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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 扶贫开发会议讲话材料优秀8篇 扶贫开发工作会

更新时间:2024-06-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以下是爱岗敬业的小编帮助大家分享的扶贫开发会议讲话材料【优秀8篇】,仅供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扶贫开发会议讲话材料 篇一

(二)充分认识脱贫攻坚的紧迫性。中央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时间非常紧迫,不容有失。从商丘的情况来看,现在距省委确定全面完成扶贫任务的目标只有四年时间,特别是要实现三年内主要贫困人口基本脱贫的目标,任务愈发艰巨,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一是整体贫困面比较大。我市下辖6个县都是国家和省定贫困县,全市有贫困村733个、贫困人口55.8万,均占全省的近十分之一,居全省第四位。二是贫困程度比较高。在全省53个贫困县排位中位次都比较靠后,最高的排在第29位,没有达到平均水平;最低排在第52位,贫困发生率排在倒数第二。三是发展水平偏低。从全市看,近年来,尽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放在全省、全国来看,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仍然偏低,人均GDP远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从县(区)看,尽管近年来产业集聚区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县域经济发展可圈可点,但是整体经济实力、人均GDP、人均财力、人均收入等指标都处于较低水平,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而这几项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贫困发生率的重要指标。要迎头赶上,难度确实比较大。同时,扶贫攻坚越往后难度越大,好扶的、好脱贫的,早几年都已经脱贫了,现在剩下来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中央之所以提出脱贫攻坚战,就是因为我们面对的是贫困问题最坚固的堡垒。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忧患,充分认识脱贫攻坚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做好打艰苦战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把脱贫攻坚工作做扎实、抓具体。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完成好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攻坚任务,切实完成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打赢扶贫脱贫攻坚战,确保55.8万农村贫困人口和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要解决等、靠、要思想

在平时的工作接触中,有些同志也有这种思想倾向,就是认为当前中央和省委对脱贫攻坚工作高度重视,而且明确了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感觉中央和省里会加大投入,加大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自身的奋斗、自身的要求有所放松。这种倾向也需要引起我们高度关注、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毫无疑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切实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明确要求,而且都是“真金白银”。对此,我们一方面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谋划,做好规划,积极争取政策,争取更大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激发内生动力。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脱贫攻坚具有可持续性。经过多年扶贫开发,我们的工作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原来的“输血”式扶贫到“造血”扶贫,从原来的“大水漫灌”到精准扶贫,扶贫开发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在转变过程中,怎么发挥好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内生动力,确保各项任务完成,这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应该认真思考研究的一个非常具体而现实的重大课题。

(一)抓好发展这个核心任务。发展是解决商丘所有矛盾和问题的关键。通过自身的发展,做大做强经济实力,这是最根本的扶贫攻坚措施。只有把自身实力提升上去,我们才有更强的力量、更大的财力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也才能确保稳定脱贫不反弹。对商丘这样一个欠发达的传统农区来说,抓发展的关键就是抓产业,把省委、省政府产业扶贫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大力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贫困人口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就业,通过转移就业实现脱贫,这是目前最有效、最稳定的脱贫办法。要着力抓好开放招商,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更好更快发展,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大力发展各种专业园区,扶持培育特色产业,为贫困户脱贫致富广开门路。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产业园区吸纳贫困人口就业。

(二)切实激发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引导动员社会各个方面扶危济困,帮助贫困群众渡过难关、脱贫致富。另一方面,要坚持扶贫先扶志,着力营造通过自身努力、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扶贫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增强自我脱贫的信心,由“要我脱贫”变为“我要脱贫”,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三)切实承担起责任。市委、市政府对脱贫攻坚负总责,各县(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区)党政一把手特别是贫困问题突出地区的党政负责同志,要真正当好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对扶贫开发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如何落实责任?第一,要抓好“精准”。目前,我们有些工作相对还比较滞后,有些情况掌握得还不是十分精准,包括贫困人口、扶贫资金、工作机制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精准的概念。现在中央和省里都建立了脱贫攻坚的大数据平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数字,直通中央和省委,下一步整体的抽查、考核、评价也都将按照这来进行。我们要按照的要求,重点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问题,真正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六个精准”,切实把精准落实到方方面面、各个环节。第二,要加强基层治理。要把脱贫攻坚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切实抓好带头人队伍建设,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要继续坚持选派第一书记驻村与实施精准扶贫结合起来,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派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引领广大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靠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第三,要形成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领导牵头作用,加强工作统筹、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协调联动、积极配合,科学筹划、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资金使用问题。要整合扶贫资源,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打捆使用。各相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树立全局意识,对整合工作配合好、支持好。通过整合资金,真正把有限的资金资源放在攻坚克难的刀刃上,体现到扶贫攻坚最需要的地方,并放大资金使用效应,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总之,脱贫攻坚是“十三五”期间必须打赢的攻坚战,没有退路。希望各县区、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按照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部署安排,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切实打好脱贫攻坚战,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圆小康梦想。

扶贫开发会议讲话材料(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精准扶贫受到中省肯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这是各部门大力支持、扶贫系统齐心协力、主动作为的结果,更是各县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结果。就今年工作我强调三个问题:

一、感情和责任问题

对群众的感情是做好扶贫工作的前提,这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追求,实质上是党的性质、宗旨问题,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问题,不在于能力大小,而在于有没有真心意愿去落到实处。

扶贫工作抓了这么多年,其重要性大家都懂得,但实际工作中,有的还是看作一项任务、一项不得已而为之的工作。比如还没有哪个县区、乡镇愿意摘掉贫困的帽子,贫困的帽子有政策和资金的倾斜,但也滋生“等靠要”的思想,群众也是一样,如果主观上缺乏进取精神,总是依赖“输血”,而不积极培育“造血机能”,再多的政策和项目也摆脱不了贫困;有的单位在选派扶贫工作队员时,看谁工作任务轻让谁去扶贫,谁岗位不重要派谁去扶贫;有的单位有项目有资金,但到村上去的少,有的单位虽然是“清水衙门”,但和群众联系的紧,群众非常欢迎,这不是有没有时间的问题,重要的是对群众的感情问题。

春节前来到延川县梁家河村看望村民,1969 年1 月起习在这里劳动生活了7 年,有一种深厚的“农民情结”;1988 年至1990 年他在宁德工作期间,写了一本书叫《摆脱贫困》,主要围绕闽东地区如何脱贫致富、加快发展这一主题,提出了一系列制度、理念、观点和方法,如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滴水穿石”的精神、“弱鸟先飞”的意识、“四下基层”的工作作风等。已故福建省委书记项南在为此书所作的序言中有一句话是这样评论的:“一个担任重要职务的年轻干部,对改变本地区的落后面貌有什么抱负、有什么想法、有什么作风,关系着这个地区整个工作的成败”。

这种抱负、想法和作风实质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习讲,“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 年全面小康为坐标,据省统计局监测,20xx年我市小康实现程度为74.49%,去年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分别比全国低3844 元和2999 元,全市还有1209 个贫困村,占全省贫困村的13.7%,占全市总村数的一半;有贫困人口79.8 万,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8%,占全市总人口的30%。这两组数字都是沉甸甸的,全面小康的任务本来就异常艰巨,这一半的村、30%的贫困人口更是全面小康的难点,也必须成为我们的重点,是绕不开、躲不过的。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和全国、全省同步够格的全面建成小康,这是我们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

在安康工作,就要有“农民情结”、“穷人情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管是在一个县区、乡镇或者部门负责,都是非常重要的,要有把经济搞上去、群众搞富裕的抱负,要有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感情和责任。

