水仍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其价值并不因为其价格为零而为零。虽然在沙漠里,也许一瓶水可能有人愿意以千金相买,但是其价值依然是恒定的,即仍然只能是满足人们对水的需要。人们在沙漠里不喝水要被渴死,同样在涌泉边不喝水也会渴死。不能因为某种财富稀缺时就认为其价值升高了。无论是生产多少,无论价格怎么涨跌,无论是提高了生产率还是未提高生产率,每一个该财富的价值量都是不变的。供需的差距也不改变财富的价值,人们一顿只吃一个面包,供应十个面包,人们还是只吃一个面包,每个面包的价值量还是不变的,只不过其它九个面包的价值被浪费了。我们认为某一财富的价值是恒定不变的,当然进一步新创造出来的新一代财富,其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其财富价值是会提高的。但是新一代财富已不是原来特定的财富,就如今天的日光灯、艺术灯已不是爱迪生那时发明的白炽灯一样,即使今天改进了的白炽灯也不是那时的白炽灯,应该看作一类财富但是属两项财富或者属两种规格的财富。进一步创造,新的财富价值量提高了。财富的效用价值似乎也有时间性的情况。例如五十年前的一部法律可能对于当时来说是很有效用价值的,但到了现在效用价值可能已所剩无几。但就这一例也不否定该法律的价值的恒定性。该法律的价值在于在那个时代条件下具有特定的价值功能。不能苛求其在新的条件下也能满足新的需要。满足新的条件下的需要是新的法律的事。

一项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在生产上投入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依然不变。同样财富的价格也并非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例如,农产品投入的社会必要时间远高于高科技产品,但是价格远低于高科技产品。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很难适应现实经济问题。关于财富的价值及价格问题我们不主张经济学上仍然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徘徊不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充其量在一定范围内可作为参考而矣。

我们认为财富的价格受需缺度的影响。所谓需缺度就是一项财富人们对其需要的迫切程度、购买能力与这种财富满足人们的情况、在供给上稀缺的程度两方面的结合。需缺度越高的财富,价格越高。需缺度低的财富,价格相应较低。财富首先要为人们所需要才可能有价格,这是前提。而财富的价格深受供需情况的影响。在十八世纪以前的布宜诺斯艾利斯,那里动物很多,但耕种的粮食很少,物以稀为贵,面包的价格比鲜肉还贵。在远古时代,一碗饭也能很轻松地换到一只野兔。如上面所述,水是我们必须需要的,当我们居住在涌泉旁时,水也就没有价格。相反,如果在沙漠的要道上销售水,那么我们会发现,它可能比石油还要贵若干倍。某种财富为人们所迫切需要,并且供应量少时,价格就会上升,这时候生产销售这种商品利润就较高,经营者就会增大实现供给,或新的经营者就会加入。相反,某种财富不为人们所迫切需要,并且供应量大时,价格就会下降,这时候生产销售这种商品利润就较低甚至亏本,经营者就会减少实现供给,或退出这一财富实现事业。财富活动与人们的需求密切联系,隐含了利润的价格在其中起到气象仪和调节器的作用。我们需要明白财富的价格深受供需情况影响。当粮食很稀缺时,粮食的价格会比任何工业品都还贵。只不过现代人类每年能生产供给的粮食量就一般地来看已经不为人们所忧愁,至少不为工业国家所忧愁。那种认为农业产品附加值很低的经济学说不正确。对于电脑,设想不存在继续创造,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生产供给的人非常多,那么每台的价格有一天会下降到令人吃惊的水平,其“附加值”将低得并不比粮食高多少。实际上由于已有大量人在生产和销售供给电脑,现在我们经常听到许多商家抱怨电脑这一高科技产品财富“附加值”并非很高。

在研究国民经济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财富的价值与财富的价格不对等问题。例如,一块电子手表,在二十年前值5元,今天其更先进,财富值更高了,但是其价格并未得到多大增长。再如,一部某款手机,5年前的价格设为5000元,现在其价格可能500元也难以卖出去。财富的价值与价格不一定是对等的,某一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而其价格则深受需缺度的影响。

(八)财富换财富原理

作为经济学,倘需论述财富换财富的问题,财富换财富这是人类的经济规律,也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财富首源于创造,创造出来后人们依据所创造的财富知识进行生产,以满足生存、幸福的需要。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后,随着人类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人类开始了一定程度的分工。这时候大多数人种植农作物,少数人开始进行手工工业产品的生产,双方都需要进行交换,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这时候由于创造的财富还比较少,分工、交换都还比较初级。而随着纺织品机器、蒸汽机等的发明,以及大量其他不计其数财富的创造,人类进入工业生产社会后,这时候,社会分工深化。往往是一个人不可能生产满足自己生活、生产需要的所有财富,只能创造、实现供给某一或某些特定的财富,然后进行社会化交换,供给社会中需要此种财富的他人,从他人手里获得可以购买到其他财富的货币(也即社会化财富的凭证),才能用货币去购买自己生活、生产需要的财富。也就说,人们各司其职,从事不同的工作,为社会供给特定的财富,从而获得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例如,一个工厂的工人们,他们需要生产出社会需要的某一工业品财富,销售供给其他人后,获得货币,然后用所获得货币去购买粮食、衣服等自己及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财富。再如,一个公司的服务员,他们需要向社会供给服务财富,得到社会的他人认可消费后,才能获得货币,然后用所获得的货币才能购买到自己及家庭生存、幸福所需要的财富。总之,随着人类所创造财富种类的众多,每个人或每组织体的人只能供给其中一种或少部分种类的财富,必须参与到社会分工中去。这就是分工的原因。

在社会化分工的时代,除了社会救济、赠与等外,社会更一般的规则是,一个人要获得他人供给的财富以获得生存和幸福,必须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去交换,即财富交换财富。转财富换财富,这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财富换财富,包括商品化的交换,也包括非商品化的交换。

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现代,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趋势。一个作家以自己全部的劳动来创造供给人们需要的小说财富。他需要生存、需要过上起码的现代生活,因此他所创造提供的财富,别人如果需要,应该用自己手里的财富来与其进行交换。如果其它人不用自己手里的财富交换就能免费获得作家创造的财富,那么这位作家实际上就是在无偿地向他人供给财富。而这位作家是需要生活的,是需要养活其家庭成员的,他除了自己拥有小说原稿这些特定财富外,就一无所有,而最终会被饿死,要么转行以求生存。著作权领域如此,整个专利领域也是如此。

