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本页是编辑帮大伙儿整编的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一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加快改善城区交通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安全通畅出行,现就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五、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二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三
加强对外来车辆的管理,能有效的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如何管理外来车辆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外来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一
为了加强学校对食堂、商店、浴池送货车辆及工作人员平时进出校门管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送货车辆进出学校的规定
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2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
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转贴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工作人员未经当日值班领导批准,不准带其他人员入校。工作人员在校园内要检点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发现言语过激、行为失当者随时辞退。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二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进出校门和在校内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车辆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上学、放学进出校门期间,教师车辆必须给学生让道。教师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校车停放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前。传达室西停车场不再安排停车,备上级领导来时停车用。教师的轿车停放在学校大门北、中学楼北停车场和小学学生厕所以南地带。教师其他车辆停放在小学楼A楼和B楼北幕墙下坡道上。
3、车辆到位后要锁好车,注意防盗。但必须关闭防盗音响和防盗灯。
4、校内严禁鸣笛。
5、要自觉维护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不漏油、排气流畅,不乱扔废物,自觉讲好卫生。
6、以上条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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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管理办法三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四
一、领导重视,纳入日程
城市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环节,东港市公安交警大队党总支高度重视,强化小城市交通,大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赶超地级市的意识。以城市交通管理实施“畅通工程”为载体,成立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解决热点;强化措施,求真务实。在警力、装备配备上向城市中队倾斜,改革勤务制度,努力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目标,为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供服务。
大队领导及政工科对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按目标管理考核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形成了制度化、经常化。
二、强管理,为市民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为给市民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市公安交警大队立足本职,注重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的热点难点问题,不间断地进行交通安全秩序集中整顿和专项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明显好转,2003年底经丹东市交警支队目标考核,取得了全地区交警系统第一名的好成绩。
一是严格整治机动车违章停放,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对机动车违章停放常抓不懈,采取民警包段,晚上巡逻车进行巡逻,对违章停放车辆现场拍照、罚款、吊扣驾驶证、记分等手段,全年处罚违章停放车辆2860余台次,较好地解决了城市主要街道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问题,经上级交警部门考核,每公里乱停放车辆达到0-1辆的优秀标准。同时在城市街道规划了临时停车场,施划了临时停车泊位,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使车辆停放基本上达到了规范一致,受到好评。
二是加强机动车在市区鸣高音喇叭的管理。市交警大队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在主要街道和学校周边增设了6块禁止鸣高音喇叭的标志,在有警时间或夜间巡逻对发现鸣高音喇叭严格进行处罚,没收其非法装置。
三是严厉打击“黑车”。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上路行驶坚持持之以恒,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坚决扣留,并取高限处罚。全年共扣留审查、处罚此类车辆500余台次,收缴假牌照120付。
四是强化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针对市区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章行为突出的问题,采取了教育为先,处罚为辅的办法,在东港路和黄海大街的各路口的隔离栅栏上设置了70余块行人、非机动车指示标志,规范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同时对屡教不改者进行经济处罚。全年共处罚行人10000余人次,扣留非机动车2500余辆。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率达95%以上,遵守信号率达90%以上。
五是大力整治摊贩违章占道经营。市交警大队与市城管办联合行动,对桥东市场东门口、中医院北门口两旁、法院门前、果菜批发市场北门、土房桥等小市场占道经营现象进行重点整治,每晚从18时开始至21时,取得明显效果,群众反映良好。
六是强化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一度时间,市内大东小学、实验小学、站前小学每到放学时,接学生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乱,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交通安全隐患大。大队领导及相关科室、中队人员实地调查之后,主动与教育局、学校领导和教师进行协商,研究解决办法。在学校门口施划了学生通道,在大门两旁施划了临时停车线,为学校值周教师、学生、工勤人员制作了袖标,每到放学时,派专门警力到学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护送学生过马路等,效果良好。全年市区中小学生没有在上下学时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举受到学校师生、家长及社会的好评。
三、塑形象,为经济建设服务
交通民警的良好形象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城市的品位。东港市公安交警大队把以交警良好形象、井然有序的交通环境、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作为吸引外商,为经济建设创造软环境的重心纳入日程,常抓不懈。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乡村公共资源,保证道路交通平安疏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省停车场管理暂行方法》及其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依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乡村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停车场使用规范化、经营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乡村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条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乡村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状况,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乡村道路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道路停车泊位,装置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乡村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要优先满足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停车需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