第二,智慧和方法问题

扶贫开发工作进展到今天,现存的贫困村多是条件非常艰苦、脱贫难度大的地方,而且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村庄空心化、老龄化趋势加重,这就需要我们倾注智慧,创新方法,不能工作简单化、一般化,要坚持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内源扶贫,建立更加协调、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扶贫开发新体制、新机制, 更加突出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抓实干,吹糠见米,不断提升扶贫开发效果。

首先要把产业作为重点。习讲,“一个地方必须有产 业,有劳动力,内外结合才能发展”,抓产业就是增强“造血” 功能。从全市面上来讲,要依托园区,集中精力抓生猪、富硒茶、魔芋、核桃、现代渔业、山林经济发展,保持定力、久久为功、不朝秦暮楚,让更多农户参与到产业发展中来,每个产业重点扶持3 到5 户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各村各户来讲,要因地制宜,在特色上做文章,重视发挥扶贫小额贴息贷款的作用,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让贫困户有一个稳

定的增收门路。对那些不能发展产业的贫困户,政府要兜底,保障好他们的生活。

其次,要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在去年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真正了解当地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把专项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扶真贫、真扶贫。不仅要搞清“扶谁”,还要搞清“谁来扶、怎么扶”,不仅要扶贫还要脱贫,特别是驻村帮扶工作,不能完成任务式的看一看、慰问一下、给一点钱就算完事,必须把脱贫作为目标,不能只看“扶”做了哪些,更要看最终是否“脱”了贫。

第三,要把避灾扶贫搬迁作为重要抓手。要抓住机遇,集中 力量,加速推进,按照“提速、提效、规范”和“精确、精准、精细”的要求,结合镇村改革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规划,特别要加大跨区域、跨镇办的搬迁安置力度。要重点解决搬迁群众的增收致富问题,把“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落到实处。要加快完善路、水、电、讯等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向基层延伸,向集中安置点集中。

第四,拔掉贫困的根,要坚持扶贫先扶智。要重视贫困人口 子女教育,不要让贫困地区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是阻止贫困代际相传最有效的办法。要认真贯彻《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的教学条件,解决孩子们上学难的问题;要建立城镇学校和农村薄弱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支教机制,让每个农户孩子都能不辍学、上好学。要下大力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对现有培训资源的整合,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结合“培育万名能工巧匠”工程,重点针对贫困户,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要加大对贫困家庭的助学力度,特别是对贫困家庭的职业培训政策和资金一定要落到实处、发挥效益。

我市在精准扶贫、扶贫搬迁、教育扶贫方面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进一步创新实践,确保实效,打造成全国、全省的扶贫工作品牌。与此同时,在金融扶贫、社会扶贫、健康扶贫、旅游扶贫等方面要积极探索创新,力争工作走在前列。

第三,资金和项目问题

贫困地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扶贫资金要用在刀刃上,扶贫项目要放在关键上,每年办好办成几件实事。

资金要加强整合和监管。要整合项目,集中投入,确保扶贫 资金效益最大化。在资金管理上,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检查、审计和监督,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扶贫资金规范运行。扶贫资金、救灾资金、惠民资金都是群众的“救命钱”,在这个方面犯错误是“罪加一等”, 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项目要注重规划和效果。作为部门来讲,在面上要以改善贫 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为重点,统一规划和实施好项目,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生态环境建设。在点上来讲,我们每到一个镇村,镇村都会拿一个单子,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要有选择地解决最重要、最紧迫、效益最大、而且是能够解决的问题。凡能到村到户的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小额贷款、能力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扶持项目,要制作成“政策项目菜单”,直接提供给贫困村、贫困户,确保群众真正受益。

总之,希望大家倾注感情和责任,带着智慧和方法,用好资金和项目,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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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会议结束讲话 篇二

国务院扶贫办、自治区政府共同召开这次新疆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新疆扶贫开发的重大问题。

会前,范小建主任等领导和专家两次深入新疆调研,认真筹备会议。

会上,范小建主任、努尔白克力主席都作了重要讲话,铁道部等7家单位发言,国家发改委等20个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其他同志也都认真讨论、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主题鲜明、成果丰硕,要切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

这次新疆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在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关心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国务院扶贫办、自治区政府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新疆扶贫开发的实际步骤。

尽管会期很短,但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成果丰硕,开得很成功,达到了深化思想认识、凝聚智慧力量、统一目标行动的目的。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扶贫开发的重要地位。

扶贫开发是用发展的方法解决新疆问题的重要步骤,直接关系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会议深刻阐述了扶贫开发的特殊地位和所肩负的特殊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重要地位,统一了加快新疆扶贫开发进程的认识,对于坚定决心和信心、推动贫困地区科学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研究了推进新疆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

会议全面总结了新疆扶贫开发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了新疆贫困地区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制约因素,明确了推进新疆扶贫开发的战略方向、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

特别是研究讨论并将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新疆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新疆边境扶贫扩大试点工作指南》,目标明确、思路清楚,政策具体、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将为全面推进新疆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第三,明确了推进新疆扶贫开发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尽快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贯彻新疆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必须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是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

在指导思想上,要紧紧围绕发展与致富这一任务,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巩固温饱和稳步增收为目标,瞄准农村贫困人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在工作部署上,把南疆三地州和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作为扶贫工作重点区域,把边境地区、荒漠地区和高寒山区作为切入点,抓住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在工作方法上,要善于啃硬骨头、打攻坚战,瞄准最困难的区域和最困难的人群,解决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社会力量优先覆盖重点区域,优先帮扶重点人群。

二是实施南疆三地州连片扶贫开发。

国家确定在南疆三地州打破重点县界限,实施连片扶贫开发,为南疆三地州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政策环境。

近年来,自治区在南疆三地州开展集中连片扶贫开发试点也积累了成熟的经验。

我们要抓住这一重大机遇,针对区域特征和贫困类型,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现代农牧业为重点,促进南疆三地州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同步改善,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同步增长,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生活质量同步提高,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步加强,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

三是扩大边境扶贫试点。

范小建主任已经就扩大边境扶贫试点的范围、目标、布局、步骤、机制作了详尽、透彻的安排部署, 17个边境重点县的扶贫试点扩大工作正式启动。

我要强调的是,新疆是全国唯一开展边境扶贫试点的省份,必须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和运用阿合奇县边境扶贫试点的成熟思路和机制,坚持立足民生、发展产业、安边兴县、以边带城、以城促边的原则,在建立一线守边、二线固边、三线服务的机制上下功夫,为全国边境扶贫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

四是深入推进各项扶贫措施。

整村推进、产业扶贫和扶贫培训是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也是推进扶贫开发的利器。

要继续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结合“富民兴牧”、“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整合各方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质量和水平。

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撑能力。

要继续加大扶贫贷款贴息规模,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扩大效益覆盖优势。

要深入开展针对性的农牧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贫困劳动力提高自我发展和增收能力。

五是全面落实扶贫开发政策。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推进新疆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疆边境扶贫扩大试点工作指南》,确定调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法,对南疆三地州给予重点倾斜;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边境扶贫试点;新增资金和存量资金向边境贫困地区和南疆三地州重点倾斜;引导和组织各类扶贫资源,加大对新疆的支持力度。

希望同志们吃透精神,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把握、具体运用好这些政策。

六是继续创新扶贫工作机制。

机制创新为新疆扶贫开发提供了强劲动力。

要深入总结和推广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山区扶贫搬迁、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建档立卡、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的经验,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机制,为新阶段扶贫开发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

三、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新疆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

加快新疆贫困地区发展,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要坚持中央关心、全国支援同新疆各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动新疆扶贫开发。

一要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精神。

做好新形势下的扶贫开发工作,首先需要贫困地区自身发奋努力。

各地州、县(市)要把扶贫开发作为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农村工作全局,以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在扶贫开发中切实发挥主体作用。

要切实加强宣传动员工作,把中央的关心、全国的支援变成加快发展的动力,增强贫困群众主人翁意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和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尽快改变落后面貌,最终实现脱贫致富。