一般说来,财富的商品化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事。在自然经济时代财富不商品化,人们通过自己种地自己可以养活自己。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社会,每一个人不可能都去种一块自留地。在未来,甚至可能90%的人没有自留地,而只能从事其它非农业财富的供给。社会的这90%的人要获得粮食需要将自己供给的财富商品化,去向农民换取粮食。而农民也需要将自己种植的粮食的绝大部分商品化,去换回工业类财富、文化类财富、服务类财富等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财富,包括去换回化肥等生产类财富。而在这90%的人中,每个人又可能在从事着不同的财富供给,他们之间也需要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才能换回别人供给的财富。

总之,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趋势,实际上是财富换财富规则的体现。虽然以我们过去的观念很难接受商品化问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财富更加广泛的创造与生产形成了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使得商品化成为必然。财富的商品化实际上就是财富的社会化交换而矣。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财富都要商品化交换,而仍有大量财富是经过非商品化进行交换的。如许多基本财富就是由公共财政购买变成公共类的财富,作为全社会共享的福利。例如修建街道、普通公路是需要大量资金的,这些都是人们普遍需要的财富,如果这些财富为修建它的人进行商品化经营,每个人从这里过都需要收费,那么显然是不妥的。但修建者又不能无偿劳动,如果这样,那么修建者会最终破产和饿死。这就需要政府代表全社会向大家聚集税收来购买这一财富,将其变为公共财富由全社会不再付费就可共享。

再如思想类财富以及许多难以商品化的科学学术财富,特别是基础研究,这些财富是难以商品化的,虽然它们是非常优秀且极为重要的财富,但几乎没有任何个人和企业愿意花足够的价钱来购买交换这些财富。这样的结果是为社会创造供给了这些优秀财富的科学家们往往处于极度贫困的境地,要么他们有其它职业来支撑他们的这些高尚的财富创造供给活动。在历史上,以及现在,往往是这样,搞这些财富创造的通常是家境不错者,或者有其它职业获取生活来源者,或者是领取国家工资的少数科研工作者,而普通平民很难能从事这些财富的创造。秀才往往是贫穷的,这就是社会未很好遵循财富换财富的原理所致。这大大地制约了优秀财富的创造。这就需要政府代表全社会以公共财政来支持这些优秀财富的创造和供给。

社会化的现代社会,一个规律就是财富换财富,我们总是在从事着不同种类的财富供给,我们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换取别人手里的社会化的财富。我们常常看到,我们养山羊、种土豆、造汽车,然后拿去卖,从而能获得别人手里的货币。因为财富换财富得到良好的体现,因而我们自觉地大量地养山羊、种土豆、造汽车。可是,我们在环境财富上却很难看到财富换财富,因此我们很难看到有人专门去大量种树、植草。因为其植再多的树、种再多的草维护了环境,但没有人愿意拿钱去购买,其将因换不到财富而不能生存。以至于很长时间来,没有多少人去保护环境,反而是更多地人砍伐树木去换货币,养殖更多的山羊吃尽草坪去换货币,以至于无数森林变成戈壁,无数草原变成沙漠。良好的环境也是大家所需要的,由于很难让个体分别购买,只能由社会公共部门代表大家来购买。因而,将全社会聚集起来的税收的一部分拔给环保个体和地方也就理所当然。虽然这不是商品化的财富交换,但实际上也是符合财富换财富的原理。当环保上财富换财富的原理得到良好体现时,当进行环境保护能换到财富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去搞环保经济,专司环境保护。

当然,在社会财富换财富的基本规则之上,我们也需要发扬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但作为经济学理论应该充分考虑到人们往往只有在能基本生存的情况下才更容易无偿供给。

总之,在经济学中提出基本理论后,还需提出财富换财富的基本原理。这有助于我们全面考查国民经济建设问题。

三、现代新经济学构想的演绎与验证

科学的理论应该从现实中的现象进行抽象归纳,使其具有高度的理论指导意义,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况,使其尽可能具有时代性的真理意义。当然这还需要对其进演绎与验证,看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或者不能解释的地方,如果没有,那么这一理论则是极科学的,可以上升为较长时期内的理论;如果有,那么显然这一理论还有局限性,但如果这一局限性远比过去的理论小,那么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以后倘需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局限性比过去的理论大,那么这一理论则是失败的,应该给予否定。

对于经济学革命新构想我们在这里进行一些演绎与验证。(一)理论验证

1、关于农业品的验证

基本理论论文 篇十二

关键词:根本法则宪政宪法效力宪法渊源权力体制权利保护

引言:宪法与改革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重温修宪、行宪的历程,百感交集。20年前修宪时,思想解放方兴未艾,经济改革起步未久,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皆未确立,要制定一部能行之久远的宪法,何其难也。尽管我们不能说,修宪者们对许多基本理论问题都有明确而且正确的答案①,但是,他们就一些重大而又困难的问题所作的决断,可谓果敢无畏,意义深远。例如,和平时期修宪之通例乃是以被修改的宪法为基础,1982年修宪却决定不以1978年宪法而以1954年

①例如,1978年12月,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86、92页),但是,宪法如何规定解决阶级斗争的“程序”?“公民权利”是否只能限于宪法而且限于1978年宪法?这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宪法为基础①;两院制问题提出后②,经过自由讨论,决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修宪者决意将这一章提前④。这类政治决断,吸收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⑤,算得上重大的宪法改革。20年来的行宪史,也是宪法的变迁史。宪法且行且改,可以说,是一部“改革宪法”。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现在应考虑的问题是,宪法不单要跟着改革的步伐走,不断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还要更多地引导改革、指导改革,为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文明的传承提供宏大、坚固的理论和制度框架,并在必要时能够限制改革、约束改革。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⑥。“革命宪法”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革命本身。“改革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时,也不得不改革自身。由于改革既不同于革命又具有某种革命的意义,既依托原有体制又在很大程度上改造原有体制,所以,“改革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既是现有法统,又是改革本身。这决定了无论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违宪改革、违法改革。倘若“革命宪法”已然成功了却合法化问题,“改革宪法”这一过渡时期或许成为不必。“宪政宪法”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这个时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各方面的改革,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一切权力危机,皆为宪法危机。一切重大改革,皆为合宪改革。“宪政宪法”既是改革的,又是守成的;既是发展的,又是稳定的;而且,守成和稳定的成分占居主导。惟其如此,宪法方可为安邦定国、长治久安之基石。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强调发扬民主,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④⑤⑥作为一种分析方法,“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的类型划分对于非西方宪法有较强的解释力。相关研究参见亚什。凯《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理论和宪政主义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郝铁川、童之伟、韩大元、马岭等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参见马岭《当代大学生宪政观念管窥》,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以及陈端洪为“改革宪法”的辩说(《由富强到自由: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性》,《法制日报》2002年12月5日)。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律本质、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问题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参见《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出版社,1981年);《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宪法论文集》、《宪法论文集》(续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主张放在前面的是突出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先有公民的权利,才有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51页)。反对两院制的理由,参见潘念之《有关修改宪法的几点意见》,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4期;董成美《试论现行宪法如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民主与法制》1982年第2期。反对政协设为两院之一的理由,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4—36页。不采纳两院制的理由,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18—119页。如,许崇德:《修改宪法十议》,《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3期,第8—9页。彭真在1981年7月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应按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修改宪法。有关解释参见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1—22页。