(二)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规范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并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
(八)定时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区域交通平安疏通。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依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平安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平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
经营性停车场变卦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卦前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范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依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村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停车场不按规范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拒绝立即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乡村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外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六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青田县的经济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县城鹤城镇市区的扩大,瓯江西门、太鹤大桥的架通。市民群众对城内交通条件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交通秩序管理相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由于前几年在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缺乏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宏观调控,致使运力发展不平衡,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措施不到位,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一致,从而时常出现经营业主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损害了侨乡文明窗口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青田县城交通运输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营运秩序比较混乱
青田县城鹤城镇,自87年以来,人力三轮车从当初的12辆发展到如今的527辆,同时还发展微型机动三轮车71辆(俗称残疾机动车)。由于运力增长过快过猛,加上相对滞后,各类违法违章现象时有出现,屡禁不止,车辆不畅,步行不通、群众怨声载道。城市交通秩序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黑市转卖身价昂贵文秘站网-
一辆人力三轮车出厂价仅为800元上下,但只要在县城具有营运号牌的,不论车辆营运几年,车况如何破旧,在黑市一转卖,价格可达几万元之高,同样,一辆出厂价为3000元上下的微型机动三轮车,如有县城营运号牌的,也能在黑市上卖上4万元左右的高价。市场上的人力、机动三轮车主擅自非法交易,擅自频繁更换车主,从中获取暴利屡见不鲜,致使国家的无形资产流失到不法分子的手中。
(二)车辆出租营运、车主坐收租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劳务市场供大于求,许多人进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部分人力、机动三轮车营运业户在自己经济稍有改善的情况下,乘机把车辆租给了进城无业的农民营运,采取不同的租车方式,坐收租金。有的全年租给别人搞承运,还有的以每天30—50元的租金租给他人营运挣钱,车主自己当老板,造成人、车、证不符,营运市场秩序相当混乱。
(三)违章停放、无序行驶
为争揽客源,车主们随心所欲地把车辆停放在各个交通要道、车站路口及宾馆饭店门口,霸占路面,抢车人道,无视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事件时常发生,无序运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哄抢运价,敲诈勒索
部分车主为了能更多地挣钱,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特别是承租车辆的经营者,时常私自提高运价。特别是对小孩和外地来青办事的顾客,敲杠勒索,多收运费,甚至发生争吵、打架。严重影响侨乡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摩托车非法参与营运
在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营运混乱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半路又杀出一个程咬金,摩托车非法参与营运的问题又冒出来。近年来,县城内出现了摩托车载客营运的情况,在青田火车站出口、水南客运中心路口、宾馆饭店及新建岭路口等人群集中路段,都有一批非法载客的摩托车车主三、五成群地等候乘客,他们以窜街游巷、高速驾车、送客至户的优势诱骗乘客,不顾乘客的生命安全,少交或不交国家税费,甚至对外地陌生乘客进行敲诈勒索。并从原来的一二十辆发展发展到现在有一百余辆,发展势头还在呈现蔓延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冲击了县城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极大地影响了侨乡形象。
三、出租车市场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青田县出租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至今为止,有各类高、中档客运出租轿车79辆,营运秩序基本良好。然而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出租汽车客运业主经营观念意识低,基本上以“守株待兔”的经营模式停放在鹤城东路烈士墓前和车站旁边道路上,由于出租汽车停放地点的原因,经常在人流、车流高峰期间出现了城镇道路交通堵塞现象。二是因城内无出租车投入正常流动营运,乘客出行不便,对创建文明县城,提高城市品位等都带来诸多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外地出租车钻了青田县城现有城内无出租车流动运营的空隙,加上管理上的原因,在青田县城道路上非法异地组客经营,严重冲击了青田县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三是各类非法参与营运的自备车,他们以免交或少交国家税费,免办营运手续,随意降低运价争揽客源,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20__年4月1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20__)124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整顿治理好县城道路运输秩序,使县城能达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文明城市,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作了以下思考:
思考一:核定人力、机动三轮车的经营年限,对经营权进行招投标。
对县城和营运人力三轮车、微型机动三轮车进行一次全面审验、检查,以公安交警为主,运管、城建、工商等部门配合,联合办公,对人、车、证不符的营运车辆按规定予以查处,对不符合营运条件的和以出租给别人坐收租金收取非法收入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及取消其经营资格。建议由县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尽快制定出台对县城人力、机动三轮车的经营年限,对经营权进行招投标,按照经营资质、车辆设施、服务承诺等条件择优选定经营者,禁止对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所取得的经营权私自转让、倒卖、炒卖,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收回经营权,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无偿流失。
思考二:加大管理力度,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多家联手,对非法参加营运的摩托车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法营运的由运管部门管理,道路违章停车,由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城建、工商、物价等部门配合支持。对未按规