二要与对口援疆工作有机衔接。

支持新疆扶贫开发,是国家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重要内容。

诚挚希望对口援疆省市继续关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牧民群众,切实建立起援疆与扶贫开发的工作协调机制,使援疆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援疆规划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援疆项目与扶贫开发项目相融合,积极安排援助资金项目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倾斜,形成共同推进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

三要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动员社会力量。

坚持“渠道不乱、任务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围绕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问题,继续开展中央和自治区行业部门定点帮扶工作。

要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到新疆贫困地区创业发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关键和保证。

地州、县(市)要按照区负总责、地州统揽、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建立健全上下衔接、配合密切、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领导协调机制。

有关地州、县(市)要相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整合政策资源,深入推进连片开发和边境扶贫试点工作。

要强化与对口支援省市和中央部门的协调,统筹推进扶贫开发各项工作。

要充实扶贫部门的力量,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为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提供干部保障。

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情况通报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同志们,推进新形势下新疆扶贫开发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

让我们统一思想行动、共同团结奋斗,切实把会议要求落实到扶贫开发工作实践中,不断开创新疆扶贫开发新局面,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的贡献。

扶贫开发会议结束讲话 篇三

同志们:

刚才,维峰副省长代表省委、省级政府就我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扶贫攻坚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

维峰副省长的讲话,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全省近三年来扶贫攻坚工作取得的成效,对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改革任务、重点工作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春贵同志传达了总书记的讲话、全国扶贫工作会议精神。

几个典型从不同角度介绍了经验,很有借鉴意义。

我们要深入学习,认真贯彻。

下面,就如何贯彻维峰副省长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全省20XX年扶贫攻坚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脱贫目标,坚决按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

目前,我省国家已认定的建卡识别贫困人口155万,统计在册贫困人口256万,占全省农村人口13.6%。

前三年已累计脱贫42万人,还有贫困人口214万,按此进度,还需用时间,到2029年才能完成统计在册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

国家扶贫纲要及我省贯彻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到必须完成现有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这是党中央及省委、省级政府交给我们的政治任务,必须坚决按时完成。

(一)限定时限,坚决按时完成脱贫目标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点县资源禀赋条件、工作基础等方面综合研判,将完成脱贫目标限定为:国家重点县必须在20前完成现有统计在册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省级贫困县必须在前完成现有统计在册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其它县市必须在20XX年前完成现有统计在册贫困人口脱贫任务。

20XX年国家重点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省重点县达到70%以上;年国家重点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省重点县达到80%以上。

各县市要依据此要求列出年度脱贫人口、收入等指标,于3月末报市地扶贫办汇总,4月10日前报省扶贫办审核备案,省扶贫办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机制,激励率先完成脱贫任务

坚决执行扶贫工作“县抓落实”原则,建立率先完成脱贫任务激励机制。

一是对各县市每年完成脱贫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省市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发挥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二是对完不成年度脱贫任务的县市将减少资金支持,不安排试点和产业项目。

对超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提前完成全部统计在册脱贫任务的县市加大支持力度,其中属于重点县的在下一轮确定重点县时优先排序。

二、创新机制,狠抓落实,推进各项扶贫攻坚工作开展

农村扶贫政策 篇四

基于对2002年贫困线调整前后贫困指标变化的分析,找寻中国农村贫困线调整的契机,并且根据长期性贫困的变化,分析贫困线调整前后贫困模式的变化,确定边缘化贫困群体。研究发现,当某贫困线的贫困率低于5%、贫困人口规模在3500万左右时,存在提高贫困线的契机。新贫困线下的贫困率可以达到13%、贫困人口规模可以达到10000万。同时,提高贫困线之后,可以根据贫困线调整前的数据计算长期性贫困,将处于长期性贫困的人口视为边缘化贫困,针对边缘化贫困实施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扶贫政策,提高政策针对性。

关键词:

贫困线;贫困指标;长期性贫困;边缘化贫困;扶贫政策;农村

文章编号:2095-5960(2013)04-0098-08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国自1978年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增长,农村贫困人口大幅下降。1978年,中国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达到25亿,占全国人口的25%,这些贫困人口主要集中于农村,占农村人口的307%。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得到提高,1985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降到125亿。[1]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政府针对农村贫困实施专项扶贫计划的实施,1992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降至8000万。1994年提出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增加了对农村及贫困人口的投入。2000年《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基本完成,农村贫困人口为3209万。2001年颁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2002年中国农村贫困标准从温饱贫困提高到低收入水平标准,在低收入贫困线下2009年农村贫困人口为3597万。[2]

绝对贫困线的确定存在多种方式。一是基本需求法,根据基本需求确定食品贫困线和非食品贫困线。其中食品贫困线主要是通过卡路里的摄取要求进行计算;非食品贫困线是满足生存需求的其他支出。Ravallion提出当一个人的总收入等于食品贫困线时,该人的非食品支出即为非食品贫困线。[3]二是恩格尔系数法,贫困线由食品贫困线与恩格尔系数的商决定。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为绝对贫困,50%—59%为温饱。三是马丁法,在确定基本食品支出的基础上,建立总支出与食品支出之间的数学模型,进而计算贫困线。相对贫困线一般根据收入排序决定,例如以10%的最低收入群体作为贫困群体。

绝对贫困线以食品支出为核心,相对贫困线以收入排序为核心。值得注意的是,在贫困线制定后,会相应地出台扶贫政策。鉴于此,贫困标准不仅与摄取能量和其他消费需求有关,还与国家的财政能力相关。如果贫困线过高,有限的扶贫资源将被分散;贫困线过低,则使部分贫困人口难于享受政策扶持,起不到扶贫政策应有的效果。本文通过FGT指标、长期性贫困和暂时性贫困指标,分析中国2002年贫困线调整前后贫困指标的变化,探究中国农村贫困线调整的契机。此外,根据长期性贫困与暂时性贫困之间的关系,分析贫困线调整前后贫困模式的变化,确定边缘化贫困群体,对其实施针对性更强的扶贫政策。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数据来源;第三部分对贫困衡量方法进行介绍;第四部分讨论中国2002年贫困线调整前后贫困指标的变化,进而探讨中国农村贫困线调整的新契机;第五部分根据长期性贫困所占比例分析贫困模式变化,识别长期不能脱贫的边缘化群体;第六部分阐述结论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

采用宏观加总数据计算FGT指标时需要事先假定洛伦兹曲线或者收入变量分布的函数形式,并进行估计,因此使用宏观加总或分组数据时难以避免估计误差。鉴于此,利用微观数据对长期性贫困和暂时性贫困的FGT指标进行计算。本文采用的微观数据为中国营养健康调查数据(CHNS)。中国健康营养调查分别在1991、1993、1997、2000、2004、2006、2009年进行,每次调查的样本量大约为4000户,16000人左右。CHNS数据对个人收入、家庭收入进行详细记录。利用相关收入信息,可以得到相对准确的收入。

本文计算长期性贫困和暂时性贫困时也采用FGT指标。长期性贫困需要计算被访者的持久性收入水平。在文献研究中,Rodgers and Rodgers认为被访者T年中的平均收入是该被访者可支付的最大年消费水平,因此将该平均收入定义为持久性收入,进而计算长期性贫困。[4]Jalan and Ravallion采用该方法分析长期性和暂时性贫困时,采用T年中的平均消费水平来计算长期性贫困。[5]Chaudhuri and Ravallion使用印度农村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当用收入均值衡量长期性贫困时当期收入的代表性较强,当用消费均值衡量长期性贫困时当期消费的代表性较强。[6]由此可见,只要保持衡量指标的一致性,其代表性均比较强。鉴于此,本文使用收入作为衡量贫困的基础。

