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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文)优秀7篇

更新时间:2022-12-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去极端化 篇一

毫不畏惧,绝不退缩

极端主义者害怕书与笔。

——玛拉拉·尤萨夫扎伊

“如果一代人没有拿过笔,就会接受恐怖分子递来的枪支。”这句话出自一名年仅17岁的巴基斯坦少女玛拉拉,在2014年10月10日,她正式摘下诺贝尔和平奖的桂冠,成为这个奖的最年轻得主。2013年7月21日,16岁的玛拉拉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演讲。在演讲中她说,当我们在巴基斯坦北部的斯瓦特,当我们见到枪械时,我们认识到笔与书本的重要。极端主义者害怕书与笔。他们害怕教育的力量。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每日炸毁学校,因为他们从过去至今一直都害怕我们能为社会带来变革与平等。我记得学校里有一位小男孩,记者问他,“为什么塔利班反对教育?”他指着自己的书本回答:“塔利班不知道这书里写着什么。”

今年3月以来,暴恐分子连续制造多起暴力恐怖案件,新疆各行业各族群众都深切感受到了维稳形势的严峻。从近几年处理的暴恐案件可以看出,受暴恐音视频影响,走向犯罪道路者也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的趋势。22岁从未上过正规学校的阿巴拜克热木就是主要受到境外一些煽动民族仇恨内容及暴恐音视频的影响,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谣言,因其所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被警方依法逮捕。阿巴拜克热木从小在非法讲经点学经,被灌输了宗教极端思想,2013年开始收听收看境外敌对网站和广播。“看到他们宣传的内容,我觉得我们的民族受欺负,待遇不平等。其实生活中不是这样的,我错了,我被他们迷惑了。”对于自己的做法,阿巴拜克热木觉得很后悔。

世界各国的社会实践证明,现代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从农业文化和游牧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公民教育的内容应走进学校教科书。青少年和在校学生是宗教活动渗透的主要对象,要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保护和管理。要进一步统一编写公民教育课程内容,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公民教育活动,把培养国家意识、公民意识贯穿学校德育教育全过程,融入学生日常教育之中。

8月13日,我区著名舞蹈家迪丽娜尔·阿不都拉、高空王子阿迪力等32名优秀文化工作者向全疆维吾尔族同胞发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大力倡导现代文明》公开信,号召大家不要再迷信那些鼓吹者而丢失民族文化,迷失自己。新疆是祖国的一块瑰丽宝地,是享誉国内外的歌舞之乡,是世界四大文明的交汇地。翻开史书,不难发现从古至今,美丽中国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在汉代,莎车国曾经与汉朝结盟,共同反击匈奴的入侵,莎车王无子嗣,在生前上书汉宣帝请求派解忧公主的儿子万年来做莎车王,共同修筑“祈富台”,共书匾额“共尊汉室,同拒匈奴”。抗日战争时期,莎车一个县就捐出四架飞机。在绝大多数维吾尔族同胞那里,暴恐分子不得人心。维吾尔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与中华各民族同胞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32位文化工作者集体发声,这种精神层面引导的深层意义就在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倡导现代文明。

在艺术家眼中,维吾尔族是一个“能走路就能跳舞、能说话就能唱歌”的民族,宗教极端势力却煽动穆斯林妇女穿黑罩袍、戴面纱,男性留大胡子,而且否定新疆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禁止穆斯林唱歌跳舞、参加体育活动。极端势力对于信教群众的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都从宗教极端主义角度做出强制规定。他们不仅在食品、药品、化妆品、服装上都打着清真标签,而且以这种清真标签作为信教群众的社会生活半径,凡是超越这个半径的就是“异教徒”。但“清真”与阿拉伯语للاح‎词义的范围有所不同,作为一个中文词汇,清真仅针对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饮食而言,与其他如衣、住、行、思想无关。宗教极端势力用这样的方式妄图强化信教群众的这种极端化的宗教意识,把正常的宗教教义体系扭曲为暴虐的极端主义思想,形成其对抗社会、政府,分裂国家的势力。7月30日,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伊尔大毛拉在主持完晨礼后,遭受3名暴徒袭击,被残忍杀害。伊斯兰教教义中要求信徒不妄语、不贪财、不嫉妒、不偷盗、不杀人、尊老爱幼,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暴力恐怖分子违背《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漠视生命,亵渎宗教。他们为达到其政治目的,不惜亵渎伊斯兰教,不惜对《古兰经》断章曲解。他们残杀具有威望的宗教人士,目的就是要引起社会关注,引发恐慌。但是,这种罪行只能引起人们对他们更大的愤慨和唾弃。居玛·塔伊尔大毛拉多年来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法律尊严,是深受广大信教群众尊重的大毛拉,他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教育广大信教群众,他曾多次表示,暴力恐怖分子所宣扬的极端宗教思想根本不是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其宣扬“杀人进天堂”完全是歪理邪说,相反,《古兰经》里说,杀人者,夺去无辜人的生命者大罪过也,必进火狱,只有爱护和平的人、为大众为国家做好事的人才能进天堂。他的演讲触及到恐怖分子的阴暗心灵而被杀害。这些恐怖手段也再次证明他们根本不是穆斯林,他们惧怕真理,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敌人。