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整顿后,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拆率有较大降低。严厉打击客运市场中“拉客、宰客、甩客、兜客”、途中带货、客货混装、兜圈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实现“车进站、人归点”的客运管理目标。公安、交通部门把好车辆准入关,严禁使用货运车辆、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严厉打击“黑车”的非法营运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清理整顿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无序运行的管理。
思考三:尽快发展县城“停车产业”,解决县城机动车辆无序停放问题。
要想停车有序,首先必须停车有法,我国停车问题目前还缺乏全国性的指导原则,法律法规不健全。世界上一些停车问题解决得好的国家,如日本、美国、巴西、法国等,都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些发达国家,路边临时停车收费要高于停车场的收费,有效地抑制了路边停车的现象,值得我们借鉴。因此,要解决青田的停车难问题,首先要建设地下车库,以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同时必须将“停车产业”推向市场,用市场机制运作。建议发展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地下车库为辅、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补充,尽快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停车设施和管理体系,使更多的机动车拥有自己的“家”。同时根据人大、政协会议多次提案和社会群众强烈要求,为城内主要道路的畅通无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建议把现有出租汽车停放的地点,移至西门停车场(原粮食车队停车场)或临江东路航管所办公楼对面场地上。以城建部门为主,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公安、交通、城建、物价、工商、技术质量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乱停放、无序运行和沿街占道经营的整治工作,为创建文明县城,提高城市品位而努力工作。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建议尽快统一部署,落实措施,在不新增运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和资源,在城镇范围内早日投入客运出租车在城内运转起来。
思考四:开展道路客货运输市场整顿。
加强对道路客货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整顿道路运输秩序。根据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运输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提高“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管理目标,促进道路客货运输待业的健康发展。
思考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还要向深度发展。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七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停车场管理协议书,欢迎阅读!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
为加强本商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保证商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车辆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基本情况:
1、 地点: ;
2、 车位号:
3、 收费起止日期: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9月1 日;
4、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车主租用停车位: 元/ 月/辆,收费金额共计元/ 年/辆;
车主自购停车位: 元/ 月/辆,收费金额共计 元/ 年·辆;
5、 本地下停车场采取年付费方式。乙方应于每年9月1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务费。
二、由甲方负责本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秩序维护
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场设备设施管理;
2、车场清洁
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
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5、其他
保管签约车辆登记记录,保存电子监控资料,针对本地下停车场可能发生的水火险情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三、管理方式: 本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证一卡管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和实施停车管理;
2、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3、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有权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 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有权获取停入本停车场车辆的真实资料的复印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拒绝乙方将车辆停入本停车场;
7、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
8、有权拒绝无车辆行驶证和无本停车场停车证的车辆使用本停车场,对无证车辆拒绝停放与放行;
9、负责本停车场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10、负责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有权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设备、设施;服从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4、提供车辆真实资料,并为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本车场出险后,凭车辆保险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出险的证明材料;
5、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车位,合理停放车辆;保证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证车辆停入车位时不骑线、压线、越线或进行其他不合理停放;保证在特殊情况下按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
7、保证车、证、卡相符,如需更换车辆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换车证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车辆进入本停车场;
8、车位管理采取一车一证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使用, 如被发现,甲方将
予以没收,对于乙方借出证卡或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车位如被他人车辆占用,甲方应为乙方安排替代车位,并及时通知该车车主将车辆移出本车位;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按协议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车位的管理责任。并有权拒绝乙方车辆使用本停车场;
3、 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车证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面;
4、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按政府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停车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交通标识、施划停车线、车位号。任何用户不得随意搭建构筑物或施划标识。否则甲方有权利拆除而无需担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5、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如因维修甲方需暂时占用乙方车位时,甲方应安排临时替代车位用于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车场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借口阻挠或要求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因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不论乙方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须就其车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额支付当年管理服务费;