三、长期性与暂时性贫困的测量方法

对衡量长期性贫困和暂时性贫困的方法进行说明。将贫困区分为长期性和暂时性的原因在于:第一,这种区分可以反映“贫困不流动”。例如,某人在第i年处于贫困中,在第i+1年仍然在贫困中,时点贫困指标只能说明他在某个时点贫困,却不能反映出他处于连续的贫困。第二,暂时性贫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收入的波动。处于暂时性贫困中,说明收入波动性较强,易受外界冲击的影响。处于长期性贫困中,说明该群体难以借助现有的资源禀赋及外界条件脱贫。因此,对长期性贫困与暂时性贫困应采用不同的扶贫政策,进而提高扶贫政策针对性,使有限的扶贫资源发挥最大作用。第三,长期性贫困所占比例可以为调整贫困标准提供依据。长期性贫困所占比例越低,则该群体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脱离贫困,原有的扶贫政策难以奏效,应对其实行不同的扶贫政策;同时说明贫困线偏低,应制定新的贫困标准。

本文采用Rodgers and Rodgers提出的方法来定义长期性和暂时性贫困。[4]Ap(T)被定义为T年的总贫困指标,其中包含长期性贫困和暂时性贫困,计算方法见公式(5):

AP(T)=∑〖DD(〗T〖〗t=1〖DD)〗wtPt,(其中wt=nt/∑〖DD(〗T〖〗t=1〖DD)〗nt) (5)

Ap(T)被称为年平均贫困(average-annual-poverty index),是T年中每年贫困指标(Pt)的加权平均值;T为时间长度;wt为第t年的权重,其总和等于1,即∑t==1,Twt=1,nt为第t年被调查的人数,当每年被调查的人都相同时,wt=1/T,即为各年贫困指标的简均;Pt为可分可加贫困指标,本文采用FGT指标[7]。

长期性贫困Cp(T)的测量方法见公式6:

CP(T)=P(YT1〖TX-〗,YT2〖TX-〗,…,YTn〖TX-〗) (6)

P为FGT指标,YTi〖TX-〗代表被调查者i在T年中的持久性收入,如上所述,即为T年中的平均收入。

农村扶贫政策 篇五

【关键词】扶贫;税收;农村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扶贫、农村税收改革等问题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国家注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并相继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以促进农村扶贫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从更大程度上改变农村地区的贫困面貌。

一、农村扶贫税收政策的作用

1.减轻基层创业税负,调动农民创业积极性

自2006年起,我国在实行了“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同时,还实施了减免牧业税、特产税及屠宰税的政策。通过减轻基层创业税,达到让利于民、人民富强的目标。这种多予少取的宏观调控理念,使得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有效促进了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此外,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种粮积极性,粮食产量的增长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2.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创业条件

开发性扶贫是当前政府一直坚持落实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完善农村基础建设,为财政扶贫开辟道路。与此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有力促进了社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对农村地区的开发性建设,优化了农村地区的生产设施,使得农村贫困面貌较之前大为改善,这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与贫民脱贫致富打下了优良的基础。

3.吸引外资参与,促进扶贫国际交流

自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吸引了大批量的外资注入,共同参与到我国的扶贫事业中。据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我国利用各类外资进行农村扶贫的资金高达20亿美元以上,加之国内资金的投入,总投资金额高达数百亿人民币。在我国中西部区域,外资扶贫项目已超百个,受益的贫困人口超过2000万。通过对国际扶贫力量的充分利用,积累了大量的农村扶贫经验,大幅度提升了我国的扶贫开发水平。在未来的扶贫工作中,我们仍要继续加强与国际扶贫力量的交流,充分借鉴成功的扶贫方式,实施扶贫项目合作,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扶贫事业的优良发展。

二、完善农村扶贫税收政策的措施

1.流转税

营业税是流转税的重要构成部分,据调查显示,相较于发达的东部省份,贫困农村地区的税收压力更为明显,利用税收宏观调控来减轻农村税负,为农村地区营造一个宽松、富裕的生活环境,对全面奔小康这一目标的实现显得格外重要。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将农村扶贫项目物资采购纳入农村经济免税范围,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落实:(1)先征收后返回;(2)充分参考“家电下乡”这一成功经验,将扶贫物资的增值税以相对更高的比例返还。此外,国家还应深入总结“营改增”在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借鉴东部部分省份执行的加快贫困地区发展的措施,扩宽在中西部的试点范围,以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

2.所得税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响应农村扶贫开发的号召,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更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1)将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扶贫政策落实到部级贫困县内;(2)结合当地企业发展状况,适当将投入农村扶贫项目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调低,以提升企业投入农村扶贫开发的积极性;(3)农民是构成纳税主体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国家扶贫的重点对象,这使得农业税收和农村扶贫开发遭遇了尴尬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根据农村贫困地区实情,对农村私营企业、个体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避免一刀切的做法,鼓励农民就业、创业,以点带面推动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

3.其他税收

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政府的引导、协助相对于发达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其他税收政策的实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重庆的做法,以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为主,具体包括:(1)对于在少数民族区域建立的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2)对于因生态环境迁移或者因扶贫开发而移民所得的安置房,免收契税;(3)对于农民购置主要是务农所需的三轮车、摩托车、货车(低速)免税等。建议特困地区政府借鉴重庆税收经验,充分发挥政府所具备的引导、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应对这场扶贫攻坚战。

三、结语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政府应针对农村扶贫开况出台更为优惠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以减轻相关企业经营负担,促进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效益的提升,只有这样才可使农村落后地区经济取得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幼婷。中国收入再分配中税收政策与转移支付政策的配合研究[D].山东大学,2016.

[2]郑瑞强,王英,徐元刚。同步小康视野下扶贫移民政策与惠农政策衔接问题探讨[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3):19-22+39.

[3]王亮,陆琦林。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扶贫经验及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3(12):76-80.

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讲话 篇六

同志们: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推进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有效的行动,大力实施“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加强贫困人口分类管理,扎实做好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精准扶持、精准管理、精准脱贫,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实现同步小康打下坚实的基础。刚才,陈德林同志宣读了《**县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何其荣、余光华同志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等会,刘县长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精准扶贫识别建档立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科学扶贫、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我国扶贫工作确立的新的战略思想,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国情、民情和扶贫开发工作发展趋势,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部署。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精准扶贫识别建档立卡工作的现实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是精准扶贫识别建档立卡是精准扶贫工作的现实需要。只有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建立贫困户、贫困村档案,才能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依据,才能更直接、更精确地配置扶贫资源,实现精准扶贫,做到因户施策;二是精准扶贫识别建档立卡是科学扶贫的工作基础。只有通过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贫困户、贫困村生产生活状况,对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进行识别和建档立卡,形成一套信息相对全面的农村贫困户、贫困村基本情况数据库,才能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使决策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扶贫开发工作朝科学化方向发展;三是精准扶贫识别建档立卡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中央、省、市一再强调要用扶贫工作统揽农村工作,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因此,我们必须把贫困人口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抓好抓实,瞄准扶贫对象,进行重点施策,不搞眉毛胡子一把抓,切实做到看真贫、扶真贫、真扶贫。同时,各级各部门务必按要求及时上报《铜仁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情况调查表》、《农村贫困人口基本情况及以支定收调查表》和《铜仁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情况汇总表》。

二、强化措施,搞好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分类管理

(一)摸清底数,精准识别。,是“33668”(用三年时间(—),全省减少贫困人口300万人以上,实施结对帮扶、产业发展、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完成小康路、小康水、小康房、小康电、小康讯、小康寨基础设施“六个小康建设”任务,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平均指标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以上)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的启动之年,这就要求我们摸清底数,做到扶贫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与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统记台账有效衔接。一是要摸清扶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五保户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的底数;二是比对扶贫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尤其对扶贫低保户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必须统一。

