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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国县专项清理批而未供项目用地情况报告(定稿)优秀4篇(土地批而未供清理表态发言)

更新时间:2023-1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平国县专项清理批而未供项目用地情况报告(定稿 篇一

平国土资发〔2011〕325号

签发人:王建军

关于平罗县2007-2010年批而未供土地清理

整改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改善土地市场秩序,按照《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35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4、城乡规划调整,无法按原方案供地。部分项目用地经城乡规划调整后,用地范围、规划性质发生了改变,原确定的建设项目被取消,造成无法供地;部分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留用地,由于建设资金未落实而未能立即开工建设,造成长期无法供地。

5、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项目业主放弃投资。部分项目业主虽已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但因国家土地税费和地价政策调整,增加了投资成本,停止办理用地手续,还有一些项目因资金断链,或者因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而放弃投资,造成项目无法供地。一些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过程中流拍、流挂,出现土地无效供应。

三、整改措施

1、通过专项清理,及时将清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批而未供项目用地情况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指定专人负责将2007年至201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设立台帐,逐宗逐项核对,并及时将已供但未录入部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项目补录。

3、完善各乡镇塞上农民新居项目用地手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乡镇对涉及的塞上农民新居项目,限期完善供地中所需资料,并及时补录系统,使实际供地与系统反映相一致。

2009年的供地率由99.9%争取达到100%;2010年供地率由90%争取达到100%;

(三)对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调整给急需建设项目使用;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否则取消项目用地。

(四)对因项目不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优先调整给扩大内需项目或招商引资来的项目使用。

(五)对城乡规划调整,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采取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重新招商引资安排给新的建设项目使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按新的规划用途供地等其他方式处臵。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建设用地 批而未供 报告 平罗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8月4日印发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篇二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各位领导:按照会议要求,为确保此次清理顺利进行,简单说以下几点: 政策解读

(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闲置土地的定义?

批而未供土地主要指依法经国家、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中尚未完成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距离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的。

欠缴土地出让金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1

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三)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国土资源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四)对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局报经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闲置费的缴纳、闲置土地的收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证。

(六)动工开发和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含义?

1、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七)闲置土地的处置原则?

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八)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调查、认定、处置、利用

浙江省关于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 篇三

浙江省关于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节地办〔2010〕4号)要求,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主题,以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按照“分级负责,全面清理,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促进用地方式加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清理类型与范围

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批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收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三)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供建设用地。(四)用而不足土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及其他相关承诺要求的已供建设用地。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查清底数。通过清理,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用的四类土地的位置、类型、分布、面积、来源、未用原因、利用方向等情况,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数据库和台账,有条件的要制作分布图。

(二)充分合理利用批而未用土地。根据调查情况,各地分类制定区域消化利用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合理地利用批而未用土地。

1、加大征地工作力度。除因行政区划调整或乡镇、村撤并和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无法实施征地外,所有经批准征收的土地在2年内完成征地工作,其中到2010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

2、加快项目供地速度。做好已征农转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为项目供地创造条件。要求全市通过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消化已征农转用土地4600亩以上,其中市本级1000亩以上,龙游、江山各消化800亩以上,柯城、衢江、常山、开化各消化500亩以上。

3、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对辖区内企业用地情况进行认真摸排,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全面掌握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等情况。按照不同情况、不同原因,逐宗提出处置意见。对构成法定闲置的,当年处置率达到75%以上;全市完成6个企业节地挖潜示范项目,其中市本级2个,龙游、江山、常山、开化各1个,通过典型示范,促进一批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利用效率。全市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700亩以上。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一)部署动员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成立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为专项清理与处置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9月2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对辖区内1999年—2009年底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情况开展详细调查摸底,查清位置、数量和类型。