天欲令其亡,必先令其狂。与暴恐分子的斗争,是一场正义与邪恶、进步与反动、法治与犯罪的较量,是一场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你死我活的严肃的政治斗争,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没有丝毫妥协、退让的余地。

乌云永远遮不住太阳的光芒。暴恐分子的罪行,阻挡不了新疆前进发展的步伐,撼动不了新疆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多行不义,自取灭亡,这是暴恐分子必然的下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篇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正常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教育培训、改善民生、关爱帮扶、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法律、学习技能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受极端主义影响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 教育转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做好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就业帮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教育转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七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应当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正,促进受教育培训人员思想转化,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六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七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九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四十二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四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七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篇三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03-29 【生效日期】201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去宗教极端化公开承诺书 篇四

第三师第三中学与学生签订的“去宗教极端化、不参与宗教活动、不进清真寺”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政治大局稳定,整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有效遏制宗教极端化向校园的渗透与蔓延,本人向学校做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监督检查。

1、我承诺在学习和生活中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我承诺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反对民族分离,在有关维护祖国统

一、反对分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

3、我承诺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宗教网络宣传和宗教极端思想向学校的渗透和蔓延。

4、我承诺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对一切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人性的暴恐活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打击。

5、我承诺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11号文件精神,坚决拥护自治区11号文件精神,不利用宗教进行有违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任何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坚决不迈进清真寺一步。 6.我承诺绝不在伊斯兰斋月期间封斋。

7、我承诺决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教育家人和亲戚朋友不信仰人和宗教。

8、我保证不在电脑上、网络中、手机平台上浏览、传播、制作、保存任何不良信息;保证不阅读、书写、印发、销售、张贴、保管任何宗教书刊及宣传品,不收听任何宗教广播。

9、我承诺在听到错误言论、看到校园里不正常情况和异常现象,看到穿戴宗教色彩服饰的师生或发现错误思想言论、有模糊认识的人员的时候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反映,遏止此类行为在校园扩散。

承诺人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第 三 师 第 三 中 学 综治办、德育处

2015年1月1日

学习去极端化心得体会700字 篇五

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

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

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认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文 篇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去极端化”承诺书 篇七

抵制“三非”、去宗教极端化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阿扎克学区办公室教职工思想政治大局稳定,整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有效遏制“三非”和宗教极端化向校园的渗透与蔓延,我学区工作人员向各中小学(幼儿园)做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严守政治纪律,反对民族分裂,牢固树立反分裂反 渗透斗争的阵地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新疆精神。

二、作为一名学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名义进行的 一切暴力恐怖活动,坚决与暴力恐怖势力作斗争。认真贯彻 执行自治区 11 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冒用宗教名义进行 非法活动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对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和事,要勇敢地站 出来,敢于制止和举报。

好抵制‚三非‛、去宗教极端化、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 透应履行的职责,深入到班级、学生宿舍当中了解并掌握学,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 校园渗透。发现任何问题及时系领导反映情况。

三、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接触极端宗教思想;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和亲属不收听、收看 和传播非法反动宣传品,不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传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非法反动内容。

四、管好进学区办公室来办事、找人的人员;不从事宗教活动、不参加 ‚三非‛活动、不穿戴宗教服饰以及自觉服从校园稳定相关 管理规定。

五、如果我学区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的上述承诺,将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承诺单位:阿扎克乡学区

2015年3月9日

抵制“三非”、去宗教极端化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阿扎克乡阿扎克中学全体教职工思想政治大局稳定,整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有效遏制“三非”和宗教极端化向校园的渗透与蔓延,我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向阿图什市教育局做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监督检查。

1、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在工作上和生活中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离,在有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

3、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宗教网络宣传和宗教极端思想向学校的渗透和蔓延。

4、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作为一名教师,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率先垂范,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院党委各项措施,教育引导和严格管理全体学生抵御和防范宗教向学校渗透,绝不让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出现在本班学生之中。

5、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对一切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人性的暴恐活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打击,并主动认清、揭穿其丑恶、凶残本质。

6、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11号文件精神,坚决拥护自治区11号文件精神,不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7、我校全体工作人员承诺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教育家人和亲戚朋友不信仰人和宗教,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

8、我校全体工作人员保证不在电脑上、网络中、手机平台上浏览、传播、制作、保存任何不良信息;保证不阅读、书写、印发、销售、张贴、保管任何宗教书刊及宣传品 承诺人:承诺人:

承诺单位:阿扎克乡中学 2015年3月9日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7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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