(二)分类管理,有效衔接。一是将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扶贫低保户、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二是贫困人口的全口径统计。按照国家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的认定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应该基本包含农村低保人口。在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以民政部门统计台账为基准,全部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两无”贫困人口登记,不作为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基本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贫困人口脱贫、民政一般保障户退出要有理有据,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年底实际脱贫数据要与年初脱贫计划基本一致。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退出共同按照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同时县级公告)程序开展。要将脱贫后的扶贫低保户作为核查重点,对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属于民政低保的一般保障户,家庭收入达到脱贫标准后,应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中销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的一般保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也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人口发生变化的,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衔接工作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并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

三、明晰思路,扎实做好全县近期急需跟进的几项扶贫开发工作

(一)抓紧落实“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推进“33668”扶贫攻坚落实行动计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总抓手。县扶贫办要认真研究,围绕“精准扶贫、脱贫摘帽、同步小康”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对贫困村的扶贫既可采取“一村一法、整村推进”的模式,也可采取以扶贫开发为主线,实施区域连片开发。对贫困户真正做到“因户施策”,确保扶贫开发工作“扶到点上,扶到根上”。

(二)切实加强已建项目的后续管理和自查自纠工作。项目建设建是基础,管是关键,项目建设是否成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项目效益,重中之重在于后续管理是否跟上,是否规范。一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摸清自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的建设底数、成活情况、面积保存情况、管护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二是认真开展项目建设抚育管理,搞好园地补植补造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三是完善报账资料,及时报账并兑现项目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工作。

(三)认真做好20扶贫项目的编制与申报工作。根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到县资金我们将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乡级报账”的运作体系和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的操作方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县扶贫办要加强指导,及时审批。

同志们,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一定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农村扶贫政策 篇七

【关键词】农村扶贫 实践模式 路径依赖 钦州市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根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8249万人,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6%(城市贫困人口未计算在内),如此巨大规模的贫困群体,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对于钦州市来说,由于相对恶劣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村经济发展也一直停滞不前,农村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为了使这些贫困农民走出困境并得到发展,目前钦州市正在按照国家农村扶贫开发的总体战略部署,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努力创新创效,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基于此,本文结合钦州市农村扶贫政策制定,就我国农村扶贫的实践模式与路径依赖进行探讨,希望从中明晰我国扶贫开发的发展脉路和未来方向。

我国农村扶贫模式的发展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贫困问题与我国经济建设如影相随,国家从顶层设计方面,对我国农村扶贫问题进行战略部署,辅之一定的措施跟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体包括四个阶段:

农村体制改革和小规模区域扶贫(1978~1985年)。作为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在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央重点帮助经济发展明显落后、贫困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脱贫。具体措施包括以工代赈、加快“三西”地区(甘肃的河西、定西、宁夏西海固地区的47个县)农业建设、确定18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并进行扶贫、开展“智力支边活动”(对“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科技传播和智力投入)等,再加上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高度重视,从而使得广大农村贫穷落后面貌逐渐发生改变。

大规模有针对性的开发式扶贫(1986~1993年)。1986年,国务院成立扶贫和开发领导小组,致力于协调大型的农村扶贫计划。在此过程中,我国农村扶贫注重与经济增长、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相结合,对重点区域给予一定的发展项目,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是从很多地方实际安排的扶贫项目来看,其更多的是集中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而相对忽视了农村的人力资源和综合发展能力建设。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1994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规划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8000万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在此过程中,我国通过重新确定部级贫困县,强化扶贫资金、项目进村入户,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落实扶贫目标责任制等措施,基本完成了“八七”扶贫攻坚目标,贫困人口总数从1993年的2.37亿下降到2000年的1.08亿,年均下降速度达到11%。

新世纪扶贫计划(2001~ 2010年)。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颁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和开发纲要(2001~2010年)》,重新调整扶贫工作重点县,将扶贫重点放在西部集中连片地区,贫困村成为扶贫的瞄准对象。在此阶段,国家通过政策扶持与加大资金投入结合,开发项目与整村推进结合,产业扶贫、劳动力输出培训、自愿移民扶贫“三结合”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早日步入小康水平。当然,从2010年开始,国家大幅提高了农村贫困人口标准(从人均年纯收入1274元提高到了2300元),从而使得我国贫困人口总量激增,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农村扶贫开发进入了科学化、高标准化的新的历史阶段。

我国农村扶贫模式的现实困境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以钦州为例,“十一五”期间,钦州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认真组织整村推进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提升了农村产业化发展。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在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背景下,国家提高了贫困人口标准,从而使得钦州市贫困人口大幅度增加,再加上区域发展不平衡,地理、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钦州市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现象日益突出等,这些现实困境突出体现在:

扶贫攻坚难度日益增大。钦州市多数重点贫困村受自然条件恶劣,生存环境较差,信息闭塞,群众观念落后,科技水平低等综合因素制约,加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覆盖面小,解决温饱问题和巩固扶贫成果难度较大。

农村扶贫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目前,钦州市贫困村年平均扶贫资金约为50万元左右,而群众自筹部分却相对有限,从而严重影响了一些重点扶贫项目的推进,扶贫质量也受到较大的影响。此外,贫困村集体经济差,扶贫项目的资金较单一且数量较少,加上大多数重点村没有集体经济,从而导致了项目建设得越多、负债越严重的后果,加剧了贫困村的贫困程度。

后续扶持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前钦州市几乎所有的资金和工作精力都集中在现行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而对于今后如何通过基础设施维护、产业扶持、劳动力转移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农民持续增产增收,却相对考虑不多。

生产发展难度较大,贫困农户增产增收项目较少。目前钦州市以农业生产为主,现代化工业生产模式还没有走进广大贫困地区,再加上农业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大幅提升生产能力相对受限,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钦州市农户增收,农村扶贫工作也是阻力重重。

当然,农村扶贫开发作为我国的大政方针,其发展机遇和有利形势同样也很多: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高度重视;二是贫困农民参与整村推进项目实施的愿望仍然强烈;三是钦州市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较高;四是近年来随着钦州市经济的发展,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了一定的就业机会和脱贫致富契机。因此,直面挑战,把握机遇,克难进取,打响并打胜扶贫开发攻坚战,是包括钦州市在内的我国广大农村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时代需要,也是我国政府在此领域的现实选择。

我国农村扶贫模式的路径依赖

通过上述分析,目前我国包括钦州市在内的各个地区,大都采取了“输血”或“造血”的扶贫开发模式。实践表明,简单的“输血式”扶贫模式,大都只能解决贫困农民的燃眉之急,对贫困农民后续的可持续发展考量不多;而单纯的“造血式”扶贫模式,即期产生出来的效率和效益较慢,并且在扶贫项目管理和后期发展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稳定、不可控等弊端。因此,当前需要将“输血式”和“造血式”扶贫模式有机结合,共同推进我国农村扶贫问题得到科学、合理、规范地解决。

“输血与造血协同互动”扶贫模式也是我国科学发展观领域的一个重点研究课题。“输血式”和“造血式”扶贫模式不存在孰优孰劣,关键是如何结合各地贫困实际和发展实践,有所侧重地加以应用。一般来说,对于绝对贫困地区,短期内要以“输血式”为主、“造血式”为辅,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计问题。而对于相对贫困地区,则需要以“造血式”为主,“输血式”为辅,侧重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输血与造血协同互动”扶贫模式是一个全局性、整体性、战略性的问题,需要相应的机制建设和执行策略,共同推动这一模式产生出协同互动的良好效能。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扶贫的瞄准机制。所谓瞄准机制,是指要把基层的情况摸清,确定相应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最终科学地解决问题打下基础。这与我国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理念和精髓是一致的,需要本着客观的态度,瞄准并定位于农村贫困人口这一相对弱势群体上。二是科学规划并努力打造出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造血机制。在党的十上,我国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农村扶贫开发也必须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着力,努力构建出具有可持续发展的“造血”效应。三是建立起契合科学发展观的输血与造血协同互动模式。当然,结合各地实际以及贫困人口的现实需求,“输血”与“造血”在实施过程中的先后顺序、运作比例等,应该统筹规划,协同共进。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和方法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良好思路。四是要按照服务型政府的施政理念,充分发挥出政府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政府一直要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底线,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并适时提供一些培训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其自身素质的提升和政府的扶助,逐渐走出贫困的深渊,寻求再发展的平台和自我实现。