加强法制,意味着中国宪法在经历了1975年和1978年的曲折后开始从“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变。现在,我们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口,应高瞻远瞩,继续推进宪法改革,逐步完成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作为根本法,宪法乃世之经纬,国之重器,百法之首,法治之要,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言变易。应当从实际出发,调整和改变“改革宪法”的思维定式,对宪政的理论和制度洞幽究微,对各类修宪建议慎之又慎。这里提出几个相关的理论问题并做初步的探讨。一、宪法之上有没有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所由产生的“母法”。在此

意义上,国家的一切法律须以宪法为据,居于宪法之下,不得与宪法相违,宪法之上不该再有任何法律。不过,这只是从实在法体系的意义上讲的。宪法非凭空而来,也非永久不变。立法者能运用法定权力、通过法定程序来制定规则,也能同样合法地改变规则。显然,论证制宪、修宪的正当性、合法性,不能仅仅诉诸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法律本身。宪法既不以任何一部现行法律为母体,也不以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为母体,那么,宪法所由产生和变化的根据是什么呢?通常认为,社会变化了,如经济体制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法律就要变化。其实,不是所有的社会变化都能够并且应当导致法律的变化。法律究竟应当怎样回应社会变化,又应当对什么样的社会变化置之不理甚至加以遏制,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古人说,法随世转时移,与时俱变;又说,法为万世不易之则,行之久远,不随时改变①。这两种看似矛盾的主张都含有关于立法根据的预设。问题在于,法律要与时俱进,这要因应的“时”是什么?法律要行之久远,这支配“久远”的要素又是什么呢?有人会说,社会变化是通过多数人的意志反映到立法,只要通过民主程序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制定和修改法律就有了权威的根据。可是,多数人拥护,并不能证明多数人意见必然是正确、明智的;多数人参与,并不能自动保证立法顺应时代,精邃隽永。如何保证多数人不犯错误呢?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法之为法、宪法之为宪法的根据。这个根据,便是古人所说的“道”。答案不应仅从关于法律效力的技术角度来获得②,还应更多地从关于价值原则的哲学角度来找寻。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核心,不仅是人本的,即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而且是自由的,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这一基本价值也是普遍道德。根本法则是普遍道德的抽象形式,并因此成为普遍规范③。正是由于在如此深邃而宽泛的意义上体现人本和自由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根本法则才获得广泛认同,普遍适用,且历久弥新,指引总是有时效的可变的实在法。作为一种旨在解决政治秩序问题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在人类不断认识和运用根本法则的过程中,历史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是为了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更好地体。6.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①②③这里的根本法则类似于哈贝马斯说的基于原则即“元规范”的道德,它是一种只承认普遍规范的系统。参见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2页。凯尔森把宪法看作高级规范,但他的解释是“纯粹法学”式的:每个层级规范的效力来自较高层级的规范,所有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本规范,即宪法;宪法之有效,因为它是“最后的预定”:“只有依靠这一假定,被宪法授予创造规范权力的那些人的宣告才是有拘束力的规范。”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30—131、141—143页。如,“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型)之,万世传之,而以无为为之。”(《淮南子。主术训》)

现和捍卫人本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防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肆意侵犯,才以宪法的名义,建立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化约束体系,并宣布人人皆享有若干不可侵犯、尤其是不可为政治权力所侵犯的权利。于是,宪法被看作立国之基,政治之本,人道之要;共和、民主、平等和自由,被宣布为宪法原则;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公民权利,被宣布为宪法权利;基于宪法的政治秩序,被称为宪政。由是,可以说,蕴涵基本价值的根本法则,才是宪法所由产生的逻辑根据,并奠定宪法和宪政的道德根基①。只有这样的法则,才能高于宪法,并以根本不变之道赋予宪法根本法特性,使宪法享有最高权威。这样的法则涵蕴于人类生活的日常规则,与其说要靠我们来制造或发明,不如说要靠我们来发现或叙述②。这样的法则如何论证和阐发,表现着特定国家和文化的理论能力和哲学风格。这样的法则如何识别和实施,取决于特定国家和文化的法律传统和制度安排。这样的法则叫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修辞策略问题③。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法”、“自然法”、“最高法”、“天法”,也可以称之为“共识”、“基本原则”、“宪政观念”、“道统”、“天道”等④,但是,它的性质和地位却是我们应当牢牢把握的。根本法则的功能特征,在于解决宪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并在价值来源和逻辑方法上完成对宪政的证成。其主要途径是把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转换为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现代的政治法则即人民主权,它解决政治动力和政治正当性问题。现代的程序法则即程序理性,。7.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④这样的法则是一种代表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它在不同的法律传统里有不同的识别、论证、叙述和适用。在西方,“自然法”是一种广为人知的概念,但在英国、法国和美国,情形又很不相同。参见CharlesGroveHaines,TheRevivalofNaturalLawConcept.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0,pp.43—45,52—65.一般说来,这样的法则被看作客观存在、永久不变、普遍适用且至高无上的,无论国王还是议会,都必须遵守。例如,在英国,“关于高级法观念的演进是与法律至上观念的出现同步的。从中世纪的思想者们关于法律应当至上并且高于国家本身的流行观点出发,英国的法官们发展出一种英国式的法律至上原理,这就是法律约束国王”。后来,柯克捍卫了这样一种原理:“存在某些关于公道和正义的高级原则,议会立法不得与之相违背”(同上,pp.32—33)。不过,自然法也不是近代立宪主义诉诸的惟一渊源。关于立宪主义对罗马法渊源的利用,参见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下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75—189页。中国的自然法、天法、仁法观念,参见夏勇《论和女士及其与德、赛先生之关系》,《公法》第1卷,第49—52页。在美国人看来,倘若一个法律是坏的,它必定不合宪法。当从成文宪法里找不到把坏法律解释成违宪的规定时,法律家们往往从古老的非成文的高级法传统里寻求支持。有两种不成文的高级法传统,一是自然法,它由古代斯多葛学派构建,在中世纪与神学结合,后来由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论者用世俗的、个人主义的话语重述;二是来自习俗和不受质疑的价值和惯例的基本法则,它们既不必永恒不变,也不必为理性命令,但被社会成员认可为基本不变的。在法律论证实践中,两者往往交互为用,主辅相替。人们可以说,某原则有拘束力,乃是因为它符合正当理性,亦为社会接受;又可倒过来讲,某原则既由惯例和传统确立,亦为理性证成。19世纪中叶前,美国的法律家们总是交替使用这两种修辞策略。“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3页)宪法和宪政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政治社会中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这种自我优先的观念最终引发了自然权利观念,宪法的功能因此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保护人权的。对宪政的探求,乃是“对个人自我的神圣性深刻体认的一种表现”。参见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第14—17页。宪政主义在把人类尊严确定为核心价值时,采取了一种道德客观主义或道德现实主义的形式。这种理论假设人类尊严的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发现的。参见W.F.莫菲《宪法、宪政与民主》,《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页。关于伦理是合法化的基础以及合法化与真理的关系,参见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第7章及第三部分前言。