7、乙方出租车位时,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8、乙方转让车位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各项费用;
9、乙方出租、转让本车位时,应至少提前10 日通知甲方,乙方应遵守有关政府规定,有义务保证承租方、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及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0、乙方在采取出卖等方式处置所拥有的车位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并应持有政府房管部门批准的有效合同或协议于30 日内到甲方处备案。否则该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支付义务;
11、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乙方转让车位产权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车位所有权同时过户;
12、 乙方如违反以上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之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同意,《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地下停车场收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1、管理服务费价格: 20__.00元/ 年/辆;
2、 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按年计费交纳;
3、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则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为:在本小区各楼宇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和各楼宇一层大厅布告栏内张贴《调整停车场管理服务费用通知》,张贴七日。乙方应在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新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如乙方按时足额交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如乙?讲话词苯荒杉盎虿蛔愣罱荒筛梅延?,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交回停车证等停车手续,结清本合同项下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租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账户为:_________。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3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了充分发挥 停车场的作用,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甲方决定将停车场实行承包经营,乙方自愿承包,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承包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期间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财务管理权,人事招聘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承包期间,乙方有自行转租他人权。承包期间停车场内甲方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不得出卖,转让和抵押。承包期满时。甲方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一、承包经营范围和地段(停车场地块)
1、下首一层固定车位10间,计建筑建地面积400平方米。(可自主经营)
2、靠城东路一层店面10间,计建筑建地面积629平方米。(可做服务性行业自主经营)
3、主车道一条,副车道一条。
4、传达室一个,在不影响停车情况下自主经营。出租车承包合同二、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每年承包费 万元,承包金分为 年一付,最后 年每年递增万。如乙方逾期交纳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
三、承包期间,停车场内可使用停车、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其它功能。乙方必须自觉接受有关联部门的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概不负责任。乙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等报表资料,按规定如期交纳有关部门规定财务各项税费。
四、承包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照章办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在银行单独开户,贷款和对处,重新立新几本。对前投资建设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概不负责。
五、自本合同签订后,停车内的水、电费,甲乙双方核对结算清楚。承包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六、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偿付乙方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擅自中止合同,应偿付甲方违约金贰万元,并交清乙方承包期间应交而未交的承包费和其他的款项。
七、自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代表人不得变更本合同。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解除合同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1、乙方需甲乙出具办理营业证件,甲方需积极配合。如甲方不给出具证明和拖延,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如遇政府拆迁,赔偿损失原属甲方的固定改施外属于乙方。
3、如遇房顶污水等情况,应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严重时应另协商。
合同签订起甲方无偿同意乙方 月装修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具一份。合同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八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五、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篇九
一、加强执法宣传,强化全民参与意识,营造城市管理良好氛围
二、大力施行三治,规范市容秩序标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水平
(二)大力治乱,优化城市秩序一是整治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一是整治马路市场、占道经营、
占道停车。其一,拆除道路两侧整治马路市场违章棚亭和占道设施。对骊城大街、金山大街、迎宾路、长征路等多处的出摊占道坚决予以取缔,对流动摊贩劝其进入市场,如不听劝阻,对其进行罚没处理。共拆除整治破旧棚亭5个,取缔店外经营35处、露天烧烤4处。其二开展三轮车治理。采取政府通告、张贴标语、散发材料等方式加大县城三轮车的管理力度,特别是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学校、医院、商场门前和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及时疏导纠正违章停放车辆。并在《抚宁县助力三轮车管理办法》实施的基础上,出台《抚宁县三轮车驾驶员文明行车规范》,进一步加大对三轮车的管理和约束。一年来,共疏导纠正违章停放车辆200余台次。其三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在各校周边设立“城管护学岗”,实行定岗管理。并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把巡逻重点放在校园周边,采取定点固岗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查处违章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建立“回家周”、“重大活动”等联系制度,使校园周边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二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按照《抚宁县开展城镇面貌三年二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二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大变样活动的 三、推行两化管理,加大建章立制力度,着力提升市容秩序标准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十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