对钦州市农村扶贫政策制定的建议

农村扶贫开发作为当前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最科学的方式和模式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的问题。笔者所在的钦州市,近年来加大了农村扶贫开发力度,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手,切实围绕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做文章,在大幅减少贫困人口的同时,努力提升农民整体的生活幸福指数。但按照国家大幅提升的农村贫困人口标准,目前钦州市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还较多,并且因灾、因病、因市场因素返贫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钦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艰巨性。为此,2012年以来,钦州市科学制定并推进实施了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攻坚战,全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体系,这与我国当前农村扶贫开发的实践模式与路径依赖基本相似。因此,依照我国农村扶贫的路径模式,结合钦州市农村贫困实际特点,真抓实干,创新创效,全面推进钦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取得新成效,是当前钦州市农村扶贫政策制定和设计的重要内容。

坚定信心,务必打赢农村扶贫开发攻坚战。农村扶贫开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是真做还是“应景”。中央对扶贫开发是高度重视的,具体到地方政府层面,如2012年钦州市通过对过去十年扶贫工作的审视,重点结合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和今后十年的扶贫开发规划,以及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的发展构想。由此可以看出,发挥地方政府扶贫开发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在中央整体设计的基础有所创新,溶入一些地方特色的思路和措施,是当前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合力攻坚、构建大格局的重要保证。钦州市扶贫开发理念与中央的大政方针是契合的。

以“造血”为主,加大农村扶贫项目开发建设力度,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一,加强农村扶贫项目开发,按照产业发展思路,因地制宜,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产业化进程。目前钦州市在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明确了以攻坚项目为载体,借鉴市场经济下企业项目管理模式的科学经验,将每一个扶贫内容都纳入项目管理的范畴,从调研、规划、实施、控制、验收、整改、监督等角度持续跟进,确保钦州市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个个都是精品,个个都能产生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推进“一村一品”,打造特色产业,帮助农民致富。引导帮助农民,并给其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是推进农村扶贫开发的重要群众基础。钦州市在农村扶贫开发中,要充分利用各村的实际,结合现代科技下乡,帮助农村逐步形成“一村一品”的优势特色产业,同时要通过后续管理跟进,确保这些优势产业能够产生出效益,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近年来,大寺镇那桑村大力发展香蕉种植;平吉镇新胜村引导群众种植黄瓜;平沙村依托糖厂扶持农民种蔗、养殖黑山羊;大垌镇米家村成立养猪协会和蔬菜协会,并采取土地流转方式集中村里土地200多亩种植凉薯、辣椒、黄瓜等各种蔬菜;新棠镇南忠村成立贵妃红荔枝协会,完成30多亩的良种荔枝高位嫁接技术,改良落后老化品种,从而为农民增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些都是“一村一品”的特色农业开发所带来的可喜现象,也是我国“输血与造血协同互动”扶贫模式的发展方向。

第三,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加大贫困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外出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这种以培训为切入点的开发扶贫方式,也是我国“输血与造血协同互动”扶贫模式的应有之义。近年来,钦州市灵山县围绕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做文章,在农村大力推广茶叶、莪苓、仙草、甘蔗、奶水牛等种养新技术,选派村干部和农民到广西农业技术职业学院等院校学习培训,并请专家教授到田间地头,现场给农民进行手把手指导和示范,保证了高新技术的落地生根,保障了科学种植的效益提升,从而在广袤的农村土地上打造出了一个个特色农业产业基地。这些好的经验,理应纳入到钦州市扶贫开发政策范围内。

加强“输血”,给予特困农民以基本、有效的生活保障。“造血”固然应该是钦州市目前扶贫开发工作的主流,但对一些特困农民,通过政府及时的救济和保障,也是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的重要措施。对于钦州来说,当前重点要从困难救济、社会保障方面下功夫,对于因病、因灾、因学而一时陷入困境的农民,给予直接的资金帮扶,并动员社会捐助,都是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浦北县乐民镇山鸡村自发捐资建立全村助学基金,为考上大学但上不起学的贫困学子进行奖励扶持,在帮助贫困农民子女圆梦大学的同时,也为贫困家庭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政务建设,夯实扶贫开发的体制保障。基层组织直接与贫困人口打交道,因此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发展,是推进农村扶贫开发的重要保障。钦州市在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中,要通过强有力的组织制度和发展机制建设,注重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致富、带富能力,激发广大党员发挥作用的内动力,促使党员干部争当互助致富模范、服务群众模范、社会管理模范,从而进一步提高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感召力,把目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为我建设”、“要我建设”变为“我要建设”。而广大农村贫困人口,也必将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受益。

真心实意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从心底里认同并支持扶贫开发。当前我国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包括“输血与造血协同互动”扶贫模式,也是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切实体现。因此,钦州市要积极履行“农事村办+政务服务”,打造村级便民服务驿站,使便民政务服务站成为便民利民的“窗口”。通过搭建干群“连心桥”,推动“群众跑为干部跑、多次办为一次办、拖着办为高效办”的转变,热忱为群众服务,坚持提升村务公开和村务服务水平,真正做到“村民办事不出村、干部服务帮到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向更高水平、更深领域发展。

农村扶贫政策 篇八

农村金融扶贫旨在面向农村弱势群体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保障其生产型金融需求,以提高农村贫困群体及农村自我脱贫能力。作为扶贫开发重要方式,农村金融扶贫提高了扶贫的精准性、有效性和持续性,因而被普遍作为现代扶贫开发的重要方式和支持机制。1974年,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就专为农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主要形式有政府贴息贷款、小额信贷扶贫、非政府组织信贷扶贫、农业保险扶贫等。我国农村扶贫要实现到2020年7000万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加强扶贫力度与创新扶贫机制。农村扶贫开发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保障。农村金融扶贫虽在我国扶贫开发战略中地位日趋重要,但是,从现状看,其仍存在瞄准对象偏差、供需脱节、非持续性、资金不足、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作为其重要保障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不完善。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是破解问题的基本进路。

从法制变迁视角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所取得现代性成效及存在缺失,是推进其完善与创新的重要进路。目前,国内学者多从经济学、管理学等层面研究农村金融扶贫,鲜有从司法制度层面研究,更没有从法制变迁视角研究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基于此,笔者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精准扶贫脱贫战略全面推进时代背景,在全面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轨迹、得失的基础上,提出推进其完善与创新的基本路径,以期为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优化金融扶贫功效发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脱贫战略实施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变迁轨迹

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深受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双重影响。我国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经历了以区域瞄准为主、以贫困村瞄准为主、以贫困户瞄准为主三个发展阶段。作为农村扶贫开发重要方式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也大体经历了产生与形成、全面发展与勃兴、现代性转型与优化三个时期。