它解决程序设置和程序正当性问题。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通过在公共领域里解决价值法则的有效性问题,构成宪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分别体现人本与自由、人民主权和程序正义,用中国传统的术语来表述,就是分别代表道统、政统和法统。这三个法则乃根本法之根本,是宪法本身合法化的基本要素。它们既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凭藉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源泉,又是立宪、修宪、行宪的制约和指导,是宪法之上的法。遵循这样的法则,便是古人所谓“法法”①。法律之上若没有法,就像权力之上没有法那样,也是会走向专横和任意的。法律要确实居于权力之上,法律之上还必须有法。价值法则与政治法则、程序法则的关系,是道统与政统、法统的关系。用儒学的话讲,是内圣与外王的关系。不宜混同于西方思想传统里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模式。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在许多场境里都可能作为法律合法性、至上性的论据,例如,法律反映人民意志,经过正当程序,但是,归根到底,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是由价值法则推衍出来,并由价值法则决定和统摄。惟有价值法则才是根本法则的核心,决定和表现宪法和宪政的真正本质,为宪政奠定最终的合法性基础。如果把握不了人本和自由这个核心,便会只有宪法秩序,没有宪政秩序②。宪政主义的实质,不是简单地要求合宪性,也不是简单地要求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而是要求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制度和法律都具有终极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也是宪政文化与民主文化的区别所在③。现行宪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它确认并规定了一些既反映时代要求和社会变迁,又行之久远、历久弥新的重要观念和原则。当初以1954年宪法而不以1978年宪法为修宪基础,说到底,是因为1954年宪法要比1978年宪法较好地反映了人民主权的要求,体现了现代宪法的一般特征④。认识到这一点,要归功于当时的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归功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历经劫难的领导人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特别重视。不过,现行宪法在体现和表述根本法则方面还是有所不足的。尤其在使用严谨、精致的法律语言和技术制作高度概括性、原则性的抽象规范方面,还存在某些缺憾。抽象表达之优长,在于有比具象表达更强的对具象变化的包容能力和适应能力。1982年修宪时,有人问过“宪法是根本法,为什么老是改?”可是,若保持宪法的稳定,就意味着要长期保留和适用1978年宪法的许多不恰当的规定⑤。现行宪法也未能免却这样的尴尬。试举一例。现行宪法颁布20年来有3.8.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①②③④⑤参见张友渔《学习新宪法》第5—6页。例如,张友渔认为,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宪,是因为“它的原则、方法都比较好。原则就是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如关于党对国家、对人民的领导,规定在《序言》中,而不象一九七五年宪法那样,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象一九七八年宪法那样,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这次修改宪法只能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学习新宪法》,第21—22页)。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决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宪政有高于实在程序和法律之上的价值来作为衡量合法性的标准。一项法律,即便是由一个经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按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而且在通过后由一个执行机关按相关程序规则严格实施,倘若侵犯了人类尊严,也仍然不具有合法性。参见W.F.莫菲《宪法、宪政与民主》第10—13页。弗里德里希谈到梭伦雅典宪法时说,“他的‘宪法’所寻求达到的各阶级之间的平衡,是为获得稳定的程序而实施的,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秩序,安定、和平与秩序是一切政府的目标,并且,人们有很好的理由(当然,也已经有人提出这类理由)支持这样的论点,即传统的君主制而不是宪政制度,能够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定、和平和秩序。”(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第17页)如,“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管子》)

次共17处修改,这些修改大多数是关于序言和总纲的。这个简单的事实,既表明我们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也表明宪法规范的制作技术在表述共通性、一般性、根本性的抽象原则方面是有欠缺的,对宪法之法的认识和表述水平在整体上还有待提高。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明了宪法之法,才能确定哪些是必须写进宪法的,哪些是不能写进宪法的;哪些是必须改的,哪些是不能改的,从而明确方向,分清纲目,既定元固本,又开拓创新。在改革和创新成为时尚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处理好定元固本与开拓创新的关系,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既要“观时俗”,又要“察国本”①。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与其说是要改什么,不如说是要最终明确什么是不能改,而且还要加固的。此乃辩证的改革哲学②。二、宪法是不是法?在中国有了近百年立宪史的今天提出这样的问题,不是没有意义的。尤其是最近几年来,现实生活已屡屡向我们发问。我们都熟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但是,一旦我们需要就某个纠纷是不是宪法纠纷、某个问题是不是宪法问题、某个诉讼是不是宪法诉讼做出判断的时候,那些耳熟能详的定义似乎又不大管用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教育权问题做出解释③,时称中国宪法“第一案”④。为什么宪法施行近20年才有所谓“第一案”呢?宪法是不是法,是一个令人惊讶并感觉危险的问题。它冒渎了宪法的法律权威,但又提得实实在在。的确,如果宪法只能作为立法的根据,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如果在要求立法以宪法为根据时,又无适当程序和机构来审查立法是否违宪并纠正或救济,那么,质问宪法是不是法,便不足为怪了。宪法是什么?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即规定国家带有根本性的原则和事项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带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它仍然是法。那么,法是什么呢?法是一种若有违反就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追究和救济的社会规则。人有群,群有则,法律乃社会规则之一种。人类自有规则便有一个违反规则后怎么办的问题。规则之为规则在于具备拘束力,正是为了使某些规则不仅具备道义的约束力而且具备强制的拘束力,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之本质,在强制拘束力,不在劝导力;法律之核心,在违反规则后的处罚与救济,不在确认或宣示规则。作为根本法,宪法区别于党和国家的基本纲领、总路线等重要规范和原则,在于它的拘束力,换言之,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违反后的处罚和救济问题。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的效力⑤,它是法律实效和法律效益的基础。如果仅仅宣。9.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④⑤“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的特殊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32页)参见《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吾国优良传统乃至某些根本法则往往因一味图新而淡化乃至丢弃。张之洞提醒说:“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劝学篇》外篇)。1978年改革开放时被视为僵化、落后的事物,未尝不是前一时期改革的结果。这是值得深思的。宪法改革尤须把握根本之道,不能轻言创新,以至伤元害本。1981年7月,彭真提出,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参见许崇德《现行宪法产生过程的特点》,《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篇》)