调查采取“图斑、批文、实地”三结合的方式。一查图斑。结合全国二次土地调查“批而未用”土地数据成果,以土地变更调查图件资料为依据,将1999年—2009年底前批准的农转用征收项目中尚未供应的土地按批次逐项清理核实,按清理范围分类进行调查,核查每宗土地的图斑变化情况及具体位置。二查批文。通过查阅农转用、土地征收、供地批文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书等,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取得时间,界定土地批而未用状况。三查地块。实地查清地块实际使用情况, 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土地现状、未用原因等逐宗核实登记归档,建立批而未用土地宗地档案,绘制分布位置图。建立专门工作台帐,细化每一宗地的面积、权属、期限、处置方式、责任人等属性。

(三)政策处理阶段(9月26日—11月15日)。

对调查核实的每一宗土地,根据批而未用的具体原因,制订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

(四)巩固深化阶段(11月底前)。

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台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的相关政策意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五、处置利用政策意见

批而未用土地原则上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批而未征土地:依法予以征收,征收到位后尽快安排项目供地。如因规划调整、征收实施难等原因,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需要调整的,可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指标审批规定予以调整。

(二)征而未供土地:尽快安排供地,优先用于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用地。对于已安排项目的用地和未供先用的项目要依法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安排招商引资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供地的,要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没有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衢州市区已签约未供地工业项目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试行)》(衢政发〔2006〕76号)办理,即:因业主自身原因在项目签约后满6个月未申办供地手续的和经工业园区认定属特殊项目(指前期工作须1年左右时间的投资项目)超过1年没有申办供地手续的,由工业园区书面告知业主和引进单位,业主接到告知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的,终止投资协议,退还业主预交土地款(不计息)。

(三)供而未用土地:进一步督查用地单位抓紧开工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1、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开工时间未动工建设逾期不到1年的,下发催促开工履约通知书,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对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2、闲置土地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用地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3.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与原使用者协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拒不建设又不退出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条件,或由政府、开发区(园区)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5、设定抵押权已到期的闲置土地,不再进行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需要续期的,不得超过开发期限;设定抵押权未到期的闲置土地,应当与债权人会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四)用而不足土地。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切实做到地尽其用。

1、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未达到出让合同等约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应调整或停止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暂停办理该用地单位新增用地。

2、对企业内部成片空置土地,依据规划可分割利用的,可参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理,分割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安排其他项目利用。

3、土地使用人提出退地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采取等价置换、收购储备、协商收回等多种途径,由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依法收回(购)后重新供应。

4、鼓励土地使用人利用用而不足土地以地招商或通过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促进开发利用。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365”节约集约用地方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全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既要积极主动服务,又要严格规范管理。市国土局负责做好牵头统筹工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部署落实好本区域的清理工作。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处置行为,确保批而未用土地尽快开发建设、合理有效利用。专项清理工作列入2010年市政府对县(市、区)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清理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没有完成专项清理指标任务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将酌情扣减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指标的外调,减少用地奖励指标的安排,取消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的评选资格。

二○一○年九月六日

自治区加快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自治区加快“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各地州市均存在一些“未批先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法定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全区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清理“未批先建”项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40号)要求,自2014年8月起,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至2015年3月,全区共清理“未批先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1297个。各地要以2015年3月份“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排查、甄别,做到不重不漏,确定“未批先建”项目基数,全部纳入清理整改范围,彻底解决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未批先建”项目遗留问题。

二、清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将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对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依照修订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分批处理,防范风险。针对违规项目不同情况,分类分批处理。

完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备案,已办结环评审批手续的除外。

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实行限产整治或停产整治,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备案及整治任务;对在建或建成未正式投运项目责令停止建设,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办手续。

淘汰一批。对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落后产能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按照难易程度分批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统筹兼顾,实现共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需求。通过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环境风险,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整改措施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二)密切协调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清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进度要求。各地要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排查,并将《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和《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见附表1、2)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于8月25日前完成汇总并确定整改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并报环保部备案。整改清单确定后,不得更改表格格式、项目序号,不得新增项目— 4 —

或变更项目基本信息。各地每月月初要将进展情况及《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和《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全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督促督导。自治区环保厅要定期调度和通报未批先建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应列入清单而未列入,瞒报、谎报、漏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开展督察,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整改无望的应当责令其关闭。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

2、《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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