(一)产生与形成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2000年)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全面推进了以土地经营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束缚已久的农村生产力,有效促进了大部分农村脱贫致富。但是,“一些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黄土高原区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困难重重,贫困问题突出。”[1]这些地区大多数位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部和西部山区,主要包括东部的沂蒙山区、中部的武陵山区、西部定西干旱山区、西海固地区等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而全国农村的绝大多数贫困人口也大部分分布于上述贫困地区。[2]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对这些落后地区脱贫作用有限,脱贫致富道路依然艰难。加之,随着绝对贫困人口的大幅度减少,解决剩余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成为农村扶贫攻坚的关键所在。因此,瞄准农村贫困区域,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成为该时期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重点。随着区域扶贫开发战略的推进,金融对扶贫开发支持作用不断突显,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开始出现与逐步形成。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要有计划地发放专项长期低息或微息贷款。为了适应发展农村信贷事业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应当积极做好农村的信贷工作”的加强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重要决定。199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规定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制度。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息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乡(镇)、村与外商合作合资企业等”。1993年7月制定的《农业法》首次系统规定了农村信贷扶贫、农业保险扶贫的措施与制度。199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扶贫的重要作用,并规定了“适当延长开发周期长的项目的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期限,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扶持一些效益好、能还贷的项目”等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扶贫政策与制度。1994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决定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从而为强化政策性金融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奠定了基础。1995年6月的《保险法》第186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为建立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制度,发挥农业保险扶贫开发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全面发展与勃兴时期(2001年-2012年)

区域扶贫开发战略的推进,使得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剩余贫困人口主要集中于村庄而非贫困县,而区域瞄准模式使得部分农村贫困人口难以得到有效扶持,影响到扶贫对象的准确性和扶贫脱贫成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时期。为此,我国调整了扶贫开发政策,在继续将西部集中连片地区作为扶贫开发主战场基础上,贫困村成为新时期扶贫瞄准的重点对象。而加强扶贫瞄准对象的金融支持与加强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建设成为该时期农村金融扶贫的基本内容。2001年6月,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和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的金融扶贫制度创新目标。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扶贫义务机制。为拓展农村金融资源,强化农村扶贫开发金融支持,国家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出台了系列促进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鼓励为“三农”服务的各种所有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目标。2007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规范了村镇银行的准入、运行、治理结构及监管制度,为促进其支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同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更是明确规定:“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设立、运行与监管等进行了规定。2010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就完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规划目标,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与制度进行了规定。在总结农村金融扶贫发展成功经验基础上,201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全面提出了“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的农村金融扶贫核心目标与制度创新思路,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三)现代性转型与优化时期(2013年-现今)

“不论贫困县还是贫困村的瞄准都属于区域性的瞄准,贫困县和贫困村中4/5的人口往往都不是穷人,即便瞄准到村,仍然不能保证扶贫资源准确到户。”[3]随着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的纵深推进,区域性瞄准使得瞄准漏出、瞄准错误等问题越加凸显。“在开发扶贫和农村低保两项政策同时实施,农村贫困人口仍然不能大幅度减少”[4]的困境下,提高扶贫瞄准的精准性,实施扶贫到户模式成为必然选择。2013年11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思想。2014年3月,参加全国两会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实施精准扶贫,瞄准扶贫对象,进行重点施策。2015年6月,就加大力度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六个精准”思想,这是对“精准扶贫”思想的全面阐述,即“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5]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提高农村扶贫开发绩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创新扶贫机制的重要路径。精准扶贫脱贫思想为强化我国农村金额扶贫功能与法律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伴随扶贫瞄准到户与精准扶贫战略的提出与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也开始向现代转型,其更加强调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发挥金融扶贫普惠功效,提高扶贫的精准性和实效性。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扶贫目标。2014年3月,人民银行、财政部、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金融扶贫目标为:“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建成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各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金融对促进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也强调了“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的金融扶贫制度创新方向。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金融扶贫的对象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并提出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

二、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现代性检视

从以上发展变迁轨迹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伴随农村扶贫开发战略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而不断迈向现代化。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在国家扶贫开发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规范体系逐步完善,不断彰显普惠价值取向和农民金融权利保护理念,为优化农村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同时,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取得的成效

1.明确了扶贫目标和扶贫对象。从以上法制变迁轨迹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不仅扶贫目标越来越清晰,而且扶贫对象范围逐步明确化。首先,从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变迁轨迹来看,扶贫目标逐步明确为促进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建设,为农村扶贫对象提供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不断提高扶贫资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实现救济式扶贫向造血式、开发式扶贫转型。其次,我国金融扶贫瞄准对象经历了从贫困区域、贫困农村到贫困区域、贫困村、贫困户三者结合的发展过程。在变迁过程中,金融扶贫瞄准对象逐步明确为农村弱势群体。如2014年3月,人民银行、扶贫办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扶贫主要对象为农村贫困农户、大学生村官、妇女、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农村弱势群体作为扶贫对象的明确,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精准瞄准与精准施措奠定了基础。

2.明确了政府的主导地位。作为市场化运行的扶贫机制,合理协调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关系,是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构建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从以上制度变迁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经历了由单一的政府包办到政府主导、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模式的转型。如在区域瞄准为主扶贫开发时期,我国采取政府扶贫贴息贷款制度;而到了扶贫开发、精准扶贫时期,一方面坚持完善政府扶贫贴息贷款制度,另一方面提出了建立多种类型金融共同扶贫的目标,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支持农村建设。金融扶贫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应主导金融扶贫供给,但政府主导须建立在金融扶贫市场运行基础上。政府主导地位的明确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立法、具体制度构建与创新奠定了基础。

3.规定了扶贫对象的部分金融权利。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是增强其获得金融服务机会与能力的基础,也是保障其与政府、金融机构进行平等协调的要求。从以上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来看,虽还没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农村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但从相关法律规范来看,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实践被承认,且内容不断扩大,权利保障机制逐步得到建立。目前,我国农村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逐步从获得金融服务权、优惠信贷权,发展到获得便利金融服务权等权利。

4.强化了金融扶贫义务机制。明确与强化政府等主体的金融扶贫义务,是实现金融扶贫对象权利,强化金融扶贫约束,促进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的关键所在。从我国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来看,政府等主体的义务逐步具体化。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不仅明确规定了扶贫贴息贷款资金保障义务、规范扶贫贷款投向义务等,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等义务。

5.初步搭建起扶贫方式协调机制。促进农村金融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的协调,是形成扶贫合力、优化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保障的要求。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探索建立了扶贫协调机制。如2008年国家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构建了扶贫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的协调配合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1.指导理念行政化。从以上法制变迁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强调政府等主体对农村贫困者帮扶的主导作用,甚至将金融扶贫看做是帮助农村贫困者的恩惠和优待行为,而不是将其看做农村贫困者应该享有的基本金融权利,不是将其看做政府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农民基本金融权利理念的缺失和指导理念的行政化使得我国大部分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简单采取政策性扶贫立法模式,对农村基本金融权利和政府基本义务规定得极为模糊。目前,不管是农村金融扶贫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缺乏从保障基本权利与落实政府等主体的保障义务视角来设计具体制度,所规定的政府等主体扶贫义务缺乏基本实施机制保障而难以落实。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指导理念行政化必然强调政府对农村金融扶贫的管理与控制,轻视扶贫对象权利保护,影响到政府金融扶贫模式转型与创新。

2.规范约束力不够。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为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性规范,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规章,而表现为法律的仅为《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从总体来看,农村金融扶贫规范政策性浓厚、效力层次较低,致使规范的法律约束不够,实施性差。特别是作为规范、约束政府金融扶贫行为的重要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够更是使其难以完成规制权力、保护基本金融权利的重任。

3.规范体系凌乱分散。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规范构成十分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到政府、金融机构、农村贫困者,其中金融机构又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等类型。从类型来看,农村金融扶贫主要包括扶贫贴息信贷、扶贫小额贷款、农村政策性保险等。从扶贫行为来看,包括扶贫对象瞄准、资金发放与回收、运行监管、绩效评价等环节。目前,虽然调整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的法律规范较多,但由于缺乏基本法律的统领,致使这些规范分散零落、相互间缺乏协调。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主体权利义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相互关系、金融扶贫机制运行、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机制等缺乏体系性规范。