布一件法律生效但没有任何机构和程序来处理对该法的违犯,该法律就不能说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乃至与无法同。当然,宪法与其他法律发生效力的方式有所不同,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都可以使宪法生效,但如果不能解决违宪问题,宪法便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实际上,现行宪法对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已有明确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并把违宪视为“最严重的违法”①,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也对树立和强化宪法权威有着广泛的共识。问题在于,如何使效力要求成为制度的、程序的要求。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既是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的要求,也是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的要求。至于究竟由何种机构、以何种方式来纠正违宪、追究违宪并给予救济,取决于特定的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一般说来,主要有两个相互关联的途径,一是宪法审查,二是宪法诉讼。只有存在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才会真正成为立法的依据并因此成为真正的根本法;只有存在宪法诉讼,宪法才会获得完全的实际法律效力并因此成为活生生的法律。可以说,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是切实而有效地实施宪法的两种基本方式②。它们不仅是宪法之为法的标志,也是宪法之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保障。如果说法律效力是宪法之为法的决定因素,那么,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就是宪法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标志③。不过,这不意味着宪法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并且应该在法院适用。任何国家的宪法,无论是成文传统的,还是不成文传统的,都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以并应当在法院里适用的,该部分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可称作宪法法律规范,或简称宪律;另一部分是不可以也不应当直接在法院里适用的,该部分是关于伦理和政治的原则、纲领和惯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可称作宪法道德规范,或简称宪德。但是,这两个部分都是法。宪法道德规范虽然不直接在法院适用,但由于获得了公权者和人民的广泛认可和遵循,从而具有实际的拘束力。不守宪德,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或迟或早会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招致针对他们的法律诉讼。宪法道德规范还可以作为宪法解释的参照在法院适用,并作为立法的根据,特别是在立法权至上的体制下,作为立法者或宪法审查机构解释宪法、纠正违宪的根据,具有立法的或准司法的拘束力。在此意义上,宪法是一个体现根本法则、包含宪律、宪德和相关体制、惯例的规则集合体。看来,宪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不仅要指向承认宪法的法律性质和保障宪法权威的制度安排,以满足法治的一般要求,还要指向宪法识别和制度安排的操作问题,以满足法治模式选择的特定要求。宪法是法,并不意味着宪法的所有部分发生效力的方式都是相同的。英国宪法学之父戴雪曾提出一个对英国宪政来说堪称核心的问题-“宪法究竟是不是法”(Isconstitutionallawreally“law”atall)。当然,他不像本文上述那样,在论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宪法作为法律的应有权威这类法治的基础问题上煞费苦心,而是直接就特定语境下的宪法里哪些部分是真正的法律发问。他指出,根据英格兰的用法,宪法包括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权力分配和行使的。01.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①②③有学者认为,“宪法效力”分“弱形式”和“强形式”。前者指立法未对宪法权利提供具体保护时,法院或宪法审查机构根据宪法条文对权利提供独立保护;后者指某个独立于议会的机构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治论坛: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材料》2002年9月。汉密尔顿认为,由法院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最小,因为它“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只有判断”(《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第391页)。哈特认为,“断言一个规则的效力就是预言它将由法院或某一官方的行为强制实施”(A.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参见在修宪座谈会上的谈话(《人民日报》1999年2月1日第1版);《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第1版)。

所有规则(rules)。在英格兰,构成宪法的规则包括两套原则和准则(principlesandmaxims)。一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可以在法院实施,既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既有制定法,也有从诸多习惯、传统或法官造法衍生出来的普通法。为区别起见,这类规则统称为宪法法律(thelawofconstitution)。另一套包括惯例(conventions)、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和通例(practices)。它们对主权权力的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有拘束力,但实际上不是法律,因为无法在法院实施。这类规则可称作宪法惯例(conventionsofconstitution)或宪法道德(constitutionalmorality)。“当一个英国人说公权者的行为是否合宪(constitutionalorunconstitutional),他之所指与他说一个行为是否合法(legalorillegal)全然不同。”①戴雪还说,他不认为宪法惯例没有宪法法律重要。宪法惯例和宪法法律是宪法的两个成分。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的分别。宪法惯例不仅和大多数立法一样受重视,而且,还比许多立法更受重视。惯例是政治性的,但依然有责效力,原因在于其背后有一种力量,即法律的力量②。梅特兰也从宪法修辞的角度来探讨宪法的法律性质。他说,当我们说某人(如某部长)的行为合法但不合宪时,往往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宪法中的非法律规则部分,这些非法律的宪法规则是由宪法道德规则、宪法通例、宪法习惯、宪法惯例以及宪法默契构成的。尽管该行为违反了某个通常都被遵守的而且在人民看来不该违反的规则,但法院不会予以惩罚,甚至根本不予理睬。所以,有些规则是宪法规则,但不是法律规则③。奥斯汀从法律为主权者命令的前设出发,把宪法看作实在道德与实在法律的混合,认为,针对严格意义的单个或集体主权者而言,宪法仅仅是实在道德。即使某个违反宪法的主权者法令被严格地视为违宪,它也没有违反严格的法律④。我们在把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看作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时,要谨慎对待所谓宪法的“司法化”问题,不宜简单地要求宪法进入普通法院,也不宜一味鼓励法官在判决时援引宪法,并以之为行宪的象征。对我国的法官来讲,判案时援引宪法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关键在于有无必要,是否恰当⑤。若“司法化”仅指司法判决和解释在一般意义上援引宪法条文,实际上是把宪法降为普通法律。若援引宪法仅限于普通立法未予保护的情形,也应严格限定。从目前情况看,与其呼吁“司法化”,不如回过头来审视我国宪法本身。应当通过寻找、识别和整理,确定宪法的各部分里,哪些是可以而且必须在法院适用的宪律,哪些是符合宪政和法治精神的合格的宪。11.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④⑤关于1955年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涉及援引宪法的批复不足以成为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根据,参见王振民《试论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夏勇编《公法》第2卷,第228—229页)。相关问题在1982年修宪时也有论及。如王叔文认为,宪法未明确规定如何定罪科刑的问题,故刑事审判单独援引宪法自属不宜,民事案件审判中在民事法规未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援引宪法条文,是值得研究的。至于其他机关处理违反宪法的问题(如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处理干部侵害公民权利的申诉等),直接援引宪法条文,更属必要(参见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第53—54页)。参见JohnAustin,LecturesonJurisprudenceorthePhilosophyofPositiveLaw.London,1919,pp.245,267.参见F.W.Maitland,TheConstitutionalHistoryof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20.现代学者(如GeoffreyMarshall,ColinMunro,JeremyWaldron等)关于宪法惯例的讨论和质疑,参见HelenFenwick&GavinPhillipson,SourceBookonPublicLaw,1997,pp.45—63.雷宾南先生译述说:“个中所有闷葫芦如何揭破?将欲索解,我们必须寻出宪典的责效力何在。诚以必须有别一种力量以立于背后,宪典乃能不用法院的强制力,而依然得生效力”(戴雪:《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38页。另参见第439—448页)。这里的“宪典”即宪德或惯例。A.V.Dicey,An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10thedn(1959),p.419.

德①,从而,一方面,使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具有可操作性,落在实处,另一方面,将现实生活中的一切健康的、进步的、合理的做法引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为宪政建设奠定坚实的宪法文本基础。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应着重加强宪法的法律效力。必须明确,宪法的主体部分,应当是可以在法院适用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宪德终须依赖宪律而有责效力。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现代宪政与中世纪宪政的一个重要区别所在②。三、何谓违宪?宪法内容包含宪法法律规范和宪法道德规范这两部分,意味着,建设宪政,既要行宪律,也要讲宪德;同时,不是所有的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那么,何谓违宪?何谓违宪,关涉宪法的法律拘束力范围,关涉宪法究竟可以拘束谁。从理论上讲,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主义模式(legalistmodel),它主张宪法仅仅支配那些充当立法者角色的人;二是治理模式(governmentalmodel),它主张宪法不仅支配那些充当立法者角色的人而且支配那些履行其治理角色(governmentalroles)的人;三是自然主义模式(naturalistmodel),它主张宪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一国法律管辖的每个人施与命令,每个人在以纯粹私人的、非政府身分行为时都可能违反宪法③。立法主义模式把宪法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主权者的法律体(legalregime)。这里的“法律体”,是主权者的法律整体(不包括宪法本身),不是该整体内的一部特定法律。它不仅包括宪法性的、法规的、行政的和法官制作的法律,而且包括成文法借以实施的不成文规则、政策、通例及其实施所配置的资源。宪法要管的就是这样的法律体或在其中作为立法者建章立制的行为。立法主义模式的长处,在于它试图把“法律体”和“别的东西”区分开来。这也是它的短处,因为它必须对什么叫作“法律体”给出一个明确答案。事实上,对于如此宽泛的“法律体”来讲,清晰界定是很难做到的。例如,一个州的法律赋予行政官员以特定情形下为A或为B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官员在某个特定情形下做出了为A而非为B的决定,那么,按照立法主义模式,为A而不为B的决定是否包括在“法律体”的概念里?一个彻底的立法主义者可能会把行政官员裁量权的行使看作“制定法律”。这样一来,立法主义就会在划分边界上遇到大的麻烦。因为,许多法律不仅赋予官员而且赋予公民私人以自由裁量权,例如,根据关于财产和契约的法律,私法中的私人裁量权的行使也和公法中的裁量权的行使一样对他人发生效力,难道这也是“制定法律”么?又如,立法主义还面临着法律体本身不一致的问题,必须确定一种能够区分官员设立法律规范的行为与官员侵越法律规范的行为的标准,等等。那么,其他的模式可行吗?按自然主义模式,契约承诺人违反承诺,或公民私人为造成损害的行为,除了违反私法并靠私法来救济外,还违反了宪法并靠宪法来救济。如此宽泛的违宪范围和违宪主体迥异于立法主义模式。按后者,违宪只有在立法者不为私人行为规定救济和不提供充分救济时才发生;只有立法者而非私人个体才可能为违宪的行为。如此看来,自然主义。21.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①②③参见JohnH.GarveyandT.AlexanderAleinikoff,ModernConstitutionalTheory,1994,pp.702—710.“所有中世纪宪政的一个根本缺陷,在于它不能实施任何处罚,除了对践踏其臣民权利的国王施与威胁或实行革命暴力”(CharlesHowardMcILwain,Constitutionalism,1940,p.95)。例如,中国共产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便是一个宪法惯例。

的模式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依照该模式,就不一定非制定宪法不可了,在审查和追究的主体和机制上也会有诸多麻烦和困难。按治理模式,宪法是一级规范,它不仅对次级规范(立法主义模式),而且对组成“政权”的人们的某些违法的活动也发生效力,这些活动是在其以“官员身分”的范围内而为的,公民私人所为的行为(包括官员在“官员身分”之外所为的行为)均不算作违宪行为。显然,在违宪主体方面,治理模式与立法模式是相同的;在违宪内容方面,治理模式却将违宪从建立规范的行为扩展到一些不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①。在违宪主体上,本文赞同立法模式和治理模式。违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或公共权力,而非公民和法人。通俗言之,杀人侵犯公民生命权,但普通公民杀人只受刑法追究,不受违宪追究,但立法放纵杀人则属违宪,须受违宪追究。宪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非私人之间的关系②。宪法规定公民有守法义务,一切违法皆违反守法义务,但不能以宪法的名义来追究。宪法对公民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但不因此仅为“生活宪法”③。宪法之所以对公民生活有积极意义,关键在于它能够规范国家权力对公民的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宪法惟其为政治规范,方可为生活规范。在违宪内容上,本文倾向以立法模式为主,适当涉及某些重要的治理行为。应当强调的是,具有立法意义和治理意义的行为,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公权机关的行为,当然也包括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如果有任何一种公共权力可以超越宪法来定规矩、发文件、下指示,宪法便不具备应有的权威。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不仅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违宪事项、违宪行为、违宪主体,还要明确宪法审查的主体和诉讼主体,建立识别违宪行为、裁决宪法纠纷的标准和机制,从而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权威,既通过民主的、能动的立法和立法监督,也通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体现出来。根据现行体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有关政府有权制定规章,拥有立法职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以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如此庞大的规范文件体系是否会与宪法发生抵触、由谁来认定和处理违宪,是亟需研究的。立法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并不能保证立法必然合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在解释宪法尤其是确定和纠正违宪行为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和制度安排。例如,《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富于宪政精神的“不适当”、“相抵触”、“改变”、“撤销”等字眼都需要具体的衡量标准和运作机制。更为紧要的是,违宪主体是否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人大自己的立法作宪法审查?从理论上讲,按照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等于属于人大。人大是主权的行使者,不是主权的所有者;是执政党执政要通过的主要政权机关,不是执政者。而且,立宪机。31.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有学者把宪法问题分为“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和“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参见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4页。有关研究参见周叶中《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12期,第18页。美国最高法院曾把社会组织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的扩展”(Burtonv.WilmingtonParkingAuthority,365,U.S.715,1961)。组织成为违宪主体的情况限于因国家机关授权或代替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便于理解,借用我国行政法学界的术语,就是从“抽象行政行为”扩展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不同的只是它的路向与中国的行政司法模式正好相反。