4.主要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几个重要制度欠缺,影响到农村金融扶贫的有效运行与实施效果。首先,农村弱势群体权利倾斜保护制度缺失,不仅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金融权利缺乏全面规定,而且义务主体也不明确,权利救济机制缺失。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激励约束制度缺失,对具体激励方式及外部激励与内部激励方式之间的协调等缺乏制度构建。约束制度也极不完善。不仅缺乏对政府金融扶贫责任机制的规定,更是缺乏对商业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社会组织等主体的金融扶贫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再次,我国农村扶贫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缺乏,实践中被扶贫对象违约现象多发,扶贫信贷等风险高。最后,我国农村金融实施制度缺失。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缺乏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等规定,保障实施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三、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自上而下”“城市中心”的线性化思维模式、农村金融严格管制政策、利益配置失衡等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推进制度创新是破解问题、顺应农村金融扶贫精准脱贫战略要求的必然选择。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基本路径推进创新。

(一)革新指导理念

革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指导理念,是夯实其创新理论的要求。首先,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应以共享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等新型发展理念为指导。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构建的根本目标就是破解城乡发展不均衡、不协调问题,提高农村贫困者自我发展能力。毫无疑问,其内在蕴含了包容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等新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新型发展理念为指导,才能深刻认识农村金融贫困问题形成根源,从而从时代高度提出有效的破解对策。其次,确立保护农民基本金融权利理念。确立农村贫困者有权获得金融扶持的基本权利理念,并从基本权利高度系统规定农村贫困者金融权利,才能强化政府和金融机构等主体的保障义务,推进责任机制构建,科学构建农村贫困者金融权利体系。再次,确立金融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安全理念。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匮乏与农村金融扶贫非持续性、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公平、农村金融发展不公平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必须以金融公平作为核心理念指导制度体系构建,以保障制度构建的公平性、正义性。当然,在坚持公平优先理念基础上,也应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以实现农村金融扶贫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最后,确立精准扶贫理念。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我国新时期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目标。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农村精准扶贫的重要措施。提高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构架农村金融扶贫精准识别、精准扶持、精准管理制度体系,才能提高农村金融扶贫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建立立法保障体系

从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变迁与现状来看,我国农村金额扶贫制度法律渊源大多表现为政策性规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体系分散凌乱,甚至相互冲突、矛盾。因此,健全立法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

1.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建立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有利于统帅高度分散的农村金融扶贫规范。目前,我国《农业法》虽然对农村金融扶贫进行了规定,但主要从农业发展金融支持层面进行规定,极为粗放,无法作为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或《农村金融法》,并在其中设立农村金融扶贫专章的形式,确立农村金融扶贫基本规范。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应以新型发展理念为引领,确立保护农民基本金融权利及实现金融公平、精准扶持的基本理念,以实现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等扶贫协作与适度竞争为目标,从政府、金融机构、农村弱势群体三个层面,金融供给、实施、资金回收与监管四个环节,构建农村金融扶贫基本规范,重点建立金融机构扶贫激励与约束、农村金融基本服务产品供给、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配置、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农村信用建设等制度规范,确立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农民等在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的确立,对强化农村金融扶贫规范的统一性、整体性,缓解规范之间的冲突,提高农村金融扶贫制度的权威性与实施性,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2.农村金融扶贫专项立法。在农村金融扶贫基本立法基础上,根据金融扶贫组织类型和扶贫方式,在金融专项立法中规定农村金融扶贫具体制度和措施。如在《政策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合作金融法》《村镇银行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金融专项立法中,就特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扶贫具体义务与措施等进行规定。

3.其他立法。为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及专项立法实施,加强农村金融扶贫立法的规划与协调,特别是部门与地方政府立法的协调,强化法律可操作性,可由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细化农村金融扶贫立法规范,推进立法有效实施。

(三)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1.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制度。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对象已明确为农村弱势群体。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在金融服务种类、资源分配上给予其倾斜性保障。在实践中,作为农村金融扶贫对象的弱势群体更是无法与政府、金融机构等处于平等地位。造成农村扶贫对象金融贫困的重要原因在于权利的贫困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因此,增强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确保其在金融服务供需中的平等地位,是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我国农村金融弱势群体金融权利配置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创新:第一,以包容创新、实质公平理论为指导,单方突出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保护与政府、金融机构的义务规制,对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实行倾斜配置、倾斜保护。第二,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弱势群依法享有金融权利,并依据我国农村精准扶贫、普惠金融建设战略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不断扩充金融权利种类与内容,逐步规定获得金融基本服务权,优惠信贷权,参与金融发展权,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权、金融服务评价与监督权等金融权利,夯实金融权利实施保障机制。第三,赋予农村弱势群体紧迫需求借贷的单方强制缔约权。一般来说,农村弱势群体紧迫借贷需求对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与精准扶贫脱贫十分重要。在农民金融贫困日益严峻背景下,针对农民为了生产、生活的紧迫需要而提出的借贷请求,规定农村金融组织强制缔约义务,以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督促农村金融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更具有现实意义。[6]当然,对由于单方强制缔约而给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农业保险、贷款保险以及要求政府给予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有效规避。

2.农村金融扶贫激励与约束制度。不管是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有限性还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均与金融业的 “嫌贫爱富”有直接联系。[7]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缺乏,是导致其难以推进与运行低效的关键原因所在。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核心目标的金融机构来说,从事农村金融扶贫缺乏内在激励。因此,应通过一些外在的激励机制设计,使得从事农村金融扶贫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我国应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条件、税收、再贷款、金融调控等方面建立优惠制度与激励措施,以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从金融扶贫中获取合理利益。其次,建立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扶贫激励制度。地方政府是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重要实施主体。在GDP竞争极为激烈的当今,预期收益较低的农村金融扶贫对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激励,特别是国家的扶贫资金往往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更使其缺乏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设立激励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将有限的金融资源投入于风险高、效率低的农村扶贫工作中。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可在金融资源分配、金融调控政策、财政支持等方面建立激励制度,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合理的金融投入配套机制。同时强化政府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构建公众参与绩效评价立法机制,以保障绩效评价的针对性和民主性。[8]农村金融扶贫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首先应建立金融机构农村扶贫约束机制。保障农村弱势者的金融权利,助推农村精准扶贫脱贫是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应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保障农村弱势者基本金融需要,将农村吸收存款按规定用于扶贫贷款,开发金融扶贫产品、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平台等法定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考评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以强化其内在约束。其次,明确规定政府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组织金融消费知识教育及奖励扶贫金融机构等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3.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制度。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农村扶贫贷款带来的损失会使得金融机构更不愿将款贷给农民和中小企业,从而加剧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给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阻碍。[9]因此,构建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首先,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担保制度,构建公司、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担保农村扶贫信贷制度,建立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扶贫与信贷扶贫联动。再次,创新农村扶贫金融监管制度。整合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构建专业化、地方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有利于激励农村金融扶贫的差异化监管制度。其次,构建农村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引导其支持农村金融扶贫开发,优化金融资源利用。最后,构建农村金融扶贫风险预警制度,强化风险预先化解。

4.农村金融扶贫实施保障制度。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是发挥其功效的关键所在。从法制变迁轨迹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政策性、宣示性特征较为明显,可实施性不强。因此,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保障制度是其创新的又一重要内容。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保障制度创新,首先应构建实施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其次,强化中央宏观领导和监督执法,构建地方金融扶贫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构建公众参与执法机制。再次,创新农村产业制度。构建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宅基地权等抵押制度,以盘活农民主要产权,为农民金融活动提高有效支持,推进金融扶贫法律制度顺利实施。最后,构建有利于农村金融扶贫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等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扶贫、财政扶贫、产业扶贫等扶贫制度协调机制,强化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协调主导作用,为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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