关与立法机关、立宪主体与立法主体、人民与人民代表、人民制定的宪法与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这几对概念不能等同。人民代表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违反宪法。例如,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不得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不经特别程序不得修改宪法。如果法律违反宪法,就应该由特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至少在理论上不能由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此意义上,立法机关并不享有解释和监督宪法的特权。当代宪法监督模式有立法机关审查、普通法院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各有短长①。如何从实际出发,既按照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又按照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来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监督制度,乃当务之急。四、宪法的核心是什么?宪法法律性质和违宪概念问题涉及的只是宪法的效力,而非宪法的核心内容。理解宪法的核心,有必要先回到“为什么要有宪法”这个初始的设问。在法律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立法者和老百姓似乎都上了立法的快车道,往往在法治的名义下自觉不自觉地把多立法、立好法当作价值认同和价值确证的重要乃至最佳的途径,看作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很少停下来认真想一想:法律对实际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究竟有什么用处?究竟为什么要制定出一部具体的法律?立宪、修宪也是这样。为什么非得要有一部称作“宪法”的法律?为什么还要不停地修改它?这类看起来不言而喻的简单问题,其实最为实质。在现代宪法出现以前,已有许许多多的法律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一些相应的概念、原则和程序,易言之,已然有了“根本法”。我们很难说,《汉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以及我国古代诸多标著“弘风阐化”“定国安邦”一类辞藻的大法典,不是那个年代的根本法。宪法之出现,乃是由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而且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力量和权力机构担当起奋力为之的责任和使命。②这样,便须有一种法律,一方面,按照共和民主、分权制衡、有限政府、服从法律等原则规定国家权力的性质、结构和运作体制,明确国体政体,尤其是建立对权力的规范化约束体系,从而设政立国,使合法、有效的治理成为可能③;另一方面,按照平等、自由、人权等原则开列一份公民权利清单,通过权利语言设定公民地位,确认公民自由,使公民不仅享有若干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治权力的权利,而且享有若干不得为权力侵害和剥夺的权利。由是,宪法成为人本和自由的价值法则通过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乃宪法之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通过高级的政治智慧和精巧的法律技术构成现代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犹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41.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①②③“宪法政治的主要功能已经并且仍旧依靠一套加诸执掌政治权力者的规范化约束体系来完成。……但是,由于立宪政体必须实行一个有效政府的基本职能,这种规范化约束本身也必须小心谨慎地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第16页)。1215年《自由大宪章》诞生以来的宪法史为之提供了注脚。另,“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随意侵害的法律被称为‘宪法’,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不能称之为‘宪法’”(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1页):“宪法立宪主义概念最早源于一种‘设防的学说’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相互调整和制度或装置。对国家权力的极端不信任是宪法立宪主义最初的产生根源。”(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3页)参见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7—46页。

配合,不可偏废。它们也是一切卓有成效的宪法改革的起点和归宿。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先要对国家权力的性质、来源和基础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过去,我们有一套关于国家与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学说,其核心要义是把国家和法律看作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对人民主权、民主、自由等原则的解释主要着眼于阶级分析。关于政治法则与程序法则的关系,权力归属与权力体制的关系,也要进一步廓清。中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一表述,融合了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体现了一种关于权力归属与权力配置之关系的哲学。政治合法性要通过程序合法性来体现、保持和强化。权力属于谁的问题解决不好,再好的权力体制也没有意义。宪法改革应着眼于通过加强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里提出几个关于国家权力的结构和功能的理论问题。一是关于国家权力与阶层关系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是观察社会和分析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能够让我们洞察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和现实,看到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一般概念背后因阶级关系而导致的具体差异。同时,现代宪法的基础概念是“国家”和“人民”,而非阶级;现代宪法构造的核心概念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非阶级的统治权和阶级的权利。使用阶级概念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特色。那么,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性质如何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结构的变化?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又对治理结构和治理资源的变化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如何通过改革收入的再分配原则和社会政治参与机制,巩固和加强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社会阶级阶层关系①?二是关于国家政权机关内部权力关系的理论。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职能分工是客观存在的。②为了健全一种既相互制约和监督,又相互配合和支持的权力体制,应着重从法理上理顺人大权力、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以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配置和权力流程。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机关能否单独约束政府行为?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惩治贪污腐败机构究竟应从属于谁?对谁负责?政府法制部门实际享有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若干职权应当有何种具体的限度?我国实行单一制,如何解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包括发行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已超出联邦制下的州权?宪法规定上级人大由下级人大通过选举人大代表产生,如何解释单一制下的地方权力在法理上因中央授权而获得?地方分权立法的理论依据和宪法约束是什么③?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的根据又是什么?如何建立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内的权力争议解决的宪法机制?三是关于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理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应当与宪法改革同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全局性作用。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应当以何种方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即进入“政”来执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如何从制度上、程序上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51.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参见李林《中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人权与宪政-中国—瑞士宪法国际研讨会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56—62、74—78页。参见夏勇《改革司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1950年9月,董必武关于《共同纲领》的演讲,对于理解宪法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团结合作等,很有参考价值。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63—73页。

理论文章800字 篇十三

拔重度贫困之根 植全面小康之树

欲让石山覆绿装,须坚韧不拔之志。在新思想、新观念没有形成之前,旧思想、旧观念不会“安静”走开。河南省淇县黄洞乡鱼泉村地处太行山脉,山石峭立、少土漏水,自古“种草草不长、栽树难乘凉”,1984年,作为老烈属、老党员、村妇女主任,时年61岁的靳月英决心在石头山上种树。“太行石板岩,山石横着长,自古不长树,栽树能栽得活?”这件事,家里人困惑不解,外面人背里嘲讽,都挡不住一颗向荒山进军的心,“山外的树真多,可家乡是秃的,太行还是荒山”。“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正是这份对家乡深沉的爱,正是这份劳动人民自古以来战天斗地、“欲与天公试比高”的雄心和愚公移山的意志,激发了靳月英内里的犟牛劲儿、摽劲儿,让花甲之年的她和满眼的石头山“杠上了”。在如今脱贫攻坚的战场上,我们也需要这份“不破楼兰誓不还”的劲头,需要这份不获全胜不收兵的志气,咬定精准脱贫不放松,一钉一铆夯下去,做到“真脱贫脱真贫”,在脱贫攻坚战中激昂青春的旋律,唱响属于我们这代人的恢弘乐章。

究竟“是骡子是马”?咱们“事”上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事”就是实事求是的“事”。创新创造唯有经风沐雨的实践、有力有为的行动过关了,才叫“是”。靳月英干成了前人未干成的事,打破了太行山上无法植树的旧认知,带动太行山绿化工程全面铺开,彻底改变了过去“土易失、水易流”的状况,极大改善了当地自然环境,“当年3%的绿化率,提高到今天的,山区更高达60%以上”,绿色太行正以崭新姿态行走在乡村振兴的大道上。今天,我们尤其要发扬这种“愈是艰险愈向前”的可贵精神,誓要拔重度贫困之根、植全面小康之树,在脱贫攻坚的实践中,把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之脉,开好因人而异、因地制宜之方,下足祛除沉疴、强身健体之药,不畏难不惜力、不掉劲不泄气,以“一竿子插到底”的笃定态度,以百姓心为心的大爱情怀,帮扶重度贫困户定时按方用药,科学用药、精准施治,坚决拔除重度贫困之根,彻底甩掉这顶盘桓在“现有52个未摘帽贫困县和1113个贫困村551万贫困人口”头上的“穷”帽子,带领人们迈入全面小康,奔向乡村振兴的美好明天。

文学理论论文 篇十四

论文摘要:文学理论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因其本身的概念繁杂,抽象艰涩,教师教学不得法,教材遴选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了教学的困境。本文本着对文学理论教学中的困境的梳理,从教师业务水平、教材把关和重视文学作品三个方面尝试突围。

1、文学理论教学的困境

1.1文学的边缘化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文学在当时的大学校园中是最引人瞩目的学科,一大批热血沸腾、好学上进的青年选择去读文学名著,即使非中文系的学生也会手捧一本小说或文学理论,那时的校园中可谓是无人不读文学作品。但到九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文学逐渐被边缘化,文学名著和文学理论在大学校园中变得无人问津,即使是中文系的多数同学也只会在考前背一背教科书、习题集,平时对文学专著则毫无热情。90年代的人文精神大讨论,表达出的正是这种喧嚣时代的精神失落,因为人们似乎一下还不能接受文学的边缘化,不能接受人文精神的下滑,但这一切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木已成舟。

1.2文论的平面化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兴起,海德格尔、维特格斯坦、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等哲学家纷纷举起消解本质主义、消解深度模式的大旗。所谓的本质主义也就是,它并不是假定事物具有一定的本质,而是假定一种超越历史的、普遍的永恒本质的存在,坚持宏大叙事或元叙事,而后现代却正是解构元叙事的,这种哲学思潮对文学的影响,表现在文学的原本深度、崇高被后现代的平面化、庸俗化了,大家不再将文学奉为经典,不再对文论顶礼膜拜,认为本质是不值得关心的,而是越来越关心平面化的知识,这种思潮也影响到了中国广大知识分子和学生,他们以西方的这种先声作为自己标榜的对象,虽然有些盲目,但是毕竟影响到了他们对文学的热情。

1.3教学的困境

文学理论与文学相比,更加抽象和艰涩,更加的玄妙,学生要接受则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同学在上课时也会开小差,根本不听老师在讲授什么,这就使得它具有了比文学更为复杂的困境原因。再者,在目前的教学中,有些学校选择的教科书严重的脱离了时代脉搏,或者不符合本专业学生的实际,要么过于专业,要么不够深刻。此外,一些教师的上课方式相对的落伍,照本宣科或严肃刻板的教学,也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使得文学理论的教学陷入困顿之中。这些实际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必然会降低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望,他们会更不愿意涉及文学理论,总之,文学理论的教学困境突破势在必行。

2、文学理论教学的困境突围

2.1教师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

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以解决困境通常为众多的老师所忽视。但教师如果不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不能使学生信服,学生将彻底失去听课的兴趣,一切的困境出路都将是空谈,现在一些教师的教学方式落后,一个课件用了一年又一年,从不变动,严重落后于时代精神,所以教师应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可多面的提高,既要博览群书,对古今中外文学理论史上的重要著作,比如像《诗学》,像《文心雕龙》等认真阅读,也要时刻关注到前沿的文学理论知识,不能让自己落伍。只有认真去阅读,做到心中有数,才会有深刻的体会,只有紧跟前沿信息,才能在给学生讲授时不慌乱。同时,教师一定改进自己教学的方式,不要太过于古板,要适当的严肃,适当的幽默风趣,循循诱导,让学生在自然、自由的课堂氛围中,沉浸于知识的海洋。

2.2教材遴选的把关

教材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教师上课的凭据,教材的水平会直接地影响到教学质量。对于文学理论教材而言,虽然现在多数学校选择的都是新近一来的文学教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像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王一川主编的《西方文论史教程》等等,这两本教材,在体式上是不同的,童庆炳的《文学理论教程》是比较概论性的,而王一川的《西方文论教程》则相对有背景分析,个案分析、深度阅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不局限于一本教材,像《文学理论教程》这类的书籍,可以使同学们在短时间内对文学理论的基本涵盖的形式、内容、风格等等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像《西方文论教程》这样的书,则有一定的启发性和扩展性,能够增加学生的对于文学理论的兴趣爱好。此外像陶东风主编的《文学理论基本问题》则是一些融合古今中外的专题,使得学生能够对中西文论能够融会贯通,所以这些教材各有优长,在遴选教材时,一定要照顾到学生们的实际需要。

只有好的教材做保障,学生在预习或复习时才能够有的放矢,才能够温故知新,教师同样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教材的发挥来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

2.3重视文学作品,简化文学理论

以上的教师业务素质,以及教材的重视中,都涉及到学生兴趣的问题,只要打开学生学习兴趣的问题,好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但只有以上两个方面是不足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的,还应该加强学生对文学作品的阅读。

众所周知,文学理论和文学作品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很多文学理论是从文学作品中产生出来的,如叙述学和结构主义的理论。其实,没有文学作品的支撑,很多的文学理论是比较艰涩。教师在讲授某一专题时,可以给学生列出文学理论和文学作品相结合的扩展阅读篇目,这样学生就不会感到那么难以理解,而且在对文学作品的体会、领悟和分析中,随着学生文学鉴赏能力,语言的直觉敏感力,篇章结构的把握力,对人物形象的理解力的提升,会使得他们的将其与理论知识融会贯通,或在文学作品的品读中读出理论的味道,或是带着理论的思维去阅读文学作品,这样对于理论知识和文学作品的都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教师在讲课中,穿插文学理论阐释文学作品,引导学生去阐释,使得学生感受到文学理论的用处,不是毫无价值,而是却又其用的。

总之,要解决文学理论教学的实际困境,既需要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教师对学生的循循诱导,也需要学生在刻苦能力中培养起对文学理论的兴趣,只有如此的教学相长、师生互动,才能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陶东风主编 文学理论基本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范建刚。“话语”时代的文学理论教学——对当下文学理论教学困境的思考,甘肃高师学报2011年,第16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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